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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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游客;满意度

1.引言

广西桂平西山是中国著名的佛教圣地之一,同时也是广西佛教文化的中心和广西佛教协会的所在地。多年来,西山以其丰富的佛教文化遗产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旅游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然而在西山佛教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的背后,各种问题矛盾亦日益凸显出来,如游客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冲突以及旅游开发对遗产造成破坏等等。游客是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中的关键主体,其主观感知与行为动向影响着旅游景区的正常运营与可持续发展。对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游客满意度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影响因素,有助于该景区了解和掌握游客的期望与需求,为其今后发展明确改进的方向,从而实现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开发。

2.研究方法

2.1测评模型及指标体系

图1 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评价模型

本文借鉴当今较具代表性的满意度模型――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ACSI)和欧洲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ECSI)的核心理念及其架构,并结合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实际情况,构建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模型,包括景区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质量和感知价值等游客满意度输入变量,及输出变量――游客忠诚度,如图1所示。

模型中的6个结构变量均为潜在变量,无法用于游客满意度的直接测量,需将其中不易感知的部分具体化,形成一个可供直接测量的测评体系。因此,本文根据佛教文化遗产旅游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构建了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该测评体系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包括景区形象、游客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游客满意度与游客忠诚在内的6个结构变量;第二层是第一层的具体展开,主要由旅游目的、旅游资源、景区管理、旅游服务、景区设施、旅游消费、总体评价、再来意识以及推荐意识等9个观测变量构成;第三层观测变量则是对第二层变量的细化,共31项。

2.2调查问卷设计及调查

调查问卷的主体由游客个人基本信息、游客的出游特征、游客满意度调查三部分组成。其中,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的调查为本问卷的核心部分。笔者将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中的第三层观测变量设置为问卷问题,采用李克特量表法对其进行测评,对“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五个态度分别赋予1、2、3、4、5五个分值;在“对景区的了解程度”、“游览后与来之前的期望相比”、“推荐意愿”、“再来意愿”四项中“1、2、3、4、5”分别表示不了解(差距很大/一定不会)、不太了解(有差距但不大/可能不会)、一般(相符/不知道)、熟悉(稍高于期望/可能会)、非常熟悉(高于期望/一定会),分值越高表示游客对此项目的评价越高,要求被调查游客根据其实际感受进行打分。本调查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于2013年4月22日至5月1日在桂平西山风景区内对游客进行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排除诸如填答不完整等无效问卷,得到有效问卷94份,有效率为94%。

3.调查结果及分析

3.1问卷的信度分析

根据心理测量学要求,所使用的测试工具(调查问卷或测验量表)要经过科学性检验,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信度分析就是检验测试工具一致性和稳定性的主要方法。Cronbach’s α信度系数是目前最常用于态度、意见式问卷的信度分析的统计量,一般认为如果α系数值介于0.60-0.70之间时说明问卷信度一般;α系数值介于0.70-0.80之间说明问卷信度相当好;α系数值介于0.80-0.90之间说明问卷信度非常好。本文运用SPSSl7.0的信度检验功能对问卷中涉及到游客满意度的要素进行了内部一致性检测,通过检测得到α系数为0.890,说明此次问卷具有较高的信度,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数据分析。

3.2游客基本特征分析

本部分主要对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做一个总体的描述性分析,据此可大致了解桂平西山游客的基本情况。通过分析可知,游客在性别组成方面,男性占55.3%,女性占44.7%,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两者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年龄构成方面,集中在19-35岁年龄段的游客较多,所占比例高达69.2%,表明目前桂平西山游客以有消费能力和求知欲强的青壮年为主体。在教育程度上,除高中文化这一层次占到31.9%外,其他各个学历层次的游客所占比重差距不大。在有关游客职业的调查中,教师/公务员这类工作较为稳定,收入较高的游客较少,只占到7.4%,综合被调查者的教育程度及职业情况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旅游符合大众旅游需求;而从客源地分析,游客绝大部分来自于广西区内,只有13.8%的游客来自于外省,说明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的影响辐射区域主要集中于广西区内,在其它省区的知名度并不高。

3.3游客满意度测评结果

通过对调查问卷第三部分数据的量化处理,可得出桂平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31项观测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及排名,具体数值如表1所示。

