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例6篇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1

一、网络贸易对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决定了其对税收的影响带有全球普遍性,因此互联网贸易的税收问题不是某一国家或地区可以解决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其对税制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失效。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它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并依国家意志,通过强制的、规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征税权,具体表现为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传统贸易交易中,跨国间贸易主要依据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协调双方或几方各作出让步,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网络贸易下,由于交易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所以,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加强网络贸易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施问题:(1)对课税主体的确认。由于网上贸易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出场的前提下,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它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从而可按照现行税收条款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呢?(2)对课税内容的确定。如按照规定,一项电子商务活动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前首先要明确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和利润主要来自于其所在之国,而在网络贸易中,服务器允许国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那么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由于产品被谁下载难以确认,导致这部分利润难以统计、划分,又如何征税?

(二)税收负担明显不公。

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类:

1.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其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诱导传统贸易企业纷纷上网,迈进“网络贸易”的免税区。

2.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失,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例如欧盟已对网络传送与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通过网络传输,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交易,征税却大不相同。

现阶段税负不公的局面已出现,它是刺激企业和消费者寻求避税,从而导致一国或一个地区税款流失或转移的最根本原因。

(三)税收转移。

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也存在某些差异。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是有限的。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画地为牢的局面。就企业而言,它们纷纷“涌至”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转移。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基本上实行财政利益原则,即税收收入归属谁的财政收入,征收管理就由谁负责,并采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务机构也相应分设。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实际立法需通过人大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然按自上而下的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形式的税收转移问题。

(四)对间接税的挑战。

互联网经济对现有税制提出的另一个挑战就是对间接税的征收,主要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目的地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同时,对出口货物要扣除增值税,使货物不含税出口,对进口货物足额足率征税,视同国内产品,但在互联网上就数字化商品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售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五)税务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税务管理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水平直接制约着税收制度所能形成的税收负担和税制改革方案设想效应。而信息技术在商贸领域的广泛应用,动摇着税务管理的基石。

1.互联网的虚拟性、流动性和自由开放性,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有关的资料若于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支付都可以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多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来进行监控的难度。

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盖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2.避税问题加剧。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技术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odem(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与反避税日趋激烈。

二、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出发点。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者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收成本,便于税务局征收管理及纳税人的税收履行。

3.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应意识到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的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的技术输出国的利益。我国作为主要电子贸易输入国,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原则,不放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参与国际对话。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需要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研究和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另外,网络贸易是一种无国界的贸易,与传统的商业相比有着全新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为此各国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况交换、协调税基和税率、协助征管等,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即要求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监管。

2.建立登记和单独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建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控制。

3.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权益,可以考虑以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4.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其他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验田,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如对网上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进行分析和实验。

(三)及早出台相关税收法规,改革完善税制。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补充现行税法中有关网络银行的定义,改革完善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四)建立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现已全面实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模式,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这一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的征管能力和效率,首先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其次是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既便于纳税人申报,也便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稽核备案。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2

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避税;成因;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D99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300-02

一、电子商务避税成因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人们生活模式变化而快速发展。它具有电子性、虚拟性、无国界性、自由便捷性等特点,使电子商务采用传统的贸易监管模式不再适合。电子商务信息流动的自由,国际联机在线支付服务以及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可以自由捕捉交易对象,自由议价,自由交易。这使整个交易过程显得隐蔽、快速。这种交易特点也助长了贸易商避税的投机心理。

1.贸易纳税人的主观动因。企业一般以获取最大利为动机。避税相应地就可以增加收益,这就使他们产生了避税的心理动机,只要客观上有避税机会,缺乏诚信的商人就会利用可能的机会避税。

2.客观方面。首先,网上交易的高速快捷性、隐秘性、数字性,容易使交易逃避征税机关的监管,商务主体遍布世界各地,纷繁复杂,使得难以确定征税主体、征纳对象,这大大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其次,新的支付方式,如网上、银行、支付宝、e-bay等支付系统的发展使网上交易资金流转无纸化,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资金流信息。再次,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不适应于电子商务。现有企业财务管理对象一般是指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资金运动实体,是对物质变换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1]。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并且没有严格的边界去界定,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难以适应这种企业的虚拟化、交易的虚拟化。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导致了信息技术所创造的价值在企业生产及交易中的比率日益上升,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由“资金运动论”转向“经济信息体”[2]。最后,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缺少明确法律规定,这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避税提供了极大便利。这与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务部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税政策》形成鲜明对比。

