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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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1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平等主体间因无形财产而产生的专有权,是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智力成果,表现为包含有新技术方案的产品、方法。保险产品中的创新成果符合知识产权的定义,应该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产品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险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产品上。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产品数量虽然很多,但产品的同质性很高,许多都是把国外和其他公司的产品简单拿过来,真正根据社会需求和消费习惯自主开发的产品很少。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必须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才能满足人们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各保险公司之所以满足现状,不在保险产品研发与创新上下大功夫,开发能力有限只是表面的原因,其真正症结在于我们还没有规范有效的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新条款一经面市,其他公司效仿跟进,占据了产品创新形成的利润空间,大量的研发投入得不偿失。

    同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有阶段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如果说在刚起步时期确实不具备自主研发的能力,卖别人的产品尚在情理之中的话(在规范的市场秩序中应通过购买获得使用权),那么,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保险市场也面临着由粗放到集约,由外延式发展到内涵式发展的转变,对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保险产品创造的激励、引导机制。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的最基本的机制,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最高目的。它通过在法律中确认知识产权关系、关系的主体、客体的法律地位来实现。知识产权法为保险企业提供了实现其利益的最有效的行为方式。通过规定权利授予、禁止性义务和积极作为义务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引导。

    其次,应建立保险产品创造的保护机制。包括权力主体对其保险产品知识产权的使用、让渡的规定,以及对侵权行为认定和制裁的规定。知识产权法一方面对合法行为予以确认和肯定,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尽可能恢复到未被侵害时的状态。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2

一、科技创新的内涵

1.科技创新的含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30年代的蒸汽革命,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电力革命以及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科技革命都是典型的科技创新。总结这些实践,有学者这样表述科技创新,它是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创新,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就是要在科学前沿研宄和高新技术领域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并通过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创造新的经济价值。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创新。”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科学创新,是探索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创新,其直接目的是认识客观与主观世界,追求真理,解释世界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技术创新,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创造新工艺!新技巧、新方法、新手段及新产品的活动。两者没有绝对的区分,在实践中这两者往往都能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两者也都是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关注的内容。

2.科技创新的特征

现代的科技创新具有以下特征和趋势:1)大量出现迅速淘汰型、互补型与跳跃型的技术创新;2)改造型的科学创新趋向于用更新型的科技创新来替代;3)多数发展中国家从以引进型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发展到以消化独创型和出口型为主体的科技创新;4)科技创新的生产类型具有从大量生产到成批生产以至单件生产类型的反趋向;5)科技创新的重点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到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以至风险密集型企业。

二、知识产权的内涵

1.知识产权的含义

一般地认为,知识产权一词来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我国台湾地区译为‘智慧财产权”日本译为“知识的所有权”我国大陆自70年代以来多数译为‘知识产权”现己为学界普遍采用,并为公众所接受。依据通说,知识产权指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在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人身权?学者一般也将其划归为财产权[3](P79)。对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知识产权应包括以下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由于该公约第16条明文规定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己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它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载体可以是有形的有体物,如图书、光碟等,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却是其承载的内含--在其中的智力信息。

(2)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专有权,以独占实施权利为核心内容。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专有,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碍或侵犯,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实施或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

(4)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空间范围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5)法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具有法定性。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三、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前提,同时又是直接调整充实、完善知识产权内容和体系的原动力。反之,在法制社会里,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直接保护和促进科技的发展。故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有着特殊的密切的关系。

1.技术创新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科技直接带动社会的进步。由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不断获得发展和完善,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世界上己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成果多处于科技前沿且多样化,比如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微电子技术、网络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这使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面临着高新技术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尤其是在由数字化技术以及网络化技术影响形成的数字环境中,知识产权面临更新更大的挑战。只有科学地解决这些新问题,改革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不断产生的新技术,21世纪的技术创新活动才有良好的支撑条件,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才能再上一个台阶。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意味着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时代。