注明:观测项以其均值为排名标准,相同均值的观测项排名相同

从表1可以看出,除“对景区的了解”、“僧人之间互动”、“景区门票价格”、“旅游纪念品”外,游客对各指标的满意度评价均大于3,说明游客对桂平西山旅游开发中各要素的评价在基本满意以上。但从整体上说,满意度评价的平均值不算太高,分值达到4分以上的仅有“生态环境保护”、“再来意愿”、“推荐意愿”,评价值依次为4.34、4.29、4.16。其得分排名为:排在第一位的是推荐意愿, 排在第二和第三的是再来意愿、生态环境保护,说明了桂平西山得了游客的认可,愿意将其推荐给他人,也乐于再次游玩。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桂平西山游客总体满意度为3.80,作为我国七大著名西山之一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游客满意度不算太高;而游客的忠诚度却相对较高,如忠诚度所囊括的再来意愿和推荐意愿所得分值都达到了4分以上,说明桂平西山的旅游吸引力较大,大部分游客都愿意选择重游,这也是西山旅游开发的竞争优势。并且,相对不高的游客满意度没有导致多数游客的抱怨,游客大多的不满仅是局限于对西山商贩摊点管理、基础设施(如卫生设施、休憩设施)及旅游纪念品之上。不少游客认为,西山商贩乱摆摊点现象较多,影响了景区整体质量的提高,17%与6.4%的游客对此项选择了不满意与非常不满意;西山基础设施上,不少游客反映,西山的卫生设施数量过少,休憩设施设置不够健全等,在旅游过程中给游客带来了较大不便;而在“旅游纪念品”评价中,超过70%的游客是没有达到“满意”程度的,原因在于同样的旅游纪念品在不同的销售点其价格差异较大,没有统一的旅游纪念品定价引发了游客的不满。

从桂平西山旅游开发游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来看,游客的感知质量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总体上来看,感知质量所囊括的旅游资源、景区管理、旅 游 服 务、景区设施观测变量所得分值都并非很高,大多仅处于3-3.5分之间,直接导致了较低的游客满意度,其中导游讲解和与僧人互动对感知质量有着显著的影响。此外,感知价值也与游客满意度有着较大的关系,影响着游客的满意度,特别是“景区门票价格”、“旅游纪念品”,说明游客期望景区门票价格高低与景区游览性能成正比关系,而过高的景区门票定价和较低的景区游览性价,将直接影响着游客的满意度。因此,今后在桂平西山的旅游管理和规划中,应加强景区特色的构建,规划更为合理的游览安排及完善景区基础配备;强调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景区管理,从而整体提升西山旅游的整体形象;深度挖掘西山佛教文化遗产内涵,注重开发游客体验产品,为游客提供丰富多样的旅游产品,实现西山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西南地区汉传佛教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适宜性评价及管理研究(12XZJ0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陈 炜(1977―),男,汉族,广西桂林人,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教师。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从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充分认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明确保护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要理清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不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才不会造成开发一个破坏一个的恶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三、深入研究,加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传承和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是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研究方面却相对薄弱和滞后,使保护缺少科学和理性的观照,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足和失误。各级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机构,整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非遗保护单位、社会民间团体的专家学者资源,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以便他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科学保护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和专业指导。同时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以利于对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护工作。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护,需要我们列入常规并长期坚持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从保护、传承、培训、宣传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将继续精心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文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论调研,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抓辅导培训,更好的做实做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3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市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发改、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公布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九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第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第十一条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创造条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并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出境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中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四条市文化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多种手段,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作为申报无锡市、省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确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制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护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与滥用。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市文化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一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而导致灭失的;

(二)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乃至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遗失的;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4

