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0 15:37:0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网络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以往传统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迅速进人网络世界;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一严重破坏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建设面临直接的挑战;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爆发网络市场之争(下称“3Q之战”),充分暴露J’我国网络经济话动中存在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不完善的问题,深人研究网络经济话动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概念涵义 网络知识产权是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知识产权形式,我国现行法律虽并没有对网络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它与网络经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要研究网络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首先就要清楚网络经济和知识产权的内涵以及特征 (一)网络经济 网络经济(N。•Iw()1长E、•{)rl〔),、ly)是一种新巧缝的社会’I:产和交换方式,它的形成是经济网络化的必然网络经济是一种狭义上的部门经济的概念,它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创新性的经济形式作为信息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网络经济;}不是独认于传统的经济之外、与传统经济完全对立的纯粹“虚拟”的经济活动,它具有与传统经济同样的客观实在性,是种tlJ持续发展的现代新型环保经济形式;网络经济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接性、!吓持续卞}、创新性、智力性等特征 (二)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在不同lf寸期和条件下经历J’一个发展的过程有关知识产权的表述主要有: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广,二权和!_业产权,文学艺术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与若作权相关的权益;!几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吧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所有权等ll];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等,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21。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以知识产品形态表现的成果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13]。无论怎么表述,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无形财产权,传统知识产权法主要保护的有文学和艺术作品、技术发明、制造工艺、商标、设计和服务标记等等客体。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涵及其保护客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的实质其实就是信息。所以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更准确地表述应是“信息产权”。 在理解网络经济和知识产权的新内涵基础上,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就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由于网络信息的发展而引起并与之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即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人们就其智力所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成果信息并依法享有的专有排他独占胜的支配和使用权。 (三)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天生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合法的垄断权既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用,不受垄断立法的规制,但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应当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图。由于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保护知识产权并非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加以约束,网络知识产权亦是如此。 知识产权滥用(abuseofintelleetu日propertyrights)的概念最早源于英国的专利法。基于专利制度奉行促进技术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知识产权人不积极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的行为被视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只有经过特别许可,才被法律承认。 在我国,虽然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已形成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技术革新、转让、传播,是否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进步及公共利益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l6]三个方面来考察和界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广义和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狭义知识产权滥用仅仅只知识产权持有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lv]o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滥用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使用而言,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者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不正当地利用权利的行为。而在此认识基础上,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作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在网络环境条件下,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者限制市场、特别是网络经济市场的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不正当地利用其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 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可以概括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联合两种基本形式。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在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市场上拥有决定或者控制该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能力的网络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体,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限制竞争,排挤对手,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来说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 (l)拒绝服务 网络经济以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所以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拒绝服务。拒绝服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作为网络知识产权人的网络经营者以各种形式拒绝向其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提供与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借此维持和强化自己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地位的行为。拒绝服务行为既可表现为:拒绝向与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在相同或者相关的产品服务市场内的网络市场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服务许可,以实现限制竞争对手合理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目的,维持其网络经济活动的垄断地位;也可表现为拒绝向网络消费者提供某项产品服务,威胁和限制网络消费者在与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相关市场内的自主消费行为,以实现其网络垄断利益。#p#分页标题#e# (2)价格壁垒 价格壁垒是网络知识产权人利用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服务恶意通过价格手段排斥公平竞争、遏制竞争对手、扰乱网络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包括低价倾销、差别定价、垄断高价等形式。低价倾销是指作装和运行某种软件来获得软件公司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在网络经济活动中,软件服务提供者销售某种软件时,在消费者不自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他软件产品以绑定或者外挂等非正当形式强制搭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构成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强制搭售行为、强制搭售行为对于网络经济的危害不仅仅是单纯的网络商品或者服务的捆绑或者外挂销售而带来的经济利益,而是这种捆绑或者外挂行为所具有的强制性质。消费者或者相关市场竞争者在网络经济过程中不同意接受搭售,则可能被拒绝提供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或者要通过其他非必要途径付出更高的代价得到产品或服务。 为网络知识产权人的网络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以外,通过采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享有网络知识产权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手段,以达到排挤竞争、独占市场目的的行为;差别定价是指网络经营者在提供、接受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时,有目的性地强制搭售行为的发生不但限制了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由选择权利,而且捆绑或外挂该软件公司相关产品或服务具有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性质,强制搭售是现在网络经济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3)市场侵占 市场扩张是企针对不同客户实行与其成本无必然关系的差别价格待遇,以到达使特定交易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行为;垄断高价是指作为网络知识产权人的网络经营者凭借其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并以其具有的网络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以远高于其成本的价格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为。价格壁垒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价格手段,使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扰乱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4)强制搭售 网络产品多以软件形式存在,消费者通过下载、安业发展的需要,但是恶意扩张的市场侵占行为则是严重破坏正常经济活动的行为。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市场侵占是指权利人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发展需求,通过利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便,将其优势地位扩张至与之相关联的市场,从而阻碍关联市场的公平竞争,巩固并扩大其知识产权的影响范围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的行为。市场侵占鲸吞蚕食的市场扩张极大地限制了竞争对手的正常发展空间,势必造成严重的网络市场垄断。 2、垄断联合 网络垄断联合是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权益人以排挤对手、限制竞争为目的,通过缔结协议、行业默契或者其他的联合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或者垄断联盟,破坏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其垄断利益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权益人在网络经济竞争中占有先天的优势,如果通过网络垄断联合,则能够更快更有效地提高其市场支配力。 垄断联合包括横向垄断联合、纵向垄断联合两种形式。横向垄断联合是指生产或者销售同一类型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作为网络知识产权权益人的企业通过联合而增强市场支配力、排斥和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垄断联合行为;纵向垄断联合指在同一类型网络产品或服务行业不同阶段并有交易关系的企业通过联合垄断整个产业生产、销售等整个经济过程而垄断市场、排斥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联合行为;当然,在复杂的网络经济活动领域中,也可能出现同时包括了横向和纵向垄断联合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总之,网络垄断联合不仅排斥竞争抑制市场竞争机制的效用,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而且严重阻碍网络技术创新和发展,导致市场竞争意识丧失,破坏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中的网络垄断联合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三、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与‘,3Q之战” “3Q之战”是中国互联网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公司一一腾讯公司和奇虎公司之间为争夺市场而爆发的一场网络战役,也是中国互联网历史上影响人数最多的一次热点事件。虽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已经做出判决。但是从网络知识产权的视角考察,“3Q之战”也是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典型案例。 