面临高新技术快速发展,世界各国正在加紧研宄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加速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和修改,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成果提供充分而不过度的保护。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扩展其范围,充实其体系,而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创新经济利益的实现,以鼓励科技创新。生产经营者拥有技术和品牌,是一种自然占有或事实占有,仅表明其取得某种科技优势和经营优势;只有获得技术与品牌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与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独占性占有,确保创新者对其成果的独占和独享,排除仿制者对创新产权利益的侵犯,使创新主体最大限度的享受经济利益。一旦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创新主体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支配权及相应的请求权,保护其自身利益。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丰厚的市场回报,必定启发和激励人们积极思考和实践科技创新,从而使科技创新建立在更广泛、更积极的基础之上,吸引广大科技人员和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中来。经济利益的取得,使创新主体不仅能收回前期投入,而且有能力继续进行新一轮的发明创造,使科技创新走向良性循环,不断扩大科技创新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国外,发明创造(专利、商标)估计己超过四、五千万件之多,技术创新人员可以通过专利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动向,从而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有效地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发展最新的技术和产品。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构建了法律平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处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创新成果一旦经法定程序确认取得知识产权,持有人就可独享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经济利益,这既有利于提高创新主体遵守同一规则的自觉性,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创新秩序,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产生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是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的有效保障。仅就规范知识产权侵权为例来说,现阶段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直接决定侵权行为法定成本的高低,它设计并规范关于侵权行为的制裁与惩罚方案、措施、办法等。从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情况来看,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均为通行做法,例如増加有关严惩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条款,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完善行政处罚措施等。这一立法趋势实际上是立法者对侵权行为成本与收益比例关系的调整,意在从制度安排上制止侵权行为泛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维护竞争秩序。

四、关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1.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缺少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我认为最首要的是在全社会努力促进,以不侵犯知识产权为荣的价值观的形成和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科技创新、创新发明、专利保护,同时也包括对青少年创新意识的培养。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是努力发展科技,促进源头创新要从青少年抓起,既要重视直接面向需求的研宄,也要重视源头的基础研宄。现在,一些世界上的大企业,他们创新了很多的专利,用这个专利去开发新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然后用得到的利润再来支持研发,加上自己的新思维,又产生新的专利,然后再支持包括基础研宄、公益性活动、青少年教育等,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2.加入知识产权连盟,强化维权效果

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侵权现象的多样化与严重性,仅靠单个企业的力量维权效果不佳。联合相关2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协会、联盟,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成为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的一些行业或地区也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联盟或协会,如2003年11月21日由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等16个城市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批知名企业如华为、中兴、广钢、韶钢、TCL、创维、康佳、美的等联手在广东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同年汕头市成立专利保护协会等等。

3.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

在文明的法制社会里,对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有一个完善科学的法律体制存在才是最为根本的。而基于我国当今知识产权法制现状的考察,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显得极为迫切。

首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内容有滞后性,缺乏科学性。立法机关应通过颁布新法、修改旧法等方法将其进行改进,进而扩大并明确保护的范围。同时,结合本国知识产权的特点在法律保护措施领域积极创新,寻求更佳的保护方法。

其次,从执法和司法完善这一法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规范政府各部门权责,理顺各层关系,必要时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理论上和实务上过硬的专职队伍,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正常运转。对创新的成果要严格依据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申请、登记与公布,并依法严格保护技术创新主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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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差距

所谓创新型国家是指那些把科技创新作为国家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从而形成日益强大的竞争优势的国家。目前全世界有20多个,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新加坡等。创新型国家具有四大特征:一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二是R&D投入占GDP的比重都在2%以上:三是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在30%以下:四是这些国家获得的美国、欧洲和日本授权的专利数占这三方专利总数的97%。当前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约为39%左右,R&D投入占GDP的比重为1.4%,对外技术依存度大于50%,获得的美日欧三方专利数占其总量的比例不足1%。可见,目前我国离创新型国家的标准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改革开放以来,从1978年至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67%,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3.3%左右的年均增长速度。1993年我国GDP增长速度高达14%,1994年开始放缓,1994、1995、1996年增长速度分别是13.1%,10.9%和10%。1997年到2002年我国GDP增长速度一直低于10%,但到了2003年,我国GDP又以迅猛速度增长,2003、2004、2005、2006年我国的GDP增长分别高达10%、10.1%、10.4%、10.7%。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过去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以大量的资源消耗为代价。以2003年为例,我国大约消耗了全世界27%的资源,仅换来了全世界GOP的4%的经济增长。2D06年虽有好转,但也不容乐观,这一年我国消耗了全球17%的资源,换来的也仅仅是全世界GDP的6%的经济增长。

