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例6篇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1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政府责任伦理;基本内容;实现途径

公共危机对人民、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影响是难以预估的,一旦发生公共危机,不仅会造成人民群众出现生命财产损失,更可能导致地区混乱、社会动荡,给经济发展形成桎梏。面对公共危机,政府必须发挥自身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尽可能将公共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责任伦理的内容

(一)预警责任

所谓预警责任,主要是指在发生公共危机之前,政府部门所承担的道德权利义务和预防工作。对于公共危机管理而言,危机预警是第一道防线,其实阻止危机发生或是降低危机影响的根本。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危机预警是其一项重要职能,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全面落实,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公共危机事件进行事先预估,提前设计应急预案,并选择最佳方案作为主要应急方案,同时设计备用应急方案。预警责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需要对公共危机相关理论加强研究,明确公共危机的诱发原因、危机特点、演变形式、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二是需要构建预警组织,成立专门的危机管理部门,专项开展危机预警工作。三是应该完善法律体系,对公共危机中政府职权作出详细规定,为危机事件和紧急状态的应对提供法律保障。

(二)问责责任

对于公共危机管理而言,问责只是一种手段,其主要目的是强化责任。政府部门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实行问责制,能够对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监督和控制,使其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问责可以确保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维持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不会出现责权差异过大的情况。在发生公共危机事件之后,只有通过问责,才能够端正政府形象,维持社会稳定,保持社会道德水平,确保社会发展和公共危机管理的目的相符。

(三)救助责任

救助责任是在出现公共危机之后,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其救助伦理责任,对公众生命、财产进行救助和保护。在救助过程中,政府所表现出的道德水平对救助效果具有十分明显的影响。这是因为出现公共危机之后,人类道德主体的利益关系会出现剧烈变化,此时政府具有极大的引导作用,人民群众的行为都会受到政府救助行为的影响。救助责任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拯救生命。在出现公共危机时,人民群众生命会受到严重威胁,不论地震还是恐袭,政府都应该第一时间拯救遭受危机的人类生命。二是最小化损失,公共危机造成的损失可大可小,政府救助及时,就可以拯救更多的生命和财产,救助不及时或是救助不力,就可能导致大量生命和财产损失。因此,政府救助必须遵从损失最小化的基本原则。最后是生态责任伦理,即人与自然协调统一,所有生命不分贵贱,政府救助行为需要保持生态协调。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责任伦理的实现

(一)加强政府责任能力

加强政府的责任能力,是实现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责任伦理的重要手段,其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提升政府总揽全局的能力。危机管理是一项庞杂而系统的工作,其涉及到诸多方面,给政府的全局意识提出了要求。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对自身总览全局的能力进行提升,协调组织内部关系,实现政令畅通;加强和群众的联系,通过人民群众构建危机预警体系;协调政府与第三方组织,加强合作深化危机管理。

其次,提升政府伦理责任导向能力,在出现公共危机事件时,给予人民群众正确的导向,规范其各种行为。不仅如此,还需坚持科学的价值导向,在危机管理中体现出责任伦理目标和责任伦理原则。

最后,提升政府责任伦理凝聚力,以自身坚持和倡导的价值观念为核心,将各职能部门、第三方组织、人民群众等团结起来,共同参与到公共危机管理当中。不仅如此,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自身责任伦理行为,对群众形成影响和感召,从而提升道德水平,加强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二)培养伦理责任意识

培养政府的危机管理伦理责任意识,可以实现责任伦理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渗透。

首先,政府应该对道德责任形成正确的认识。道德责任和法律界定的责任存在一定区别,其可能和法律存在违背,但是却符合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对道德责任加强认识,正确理解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问责与救助。

其次,需要培养正确的道德责任情感。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存在隔阂,在危机事件中道德责任的出发点并不一样。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对道德责任情感加强培养,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加强问题的考量。

最后,政府需要形成正确的道德责任意志,并且在公共危机管理中要表现出道德意志,如此才能对人民群众形成感染。若是道德责任意志缺失,就会导致公共危机管理成效低下,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其对政府危机管理能力出现质疑。