首先,拒绝服务。在“3Q之战”中,腾讯公司“作出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通过拒绝向其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此维持和强化其特殊地位的行为构成了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中的拒绝服务行为。腾讯公司拒绝服务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限制了竞争对手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威胁和限制了网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行为。 其次,市场侵占。腾讯公司基于“QQ”即时通讯工具主打网络通讯服务市场,并以此为依托不断扩展业务市场,向网络游戏、输人法、播放器、浏览器、门户、企业实时通信产品、无线增值、安全软件等领域扩展,从而获得了庞大的市场占有率。合理的市场扩张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但是恶意扩张的市场侵占行为则严重破坏正常经济活动,腾讯公司依靠其网络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特殊优势而在网络市场的不断蚕食鲸吞势必将其优势地位扩张至与之相关联的市场,威胁相关领域中的网络经营者的生存,甚至造成网络市场垄断的严重后果。 最后,网络垄断联合。“3Q之战”中,金山等五家网络经营厂商联合声明,宣布如果奇虎公司坚持欺骗和绑架用户,他们将不兼容“360安全卫士”系列软件。虽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下,这种宣言更多的是一种舆论攻势,最终实现的可能性很小,但这种联合行为已经构成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网络垄断联合行为。 #p#分页标题#e# 总之,在“3Q之战”的整个过程中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网络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损害了公众的利益;“3Q之战”孰对孰错的争议已经没有意义,这次网络战役中所暴露出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消费者和整个网络经济的影响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问题应该引起更广泛的关注。如果法律不能够与时俱进,在虚拟的世界里清晰地划定权利边界,规范权利人的行为,类似“3Q之战”的网络乱战还会继续上演。 四、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现行的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法规只是对商业性标记、商业秘密上的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规范l8],而对网络知识产权及其滥用的规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制裁措施。我国现行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适用度较低,缺乏专门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不仅关系到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法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应深人研究WTO协议、TRIPS协议及其相关内容,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原则,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构建系统完整的反垄断法以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其次,从本质上讲网络知识产权滥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独立立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尚达不到《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度时,应当以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同时,要增加可操作性的限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条款,这样既切实加大反垄断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又能够限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生并减少滥用带来的损失,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做到制度与规则层面上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网络知识产权在提高我国网络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网络技术创新发展。总之,对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完善有效的法律规制对于规范和引导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我国网络立法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对于保证人们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促进产业文化的发展。茶文化产业是新兴的产业,更要注意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只有做好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工作,才能够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使得茶文化产业能够持久的发展。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体系,对于茶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1茶文化产业的介绍
我国是茶的故乡,茶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茶文化也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茶文化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主要是指所有和茶相关的活动,包括茶的生产、运输和一些与茶相关的精神文化活动。而从狭义上看主要是指与茶相关的精神文化活动。茶文化产业是对茶文化进行创作,制作成茶文化相关的产品或者其他服务项目,例如与茶有关的书籍、杂志、茶艺的表演和茶文化的旅游等,在这些产品和服务当中进行一系列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和茶文化具有相关的产业,都可以叫做是茶文化产业。通过对茶文化的不断创作和加工,很多茶文化产品都具有更多不同的艺术内涵。因此,从传统文化的继承上看,茶文化产业也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使得茶文化能够不断注入新的内涵,使其能够一直在时代的潮流当中,不被历史所淘汰。而且,茶文化产业也是对茶和茶文化的充分利用,使得茶文化的价值被提升,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茶文化产业,创作和生产更多的茶文化产品,不仅引起了中国人民对于茶文化的重视和喜爱,也使得外国人了解和接触到了不一样的茶文化,促进了中国的茶文化走向世界、走向国际。所以,茶文化产业在我国的各类产业当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也起着不一样的作用,值得我们对它进行引导,促进茶文化产业更好的发展[1]。
2对茶文化产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2.1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尚未成熟
茶文化产业是新兴的产业,在中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还尚未成熟和完善。茶文化在我国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在不断的历史沉淀过程当中,茶文化逐渐积累了很多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因此,茶文化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也包含了优秀的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茶文化产业应运而生,而茶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是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种应用,将茶文化当中的元素和精神内涵都加入到产业的建设当中去[2]。但是由于茶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未成熟,并且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也不断加快,茶文化产业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严重。如何面对这些威胁和挑战,是茶文化产业必须思考的问题。在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茶文化产业属于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在产业当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只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够在茶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当中,少受到一些阻碍,同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
2.2茶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现状不容乐观
虽然我国近些年来,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不少改进,使得茶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也逐渐走向正轨。但是,我国的茶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依旧不容乐观。很多企业内部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没有对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到足够的重视,而且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经验。而且我国本身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制定就存在问题,使得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例如,有的违法分子,根据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漏洞,打擦边球,肆无忌惮的进行抄袭和模仿,丝毫不避讳不掩饰的对正规产品的标志和名称进行模仿,使得正轨企业受到很大的伤害。有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正轨的茶产业行业中包含的茶企业高达8万多家,而申请注册和认证的商家却只有5千多家。这些数据和现象都显示了我国对于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大,使得茶文化产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而且,这些不合法的商家和企业也会成为茶产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阻碍。所以,对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3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3.1商标淡出和被抢注
茶产业的合作企业不仅有国内企业,还有国外企业。在与国外合作商进行合作的时候,有些企业会利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漏洞,对我国的商标进行抢先的注册。很多国外的合作商利用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就抢先注册我国的商标,然后在国外进行生产,再运回国内进行销售,这样就会使得我国正规合法企业的利益受损,因为大量的外国企业注册我国的商标,但是生产时粗制滥造,在销售的过程,会败坏我国正规商品的名声。茶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是如此,很多国外的商家进行商标注册,或者进行模仿,然后在国外进行一些茶文化或者茶产品的加工。这些现象都是由于我国的茶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造成的,会严重阻碍我国茶文化产业走向世界,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3.2很多茶文化产业遭到知识产权的欺骗
根据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在中国具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出了国家,在其他国家可能就不受保护。就茶文化产业来说,很多茶元素都是中国所特有的,经过我国人民的开发,利用丰富的茶元素制作成茶产品进行出售,在很多产品上都是具有文化产权的。但是,在茶文化产品进行出口的过程中,外国的有些商家进行随意的盗窃和模仿,完全不与我国的商家进行沟通,就随意滥用我国的知识,不顾我国的知识产权。而且,很多茶文化产业还受到了知识产权的欺诈,在国外的商家运用我国的茶文化进行创造和模仿时,我国相关人员和国外的客户进行沟通,但是由于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知识,常常会受到国外商家的狡辩和欺诈[3]。
4对茶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建议
4.1提升我国茶产业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关于茶文化知识产权的法律还不是十分完善,因此可以在进行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构建过程当中,适当的借鉴一下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因为,国外的很多国家,在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上,已经具有悠久的历史,适当的借鉴可以避免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上少走弯路。在茶文化知识产权的地域问题上,我国在进行茶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时,可以适当的规定茶文化的使用范围以及对我国茶文化知识进行产品生产时,需要进行适当的申请,以此,来保护我国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
4.2弥补现有茶文化知识产权上的缺陷
在与茶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上,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等,含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上,我们可以对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严格对商标的使用方法和茶企业的注册方法进行详细的规定,使得不法商家没有机会可以钻漏洞。
5结语
茶文化产业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中的知识产权部分需要我们加强保护力度,来促进我国茶文化产业的发展。虽然目前茶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商标的盗用和企业的不合法注册。但是我国目前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正在加速步伐,完善茶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我相信,随着知识产权的完善,我国的茶文化产业的发展一定可以更加好。
参考文献
[1]陈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茶文化产业发展[J].社会科学版,2016(10):26-45.
