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秩序范例6篇

国际贸易秩序

国际贸易秩序范文1

关键词:国际秩序 形成发展 国际贸易

一、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发展

下面分析一下关于国际秩序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

1.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国家对经济进一步的干预,在外汇管制、外贸统治和关税壁垒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进行约束,这势必导致国家间的矛盾和冲突。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已经不能由各个国家间单独的圆满解决,必须谋求国际的调整。于是,各国在传统的通商航海条约的基础上缔结了各种专门的经济贸易协定。国际联盟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一般政治学的国际组织,在其盟约中明文作出了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规定。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的互相依赖关系愈来愈明显。国际政治上的和平与安全,国际经济上的复兴与发展,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建立战后的国际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势在必行。为吸收国际联盟的教训。联合国一方面力求建立更为有效的国际集体安全制度,另一方面也注重发展各国间的经济合作。《联合国》将“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的进展”作为其最高纲领之一。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单独规定一个经社理事会最为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主管这方面的工作。

3.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家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殖民体系的土崩瓦解,一大批国家纷纷独立,成为国际政治和经济上的一股新生力量。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对其进行调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和关贸总协定也进行修改,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和实行普遍优惠制度等。此外,一定地区内的若干国家为促进本经济区经济发展,纷纷建立各种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建立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法律秩序,来引导约束其行为,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4.进入21实际以后,经济全球化面临的挑战日益突出。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以“多哈发展议程”为主体的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僵局。广大发展中国家盼望多变体制更加公平、民主、透明和更加符合它们的利益。自2008年以来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直接导致了20国集团的形成,其加强全球金融监管、稳定国际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复苏的使命,任重而道远。鉴于多变贸易体制步履维艰,各国纷纷致力于区域经济合作,以建立自由贸易为核心的各种区域买一协定方兴未艾,日益增多。

二、国际贸易指导原则

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虽然曾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的经济和贸易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以垄断为基础的弱肉强食的本质,它是一种不平等、不合理的国际秩序,阻碍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新的国际经济秩序除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以经济、平等互利和国际合作与发展等作为其指导原则。

1.国家原则

是久经确认的一项国际基本原则。过去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原则不断的得到充实和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起,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决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的》及《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文件,确认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在过去,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获得了政治独立,但在经济上仍然从属于发达国家。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是密不可分的,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基础。国家包括国家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国家的经济是在国际贸易中平等往来的基础。

2.平等互利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在序言和第一章中多次强调平等互利是各国间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主体,所有主体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有权充分和有效的参与国际间的贸易活动。同时在1975年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也充分说明了“消除折磨广大人类的不公平和不平等,并加速各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问题的重要性。平等与互利连接的是两个方面,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在国际贸易降温过程中做到互利,才能体现出真正的平等。

3.国际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是当今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一个新概念,也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基本指导原则。在国际贸易交往过程中,不论其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一律在公平、平等、互行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在严格尊重每个国家平等的前提下,通过挣个国际社会的合作,促进集体经济安全以谋求发展从而促进全球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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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贸易条件;价格贸易条件;国际经济秩序

一、引言

探讨国际经济秩序的目的是通过一个合理、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使世界各国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对话、交流,缩小各国的经济差距,实现共同繁荣。但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秩序背景下,这一目标并没有真正实现。国际贸易是影响国际经济秩序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国际贸易的视角来审视当今国际经济秩序及其未来的发展。贸易条件是国际贸易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影响各国贸易利益及世界贸易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从贸易条件视角看国际经济秩序有利于更深刻地认识和分析现今的国际经济秩序。

