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的税务筹划范例6篇

商贸企业的税务筹划

商贸企业的税务筹划范文1

关键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问题;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中小商贸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更好发展,就必须对税收进行筹划,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纷纷开始进行税收方案筹划。但由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时间不长,因此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基础薄弱,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去研究。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现在的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去的水平,认为只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来缴纳税收费用就可以了,自己主观上不需要对税收进行筹划设计。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将税收筹划看作是钻法律的空子,是违法的行为;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认为只要在企业成立之初对税收进行过筹划,今后就不在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了,还有一些管理者虽然知道税收筹划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只关注其中一种税收,没有从整个宏观上来进行筹划。(二)不了解税收法规。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于国家出台的税收法规认识不足,不够了解,不能依据法律法规来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服务,尤其是在你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理解不够,很难利于税收优惠政策来使企业税收降低。(三)税收筹划基础薄弱。在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财务工作机制,在财务筹划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条例法规来进行参考,这都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础比较薄弱。另一方满税收人员的专业性较差、责任心缺乏,不能对税收数据进行仔细、精准的分析,使数据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到了税收的筹划。(四)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每个企业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发展理念及企业文化,不同的企业的发展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味的模仿大型企业的筹划方案,没有将筹划与自身的经营情况相联系,因此制定出来的税收规划与自身的发展目标可能存在不符的情况,使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部分的企业领导将税收筹划工作看做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认为它需要耗费大量的企业资金,若将资金投入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他们就不太重视税收筹划的工作。(二)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中小贸易企业中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明确的规定责任人,对具体的工作内容也没有进行安排,没有将责任落实下去,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向皮球一般被踢来踢去。(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中小商贸企业中的部分筹划人员没有专业的筹划知识,不能够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筹划;还有些税收筹划人员的道德素质不够,工作态度存在问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不认真。(四)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我们知道税收筹划工作需要立足于全局进行,但是在中小商贸企业中的大多数部门之间都是依据自己部门的情况完成的,没有考虑到其它的部门对这一规划方案是否适用。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

三、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企业领导应该以身作则对税收筹划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认识,然后还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将正确的税收筹划认识传授给企业的员工。(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我们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讲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落实,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人员身上。(三)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举行税收统筹交流会来促进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确定好具体的税收统筹方案后,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将税收统筹工作得到正常开展。(四)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可以招聘具有专业税收知识的人才来企业工作,让他们对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建立更好的税收筹划,此外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奖惩措施,提高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可以对新于员工进行专业能力培训。(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务中介机构是企业开展税收统筹的辅机构,能够对企业的税收统筹方案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所以我们也应该多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加强企业与税务中介结构的联系。

四、结论

中小商贸企业能够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有利于其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还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体系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中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等原因,造成了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不了解税收法规、税收筹划基础薄弱、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税收筹划整体筹划能力不足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了改善这些问题,从而提高减少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负担,我们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作者:袁辉 单位:山东省七五商贸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胡蕊,邱文迪.浅析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J].商业经济,2016(05):36-37+58.

商贸企业的税务筹划范文2

关键词:税收筹划 贸易企业 融资 投资 决策

一、税收策划的必要性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完善。经济全球化促使现代企业需要通过内部调整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大限度的提高矿业企业的效益是投资者的最终目的。为实现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价格优势,税收筹划是重要手段之一。

(1)通过税收筹划,利用国家税务法律,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合理安排经营项目和规模。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实现法律允许下的不纳税或者少纳税,有助于企业是实现利润最大化。

(2)税收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它是组成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因素,良好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

(3)矿业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是企业自身的经济行为得到规范,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4)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产品的价格优势,有利于企业的国外竞争和境外项目的投资。所以税收筹划在矿业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加强税收筹划管理的基本思路

矿业贸易企业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以及所处行业、环境的特点,决定了其纳税筹划和其他企业具有一定的差异,对矿业贸易企业的税收筹划需具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矿产品贸易企业不是单纯的国内企业,其纳税筹划不但要考虑到国内纳税环境,还需要考虑境外投资项目的纳税环境,以及进出口的纳税环境。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对税收成本的规划,所以在进行税收策划管理时需结合企业的价值目标,善于抓住关键环节和重要因素进行筹划。

针对矿业贸易企业的行业特点,税收筹划需内外齐抓共管。矿业贸易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时应按照以下五点进行:一是减小课税基础;二是适应较低税率;三是延缓纳税期限;四是合理归属所得年税;五是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三、矿产品贸易企业税收筹划管理的技术

企业所属行业及自身特点不同,所采取的税收筹划方法或者技术组合不尽相同。总体来说,矿业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技术主要是以下几种:免税技术;减税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退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

贸易企业在正常的税收筹划管理中,往往不止使用一项技术,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技术组合使用。不同纳税筹划技术针对不同的企业和环境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矿产贸易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考虑其与企业价值创造的相互影响。

