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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范文1
关键词: 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6-0284-02
0引言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资产证券化技术的集大成者。证券兴盛的原因在于其作为扩充市场流动性技术的所具有的高效率,但与之相伴的金融危机也愈演愈烈,在金融危机爆发凸显频繁之际,适时地调整监管思路就尤为重要。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控制技术的革命,其思路是将金融资产的风险剥离和重组。简言之:首先、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是风险的价格,而风险是一种事实状态,所以,衍生品的价格依托于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其次,金融衍生品所控制的风险是委身于后的基础资产的风险,而衍生产品自身的风险是不可控的;最后,金融衍生品通过将基础资产与其自身的风险相对立,抽离出风险单独作为商品予以流通,实现风险转移、分散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控制技术是对证券技术的扬弃,是通过剥离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的风险再将其组合、出售,从而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其实质是一种零和博弈。
1对监管手段的分析
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手段依然延续了传统的金融监管经验。
金融监管始于“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的国家金融管制,兴盛于证券危机、银行危机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证券危机大都因证券欺诈的泛滥所致,并且,证券危机最早爆发在银行混业经营的金融背景下,由于个别银行投机证券失败引发的破产倒闭极易造成挤兑,挤兑形成的社会恐慌心理能够将危机迅速地传导至其他银行,产生连锁反应,即系统性危机。所以,以防止证券欺诈和防止挤兑为目标的金融监管应运而生。其监管的目标在于杜绝欺诈、防止银行倒闭、防止挤兑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其监管的手段依赖于对金融业务的限制,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加强行业自律和完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五个方面。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的历史趋势下,世界各国虽然普遍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但金融监管依然延续了以控制风险为本和依靠信息公开的传统思路和方式,唯一变化的是关注监管的成本,强调监管不应成为束缚金融效率的障碍。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勃发,对衍生品的监管主要依靠准入制度、业务限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信息公开、强化行业自律和完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这些手段。两相对比,并无太大的变化。所以,笔者认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思路依然延续了以“完善市场信息”为主导的传统方式,未见太多的新意。
2对监管失灵的分析
金融监管有其经验基础和理论基础。监管的经验基础在于对市场失灵的认识,理论基础来源于制度经济学对市场失灵的经济分析。制度经济学将市场失灵的原因归结为市场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监管就是对二者的纠正和改善,所以,在监管制度的辅助下市场机制应该近乎完美。但事与愿违,从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中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制度缺陷依然存在。笔者认为问题出自传统的监管思路与全新的监管对象之间缺乏契合。
金融衍生品的最大问题并非出自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所以,以信息披露为主旨的金融监管模式不适合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由有三:
其一,传统的证券监管奉行自由市场的原则,强调政府对金融市场的有限干预,政府的作用仅在于提供真实的“信息”。但由于信息的源头在于被监管的金融企业,而过多的外部干预会影响到企业经营的秩序和效率,并且外部信息采集成本也是极其高昂的。所以,金融监管的路径主要依赖于金融企业自身的信息披露,如定期的财务报告制度、公告制度等。并且,为了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易读性,金融监管机构还会辅以现场检查的手段,通过对有欺诈行为的金融企业科以重罚,以确保信息的充分与真实。并且,证券作为公众主要的投资渠道,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中小投资者往往需要法制提供额外的保护,其路径主要集中于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所保障的市场信息。但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其实质是市场流动性的现值,其风险价格往往基于社会对市场的预期,客观上难以统一评价的标准,尤其是在流动性匮乏时,难以定价往往是进一步加剧危机的肇因,所以市场信息的滞后性是解决危机难以逾越的障碍。并且,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和定价建立在金融工程学的基础之上,而模型的建构主要依赖的以往的经济数据,从而导致模型失灵的现象屡见不鲜。综上,金融衍生品的定价问题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对金融衍生品所导致的危机,仅靠信息的供给是难以克服的。其二,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现象易忽略一个事实,即对信息的易读性。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所以,如何判定信息披露的程度难以确定,信息公布的过多可能侵犯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信息披露的过少可能对于信息的理解毫无益处,所以对信息量披露的程度成为金融监管技术上的难题。其三,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基于经济效率的评判,而金融衍生品其实质为零和博弈,不符合纳什效率甚至希克斯效率,故而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于金融衍生品监管而言其意义有限。以美国市场为例:据调查2005年美国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中交易商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交易量占总体交易的99%以上,并呈现出集中的特点,最大的5家商业银行的交易量占到总交易量的95%以上。由此可见游戏的主角早已发生变化,社会中小投资者基本被排除在交易之外,所以,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机构投资者是否还应当由政府提供保障?值得商榷。如存款保险限额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石之一就在于“富人比穷人更会照顾自己”的社会共识之上的。
3重构金融衍生品监管思路的必要性
综上,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重心并非基于信息的不对称之上。金融监管的无力以至于缺失其根源并非源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缺失,或者肇事者的庸碌无能,或者监管者的低效,其要旨在于转变金融监管的思路,放弃主要依赖市场信息构建的路径,在虚拟经济条件下,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针对金融衍生品而言笔者认为主要的问题依然在于巩固传统的商业准则,切实落实稳健性经营的要求,通过外部的有限干预,消除经营者为应对经营压力、风险压力而过分依赖金融衍生产品的弊端,才是维护传统的商业准则,实现稳健性经营的目标的唯一出路,是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改革的方向。
最后,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监管失灵有其必然性,出路在于调整监管方向,重新设计监管的策略。
参考文献:
[1]杨迈军,汤进喜著.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
[2]斋藤精一郞著.现代金融导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