[2]王舒.茶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J].学术交流,2018(11):19-23.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学教育
一、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基本概述
(一)知识经济的内涵
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对知识经济的概念问题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专题报告中进行了明确定义,即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与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我们称当前时代是知识大爆炸的时代,是基于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的判断得出来的。在知识经济的支撑下,知识产品得以迅速发展,而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公平竞争又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知识经济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以知识为本。①我们可以预见的是,21世纪占据主导地位的将是知识经济,基于知识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其在经济因素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是不可估量,也是无法限量的,知识和信息等智力资源的投入对经济发展起决定性关键作用。未来全球竞争的核心归根到底就是知识的竞争,经济的竞争也就是知识的竞争,经济的摩擦也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绝大部分经济行为皆是围绕知识产品和知识产权展开的。不可置否,未来社会中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的将会是知识、信息等智力资源的拥有者和开发者以及创新者,具备足够的知识储备量和加大知识的开发利用程度将成为经济主体面向未来占据竞争优势取的关键筹码,知识竞争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市场扩大至全球范围以及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推动经济增长的不可或缺的动力就是以智力投入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的进步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效益的好坏,技术创新对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的助力作用远比我们想象的还要深远。因此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的比例将会急速下降,退于次要地位。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深受两者影响的知识经济社会将成为全球一体化的社会,必须实现在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加快全球经济高度一体化进程才能适应并融入该知识经济时代。
(二)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
关于知识产权法学,我国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法学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但这并不能影响重大成果的研究和取得。近年来我国愈发注重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深化研究,知识产权地位也得以提升,知识产权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第一,知识产权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加大研究力度。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其发展空间和发展速度已经不能同日而语,但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等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方面的争议也比较大,目前尚且不能达成共识。同时知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冲击着知识产权法学的主要内容,导致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膨胀,原有的保护制度已经不能涵盖原有的客体范围,这种情况的出现给法学界特别是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新的难题,探讨如何对新生客体进行法律保护势在必行。无论知识产权法面临怎样的更新,都需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力度。第二,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实务研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较强的实践性表明仅仅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要加强实践。因此,法学界应当制定和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指导规范,将强化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和开展知识产权法的实务研究有效结合。第三,注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点研究,关注科技发达国家立法。“知识产权是一个发展的、变化的、动态的权利制度体系,受一国乃至国际科技革命、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变革等影响甚大,总处于不断修订更迭的状态之中”②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有些领域甚至存在立法空白,国际公约或者科技发达国家优秀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经验,这明显的差距将激发我国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动力。《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不争事实给我们敲醒了警钟,不管是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角度出发,还是从中国整体利益出发,加强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借鉴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研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大有裨益。
(三)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知识经济是一种新兴起来的经济形态,它有着自己独特的以知识的生产、传播与利用为基础,以发展社会经济为目标的经济基础结构与法律制度体系。③知识产权法与科技、经济的密切性不言而喻,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促使知识产权法不断完善和进步。法律本身虽然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但法律通过营造和调控公平良好的环境去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稳定的增长。知识产权法就是以鼓励和刺激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为目的来确认和保护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者的专有权。④知识产权不仅是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也是知识经济的内容,知识产权的特点就决定了其需要法律的保护。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进程中,经济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为经济发展设定合适的法律机制,推动科技、经济、法律协调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时代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每个部门法都必然要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在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众多的新问题,知识产权法必须不断进步和更新。第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面临挑战。新的技术领域在知识经济的刺激下不断涌现,例如最新出现的基因编辑婴儿。这给知识产权法提出了很大难题,应不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保护又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科学技术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更令人费脑的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问题也越来越错综复杂。这些问题必定涉及到知识产权法的相关问题,那就需要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重新定义。第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期限面临着挑战。当今经济时代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时代,知识更新速度愈发迅速,知识传播途径愈发便捷,科学技术的生命周期就会相应缩短。那么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有关专利权、版权等的保护期限就与发展需要出现了矛盾,因此为了经济发展,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和重新思考。第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力度也面临着挑战。知识经济越发达,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知识经济发展的意义就越重要。因而,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成为一个很急迫的课题,这要求立法和实践充分配合。总之,知识经济的发展给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问题,提出了新要求,知识产权法必须适应这种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问题分析
(一)教学抽象理论化问题严重,内容单调枯燥
基于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抽象性,不像民法那样通俗易懂,加之我们总认为知识产权与我们的生活有一定的距离性,学生本身就对知识产权法持有一些陌生感和排斥感。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法的讲授过程中,可能由于只能通过语言传递,使得知识信息的传递方式相对抽象,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创新能力得不到提高,只能掌握该学科基本的理论知识,达不到举一反三的效果,使得学生学习知识产权法难度增加。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的学习。开始接触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可能对于知识产品创造基本原理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都比较陌生,这就很大程度上导致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帮助时遇到一些困难。
(二)过度倾向课堂教学,忽视课外实践教学
知识产权法这门课程最大的特点是抽象性和理论性太强,导致学生听课云里雾里,不知所讲。教师在讲授这门课程时为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时和教学任务只顾匆忙赶进度,缺乏关注学生是否真正理解知识点,第二是由于很多学校受到教学条件的限制,主要采用的是课堂教学法,学生只能在课堂上进行笼统学习,很难有机会将理论充分运用到实践中去。同时部分知识产权法专业教师在授课时,并没有很好的利用多媒体技术,主要进行基本知识灌输,很少结合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给同学们进行教学。与此同时很多高校并没有与其他法学实践机关如法院等进行有效沟通,很大部分学生没有实际操作的学习机会,基于各种原因,学生实践与理论脱离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学生视野的狭隘性问题。
(三)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比较单一