“贸易条件的概念可理解为一揽子商品和另一揽子商品之间的价值交换比率。”多年来,贸易条件的概念已发生很大变化,其最常用和最基本的含义包括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和要素贸易条件。价格贸易条件是贸易条件的最基本概念,是指出口平均价格指数与进口平均价格指数的比值;收入贸易条件等于价格贸易条件乘以出口数量指数;要素贸易条件可分为单要素贸易条件和双要素贸易条件,单要素贸易条件等于价格贸易条件乘以本国出口部门的生产率指数,双要素贸易条件等于价格贸易条件乘以本国出口部门生产率指数和本国进口产品在贸易对象国的生产率指数的比值。贸易条件的基本经济含义在于衡量一国在出口基础上的进口能力。价格贸易条件衡量的是平均每单位出口商品所能取得的进口能力,收入贸易条件衡量的是总出口意义上的进口能力,而要素贸易条件衡量的是一国的长期进口能力。贸易条件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指数,影响一国的短期和长期利益,进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国际经济秩序的最重要特征则在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的位置如何变动。因此,贸易条件通过贸易利益和经济增长影响着一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位置。

二、贸易条件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

(一)贸易条件深刻地反映了不同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对抗性

贸易条件不仅反映了一国的进口能力,更反映了不同国家在贸易利益分割上的份额问题。无论是从传统的比较优势原理出发,还是从现代国际贸易理论出发,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各国总是能获得贸易利益,但从贸易中所获得的利益份额却不一定相等。在两国开展贸易的条件下,一国的出口正好等于另一国的进口,一国出口价格指数的提高意味着另一国进口价格指数的提高,在该国进口价格和另一国出口价格不变的条件下,该国价格贸易条件的改善意味着另一国价格贸易条件的恶化。一个国家价格贸易条件的改善使其在贸易利益分割中所占的份额不断增大,另一国所占的份额必然减少。要素贸易条件同样能反映出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对抗性。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的贸易利益分配也验证了以上规律。以价格贸易条件为例,多数经济学家的研究结论表明,发展中国家的价格贸易条件从长期看是不断恶化的,发达国家的价格贸易条件是不断改善的。《国际贸易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表明,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其价格贸易条件处于总体恶化的趋势。《世界统计年鉴》最新的数据也进一步证明了这种趋势的延续(见表1)。这说明,两大集团在贸易条件和贸易利益上的对抗性非常突出。

实际上,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对抗性,任意的两个贸易国之间都存在这种贸易利益的对抗性。因为在总体贸易利益既定的条件下,无论多少国家参与国际贸易,一国的贸易利益份额增加,必然意味着其他国家贸易利益份额的减少。当总体贸易利益变动时,这种份额分割问题仍在。徐建斌和尹翔硕的理论模型也证明了发展中国家出口导向贸易战略存在着“合成谬误”效应,即当个别发展中国家利用传统比较优势发挥专业分工优势时,可获得较多的贸易利益,但当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时,各发展中国家所获得的贸易利益就越来越少,进而使其出口导向贸易战略的作用受到限制。 转贴于

(二)贸易条件影响一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

当世界贸易的规模有限时,贸易条件对一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不明显。因为此时的贸易条件变动所引起的贸易利益变动反映到GDP中只是很小的份额: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的进展,各国的贸易额都在迅速增加,对国际贸易的依赖也越来越重,贸易条件变动引起的贸易利益变动在GDP中的比重也随之增加,贸易条件开始成为影响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变量,也必然影响着一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位置。

由表2和表3可清楚地看到,由于贸易条件变动而引发的贸易利益变动占GDP的比例已相当高,特别是巴基斯坦、菲律宾和泰国三国,2005年由于贸易条件恶化(相比于2000年),损失的贸易利益分别达到38.5%、55.7%和60.7%。由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长期恶化,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损失越来越大,这一方面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短期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还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从国际总贸易利益中获取的份额越来越少,从而影响着其长期的经济利益。

从世界经济格局的角度看,由于贸易条件的作用,现今的贸易条件状况如果得不到有效改变,世界各国的经济差距只能是越拉越大,从而加速国家之间的贫富分化。处于世界经济格局中位置越高的国家,其贸易条件和贸易份额越容易处于有利位置,进而通过国际贸易推动其经济发展;处于世界经济格局中位置越低的国家,贸易条件越难改善,其获得的贸易利益份额越变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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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把各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国际合作共谋发展成为指导国际经济交往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WTO作为制定国际经济规则的主要组织,也必须朝着这一方向前进,如果不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多边贸易体制的前景将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一个公平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将离我们越来越远。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涵及其演进