[3]王文宇著.新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4]德尔(Dale,R.)著.金融市场风险及监管.宇航出版社,2003年.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范文2
[关键词]金融经济周期;金融监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S5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4-0382-01
引言
目前世界经济的发展形势最为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非均衡性,而非均衡性中一个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经济周期,我国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针对现阶段金融经济周期和金融监管的对我国经济影响进行全面的研究,并掌握其最为基本的特征,进而提供金融监管的力度,确立更加科学的监管体系和方法。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金融体系理论分析
1.金融体系显著影响经济周期的运行规律。20世纪80年代,Bernanke等人的开创性研究对货币和证券“中性论”进行了批判,金融经济周期理论才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其后的一系列研究奠定了金融经济周期理论的基础,并建立了一般理论框架。金融经济周期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它主要是指金融经济活动在内外部冲击下,通过金融体系传导而形成的持续性波动和周期性变化。法国中央银行专家组将金融经济周期作了如下定义,用与经济长期均衡水平密切相关的金融变量度量的经济实质性、持续性波动。因此,金融经济周期实际上反映了经济波动与金融因素之间的关系,体现了金融变量对真实经济周期的重要影响。
传统的周期理论认为金融因素不会对真实经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强调实物因素在经济周期生成和传导中的作用。然而,历次货币危机和金融危机证明,金融因素对经济周期运行的影响十分显著。1890年,巴林危机不但令阿根廷陷身囹圄,而且波及奥地利和土耳其;1914年,美国的金融恐慌导致经济衰退;1931年,中欧货币危机波及全世界,并引发大规模国际债务违约;发生在1980年前后的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使拉美经济增长在随后十几年里持续萎靡;1994―1995年,墨西哥比索危机再现了拉美债务危机的阴影;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经济的消极效应至今犹忆。金融因素决定着现代经济周期的运行规律,国际游资、汇率和货币危机、外债清偿问题等无不对经济周期起着重要的影响。
2.目前,由于世界经济的证券化趋势,虚拟经济规模不断扩大,货币政策的前瞻性不断增加,这导致了金融周期的出现,金融周期叠加在实体经济周期之上就形成了金融经济周期,表现为:一是实体经济周期的频率更不规则。实体经济周期不再符合传统的基钦周期、朱格拉周期、库兹涅茨周期、康德拉捷夫周期的规则分布,而是频繁波动;二是实体经济周期的峰谷差更大,经济景气时出现“虚假繁荣”,经济萧条时出现严重的“经济寒冬”,总体上表现为“大起大落”。
二、对我国金融经济周期的实证分析:以“次贷危机”以来为例
金融经济周期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以次贷危机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在我国的影响,具体如下:
1.“次贷危机”中的我国金融经济周期
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由来已久,并且也殃及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在我国初期影响发生在07年十月,开始的表现是我国金融市场的货币紧缩现象严重,随着这样的情况不断加剧,我国证券股市市场也开始出现公允价值不断下降的问题。
2.2009年以后的金融经济周期苗头
2008年年底开始,我国采取了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应对“次贷危机”。积极财政政策被认为是刺激实体经济的政策,总计4万亿元的投资规模都是以直接项目的形式投入实体经济中的。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则是刺激证券市场的措施。在经济萧条的背景下,货币政策的松动不会刺激实体经济增长,由于“流动性陷阱”问题的存在,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信心的提升则极为显著。2008年年底我国货币政策放松后,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立即改变了,2009年1月开始我国金融市场领先实体经济约半年左右,实现了率先回升。上证指数从1664.93点回升到2009年8月4日的3478点,翻了一番还多,出现了一轮“牛市”行情,但此时实体经济还没有见底,因此还处于继续低迷状态;那么反过来看,再缺少金融市场反弹的情况下,我国的实体经济也比然会遭到无法预测的问题,11年我国股市也开始经历低谷,并且实体经济也逐步呈现出问题,到2011年10月后实体经济才开始回落,股市回落领先实体经济约半年左右。
三、我国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宏观监管的启示
1.金融宏观监管的提出
针对金融经济周期问题,国际清算银行与上个世纪中期,提出了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然后,又相继提出了界定金融宏观的监管概念。针对这个问题,相关的专业人士认为,将宏观的经济走势作为稳定金融体系得以稳定的基础是作为重要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Borio等人则强调金融监管应从微观向宏观全面转变。理论界已经认识到,仅凭微观层面的努力难以实现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监管当局需要从经济活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行为之间相关联的角度,从整体上评估金融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健全金融体系的制度设计并做出相应的政策反应。一个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被认为能够提供监测和处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风险的总体框架,从而更加合理地检测金融系统性风险,同时减轻经济周期中的溢出效应。
2.我国金融经济周期问题对金融宏观监管的启示
2.1 必须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我国金融监管总体上还侧重于微观监管,宏观监管意识依然薄弱。宏观监管理论在国际上还是一个前沿理论,提出的时间还不长,真正成为热点还是最近几年,我国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总体还没有确立宏观监管的理念。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很少有针对实体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进行研究的情况,缺乏像IMF那样定期公布金融经济周期研究报告,这表明我国金融监管总体上还处于合规性监管上,其监管的依据是管理办法及其技术性指标,缺乏与金融经济周期之间的协调,这也表明,我国金融监管已经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风险防控的需要,强化宏观金融监管意识已成为当务之急。
2.2 必须构建金融经济周期监测体系。想要有效施行金融监管,首先就要从其核心问题入手,也就是说,科学,合理的把握经济手气问题,并且能够以此为基础,跟踪并分析其作用,进而实现对金融周期规律的把握,这就需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需要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并确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从而为其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现阶段,我国在这个方面还是十分欠缺,尤其是在金融监管部门中,所以说,要实施金融宏观监管,就需要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强有力的金融经济周期检测体系。
结束语
我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形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金融经济周期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更是非常明显,从08年美国次贷危机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经济发展从低迷逐渐开始复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管工作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文章将美国次贷危机作为研究背景,分析了其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提出了建立金融监管体制的相关问题,旨在促进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范文3
