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例6篇

金融管理行业报告

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广告法》以及《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通过采取行政监管和司法处罚等综合管理措施,坚决清理整顿各种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非法集资类广告。包括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并在新闻媒体上的广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产权任意分割拆零等活动;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名义获利的活动;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二)虚假贷款类广告。包括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不含政府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的“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信用卡套现”、“倒贷”、“垫贷”、“加贷”等贷款类广告,以及典当、寄卖、寄售等行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的广告等。

(三)非法金融中介和咨询类广告。包括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在新闻媒体上的涉及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贷款服务、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

(四)户外广告。包括涉及上述非法金融业务的户外条幅、牌匾、门市招贴、传单等。

三、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媒体学习和宣传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在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各媒体(含户外媒体的管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并自行停发和撤除各类非法金融业务广告。(责任主体:宣传部、广电局、各新闻媒体)

(二)第二阶段,依法查处阶段。对11月11日前没有停发和撤除的非法金融业务广告者、广告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和取缔,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及贷款、金融中介业务以及与集资活动有关内容的各类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限期予以拆除。涉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启动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由广告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责任主体:工商局、银监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和上报工作。清理整顿结束后,各部门要将行动情况形成材料上报市处非办,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责任主体:宣传部、广电局、工商局、银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处非办)

四、责任分工

(一)广告者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广告“三审”制度。在广告审查过程中,认为广告中含有贷款、金融中介业务以及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需查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对金融机构可以查验金融许可证,对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查验省政府金融办批文),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要停止并拒绝广告,同时主动向行政主(兼)管部门报告。

(二)广电、新闻出版等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媒体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主动研究涉及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媒体擅自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行为要及时叫停。同时,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教育和指导活动,切实增强广告者(媒体)、相关部门的金融法制观念以及识别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能力。

(三)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管理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没有进行金融业务前置审批的社会企业,不得在工商注册登记时核准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范围,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金融服务广告、其他虚假违法金融服务广告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四)银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新闻宣传等行政主(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有关非法金融业务经营、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动员各方力量,及时收集、举报有关“贷款广告”的案件线索并协助做好查处、纠正工作。必要时可提请有关广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审核查验广告内容与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义务和责任。对典型的虚假“贷款广告”,要督促其重新审查并更正告示,同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责令处理意见建议。对因非法集资广告引起的,要及时启动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由广告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的有关问题。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此次专项行动要集中领导,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赵桂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蔺波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处非办。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也要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落实专人进行负责。市处非办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2

关键词:金融机构 反洗钱 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当前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几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统称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正是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建立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正式施行,并于同年3月1日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4种大额交易和48种可疑交易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自此,我国反洗钱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可疑交易报告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情报来源基础,一份高质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不仅反映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水平、能力和态度,同时也是人民银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但从近几年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分析,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成效并不明显,上报监测中心的报告份数居高不下,报告质量普遍较低,有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更是微乎其微,因此花费的人力物力却不少。如何有效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成为困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进行思考和探索。

一、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这些客观标准在反洗钱开展的初期阶段对指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筛选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多数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还存在主动分析识别的动力不足、过度依赖客观标准和反洗钱监测系统提取等问题,使得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不利于发现和挖掘真正的可疑交易和洗钱线索,不仅无法帮助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提高情报分析效率,反而可能妨碍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甄别涉嫌犯罪和洗钱活动的能力。根据日常工作实践和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笔者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发现当前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防卫性报告”的工作思路仍未完全转变,金融机构简单地使用“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

反洗钱工作初期,监管思路主要以“规则为本”,金融机构总部为防止分支机构在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时出现“不报告、漏报告”等违规问题,投入了巨大的开发与维护成本,构建了各自的“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按照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从核算系统中提取可疑交易的待排查数据。本意是为发现、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提供一个基础框架,为人工分析识别提供数据支撑。金融机构为了避免受到处罚而采取了“怕漏报就多报,多报告总没错”的防卫性报送的做法,虽然央行的反洗钱监管思路已逐渐向“以风险为本”转变,但金融机构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合规即免责”的错误观念,彻底扭转“防卫性”报送思路尚需一段时间。