总理在2007年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的目标,并强调“要引导各方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工作重点放到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上来,防止片面追求和盲目攀比增长速度,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温总理讲话对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重要指导意义,切实遏制住经济盲目增长的势头。然而今年第一季度我国GDP增长却进一步攀升到11.1%!这说明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并不顺利,以高能耗为主的工业扩张模式仍在延续。

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三大障碍

一是人口问题。我国人口超过了13亿。总理曾经说过,“13亿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多么小的问题乘以13亿,都会变得很大,多么大的经济总量,除以13亿,都会变得很小。”2005年世界各国PCT专利申请量排序,按总量排序前14名的依次是美国45452件、日本24800件、德国15981件、法国5710件、英国5100件、荷兰4493件、韩国4492件、瑞士3236件、瑞典2839件、中国2501件、意大利2357件、加拿大2317件、澳大利亚1962件、芬兰1884件,中国排在了第10位。但是,把这14个国家按每百万人的PCT专利申请量来排序,则就成了瑞士436件、芬兰360件、瑞典316件、荷兰276件、日本194件、德国194件、美国1 55件、澳大利亚98件、法国95件、韩国94件、英国85件、加拿大73件、意大利41件、中国仅2件,我国立刻就排在7最后。而且连倒数第二名的意大利每百万人口PCT专利申请量都是我国的20.5倍,更不用说第一名的瑞士是我国的218倍了。显然,按照人均的概念排序,肯定还会有很多其他国家排在我国前面。正因为人口问题,尽管2005年中国GDP达到22350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位居世界第四,但人均GDP仅为1703美元,只相当于美国的1/25,日本的1/21和世界平均水平的1/4,大体上相当于刚果、乌克兰、摩洛哥,全球排第110位。

二是资源问题。我国的土地资源是“一多三少”,即绝对数量多,人均占有量少,高质量的耕地少,可开发后备资源少。内陆土地总面积约144亿亩,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土地面积约为12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人均矿产资源占有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8%。铁、铜、铝、铅、锌、金等多为贫矿。45种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铜和铝等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1%、4.5%、79%、42%、18%和7.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只相当于是世界人均水平的1/7。我国600多个城市中,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而且水资源污染、地下水超采和用水效率低下,进一步加剧了有限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在世界上排第6位,但人均量分别仅及世界人均值的1/6和1/8。森林覆盖率为13.9%,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2,在世界上排名100位之后。几十年前我们曾经引以为豪的国家“地大物博”的说法恐怕用“地大物薄”来形容才更为贴切。

三是环境问题。我国过去的经济快速增长不仅是靠过度消耗资源换来的,而且还以环境的破坏为代价。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约占70%,是少数几个以燃煤为主的国家之一,污染严重。2006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如果在现有的治理技术水平下全部处理2004年点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需要一次性直接投资约为10800亿元,占当年GDP的6.8%左右。同时每年还需另外花费治理运行成本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照这样算下去,如果2004年的环境破坏得到彻底治理,那么这一年GDP的实际增长仅仅为0.63%。当然,我们没有花费10800亿元加上2874亿元来治理,但5118亿元的经济损失必须从当年GDP中减去,那么2004年的真实GDP增长则是6.74%,而绝不是10.1%。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007年1月3日说过,当前中国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与经济的矛盾空前突出。改革开放20多年取得了西方100多年的经济成果,而西方100多年发生的环境问题在中国20多年里集中体现。20多年的成果与20多年的污染,过度消耗了资源与环境。环境资源问题已经对建设“和谐社会”构成了严重挑战。

三、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创新发展之路

上述三个问题将进一步制约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搞不好会得失相抵消,甚至导致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家发展方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切不可“吃了祖宗的饭,断了子孙的粮”。