当前社会是科学技术大展拳脚的舞台,我国高校应用多媒体等信息技术进行教学的越来越多,但基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这种教学方法并没有普及,很多老师仍采用传统的黑板、粉笔方式教学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和老师教学,可能导致老师想表达的表达不出来,学生要理解的理解不了的问题。在结课考核时大多采用以教材为内容的闭卷考试,这就大大限制了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思考和应用。当前知识产权法教学的这种考核方式也大多数是采用论文结课或者是考察学生背诵能力的闭卷考试,这对学生能力的提高基本没有帮助。
四、完善知识产权法教学措施
(一)改革和丰富教学内容
对于知识产权法这门课程,教师在进行教学时要求充分结合知识产权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认真查阅相关资料进行仔细备课,而不仅仅是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简单的照本宣科。教师不仅要注重学生基本理论知识的扎实功底,还要拓展学生的课外知识和知识领域,知识产权教学要以立足于时代前沿为根本出发点。“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和制度存在的争议似乎太多了,有些问题还非常尖锐,有些制度和理论还触及到知识产权的根基,甚至决定它的发展方向,以及人们对它是否认同等深层次的问题。”⑥由于社会科技及经济发展是不断进步的,许多新的知识产权难题有待解决,教师必要时拓宽学生专业知识层面,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此外,也可以在课程讲授中穿插进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和知识产权小竞赛,活跃课堂气氛,增强课堂趣味,使学生更加深刻的了解知识产权法这门课程。最后,要收集社会上最新的知识产权热点案例,引导学生针对该案例进行讨论交流。这就要求培养学生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
(二)创新和加强实践教学
在知识经济时代,具备扎实的理论素质是必备基础,但当今社会急需的知识产权人才要求是掌握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具备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应用能力的应用型和实务型人才。为锻炼这种综合应用能力,必须改变现有教学模式,创新实践性教学。第一,提供良好的校园知识产权文化环境。高校应借助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机会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通过标语宣传和竞争比赛等形式激发学习兴趣。我们应认真对待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论文写作,这也是我们逐步提高自身知识产权实践能力的途径之一,学生应当借此掌握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学以致用,保质保量。理论源于实践,关注生活中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例,认真观察和思考课外日常生活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从中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激发对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学习热情,实现理论与实践教学的良性互动,保持课堂氛围,提升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质量。第二,为学生将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提供必要的实习岗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是可以将理论充分而准确实践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实际操作和训练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最有效和见效快的方法之一,这就要为学生提供专门的实习岗位。高校有必要将学生分散到与之由合作关系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事务部门进行磨练,如果有可能,有必要在政府,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知识产权部门构建实训基地。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应该积极投身于体验知识产权法理论在企业的实际运用,比较理论与实践的不同。第三,鼓励学生参与各类展现有关知识产权法理论运用的课外竞赛。竞赛形式更能检验实践教学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和应用素质。学校要积极鼓励学生参加课外竞赛,学校不仅要为其创造条件,也要给予必要的资助。实际动手能力的提高更利于学生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来,创新实践教学。
(三)提升和拓展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课堂质量和学生听课效率,课堂呈现的应该是以学生为主体,老师为主导的课堂,学生由原来的被动消极学习转变为积极主动学习。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师改变传统的“填鸭式”与“满堂灌式”教学方法,将部分知识转化成问题交给学生思考,增加老师和学生的互动环节。目前常用的法学教学方法中案例教学法为老师和学生所推崇。“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寻找理论与实践恰当结合点的十分有效的教学方法”。⑦“鉴于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部门法,所以将其与传统民法部门法和其它有关新型部门法进行比较,应成为该课程比较分析教学法中的重中之重,无论是研究生层次还是本科教学,只有如此,才能凸显其特征,揭示其本质,抓住其精髓,从而达到应有的教学目的和效果。”⑧随着以网络科技为突出点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制作精美的PPT教学课件是提高课堂质量,控制学生听课状态的重要教学方法。与此同时,教师在教学中借助实生活中相关真实案例,发动学生围绕该案例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引导学生各抒己见,针对自己的情感共鸣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而使得课堂教学产生更好效果。
五、结语
关键词: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知识经济
一、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激励知识创造
知识产权法存在的意义是指智力劳动者通过个人努力后创造出的科研成果由本人所有,具有私人性,非公开性。其科研成果物化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未授权他人的情况下,依然由本人所有。该法规在司法条件下,对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通过申请专利的知识成果未经本人批准前,他人不得使用,这对创造者来说是最大的认可,是对其付出的精力与时间的一种认可,使其在精神层面得到满足并继续创造,获得被大家认可的荣誉感。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在经过加过物化转战经济市场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仅能够满足智力工作者在前期的投入,更能促进智力工作者继续创造以期获得更加可观的经济收入。
(二)保护信息安全
知识经济的基础便是信息的加工整理,因此在知识产权法的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其实质便是信息。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后,便形成了知识成果,知识成果便可以转化为核心技术与经济效益。所以具有专利产权的信息是众多企业争相竞争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丢失与窃取事件屡见不鲜。信息的丢失可能导致企业的运营不良,经济的巨额亏损,甚至导致军事机密信息的泄露,对人民的切身安全造成威胁[2]。为更好的维护知识产权的安全,我们需要不断升级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以法律为准绳,利用司法手段对妨碍信息安全的不法之徒进行惩戒。
(三)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愈加频繁,经济全球化趋势已经显露出来。国际间的交流不仅限于贸易的往来,还有信息的交流,技术的共享,跨国合作等。国家间已经无法独善其身的只靠自己创造一切核心技术。所以,国际件经济技术交流共享的大环境下,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需要依靠知识产权法来维系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平衡。在两国的交流中,以法律为依归去界定产权的归属,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时代存在的问题
(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
知识资源的竞争,一直是企业竞争的重点。一个企业若想在众多企业中良好生存,必须有核心竞争力去抢占市场份额。而这些核心技术的技术专利与知识产权都需要牢牢掌握在企业所有人手中。以防止其他企业侵害权益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十分薄弱,许多企业的核心技术被抢先注册专利而无法维权。不仅损耗企业的发展,更对企业的经济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长此以往,不仅破坏了企业的良性发展,也削弱了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
(二)知识产权法仍不够完善
法律条令是依据现实的社会情况进行拟定的,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法律条文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今社会,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以确保智力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下,获得其应有权益。如无法做到,也就无法保护企业,保护国家的自身权益,无法与国际接轨。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时代下的发展路径
(一)宣传与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不是遥不可及的事,它切实的影响到每一个人,更加涉及到一个企业或者一个经济体的核心利益。由于我国民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许多经济活动中都不注重对自身产权的保护,以致于在涉及到侵权事件时,不知所措与准备不足,最终导致自身权益无法有效维护的情况发生。基于此,我们需要加大宣传此类法律知识,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知法懂法的目的在于我们受到侵权的干扰时可以临危不乱,正视侵权问题以法律手段为自己的自身权益讨回公道。除此外,对于知识产权法了解也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免去不必要的麻烦,也有益于国人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法观念。
(二)加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较于众多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修订起步较晚,已经比较贴合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但是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也毫不懈怠,知识产权许多相关条例已经不再适用。如商业机密的保护问题、集成线路的保护问题以及其他特殊的案例。尤其是近几年来网络科技的突飞猛进,网络安全的问题也需要被提上日程。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加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更改不适用的法律条例,以满足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
四、总结
知识经济是一个新的经济形态,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因此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以司法路径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障经济发展的前提。众所周知,我国知识产权法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我们解决,如产权法仍不完善,以致于国民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不足,保护力度不够等。但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潜心研究,并确立了新时代下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新路径。
[参考文献]
[1]赵晓旭.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作用新探[J].内蒙古师大学报(哲社汉文版),2016,45(5):43-47.