1.综合性的体制管理模式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管理体制中所采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综合性组织模式。其中,历史苏格兰(HistoricScotland)是苏格兰政府的执行机构,6代表苏格兰部长7对苏格兰的历史环境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及保护活动。它不仅负责苏格兰所有的世界遗产地管理,同时也负责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爱丁堡市政府(EdinburghCityCouncil)是国家、中央政府的延伸和代表,它主要负责规划开发、土地使用,直接管理、监督和协调各种遗产保护,颁布城市范围内建筑遗产以及世界遗产地的特殊法令等。在市政府机构内部有专门的世界遗产官员来处理与世界遗产相关的各项事务,并在进行城市规划系统的审批阶段起到关键的作用。8这两者作为主导,负责了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宏观层面的政策法规与大部分资金拨款。同时,爱丁堡老城新城还设有相对独立和专业的咨询执行机构爱丁堡世界遗产信托(EdinburghWorldHeritageTrust)9,它作为第三方中介,专门处理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有关的具体性事务,其与行政机构的紧密联系,内部以职业专家学者为核心组建技术团队,确保可以对各项保护管理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和实际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政府因缺乏专业经验而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此外,还有科本协会(CockburnAssociation)10、苏格兰建筑遗产协会(ArchitecturalHeritageSocietyScotland)11、苏格兰城市信托(ScottishCivicTrust)12、苏格兰国家信托(NationalTrustforScotland)13等民间社团组织,共同对爱丁堡老城新城进行重要的监督、教育和推广作用。这种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专家咨询机构、民间私人团体同时参与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运作体系模式范围广泛、执行严格,且较为完善,确保了在爱丁堡老城新城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相对开放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2完善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系爱丁堡十分重视在规划系统和调控方面对老城新城的建筑、历史环境进行严格保护管理。其规划政策法令、古迹保护法令、历史环境政策条例主要来自国家、区域、地方三个不同的层级。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作为区域和地方的规划政策框架的基本法《1997年城市与乡村规划法(》苏格兰()TheTownandCountryPlanning(Scotland)Act1997)、《2006年规划法》(苏格兰)(ThePlanningetc(Scotland)Act2006);专门针对单体建筑、纪念物以及具有独特考古和历史价值地区的保护法律《1997年规划(登录建筑物及保护区)法令》(苏格兰)(ThePlanning(ListedBuildingandConservationAreas)(Scotland)Act1997)、《1979年古迹及考古地区法令》(1979AncientMonumentsandArchaeologicalAreasAct);苏格兰历史环境保护管理基本政策的指导文件《苏格兰历史环境政策》(ScottishHistoricEnvironmentPolicy)(SHEP)14(2008);苏格兰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政策法规《苏格兰规划政策》(ScottishPlanningPolic)(SPP)15。在区域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发展规划》(TheDevelopmentPlan)、《爱丁堡与洛锡安区结构规划》(EdinburghandtheLothiansStructurePlan)。与苏格兰政府国家、区域政策法令相比,由爱丁堡市政府颁布实行的一系列地方性政策法规则更为详细,如《爱丁堡城市地方规划》(EdinburghCityLocalPlan)(ECLP)16、《爱丁堡保护区特色评估》(ConservationAreaCharacterAppraisals)等,它们十分有效地对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建筑以及整体景观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更具有实际操作性。由以上分析可见,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从国家、区域、城市的不同层面,构成相当完善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证对世界遗产地建筑环境原真性和完整性的保护,法律内容较为细致、规范,并且具有量化标准,例如,在《规划法》中,不但明确规定了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四个要素“必须具有建筑学价值、历史学价值、普遍价值和与国家重要人物或重要时间相关”,而且还细分了相关的时间标准,因此具有很强的操作性。17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将文化遗产纳入城市规划的范畴,通过对规划开发进行评估控制,来防止对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值得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加以学习。此外,在其法律法规中“保护区”的特色评估政策也十分具有借鉴性,目前爱丁堡共有39个保护区,其中的中世纪旧城保护区、乔治亚新城保护区、迪恩村庄保护区(DeanVillage)以及西端保护区(WestEnd)构成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区域的大部分,对爱丁堡世界遗产地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保护。一旦世界遗产地内有新开发项目进行申请,保护区的特色评估就可以与现有法定规划政策,具体导则以及特定场地的发展要求等一起,共同建立起框架,来严格评估和控制新项目对保护区特色和形象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对遗产地规划政策以及开发控制决定的建议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3多元化的保护方法策略在完善的体制安排与法律体系基础上,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地还通过多元化的方法策略,积极保护老城新城的历史建筑及景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遗产地投资、旅游环境,为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寻求更大的空间。为了复兴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的历史价值和提高公共空间景观环境品质,爱丁堡进行了“首都街道”计划(CapitalStreetsProgramme),CastleStreet、St.AndrewSquare、Grassmarket以及RoyalMile、SouthBridge等世界文化遗产地老城新城中的街道广场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和改善(图2)。爱丁堡还进行了店面标志和广告视觉景观控制的项目尝试,即在爱丁堡老城新城最主要的街道RoyalMile沿街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店铺采用的标志都需要得到苏格兰政府的规划审批许可,而原有店铺如果会对保护区的特色和形象产生明显的破坏,政府也能够要求其进行去除。同时,爱丁堡也十分注重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取得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共赢。目前,爱丁堡老城新城中约有75%的建筑为A,B,C级登录建筑,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以及职业保护专家提供的建议保证了众多法定登录建筑在单体结构、建筑环境、庭院、建筑室内等方面进行整体性保护。18为确保保护工作与新建筑建设之间的协调共生,相关政策从原先登陆建筑以“最佳的使用方式是延续原建筑的设计功能”为主导过渡到以持续合理发展为标准的改建方式,改建中应尽量减少变化,并适应新的抗震、防火、卫生、结构规范等建筑标准,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使建筑利用在较长的时间跨度内具有适应性。在老城区,一些新建建筑在尊重历史文脉的原则下,采用新技术、材料、建筑语汇反映时代特征,在设计中都很好地参考了老城传统建筑的形式与特色、保存了文化价值的理念,并有机融入其周围环境,保持与历史、景观的紧密联系。它们与老城区历史建筑相互辉映,共同构成爱丁堡独特的城市特色。比较成功的案例如苏格兰国家博物馆、Canongate112、苏格兰诗歌图书馆等(图3)。