“秩序”(Order)这一术语从法律上讲是指体现权利义务某种程度上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是调整人类事务的各种规则的总和。所谓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提出及其演进

二战之后,在1947年以美英为首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由此在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领域形成了国际性的制度安排,这三大协定构成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其本身主要反映了以美英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是殖民主义时代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无法反映二战以后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

二战以后国际社会政治格局发生显著变化,一大批殖民地国和附属国纷纷摆脱殖民统治而成为政治上独立的新兴国家。但是,旧的经济格局并没发生明显变化,原有的殖民主义经济结构和垂直分业状况仍然使新兴国家无法摆脱发达国家的控制,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改革和破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使命。所谓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最早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概念的是阿根廷著名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RaulPrebish),他提出的“中心-论”(Centre-peripheryDoctrine)主张国家要发展,就要从各个方面打破这种不合理的中心-结构,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1955年4月召开的亚非会议第一次提出了要求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1964年8月不结盟国家第二届首脑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新秩序”的口号。在第三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建立“新秩序”的纲领大体形成。随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浪潮日益风起云涌,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5月相继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宣言》和《行动纲领》确立了建立平等、公平互利的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以及实现这个目标的行动纲领。1974年12月,大会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义务》(以下简称《经济》)。这些文件的通过,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

(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涵诠释

1.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公平互利。《经济》在序言和第一章中多次强调平等互利是各国间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各国都能平等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就要求对传统的平等观进行革新。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平等不仅是各方地位上的平等,而且包括功能上的平等,各国都必须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决策,摒弃那种不顾发展水平不平衡现状的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的形式平等,逐步树立实质的公平观念,使国际经济秩序能增进人类的普遍福利。

2.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发展权。众所周知,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发展权实际上也反映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概念中。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各国都有均等的发展经济的机会,以重新平衡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制度,创造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环境和机制。在当今的国际条件下,由于全球化所带来的“南北差距”的扩大,处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必须适用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原则和规则,这也可以看作实现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3.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可持续发展。传统的观点一般把可持续发展仅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提出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应该还可以作某种内涵上的扩充解释。在全球化迅速推进的背景下,世界经济的互赖性依存性与日俱增,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只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也得到发展,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经济才能有持续发展的后劲,二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亚洲金融危机波及全球,9.11后全球经济持续走跌即为明证。《经济》序言中指出“在严格尊重每个国家平等的前提下,……。促进集体经济安全以谋求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各国都必须抛弃狭隘的做法,着眼整个国际社会经济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实现真正的“非零和搏弈”。

二、WTO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及其困境

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迫切需求,而且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已不可逆转,世界经济日益成为一个唇齿相依的整体,各国之间经济依存度大大加强,发达国家已很难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在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下,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组成部分的多边贸易体制也正视现实采纳了一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必须的做法,但由于多边贸易体制由发达国家主导,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的反映十分有限,离目标还很遥远。

(一)GATT/WTO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

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主要表现在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上。在GATT时代,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优惠待遇的规定经历了这样一个演变过程:(1)GATT第18条的规定。GATT成立之初,第18条包含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提供某些额外的灵活性,以便利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和积极发展,第18条A、C节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为建立和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而背离其关税承诺和某些政府援助措施。B节则允许发展中成员可在国际收支困难情况下实施进口数量或价值限制。D节还规定即使一成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只要仍处于发展过程中,该成员仍可依C节采取措施。(2)总协定第四部分的增加。在发展中国家争取下,GATT于1965年增补了“贸易与发展”部分,阐明了指导缔约国在处理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事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非互惠原则成为指导总协定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3)。“授权条款”(EnablingClause)的确立。在1979年结束东京回合之际,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也即“授权条款”。该条款列出的主要差别和优惠待遇包括: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为相互削减或取消从对方国家进口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在WTO时代,《建立WTO协定》的序言中明确规定,应确保发展中国家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贸易增长的份额,从而将优惠待遇原则融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之中。除此以外,乌拉圭回合的一系列单独文件几乎无一例外地表明了考虑对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的态度,而且用专门条文予以规定。发展中国家被允许有一定的过渡期,如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的补贴,自1995年1月1日起最不发达国家可将此项补贴保留8年,其他发展中国家可保留5年。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规定应对发展中成员的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予以尊重,以便利他们的更多参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规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生争端,专家小组必须至少有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对发展中成员的技术和法律援助等等。