二、电子商务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利用电子商务本身特性避税

电子商务是一种整合了商务运作中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它表现出的无国界性、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性及其交易方式、流转程序、支付手段等都与传统商务有很大不同[3]。

1.对有形商品及劳务的电子商务的避税。在跨国电子商务中,这类商品交易方式突破了地域限制,甚至出现商品及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处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情况。为了避免商家通过网络隐藏自己实际所在地,美国开发了一款软件可以准确定位互联网用户的IP地址。这一技术对避免电子商务避税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还未具备这种先进的信息技术。对于我国税务机关而言,确定商家具体IP地址或者服务器地址是很难做到的。

2.对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避税。数字商品,如数字化书籍、音乐、电影、软件等,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对这些商品进行下载并通过网络支付,消费者极易侵犯作者著作权;而不向作者支付价款的,因为没有交易支付也就损害了国家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另外,我国海关尚未建立起有关电子产品的报关制度,数字化商品不需要通过海关就能自由进出我国关境,这样,外国出口企业就规避了应纳关税。

(二)利用管辖权的不确定避税

传统商务税收的形式是以控制中心或常设机构为主来确定税收管辖权的,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控制中心及常设机构已不是实体的机构。任何人都可能利用服务器及网络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税务机关很难定义何为电子商务中的控制中心或者常设机构。电子商务这种打破地域界限的贸易方式,使我国以属地管辖权为主的税收制度受到很大挑战。

各国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不一也为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如我国税收管辖坚持属人兼属地原则。根据属人原则,我国以居民为界定税收管辖权的根据。属地原则则是根据我国领域范围界定税收管辖权。居民是指连续在我国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当国外居民在国外通过互联网向我国输出商品获取利益时,我国则不能认定该获益者有向我国征税的义务,因为其并非是我国居民。而我国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根据控制中心来界定的。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控制是能够并且容易掌握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过程在网络上完成,税务机关难以得知交易者的实际控制机构。我国现行税法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但各税种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征收所以说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另外,由于有些国家税收以来源地为标准,而有些国家以居住地为标准。当企业收入来源地与居住地不同,并且收入来源地与居住地税法所规定的税率高低不同时,企业就可以借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通过选择税率较低的国家为服务器地点,通过远程控制完成交易,这样可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下避税。

(三)电子商务中的定价转移避税

定价转移是国际避税的常用方式。在电子商务中,企业建立关联企业更加便利,并且由于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定价更加自由。在高税率国家的企业可使用税率较低的国家服务器,建立关联企业,生产企业可对生产材料征收低税率的国家买进生产材料,在对产品征收低税率的国家高价卖出,这就是“低进高出”。而另一种方式“高进低出”是指,高税率国家的生产企业从关联企业高价买进生产材料,而以低价卖出产品,造成企业亏损来逃避税收义务。这种定价转移的方式结合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建立关联企业、完成交易的成本,更满足了企业避税的目的。

我国为了防治定价转移避税,相关税法虽然规定,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活动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这一规定能起作用的前提是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市场上所交易商品的价格,而我国税务机关对于国际市场上商品信息收集能力不足,网络监控技术又不先进,所以很难控制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四)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避税地是指税率异常的低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地域。如英属维尔金群岛、香港都是著名的国际避税地。企业只需在避税地服务器上建网站,就可将国际避税地当作其交易地点,就可利用国际避税地的税率规定避税。

三、规制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手段

(一)根据税收公平原则,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作为平等纳税主体

首先,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国际间的网络交易;再次,注重公平,对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纳税收应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二)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税收

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我国借鉴美国、印度等国家经验给予积极鼓励的态度,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应高度重视税收流失与税收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居民身份或者法人身份隐匿,并且难以确定企业的所在地或者实际交易地点,所以传统意义上的属地管辖或者属人管辖都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实际上,在反国际避税的过程中,各国纷纷援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4]。我国可借鉴新加坡、OECD的做法确定纳税义务主体。