一、论文题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小结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范文4
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金融监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个国家在华设立了75家外国银行。在25个城市开展业务。已批准改制的外资法人银行12家,外资银行的营业性机构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银行分行79家,外国银行分行95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外商独资银行7家,财务公司2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86家,法人银行12家,16家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提升国内银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促进中资银行的发展,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的大规模进入。必将对我国的银行业竞争格局、市场秩序甚至金融安全产生重大影响。鉴此,我国应加快与外资银行相关的政策调整、体制改革和宏观管理工作,尤其应当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外资银行是东道国引进的具有外国资本的银行。外资银行监管是指从东道国的角度出发,金融主管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对外资银行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具体来说,外资银行监管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及监管方式四个基本要素构成。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在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和理论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经济学理论,为外资银行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
1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理论
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即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金融体系不稳定性假说是指私人信贷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相关贷款者具有某种内在特性,即这些机构不断经历着危机和破产的周期性波动。这些金融机构的崩溃会传导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产生总体经济水平的下降。该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Veblon)提出,但人们公认系统地提出金融体系内在不稳定理论的是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他认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信用创造机构和其他相关贷款人的内在特性引起信贷资金供求不平衡。这样就会导致金融危机,使银行经历周期性危机和破产风潮。另一经济学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也从周期性角度来解释金融体系风险的孕育和发展。他认为宏观金融风险的产生与积累是不同经济人非理性或非均衡行为的结果。
2社会利益理论
社会利益理论亦被称为市场调节失效论。该理论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时期。当时人们迫切要求政府通过金融监管来改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低效率和不稳定状态,并恢复公众对国家货币和金融机构的信心。社会利益论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于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竞争的结果会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但市场不能在竞争方式下运转即市场失灵时。必须有一种降低或消除同市场机制失灵相联系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管制。市场机制失效的原因在于市场本身具有市场缺陷。从金融市场看,其市场缺陷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银行业的不完全竞争性,即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其他行业一样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第二,银行的负外部性。银行的负外部性包括一家银行机构破产导致多家银行机构破产的连锁反应的系统失灵风险以及由于过度竞争造成一般贷款标准和利率的降低的传染效应。第三,信息不对称。一般说来,在金融市场上存在两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一是在存款市场上,存款人难以了解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资产组合状况,存款人在信息方面相对于贷款人处于劣势。二是在贷款市场上,由于借款人对其投资的项目拥有更多的信息。银行难以准确认定借款人具体投资项目风险的高低而相对借款人处于信息劣势。因此。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反映了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价值追求。从法理上分析,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了以下价值目标:
1秩序价值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通过对外资银行监管,加强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来自政府管制、行业自律、市场约束等外在控制机制来维护东道国、母国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市场秩序。同时,通过外资银行监督法律制度,明确金融监管当局的组织体系、职责、运转程式等,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从而进一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2安全价值
安全价值是指法律能够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交易活动比一般国内银行更为复杂,也面临更多的经营风险,必须通过监管立法保证其交易的安全性,从而保证外资银行资产和广大客户及存款人信用的安全。同时。由于金融市场固有的市场缺陷。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体系容易面临系统风险,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还可能导致东道国整个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国际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通过外资银行向东道国传递也会给东道国的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威胁。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的自身经营安全对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为了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都要对外资银行进行法律监管,用法律手段调整跨国银行与其他社会主体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效益价值