4多方位互动式公众教育爱丁堡通过多方面资源的整合,确立了世界遗产层级化教育的原则,在大学、中小学、普通民众等不同年龄段、教育背景层面,构建起一个互动性强、立体多方位的世界文化遗产公众教育网络体系,以此推广世界文化遗产,提高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意识和价值观,增强城市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对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十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在高校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爱丁堡大学的苏格兰遗产保护中心(ScottishCenterforConservationStudies),设有专门的遗产保护硕士学位。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理论与研究是其中开设的必修课程之一。同时,有关爱丁堡遗产保护管理的研究不断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世界遗产历史、考古、环境监控报告、气候变化影响、项目保护报告、城市经济发展、游客分析等。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爱丁堡还针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每十年召开一次国际性的系列学术会议。以上研究为《爱丁堡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并正确有效地指导了爱丁堡世界遗产教育的实践。针对青少年为核心开展遗产教育也是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特点。爱丁堡在中小学进行了一系列相关的课程、讲习会、设计竞赛等推广工作,例如CurriculumforExcellence、AuldReekiesession、LOOKINGuP!19等,以此来提升青少年对世界遗产及其价值的认知。这些项目目标鲜明、可操作性强、形式多样生动,通常以爱丁堡世界遗产地研究的某个特定主题为目标,在过程中不仅局限于建筑或历史单一细节内容的讲述,而是将世界遗产地的研究内容与学校实际课程内容相结合,丰富有趣的项目整体策划在读写、艺术、信息技术等多方面均提供了培养学生多种能力技巧的可能性。在普通大众层面上的教育则更为社会化和日常化。爱丁堡主要通过主题展览、大众传媒(电视节目、网站)、导游线路、城市活动、宣传出版物等多种方式途径,来提供多样化信息,增强民众对世界遗产的认知度和热爱感,培养人们自觉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其中的“爱丁堡开门日”(EdinburghDoorsOpenDays)活动20已成为爱丁堡每年一度最盛大的建筑、遗产、文化节日,DOD其实是欧洲遗产日(EuropeanHeritageDays)21的一部分,在爱丁堡已举办20年,由科本协会组织,与爱丁堡市政府合作,每年向公众免费开放一些最好的,现代的或历史悠久的建筑,其中的许多建筑在平日是不向公众开放或是需要收费的。这些建筑遗产大部分位于爱丁堡的老城和新城,活动历时两天,包括导游、文化活动、展览、讲座等,大大增强了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二、结语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问题;保护对策