2000年8月31日,新加坡颁布了有关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原则[5]:

(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是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运营作为判定来源的依据。

(2)在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销售的登记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一样要交税。

(3)在劳务及数字产品销售方面,在新加坡进行了登记的从业人员应缴纳3%的商品税或者劳务税。

在常设机构的概念上,借鉴OECD不以网址作为电子商务贸易的经营地,而是把使用这个网址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终端可作为固定经营地。对服务器终端有控制权并且其核心业务是电子商务的企业,要按照规定进行电子商务所得税的缴纳。

(三)更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以定价转移形式避税及避税港避税,应控制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更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建立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财务申报制度。为税务机关提供一个能有效获取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渠道。

(四)加强国家间关于反国际电子商务避税的合作

由于各国对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所实施的征税政策差异较大,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纳问题上国家间必定会发生摩擦。为了协调我国与其他国家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规的矛盾,避免跨国避税给国家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监控电子商务避税,建立起反国际电子商务避税机制,或者制定具有普遍约束意义的国际准则来规范国际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五)加强征税机关与银行的紧密合作,获取更多网络交易的情报

由于电子化货币及国际联机银行的世界合作性是国际电子商务交易得以形成及发展的重要因素,跨境电子商务商家一般都是通过国际联机银行,利用电子货币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隐藏性,加之银行的保密制度,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取有效的资金流动信息。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国家税务机关应该与银行、工商管理部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达成合作关系,实现必要信息互通、共有,建立一个外国资金流动情报网,以便获取更多、更全面的有关国际电子商务贸易的资金流动信息,进而更加及时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在我国的流动,进一步保护我国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

参考文献:

[1] 吴靳.电子商务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之友,2009,(3):30-31.

[2] 张凯,韩辉.论网络经济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创新[J].社科纵横,2009,(10):73.

[3] 王晓,杨坤.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的优势及策略[J].中外企业家,2008,(1):88-90.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3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属于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电子性以及自由便捷性等特点,其以互联网的发展为依托,且随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模式变化而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但因这个交易过程比较快速且隐蔽,为贸易商避税投机制造了相应的条件。因而,本文针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1.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基于对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分析,采用以往的贸易监管方式已经不能与之不断发展的步伐相适应,再加上国际联机在线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参与者对交易对象的不捕捉、自由议价与交易充满自由性,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时有发生。

1.1.1贸易纳税人的主观原因

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均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动机,因而大部分企业出于增加收益目的,产生避税的心理动机,且大部分贸易纳税人主要客观上存在避税机会,会因利益的驱使而利用可能的机会来避税。

1.1.2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跨境电子商务场所采用的网上交易方式具有隐秘性、高速快捷性以及数字性等特点,贸易纳税人很容易让自己的交易逃过征税机关的监管,且商务主体遍布世界各地,在纳税对象与征税主体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第二,网上银行、e-bay、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促使网上交易资金流转变得无纸质化,导致税务机关在获取资金流信息方面并不能顺利进展;第三,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往的财务管理方式跟不上其发展的节奏,且现有的财务管理对象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资金运动主实体,是对物质变活动为特征的资金运动实体,是对物质变换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但在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并不是以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存在的,且缺乏一定的边界对其进行确定,成为传统财务管理不能与企业及其交易虚拟化相适应的原因所在,再加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信息技术创造的价值在企业生产与交易中的比率日渐上升,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由“资金运动论”转向“经济信息体”;第四,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来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规定,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避税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与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务部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政策》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

1.2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表现

就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表现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四种形式,首先为利用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的避税,一方面为对有形商品与劳务的电子商务避税,其并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为对电影、音乐、数字化书籍以及软件等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避税;其次为利用不确定的管辖权进行的避税,任何人均可利用网络或服务器来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为税务机关常设机构等的确定造成困难,因而以属地管辖权开展的税收制度为避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再次为定价转移避税,该种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完成交易与关联企业的成本,利于避税目的满足;最后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的避税,企业多在避税地服务器上建立网站来达到避税目的。

2、法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手段

2.1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依据,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作为平等纳税主体

第一,政府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法令或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第二,应注重国际间合作,制定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来加强国际间网络交易;第三,对于非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应保持公平,征纳税收不能因交易形态差别而不同。