(三)完善政府伦理责任制度

制度是保证政府公共危机管理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因此,需要对政府伦理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一是应该对政府管理理念进行更新,加快责任政府的建设。只有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理念上实现了更新,才能推动相关工作更新发展,如此才能够对政府责任制度的建立起到保障。

二是需要引入问责制度,健全追究责任的机制,确保在出现公共危机管理的时候,能够快速追查危机的引发原因,明确各方责任,给人群民众正确的引导。

三是应该对监督机制进行完善,构建公共危机责任管理监督体系,将各项工作纳入其中,确保各项工作均能接受全面监督,将公共危机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结束语

政府责任伦理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必须要予以体现,其在内容上涉及到预警责任、问责责任和救助责任。对于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应该对政府责任能力进行提升、强化责任伦理意识和健全伦理责任制度,如此就可以有效提升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实现政府责任伦理。(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2

【关键词】 法律责任;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公共危机

一、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另外,还有党的纪律责任,在军队内部还有军纪责任。在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整个过程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并且多是政府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政府部门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党政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个人和国际组织及其人员。这些法律主体对在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整个过程中的各种各样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要加快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法制建设,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法律法制体系,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应急管理和救援中的法律责任。在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二、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一切法律责任所固有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独具的法律特征: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在内容性质和原则方面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特征;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民事法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较多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条款,主要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民事责任(侵权赔偿或补偿责任)是政府行为或制度设计违反相关法律给相对人造成了伤害是所承担的财产上的赔偿和补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由于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管理不当而对公民造成损害的,理应视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应该得到赔偿。强调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价值体现。政府赔偿制度的建立,也是政府取信于民、敢于承担过错、间接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如果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实在难以体现现代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要求。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使这样的立法宗旨真正落到实处,恐怕仅仅依靠目前国家赔偿法中有限的赔偿范围很难具有说服力,在公共危机管理中落实政府的赔偿责任不可忽视。[1]对在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中发生的民事违法行为,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颁布民事赔偿和补偿法或者应急管理和救援特别赔偿补偿法律,以维护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中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一种法律责任。狭义上的行政责任,仅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即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2)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政治责任或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不同。(3)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关于行政责任的形式和内容,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通报批评;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利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2)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行政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个方面。一般来讲,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项:一是存在行政违法或不当;二是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三是引起行政责任的行政违法或不当必须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四是存在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依据;五是主观上有过错。其中,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构成及客观存在是确定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确认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该不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直接依据。行政违法的形态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认定事实错误、适法错误、程序违法、行政侵权。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确认行政违法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强制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应符合下列原则:一是责任法定原则,即行政责任应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责任自负原则,即行政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自己承担;二是责罚相适应原则,即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轻重程度与其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三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建立行政责任的追究制度是实施行政责任的关键。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即依法确认和强制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依法享有追究行政责任权的主体,主要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在我国,关于公共危机应急救援的法律多是行政性法律,同时存在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等都对政府、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1995年《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新《消防法》、2010年《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

目前,我国的政府官员问责机制不健全。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突发事件发生后,很少把责在人承担的责任与其对事故的预防所作的投系起来,同时监督机制也存在漏洞,表现为缺乏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下作实施的责任追究机制,不能依法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政府行政责任是政府行为或制度设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义务。要保障政府实行危机管理权力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必须建立与行使危机管理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制度。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力和公共危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非法使用和随意滥用,为了防止行政应急管理权和救援权的非法行使,应建立与行使管理和救援、处置相对应的责任制度,构造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平衡机制。公共危机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的行为和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救援过程应遵循一定的权限、手段和程序。如果组织、管理和救援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职权、违反法律程序组织和救援,其违法行为和违法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如果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者没有依法行事,或者行政不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应对中,要建立健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把高层官员和主要部门作为问责对象。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打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现代责任政府。同时,为了避免问责不及时从而使问责效果大打折扣,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就应当依法及时介入,将责任追究作为应急处置过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2]