可持续发展可以包含三种模式一是资源节约型,即尽量节省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这在很多国家都已经成为公民意识和经济政策。但是,哺育人类的地球所能提供的资源终归是有限的,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用一点就少一点,节约资源充其量不过可以延长资源耗竭的时间。二是循环经济型道路,把生活废弃物当作资源重新使用,循环往复,力争永续利用。有一句话说得好, “世界上没有真正的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然而,任何资源做到永续利用都是不可能的,每循环一次都有一定的损耗,而且重新利用还要耗费能源甚至其他的资源。三是创新型道路,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方式的革新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新型道路是以人的智慧和知识为根本性资源,即智力资源主导的发展模式。智力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而且愈用愈丰富。将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结合起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所以说,创新型发展道路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如何在不太长的时间里通过创新型发展道路实现我国的跨越式发展,跻身于创新型国家行列,我们不仅需要加强技术创新,努力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更需要制度创新,通过制度保护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是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制度保证。

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鼓励创新,它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激发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在知识产权制度下,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生产力特征,也是先进文化的一种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保护先进文化,就是鼓励创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实行“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即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相互衔接,共同构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也是最根本的保护途径;但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历史很短、民众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司法保护还不能全面应对众多知识产权纠纷,我国也采取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保护措施。行政执法具有快速及时、积极主动、投诉方便、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很适合当事人不愿意激化矛盾、尽快解决问题的心理,也符合中国人民“礼之用,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因此,行政执法保护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方式。

通过“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成效显著。仅以2006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为例,这一年,在专利权保护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227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43件,结案973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3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933件;出动了20,475人次,检查商业场所7,780个,检查商品2,968,249件,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12件,接受其他部门移交案件35件,与其他部门协作执法469次。在商标权保护上,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广的大要案件,全年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0,534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9,562件;共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3,036万件(套),罚款3 98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252件、涉嫌犯罪人263名。在著作权保护上,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案件10,559件,结案10,344件,其中处罚8,524起,调解1,585起,移送司法机关235起:共收缴各类盗版品7,300多万件,其中查缴的盗版图书1,800多万册,盗版期刊100多万册,盗版音像制品4,800多万盘,盗版电子出版物201多万盘,盗版软件379多万张,其他各类盗版品24多万件。

另外,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上,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2,473起,涉及侵权货物数量近2亿件,案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在公安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上,全国公安机关以深入开展“反盗版白日行动”为着力点,全力开展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共检查出版物销售市场和经营单位10.5万家次,收缴盗版影响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各类非法出版物2,831.6多万件,破获各类侵权盗版案件2,300多起;全年收缴非法光盘生产线14条。在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上,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19件和14,056件,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3.196件和3,227件,商标案件2,521件和2,378件,著作权案件5,719件和5,751件,技术合同案件681件和66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256件和1,18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46件和844件;共受理和审结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新收再审案件42件。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上,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2,27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508人,其中有罪判决3,507人。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来说还有很多不适应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给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观念障碍;二是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体系分散,多头管理:三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还远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四是现行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五是知识产权执法手段严重不足,六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使得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第一,理顺国家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体制,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高效的体制保证。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体制是分散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管商标,国家新闻出版署分管版权,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都有植物新品种的管理职能,海关总署、文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都负责相应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这种“多龙治水”的管理体制难以形成合力,造成管理协调乏力,管理资源分散,管理成本高,管理效率低。也为外商在我国实施各个击破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便利。因此,亟需在国家层面上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体制,譬如成立知识产权部或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统一管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专有权、地理标记专有权等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事务,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方便而不是设置障碍。

第二,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正斤级行政单位的2家,正厅级事业单位的3家,副厅级行政单位的7家,副厅级事业单位的15家,正处级行政单位的3家,正处级事业单位的1家,独立建制的15家,由科技厅分管的16家。条件好一点的有执法车,有工作经费:条件差的连起码的工作条件都不具备。地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这种参差不齐的局面严重制约了保护知识产权职能的发挥。因此,应率先整合地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国家层面上的管理整合打下基础。

第三,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的实施才仅仅20多年。除了专业人员外,普通老百姓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怎样保护知识产权,都感到很陌生。而且,我国自古就有“偷书不算贼”的传统观念,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这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产生和加强设置了思想障碍。因此,要使我国民众树立“侵犯知识产权为耻,保护知识产权为荣”的观念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4