知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虽然是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最终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知识产权人希望知识产权法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大众又希望知识产权法能够使人们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这种矛盾在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加剧,知识产权法的天秤也逐渐向私人利益倾斜。
1.知识产权法的权力客体不断扩张
知识产权法在最开始的权力客体只是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为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权力客体也不断的扩张。比如商标法最开始保护的是具体货物的商标,但是到了现在服务商标、地理标志、证明标志等都被划分到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最初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到了现在其保护范围已经扩展到了各种设计图、模型作品和相关的图形作品等等与文学艺术作品无关的作品。除此之外,随着生物技术、教育的不断发展,一些以前不被专利法所保护的医疗方法、教育方法等等也逐渐被纳入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2.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的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建立之初,其主要目的就是鼓励人们进行创新,所以在知识产权就直接归属于创造者。比如在1791年法国专利法的前言中写道:任何想法或发明只要是对社会有利的,那么这个想法或发明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创造者,如果所有权不属于创造者就是违反了人权。法国和德国甚至一度坚持作品是作者的私人财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品的商业化运作不断完善、知识产品的商业价值越来越高,知识产权的归属也渐渐由创造者转向投资者或创造者的雇主。比如在1897年的奥匈帝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权可以归属发明人,如果在合同或其章程中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照合同或章程中的规定进行划分归属。随后类似的法规慢慢普及到其他国家,我国《专利法》中也规定,雇员在受雇进行研究、发明的时候,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所属人是雇员外,研究和发明成果都属于雇主所有。我国《著作法》中第16条第2款中规定:职务作品的经济权利属于作者的雇佣单位所有,作者只能从雇主或投资者那里获取报酬。
3.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
随着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在权力内容上也不断的扩充着。对商标权、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从板块保护模式发展到网络保护模式,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比如一幅画可以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那么在这种侵权发生权利人全不相同的情况的时候,就需要知识产权法秉承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所以这幅图画的作者有权利禁止他人使用这幅图画作为商标,如果作者同样使用这个图画为商标的时候,可以制止他人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或与这幅图画类似的商标。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简单用一个模块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已经不足以应对所面对的问题,网络模块保护势在必行。
4.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期限的延长
知识产权法在私人利益上的倾斜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期限的不断延长上,我们可以从美国的著作权法上窥得一斑。在1790年的著作法中规定,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14年,在这基础上可以再延续14年。在1909年中著作法规定在之前基础上可以再续一次。1976年,著作法规定将保护期限延长到作者终身以及其死后50年,法人团体的保护期为75年。到了1998年则将这一保护期延长到作者死后70年,对法人团体的作品的保护期更是延长到了95年,这种期限在很多时候已经超过了作品的使用寿命。
二、知识产权法对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影响
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是符合科技发展和信息发展需求的,如果不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的话,长此以往将打消人们对创作的热情,但是知识产权法过于偏向私人利益,就不利于大众获取信息,更影响了人们对信息的获取与使用,最终后果依然是阻碍新信息的创造。
1.知识产权法扩张使公共信息资源空间被压缩
信息资源是由公共信息资源和私人信息资源组成的,当私人信息资源比例扩大的时候,公共信息资源就会相应的减少,知识产权法内容的不断扩张使更多的信息成为了私人信息资源,这就使公共信息资源比例在不断的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的增加使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所拥有的客体减少。一般一个新的作品会首先出现在公共信息资源中,被大家所认知。在知识产权还没有将它划分为保护的客体的时候,是属于公共信息资源范畴,但随着知识产权对新客体保护的速度越来越块,使很多新型信息刚刚露出端倪就被知识产权笼到保护之下,使公共信息资源客体几乎无法增加。不断延长的保护期使公共信息资源所拥有的内容增加缓慢。当一个信息的保护期结束的时候,这个信息便自动归入公共信息资源范围,但是随着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越来越多,保护期限越拉越长,使公共信息资源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充,而且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每延长一年,信息所具有的的价值就会减少一部分,有时候信息即使已经归入公共信息资源却已经没有其应有的价值。
2.阻碍创新信息的创造
在信息社会的当今有一个非常有名的悖论:如果不对知识产权人进行保护,那么人们就不会积极的创造出新的信息,但是对信息保护过多,就使人们无法很好的利用各种信息,这样又阻碍了新信息的创造。首先,过于严厉的知识产权法会阻碍人们自由使用信息。当今知识产权法在很多方面对各种信息进行了保护,使人们无法正常的使用这些信息,很多的学者和研究者都对此非常头疼,现在的文化界和科学界都无不生活在“知识产权“的高压网下,随便抬手便会触碰到这道高压网,限制了很多人的创作和研究,不利于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美国的录音协会利用知识产权法曾成功的阻碍了某著名大学计算机系的两个研究者的论文的发表,而这个论文主要内容则是分析了录音协会用于保护数字音乐商业销售的一种数字水印技术的缺陷,录音协还要求这两个学者不能将这个发现告诉别人,因为其他人可能会利用这个缺陷来逃避购买数字音乐。这个行为保护了录音协会的暂时的利益,但延长了解决这个缺陷的时间,阻碍了数字水印技术的更新换代。其次,过于严厉的知识产权法影响了知识创新。任何创新是基于大量已有知识的累积上的一种质变,如果没有大量的前辈的积累,就没有现在新的创新,知识产权法对这些已有的知识保护越完善,人们获取这些知识就越困难,创作的成本和周期就越长,那么新知识出现的频率就越低,而且当这种成本和周期超出创作人所能承受程度的时候,这些创作人甚至会放弃对新知识的研究,导致创新的夭折。另一方面,当这些创作人经过各种困难创出成品的时候,会因为大量的成本使这些创作人更加维护自身利益,为后人的创作设置了新的障碍,这样便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3.不利于信息的传播
知识产权法使知识产权人有权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知识产权法过于保护私人利益,在这种保护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会形成一种知识垄断,这种被法律所保护的垄断会被有心人所利用,从大众手中谋取高额的利润。同时现在的知识产权法自然赋予知识产权人一定的保护期限,而有的知识产权人并不需要这种保护,希望自己的知识能够汇入公共信息资源,得到广泛的传播,但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法律条文,使这些本来可以进入公共信息资源的信息被迫限制了传播。
三、结语
关键词:创新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产权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创新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创新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更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创新精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围绕创新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学术价值观,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近年来,本科生论文抄袭,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理工科大学生通过学术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形成健全人格。求真、诚实、理性、创新学术价值观,是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能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激发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知识产权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创造性,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是知识产权获得授权、保护的结果。创设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就是鼓励创新,惩治模仿、抄袭。通过知识产权教育,树立知识产权、诚实守信意识,进而激发创新创业意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原有课程计划中加大学术道德教育、知识产权教育内容,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课程体系对实现创新人才培养目标极为重要。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既要充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专业课教师的作用,还应当发挥党团组织、行政部门等各方面育人作用形成协同育人机制
目前,学术道德素质培养还未得到党团组织、行政部门重视,学位管理制度不具特色、学术规范实施细则缺乏,部分教师对自身的学术道德要求不严格,这些因素影响着学生的诚信行为。学校党团组织及相关部门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没有得到重视,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开展得不到位,没有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漠。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忽视了对大学生应有的学术道德素质培养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缺乏对本科生及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的课程,没有开展切合本科生及研究生学习、生活实际的学术思想道德教育,忽视了学生应有的学术道德素质培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层出不穷:如,抄袭、剽窃行为在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撰写论文过程中最为常见,既有通过互联网雇人为自己论文的,也有将自己同篇文章略改题目后投给两家期刊并发表的学术不端行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学术道德教育上缺少系统授课教材,诚信道德教育在教学上缺乏针对性、实效性。专业课教育还未能挖掘课程思政对学生学术思想品德教育的潜力功能,导致专业教育与品德培养完全失衡,本科生、研究生学术诚信意识淡漠,学术失范行为愈发严重。
(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忽视了对大学生应有的知识产权教育
部分理工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几乎没有知识产权方面教学内容,在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只涉及依法治国、宪法、法律思维等内容讲授,而且学时极少,达不到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知识产权内容根本没有,更谈不上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大多数理工院校是通过专业课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如法学、经济学等专业,这样的课程设置无法培养理工科学生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普及。针对非法学、经济学专业学生,有些理工院校通过开设知识产权通识课程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多采取任选课形式,而不是必修课形式,没有引起学生重视,学生选课只是混学分,选课积极性不高。开设知识产权通识课程的院校,授课教师只是通过法学教师授课,授课内容仅就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讲解,况且选修课学时少,有关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内容缺乏,文献检索内容、企业信息内容无法涉及,与自然科学技术教育脱节,无法实现对大学生创新意识、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以创新人才培养推动理工院校思政教育改革的对策