(二)金融机构成为可疑交易报告的“中转站”,缺乏主动性

目前,金融机构反洗钱基础工作处理多是由基层金融机构承担,大部分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领导组织机构还局限在设立这一层面,除按要求在形式上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没有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均为兼职,他们承担着业务量考核指标和客户服务的双重压力,还要利用休息时间去处理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组织机构体系的缺陷,这些已经成为制约反洗钱工作深入高效开展的瓶颈,工作人员难以集中精力进行反洗钱监测上报工作,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反洗钱职责,也就很少主动去开展反洗钱工作。虽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尽力开展人工识别,但每日产生的众多“可疑交易”,麻木了他们的敏感神经,将本来应由报告机构承担的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责任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而报告机构却成了“可疑交易报告”的中转站,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情报中心只能陷入“可疑交易报告”的大海。反洗钱监测中心每天收到海量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数据的利用价值究竟如何,投入与效率能否科学,都有待商榷。

(三)分析识别流于形式,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变化

洗钱活动是一种高智商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洗钱的手段也在日益更新和变化,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往往滞后于千变万化的洗钱手法。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洗钱犯罪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业洗钱的范畴,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而且可以通过房地产珠宝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同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交易方式不断推出,资金交易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与快捷性。科技系统难以恰当掌握和有效识别难以量化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如果再按一成不变的“客观标准”去制定数据模型,让系统以固定模式去搜集数据,势必影响可疑报告质量。可疑交易监测系统按照“客观标准”机械、简单地从交易数据中提取了大量的可疑交易数据,并通过系统落地到交易发生的营业网点,由营业网点的岗位人员进行分析、识别和排查。但由于营业网点可疑交易数据较多(几乎每天发生),银行网点本来业务就忙碌,根本没有精力进行深入分析与识别,只能是简单地排查或上报。各金融机构总部的反洗钱牵头部门每天面对辖内网点上报的大量可疑交易报告,也没有精力去做深入的分析与识别。

(四)报告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影响了报告的价值

由于只要相关数据和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标准,反洗钱监测系统就会给出预警并抓取生成可疑数据报告,进行报送,随着报告数量的增多,报告的边际信息价值递减。各网点机构的岗位人员只能依赖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报告机械、简单地进行判断,其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了大量低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根据大连中支统计数据,2011年,大连市金融机构报告人民币可疑交易2639万份、外汇可疑交易报告101万份,但同期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为9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份数仅占可疑交易报告份数的00033%,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普遍存在“零报告”现象。可见,上报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绝大部分是无价值可言的普通支付交易数据。

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与当前执行的可疑交易报告客观标准密切相关的。制定可疑交易客观标准,当初是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较短,识别可疑交易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有限而考虑的,是希望通过制定“客观标准”来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现在,我国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工作思路,并且通过多年的反洗钱工作积累,金融机构无论在风险意识上,还是业务技能上大都具备了自主识别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原则性规定,实施自主识别报告制度,使金融机构将有限的人员力量投入到主动分析识别中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要求金融机构在充分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筛选数据、事后监督、一线临柜、客户经理等信息资源,发挥岗位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有质量的可疑交易,通过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自主识别判断,使其真正主动承担起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职责。

一是要明确什么是真正的高质量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根据客观的可疑交易标准报告的可疑交易,只是反映了某笔资金交易在客观表现上不同于或有别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实际上属于异常交易;而真正的可疑交易应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这些异常交易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主观分析判断后发现的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活动,实践中称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识别发掘出“重点可疑交易”,即真正的高质量的可疑交易。

二是构筑反洗钱管理立体防线,为可疑报告质量提供制度保证。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为本原则重新梳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以“风险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将反洗钱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具体化为“看得见、够得着、抓得住”的标准,使每个部门和岗位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为达标,并将其渗透到日常业务运行的主要环节和全部过程,延伸到日常管理的每个角落,形成以业务及岗位规范化管理为主线,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为补充,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为保障的反洗钱管理长效机制。

三是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为识别可疑交易提供数据支撑。目前,人民银行已在工商银行试行金融机构自建异常交易筛选指标。当人民银行取消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后,金融机构应继续有效利用反洗钱监测系统,千万不能因取消客观标准而弃用以往的监测系统,不能“一刀切”。要充分认识到反洗钱监测系统的数据支撑作用,有的放矢地利用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数据,做好人工分析识别,高效挖掘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参照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原则性规定,按照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继续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将新的洗钱交易特征、黑名单客户、高风险客户、洗钱特殊地区等信息进行补充,将新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以及异常交易特征植入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不断更新与维护,更好地为反洗钱工作服务。