WTO体系体现了国际贸易秩序从“实力导向”到“规则导向”的转变。纵观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轨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制度的全球化也在发展,WTO体系也反映了国际贸易秩序逐步从弱肉强食的无序状态向相对有序状态调整,这就为催生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了可能。

(二)WTO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WTO体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国际社会林立的结构现状,各国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既得利益集团和某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维持现有的利益格局,这使得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阻力重重,WTO体系在这方面的作为极为有限仍存在不少的缺陷:

1.WTO的决策程序缺乏民主性。多边贸易谈判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往往被排除在外,他们只是列席听会,却无缘真正参与WTO规则的制定。即便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也经常是由发达国家提出和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和应付的状态。发达国家总是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行事,而不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要求,他们在WTO机制中主导了决策过程,这使得WTO的决策缺乏普遍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以及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体现就可想而知。

2.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和特殊待遇条款可操作性欠佳,发展中成员很难真正受益。WTO体系中对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条款往往使用“尽力”、“可以”、“考虑”等轻描淡写的词汇,如GATT第四部分的许多条款都用语模糊,闪烁其辞,具有很大随意性,使发达国家经常以各种借口或因“被迫原因”等而拒绝履行义务,发展中成员的利益自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GATT第18条的实施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并且申请手续烦琐,发展中国家几乎无法从中受益。该条规定如一发展中成员如依第18条ABC节采取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援用A节和C节的成员可能要向受到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普惠制的法律基础相当薄弱,使用十分笼统的语言,而且取决于施惠国单方面的态度,在优惠的范围、受惠国的范围以及保护范围等方面限制重重,发展中成员很难据以提出确定的权利主张。我国学者赵维田认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削弱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偷梁换柱地用“最不发达国家”(Least—DevelopedCountries)一语代替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

3.WTO体制内权利义务的失衡。由于在WTO体系中仍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为避免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命运,不得不被WTO裹挟着前行,从而使得他们必须依据WTO调整国内经济体制,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经济规则,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制定经济政策的灵活性,承担了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符的法律义务,这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有选择地扩大自由化,把诸如投资措施等纳入WTO体系内,却对发展中国家享有比较优势的部门如农业纺织品等部门迟迟不愿放松政策。发展中国家在WTO体系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却不得不承担苛刻的调整义务。

4.WTO争端解决机制(DSB)的缺陷。《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因为缺乏实质内容,因而无法收到实效。争端解决冗长的期限使得即使胜诉的发展中国家在程序结束后获得救济也无法挽回其受到的巨大损失。此外,因争端解决程序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事项,发展中国家难以很好利用该程序。最后,关于争端解决报告执行的最后手段是报复,而经济实力在实施报复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中成员由于实力弱小,使用报复手段根本无法发生实际效力。

三、WTO体系发展的若干基本法则及其对策

(一)WTO体系发展的基本法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促进全球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的组成部分,尤其应该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能裹足不前。只有依照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对原有WTO体系进行修正,WTO才能找到发展的动力和方向,否则WTO能走多远是值得怀疑的。鉴于WTO存在的缺陷,我们认为其改革应遵循如下基本法则:

1.加强WTO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是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要求,而WTO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WTO规则的制定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来完成的,只有让世界各国都能同等程度地参与,各国都得到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才能保证规则的合理性和普遍性。WTO议事规则的民主性是多边贸易体制获得公信力的保障。如果说WTO决策过程总是由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控制,那么制定出来的规则就只能算是发达国家的专断,称不上真正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不能代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2.加强对现有的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规定的执行和完善。WTO必须加强对现有的优惠待遇规定的实施状况进行审查,对相关条款加以明确和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并纠正那些空洞无物含糊其辞的说法,保证其落到实处,使发展中成员真正获得好处。对于普惠制的规定,应该强化其法律基础,发达成员应主动配合,使之真正成为发展中成员能主张优惠待遇的法定权利,在这方面,WTO不应该止步不前。

3.WTO体系应维持各方利益的衡平,倡导公平理念。公平不应该仅仅是形式上的机会均等,在全球化进程中,更应该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发展中国家不应成为全球化的牺牲品,不应该被抛弃在公平分配的轨道之外。当前对世界贸易组织作用的认识必须有所革新,多边贸易体制应该优先考虑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建立国际关系的分配正义不应是乌托邦,在互惠的思想基础上达成分配正义原则的协议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特征。在WTO的发展进程中,应该建立新的平等观,克服原有的僵化性、封闭性,通过制定新的国际经济规则使国际经济秩序保持稳定,以谋求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的共同进步。

4.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得到强化,使之真正成为的“守护神”。WTO体系推定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参加者具有相似的实力,这是与实际不符的。在DSU中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安排规定是无力且缺乏诚意的,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弱势地位。在WTO的执行程序中,报复作为最后手段,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根本不足以奏效。WTO成员有必要通过评审对DSU的规定进行澄清和明确,促使DSB的完善和合理化。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审查和进一步完善必须使之反映各国实力的差距,为相对弱小国提供真正平等的竟技舞台,实现“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如果DSB不能致力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权利义务的平衡,其权威性将无法得到承认,最终会损及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

(二)向着国际经济新秩序迈进:反思与对策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要实行各国与经济权益的平等,建立公平互利的贸易制度。确立大小国家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的平等决策权,调整国际经济结构,改革世界范围内的不合理的工业生产体系和贸易的单一格局。WTO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也应该且能够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必须对WTO依据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作出修正,更多地维护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应该成为目前优先考虑的一个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实质上是为了纠正现有的不平等秩序,创造一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新的均衡态势。除此之外还要保证和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WTO体系必须否定弱肉强食的价值观,而代之以共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也惟有如此,WTO才能获得发展的持久动力,多边贸易体制才不至于走向没落。多哈会议的结果是启动了多哈发展议程。正如欧洲委员会贸易委员帕斯卡。拉米所说,“WTO能够而且必须成为这样的组织:对规则的制定、自由和管制间取得均衡、发展等方面都给以平等的关注。”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不仅仅是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是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国际经济集体安全利益。发达国家应该意识到: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也无法脱离整个国际社会而孤身独行,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紧密相联的。发达国家在WTO体系内应该承担与他们的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即积极合作地实施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主动对发展中成员进行援助。因为南北国家的贫富差距和发展水平差异的增大只能使发达国家最终失去进步的基础和动力。发达国家应该以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来处理国际事务,认识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改造WTO的重要性。

在当今林立的国际社会,各国都力图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必然会遭遇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发展中国家要想真正有效地参与WTO体制,最根本的还是加速发展自身的经济,以便进一步改造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在目前新一轮谈判前景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该重视区域合作。区域集团化的加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增强某些中小贸易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东盟六国在当前多边贸易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说明了这一点。区域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其机制较国际性经济组织更宜促使区域各方协调利益和政策,尤其是南北国家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革新提供先例,起到“试验场”的作用。除此之外,在未来的国际经济规则创建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注重避免彼此的立场分散化,缩小分歧,以求在多边造法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力。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对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性有了再认识,比如中国已与东盟达成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协议,另外,中国也提出了建立中国大陆和港澳之间自由贸易区的设想。

国际贸易秩序范文4

谁的全球秩序?

