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例6篇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1

所谓的知识产权档案是指所有的知识产权的获取以及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和经过档案馆整理后所形成的文件集合体,这个集合存在明显的法律效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得到深化,我国的知识产权机制逐渐的完善,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分析

从行政管理途径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为了三个部门,一个是专利管理系统,一个是商标管理系统,还有一个就是著作权管理系统。因此,我们在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也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系统,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专利的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档案管理系统以及著作权档案管理系统。首先,对于专利档案来说是指对记载有专利成果的研制过程以及专利的申请、审批和权利的实施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将这些材料整理之后形成一种文件的集合体;其次,商标档案主要涉及到了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活动过程中系列文件进过整理和归档之后所形成的一种文件集合体;最后,著作权档案是作品的创作。著作权的维护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经过整理和归档之后所形成的文件集合。依据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层次的商标档案管理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档案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档案的工作的管理并接受国家档案形成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负责。而各个地区的工商局商标档案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商标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统一监督和指导。同样对于后两种档案管理的也需要采用统一领导,分层管理的模式,最终形成一个多级管理的系统,然后在此的基础上,还要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强化规范化管理,积极的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整体优势,真正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二、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面临的困境分析

1.知识产权档案的文件来源的复杂化和多样化

从知识产权档案形成的过程来看,知识产权档案的材料和文件来源十分的复杂,其来源我们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政府设置的各个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转让、出版和授予权利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这些文件和材料通常都是有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整理、登记和保存,而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和中介也可以拥有类似的文件和材料。还有一个就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过程中涉及到基层各个单位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涉及到相关科研人员的创作和研发的过程,所以就会有大量记载知识成果内容以及各种形式的文件和背景材料都广泛的分布各个基层的档案室、资料室和当事人手中。在进行科研或者创作过程中,项目提出到科研成果的出现,这个过程中部分的关键性材料掌握在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的手中就会导致文件和关键性材料带有明显的跳槽可能,如果这种现象发生将会给原科研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正因为知识产权文件来源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给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扰。

2.多样化信息需求带来的困扰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应对来自于各个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检查和服务,也就是需要面临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人们在其知识成果研发和创作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参阅有关已经取得某项知识产权的档案,避免在研发和创造过程中出现侵权和重复的现象,同时,一旦发生了侵权事件之后,人们也会借助知识产权档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知识产权档案的法律效应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凭证,基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一套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统一的、科学的管理。

三、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途径分析

1.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统一管理是国家对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要服从这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档案管理体系,统一规划、同步发展。要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并将归档要求切实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国家民生和国家安全方面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对属于单位和集体所有的知识产权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分散保管。确定工作需要,暂时不能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将档案目录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待工作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切实保证知识产权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2.做好知识产权形成和保护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广,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及特定领域等多个方面,具有类型多样、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跨度大等特点。知识产权文件的收集和管理应该遵循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贯穿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全过程。针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直接证据与证据链完整性特点,加强对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的收集并进行集中管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项目编号:10YJA8801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1YBXM145/2012YBXM044)。

摘要:国内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主要围绕“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目前该领域在研究对象、内容、方法和应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对于知识产权评价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运用形成了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从研究现状与现实需求的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向、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价;管理;绩效

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46(2013)05-0080-07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鉴于其突出的交叉性、理论性与应用性,亟待探索和开拓的问题很多。知识产权评价是运用专门方法对于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价值、保护、管理和运用绩效的评定和估价。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应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丰富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指导知识产权工作实践、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后,知识产权评价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政府、企业和高校的关注,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和实践成果,但知识产权评价研究所涉及的对象、内容、方法等基本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厘定和澄清。只有不断深化和密切政产学研的沟通与合作,在这些核心问题上取得广泛共识,才可能确保该领域研究和运用的健康发展。

一、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三个层面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围绕“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宏观上,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中观上,是特定区域或行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微观上,是地方政府、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战略实施。无论那一个层面的战略,其规划、布局和运行效能的高低,都需要得到科学评价,以确保战略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

1. 基于宏观层面的评价

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主要是关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绩效评定和估价,可以简称为国家战略评价。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颁布刚过五年,目前相关的评价研究还不够充分。从文献梳理结果看,这类研究目前还处在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介绍以及对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一般原则、基本方法、主要指标等问题的分析与讨论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公认的应用模型。

最具权威性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机构当属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简称IMD)。该机构自1986年起,每年发表《世界竞争力年鉴》(简称《洛桑年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评价指标是构成《洛桑年鉴》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竞争力进行分析评价和排名的主要指标之一。因此,我国学者在论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体系构建问题时,《洛桑年鉴》中的有关评价原则、指标通常被看作是基本参考依据之一。陈昌柏在对《洛桑年鉴》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进行简要分析后提出,评价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状况可以依照该年鉴中的指标体系[1],即按照R&D支出、R&D人员、技术管理、科学环境、知识产权等5个子体系设计国家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相丽玲等人从知识竞争力的层面对包括《洛桑年鉴》在内的国际知名的三大竞争力评价体系(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洛桑国际管理发展研究院的《世界竞争力年鉴》以及罗伯特・哈金斯协会的《世界知识竞争力指数》)进行了比较分析[2],并力图重构知识竞争力模型。

国内学者对于日美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研究较多。例如,唐杰等人通过对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指标研究的历史演进及其具体应用进行了系统考察和梳理,对其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作出了比较深入的剖析[3],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评价及方案调整提供理论支持。陈昌柏也对日本2004年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进行了介绍,并切合《洛桑年鉴》的指标体系,着重就国家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指标作出了细致阐述。马慧民等人则对日本1999年版知识产权战略指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还介绍了美国知识产权咨询公司(CHI)专利评价指标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企业技术评论》杂志在CHI专利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提出的专利评价指标体系――《专利记分牌》[4]。