四是加强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的选配和培训。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尤其是反洗钱报告员等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是可疑交易识别的主体,但由于临柜人员普遍年轻从业年限短,在反洗钱工作前沿的反洗钱从业人员往往从业经验不丰富,他们虽然学习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却识别分析经验不足。因此,应尽量选派经验丰富的员工从事反洗钱报告工作,并加大对一线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配置反洗钱骨干队伍,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做好传帮带。制订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从反洗钱基础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再到反洗钱案例剖析,通过讲座、业务指导、小组讨论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对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

五是注重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反洗钱工作处在一个全新的起点,任务重,要求高。怎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从实践中我们感到,反洗钱从业人员最需要的是贴近实践操作方面的指南,最好能更贴近实际业务。金融机构应结合人民银行举办的培训内容以及通报的风险提示和洗钱案例,整理典型案例,剖析主要洗钱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特点,总结相应的识别分析技巧,开展案例分析培训,并定期搜集新近破获涉及“洗钱”交易的案例,及时将新的洗钱手法、资金交易模式、掩饰伪装手段进行讲解,提高识别洗钱活动的技能。

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3

1、1编制目的

维护良好社会环境,保持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全省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援助的突发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各金融机构出现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运钞车辆遭抢劫、劫持等突发事件;

(3)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因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发生系统性故障;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营销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5)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关闭)或其他因素引发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其他债务挤兑、集体上访等规模较大的;

(6)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

(7)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进行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事件;

(8)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9)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副总指挥,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修订《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终止本预案。

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市州、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相关职责,当全省人民银行系统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指导本系统和相关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银监局: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当银行类金融机构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本行业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指导本系统和银行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证监局: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当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类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本行业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指导本系统和证券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保监局: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当保险类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及本行业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指导本系统和保险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省财政厅: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时,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及时划拨;积极申请有关优惠税费政策,防止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不稳定因素。

省公安厅: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落实防范措施;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有关嫌疑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出现和发生治安事件,保证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

2、4各金融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按省应急指挥部要求,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5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按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分为4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1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2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3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对本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4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对市州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市州范围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州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预测、预警

4、1体系建立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应建立本系统定性、定量数据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本系统及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发生在本省范围内和省外对本省辖区形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风险提示信息,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信息报告

各成员单位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通报的信息,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信息

5、1、1信息报告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5、1、2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立即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各接警单位、部门应按工作权限、职责,及时向本系统、本行业的上一级单位报告。

5、1、3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拟采取的应急对策;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省级监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事件处置原则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节约成本。同时工作人员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漏相关情况。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4级递进的层次处置。

5、3Ⅰ级响应

省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Ⅰ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措施,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成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5、4Ⅱ级响应

省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Ⅱ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维护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同时与其他省区市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措施,并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

5、5Ⅲ级响应

省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级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与所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需要省级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5、6Ⅳ级响应

各市州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Ⅳ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相关市州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并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共同处置。需要市州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启动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7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8相关应急预案终止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5、9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省应急指挥部协调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筹集资金进行救助。

5、10相关信息对外

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制度,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信息。

省应急指挥部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的账目进行保管、清理,对关闭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2损失评估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在突发事件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3分析总结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6、4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外部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的建议。

7、附则

7、1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4

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研究

一、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现状

总体上说,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几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统称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同时要求提交大额交易报告[1]。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颁布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人民币、外币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我国开始建立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200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金融情报机构,具体承担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并且实行本外币可疑交易资金监测一体化[2]。截至2009年末,可疑交易分析已全面覆盖银行业、保险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2009年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1.78亿份,可疑交易报告4293.3万份(见表1)。从2004—2009年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接收量统计表(见表2),也可以发现可疑交易报告量逐年递增。

(二)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有了大幅提高,仅2009年通过分析筛选就发现1082起具备高度洗钱嫌疑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这些重点线索开展了反洗钱调查,最后根据调查情况向侦查机关移送和报案共654起,涉及金额3711.7亿元。各地侦查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报案线索共立案侦查119起(其中以洗钱罪立案侦查23起),占报案线索数的24.1%①。但目前也存在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难以有效提高