日前,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备受关注。11月20日,一个有“V”认证的博主“北美省钱快报”转载了一个叫做“miki”的中国留学生发的帖子:“我住在学校的宿舍里,今天突然断网了。然后我被告知 network suspended(网络被暂停),因为违反了学校的network policy(网络政策)。 我是在人人影视上下载的美剧,一直以为从中国字幕组网站下美剧肯定没事……结果收到了NBC universal(美国国家广播环球公司)的来信,说我是非法下载,让我立即删除。” “miki”说,如果以后再发现有类似的行为,他有可能遭到。

“北美省钱快报”转载的这条微博几天内就被转发了3000多次,并被跟了700多条评论。很多人表示,见识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厉。

有媒体报道,其实,这些年陆续有中国留学生在美国留学时下载电影或美剧被学校警告,甚至被电影公司告上法庭的情况也有发生。在国内习惯了通过互联网下载电影、歌曲,到了美国却成了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对以后这些学生在美国申请工作等其他事务带来影响。

记者发现,微博上也有很多人庆幸国内在这方面要宽松得多,现在在网络上用下载软件下载电视剧、电影和歌曲,几乎是随随便便的事情,很少有人会为此而付出代价。由于维权难度大,相应的版权方一般对此种行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但是从国家层面上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宽松并不是好事情。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私权,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更为重要的是,在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后,知识产权往往蕴含着极大的经济能量。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让创新者、创造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激发他们创造、创新的热情,从而推动一个国家新科技、新技术的发展,并为这个国家积累巨大的财富。也由于这样的原因,目前美国、英国和德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比较严格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在美国,正是有比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才促使微软、苹果、Google等一些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从而涌现出了比尔·盖茨、乔布斯等一些创新领域中教父级的人物。

如今在美国,甚至有时你刚有一个创意,或者一个想法,就马上会有人来告诫你,这个是你的专利,需要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

近些年来,我国也有不少人反思:中国为何出不了乔布斯?中国为何不能崛起像苹果手机那样的产品?

一个首要问题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执行上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相关管理部门的失职、轻视或者是忽视,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很多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尽管各地不时会有一些运动式的执法,但是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导致随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依旧层出不穷,随意抄袭、复制、下载等现象随处可见,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这种现象也变得越来越严重。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5

关键词: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 人 财 制度 战略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是企业持续高效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则兴,不创新则亡,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无情法则。技术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使企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的结合起来,发挥最大的效用,创造最大的价值,这是企业经营者、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者都应探讨的问题。本文从人、财、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谈“人”的问题。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应由相对独立、固定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是企业的发展之本,科学的企业管理不仅要把基本的组织结构搭建出来,还必须明确已经构建出来的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中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工作显得越发重要起来。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一般都由专门的管理部门来负责,并直属总公司的经理管辖,是企业中技术与经营两个部门的支撑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技术部、经营部共同组成企业的核心,与生产部、财务部一道组建成企业最高层组织管理机构。而国内大多数企业是在技术研发部门中设立部门或专人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并没有独立出技术部门,而这些部门或专员往往还要兼顾其他工作。在多数企业中从事该工作的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既不是与技术相关专业也不是知识产权专业出身,有的专业甚至相差甚远。这种局面造成知识产权工作过多地依附于技术研发,出现“技术走到哪,知识产权才跟到哪”的现象。没有使知识产权工作走在技术创新的前面,起到指导、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研发部门是企业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大脑”,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合作伙伴。不同的位阶会造成两个部门在协调彼此关系时既要注意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更要注意的是彼此的协调和协助关系。无论是处于何种位置,知识产权工作都应给予研发部门战略上的指导作用。同时研发部门可以提供给知识产权工作人员重要信息。研发部门的人员由于专注于技术,对技术上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敏感度,也可能最早发现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发展方向。另外,知识产权工作还需要集中企业的一切资源,包括财力、人力、市场等对研发部门的技术开发过程进行协助。不管是哪一类管理体制,都有其共同点与各自的特色,知识产权部门都应处于总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位置中,与技术部门、经营部门密切联系,将授权后的知识产权工作统一管理,成为总公司的智囊部门。