效益价值是指法律能够使社会和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外资银行风险监管追求的效益价值主要是一种经济效益价值,同时强调社会效益价值。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益价值在于: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安排须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在运作过程中须注重成本—效益的比较,降低监管成本,引导外资银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社会效益价值在于: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经济的整体利益;通过外资银行监督法律制度加强外资银行的信息披露,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虽然各个国家对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存在着差异,同时,一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外资银行监督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有所不同,但秩序价值、安全价值、效益价值却是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立法的法律价值追求。
二、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合作——巴塞尔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实践意义转)巴塞尔体制主要内容
上个世纪70年代早期发生的一系列跨国银行危机。加深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监管合作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1975年,西方“十国集团”在瑞士的巴塞尔聚会,正式成立了“银行规章条例及监管办法委员会”(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lSOryPractice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现已更名为“银行监管委员会”(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lon)。巴塞尔委员会的诞生,标志着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正式开始。巴塞尔体制主要确立了以下原则:
1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原则
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强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协调东道国与母国各自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责任是巴塞尔委员会的重要工作。1975年《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监管原则》规定: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对银行共同承担监管的责任,东道国有责任监督在其境内的外国银行;东道国监管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行的清偿能力,母国监管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和外国子行的流动性;东道国与母国的监管当局之间要相互交流信息并在银行检查方面密切合作。监管合作要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总行直接对其国外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否则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代为检查。
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在1975年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了银行“并表监管法”,并对母国与东道国职责进行了适当的划分。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跨国银行行业监管》,为母国并表监管的实施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
2资本充足率原则
1988年《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也即《巴塞尔协议》,其基本精神是要求银行监管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建立风险加权制。该协议要求资本充足率,即银行总资本与总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比重不得低于4%。在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标准和资本框架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确立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3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弥补了母国统一监管原则和并表监管法的缺陷,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的25条基本原则,即核心原则。这些原则强调跨国银行业务应实行全球统一监管;应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
(二)巴赛尔协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意义
我国是巴赛尔协议的签字国,但是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情况和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状,我国政府宣布暂不执行巴赛尔协议,这是我国政府目前关于开放金融市场的正确选择。巴赛尔协议是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立场考虑的结果。而且跨国银行的母行大多数设在巴赛尔成员国,因此,巴赛尔协议的一些原则更符合其成员国的利益。同时,巴赛尔协议成员国都具有非常成熟的跨国银行管理经验。但是,巴赛尔协议毕竟是目前跨国银行监管方面最有影响力、适用范围最广、最有成效的监管指标和原则,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逐渐地与巴赛尔协议的规范原则接近并吸收为本国的监管制度。在对待巴赛尔协议的立场上,我国应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其内容予以取舍。
就我国目前的银行业来讲,无论是在管理体制方面,或是组织模式、资本状况、法律地位、经营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均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我国不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理由。这不仅是因为作为国际金融体系统一国际规范和准则的巴塞尔协议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同时,实施巴塞尔协议也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健全的金融法规体系。推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化与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及其完善
我国的外资银行立法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从外资银行的专门立法看,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务院2006年11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银监会同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30日的《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1999年5月6日的《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银监会于2003年12月8日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3月8日的《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等。除上述专门立法外,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这些相关立法与专门立法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规范。适应了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新形势。