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政府公务人员的责任,忽略了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机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组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忽略了对行政相对方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纵观我国政府对公共安全危机的处理实践,由于其合法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受害群众的救助,更多的是通过补偿的方式实现的。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也没有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所以,要使行政补偿制度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通过立法加以完善是当务之急。[3]因此,面对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国家应适应形势所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统一的国家行政补偿法和应急救援特别赔偿补偿法律法规,以保障受到侵害的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救济。

四、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中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形式是刑罚。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此外,中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我国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大都规定了有关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如1995年《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新《消防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10年《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我国司法机关也对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期间的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布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从上述法律法规和有的规定比较详细,有的规定比较笼统,仅是宣示性规定。从犯罪客体来看,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期间的犯罪以财产类犯罪、贪污贿赂和渎职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居多,特别是财产类犯罪和贪污贿赂和渎职类犯罪是多发和高发性犯罪,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军人来说,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并不多。从犯罪主体来说,各类犯罪都存在,自然人犯罪较多,其身份各异,有普通公民,也有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年龄阶段以青年为主,性别以男性为主,因国外单位和人员参加救援的比例非常非常少,所以几乎没有外国犯罪人;单位犯罪以国家机关、公司企业单位居多,社会团体则极少。从犯罪的行为角度看,因为犯罪不同,犯罪行为也各式各样,差别较大,犯罪行为以作为为主,不作为较少。犯罪行为以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财产、、、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侵犯通信自由、遗弃、放火、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信用卡保险等金融诈骗、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挪用资金和特定款物、妨害公务、招摇撞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窝藏包庇、毁坏文物、妨害传染病防治、医疗事故、重大环境污染、阻碍军事行动、非法获取军事秘密、间谍等等为主,分布于刑法分则各章节的犯罪。从犯罪形态上讲,犯罪既遂形态和未遂形态比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多。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都大量存在。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故意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大量存在,犯罪过失中疏忽大意的过失较多。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上述应急管理和救援法律法规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再者,根据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如果犯罪证据不足,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有两个途径可以解决,一是立法增设有关刑事犯罪的条款和罪名,以严厉打击和惩治应急管理和救援中的犯罪行为,为应急管理、救援和恢复重建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应急管理、救援和恢复重建的顺利进行。这种方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刑法典、制定刑法修正案、制定单行刑法和刑法司法解释;二是由司法机关刑法条款如何适用的司法解释,以适应当时特殊环境下打击犯罪的需要。

五、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中的党纪政纪责任

党纪政纪责任分为党纪责任和政纪责任。违纪政纪的行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承担党纪政纪责任。予以党纪处分的就要承担党纪责任,予以政纪处分的就要承担政纪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的党员或国家公务人员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而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党纪处分是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政纪处分与组织处分或者说是组织处理密切相关,但是,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不过,它们可以同时使用。

在我国,规定党纪政纪处分的法律有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新《中国共产程》等,它们都规定了抢险救灾期间违纪政纪行为的处理条款。为了维护党的纪律和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和政府形象,上述条例对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期间违纪政纪的责任作了规定,为打击违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上述规定如何在现实的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如何真正的认真遵守,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除了予以处分外,就是依靠加强教育,依靠行为人本人。

六、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中的军纪责任

军纪就是军队的纪律、部队的纪律。纪律是军人的生命。没有纪律就没有战斗力。严明的纪律是我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正规化、现代化革命军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部队坚强团结、集中统一和战无不胜的保证,是军队保持和提高战斗力、完成自己光荣使命的有力保证。军纪对于加强部队建设和完成历史使命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军队纪律是党和军队意志得以贯彻执行的可靠保证,是维护军队团结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我军的军纪主要规定在2010年新《中国人民纪律条令》、《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规中。根据中国人民纪律条令规定,我军纪律的基本内容有: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严守岗位,履行职责;尊干爱兵,团结同志;军容严整,举止端正;提高警惕,保守秘密;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违反军纪的行为要受到军纪处分,承担军纪责任。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70条规定:“中央军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2010年新《中国人民纪律条令》集中规定了军纪处分的目的、原则、项目、条件、权限和实施。

面对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抢险救援,军队,包括和武警部队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军队内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派出大量的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在各种应急抢险中,不能排除发生违反军纪的行为。对于违反军纪的行为,除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处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严格依照军纪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分。随之国际合作的加强,国外军队可能会进入我国参加公共危机处理和救援的行为,对违反我国法律和军队纪律的行为如何处理,除了按照双方参加或签订的有关国际性、区域性和双边协议外,应当积极立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3] 郭太生.公共安全危机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91.92.