在消化吸收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的同时,国内学者也在积极探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相关问题。易玉[5]、唐杰、陈昌柏、颜[6]等学者都主张,其指标体系应由政府主导构建,并纳入官方统计体系,以确保其权威性和导向性。在有关知识产权评价指标的构建上,易玉提出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的三级指标体系,该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39个三级指标构成;在一项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软环境评价研究中,孟奇勋等人[7]也提出了一个三级指标体系,该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构成。虽然这两个指标体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分歧之处还十分明显。在有关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模型构建上,国内学者大都倾向于使用综合评价的方法,提及最多的是层次分析法(AHP)[8],另外还有模糊综合评价法[9]、综合评价指数(IPSCAI)[8]、Black-Scholes模型[10]等。同其它相关问题类似,有关模型构建的方法研究目前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2. 基于中观层面的评价

所谓中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二是特定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三是关于知识产权特定构成部分的战略评价研究。

杨晨等人[11]关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探讨和雒园园等人[12]关于区域知识产权竞争力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是此类研究的代表。前者在对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运用实证研究遴选出了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价的基本因素,并尝试构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后者则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竞争力的组成要素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此外,赵莉晓等人[13]对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现状评价以及屠文娟等人[14]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对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于特定行业知识产权评价问题,有两项研究成果值得关注:一是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的一项有关信息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15];二是陈润生等人[16]的一项关于军工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研究。前者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界定,并从质量和数量两个层面提出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价指标体系;后者则针对军工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借助相关案例,提出了军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特征、范围和方法。

知识产权一般由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力构成。目前大量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评价这个方面。专利评价研究既有涉及专利价值、专利保护、专利运用、专利管理、专利人才队伍与培养等各个方面的整体性评价,也有单就其中某一个方面的评价。

3. 基于微观层面的评价

微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绩效的评量。理论上说,微观层面的评价主要包含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绩效评价,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价值评价、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的绩效评价,高校或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造的价值评价和知识产权运用的绩效评价等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研究主要指向于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知识产权工作总体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运用研究;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研究;三是关于知识产权实施或管理绩效的评价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张阳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意义、问题以及注意要素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17];郭秋梅、李迎波等人运用理论建构和实证检验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探讨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估方法等问题[18] [19];张涛等人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来源问题[20],并提出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的指标体系以及基于实物期权的知识产权价值定量评价模型[21];企业知识产权实施或管理的运用研究在近几年受到普遍重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和国防科工委的科技攻关或基础研究项目都在支持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出现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如洪少枝等人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系统研究”[22]、李迎波的“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23]、杜晓君等人的“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模糊综合评价” [24]研究、徐建中等人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性绩效评价模型研究” [25]以及唐杰等人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价研究” [26]等。

高校是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主体,高校知识产权评价工作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但同企业相比,高校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相对滞后,目前可以找到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主要有郭秋梅和李迎波等人有关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27],该研究结论同她们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的研究成果近似,在此不再赘述。

二、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制约因素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该领域研究在对象、内容、方法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对于知识产权评价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运用构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 知识产权评价与专利评价

专利申请与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最先引起重视的一项工作。专利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也是最完备的。与此相对应,涉及专利保护、应用、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研究起步也最早。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文献和研究项目的分类分析可以看出,有关专利工作的研究文献和项目不仅起步最早,而且总量、层级和水平也最高。知识产权工作其它方面的内容,如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的研究则相对滞后,成果数量和水平也相对较低。

事实上,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学者的研究视角已经逐步由分类研究转向知识产权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整体性研究。在这类研究中,尽管一部分学者致力于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其它一些新兴智力财产权作为统一的对象来研究,但是限于知识背景或认识原因,这类研究依然存在重专利权轻其它知识产权的倾向。以知识产权评价为例,相当一部分研究主要建立在对于专利评价的基础之上,部分研究甚至以专利评价代替知识产权评价。即使是那些注意到著作权和商标权评价的研究中,其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也相当低,分析和探讨的篇幅和深度也十分有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与研究者的知识背景和经验积累有关,因为专利权的研究起步较早,学者们关注时间较长,因此容易出现重专利权轻其它知识产权的倾向;另一方面与其它知识产权受重视程度较低有关。仅从国家和省市级基础项目立项情况看,有关专利权方面的研究项目和支持力度远远大于对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支持强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后者的研究层次和水平。

显然,知识产权不等于专利权,知识产权评价也不等于专利评价,这是一个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须加以澄清的重要问题。解决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中的畸重畸轻问题,一方面要求学者的研究必须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注重学科的交叉渗透;另一方面要求各级主管和应用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协调,提高对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研究的支持力度。

2. 法律、制度与管理

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明确但却存在不少认知偏差的问题。知识产权工作包括对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应用,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就目前我国的现状看,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还主要停留在保护层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并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多部其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还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司法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受理数量不断增多,处理能力和力度也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也表现出了相当的积极的态度和较高的水平,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部分肯定。

保护无疑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从战略视角考量,将知识产权视为国家进步和发展的核心推动力,其重心实际是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实践证明,只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数量上和技术含量上得到稳步提升,才可能为国家的科技实力和水平的提高奠定稳固的基础;只有那些高技术含量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为产业所充分利用,才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搞好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这首先让人联想到的可能是诸如研发力量、资金投入、政策导向、制度保障等影响因素。显然,科技研发中智力资源的培养、组织、引导以及政府与企业对于科技研发资金投入的力度和导向等无疑都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创造;同样地,知识产权的应用需要国家宏观政策提供指引,需要相关制度规范作为保障。换言之,搞好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关键是管理。

尽管知识产权管理通常被看是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部分同创造、保护和应用并列,但实际上,知识产权管理不能同其它三项工作分割开来,而是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应用的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是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的管理。管理绩效的高低直接影响知识产权其它工作,尤其是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效能和水平。

3. 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

知识产权管理是管理学的一个新兴交叉领域,该领域既涉及公共管理,又涉及企业管理。换言之,知识产权管理既是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企业管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既相互关联又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二者的管理目标和任务的侧重不同:前者属于宏观管理的范畴,强调引导、协调和规范;后者属于微观管理的范畴,强调具体组织和运行。其共同点至少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二者都涉及对于知识产权全过程的管理;其次,二者的运行效能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知识产权战略绩效的高低以及战略目标的达成。这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抑或是高校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性。