虽然我国已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监管目标的规定不明确。第二,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层次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对法的效力和执行有一定影响。第三,在现有的法律监管体制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三个部门的职能缺乏严格科学的界定。第四。外部审计的社会监督作用尚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和加强。
针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和相应机制,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的金融风险。(一)明确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
明确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监管高效率和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就其他国家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监管目标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储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国境内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制度”。其具体目标为:一是维护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系统的信心;二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有竞争力的银行系统服务体系;三是保护消费者;四是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我国现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条例》的第一条说明:“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这种监管目标的缺失与模糊必然造成在监管中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从而不利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从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及其本质要求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应是多层次的有机组成的体系。该体系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维护外资银行的稳健运营。该目标有助于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进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第二,维护存款人、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款人、投资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在信息取得、资金规模、经济地位等各方面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立法关注的重点。第三,促进内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内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是外资银行稳建运营的重要保证。
(二)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体系及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和WTO规则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台一些新的金融法律法规。二是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o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对外资银行进行调整的专门立法。但有些内容尚缺乏操作性,例如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及交易关联等制度还需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完善外资银行的相关立法,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银行保密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者制度、审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为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制度支持。四是在外资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应当提高立法技术。使各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之间相互衔接。以实现法制的统一性并便于执法者的操作。
我国目前尚未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对金融业的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进行。而对外资银行而言,虽然其在中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专门从事银行业务,但其母国总行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它可以通过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来实现混业经营。这就要求金融行业监管的协调合作。但我国现阶段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三大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业务上的分工和协作也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为了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公正透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运作,应该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对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运作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加强对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监督
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随着国内国际业务复杂性的不断增加。外部审计师对银行公布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真实而公正”地反映了银行的财务状况以及报表报告期的银行经营情况的审计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利用外部审计师的作用已经成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一种发展趋势。198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审计委员会联合《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关系——关于审计的国际宣言》,对银行监管者的作用、外部审计师的作用、监管者与审计师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该宣言对于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监管提供了很好的蓝本。