面对当局的罚款威慑,金融机构一定程度存在“护卫性”行为,自我保护意识决定了“拿不准就报”、“报比不报好”、“多报比少报好”,而不论所上报的交易或者行为可疑与否,缺乏对可疑交易信息的主动识别和筛选,这也是近年可疑交易报告量增加的原因之一。许多金融机构只是机械地依赖其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提示,不加分析判断,简单地录入客户信息就上报,这种报告往往涵盖信息太少,会漏掉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有的则采取“扩大化”的办法,只要自认为符合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的交易,就不加分析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就上报,由于报告的交易信息太多,反而降低了信息分析处理的效率。同时在现场检查中还可发现,当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提示为可疑交易时,有关业务人员未进行认真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就确认为正常交易,这样做出导致失去大量的有价值信息[3]。

2.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信息范围不广,不能全面分析

一是局限于资金交易分析,缺乏身份主体分析的有效配合。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定位是可疑交易监测的重要环节,没有准确定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没有任何意义。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居民身份证统一数据库,但该数据库并没有涵盖所有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或准法人身份没有统一的数据库,难以准确、完备的实现对交易主体的身份定位。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支付清算系统等还未实行连接,还处于独立运行状态,有碍于对异常账户类型进行有效监测。除了与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相连接外,还没有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无法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对存款人提交的各类开户资料证件进行真实性确认,横向信息传输难以落实,也就不能更好地识别客户。同样在法人主体有关信息分属于工商、税务、质监和海关等部门的情况下,不能更好地综合定位。如某企业账户在资金上是正常运作的,但其工商法人资格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也已经注销,这就无法识别。另外,没有信息跟踪功能,当金融机构认定为可疑交易上报,在此之后发生的信息没有要求连续上报,无法连续监控。

二是可疑交易分析主要局限于交易行为分析,缺乏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分析的配合。交易是一个过程,财产关系是一种状态,状态和过程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脱离财产关系,仅从交易行为获取涉嫌犯罪的线索是很难的。

三是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局限于个体分析,缺乏与区域分析、宏观分析的有机结合。发生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的洗钱数量与系统的某些参数有相对稳定的数量关系,如异常的现金流通量、国际收支统计出现超常的统计误差等[4]。当前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了解仅限于开户资料和平时与客户接触时,从客户交谈中获得部分信息,少部分外勤人员通过走访客户可以获得一些信息,多是一些贷款户,但对于一线临柜人员了解的信息就很少了。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等客户信息不是必须向银行提供的,这些信息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银行柜面无法了解这些信息。上面讲的财产信息全国也没有建立统一信息库,同时这些信息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测中心无法掌握。

(三)反洗钱工作主动性不强,报告不全面

一是一些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2006]第2号令,下同)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为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银行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有些就不进行补充,这样造成可疑交易报告缺少一些项目。

二、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的原因

(一)可疑交易报告主动性不足

在我国主要采取义务报送制和举报制,其中金融业和特定行业实行义务报送制,举报制则作为义务报送制的补充。义务报送制缺乏质量控制机制、举报制缺乏市场化激励机制,导致信息完备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影响了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分析效率。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在有关制度上已经明确,是强制性报告的,但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则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意愿。如果激励机制不完善,不能促进报送机构将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内在化,将导致金融机构采取非合作博弈的策略,如防卫性的报送特征型可疑交易,消极甚至拒绝报送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导致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降低[5]。

(二)反洗钱社会成本高,金融机构反洗钱主动性难以调动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主阵地,根据反洗钱监管要求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会增加五种成本:一是制度成本,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建立一整套反洗钱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二是雇员成本,包括工资成本和培训成本,三是检查成本。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费和差旅费等支出;四是流失客户,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和对可疑交易资金数据的报告制度会使金融机构失去一部分客户,客户的失去意味着利润的损失,尤其是当其他金融机构不认真执行反洗钱规定时,将会使该金融机构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五是档案管理成本,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这使金融机构保管档案成本增加。如果金融机构付出的成本得不到适当补偿,则其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虽然看似简单,却不易操作。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条第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等规定中的“地区”或“中心”不明确,在实际报告时无法参考。二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仍主要停留在对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监测的简单层面上,未充分考虑证券业在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评估、证券交易、证券交割、让利分红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点,在当前 股市资金实行银证转账,客户保证金流出流入股市实际由银行监控的情况下,明显呈现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与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同质化,对股市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容易流于形式。《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款将“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列为可疑交易标准。在股市上涨期,上述两种现象大量存在,将此交易列为可疑交易,既大量增加证券营业机构无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量,也增加反洗钱监测信息中心分析、处理信息的工作量。三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考虑新型业务的特点。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证产品、银保产品等,这些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新特点,如资金形态的虚拟性、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交易速度的快捷性、业务办理的无纸化、产品特征的模糊性等,但《办法》仍缺乏针对这些金融新型产品设计可疑交易识别标准[6]。