(一)构建高校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
树立“三全育人”理念,构建高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营造和谐、充满正能量的学习生长环境。高校团组织要注重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管理,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健全对大学生诚信行为的评价体系。高校其它部门要加强校风建设、学术文明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把诚信教育与这些文化建设相结合,形成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协同育人机制,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力,引领大学生树立正确学术价值观,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满足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加强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
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包括知识价值意识、创新意识、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知识、鼓励创新,惩治模仿、抄袭。思想政治教育理应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计划中,针对本科生、研究生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通过对知识产权基本制度学习,培养学生知识价值意识。知识产权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创新性,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是知识产权获得授权、保护的结果,保护知识产权,目的一方面在于激发人的创造力,另一方面促进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教育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形成。知识产权教育以知识产权通识必修课为主,还可结合其它课程进行,如在《形势与政策》课中以知识产权为专题,围绕最新的知识产权动态,了解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贸易、科技发展中的重要性,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还可将知识产权课程纳入到其他专业的必修课程中,科学地设置课程结构,结合具体专业课程所涉及前沿科技内容,培养学生科技钻研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从各方面努力营造知识产权利用、管理及保护氛围。
(三)针对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
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必经之路是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必修课比选修课强制性更强,若开设选修课,学生积极性不高,选课人数少会导致课程停开,因此,针对本科生、研究生学科特点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本科生知识产权课程应在学生学完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后,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开始学习时有针对性根据各专业需求开设《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概论》课程,可设为32学时。课程内容应根据各专业需求设定,如艺术专业、计算机技术专业应侧重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其它理工科专业应侧重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在法律规则学习基础上,加大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实务操作技能,通过实务学习熟悉知识产权利用(如,许可、转让实务),知识产权保护(如,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与仲裁经典案例)。硕士生学习阶段也应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在本科生知识产权通识课基础上侧重提高学生对知识产权信息收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与利用技能,提高学生管理、运用知识产权能力。
(四)针对研究生开设学术道德教育必修课
1.当前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意识是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和情感等的总称,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形式等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体现的是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知识产权意识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多种成分的复杂体系。不同层次主体的意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同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以及律师的意识固然重要,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弱和正确与否,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作用也是显著的。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提高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2004年11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高校要在《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中增设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以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亦明确要求,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指出:“鼓励引导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建设,开设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辅修课程,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但由于相当一部分高校对知识产权意识培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并不重视,所以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虽然不能说是空白,但是力度确实极其有限。这直接导致了当前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为对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及学术道德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进一步研究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选取了山东省部分大学的在校研究生(不包括法学专业)为调查对象,在山东高校中进行了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学生对知识产权的总体认知水平不高。学生中总体上认为自己对知识产权知识相当熟悉的仅占3.1%,认为自己对知识产权知识有些了解的占35.0%,略有耳闻的占55.3%,几乎毫无所知的占6.6%。可见当前高校研究生的知识产权知识普遍比较贫乏。
2.高校学生中与知识产权相关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比较普遍
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作为一种世界性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在我国愈演愈烈。高校作为科学发展的火车头,文化创新的策源地,其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更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先生认为:包括北大在内,没有一个高校的教师没有发生过抄袭剽窃问题的,没有一个高校的学生不存在抄袭剽窃情况的。郭世佑先生则认为“凡是在我国学术界存在的学风不正与学术失范现象,无论是低级错误,还是‘高级’错误,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都不难找到可以对应的根据。”可见,高校学生中学术道德失范现象比较普遍。通过文献分析可以归纳出当前高校学生中广泛存在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主要有: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2、伪造或者篡改调查、实验数据;3、论文署名搭便车及不知情的挂名;4、一稿多投、多发;5、不当注释等。笔者所在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当前研究生在学术论文撰写及发表或完成论文作业中,87.4%的同学曾有抄袭行为;32.3%的同学曾有修改、伪造实验或调查数据行为;63.7%的同学曾引用他人观点而不注明出处;35.8%的同学曾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18.0%的同学曾一稿多投。上述数据显示,排在前三位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分别为“抄袭(剽窃)”、“引用他人观点而不注明出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而这三者都和知识产权紧密相关,既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同时又是违反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所以,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
二、当前的学术道德建设研究忽略了知识产权意识因素
国内外有关学术道德问题和知识产权教育的研究较多,但是,把知识产权教育与学术道德建设二者结合起来研究的则很少,几乎是空白领域。已有研究偶有提及,也往往是一带而过。笔者认为,当前学术道德研究忽略了知识产权意识因素。检索相关文献,可以发现,计算机之父、英国科学家查尔斯.巴比吉(1791-1871)在1830年发表《对英国科学衰落的思考》一文,最早对学术不道德行为做了研究。国内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以邹承鲁院士为主的科学家的联合推动。2000年以后,学术道德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随着国内关于学术不端前期研究的逐步积累以及对其关注越来越多,相关的论文、专著和译著数量快速增加。分析已有研究不难发现,关于研究生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原因,当前学者们一般从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如傅立民、孙中华认为,“造成当前研究生学术失范的不但有个人因素,也有制度原因,更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学术政治化和经济化是社会大环境,学术共同体内部激励机制的功利化和约束机制的弱化是社会小环境;而部分学生学术价值偏离和道德失范既是学术失范的结果,也是学术失范的原因。”关于主观因素,学者们一般认为主要是“研究生个体价值观念扭曲,诚信意识缺失,学习目的功利化”。更多的学者则归因于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首先,是探寻制度性因素。如评价机制不合理,学术规范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度缺位等。其次,是社会环境因素。如整个社会诚信氛围的不足,社会环境的急功近利以及官本位等传统意识的影响。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当前学术道德研究忽视知识产权因素是一重要缺陷。
三、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教育,重建高校学术道德
既然知识产权意识缺乏是当前高校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为重建高校学术道德,就必须大力培育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如何培育高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呢?根本在于教育。知识产权意识不能自发形成,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实现知识传授和观念教化的双重目的。知识产权法制教育是提高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途径。所以,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应当成为高校学术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提高学校对知识产权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12所重点高校进行的知识产权教育情况调查不难发现,大部分高校对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不够重视,甚至认为它可有可无。重点高校尚且如此,其他普通高校就更可想而知了。因此首先要提高学校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使其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对于重建高校学术道德的重要作用,加强其对知识产权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