绩效评价是衡量知识产权工作有效性的主要途径。前文涉及的宏观、中观和微观评价是对知识产权工作或知识产权战略绩效的评价,但其评价的结果实质是知识产权管理有效性的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评价的核心主要围绕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展开。

在方法学上,知识产权评价不外乎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取向。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实践而言,主要采取的是定性评价的模式;但在理论探究的层面,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定量评价的研究取向。譬如我国目前各级政府在对基层知识产权工作的评价中,通常采取看总结、听汇报、调研、访谈等定性的方法,根据评估组成员的主观判断进行评价;但在一些学者的研究项目和发表的论文著述中,较多倡导采用量化指标的分析、数据采集和模型建构的方式进行“客观”评价。众所周知,定性和定量各有利弊。前者简单易行,容易掌握,对于评价者专门知识的要求不高,缺点是主观性太强,可比性较差;后者相对繁琐、复杂,对评价者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较高,属于专家型评价方式,不易为一般管理者掌握,其优点是相对客观、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定性和定量取向分别存在于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领域,尚未出现彼此融合和促进的良性互动局面。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要加速理论界和实践领域的沟通和互动,既不能不顾现实盲目追求纯粹定量的评价体系,也不能因为存在某些主客观困难而排斥定量评价的作用,以一种着眼现实的、循序渐进的方式促进定性和定量评价的有效融合。

4. 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评价的方法论取向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之间呈现出的脱节或分离现象,根源于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分野。理论研究强调科学性,实践运用则更重视可操作性。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强调“科学性”的基本表征便是研究的客观性,亦即研究对象可观测、研究内容可量化、研究结果可重复。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也不可避免的沿循着这种客观性路径追求其研究的科学性。但在实践运用领域,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评价工作,目前都无法完全实现这种客观性诉求。这一方面是由实践运用的现实需求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实践运用领域人力资源的素质决定的,同时还与理论研究的成熟程度存在密切关联。首先,知识产权评价实践要求评价工作易于掌握、便于操作、行之有效;其次,从事评价工作的人员大都是各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他们大多对于数理统计、模型建构、因素分析等专门知识涉猎不深,更谈不上综合运用,从而限制了客观性诉求的实现;第三,从当前理论研究的进展情况看,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为多数人认可的、对实践应用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体系。

实际上,在西方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的冲击下,客观性、科学性等理念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反思。后现代主义者主张,可观测的、可量化的、可重复的未必就是客观的,客观的未必就是科学的。而在实践应用领域,一个不争的现实是科学的未必就是可操作的。这是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脱节或分野的根本原因所在。回到知识产权评价上来,以客观性、科学性为指导形成评价体系和方法,其基本特征便是评价指标的量化、全面、权威,评价方法的数理化、抽象化和模型化。这种“完美”的方法、体系和模型往往难以得到应用实践的支撑――研究者通常无法从知识产权工作实践中获得全部甚至大部分必要的采样和数据,实现模型的执行或验证,其结果便使得那些“完美”的方法、体系和模型停留于理论层面,无法指导知识产权评价和管理工作实践。

解决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脱节与分离局面的基本路径是要转变两类队伍的思想理念,即研究者队伍中的唯科学性理念和管理者队伍的唯可操作性理念。唯科学性取向容易令研究者无视客观现实和管理需要,片面追求“完美”,而陷入曲高和寡的窘境;唯可操作性取向则可能使管理者轻视评价工作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准则,片面追求实用性与可行性,而陷入长官意志与形式主义的泥沼。这也就是说,要使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达成有效的融合和互动,理论研究必须关注实践应用对可操作性的关切,实践应用则必须努力体现理论研究对科学性的诉求。

三、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方向

从目前知识产权评价的现实需求以及研究进展情况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方向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向、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1. 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势

所谓整合化趋势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知识产权评价三个层面的系统化发展趋势;其二是以知识产权为统领的专利权评价、商标权评价、著作权评价的一体化发展趋势。首先,尽管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研究已经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但这三个者间的研究还缺乏足够的关联性,各自研究的进展状况不同,其中微观评价研究起步最早,成果相对较多;宏观评价研究起步最晚,成果相对较少;中观评价居于二者之间。随着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基于宏观层面的评价研究必将受到高度重视,以期对中观和微观层面的评价发挥应有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但是,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中观或微观层面的评价,彼此是一种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不可能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因此这三个层面的研究必将走上系统化发展的道路。其次,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个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新兴智力财产权在内的智慧财产权的总称,但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样,在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与实践中,重专利评价轻其它知识产权评价的倾向却是十分明显的,这对于知识产权工作,乃至知识产权战略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知识产权评价必然要走向专利权评价、商标权评价、著作权评价的一体化发展道路。当然,无论是整合化还是一体化,都必须建立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基础之上。简言之,一方面就是要改变目前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管理分置的状况;另一方面就是要转变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与管理平台的局面。

2. 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

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研究发端于专利价值评价,随着知识产权概念的提出,专利价值评价研究随之转向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价。除了价值评价外,随着相关法律规章的建立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研究也随之得到一定的加强。但是,知识产权工作是一个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和管理于一体的系统工程,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事务认识和理解的不断加深,其工作的重心开始由单一化逐渐走向多元化,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日渐受到重视,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便成了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关研究亦随之得到了普遍加强。毕竟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还是应用或产业化,都离不开各级各类组织的有效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知识产权管理,将无法真正使知识产权战略得以有效实施。因而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将成为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一个重心。实际上,这种趋势已经在理论界和管理实践中初露端倪,近两年一些经济管理和公共管理期刊开始创立相关栏目,研究成果也开始出现在一些学术刊物上,一些研究机构和基金组织也开始将其纳入的项目指南。可以预期,在未来的五年左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研究将会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