三、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效率的若干建议

要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既要从源头掌握客户全部信息,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和举报积极性,通过多层次分析机制和引入先进的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技术,发现更多的犯罪线索。

(一)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是以银行结算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为基础,构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一个单位首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后产生一个核准号,以后这一核准号伴随着该单位存款终生,开立其他账户都必须凭此核准号,就算基本账户开户行发生改变,其核准号也不改变,可以考虑以存款人信息智能卡方式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下管理,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单位银行卡,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单位保险账户、单位证券账户和单位期货账户也纳入管理。账号管理系统和反洗钱分析中心其信息管理都是以基本账户的核准号为基础进行管理,全面掌握存款人资金动态,这样账户管理和信息管理相统一。二是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构建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为方便自然人管理自己所有个人银行账户,也为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资金信息监管提供支持,建立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的个人账户管理体系,按照社会保障号码标准,首次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由系统登记社会保障号码。以后个人不管以何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开立何种账户,都集合在此号码下管理,不但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和定期储蓄存款账户,而且还包括个人证券投资账户、期货投资账户和国债投资账户,也包括各种银行卡和信用卡。对于联名账户,需要指定账户主体,主要信息归属于主体人,其他从属人只是标注。

中国人民银行应按账户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加快与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信息管理部门合作的步伐,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连接,从各信息系统的比对情况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真正做到了解客户,促进存款实名制的落实,为反洗钱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可疑交易分析监测系统更应与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相连接,对有关业务系统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升值预期持续居高的环境下,大量文献资料表明了大量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已成为洗钱的重要工具之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数据库,将这些信息也纳入反洗钱监测分析信息范畴,就可以更有效地提高相关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库,进行集约化管理,更能综合反映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以供各金融机构和反洗钱分析中心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查询和分析。同时以仓储方式管理可疑交易客户信息,并进行长期跟踪分析。洗钱犯罪分子的识别不可能单凭一次交易就可以确定的,洗钱犯罪活动往往是在合法交易中掩盖其非法交易,这就需要根据长期交易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二)全面推行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鉴于客户身份识别在洗钱预防措施中的基础地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逐步呈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行业等因素,在对客户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实行正常、关注、可疑三类风险管理。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实施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低风险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甚至免除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同时也适当平衡了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当然,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后,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更新客户资料信息,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使风险分类管理更准确。

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这方面还做得不够,许多机构还没有推行。针对近期监管对恐怖融资监控要求的提高,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黑名单尤其是联合国制裁名单有关交易的监测。如可将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的部分低风险客户甚至是有把握不会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户名单维护到现有反洗钱报送系统,让系统不再生成与之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这样做即减少了需要人工识别交易的数量,同时减少了报送人民银行的可疑交易总量,也意味着没有通过校验的可疑报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补正的工作量的降低。当然,这一操作需要以金融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制度的有效、各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名单的确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条件为前提,随意使用将会产生较大的控制风险。对高风险洗钱客户,不仅局限于标准化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逐步开展财产关系的分析,通过拓展分析法,提高发现、识别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情报的效率。要使反洗钱机制有效地发挥效率,对具有高度洗钱风险的客户不仅要分析交易行为或交易过程,也需要适当扩大对其财产关系的监测分析,从财产状态追溯可疑交易,进而获得洗钱犯罪情报。

(三)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激发反洗钱的内部活力

只有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将外在的义务内化为金融机构履行好义务的动机,在现代化金融企业中已形成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员工利益最大化的均衡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就是对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融入利益最大化机制。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情况实行评级制,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对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等级与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金融优惠政策挂钩,评价等级越高,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优惠政策就越多,如市场准入政策。同时对于评级差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对评级高的少检查甚至免检,从而降低检查成本。