“自由主义世界秩序”(Liberal World Order)或者“自由秩序”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全球化世界的基本现实之一。这里的所谓“自由”是美国作为其主导者自我设定的一种普遍和超越国别的价值。

由于美国在全球性的“自由秩序”的形成和维持过程中发挥了中心领导者的作用,1945年以来,“自由秩序”往往与美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和作用紧密联系在一起。有人甚至把“自由秩序”与“美国秩序”划等号。但我认为,把“自由秩序”等同于“美国秩序”是不正确的。

“自由秩序”是属于全世界的,而不仅是属于美国的。以联合国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秩序”本质上是“自由秩序”,也就是说,以《联合国》为基本宗旨的世界秩序就是自由秩序。

二战后世界秩序在经济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为支柱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及以世界贸易组织等全球贸易治理机构为代表的国际贸易制度安排,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和地区性经济组织反映了自由秩序的济方面。二十国集团(G20)代表着全球化的混合的自由经济秩序。

从世界秩序的演化史来看,自由秩序是世界秩序最为重要、最有意义的发展。可惜,学术界对这一秩序存在的深刻理由的认识仍是严重不足的。

改革势在必行

自由秩序有其局限性。代表自由秩序的主要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存在原始性的“设计缺陷”,这一秩序具有强烈的西方主导性(即所谓“西方的自由秩序”),而主导国美国往往视其国家利益高于“自由秩序”所代表的全球利益,并且把其国家价值凌驾于全球价值之上,对全球价值进行强行改造。于是,“自由秩序”被利用,长期为美国的全球统治而不是真正的全球治理服务。美国控制着自由秩序的准入并主导其游戏规则,指责有的自由秩序的成员“免费搭车”。

所以,“自由秩序”也面对着必须加以改善、改革的进化问题,而任何改善、改革的动议和行动,最终如果缺少实质进展,将导致这一秩序的可持续性更加成为问题,甚至陷入长期衰退并最终瓦解。

正如英国与欧盟的关系显示的那样,在全球层面上,“自由秩序”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自由秩序是如何构成的――谁是自由秩序的成员(类似谁是欧盟的成员)。也就是说,如何成为“自由秩序”的一部分,以及如何退出“自由秩序”(如同英国如何退出欧盟一样)?

一般而言,如同英国加入欧盟一样,加入“自由秩序”并非易事,都需要艰苦的谈判。某国一旦加入“自由秩序”,不管是否完全,例如仅在经济意义和条件上加入“自由秩序”,就与“自由秩序”之间形成了深刻的关系,退出“自由秩序”比加入它还要困难。这如同结婚非易事,离婚比结婚更难。

当一个国家退出某种秩序后,如果彼此形成的新型关系是良性的,作为替代,这是不错的;但也有可能逐步形成一种不好的前景,即脱离“自由秩序”后,在历史纠葛和现实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与“自由秩序”不断产生摩擦、紧张甚至冲突。

中国与现行秩序

中国与现行“自由秩序”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学术理论问题和政策议题。有关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着对“自由秩序”不可原谅的无知和令人痛心的误解。事实上,中国是“自由世界秩序”的奠基者和合伙人之一。中国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在亚太地区的主要战场,作为战胜国是联合国及与相关一系列国际经济组织的创始国之一,《联合国》和《世界人权宣言》的中国贡献是历史事实。

但是后来,由于全球冷战和中国的国内变化等原因,中国与“自由秩序”的关系发生倒退。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理所当然地继承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席位。1979年中美建交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相继恢复了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成员地位。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截至目前,中国是所有全球性政府间组织的成员,与欧盟等地区性的“自由秩序”建立了外交关系,且不断加深与全球治理机构的关系。

中国还是全球治理机构中的主要改革者。2016年10月,中国货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货币体系特别提款权(SDRs)。中国支持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加强全球自由贸易,而且身体力行,在国内设立了多个自贸区,与其他国家积极商谈、实践各种双多边自由贸易安排,还倡议构建“亚太自由贸易区”。