3. 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

在理论研究领域,知识产权评价已经开始由质化研究走向量化分析阶段。在经历了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评价理论和方法的消化吸收阶段之后,运用调查研究、数理分析、模型建构等量化方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方法论体系,已经成为当前该领域研究的总体走向。当然,由于不同学者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基础不同,现有的研究成果还缺乏共通的对话平台,对于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还不够强。在实践应用领域,知识产权管理队伍限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局限,知识产权评价的主要以定性的质化方法为主。显然,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这种相互隔离的局面应该也必须被打破。其核心就是在评价方法上寻求量化和质化的融合,其基础就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领域的彼此关注和相互促进。简言之,质化与量化的结合是知识产权评价方法的基本取向。

4. 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尽管目前知识产权评价主要集中于理论的、应然的研究层面,但其能否取得具有突破意义的进展,关键要看研究成果能否得到管理实践的检验和应用――那些不能引起政府、企业等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关注或者不能对其管理实践发挥借鉴或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就不会获得重视和支持,研究的价值或生命力也会随之丧失。换言之,要使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由开创阶段逐步走向提高和成熟阶段,其研究的视角必须转变。这种转变的基本方向是由重视应然的、理论化的研究转向重视实然的、应用性的研究。所谓重视实然的研究,就是要求研究者重视知识产权评价实践的基本现状,基于现实状况和现实需求,提出迎应之道。唯有如此,才可能为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才可能以此为起点,建构反映实然的理论方法并用以改造现实、指导实践。所谓重视实践性的研究,要求研究者走出书斋,走向政府、企业以及相关公共组织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同他们一起探究知识产权价值、保护、应用和管理评价的现实状况、困境与瓶颈,同他们一起寻求问题解决的可行路径和创新对策。唯有如此,才可能使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知识产权评价工作中的分离局面得以解决,使理论和应用达成真正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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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3

【摘  要  题】信息法学

【关  键  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1]。此外,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尤其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运行控制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正成为新的重要视角。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正是试图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化发展及其对社会环境要素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米尔-伊德里斯来华访问时,提出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界面临着七种挑战,它们是:知识产权信息的强化教育工作,知识产权的教育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工作,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发明商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工作,调整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战略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工作。可见从整体来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可以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事业及业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我们以下就试图从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在需求与现实推动。

1 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要求

根据有关专家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五个构成要素[2]:(1)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2)作为鼓励知识生产与创新的激励因素的权利;(3)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和保障权利而设计的规则;(4)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保证规则有效运行的机制;(5)该制度影响的利益团体的行动。虽然在字面上我们找不到信息管理的字样,但事实上每个构成要素中均蕴涵着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因素。从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看,必然包含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传播、合理配置尤其是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从知识产权权利看,禁止知识产权信息的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的商业化利用等,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规则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规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形式;从机制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团体的行动看,围绕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信息管理活动,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一种基本行为。

此外,为衡量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有效程度,美国技术评价办公室曾提出了一个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的框架,其中的一级指标包括:达成目标的有效性;取得目标的效率;可实施性;制度的健全性;作为政策工具的精确性;与国际及国家其他系统的兼容性[3]。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结果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等,起着重要的协助与支撑作用。

2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发展

因特网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信息交流模式,但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网络活动必需遵循的一个原则,因为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传输的内容是一连串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计算机程序等作品,互联网的网页间闪烁着的是各种商标或其他标识,网络传输所依赖的技术有可能涉及到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则更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有关。然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因技术手段的变化、载体形态的不同等而呈现出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必将影响到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与服务活动。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的新领域、新事物,其中包括: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作品、向公众传播权、网络链接权的保护、域名与商标冲突、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网络域名注册市场服务的不正当竞争、涉及网络假冒及虚假宣传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与网络技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作品保护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4]。这些新的保护客体及业务领域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变化。

从知识产权法律特性来看,根据郑成思先生的分析[5],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而更多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许多的国家及地区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此外,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具有以下显著特性,一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动态扩张。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经济的快速演变,导致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日益多样化,推动着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断动态扩张。二是更为隐蔽的无形性。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但由于固化载体的存在而使知识产权活动显得直观易察;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知识产权甚至连固化的载体形式都失去了,其无形性更加隐蔽,从而导致涉及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活动难以认定和监测,增大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难度。基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我们可以考察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首先,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日益升级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担当更多的重任,如各种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收集、合理组织、快速传播、充分交流。其次,网络知识产权权利的加强及保护客体的不断扩张,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内容向纵深方向发展,如因网络而产生的域名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再者,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弱化,有利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更方便地跨越地域限制,业务范围更多地从国内转向国际。因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推动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业务的拓展、深化。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也成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一种重要理论基础。

3 知识产权法制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推动作用

正如以上我们谈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而产生和不断演变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与飞速发展,必然对相应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和调整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调整和修改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和深化,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每次修改与完善,都会增加或删除一些内容或程序步骤,引起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类型、内容、范围等诸多方面的变化,进而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如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便不断地对其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自1959年至今,已先后对专利法进行6次修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则更为频繁,1990年至1997年,先后修改了11次。其中在1985年和1986年,日本通过对著作权法两次修改,明确了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进行保护;1992年修改著作权法,创立了向权利者支付补偿金的制度,规定使用数字化的复制机器进行的私自录音、录像,应该向作者和链接权人支付补偿金。又如,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在2001年7月和10月分别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调整,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具时代性和国际性。及时地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制度变化信息进行科学管理并扩大宣传,才能使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有效的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修改,也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快速、方便、新颖、有效等方面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以使其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同步与协调发展。

4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需求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从申请到保护都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尚未能有效地融合一体;其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差,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特性与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发挥;其三,知识产权管理有待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主要是以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的制订、知识产权日常业务的规范来体现的,而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本身还没有真正成为科技进步与企业成长环节中的重要构成要素。鉴于这种情况,在“十五”期间我国将从五方面调整知识产权政策:(1)进一步完善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2)加快建立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的良性机制,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指标之一;(3)加快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促进高科技发展;(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5)加强国际领域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6]。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作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促进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设定为自身的工作重点和推动社会各要素发展的主要入手点。根据上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国家科技部于2000年3月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一,为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必须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为此,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其二,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为此,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效用,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研究,掌握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并将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