[2] 徐凤琴.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之构建[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4.51.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3

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非盈利的政府部门和非盈利组织,统称公共部门。政府公共部门承担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受托责任,掌握和运用公共资源,行使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资源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等是政府公共部门的主要财务活动。在民主社会中,受托责任意识的增强推动了政府公共部门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管理。本文拟从公共受托责任的视角,针对我国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论证我国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一、关于公共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是受托人在委托——受托关系中所负有的责任,它包括民主政府、公司治理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责任。当受托责任关系建立以后,受托人应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办法严格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义务。

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一般理论,国家权力的本源在于人民,在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下,政府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承担向社会提供企业(或个人)不愿提供、不能提供和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由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广泛性,政府也就对全体社会成员承担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受托责任。这种由公共权力的委托而产生的受托责任可称为“公共权力受托责任”。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和程序为其行使公共权力提供资源保障,在民主政治制度里,通常以公共预算的方式,进一步授权政府通过征税等渠道从社会公众那里取得公共资源,并由此形成政府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的受托责任这可称为“公共资源受托责任”或“公共财务受托责任”。其中,公共权力受托责任是原生性和终极性的,而公共资源受托责任是派生性的,这两者的有机组合就构成通常所说的“公共受托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受托责任具有双重性。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实现的过程是,政府把从社会取得的公共资源,按照人民的意志“投入”到社会需要的公共领域,经过“产出”、“成果”、“影响”几个阶段,最终实现政府因公共权力而承担的受托责任。政府的受托责任即公共受托责任,通常被解释为政府从事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义务,或者是“对资源或活动从公众那里转移给政府当局而应负责任的一种转换”。

二、我国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1.公共受托责任的内在要求

简单地说,财务管理是对财务活动的控制管理,以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保证资源的有效运用。对于政府公共部门而言,财务管理的内容和目标是依法履行筹集和使用公共资金,不断提高公共资金效率,保全公共财产。

对于公共受托责任的委托方——社会公众而言,他天然地、强烈地要求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在现代民主社会,社会公众授予政府公共部门行使公共权力,目的是谋取公众利益,任何有违公众利益的举措都是对公共受托责任的背离,财务管理的“合规性、效率性”是对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公众对政府的要求也从“划桨者”发展到“掌舵者”,公众希望政府“花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政府公共部门不仅要“办事”,而且要把“事办好”,这些都要求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

对于公共受托责任的方——政府公共部门而言,加强财务管理是其兑现政治承诺、履行受托责任的要求。政治家在竞选时发表政见,并许下利于公众利益的承诺,经社会公众选举产生并组阁政府。政治家为了实现政治抱负,兑现对公众的承诺,他有动机建立健全各方面机制,加强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但,另一方面,官僚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没有责任、机制约束的情况下,为谋取私人利益,官僚利用公众赋予的权力,极有动机不当筹集、使用、分配公共资金,破坏资源的有效使用,滋生腐败,损坏公众利益,这就更需要加强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