引言

我国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决定了我国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出现了来自丰富、灿烂的文化,历经五千年的历史迁延,我国文明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了一项十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我们每位炎黄子孙而言,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本研究在分析当前时期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目的在于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

1.当前时期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分析

1.1 文化创新的需要。人类社会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创新。首先,吸收西方文化中的精华,其次,掌握本国文化中的精髓。历史文化遗产对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具有保障意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单单是认识历史的需求,还是文学、艺术、技术等领域创新的实际需求。

1.2 保证社会秩序的需要。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只有增强社会群体的凝聚力,才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而社会群体凝聚力的形成离不开对文化的认同感。现代社会开展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对中华优良传统文化完好无损的保护,而且还必须充分掌握了解传统优良文化在传承中华道德文明、提高民族凝聚力和民族自信心方面具有优势作用。

1.3 认识历史的需要。历史文化遗产和物质类文化遗产相同,都有着巨大的历史认识价值,两者不一样的地方是,物质类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一种物化的固态的手段将自身潜在的历史认识价值全面体现出来,历史文化遗产则是采用活态传承的手段突出自身的v史认识价值。由此可见,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传统文化,均存在显著的历史认识价值,对人类都有启迪意义。

2.当前时期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当前时期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总结之,主要包括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城市建设对历史文化遗产产生的损坏。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2.1 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非为某一个特定的部门或者个人的职责与义务,而是需要全民参与到其中。然而,目前很多人认为,大家均共同拥有着历史文化遗产,每个人均有责任,也有义务,自己就无需非常积极。此外,还有一种观念就是,历史文化遗产已经成为过去,如今需要考虑的是现代人的基本需要。有专家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均存在着此种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某些历史文物保护部门也未将自己的职责切切实实地履行下去。

2.2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如今,我国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来保护文化遗产,在21世纪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完善,完善之后与我国现阶段文物工作实际情况更加的符合,在较大程度上明确了文物保护管理要求,操作性得到了强化。同时,遗产保护也在其他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如《矿产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

2.3 城市建设在较大程度上破坏到文化遗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对城市规划进行编制时,需要对城市生态环境有效的保护和改善,避免对其造成破坏,将城市绿化工作给深入开展下去,促使文化历史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但是调查研究发现,如今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还没有加入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将城市建设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文化遗产遭到了忽略。

3.历史文化遗产的创新保护对策

历史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个性十分鲜明,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的个性化需求,所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3.1 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只有政府科学合理地引导,才能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文化产业革命背景下,文化已经不再像过去只是抽象、间接地为社会物质实践服务,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成为社会生产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的科学引导已刻不容缓。任何文化活动要想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就必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品牌的影响力巨大,所以政府挖掘文化资源过程中,应将重心放在市场需求量大且内涵丰富多彩的品牌文化产品上,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政府应主动参与和规划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活动,唯有如此,才能实现通过文化发展带动经济水平提升的目的。

3.2 通过建立特色产业园区,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产业集群发展。优化整合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建立特色产业园区,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产业集群发展,成立各类非遗开发项目。推行历史文化遗产产业集群发展,有助于将各类资源整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以提高市场吸引力。此外,积极研发市场前景广阔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建立独具风格的专项开发项目,推动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3.3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培养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大众文化这一趋势的发展,历史文化遗产因具有地域差异、特色风情等特点顽强的生存下来,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吸引、活力等优势,所以为了保证历史文化遗产的良好传承与保护,必须强化人才培养力度。现阶段,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传承人制度、历史文化遗产档案制度等,实践效果理想,促进群众审美情感的形成,激发了其创造思维。我国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人才数量不足,随着《历史文化遗产法》的落实,国家提出了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政策,从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源信息角度出发,构建了专门的保护档案室以及传承人数据库等,为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要求传承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持续性保护与传承,从而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

