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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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管理办法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伤残评定

    第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故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当有企业医生开具的工伤诊断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性损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限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器具的,其器具费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其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五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二)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人员,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按伤残等级和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四)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个月。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0%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规定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其伤残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亦应随之提高。

    第二十三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本市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金。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当归负伤、致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

    (二)住院费;

    (三)护理费;

    (四)伤残初次鉴定费;

    (五)伤残抚恤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办法规定的前款以外的工伤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市、区县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市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见《工伤保险费率表》(附后)。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或者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5%;超过15-25%的,上浮10%;超过25-35%的,上浮15%;超过35%的,上浮20%。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分别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和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等费用;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的基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与争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2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价值;发展思路

1 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内涵分析

随着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发展也逐步步入正规。不少企业的规模已经从跨市走到跨省,再到跨国,企业越来越大,经营系统越来越复杂。而不管规模再大的企业,也是由一个个基本单位构成的,这个基本单位就是“班组”。班组是企业最基本的生产单位,是企业组成的“细胞”。对于企业来说,只有每个“细胞”都健康高效的运行,整个企业的运作才能是畅通无阻的。但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对于车间班组的管理都没有足够重视,导致很多企业班组建设一直进展缓慢。而随着企业科学化、正规化发展理念的到来,进一步推进企业车间班组精细化管理思路的发展,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石油企业,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不仅是因为石油企业可以为我们提供能源,更重要的层面是因为石油企业可以为我们国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而长期以来,各石油企业也一直在寻求车间班组建设和管理的思路,旨在进一步推进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的高效、精细化的管理,推进石油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本文拟结合实际情况,探讨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的价值,并分析其发展思路,对于有效的推进石油企业生产目标的实现,工作任务的的落实,实现精品成果的企业经营目的具有重要价值。

2 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的价值分析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是企业进入正规化发展必须融入的一种理念。尤其是对于石油企业来说,我国目前石油企业的发展已经和过去单纯追求数量,追求油井数量的多少,追求日产原油数量的多少有了很大的区别。现阶段,我国的石油企业,不仅要关注生产原油的数量,还要关注如何提高原油的利用效率,如何精炼石油,提高石油品质,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能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大,石油企业还要考虑如何持续发展,综合协调国内生产与国外进口的比例,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1]。为此,传统的粗放式管理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新时期石油企业发展的需要,精细化是我国石油企业必须迈过的一道坎,也是持续改进石油生产班组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对于现阶段石油企业班组管理的精细化来说,精细化管理具备以下几方面的价值:(1)精细化管理可以进一步明确职工的权责,使人与职责更为明确的对应,提升工作效率;(2)精细化管理可以更为合理的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4)精细化管理是保证企业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是提升企业安全系数的基本保障;(4)精细化管理可以强化垂直领导只能,提升企业运行每个环节的衔接效率,使企业的执行力提高。

3 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的发展思路

3.1 深入认识精细化管理精髓,从点滴之处关注细微和重点

要想真正实现车间班组管理的精细化,首先就要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行动上给予充分的保障,积极的接受精细化的理念[2]。因此,对于石油企业车间来说,下属各个班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精细化管理、精细化运作思想意识的宣传,培养个人严谨扎实的工作风格,对待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到尽善尽美、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具体到个人精细化思想意识的培养这方面,各车间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形成精细化管理的氛围,使每个人都逐渐的受到精细化管理的熏陶,进而培养形成精细化管理的意识;从行动上来说,各车间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能够认真执行精细化运作的班组或者个人要给予奖励,而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精细化管理或者精细化生产运营的,要给予适当的惩罚,奖惩分明的激励个人去认真对待精细化。

3.2 充分挖掘精细化管理本质,从运行之中关注平台和模式

精细化管理不仅仅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方式,还应该是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种认真的态度。而要想真正实现精细化管理,就需要有一个系统的过程,而且要通过不断的完善和丰富精细化管理的模式[3]。比如,以往我们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精细化管理都是开大会、作报告、作动员,通过严格刚性的管理和约束来实现。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不断丰富的平台来使精细化管理开展的更加有活力,更加易于职工接受。比如开展“班组管理精细化竞赛”,包括: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同业对标、管理创新、培训工作等都可以作为竞赛内容,来实现平台载体的丰富。通过活动的开展,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投身于精细化管理的实践之中,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激发职工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增强班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队伍素质的提升和企业效益的提高。

3.3 有效利用精细化管理内涵,从工作之间关注质量和效率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方式,也是一种文化理念[4]。精细化管理强调执行力,要求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格式化、程序化。精细化管理强调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要求每一个管理者都要到位、尽职。具体来说,精细化管理就是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它要求每一个管理者都要到位、尽职;精细化管理就是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精细化管理就是企业管理的最终落脚点,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实现。因此,要想实现班组管理的精细化,还是要从班组管理精细化的内涵入手,真正将精细化管理落实到企业发展的质量和生产效率之中去。从生产和经营的细节之中践行精细化管理的内涵,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石油企业班组管理的精细化。

4 结语

总之,单纯看管理“精细”似乎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怎么提升管理精细化,如何提升,提升什么,没有具体、明确的内容,但要是把它放到具体的业务管理中,就涉及到工作中的诸多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孤立地看问题,单一地去思维。因此,关于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的价值我们还需要深入的进行探讨,而对于如何提升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精细化的程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使石油企业车间班组管理更加精细化,让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发挥最大化的低耗高效作用,达到目标、任务,更加符合新时期企业内涵式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孙莉莉. 现代企业如何实现精细化管理[J]. 知识经济,2011(9).