从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实践看,目前我国企业对专利信息的利用较多地停留在科研开发过程中对技术信息的利用,而如何从专利战略竞争角度挖掘市场竞争情报并采取对策等深度开发方面尚未能普遍开展。我国已经加入WTO,企业将面对国际化竞争,互联网则使得信息传播更加迅捷和全球化,因此我国企业迫切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和平台,从专利信息入手,更全面更迅速地获取国际国内竞争对手的技术信息、市场竞争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状况信息。2000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一系列考核企业专利状况的标准,该《办法》的第三章为“专利信息利用”,强调了企业专利管理及技术创新中专利信息利用的重要性。如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可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与专利信息网络利用专利信息。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要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第二十条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利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本地区中国专利信息网站。鼓励和支持社会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因而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是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与重要手段。尽管我国有关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及企业商标信息开发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待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但从现有制度可以看出,建设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对于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乃至整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5 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

随着当前信息高速公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的共享与交流步伐加速、科学技术创新的周期缩短,因而要求与之配套的社会制度实现技术与管理的信息化,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根据人们所归纳并认可的信息化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化指标包括: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和产业、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法规及标准。知识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的完善,既涉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业务运行,又涉及到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应用,必然要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应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建设与开发、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的有效运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人才等手段;这些手段则既是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标志,又构成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主要环节,因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水平是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例如日本株氏会社INAX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其中第六章为“知识产权情报管理”,包括“定义,知识产权情报的收集、利用,专利公报的提供”等[7],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在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关键地位。就目前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的重点看来,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化”资源,即借助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手段实现知识产权文献、数据、资料的数字化、数据库化;二是“化”业务,即在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管理、知识产权贸易管理等各项业务中,大力开发、应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软件与系统;三是“化”人,即培养与造就一大批熟悉网络技术的知识产权信息组织、信息加工、信息检索等信息管理专家,并在各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中普及知识产权信息获取与检索知识及技能。世界信息系统大师、美国学者詹姆斯-马丁博士提出了一系列的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化”信息的工程化方法,即信息工程方法[8]。其思想主要包括:第一,要围绕核心业务作好战略数据规划;第二,建立主题数据库;第三,开发并应用独特的软件系统。这种信息工程方法对于我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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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4

1公正和效率原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正和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现代的审判工作无论在审判体制的安排上还是在审判程序的设计上,都以公正和效率原则为指导,努力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处理和公正判决。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审判程序公正是指审判程序的法律正当性,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正当性,使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维护。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诉讼法上指的是案件得以迅捷的解决。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0,如果不遵循效率原则,一个案子一拖再拖,虽然最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当事人却失去了更多利益或者结果不再有意义,那么权利最后还是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与司法的目的相悖。

2现行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分庭管辖,三大诉讼法对知识产权案件在管辖制度的设计不同,缺乏协调性,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公正的现象。现行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最高院的5民诉意见6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最高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5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6中规定,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院和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对于著作权纠纷,最高院5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对于商标权,最高院5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中规定,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是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知识产权刑事管辖制度。按照我国现行5刑事诉讼法6的规定,刑事案件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在5刑事诉讼法6第20条规定只有犯罪主体为外国人时,中级人民法院才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这样以来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一审几乎全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按照我国现行5行政诉讼法6的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是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5行政诉讼法6第14条规定,确定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依照该规定,基层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具有广泛的管辖权。

3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合理,不符合公正原则的要求

3.1三种案件审级规定的不同带来的不合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基层法院审理为原则,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也主要是基层法院来管辖。这种没有合理理由而差别对待的审级安排是缺乏合理性的,/已经造成了没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不正常现象。0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对他人人身权利的剥夺,是对人的较为严格的处罚,本应比民事案件受到更高的至少不低于民事案件的法律对待,而现实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低于民事案件的制度安排,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3.2基层法院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管辖本身就不合公正原则知识产权案件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案件中无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的适用,都对法官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能力值得怀疑。

4知识产权无效的处理制度不合效率原则

4.1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比,更加注重效率原则知识产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制度在赋予创造者排他性的专有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这种排他性的专有权的权利享有期限。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效率显得格外重要,只有及时的给予保护,打击侵权者,权利人之权利才能在有效期内得到充分保护。4.2知识产权无效的处理体制严重有悖效率原则的要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多会提出知识产权无效作为抗辩。人民法院无认定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的权力,此种认定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的,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在侵权人提出知识产权无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只能中止审理,等待行政机关的认定结果。行政机关做出认定后,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反过来再有原人民法院回复审理,这样一件知识产权案件有可能一拖就是4-5年或更长的时间,严重违背了效率原则的要求,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权利得不到保障。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5

以往的论述中,往往把知识产权危机管理作为公共管理的内容,但由于一方面,各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知识产权状况不尽相同甚至大有不同,须依据自身具体情况“量身定制”知识产权危机管理机制和措施;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公共管理主要以国家和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法律制定为主,这些内容不可能朝令夕改,相对固化,而企业的管理过程应是动态地随环境而不断调整的。鉴于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危机管理机制,以更加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本文从微观层面探寻了知识产权危机的类型、产生的原因,并据此提出对策。

一、知识产权与危机管理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独占性权利。本文语境中,知识产权即指企业或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工作研发等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危机则是指对组织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已是当今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当然地,知识产权危机也便成为企业危机管理必须高度重视的新课题。企业知识产权危机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全过程、全方位地对可能产生的危机进行管控,进而减弱危机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使企业处于可控的动态发展状态。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危机