外部审计师对外资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有助于利害相关者对外资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风险程度等方面作出正确判断,增强其在资金、管理、业务和信用方面的透明度。有效的外部审计监督对外资银行不稳妥的业务活动和不健全的内控机制无疑会起到警示、遏制和督促的作用。从而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范文5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金融监管工作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监管目标需要适时调整。前几年,受我国经济结构严重失衡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承受了巨大压力,并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显性金融风险,且日益突出。人民银行在监管目标取向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防化金融风险取得阶段性成果,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应该适时作出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金融监管体制和外资银行的经营方式不适应。自1993年以来,中国金融业奉行分业经营,并逐步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并立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业较混乱的情况下,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确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加入WTO后,进人我国的外资银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一家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其经营策略更加灵活,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国内银行要想与外资银行竞争,就必须实行混业经营。否则,国内银行和驻华外资银行在竞争中从一开始就没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人民银行应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从银行、证券、保险分类监管的模式回到中央银行一家监管上来,减少因多头监管带来的不必要麻烦,降低监管成本。
3.金融监管效力不能充分发挥。在传统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成为“消防队”,哪有险情哪里上,监管效果不明显,表现为应急救火的多,提前预防的少;单项检查的多,综合考评的少;孤军奋战的多,协同配合的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且随意等等。在违规问题的处罚上,从轻处罚的多,从重处罚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对人处罚的少。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要么走后门,拉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掏钱了事(反正是国家的钱),并不能真正引起对违规问题的高度重视,造成有些问题屡查屡犯。同时,虽然人民银行早就提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非现场监测的作用。表现在非现场监测的硬件设施没有配备齐全,数据共享还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指标的制定不够科学,相关数据的适时监测和分析还缺乏经验,不够深入。
4.金融监管法规尚不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能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权威而超脱,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还不高。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法》不能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必须重新予以修订。
5.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外资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发展多年,相对于国内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其业务品种较新,种类繁多。入世后,国内金融企业也要调整市场定位,加大业务创新,拓宽新的盈利增长点,如建立新的业务营销和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等。因此,金融创新业务将会迅猛发展,网络银行等高科技电子化发展加快。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对这些业务的操作规程还知之甚少,对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损失不能预测和把握。要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目前大多数监管人员所掌握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而言,还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二、适应形势,加强金融监管创新
1.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人世,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随着人世临近,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2.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当前,随着银行自身盈利的追求、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商业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相分离的制度,代之以混业经营。因此,在这种大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不能再回避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单一资本、单一业务模式。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人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等。这些举措表明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分业经营的局面正在发生变化。人民银行监管体制必须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走到人民银行单一监管的道路上来。目前,建立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好的开始,步子应该再大一些。
3.监管重心转移到效益监管上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应转变到以效益监管上来,即从对经营行为的监管转变到对经营成果的监管上来。这也符合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制定经营规则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在框架内遵循市场原则依法自由竞争,给予商业银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则制定缜密科学的监测指标,划分级次,重点监测。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就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警告、督促整改。如果其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必要的情况下,在其尚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适时勒令其退出金融市场。
4.监管手段的创新。要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效益监管,需要在监管手段上进行改进和创新。一方面要突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作用,制定和分解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经营性指标、信用风险监测指标等,及时分析和反馈。重点制定和细化经营成果监测指标。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网络连通,资料共享。以非现场适时监测为主,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查的必要补充形式。另一方面,对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等方法给予足够重视。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实现市场退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的透明度。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引言:
近年来频繁爆发不停规模的经济危机,使得原本较平静稳固的金融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带来的巨大损失引起的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随着不断的探究和经验的总结,金融监督和管理重任已经成为了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责,金融监管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完善的必要条件。在近年来的监管方面,我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的顽疾,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以后,如何在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改善管理观念等多方面促进金融监管的进步,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监管范畴狭窄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概念体系,但目前对于监管范畴的理解,我国还相对比较狭隘,主要侧重点还放在机构审批和经营资质的合法合规性领域,对于越来越高的金融风险的监控尚达不到满意的水平。造成主要的危害,一方面是有限的资源被过多的分配到衡量商业银行的风险上,对于风险管理往往视而不见。在经济市场环境瞬息万变的今天,风险和机遇同样巨大且不断发生着变化,如果不具备相匹配的风险管理能力,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即便解决了眼下的问题,还会有新问题不断的衍生除开,不能再根本上达到治标治本,带来的后患无法估量。另一方面,风险监管的内容缺乏全面性,首先表现在还顽固的看重借贷业务,对于其他外业和创新业务缺乏激情和重视,在表外业务扩张的大趋势下,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内容中已是当务之急。其次要加强对于资产的充足性和流动性方面的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出潜力指标与发展前景,做好考核工作。
还有,金融机构退出程序的监管还处于停滞阶段,几乎处于空白。一个已经达到平衡的金融体系,其中具有相当实力的技能机构由于合并、倒闭或者清盘等原因造成必须退出时,其机制应该和加入时一样完备。而我国对于这方面的掌控,无论在法律还是管理层面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很多地方弹性很大,接管和中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涉及到接管业务界定、授权冲突、股东债权人关系等问题,都存在严重的缺位。
在监管范围上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纰漏,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国有银行占据较大的比重,缺乏对于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掌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需要给予监管。还有对于近年来兴起的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发展迅速,前景广阔的平台,监管要尽快落实到位,否则在几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二)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顺应市场模式的金融监管方式,总结下来主要是外部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三个主要方面。相对的,手段也无外乎法律、经济和行政三个大方面。这就造成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方式不够多元化,比较单一的局面。另外太过依赖外部监管,自身管理能力缺乏也是核心缺陷。自我约束和管理机制的不成熟,在行业内部,能够起到自律职能的组织也缺乏,寥寥几个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具有局限性。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检查也是偶尔为之,不能形成稳定的制度体系。从监管的手段角度来讲,必须要依法执行,但法律发展的不健全,造成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客观现象,直接导致监管的执行力大大降低。
(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鉴于金融监管行业的特殊性,不管是在体系的审批阶段还是对风险的识别、分析、判定与处理方面,都需要专业的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实际经验。在当前金融信息化、全球化步伐飞速向前迈进的大环境下,全新的理念和形式层出不穷,对于监管人员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也给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知识结构还是知识水平,都要实时更新换代,与此同时要兼容经济、金融、法律、计算机网络、高等教育等多方面的知识。就目前而言,现场监管人员的平均水平距离预期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是影响金融监管力度和深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改善金融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全程多方位进行监管
要多方面,多视角的看待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改革,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准入到退出的全方位监管。首先要做到突出监管重点。金融涉及的扩散面越来越广泛,直接导致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已经形成了当前金融发展的特征。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在合法合规观念的前提下,提高风险性监管的力度,使得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齐头并进。合规监管要做到突出重点,加大审核力度以求更好的治理效果。风险监管方面,首先要正视和先进国家的差距,从差距中学习,不断完善和更新监管的措施和体系。其次在机构市场退出方面应该有突破性的进展。监管当局面对退出情况,应该借鉴国际水平的法律体系,制定出详细的市场退出阶段的基础框架。使得包括金融机构判断、损失估量与控制、机构重新组建等相关问题能够有据可依,做到在严重问题产生时,能够及时有效的采取相关措施,化解金融风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最后还要加强对独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监控,将这些机构的潜在危险有意识的进行防范,避免问题产生时出现措手不及的状况。
(二)改良金融监管方式
行业自律,关系到金融业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三大方面,它可以有效的提升内部管理水平,避免行业内部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推动彼此的合作关系,使得金融结构形成一套完整而稳定的体系,给监管部门的后续工作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另外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也十分有意义。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完全有监管部门自行承担难度较大,所以应该增加纪检、审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增强金融机构很多方面的透明度,最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不断提升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
一个国家监管人员的水平直接决定了监管能力,因此有必要采取加强培训力度,引进专业人才,出国学习等措施,对监管人员进行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补充。不仅如此,还要在品行方面加强教育,防止好逸恶劳,徇私受贿等现象,将监管行业进行净化,树立清正廉明和秉公执法的行业作风。
结论:
我国自加入世贸以来,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快,面对更加丰富和多元化的经济局面,兼容监管名门的任务也将更多更重。目前我国金融将官方面水平还相对比较滞后,和经济增长的速度不能完全的匹配,专业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只有全方位的进行管理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完善金融监管,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邢本秀、喻剑萍,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参考》, 2003年第10期,P1-5
[2]郭玉伟、王树,以全新监管理念推进监管,《金融时报》,2004年06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