2.2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主体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应借鉴OECD、新加坡的做法来对纳税义务主体进行确定,在常设机构概念上,可采用OECD中不以网址作为经营地的方式,而是将电子商务贸易的终端来作为固定经营地,进而控制服务器终端且核心业务为电子商务企业,以对所得税进行缴纳。

2.3革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现象进行控制,以防止定价转移避税现象的出现,因而应对财务管理技术进行更新,使其与财务申报制度相适应,进而对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立。

2.4强化征税机关与其他组织的联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主要因素便是电子化货币与国际联机银行的世界合作性,因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系,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动信息,进而保护好对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权。2.5做好国家间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合作工作不同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所制定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税收征纳问题上会造成国家间的摩擦,因而各国有必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对避税问题做好监管,可建立起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机制,来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

结语:

由上观之,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现象时有发生,有必要对该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其的关注力度,并与海关、工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实现信息互通,以及时有效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在我国的流动进行控制,保护好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

参考文献:

[1]李文宁.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0(14):300-301.

[2]罗玉辉.论我国关联企业避税法律规制的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11,10(02):114-116.

[3]肖婷云.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J].长沙大学学报,2015,15(03):70-71+87.

[4]游玲.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16(05):241-243.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4

 

电子商务属于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电子性以及自由便捷性等特点,其以互联网的发展为依托,且随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模式变化而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但因这个交易过程比较快速且隐蔽,为贸易商避税投机制造了相应的条件。因而,本文针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1.1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基于对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分析,采用以往的贸易监管方式已经不能与之不断发展的步伐相适应,再加上国际联机在线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参与者对交易对象的不捕捉、自由议价与交易充满自由性,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时有发生。

 

1.1.1 贸易纳税人的主观原因

 

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均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动机,因而大部分企业出于增加收益目的,产生避税的心理动机,且大部分贸易纳税人主要客观上存在避税机会,会因利益的驱使而利用可能的机会来避税。

 

1.1.2 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跨境电子商务场所采用的网上交易方式具有隐秘性、高速快捷性以及数字性等特点,贸易纳税人很容易让自己的交易逃过征税机关的监管,且商务主体遍布世界各地,在纳税对象与征税主体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第二,网上银行、e-bay、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促使网上交易资金流转变得无纸质化,导致税务机关在获取资金流信息方面并不能顺利进展;第三,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往的财务管理方式跟不上其发展的节奏,且现有的财务管理对象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资金运动主实体,是对物质变活动为特征的资金运动实体,是对物质变换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但在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并不是以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存在的,且缺乏一定的边界对其进行确定,成为传统财务管理不能与企业及其交易虚拟化相适应的原因所在,再加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信息技术创造的价值在企业生产与交易中的比率日渐上升,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由“资金运动论”转向“经济信息体”;第四,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来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规定,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避税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与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务部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政策》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

 

1.2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表现

 

就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表现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四种形式,首先为利用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的避税,一方面为对有形商品与劳务的电子商务避税,其并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为对电影、音乐、数字化书籍以及软件等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避税;其次为利用不确定的管辖权进行的避税,任何人均可利用网络或服务器来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为税务机关常设机构等的确定造成困难,因而以属地管辖权开展的税收制度为避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再次为定价转移避税,该种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完成交易与关联企业的成本,利于避税目的满足;最后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的避税,企业多在避税地服务器上建立网站来达到避税目的。

 

2、法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手段

 

2.1 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依据,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作为平等纳税主体

 

第一,政府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法令或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第二,应注重国际间合作,制定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来加强国际间网络交易;第三,对于非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应保持公平,征纳税收不能因交易形态差别而不同。

 

2.2 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主体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应借鉴OECD、新加坡的做法来对纳税义务主体进行确定,在常设机构概念上,可采用OECD中不以网址作为经营地的方式,而是将电子商务贸易的终端来作为固定经营地,进而控制服务器终端且核心业务为电子商务企业,以对所得税进行缴纳。

 

2.3 革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现象进行控制,以防止定价转移避税现象的出现,因而应对财务管理技术进行更新,使其与财务申报制度相适应,进而对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立。

 