2.我国政府公共部门的现实要求

自1999年6月国家审计署首次向立法机关作审计报告以来,一大批中央部门的财务问题一年一度地被公开披露。2004年6月23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做了《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份报告翔实列举了多个部委机关违法使用资金的事实,其数额之大、范围之广令人震惊,一场严查“乱管理、乱投资、违规挪用资金”的“审计风暴”随即席卷全国。随后,审计署每年有计划地对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审计并审计报告。以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为例,2005年度共审计48个中央部门,同时延伸审计274个二级预算单位。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55.1亿元,其中2005年新发生的8.65亿元,占15.7%;发现预算编制不细化、批复不及时等预算及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658.58亿元,其中2005年新发生的345.39亿元,占52.4%。审计还查出违法案件线索12件(涉案人员25人),已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查处。中央部门本级发现的主要问题有:9个部门通过多报本单位人数或以已完工程项目名义重复申报等多报多领财政资金1.76亿元;18个部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7.02亿元,用于本单位办公楼等基建项目及其他办公开支;7个部门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转移资金,私存私放3.6亿元;12个部门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285.31亿元,造成10.37亿元预算资金当年无法使用。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1)预算约束软化,导致大量公共资金游离于预算控制之外,造成预算外、制度外资金泛监,使用效率差,违规违纪现象普遍;(2)财务制度松弛、内部控制不健全、疏于管理,导致政府官员职务犯罪飙升,国有资产严重流失;(3)公共支出管理不严、控制不力,导致行政事业成本居高不下;(4)各级官员把时间和精力放在“争项目”、“争资金”上,忽略资金使用效率;(5)公共部门财务受托责任不明晰,财务行为不理性,公共行为短期化严重;(6)公共部门财务目标错位,化公共利益为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甚至个人利益。我国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利益、背离公共受托责任,这些都迫切要求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

3.国际形势的推动

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自奉行凯恩斯的功能财政、实施干预经济的政策后,各国政府管理受到了严峻挑战,纷纷出现了政府失灵的现象,政府规模不断扩张、公共预算支出不断膨胀,致使公共债务危机重重,社会福利水平下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怨声载道,并强烈呼吁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领域,倡导用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用商业管理理论、方法、技术强化公共部门管理,要求政府从传统的“程序和规则驱动”的绩效型管理转变,从而掀起了一场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NPM)运动。1979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推行激进的竞争机制和顾客导向的政府改革计划;1980年,美国总统里根尝试大规模削减政府机构人员、收缩职能、压缩开支,倡导公共部门私有化。我国政府也曾明确提出“降低行政成本”,表明我国政府对行政行为同样也有了“算账”的概念。

三、对我国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的两点建议

1.强化政府公共部门对社会公众的受托责任意识,依法有效落实责任。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部门授予权力,政府公共部门承担责任,社会公众还是政府公共部门,无论哪方缺乏受托责任意识,都会造成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的失效。社会公众缺乏受托责任意识,就会表现出对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的漠然,缺失对政府公共部门财务活动的监督效力,给政府公共部门财务活动的违规违纪开启方便之门;政府公共部门缺乏受托责任意识,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抉择时,往往不会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意识影响思维,制度约束行为。一方面要强化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配套的责任机制,以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督促政府公共部门以公众利益为首位,加强财务管理。

2.充分披露公共部门财务信息,加大透明度。责任机制因为透明度不够,无法达到其效果,就会产生腐败问题,RobertKlitgaard曾建立过这样一个等式:腐败=独占+自由裁量权-责任。财务信息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部门绩效评价的主要资料,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加大透明度的主要手段。作为委托人,社会公众有权力掌握人——政府公共部门的财务信息,政府公共部门也有义务披露财务信息,回应受托人的知情权。在我国,政府信息长期以来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状态,只有小部分信息是公开的。公众评价政府业绩和受托责任所需要的数据中,有大量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数据没有公开而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出现,由政府机构内部掌握,这大大降低财政透明度,公众无法对公共管理情况做出判断。提高公共部门财务信息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数量,加大透明度,利于社会公众实施对政府公共部门的监督权,进一步督促政府公共部门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政府公共部门落实受托责任。

参考文献:

[1]路军伟李建发:政府会计改革的公共受托责任视角解析[J].会计研究,2006.12:14~19

[2]徐曙娜:财政受托责任的理论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5年第1期:35~38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4