其次分析“财”,即技术创新投入与知识产权投入。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研发水平低下、创新能力不足、高端市场占有率低的问题,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更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虽然中国的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2%。从专利构成来看,中国人申请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其余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中国一些著名的企业商标在国际市场被抢注。如同仁堂、景德镇等传统老字号在国外遭遇被抢注的事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提高中国企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2008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将“企业近三年研发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须条件,强调科技研发工作的投入产出。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满足的首要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即强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及产权的保护,这也说明知识产权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必须要有投入。

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知识产权也不是凭空产生的,需要必要的投入。这方面正是国内企业最欠缺的。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中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知识产权的产生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知识产权的管理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知识产权的运作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知识产权优势的取得更离不开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要想在知识产权方面逐步地建立自己的优势,首先要大力提倡创新,其次强调要有必要的投入。其原因有三:一是新技术的产生需要调动发明人创新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承认智力劳动成果是有偿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中第六章明确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这就从国家制度层面规范了对发明人的奖励办法,有利于新技术、新成果的产生。二是知识的占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就是将知识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占有,这种保护形式需要一定的投入才能获得。三是要保持知识的有序、健康、合理使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一定的投入才能同时享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科技投入也愈来愈大,企业的研究成果如不能得到完善的保护,就是浪费研究投资和开发经费。没有专利的保护,就不能收回科技开发的投入,更不能获得高额回报,也就不能为下一轮技术研究与开发准备资金。

最后讨论知识产权战略与制度。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教育等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归属。一般国外及国内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都是在遵守国际公约、各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各国公司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如IBM公司、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富士通公司等均采取签约或制定公司规定的办法,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国内有的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人持有。

第二,奖励机制。除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外,各企业也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奖励机制,保证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鼓励创新的效果。

第三,教育与培训。知识产权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课程教育,这种属于普法式的教育,是对员工的基本要求。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本部门人员的培训,这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只有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指导及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知识产权运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材料介绍,在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科研时间60%,节省研究试验经费40%。因为,专利文献可提供很多技术素材、系统的统计分析,不仅可以大大开阔眼界,而且又能从中得到启发,提出发明创造。

第五,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国民营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与国外企业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的民营企业应借鉴发达国家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做法,把争夺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往往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对于国外企业滥用诉权和知识产权时,应当敢于大胆或应诉。只有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才能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68-03

一、国外主要国家及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美国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美国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来已久,早在1970年开始就已经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申请进行了受理及认定,而且,在美国,商业方法早已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的《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是美国开始对金融行业商业方法授予专利的立法体现。1998年的Signature金融集团案,是美国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的标志。之后,对于此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的争议使得Signature金融集团与道富银行对簿公堂,经过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判决,最终认定了此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这一案件,是专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司法制度对其进行适时调整的经典案例,这一判例的出现使得金融领域中越来越多的商业方法得以创新出来。此后,美国金融机构便开始积极地申请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和授予量都快速增长[1]。

(二)欧盟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问题上,相对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而言,欧洲专利局对待商业方法专利要更为严格。欧盟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处理是以欧洲专利公约为主要依据的,该公约规定,商业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美国对于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的做法出现以后,欧盟国家意识到若将银行业的商业方法排除在可授予专利的范围外,会造成本国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故自1999年以后,欧洲专利局开始考虑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并予以保护。2000年,欧洲专利局管理委员会在其第80次会议上指出,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应该按照其他专利申请一样的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包括新颖性、发明步骤和实用性,但同时强调,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要以非显而易见的方式解决一个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2]。目前,在实践中,商业方法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包装在欧盟获得专利权。

(三)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专利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随着外资银行大量入驻中国,内资银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消息,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专利申请及授予的数量逐年增加,但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发明专利仅占较小比重,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基本没有涉及。当然这和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无关系。《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现在相关的专家学者也对此问题持不同的见解,而且实践中也没有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的先例。