2.4 强化征税机关与其他组织的联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主要因素便是电子化货币与国际联机银行的世界合作性,因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系,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动信息,进而保护好对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权。

 

2.5 做好国家间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合作工作

 

不同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所制定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税收征纳问题上会造成国家间的摩擦,因而各国有必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对避税问题做好监管,可建立起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机制,来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

 

结语:

 

由上观之,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现象时有发生,有必要对该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其的关注力度,并与海关、工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实现信息互通,以及时有效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在我国的流动进行控制,保护好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5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概述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昔。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主要包括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子资金转账(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术在个人间、企业间和国家间,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类无纸化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组织在虚拟的市场进行虚拟的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领域范围可将其分为四类,即企业对消费者(B—C)、企业对企业(B-B)、企业对政府机构(B-G)和消费者对消-费者(C-C)的电子商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预计2006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为75%。而且,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

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则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

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而且,隐私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网络上也广泛地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SSL技术、SET协议、防火墙、长密钥(128位)加密通讯、电子签名、数字ID等先进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措施,预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看到数据。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如“常设机构”)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削弱。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同时,由于厂商和消费者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业中介机构,使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甚至取消。税务机关必须从更多分散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相对来说金额较小的税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急骤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加强立法。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改革、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税法

1.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这将传统的合同范畴延伸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电子合同文本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交易的认证也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这是对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较好例证。然而,有关其他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修改和补充。如在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应重新界定国际税收领域的相关概念,如“居民”、“所得来源”、“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中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做以修订、补充和完善。

2.修改《税收征管法》。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电子商务初期就要及时完善税务登记,已在Internet上登录的商业网站,必须将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使税务机关能及时有效地查询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检查。建立电子货币发送者数字身份证明,在银行建账号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请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号后才能进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这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

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这种软件可存储于税务机关的网络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当技术进一步发展后,还可在企业的智能型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当然,这种征税软件在设计时应加上防篡改、防计算机病毒的安全防护系统。

3.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

1.加强协作与交流在税务征管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国际情报交流,税务机关要积极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加强协助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企业利用国际电子商务进行避税。

2.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

(四)其他对策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6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商业领域,电子商务以蓬勃之势迅猛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球网上贸易额为439亿美元,1999年达到1450亿美元,今年估计会高达4以x〕亿美元。专家预测,未来五年内,网上贸易额将达到全球贸易额的四分之一。电子商务如此方兴未艾,正是得益于它的快捷性,流动性,低成本性和高隐匿性等特点。然而恰恰由于这些特点,使得传统的以来源地为基础的税收领域受到巨大冲击,面临严峻挑战。

二、电子商务衬传统税法领域的挑战

(一)税收原则方面

1.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传统国际税法虽不能完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的发生,但毕竟提出了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解决措施。而面对电子商务的充斥,国际税法仿佛显得苍白无力:一方面,这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涵盖,从而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另一方面,由于网上的各方当事人位置难以界定,而各国又不愿放弃税收管辖,所以更容易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这些无疑对税收公平原则产生巨大冲击。

2.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对税收中性原则,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由于利益的差异对其理解和适用不同,但至少就一点达成共识,即电子商务首先要做到中性,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种。而目前大多数的网上贸易都由发达国家所操纵,也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而对税负中性原则产生冲击。

3.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传统税制中,许多纳税义务人并不出现,而是由其代扣,代缴人以中介人身份出现,这类纳税义务人常常是税务机关指定的人或以集体身份出现,可以免去税务机关的许多重复工作。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中介人消失,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人到电子商务中,这必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降低了税收效率。

(二)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对“常设机构”概念形成挑战

传统税法以居民居住管辖权,国籍或公民管辖权以及所得来源管辖权为主要内容。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下,所得来源变得模糊不清,交易双方身份难以确定,因此给各国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新的课题。另外,传统税制以常设机构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在电子商务交易下,企业活动已完全不需要场所。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Intemet入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ll]因此,常设机构的概念在电子商务交易下无疑显得多余。

(三)税收对象的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存在形式,使得税务机关对课税对象难以确定。例如,一家软件公司一个月售出了100套软件,依照传统税法来说,税务机关可以根据100套软件的销售额对其征收增值税。现在将软件公司放于玩temet网上,网民可以通过上网下载有关软件,因此既可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又可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这时该软件公司销售的具体数量将很难确定。