[2] 熊少塘. 试论企业文化的内涵与作用[J]. 中国商界,2009(8).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4

省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订的《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试行。各地、市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集资金,可选择产、供、销较正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管理,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进行社会集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股票、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福建省境内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企业及“三资”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运用股票、债券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必须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和变相摊派。

第二章  股  票

第四条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股份企业章程的规定有权参加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有权领取股息、分享红利,优先认购新股票和分偿股份企业清盘时残存财产;股东按其认缴的股份金额承担股份企业的经济责任和倒闭风险。

第五条  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发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东除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外,依照本法第四条规定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六条  股票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都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

第七条  股份企业经营期满或经股东协议解散时,应按规定在完税、清偿各项债务后,其余财产按股份比例对股东清偿。

第八条  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红,也可分红又计息。股份企业如实行计息又分红应依据约定利率付息,股息允许从成本中列支,视盈亏情况再行分红。如实行分红不计息则应依据股份企业盈利情况,在依法纳税后,在企业留利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分配。

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的单位定期存款和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股票归持有人所有,可以继承,可以向股份企业办理过户、转让手续,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三章  债  券

第十条  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明确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但没有参加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风险。

第十一条  债务人不论经营盈利与否,均应保证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支付的利息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百分之二十五;厦门特区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发行

第十三条  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有关文件,按分级审批的权限分别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申请时须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同意企业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应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或所属机构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向社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连续三年盈利。申请时应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股份企业的验资、决算、破产的清理等报表均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签证。

三、发行单位须持有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行的证明文件。

四、采用股票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兴办企业时,应经批准兴办该企业之单位批准,发行股票的总额不得高于该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或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五、发行单位须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应写明:筹资目的、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产、发行范围和金额、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凡发行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交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

七、其他。如:提供开户行全称及帐户;委托、代销股票、债券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及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  符合发行股票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企业及“三资”企业都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

国营小型企业及以国营为主的经济联合体发行的个人股不得超过其全部股份的百分之四十九(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个人发行股票不受此限)。

国营大中型企业如需发行股票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内部发行股票,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净资产总额。

第十六条  凡企业在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股票、债券的销售与购买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可以自行发行,也可委托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发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发行单位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负联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不得购买股票。

第十九条  企业认购股票,只能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本企业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动用国拨流动资金、财政预算拨款和银行贷款,发行单位应负责对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可按本法认购省内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第六章  股票、债券转让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股票、债券的转移、过户可由发行的企业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专业银行或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股票、债券的买卖,均应以现货交易,禁止买空卖空、假冒伪造等不法行为。

第七章  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行是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负责审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审查批准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除厦门市外,凡发行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含一百万元,下同)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批;发行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批,或转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行批准,擅自发行企业股票、债券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加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筹集的资金,对拒绝执行者,有权通知开户银行给予信贷制裁。

第二十六条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外,任何企业不得利用发行股票、债券方式集资从事信贷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获准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到指定的印刷厂定制股票或债券,加盖发行单位印记后公开发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发行的股票、债券如与本办法规定不符,应修改其发行章程,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5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好1998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起,原则上不再增加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凡新建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1997年前已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自1998年起,除复转军人和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按规定核增包干工资外,原则上不再核增其它项目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三、凡1997年实发人均工资在7920元以下(不含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原则上不再实行上述办法。应按市财政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四、根据京劳资发〔1997〕58号文件精神,199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包干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的工资在1998年核定时,可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对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托管试点企业托管人员)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要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后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包干基数分别核减100%和50%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职工所在岗位正确进行工资核算,提取、列支工资费用。市劳动局、财政局将对企业工资核算进行抽查,凡不属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应负担的职工工资费用,以及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局、总公司。