在商标权保护上,境内银行对于金融产品申请商标权保护的数量很少。

在著作权保护上,商业银行能够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只能是在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域名登记方面,但根据中国银监会调查显示,国内银行在此方面的著作权申请数量很少、质量很低,严重影响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意义

在信息社会中,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一些国家和跨国企业正凭借着其所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大量的知识产权,逐渐成为“有脑袋无身体”的指挥者。如,耐克运动鞋的生产者,通过向其他国家输出知识产权,而无须运用自己的劳动力与资源,就分得了社会生产所创造的巨大财富。另一些国家则正在演变成为“有身体无脑袋”的简单制造者。如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

这种情况在金融业中同样存在。知识和科技的结合,已经使得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成为了当前金融竞争的一个战略制高点[3]。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都非常注重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不仅在本国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研发金融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视为未来激烈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而且已经将触角延伸到了发展中国家。这种做法大大增强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高了自己的竞争力,同时也打击了国外的竞争对手。更令人担忧和感到恐慌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商业方法的范围非常宽泛,因此,此种专利出现后,外资金融机构都积极投入到这类专利的申请。但我国《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无此类案例。在对商业方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我国已经远远落后于外国的竞争对手了。外资银行早就意识到,相对于我国的内资银行而言,其有两大问题,一是营业网点不足,二是刷卡难,大力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正是解决这两大问题的良方。目前,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多核心技术都已被外国的商业银行申请了商业方法类的专利权。金融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自己的专利,要么会被迫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要么退出网上银行业务的危险。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延续下去,势必会对我国银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影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项: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

(一)专利权保护

对金融创新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最有效的途径是授予其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的发明创造可以授予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金融服务越来越多地以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保护就由传统的金融产品专利、管理系统专利等转变为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能取得该领域的专利权对于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产生决定性作用,基于此,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受理商业方法领域的专利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已经取得专利权。我国商业银行应紧跟国际潮流,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应该放开,否则我国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二)商标权保护

商业银行商标,是商业银行的无形财产。商业银行商标作为一种财产,主要是通过其代表的信誉表现出来,而且这种信誉往往会与一个国家信誉及国家安全相互关联。其中具有区分功能、来源功能、质量功能、广告宣传等功能[4]。虽然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及法律体制的差异,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成熟的国家,对于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商标权保护已经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权的授予还没有完全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法律规定也不完善,应该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金融创新领域中的金融服务设计的反仿冒问题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于商标权的授予上采用的是使用原则或注册原则的混合原则,因此无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适用的余地。大陆法系国家,多以注册原则作为其商标权获得的基本原则,未注册商标很难获得商标法上的保护,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都制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立法。我国亦如此。但是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规定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办法。因此对于反仿冒问题的解决我国在立法上处于一个真空状态,急需立法来填补这个空白。

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几年来各方面不断的努力,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外资银行相比,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内部缺乏管理制度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在逐步扩大,触角已经伸到了商业方法领域,对于商业方法已经授予了专利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占得了先机。然而,“金融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中资银行中并没有受到普遍重视,这是因为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滞后,还是银行的意识跟不上去?这会带来什么后果?”①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顺德先生回答:“我国不是法律滞后,而是社会的意识不足。”我国银行业的专利意识普遍比较差,很多领导要么根本不懂,要么就专利意识薄弱。据调查,目前中资银行几乎没有专人负责金融专利工作,很多银行的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对金融专利保护没有明确的概念,更谈不上制定相关专利策略或应对措施,知识产权在国内金融界处于一种类似空白状态[5]。国内银行没有进行专利开发的积极性,或是开发出来了也没有意识去保护,这就给了其他竞争对手钻空子的机会。我们许多企业往往是在这方面吃了大亏之后才开始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有时候可能已经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保护意识淡薄带来的直接的一个后果就是企业内部缺乏管理制度。内资银行很少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即使设立了,也只是做些日常事务性的工作,缺少对企业具有重大意义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外国知名企业内部均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整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务。分工详细、职责明确。我国在这一点上与外国企业有很大的差距。