我国自实行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在政府的帮助下,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从几乎为零开始起步,努力摸索和探索中不断前行,但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许多发达国家起步晚,企业中仍然存在不少知识产权问题。具体来说,这些知识产权危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缺乏企业知识产权危机意识自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在企业危机管理和知识产权建立方面都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知识产权危机意识还远远不够。除了像百度、腾讯、海尔、华为等大型公司,大多数企业甚至没有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甚至有些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仅交给公司法务去做。如果企业管理者对知识产权危机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当危机出现时就会措手不及,无从应对,甚至慌乱导致的恐慌带来的危害后果比危机本身更严重。同时,领导对知识产权危机的忽略,势必影响员工对此的重视程度,而危机管理的关键就是发现风险,而风险发现往往来自生产一线、基础研发当中,因此,员工的知识产权危机意识也同样亟待提升。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被动式地被建立起来,因此,在制度设计之初,没有余暇,也没有意识真正考虑自身的权利,也因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利常常遭遇不公正对待,而且被迫要付出高成本引进、使用他人的先进技术,这明显很不利于我们模仿创新和技术发展。我国加入WTO后必须履行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承诺,本已对我国技术发展水平低的企业造成了一定压力,2011年APEC夏威夷峰会期间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又被置于焦点位置,美国逐渐占据TPP谈判的主导权,并提出了史上最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标准。虽然我国还没有加入TPP,但这无疑是给我国以及我国企业一个信号,即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是大势所趋,我国企业只有努力研发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先进技术的专利所有权,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需要企业未雨绸缪,及早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才不会在危机切实威胁到生存时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处于被动地位。

(三)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争端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市场主体间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企业也频频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和争端。尤其是知识产权管理还很不完善的中小企业更是容易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中,有调查显示,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多遭遇商标和销售侵权产品的纠纷,当年营业额达到1500万到5000万时,则进入知识产权纠纷多发期。如今,除了国外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威胁,国内知识产权的纠纷更是如火如荼,常常“内外夹击”,处境艰难。一旦企业陷入知识产权纠纷,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诉讼费用,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走出知识产权争端的困境,那么可想而知,等待他们的将是绵长的诉讼之战、企业资金的占用、商业信誉的损害,这又很容易对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部门。如果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与战略不适应,势必会阻碍管理工作,也因此,大型企业一般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企业也逐步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比如,海尔公司在国内最先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华为公司建立了三级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但由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管理体制结构等多方面原因,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上表现堪佳,但总的情况甚为不理想。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前几年对57个高新区的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调查,高新区内仍有50%以上的企业欠缺甚至完全没有内部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专职人员。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比较强,尤其是专利的技术性更是对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了高要求,因此,企业若没有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势必造成管理无效率、企业发展受阻碍的不利局面。

三、企业知识产权危机产生的诱因

由于企业内部组织与外部环境都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知识产权危机产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可分为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组织内部的管理问题。

(一)外部环境因素知识产权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政策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外部环境对于知识产权企业来说,大多是企业难以把控的人为因素,是企业无法回避的,如法规变更、人们生活习惯的变迁甚至金融危机等。但知识产权的核心正在于创新,所以面对这些外部因素的变化,如果企业能及时发现并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就会解决危机,甚至在危机中努力变革、创新,重新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在20世纪70年代,知识产权三大制度,即专利、版权和商标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备之时,中国大多企业才刚刚接触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根本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在国内市场竞争中争相模仿,国际贸易中处处碰壁,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发展危机。后来,我国逐步有了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等,一些企业充分抓住机遇、大力研发自主知识产权,而那些面对知识产权危机,没有清醒认识,仍一味地抄袭、模仿的企业,最终不可避免地跟不上时代的脚步,被市场竞争的洪流淹没。

(二)内部组织因素企业知识产权危机产生的内部原因主要在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缺乏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匮乏等。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通常危机诱因会涉及企业研发、技术创新、人力资源、多元化战略等多方面,这些因素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可能会导致企业知识产权危机,如自己研发的技术被他人窃取、产品失去市场甚或被淘汰、关键人才流失等。知识产权危机的内部诱因不同外部诱因,内部因素是可控的,可以通过企业组织的及时发觉和主动改善来减少危机可能带来的损害。

四、寻求企业知识产权危机的解决途径

即使像苹果、三星这样有着成熟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公司,也会时常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等危机,面对企业成长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危机,唯有正视之、分析之,才能有效解决之。

(一)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是王道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日渐上升的宏观背景下,企业必须要把眼光从追求短期效益转向到增强创新能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长远发展上。一个企业若掌握了本领域内某项或某几项核心技术,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也就达成了企业的基本目标——获取竞争优势。从企业外部环境的角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过作用于影响市场竞争的五种力量,即新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买方议价能力、供应商议价能力和现存竞争者之间的竞争来助力企业获取竞争优势;从企业内部资源和能力的角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过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资源的数量及协调和运用的能力,从而获得竞争优势。而管理知识产权当然要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前提,因此,必须提高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还要提高管理的创新能力,加强组织内知识产权系统的全方位协同作用。纵观各个领域大型领头公司,无一不是知识产权覆盖广泛,独当一面。如华为、中兴在2014年分别以3442件、2179件PCT专利申请量居全球第一和第三,而在前几年,华为公司就凭借过硬的专利管理成为世界通讯领域的一匹黑马。若作为市场中绝大多数还在发展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更要学习、借鉴大型企业的经验,充分、有效地利用国家各项知识产权政策制度,通过战略联盟、产学研结合等方式,以及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人才激励和培训,内外发力,达到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