(二)明确知识产权法制教育的目标
学术道德视野中的知识产权法制教育,不同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教育的博大精深,属于通识教育范畴,具有自身特殊性。知识产权法制教育的目标应设定为:通过传授必要的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使大学生初步了解知识产权制度,认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三)关于教学内容。
确定教学内容时应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努力实现针对性、普及性、实践性、新颖性的统一。具体讲,在内容选择上,首先,应注意针对性,重点突出学术道德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其次,不必求全求深,应以普及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精神为主。最后,在内容表达上,应深入浅出,并大量引入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吸引力。
(四)关于教学方式。
根据教学内容和对象特点,教学方式应突出灵活性、多样性和趣味性的特点,并注重实效。可考虑选择多种方式,如列为必修课、选修课、开设专题讲座、经常举办知识竞赛、问题答卷等。
(五)关于师资队伍。
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化保护:缘由与框架 (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角色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一个完整的动漫产业链主要包括三大环节:第一阶段为漫画作品原创并通过图书、杂志、报刊等载体表达;第二阶段为动画制作并以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网络动漫等形式开发和传播;第三阶段为动漫衍生产品开发和后续滚动再开发。①随着现代动漫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动漫产业已发展成为集网络运用、手机游戏、多媒体产品、动画卡通、体能智能训练课件等为一体的庞大产业链。动漫产业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以艺术原创为生存基础的动漫产业链,视知识产权为生命线。一定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是动漫制作、发行、营销的终极目的。在动漫产业链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创造性劳动,均具有知识产权化的法律需求。只有给予动漫成果以产权的保护,才能为权利人提供创新的最有效的激励,才能促进动漫产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决定整个动漫产业存续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动漫产业要取得长足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切实维护动漫产业中的各种知识产权利益。 (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化保护的制度框架:法制、体制和机制的检讨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立法方面,符合国际规则、适应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初具模型。法律实施方面,根据我国国情确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经开始发挥作用。然而,面对动漫产业这样一个知识产权聚集的新兴行业,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制、体制和机制仍捉襟见肘。 1.法制的分散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法律制度虽然基本上可以涵盖动漫产业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领域,但因各制度之间相对独立,无法进行整体保护,对动漫产业领域内日益猖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抑制显得力不从心。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现有规定,知识产权的类型与内容具有法定性,动漫产业中的智力成果只有具备“作品”、“商标”和“专利”的实质条件才能分别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与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随着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创造性的成果很难归入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例如,动漫形象包含的一些个性化因素因达不到著作权法的“可版权性”与商标法的“可区别性”要求而无法得到保护。①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的获取并不能给产权人提供全方位的、无缝隙的法律保护,以传统知识产权法为依据的保护并不能实现廉价、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要为动漫产业提供全面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我国亟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健全相关的法制。 2.法律实施体制的割裂化 我国法的实施体制往往强调专业化分工,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各司其职。依照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分别由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个机构分头管理。管理机构的分散,政出多门、功能的条块分割造成行政管理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职权划分不清,往往有利或好管的争着管,形成“执法密集地带”,导致交叉执法、重复处罚,严重违背了行政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无利或难管的则互相推诿、各自为政,形成“执法空白地带”,致使相对人有机可乘,从而严重削弱了行政执法的强度。目前的知识产权审判涉及多个审判庭,有关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别在相应的审判庭审理。这种多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格局,造成了许多问题。②例如,不能以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综合解决动漫知识产权纠纷。“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国迫切需要能够形成合力的法律实施体制,确保良法之治。 3.运营管理机制的个体化 动漫知识产品的运营、管理主要依赖个体企业的资源与能力。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和管理能力有限,一直是我国动漫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软肋。动漫企业在创业之初,将精力、人力、物力更多地置于对动漫产品的开发创作,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视不够。许多动漫企业未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在明确产权归属、激励职务发明、解决纠纷、知识产权运营、无形资产评估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另外,由于我国动漫产业中小规模企业居多,这些企业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又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宜,往往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兼管”,使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即使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能力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应对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业务。能否科学把握动漫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关系,提出切合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动态保护、全面保护需求的法律制度措施,将直接影响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壮大。解决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应立足动漫产业知识产权聚集的特性,采取整体化的进路,在法制、体制和机制的制度创新框架中寻求解决对策。 二、促进立法制度的融通 (一)版权为基础的扩展保护:“在先权利”与“商品化权”的运用 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起源于产业链第一阶段的漫画作品和第二阶段的动画作品,著作权是权利人在现实中最需要保护的权利,其他衍生的权利实际取决于作品的成功,具有权利保护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尽管动漫知识产权的法律需求具有多样化和复合性,但动漫产业实质上是一个以版权保护为起点和核心的知识产权聚集体,我们可以通过扩张版权的保护,解决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利冲突,提升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的互补与衔接程度。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已经有在先权利的规定,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融通架设起了桥梁,只要承认著作权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就可以对抗他人涉嫌侵权的外观专利和商标。所以,现有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策略首先应该充分运用著作权的在先权利保护规则,防范他人抢注外观专利和商标,并且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其扩展适用到包括域名抢注等侵权领域。在先权利保护具有明显的低维权成本的优势(无需注册),但是它的适用必须解决一个前提条件,即权利的客体必须构成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单个动漫作品的名称、人物形象及其名称、标志性的话语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存在不确定性。因为著作权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整体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这种使用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目前的著作权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司法实践中,电影《五朵金花》著作权人的败诉值得借鉴。①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商品化的动漫作品的角色等的保护不足,可以通过对著作权法进行扩大解释,赋予动漫作品创作者“商品化权”来克服,将动漫作品中可商业化应用的某一构成内容纳入著作权的一种,他人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动漫角色需经动漫创作者同意。此处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将动漫角色、作品名称等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装潢、形象改编、制作出售立体形象和衍生产品、注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商业化活动中。动漫作品商业化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p#分页标题#e#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其所规定的公正、诚实信用等一般的商业道德准则可以作为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若经营者在商业上窃取、不当使用动漫智力成果,损害动漫产权人的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样,在动漫侵权行为不能落入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条款,例如,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和“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维权的法律依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将动漫角色使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盗用动漫角色的知名度和市场吸引力而获取相当的利益,相关经营者可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保护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在整个动漫产品创制过程中,商业秘密权也是保护原创动漫的重要途径。在申请专利之前,大量动漫制作技术和方法都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获得保护。商业秘密权因其客体的非公开性,获得动漫作品特殊制作技术拥有者的青睐。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或者补充工业产权法,或者对于这些法律不能保护的情形给予保护,为实现该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是灵活的,能够适应市场行为的所有新形式。