(四)对税收稽查方法提出挑战

传统的征税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的依据。而网上贸易是无纸贸易,帐册凭证不复存在。电子交易的易变性使税务部门难以稽查,而且网上交易的当事方可以随意在电脑中填制购销商品情况,不留痕迹地轻易修改,并可用多层密码加以隐蔽。因此税务部门很难收集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情况。

(五)增加了国际避税的可能性

电子商务突破了国界的限制,跨国公司通过Intemet,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将高税地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地区或避税港,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另外,跨国公司可以进行内部交易,其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大大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lz]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产生的剧烈冲击使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更趋剧烈。

(六)对税收的国际协调提出新的要求

众所周知,税收是事关一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指标,税法也是调整一国财政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愿轻易放弃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法发展至今,在各国税收协调方面取得的成果甚微,尚未达成任何一项全球性的多边协定。就关贸总协定来说,其中虽涉及税收协调的问题,但多是原则性和具体减税幅度的谈判结果,对国际税法要求解决的税收管辖,防避税措施并未涉及。而且从中国复关到人世的13年艰辛历程完全可以窥见各国在关税方面的激烈斗争。但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税法的国际协调迫在眉睫,各国只有本着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坚持公平互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切实做好电子交易的国际税收协调,才能使这一新兴事物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才能真正促进未来国际贸易的繁荣和稳定。

三、各国态度

(一)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零关税

1997年美国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因特网商业应用,建议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境内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因特网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O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自由化的发展道路;紧接着,美国又促使1犯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因特网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市场上顺利地进行销售。

(二)欧盟主张对电子商务设立增值税税种

目前欧盟巧个成员国普遍设立增值税税种,此项税收收人约占欧盟税收总收人的20%,对欧盟以外的企业通过因特网向欧盟国家提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在电子商务消费发生地征税的原则。

(三)印度政府鼓励电子商务,暂对其免税

印度政府近日宣布,为了鼓励电子商务,一年内不会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而且目前欧美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仍然处于探讨之中,所以印度政府决定在2《XX)一2001财政年度里,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暂时不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另外,印度政府宣布降低因特网设备关税,3年一5年内免除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税。

(四)突尼斯议会于20(X)年7月27日审议并通过了突尼斯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草案。

突尼斯此举适应了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保证了电子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性,促使了突尼斯与经济全球化的早日接轨。使突尼斯在电子商务方面迈出新的一步。目前,突尼斯已有6500家企业与因特网联网,电子商务将在这个国家逐步普及。突尼斯的大企业将从这一发展中获得丰厚利益。

四、中国税法—路在何方

(一)面对因特网零关税,机遇大于挑战

作为现今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最好的美国急切倡导因特网零关税的实施,这对中国乃至整个发展中国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和水平落后,电子商务对他们来说还是一个新的概念,他们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更是措手不及。因此许多人认为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是“挑战大于机遇”,发展中国家将不会从电子商务中得到他们预期的利益,这也是他们对因特网零关税优心忡忡的原因所在。但在我看来,事物的发展总有其两面性,零关税实施在给中国传统税法造成极大挑战的同时蕴涵了潜在的机遇,我将从以下论据支持我的观点:

1.欧美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分歧由来已久目前欧盟主张设立增值税税种,此项税收收人约占欧盟税收总收人的20%,对欧盟以外的企业通过因特网向欧盟国家提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在电子商务消费发生地征税的原则。而美国由于是信息技术的发源地,也是最早讨论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国家,他利用其在网络高科技方面的优势,趁目前还没有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锲机,拼命呼吁因特网零关税的实施。美国的这种观点遭到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的反对。现今欧盟成员国和OECD29个成员国的28个国家都实行增值税,他们认为,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零关税是极端利己而且无视其它国家利益的行为。最终,欧盟和美国作为如今全球经济的两强在1998年10月召开的握太华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勉强互作让步。美国勉强同意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但必须定出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面对欧美激烈斗争的境况,抓住全球对电子商务尚无规范的良机。我认为中国一方面应看到美国推行零关税的动击是人世谈判的延续,另一方面应加快对电子商务的投资和发展,提高中国在此方面的竞争能力。具体来说,美国此举是其在入世谈判中的映射,美国极力想在人世谈判中消除各国的关税壁垒,顺利进人世界各国的市场,但由于种种牵制终未达到最终目的。而因特网的零关税无疑完成了美国的心愿。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趋势和其作为新生事物的原因,中国政府应顺应,而不是违背;应扶持,而不是阻碍。因此应对世贸组织达成的因特网零关税至少一年的协议,中国也应将此看成一个发展的机遇,就象人世一样,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发展和技术上,而不是一味地追求保护。正如韩国LG总裁所说:我们只有在主场上打败对手,才能占领世界市场。