企业知识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建设项目;知识管理;实施框架

0引言

自从1996年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问世以来,在国内外引起了研究和讨论知识经济的热潮。知识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将引发人类生活的重大变革。知识经济倡导知识创新,强调将知识转化为经济效益,同时知识经济也要求花费更少的自然资源和人力劳动而创造更多财富。总之,知识经济必然促进创新,创新必然会带来更多财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面对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企业想要增强竞争力,必须整合自身的企业资源,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反应,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项目这种模式进行运作。人们逐渐认识到项目管理活动的重要性,所以社会生产活动逐步由以前的重复的活动形式逐步转化为项目管理的形式。重复的活动形式与项目管理形式有着显著的不同,项目管理的活动形式,具有明确的目标,项目开发过程具有过程性,组织项目具有协作性,不同的项目具有其独特性。项目开发是现代社会主要财富的生产手段,项目管理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建设项目的知识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他将知识进行分类、共享、创新,将不同知识进行融合,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也可以不断获取知识以及创造知识,从而实现知识的循环。对知识的管理和沉淀,逐步形成了企业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知识管理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的行为能力、生产效率以及竞争能力。

1知识管理的发展现状

知识管理和其他理论是一样的,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事实上,人类在认识自然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知识发展的过程,知识管理在很多企业中早已经存在,只不过对于这个概念,人们的理解只是了解他,并没有提高到理论层面。从1991年至今,通过分析现有研究资料,可以看出国外关于知识管理的研究主要有三个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为第一阶段,关于知识管理的研究较少,知识管理处于早期发展阶段;1996年至1999年为第二阶段,相关研究快速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知识管理的重要性;2000年以后为第三阶段,知识管理研究成了研究热点,研究越来越深入越来越细致,相关研究成果也是大幅增加却逐年递增。国内关于知识管理的研究也与国外有着类似的经历,根据中国知网的检索结果显示,1997年之前关于只是管理的文章数量在一千篇左右,1997年至2000年,相关研究数量得到增长,达到近3000篇左右,2000年以后,文章数量得到惊人的增长,已经达到上万篇,并且这个数量仍在增长。

2知识管理研究的东西方差异

关于知识管理的研究,东西方呈现出不同的差异。通常将之划分为东方观点和西方观点两类。东方观点侧重于隐性知识和知识的创造,西方观点重视显性知识和知识的传递。这主要是由东西方企业采用不同的分工习惯造成,东方企业中比较重视企业员工知识的全面性,各个员工技能具有很大的重叠性,西方企业较重视员工的专一性,强调员工对某一项技能的深度。东方理论的研究学者认为,创新需使人员信息冗余,多种学术背景或者技能背景的员工在一起,可促使知识的相互交叉,这种交叉可促使员工向其他领域触及,进而推动知识共享,加速创新。西方理论的学者则不考虑知识的交叉,侧重强调知识的集成。西方理论学者认为东方理论需要花费极大的成本,而效率较低。通常他们认为,一个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应该讲个人融入到一个集体中,从而更好的发挥作用。事实上,实现西方理论所说的,将个人集成到集体中,也并非容易的,也需要具备很多条件。比如如果某个集体中的个体知识交叉很少,则知识无法传递,又比如集体中个体知识重复率过高,则集成毫无意义。同时在研究集成过程中,如何调动每个人的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尤其一些大型复杂项目更难操作,至于一般的情况下,采用企业的规定、规范以及例行程序则可实现。

3建设项目知识管理的实施方案

(1)面向对象的实施方案

面向对象的实施方案,是将员工的知识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所具备知识的组成和特点。通常情况下,又可将员工具备的知识分为三个等级,最底层的是本专业所最基本的知识,每个专业都有其特有的专业知识、规则;中间层为了解专业知识的推导过程,系统了解本专业理论知识;最上层为任务知识,可以根据不同的任务,灵活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解决问题。知识的发挥与企业文化、个人价值观以及企业绩效考核方案等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如何改善知识环境、企业文化、个体价值以及管理措施等方法是促使各个层面来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以知识为中心的企业首先要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合适的知识管理策略以及管理目标,然后要完善知识管理的基础设施,对现有的知识管理办法进行试验和评价,总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积极调整,最后,对已形成成熟的知识管理策略进行积极推广最终形成知识管理的持续性发展。

(2)面向过程的实施方案

面向过程的实施方案是以项目的设计流程为依据,通过对项目要求进行分析,合理组织人员,将具备相应知识的人员安排到工作中去。面向过程的实施方案,是以项目的流程为依据,分析各个流程中需要的专业知识,进而将知识融入流程中。在这个过程中,知识管理是一个反复的过程,首先需要需要对知识进行分类和建模,然后对现有知识进行评估,寻求与目标之间的距离,制定相应的知识管理办法,只是管理办法目的是发挥知识的积极性,改善工作效率,最后用项目目标要求对知识管理策略进行评价。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项目以及主客观条件等等因素,会形成不同的知识管理方法。

4结语

建设项目的知识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他将知识进行分类、共享、创新,将不同知识进行融合,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也可以不断获取知识以及创造知识,从而实现知识的循环。对知识的管理和沉淀,逐步形成了企业的发展历程。知识管理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的行为能力、生产效率以及竞争能力。建设项目知识管理分为面向对象和面向过程的实施方案,不管哪一种方案,其核心是强调创新。

作者:王洁 单位: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彦忠.项目环境下的知识管理[J].经济论坛,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