二是对追缴的洗钱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为有效调动和保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洗钱非法收入分成制度,为反洗钱提供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可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即使洗钱资金追缴不回来,政府也应该给予奖励。或者对收缴的赃款不立即上缴国库,而是仍然存放于银行一段时间,这样至少可以给金融机构一个调整期,以缓冲大额存款的减少对其经营管理的影响。政府也可从罚没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基金,对为反洗钱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是建立涉嫌洗钱行为和可疑支付交易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打击洗钱犯罪的威慑作用,强化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督,积极鼓励单位、个人通过举报方式提供涉嫌洗钱行为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情报和线索,形成“打击洗钱、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四是建立可疑交易质量考核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开展可疑交易甄别,将识别和判断依据深入到交易实质的判定上,结合客户身份识别、行业特点分析及相关交易背景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对由反洗钱数据采集系统自动生成但有足够理由排除的可疑交易数据应及时删除,对未达到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系统未采集但经办过程中发现明显可疑的报告,应审慎识别、确定可疑后予以报送。监管部门可对报送的有价值的非标准型可疑交易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报告质量,另外还应建立反洗钱信息披露成本补贴制度。

(四)建立多层次分析机制

一是建立分类分析中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金融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集划分为若干子集,如将可疑交易信息划分为银行类、证券交易类、保险类和其他类等,对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和洗钱犯罪的相关度进行经验分析。二是建立综合性分析中心,就是根据分类中心的分析结果,进一步综合各类信息进一步判断。三是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可以根据不同洗钱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建立区域监测分析制度,即根据洗钱上游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推断相关洗钱犯罪及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区域应重点监测的可疑交易类型。有些洗钱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分布是全球性的、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则是区域性的,因而有必要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区域性特征,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并且改变现在全国统一可疑交易标准,可以根据区域特点增设区域性可疑交易标准,区域性分析也需要根据区域反洗钱活动的特点不断创新监测分析方式和方法,以不断挖掘可疑交易,从而更好地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服务。建立多层次的分析机制,就是不同的分析团队,采用不同地分析方式方法和分析技术,有效地发挥聚合分析和拓展分析的各自优势,提高监测分析效率。在分析上引入目标锁定技术:一是锁定所分析的机构,二是锁定区域的行业,三是锁定某一行为人,这样可以为反洗钱检查提供可靠依据。

(五)建立灵活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制度

我国由反洗钱主管部门规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而不是由金融机构自主判别和决定一项交易是否可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列出了58种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报告。实际上,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实际上大多被看成是需要金融机构在判别可疑交易过程中应该加以关注的异常交易。简单地说,我国所谓的可疑交易报告按照国际标准只是异常交易。在《反洗钱法》审议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和颁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减少了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数量,首次规定了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并强调金融机构应在分析基础上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但仍没有完全取消客观标准。

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应逐步将目前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调整为主观标准,让金融机构真正承担起识别可疑交易的职责,这将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努力程度、情报分析的能力、案件调查效率和整个反洗钱制度的效力产生持久影响。一是逐步取消目前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明确规定由报送主体主观判断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当然,反洗钱主管部门要调整对报送主体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强对报送主体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和合作,必要时进行检查和处罚。二是主管部门会同其它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根据破获案件所总结和归纳出来的洗钱类型和指标,制定各行业可疑交易报告的识别指引,并且根据新的洗钱类型和新业务开展特点定期修订、更新和增加,当前需要尽快建立网上银行和手机支付等业务的可疑交易标准。三是前面也提到了可以根据区域性可疑交易特征设立区域性可疑交易标准,并不断调整。

(六)不断引入国际先进技术,不断总结我国可疑交易特征

所谓的可疑交易模型是指某种可疑交易在客户和交易特征方面的不同组合模式,是各种现实洗钱或犯罪行为模式的抽象。由于洗钱行为的共性,许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会被认定为可疑,但由于各国监管要求不同,各银行的业务领域和产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数量、高发领域及组合也会具有不同特点;另外,可疑交易模型库应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某一时期新的犯罪类型、某个地区高发的犯罪形式都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和模型化。目前国际比较成熟的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如智能数据分析和朴素贝叶斯分类技术。新的洗钱方式会不断被犯罪分子利用,也会在不同国家传播,引入国际成熟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就是总结学习以提高我国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能力,同时不断总结不同上游犯罪诱致或恐怖融资派生的洗钱交易的资金流向、流量和分布模型,在现有的各种特征型可疑交易基础上扩大特征型可疑交易的类型。为义务报送机构提供更多的经验支持。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将某些非特征性的可疑交易提炼为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形成分析模型,在再次出现相同特征交易就能及时发现,有利于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N].证券市场导报,2007-04-10.