国际贸易秩序范文5

1国内市场立法欠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完善的法制经济,强调公平与透明的原则。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来说远远不够。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优势等经济垄断法规;而且表现为地方封锁、部门分割为主要内容的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尤为严重。一些企业依靠行政手段扶持垄断市场,如电信、电力、民航等,竞争机制不能有效发挥。目前的市场秩序与“WTO”“公平互利”的原则相违背。这必然会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整体竞争力。

2.参与世界分工,就需要适应世界规则。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也要求我国必须适应“WTO”的各项规则。WTO的宗旨之一就是“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依靠关税作为制造贸易壁垒、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缺乏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体制。近年来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频频遭遇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造成不小损失。因此,依照“世贸”有关规则,完善我国的涉外经贸立法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尽快充实涉外经贸立法,维护我国法律价值观念。

1加强市场秩序立法,建立统一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

(1)继续完善《反垄断法》。用更加详细的条款,禁止通过协议、滥用优势、过渡合并导致限制竞争的经济垄断;禁止政府和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当前,更为严重的垄断是某些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建立起来的行业性特大型企业,其行为往往凌驾于法律和市场规律之上,依靠政策进行恶性垄断;而且它们往往是从行政机构脱胎而来,企业化之后与行政性质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完全符合市场主体资格。因而《反垄断法》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严格规制其垄断行为,将其一切活动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2)加强市场秩序管制的立法。严格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进入市场的管制;制定专门法打击伪劣假冒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制定尽可能适合科技水平的行业标准,以统一市场秩序。

(3)调整完善市场监督立法。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存在立法、执法与监督相脱节的现象,监督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然会使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因此,加强市场监督方面的立法是很必要的。在国外,解决类似的问题,除制定严格的法律外,法律监督、协调机构的建立也是重要的途径;尤为重要的是诸如“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社会团体,它们在法律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应积极借鉴这一体制。我国虽然也有“消费者协会”,但它几乎是一个准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督、监督立场、具体运作中不免带上行政色彩,很难完全以市场监督者的身份存在,它的监督作用也便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应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甚至专门制定《市场监督法》和《消费者协会法》等法规,加大监督立法力度,并将“消费者协会”还“政”于民,使它成为代表大众监督市场秩序的有力武器,从而也使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更加具有群众性和社会性。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形成,意味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整体竞争力的加强和自身凝聚力的提高,同时也会大大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竞争力。

2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适应WTO规则的涉外经贸法律体系。

(1)依法办事。在全球贸易政策协调下,“WTO”组织各国经贸活动日益频繁、紧密的同时竞争也不断加强。由于它奉行互相削减关税的原则,我国不能再单纯依靠关税壁垒来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因为这是“不合法”的。但依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可以利用“贸易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来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这就是依法办事。因而我国必须调整完善相关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健全《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贸易保障法》等法律。只有深入了解并接受“世贸组织”统一行为规范的指导、调整和约束,依法办事,才能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

(2)公平办事。为吸引外商投资,我国目前基本实行的是对内对外“双轨制”的政策。在同项目同一条件下,外商往往获得比国内企业多得多的优惠,比如所得税减按内资企业的15%征收;一些大型基础建设和开发工程甚至给予外商10年免税、10―15年减半征收的优惠。这对国内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尽快改革这一不合理的现状,实现内外资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展开公平竞争,这对很多国内企业来说是难得的竞争机遇;对提升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也具有积极意义。

3维护和促进我国法律价值观念的实现,依法护权。

(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强国主导的特点。无论“WTO”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发挥着多么重要的作用,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而它的很多政策也必然会打上发达国家全球利益的烙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时有受到侵害的危胁。因此,在“入世”后,我国不但需要按照其规范依法办事,接受其约束;更重要的是在参与“WTO”活动时,要维护和促进我国法律观念的独立和实现,维护我国的经济。