3.4 在传承中加强创新。历史文化遗产的持续性发展与群众生活是紧密相连的,除了强调其要不断传承外,还必须注重创新。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群众的审美也会随之有所变化,将时代精神及内容贯穿于历史文化遗产中,其才能赢得更广阔的市场,得到稳定发展。当前,如何在传承基础上进行创新,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良好的保护,并为和谐文化的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在历史文化遗产基础上继续前进,使我们全面了解过去的历史,激发创新意识,提高群众凝聚力。

4.结论

综上所述,以《历史文化遗产法》及其关联法规为基础构建的传承人制度、历史文化遗产档案制度在保护传承、作品创新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大力支持历史文化遗产向产业化方向发展,让历史文化遗产始终活跃于人类活动中,加快我国文化事业发展进程。在时代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要大力开展城市现代化建设,但是文化遗产依然需要科学保护,将我国悠久的文化文明给继承发扬下去。为了能够更好地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规范化保护,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谭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08(10).

[2]徐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策研究[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13).

[3]王莹.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14).

[4]但娟.历史文化遗产开发及其法律规制[D].西南大学,2010年.

[5]李明.山东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D].江西师范大学,2010年.

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商标权

在目前追求文化精神的现代社会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增加了我国的软实力,维护了我国的民族尊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体系构建,法学界及社会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应当顺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为基础,量身定制一套能够有效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体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一)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对传承人的权益保护主要在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两方面。首先,传承人的精神权益是指不受污蔑、精神上的不受冒犯等等,这些精神权益不仅仅代表着传承人强烈的民族荣誉感和归属感,对传承人物质权益的实现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次,传承人的物质利益因为现代科技力量的强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带了大量的复制、收集、滥用。因为法律保护的欠缺,致使我们面对这样无偿的使用甚至牟利无法拿出有力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权利,只能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

正所谓传内不传外,在过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仅限于家族内部间流传,一些古老的技艺渐渐成为了一家人的生活经济来源。但是随着社会商业化的发展,若依旧以家族流传文化爱好作为主要传承方式,难免会偏离时展。所以为了避免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时刻需要新的动力以及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即版权,是对文学、科学作品作者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权利保护,更倾向于作品表现方式的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外在体现的多是精神层面的内容,而且文化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这与著作权的要保护形式产生了一定的偏差,使由著作权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困境。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剪纸技艺已经家喻户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我们欣赏的剪纸作品,而是传承人的技术以及精神信仰,但是它无法作为法律客体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从这一例子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还有待完善。

第二,商标权保护。商标对产品的保护时间可以通过续展而持续存在,并且主体既可以个人、团体,也可以是法人。所以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商标权可以用作传统文化识别的保护,其保护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标志、字符、文字等等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其二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生的产品可以进行商品商标注册,具有独特性的文化服务也可以注册服务商标。此外一些可以代表传统工艺技术的招牌也可以成为标志,进行商标申请,以便后续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

(二)藏医药的商标权保护现状

藏医药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大量的临床疗效,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因为科技的不断前进,传统藏医药学文化面临着文献损毁、技术无法传承等严峻问题,其中关于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在未来的全球化发展中能否保有一定的地位,能否争取更有利的科学社会资源,还要依靠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力量。因此藏医药学如何在知识产权方面得到更有效地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藏医药中,那曲的冬虫夏草可谓是极具代表性的一种药材原料,已经成为各民族人民都十分认可的良药。那曲冬虫夏草名声大噪带来的是藏药产品的好信誉,成为藏药产品质量可靠的标签,并且为当地藏族人民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这一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商标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中起到的良好推动作用。因为在商标权的保护中只要满足可识别性这一个条件即可,其不受文字、颜色、图形、声音、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但是在这一事例中,藏医药在形成了商品化状态后才发挥了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使藏药产品得到了保护,藏医药知识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仅仅依靠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不完整的,我们还需寻找其他保护之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为了弥补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陷,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及客体。对相关的主客体给予明确界定,不用再多加考虑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及时抢救、保护、发展。第二,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为了全面、长久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如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律法内容中加强对传统识别标志的保护,避免遭到其他人恶性抢注。第三,笔者建议成立特别法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全方面的妥善维护,所以可以在某些方面,如民间艺术文化作品、历史科技等,针对其特点及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法进行保护。并且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有效协调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空隙或部分交叉点。

综上所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仅仅依靠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个别法律的零散规定o法从根源上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