[2]唐旭,师永彦,曹作义.中国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9(8).

[3]师永彦.对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增长过快的分析[J].中国金融,2007(19).

[4]潘丽,刘伟.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及效率研究[J].金融与保险,2009(9).

[5]杨瑾.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披露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上海金融,2009(6).

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5

德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全能银行在德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性银行。与之对应的专业银行数量则比较少,一般只提供专项服务,如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以及重建信贷银行等。

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是1961年通过、2002年重新修订的《银行法》。《银行法》确定由联邦银行和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投资公司的监管。金融服务监管局主要承担银行监管、保险监管、有价证券监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金融服务监管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是对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和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的中心。虽然在法律上它受联邦财政部的控制,但在功能和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的资金完全来源于被监督机构交纳的费用,因而增强了其独立性。

在监管功能方面,联邦银行主要是对银行进行日常监督,尤其包括评估金融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开展现场检查与评定。而金融服务监管局主要是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机构在执行法令和法规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查处。

金融服务监管局在金融规则的实施和监督上也与联邦银行密切合作,而联邦银行也注意配合金融服务监管局或者联邦财政部颁布的方针。通常,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监管建立在联邦银行的审计结果和鉴定的基础上,但保留必要时在特定案例中直接进行现场审计的权力。相互合作使德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和联邦银行的现有资源和各自专长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配置和利用。

金融管理行业报告范文6

【关键词】金融衍生业务 监管 会计工作

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同年,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资委的《监管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提出具体监管要求:一是认真组织清理工作;二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三是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四是切实有效管控风险;五是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六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七是依法追究损失责任。出台《监管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中央企业对已经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包含通过银行购买的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要求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企业已经开展或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提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有效管控风险;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与国资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明确管理责任,对违规经营或发生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的《若干意见》要求企业切实加强投资管理,审慎从事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杜绝金融衍生品投机行为。

在目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金融衍生工具处于风口浪尖,对其监管也是重中之重。研读《监管通知》和《若干意见》不难发现,文件的执行需要会计工作作出密切的配合,下面将从三方面谈会计如何辅助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进行。

一、套期保值还是投机行为的确认――从会计角度认定

1、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

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是投机获利或套期保值。投机获利是说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要求很少甚至没有初始净投资,具有财务杠杆的作用,往往可以收到以小博大的效果,这种低成本高收效的模式能够极大地吸引投机者,使很多人甘冒风险。套期保值是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我国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出现问题源自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危机使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幅度超出一般人的预期,导致与大宗商品价格挂钩的衍生品亏损严重,包括国航、东航、深南电、江西铜业等在内的多家上市公司接连爆出衍生品交易巨亏的消息。而在巨亏企业中,很多都是采用与对冲现货市场风险相反的方式进行投资,前期获取了诱人的收益,但后期却不得不面临巨大的风险,投机带来的风险无法控制。

2、管理层对待金融衍生业务的态度

从管理层的监管金融衍生业务的文件可以看出,管理层非常审慎地对待金融衍生业务,既不是一棍子打死、彻底摒弃,也不是纵容企业任意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层对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是支持的,但是对于企业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机是严格制止的。但在目前,非常现实的问题是很多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稳定企业收益、对冲风险和争取国际市场经营和竞争的功能无法正确运用,导致无法使用套期保值策略锁定风险;或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的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导致风险失控造成损失,甚至出现了中信泰富之类以套期保值之名行投机之实造成巨额亏损的现象。