(2)依法应对经济强国的挑战,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中所面临的对手,主要是在经济上处于强者地位的发达国家,要真正做到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也不是一帆风顺轻而易举的。近年来,我国在国际交往中所受的歧视、愚弄、欺骗和刁难不胜枚举,这是非常惨痛的教训。它要求我们必须谙熟“WTO”规则,做好打“国际官司”的准备。同时,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国际规则的先进合理之处,加快立法的步伐,做到恰如其分,既保持与国际潮流“接轨”,又要维护国家经济的独立和实现。

国际贸易秩序范文6

十九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实现对国内经济的保护问题,开始针对保护经济进行反垄断法律的制定,一般来说,反垄断法属于国内法,主要的内容包括对本国国内经济恶性竞争的禁止以及不公平贸易问题的禁止等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国内贸易经济,但是,这并不代表反垄断法对国际贸易部会产生关系,实际上,反垄断法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来说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要的原因在于国际贸易本身就属于一种特殊的经济贸易形态,在国际贸易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的经济发展限制问题,对国内经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国际贸易中限制经济活动十分的频繁,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反垄断法所适用的范围更加的广泛,因此,目前很多的国家都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频繁适用反垄断法。

二、片面的反垄断法实施导致域外管辖产生

很多的国家的反垄断法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片面的保护本国的贸易,导致本国国内贸易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垄断行为,对国际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还有部门的国家所实际出台实施的反垄断法,还存在着域外效力,这对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如:美国的长臂原则,美国对于贸易的主张问题上,主要实施的是域外管辖,这种管辖方法对国际贸易有着更加深入的影响。反垄断法本身就是强制性的法律内容条件,一般来说不能够在合同中提前适用,同时也不能够直接的对法院的管辖权进行排除在外,因此,对于国际贸易有着直接性和强制性的影响,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来说,需要从根本上对经济秩序进行维护,实现对贸易经济的较好保护问题,相对于一般的经济法来说,反垄断法制裁措施十分的激烈,除了可能产生民事制裁之外还有可能出现严重的刑事制裁,因此,针对国际贸易和反垄断法的发展来说,需要进行足够的重视发展。

三、反垄断法本身是维护自由竞争的手段,但是可能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1、保护本国贸易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本身就是维护经济竞争的发展,同时其主要实施的目的是对垄断进行限制,保护正常竞争,同时还需要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发挥最佳的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较好的维护作用,但是,一旦自属国对自身贸易片面的进行贸易保护,就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本国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市场的正当市场竞争有着严重的赢下。一般来说,对于各个独立的国家来说,反垄断法能够为本国的经济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保驾护航,但是,如果保护不得当也会出现片面的贸易保护主义。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各个国家对于贸易发展来说,对反垄断法一方面表示支持态度,鼓励本国的企业能够对国外市场进行一定的垄断,另外一个方面则是限制其他国家对国内市场进行经济垄断,因此,对于反垄断法的发展来说,长期以来,各个国家都是持有两个基本态度,两者进行综合的协调发展。各个国家都可以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较好的国内贸易保护,维护国内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国内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2、贸易保护反垄断法的实质就是进行贸易保护,各个国家对于反垄断法来说,都是实施的重点内容,经济部门一般都是从本国的利益来说,一切以本国的利益为基础,对于国家的出口贸易进行一定的限制发展。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对本国国内贸易的保护发展,实施反垄断进行有效的市场垄断,在本国市场中对其他国家的贸易进行严格的限制管理发展,根据相关的低于管辖,反垄断法主要体现的是在本国国内市场中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反垄断法本身就是防止其他国家对其本国经济实施垄断出台实施的法律,其根本在于对自身国家经济的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四、在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时,主动的维护经济秩序

很多的国家的反垄断法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片面的保护本国的贸易,导致本国国内贸易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垄断行为,对国际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本国贸易的发展,反垄断法本身就能够对国际贸易以及国内贸易两者进行综合的影响,我国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只有在国际市场中进行快速的发展,不断的加强国内产业同国际市场之间的交流发展,才能够实现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反垄断法同国际贸易之间的发展关系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针对我国国家经济的出口问题,在进行经济出口的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较好的国内贸易保护,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五、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