2.印度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鲜明的事例印度为鼓励无纸贸易的发展规定一年内对其实行零关税。印度财长还表示,如果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走错任何一步,对于印度的经济发展将是弊多利少。何况,不对电子商务征税反而能鼓励更多的人使用因特网经营电子商务。网络革命极大地促进了印度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印度的网站中,70%以上为商业网站。在新德里、孟买等大中城市,网上购物已成为不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网上销售的商品包罗万象。甚至在一些边远乡村,农民也通过因特网了解最新的市场行情,购买化肥和农具、出售农产品。一些城市郊区的奶农还通过因特网销售牛奶。印度茶叶销售商还计划同斯里兰卡、肯尼亚等著名茶叶产地的销售商建立国际茶叶销售网站。据国际数据公司估计,1999年印度电子商务交易额为970万美元,而按其发展速度,预计到20(只年将增加到43亿美元。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渐渐普及给“贫穷但充满智慧”的印度民族带来了希望和曙光。20年来,印度通过一些税收优惠已使印度成为软件业“超级大国”。如今,印度政府又及时推出加速发展信息技术的行动计划,这将为推动因特网的普及和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同时显示了印度政府抓住发展机遇的见识和决心,也给广大发展中国家树立了成功的典范。实践已经证明,因特网零关税的实施并未给印度国家带来任何不利,相反这个勤劳智慧的民族通过进取和创新助推了民族工业的更上一层楼。

(二)立法先行,政策辅助,旨在发展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透露,国家税务总局已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小组,有关具体税收政策正在研究之中。这位人士在参加西部开发研讨会上说,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将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以避免较大的财政风险,并将遵循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以避免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和影响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他还说,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还准备把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将税收政策建立在相应的征管水平基础上,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制定中,还要有相当的前瞻性。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我认为改革现行税法,制订相关税收法律和政策势在必行。但我们并不完全同意这位人士的观点。在我们看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难题,中国税法应就电子商务的税收作出以下规定:

1.区分有形商品交易和无形商品交易

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商品无非分为两类:一是利用因特网上的信息进行定购的有形商品交易,另一类是无形的特许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软件,网上服务的交易。对于前者仍需经过运输等方式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所以我们认为此类商品无疑需要征税,原则上应以消费地原则进行,实践中按照以前开辟的税种即可。而后者由于无形商品的特殊性,从方便的角度和税收效率的角度讲,应放弃此块的税收,但基于对税收的争取,我们认为应对其开辟新的税种。

2.开辟无形商品交易的新税种

这是电子商务税收的一大难题,为解决此问题,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构思了“比特税”方案,其核心是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国家或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其目的是采取新的手段防止税源在互联网上的流失。但比特税很快遭到企业界的反对,各国政府也持否定态度。我们认为比特税虽初告失败,却给我们开辟电子商务的新税种奠定了基础,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来建立网络系统的跟踪设备,以此来设立相应的新税种。当然这有待于科技的进步和技术的保密。

3.将电子化征税规定于税法中

传统税法以税收帐薄,凭帐为依据。电子商务使其名存实亡,只有实现说收征管系统的电子化,才能真正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深圳,上海,青岛都不同程度地在此方面作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就。对此方面,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各地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应因地制宜颁布地方性政策,但税收征管系统的全面电子化始终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4.时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优惠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事物,急需政策的优惠和鼓励。所以我们认为在税法中应大胆地对其作出宽松规定,学习印度的做法,在其初期实行一定的免税和减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繁荣。

5.对税收的国际协调作出规定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和信息交流,防范偷税和避税,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