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近年来,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干旱等灾害频繁发生。同时,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突发风险事件较多,政府公共管理面临较大压力。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件的管理中,保险可以最快的速度化解风险,稳定社会,安定人心,弥补政府对公共危机应急机制中资金投入的不足,减少灾害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政府排忧解难。在这方面,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健全保险行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国家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快论证和研究,科学合理地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和运行模式,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三、运用商业保险服务特殊人群当前,国家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其核心是城镇化建设。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将出现诸如留守儿童、高危职业从业者、失地农民、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他们的人身风险相对较大,也给政府的公共管理带来挑战。大胆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商业保险保障,应成为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比如,针对农民工群体,可以在农民工输出地组织集中投保,对高危行业农民工提供保障,并开办补充工伤保险,解除农民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又如,在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方面,可由政府、开发商和农民按适当的比例共同构建失地农民养老账户基金,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基金的管理。再如,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开办出租屋综合保险、租住人员人身保险,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建筑行业开办团体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为流动人口的迁徙、就业和工伤等提供风险保障。

二、运用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

以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为核心的民生建设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政府统揽包办的方式。实践证明,这是不可持续的,也受到社会广泛诟病。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对这些公共产品,应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按照市场化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来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精算技术、机构网络、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完全可以承接下来。一方面,要支持保险业参与基本社会保障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优势,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同时参与基金管理,形成“征、管、监”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运作机制,在维护基金安全的同时提升基金运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将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企业年金业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情况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三、运用商业保险加强城市管理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大型城市规模将越来越大,中小城市将越来越多,城市管理也将越来越复杂。这是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保险企业参与城市管理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许多问题。比如,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社区可组织居民签订协议,以户为单位参加治安保险。治安保险涵盖意外伤害、财产失窃等赔偿责任,可以进一步完善社区群防群治责任机制。又如,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可与保险企业合作,开展交通事故快撤理赔服务,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压力,预防二次事故,为群众提供便利。再如,在公共场所管理方面,可以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消防安全监管管理体系,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运用商业保险协调社会关系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5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地铁电梯事故;政府监管缺位

一、各地频发的地铁电梯事故回顾

据新华网、人民网等媒体报道,近年来,各地“电梯惊魂”一再上演。2007年12月21日,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世纪大道站一部上行的自动扶梯突然逆行,造成5人重伤。2009年12月21日,上海地铁早高峰期间,一自动扶梯因故障导致踩踏事故,4名乘客骨折。2011年7月5日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A出口奥的斯自动扶梯在上行过程中突然逆转下行,造成1人死亡,30人受伤;而在事故发生几天后,7月10晚,深圳地铁四号线清湖站自动扶梯又发生事故,造成2人受伤……

二、城市地铁电梯安全的理论依据分析

1.城市公共安全与城市公共安全监管的概念与内涵理解。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在城市规模和生产的集约化发展过程中不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等的状态和能力,使社会和公民个人在从事和进行正常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时有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而作为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管主体则是以政府为核心的众多的公共管理部门,包括公安、安监、交通、铁道、民航、卫生、环保、气象、林业等等各个部门。概言之,城市公共安全监管就是指城市公共安全监管的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

2.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城市公共安全监管的意义。城市公共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物品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其涉及面广,危害严重,一旦发生事故和事件,即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加强和改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要求,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一项重大政治历史任务。

三、频发的地铁电梯事故中折射出的政府监管缺位问题

1.城市地铁电梯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尽管关于城市地铁电梯的安全问题,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在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将特种设备纳入监管的环节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几个方面。”但从现实来看,政府在城市地铁电梯领域的立法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为:1.地铁电梯标准缺乏法律规范2.电梯使用年限及强制报废制度缺乏法律依据3.有关监督执行的法律缺失。

2.建立完善的地铁电梯管理制度的缺位。一方面电梯安全监管制度尚不完善。从安全角度来讲,电梯维修期到了一定要进行维修,大修年限到了一定要大修,但目前政府在这一方面的监管仍有所缺失,进而导致目前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的电梯没有安全检验合格证却仍在运行。另一方面政府对维保单位的监督不到位,致使维保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目前电梯管理部门普遍实行电梯维保外包,而一些大单位接包后又会转包给挂靠在旗下的一些小公司以收取管理费,这样一旦电梯出现安全问题,就有可能出现多方推诿的情况。