(二)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防范和应对不言而喻,诉讼已从权利遭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上升为企业知识产权中一个重要战术。在市场中若遭遇与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纠纷甚至恶意诉讼,不慎重处理很容易演变成损害企业形象,动摇客户和合作伙伴信心的危机事件。为预防、减少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首先,要强化领导层和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其次,要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包括自有知识产权和外部知识产权,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威胁或侵犯时,得以快速利用完备的知识产权档案积极或应诉,最大化地做到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最后,要注重知识产权合同管理以及其他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条款,知识产权合同条款不完善是日后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委托开发合同、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等,在合同签订中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合同期限等等,对权利归属更应通过单独条款清晰表明。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也要多加留心,如获得商标许可使用者应当注意,自己对该商标的使用是否有力地提升了该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大大提升了该商标所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当自己对商标价值的贡献超出其为此付出的许可使用费等成本时,可考虑收购该商标,完全让其为自己所用。而一旦已经陷入纠纷,企业要先稳住阵脚,冷静检索、调查、分析对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若有效,再审慎查清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对方的知识产权,若确实有侵权事实,可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与对方进行许可、转让等调解事宜,尽量不要把在公堂上硬碰硬,两败俱伤。总之,沉着应对,切勿恐慌而自乱阵脚。

(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业部门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有赖于有效的行政机构设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同样如此。我国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缺乏、职能的混乱,严重影响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兼职”代管、无效率、执行力弱等现况,使得企业根本不可能灵活运用知识产权保障自身权益。对此,企业首先要保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充足,在此基础上,整合职能部门,划分权责界限。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设置为直属企业总部,还是隶属于企业法务部门,亦或隶属于企业研发部门,每种模式各有利弊,企业在选择时选择哪种最终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情况而定。同样,在内部结构上,是集中管理式、分散管理式,还是行列式管理模式,企业要充分评估自身各方面情况和特点来做出选择。同时,要注意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如研发部、法务部间要紧密联系,同时要与人力资源处保持沟通。

(四)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危机对策经济全球化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已是一种常态,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促进中国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也对中国企业对外贸易带来了阻碍。华为和中兴的订单被美国国会取消,三一重工在美国的投资被否决,一方面显示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正待遇,另一方面也显示了遵守美国本土的知识产权法是进入美国市场的必要条件。再如智能手机厂商小米公司在国内风生水起,但刚刚踏入印度就被爱立信指控专利侵权,国内诸如小米、魅族等国产品牌想要进军海外,就必须遵循国际市场规则,而知识产权正是阻碍其扩张的首要因素。面对国际贸易中诸如侵权诉讼、美国“337条款”调查等等的知识产权危机,我们只有在熟悉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基础上,努力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获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成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者;抓住时机尽快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专利、商标被外国竞争者抢先注册专利、申请商标,侵犯商业秘密;遭遇国外主体诉讼时,除了积极正视,建立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利益诉求相关的企业联盟,也有利于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全方面支持力量,对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争端都不失为好的策略。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6

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知识产权事业有了极为迅速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而尽管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能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十几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毕竟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还十分薄弱,知识产权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

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专利、商标、版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由于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致使三个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只考虑自身管理的那一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各自为政。这既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很不利于政府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研究和解决。

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方面,除了商标管理工作体系相对健全以外,著作权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都显得比较薄弱。目前,我国省一级的专利管理机关,除极少数省、自治区的专利管理机关为行政正局级或行政副局级外,大部分专利管理机关为事业单位,甚至有的现在还是省科委管理的处级单位。在副省级城市,除了个别市的专利管理机关为行政正局级以外,绝大部分是处级事业单位。目前在区、县一级,大部分没有成立独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一般由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兼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均为兼职人员,并且机构人员经常进行变动。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健全。一是全国绝大多数省属地市还没有建立版权局,县级建立版权局更是凤毛麟角,地县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基本上是空的;二是相当一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的版权局大多数与新闻出版局、文化局合署办公,只挂了牌子,没有自己的编制、不能独自行使自己职能,名不符实;三是绝大多数已经建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在编制、经费、办公设备等方面困难重重,很难开展工作;四是中央、省、市、县级版权局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尤其是地市县级版权局的职能不明确,与版权管理工作脱节、十分被动。

2.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行政执法力度、执法手段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普遍存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薄弱的问题。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长,专利纠纷不断上升,冒充专利行为层出不穷。但从专利管理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技术设施、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执法条件来看,都处于落后状态。在对侵权处理方面,由于专利管理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且赔偿力度不够,致使有些专利侵权者未得到应有的制裁,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从商标管理的行政执法情况来看,也同样存在着力度不够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对被侵权人的经济赔偿不够。如西安市1998年查处的31个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仅仅有4件,占12.9%,赔偿金额也只有3.7万元。其次,就是查处经销侵权商标商品案件时,由于种种原因,却难以追究到侵权商品的制造者和侵权商标标识的印制者责任。

从版权保护行政执法来看,日前还处于无序状态。一是严重存在着多种执法主体的问题。现在,各省市“扫黄”办、广电、文化、公安、工商、“消协”都可以[,!]并大量处罚著作权盗版侵权案件,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和《著权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国家版权局和各省版权局是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唯一合法执法和处罚主体条款。二是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查办盗版侵权大要案件重点不明,成效不大。三是有的地区还没有形成经常性的规范的执法检查制度;有的地区还没有研究和重视预防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

一方面政府在支持与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构上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对已经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不够,特别是对专 利中介服务机构缺乏必要的前置审查和监督,对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中介行为缺乏必要的资格审查和监督。对专利技术展览、展示活动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管理,致使冒充专利行为时有发生。这些冒充专利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专利技术的信誉。

4.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不重视

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单位的领导只重视有形资产而忽视无形资产管理。而政府在这方面又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专利工作为例,我国仅国有大中企业就有10万多个,再加上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总共有3 500万个。而每年企业的专利申请只有1万件上下,按最高的年份1996年计算,也只有20 301件。企业专利申请量只占全国专利申请总量的五分之一左右。

5.专利、商标审查能力仍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

发明专利申请周期太长,尤其是在医药方面的发明专利五六年还批不下来,严重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积压情况仍然严重,致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商标注册同样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每件商标从申请到领到注册证需要一二年的时间,使企业感到极为不便。另外,专利、商标重复授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立法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虽然我国先后于1982年、1984年和1990年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但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这些法律己不太适应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几年,虽对以上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并颁布了―些相关法律法规,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标准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国现有的几个知识产权法,一方面分散杂乱,管辖对象重叠,规范冲突;另―方面对有些问题管辖则又出现空白。另外,由于分立的几部知识产权法律施行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例如,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无权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及没收侵权制品等行政处罚,即只有行政调处权,而无处罚权。商标行政管理机关除了有行政调处权外,还有行政处罚权。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则仅享有行政处罚权,而无行政调处权。再者,几部知识产权法在解决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着交叉保护的问题。例如,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中,被诉侵权人以自己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可以进行抗辩,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这类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而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中,无效请求人往往以使用在先的与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商标作为证据,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大大削弱了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管理执法力度。