②除了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性规定,我们应该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创设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克服具体列举难以穷尽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局限,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拓补作用。 三、推进法律实施体制的整合 (一)建立相对集中的执法体制 动漫产业的高侵权、高风险性特点决定了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采用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应改变传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侧重事后“行政救济”领域的被动局面,强化事前的监管和日常的服务工作,更主动地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强化行政执法的效能,首先应理顺执法体制,进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解决多头行政的局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许多共性,目前各专业部门保护知识产权所采取的执法措施和手段大同小异,而且各种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往往交织在一起,完全可以合并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机构来协调管理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实现动漫产业链知识产权整体化保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精干效能、权威独立的专门动漫产业管理机构,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进行相对集中的管理,可以改变动漫产业现有的“多头执法”状况。为解决动漫产业发展中的体制瓶颈,我们应当有效整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资源,尽快实行动漫知识产权工作的归口管理,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合为一体,提高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效能。有专家已经指出,可行的整合方案之一就是将现有的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起来,划归一个部门负责,该部门之下则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设立知识产权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上产生分歧,则由该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在统一管理的行政体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可以通过建立多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实施行政综合执法的方式达到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集中执法保护的目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实行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综合执法,可以统一调配动漫产业监管部门各专业机构的执法力量,使分散的执法得以整合,有利于增强执法合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时效性,有利于规范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权利。为实现知识产权执法的联动,国务院早在2004年便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负责推动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商务部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专门设立了保护协调司,“主要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并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与中央层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适应,地方各级政府也应设置类似的机构,建立起制度化、常规化的联动机制。 (二)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统一审判体制 虽然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与行政案件有着质的区别,但三者并非泾渭分明、相互排斥的关系,三者存在很多共性的东西。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的设置应与时俱进,设立一个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救济,可以实现多元的价值目标,既可实现民事保护的补偿需求,又可以通过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追究达到对违法行为惩戒。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一并追究动漫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与统一性、加强法官专业化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密切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之间衔接与合作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方面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的采纳,既是基于知识产权案件特殊性的理性考虑,也是顺应国际经验和国际惯例的发展趋势。目前,欧盟各国纷纷成立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日本2005年设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其实施依据均是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殊要求。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目标在于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资源,充分协调和运作民事、刑事、行政三种审判体制于一体,打破原有的法律框架和思维定势,因势利导,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效益的最大化。①司法实践中,上海浦东法院、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已经开始尝试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判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在“三审合一”的思路下,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审判体制的创新,在有知识产权审判权的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统一处理知识产权的案件,甚至在条件许可时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此外,鉴于动漫产业中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是公权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实施类型,两者也应该相关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发挥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保障作用。#p#分页标题#e# 四、实现运营管理机制的集中 (一)实施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具有聚集性与复合性,而且产权商业利益的实现具有高成本和不确定性,这使得单个的动漫企业无暇运营、管理和保护其知识产权或者没有能力实效高效的运营。克服知识产权人自行管理弊端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是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动漫产业链中相关知识产权的运营(包括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和维权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和进行涉及动漫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和诉讼)。集体管理组织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具有集中管理的规模效益,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而且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的方式,有效地维护和实现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集体管理组织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直接为动漫知识产权人挽回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在著作权领域已经建立了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这些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运作,今天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职能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们探索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全可以借鉴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成功经验和组织模式,建立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实现整体化保护的目标,实现规模管理,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动漫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运作,包括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但应当注意: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的内容不限于著作权,应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内容。从整体保护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明确动漫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 (二)发挥动漫行业协会的公共管理作用 对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我国动漫企业及作品创作者缺乏深层次认识,对动漫产业链各个阶段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特点研究不足,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了解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不充分和经验不足,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如果亲力亲为地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运营和保护,往往力不从心。弥补企业自我管理能力的不足,不可能再指望有限的政府施救,需创新社会支持机制,从公民社会获取一揽子管理服务。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鼓励根据动漫产业发展的集聚程度成立不同层次的动漫行业协会。 当前,我国尚未成立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积极探索由动漫行业协会实施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的可行方案。行业协会充当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是由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行业自律、行业维权和行业助跑”的重要战略地位以及独具特色、不可替代的战略功能决定的。①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为行业内部的成员企业提供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由成员企业自愿组织成立或由成员企业构成,具有集体组织的属性,这为集体管理提供了成员基础。行业协会具有实现企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和维权服务,促进产业的整体发展和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这是集体管理的功能基础。 动漫行业协会作为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的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在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研发、运用、管理、保护平台中的桥梁作用,搭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在动漫产业链的每个阶段提供更专业的运营、管理和维权服务,实现动漫产业链知识产权的整体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