2.研发能力严重不足、专利数量较少、质量低

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专利研发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其实国内各大型商业银行均有自己的研究开发部门,但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其一,意识决定行动,就在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才意识到金融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才开始对于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研发,但由于起步较晚,研发能力和技术相对落后,还不成熟;其二,对于研发工作的投入有限,有的知名企业每年会将总收入的一半用于研发工作,而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资本实力有限,负担较重,投入到研发上的资金很少;其三,缺乏激励机制,研发人员没有积极性。研发能力不足带来的后果就是专利数量很少,质量很低。据统计,国内银行申请的专利数量远远落后于美日等发达国家,且技术层次较低,绝大部分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很少,商业方法类专利更是少之又少。

(二)建议

1.完善制度建设

(1)加强保护制度建设

加强我国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在促进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目标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总目标服务的。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国情,我们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一步步地逐渐完善对于金融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建设,不宜操之过急,否则会欲速则不达。目前,由于我们起步较晚,技术落后,应以引进金融专利为主,一方面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金融技术和装备,而后进行研究和改造,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这样做既能节省时间和研发成本,在实践中又使用了先进的技术,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当然,我们不能一味地依赖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只是过渡期的一个无奈选择,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积极地有重点地开发自主的金融知识产权,摆脱对外国技术和设备的依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不落下风。在具体实施途径上,我们需要对整个专利市场的占有情况以及对该领域未来发展的影响进行调查,对于外国金融机构占有率较高的领域要避其锋芒,对于其占有率较低的领域优先发展,确立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和研发的重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国外金融机构的专利申请均占总申请量的很大比例,因此,我们要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领域和产业技术领域等各个环节都着力强化原始创新能力的提高,以便更多地形成自主和核心金融知识产权。

(2)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我国金融行业从下至上专利意识都很薄弱,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培养他们的专利意识。领导层的决定往往会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首先要培养领导层的专利意识,如果他们具有良好的专利意识,就能在市场竞争中重视开发金融专利产品的研发,从而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当然金融业员工的专利意识也不能忽视,应该在全体员工中树立起金融专利是商业银行的战略储备的观念,让他们掌握基本的专利知识,自觉利用专利知识为银行服务。而后,需要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使这个机构能够真正地在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的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不仅仅只是做些事务性的工作。同时,要想提高金融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必不可少,需要金融机构建立完善及合理的激励和利益分配制度,提高大家的研发热情。

2.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1)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建设

随着8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自由化运动的开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全面放开金融市场的承诺兑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倡导金融创新与金融变革,乃是金融业发展与变革的根本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体制创新。其中,可能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或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产生关联的,主要是前三者及其相互组合[6]。我国先后开展以金融深化或金融发展为旗帜的金融体制改革,逐渐开始放松金融管制,金融自由化逐步展开。这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跨国金融交易的数量在增加,规模也在扩大。

积极倡导金融创新的同时,我们决不可忽视其所带来的巨大风险。金融改革一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及金融监管能力相适应,如果改革的步伐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非但不能带来经济繁荣,还会带来金融体系的动荡。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发展,银行和银行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银行业纷纷寻求利润增长的新方式,不断地推出新型金融衍生工具,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本身就带有巨大的风险而且监管难度也很大。金融衍生工具的过度使用,增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甚至泡沫性。因此,金融自由化并不是要削弱金融监管反而是要加强。

(2)完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的建设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方式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律是调整经济生活的,经济生活发生变化,法律也要与此相适应。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情及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的现实,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以前一些不能被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现在已经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在修改法律的时候应该予以考虑。如今,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法保护范畴,是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知识产权发展的必然趋势。现实表明,一些发达国家对商业方法专利在法律上予以肯定,这必然促使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开发,从而在本领域抢占商业先机。我国应当正确看待这一问题,在立法上尽快与国际趋势接轨,完善专利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激励我国商业银行商业方法推陈出新,在竞争中不落下风。同时,还需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如,在修改完《专利法》后,也应尽快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借鉴国外经验,吸收专业机构和组织的意见,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同时,专利行政部门要从产业战略上引导各家商业银行严格遵循并灵活运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向阳,苏慧思.美国商业银行专利战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

[2]倪颂军.商业银行的金融专利保护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5.

[3]黄毅.金融知识产权――银行业竞争的战略储备[Z].专题报道.

[4]李泽沛.香港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