3.构建健全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缺位。自2003年抗击“非典”以来,我国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近年来城市频发的一系列公共安全事件又暴露出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预案体系内容涵盖不全,定位不明。第二,城市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机制运行问题诸多,如体制方面,表现为机构设置和功能都不健全;而运行机制方面,突出表现为权责不明,相互间协调不够,沟通不畅。第三,国家虽然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突发公共危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各地配套的应对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致使贯彻落实工作远未到位。

四、加强和完善政府对城市地铁电梯监管的举措

1.建立健全城市公共电梯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政府要更加重视地铁电梯的设计与制造问题,尽快将地铁电梯制造纳入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管理中来,出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政府还要积极出台关于电梯标准和强制报废的相关法律,并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对法律贯彻的监督。进而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深入排查电梯安全隐患,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2.完善地铁电梯管理制度,落实问责制。公共安全管理是行政公权在公共安全领域中的适用过程。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负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公务人员问责制”要制度化、法制化,即公务人员若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政治责任(引咎辞职、调离现职等),绝不能以政治责任代替法律责任,必须落实责任追究制,体现真正的权责一致。因此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电梯行业的监管,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并大力落实问责制,进而优化城市公共安全的治理模式。

3.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与现实要求还有一段差距。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完善:第一,深化城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预案必须具体详细,有可操作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并定期完善修改;进行培训演练;要在城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第二,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第三,加强城市应急机制建设。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应急信息传递机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机制,形成对全社会有效覆盖和管理的体系;建立健全公众沟通和动员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等。

总之,政府在公共安全领域要持续努力,不断完善自身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使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参与到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中来;使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得到强化,把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范维澄.城市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思考[J].城市管理前沿,2008(5).

[2]罗时.频发电梯事故折射出什么[EB/OL].http:///.

[3]兰贵兴.城市公共安全管理[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42.

公共管理的责任机制范文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度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及《<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的安排>》,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节能指标,落实工作责任

(一)节能指标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市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指标要在基础上降低5%。自治区、市将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中;市委、政府对各镇、各部门、各单位也要进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各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能耗下降目标任务签订责任书,切实抓好节能工作落实。

(二)责任分工

为确保各项节能目标圆满实现,明确具体责任分工:

1、各镇和各部门、单位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的负责人,是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2、各镇、各部门、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主要领导负责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各公共机构是落实节能指标的主体,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目标。

(三)有关要求

1、各镇、部门、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总体目标要求,将节能指标迅速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内设、下属机构,签订节能降耗责任书。

2、各镇、各部门、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现本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详实计划安排,主要内容包括节能指标及分解、相关责任人、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并于6月20日前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计划、签订的责任书和宣传周活动情况报送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降低能耗

(一)切实做好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全市各公共机构要围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节能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能耗统计管理体系、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等重点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加快推进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重点抓好空调、照明、电开水器、冷库、信息机房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做好新建和维修改造项目的节能评审。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淘汰高耗油、高污染车辆,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和国产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管理和考核。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切实加强节能灶具、炊具的推广工作。合理实施办公区绿地和景观浇灌,严禁采用漫灌方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加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力度。

(二)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支持,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选择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总结经验,大力推广。

(三)加强公共机构用能日常管理

各镇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强化对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和各部门、单位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督查员,通过加强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等管理,实现低成本、无成本节能。加强用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夯实节能管理基础。严格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每天少用空调2小时,非工作时间不开启空调。严格控制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外一律关闭。

(四)抓好资源循环利用工作

组织开展公共机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等资源的循环利用,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开展垃圾分类处理等专项活动,探索建立废旧灯具、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集中回收处理机制。

(五)建立能耗统计、预警机制

突出抓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结合年度统计数据做好节能形势分析和目标预警预测,提前制定预案并及时实施调控措施。对于能耗较高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控,督促整改落实。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上半年能耗统计报表报送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汇总、审核后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镇、本部门、本单位节能的重要工作事项和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力求实效。

(二)深入开展宣传培训

在组织开展今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能源资源国情教育,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依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人心。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技术和知识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为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