2.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意识主要包括产权意识、信息资源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前我国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有些政府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问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致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l)产权意识淡薄。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的领导者和企业负责人只重视有形资产,而忽略了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未能从无形财富的角度去认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将其看成可有可无的“附属品”。有些单位往往对一些合作投资项目成果完成后的知识产权问题理不清也疏于管理,甚至干脆不申请专利,也不进行技术秘密保护。一些科技人员受传统做法的影响及眼前利益驱动,往往存在“先要职称,后要产权”的心态。即先、申请科技成果奖,后报专利,结果导致研究成果丧失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权,甚至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部分企事业单位虽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但管理混乱,无专人负责,造成本单位已申请的专利因不缴年费而失效、注册的商标到期不续展而丧失,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2)信息资源意识淡薄。对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功能认识不足。一方面知识产权信息传播缺乏通畅的渠道,而一些政府部门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专利信息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很难得到发挥;另一方面,很多企事业单位在科研开发工作中没有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存在着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使本来就很有限的科技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造成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甚至引起侵权纠纷。

3)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申请专利和商标就是为了取得保护,实现较大的经济效益,也避免了那种盲目仿制、重复研究、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同时防止有人非法窃取他人的技术成果、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发生。一些单位,在本单位技术失窃时,才后悔当初没有申请专利;还有些单位尽管申请了专利,但是一旦发生侵权时,主动出击不够,因而未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在一部分科研人员中只把专利作为一种荣誉和宣传广告,而不是把专利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有力武器。由于不重视运用专利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一些本该占领国内国际市场的先进技术,丧失了市场竞争优势。此外,对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也十分淡薄。

3.一些旧的管理体制影响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带来的后果是使我国对科技成果管理比对专利管理力度大,因而,重科技成果轻专利的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部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仅有l万多件,而这1万多件专利申请还并不都是来自于这3万多项重大科技成果。就算这1万多件专利申请全部是部级重大科技成果,那么我国每年仍有2万多项部级重大科技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著名的“863”计划,1997年时仅在生物、信息、能源等5个领域就取得科技成果1 250项,2万多篇,而当时申请专利的仅有247项。论文与专利比为81∶1,鉴定成果与专利比为5∶1,获奖成果与专利比为2.3∶1.这种科研工作脱离经济工作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三、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对策

1.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制订的,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对保护、扶持刚刚起步的知识产权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不断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越来越多,上述三部知识产权法律无论在管辖范围、执法权限和力度以及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理等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因此, 抓紧时间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需要,是做好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工作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工作。

一是尽快修改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使之适应现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之相互之间的保护手段和水平协调平衡。

二是根据高新技术出现的新领域和所带来的新问题,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当前随着知识和信息生产量的增加、扩散速度的加快,高新技术不断涌现。有的高新技术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比如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版权保护问题、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含有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生物工程技术产生的新成果(如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等等,都迫切需要我们积极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保护。

三是抓紧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都具有很多共同的特征,如无形性、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任何人为地造成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与保护的割裂,都是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顺利发展的。为了解决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三部法律共性内容重复现象,使法律条款更加严密,更便于公众认识和理解,使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变得更加明确;为了解决现有三部知识产权法律由于法律施行的时间不同,从而带来的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机构更好地得到统一,更好地解决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的交叉问题。因此,我国抓紧建立一部涵盖知识产权工作全部内容、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的《知识产权基本法》,是做好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与国际知识产权工作接轨的必然要求,应该引起我国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2.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

1)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设置方面,专利、商标、著作权分别属于三个政府机构主管。虽然在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并赋予知识产权局对全国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的职能,但目前仍不能对商标和版权进行管理。这种不统一、不协调的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整体保护。而据我们对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设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发现,全世界有70%的国家对工业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有24.5%的国家对专利、商标和版权实行一个机构管理,只有5.5%的国家将专利、商标、版权分开管理,而我国则属于这5.5%的少数国家之一。知识产权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归于一个统一体才能最有效地发挥其职能,这也被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因此,我们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机构分设的现状,按照国外大多数国家做法和形势要求,把目前分成三个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合并在一起,进行统一管理,这是做好当前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要求。

2)积极构建全社会知识产权大管理新体制。知识产权工作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与政府大多数部门工作紧密相连。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不仅是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工作,也是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重视、支持和参与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合力,是做好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客观要求。为此,科技、文化、经济、商贸、法制、司法、公安、口岸、海关等有关政府机构应当切实提高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认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

3)强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侵权和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坚决制止和严厉制裁。只有做到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狠狠打击侵权者,才能有效发挥产权制度的保障功能,使更多的创新技术问世,才能使知识和技术有序地扩散和使用,降低交易费用,让更多的知识产权去占领市场。

4)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范中介组织行为。知识产权配套服务工作,包括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事务、专利文献查新检索、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服务、无形资产评估、专利信息传播交流、专利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服务等。一是激励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加快国有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强服务机构的管理。各地专利事务所的设立,必须要按《专利条例》规定执行。三是建立专利技术交易市场,规范专利交易行为,打击假冒专利技术交易等不法行为。专利科技贸易、开发机构,要注重提高人员素质,严格遵守《专利法》,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规范服务。四是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服务机构,规范知识产权评估行为。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为产权人提供合法、公正、准确的评估服务。五是加强对专利信息的管理。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有关服务机构进行专利文献服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对专利文献利用工作进行管理。专利文献服务机构要确保专利文献检索服务的全面性、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