3、会计确认辅助管理层监管金融衍生业务

想要做到监管,首先需要对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是为了套期保值还是投机进行认定。会计上认可套期保值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确认风险暴露的性质,包括利率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为上述风险暴露的情况可以进行套期保值;二是套期有效性认定,即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产生的损失是高度有效的,认定套期有效性非常重要,这是界定套期保值或投机的重要一步,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关键条款分析法、相关分析法、频率分析法和抵销的金融衍生工具价值变动计量等;三是套期证明文件,要求在实施套期开始(如签署金融衍生工具合约时)就提供套期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包括套期工具的认定、被套期风险的认定、实施该套期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支持管理者预期套期高度有效的证据和衡量套期有效性的过程。从会计的角度对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品种、规模和时间都做了控制和管理,并且确定企业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地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确定企业选择与其经营密切相关的、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二、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的计量――会计选择

只对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进行确认是不够的,会计还必须对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工具进行计量。选择何种计量属性,是一个已经解决了而现在又重新出现了的难题。

1、计量属性的困惑

事实上,国际会计准则和众多国家的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都形成了认可,并认为公允价值的运用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的,公允价值符合经济收益概念、全面收益概念、现金流量制和市场价格会计假设(谢诗芬、戴子礼)。以公允价值计量为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提供更大便利,也使得以现金流折现估值法(DCF)的应用更具可操作性。公允价值是人们眼中的“宠儿”。然而,金融危机来了,一切都发生了改变,公允价值计价法成为很多人眼中的“金融危机推手”。因为国外很多企业已经面临在市场大跌和市场定价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价法导致金融机构过分对资产按市价减计,从而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接着是资产减计、核减资本金,然后恐慌性抛售,最后导致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之中,因而对加重金融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对金融衍生业务监管时,会计提供的计价采用何种计量属性才更有利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新准则的规定基本上是统一的,逐级适用三个层次:第一,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根据市场报价确定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可参考同类产品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者采用有客观参考支持的价值模型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交易,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需要管理层根据主观判断和市场假设建立估值模型以确定公允价值。

2、对金融衍生业务会计计量的选择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新准则确定方式选择计量金额,应该是比较清晰的。目前引起争议的地方就是曾经是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现在没有了活跃市场交易、不具备流动性,导致一些种类的资产已没有市场可以作为计量参考,比如标售利率型证券(ARS)和AIG持有的信用违约互换,就需要估值,从而导致准确性打折扣和不被认可。那么,针对我国企业现在应用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况,按顺序选择计量金额是必须要执行的,针对没有活跃市场的金融衍生业务,应披露原始价值、实时的公允价值和估价不同的计量属性,会计提供资料,具体如何使用,可以由信息使用者来抉择。

三、表内披露还是表外报告的选择――会计均应提供

1、表内规范披露

在目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对于企业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的披露应该是从重、从细、从快、从准。表内披露和表外报告都要重视,给监管层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以足够的信息量。在表内提供企业拥有的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额,并且按照套期会计的要求确认相应的损益,这一项在已的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

2、表外充分披露

在表外附注中要披露企业在报告日所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类别,如金融期货、期权和互换等以及企业持有该项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负债。在表外附注中还要详细说明企业在报告日持有每一项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即是为了套期保值还是为了投机,这一点对于现阶段我国管理层管控企业的金融衍生业务是非常必要的。确认了持有金融衍生工具是为了套期保值后,还要继续披露持有该项金融衍生工具的背景和策略,被套期项目的具体情况,套期保值有效性是如何评价的,在套期保值期间以及套期保值中止时可能采用的会计政策等。表外应提供衍生金融工具有用的计量基础,对能在市场上取得公允价值的,提供有效运行的市场中金融工具的报价或比较数据;难以在市场上取得公允价值的,可以通过各种估价模型或方法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同时,对估价方法加以说明,包括运用该方法的重要假设等;对于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或因管理者的目的而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的,应列明事实并披露与该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如账面价值、实际利率、到期日等。在表外可以提供市场价格预测信息,对于企业在报告日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揭示其市场价格在未来的可能变化并提示其在未来可能引起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另外,还要提供有的放矢的风险披露(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重要商品价格变动风险、市场风险和公允价值风险等)以及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手段(如交易的授权和内控制度等),使报表使用者能够合理地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程序。公司可以考虑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报告,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需要。频率较高的简短报告可能比频率较低的长报告更好,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单独建立月报、季报也是非常可取的,甚至在风险加剧、价值变动非常频繁、可能产生重大损失之时,以周报的形式对外报送也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李享、杜鑫:滥用金融衍生品的危害及防范措施探讨――从次贷危机谈起[J].当代经济,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