四、通过转移定价给企业创造价值

定价转移是外贸企业最常用的一种降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手段,它的原理是通过内部交易,制定一个内部价格,这种内部价格不同意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定价机制。定价转移是贸易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经营实现全球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定价转移产生的主观原因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客观原因是为了适应各国之间不同的税收制度。

(一)减轻所得税

矿业贸易企业的全球性质,决定了其会同时处于多个不同的税收环境之下,不同国度的税收制度和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企业利用价格转移将高税率国的子公司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的子公司,从而减少所得税,增加企业的总体价值。通过不同税率国子公司之间的价格转移能够实现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总值最小化。运用价格转移,降低所得税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避税港”。这种低税区或者免税区对企业的所得税要求很低,企业运用技术手段把利润转移到设在这些低税或免税区的控股公司,可以给企业获得大量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效益。

(二)减轻关税

关税多为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贸易企业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可以降低过关的报价,从而减少应纳的关税。全球范围内存在许多经济组织或者经济同盟,多数都有关税的优惠制度。比如欧盟自由贸易区规定,如果商品在贸易区之内产生时,商品在进行自由贸易时不需用缴纳关税。如果商品实在贸易区之外产生时,商品在成员国之间转移需要缴纳关税。所以转移价格是实现商品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五、结束语

税收筹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管理活动,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税收筹划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可和接受,税收筹划理论需要包括企业和税后部门等在内的多个方面的共同配合。单就企业而言,税收筹划管理活动就贯穿与整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另外不同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也不尽相同,所以在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成功企业的做法,需要根据主观和客观的条件进行全面了解,然后才能制定出最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企业和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上来看,企业自身的纳税意识、筹划意识不断加强,相应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也会日趋成熟。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水平的提高,各国税制体系也会日臻完善,为企业提供的税收大环境也会越来越成熟,大量成熟会计师和税务师的成长也会直接推动税收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力平,曲晓辉.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关系之辨析[J].会计研究.2003.9

[2]徐茂中.关于税收策划的若干思考[J].经济经纬.2003

商贸企业的税务筹划范文3

关键词:城乡商贸;统筹发展;财政对策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加强对农村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在中国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之际,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成为现实和可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涉及方方面面,重庆市作为全国面积最大的直辖市,其大城市带动大农村发展的特点更为突出。继2007年6月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改试验区后,重庆市又相继被商务部确定为全国首个城乡商贸统筹发展试点区、内陆首个开放型经济“试验田”以及信产部确定的全国首个统筹城乡信息化试验区和卫生部确定的全国首个统筹城乡医保试验区。从财政角度看,重庆市要实现城乡商贸统筹、协调发展,政府就必须把消费(启动内需)放在首位,进一步制定、调整和完善财政政策,出台一系列支持城乡商贸统筹、协调发展的优惠财政政策,做到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切实加强农村市场网点规范建设,强化商贸功能,提升商贸品位,完善商贸设施、美化商贸型态。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探讨促进城乡商贸统筹、协调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和发展对策。

一、编制城乡商贸统筹发展规划

支持和鼓励规划先行,以城乡统筹的理念从整体上科学规划城乡建设、经济发展、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城乡商贸网点规划布局符合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建设重庆市城乡商贸市场,是重庆市城乡商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重庆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走向和谐、协调的必然趋势。要建立一个有权威的、统一的、高效的城乡商贸统筹发展专门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指导和组织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工作,编制全市城乡商贸统筹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全市城乡商贸统筹发展。

通过制定和完善城乡商贸产业发展规划及市、区、镇、街4级商贸网点建设规划、“双建”及“双进”工程规划(即农村乡镇建市场和超市,村社建便民店;城市便民进社区,服务进家庭),加快城乡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商贸流通业结构调整和流通现代化,提升城乡商贸流通业整体发展水平。

二、完善基础设施和城乡商贸流通网络

保障道路及城乡商贸流通网络的畅通是商业经济建设和商贸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要促进商贸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大公共财政对城乡商贸的基础设施投入,对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进一步改善商贸经营、流通和仓储条件。重点抓好市场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上,向农村倾斜,加大投资力度,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要在加强重庆市城市各主要交通干线改扩建的同时,不断修善商贸市场内部和周边乡镇的交通设施,通过加强农村商贸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激活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提高构建面向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农业信息网和农商专网,促进农业信息商务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把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社会经济信息传递给广大农民,将收集到的农民的消费需求、农副产品生产信息向社会,为农民提供技术、市场信息服务。

三、发展龙头企业,培育龙头市场

要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支持和鼓励更多的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以自身的活力与实力激活农村市场,带动更多的农民致富,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积极重组一批龙头企业,通过打破区域、行业、部门所有制的界限,广泛吸纳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资金,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壮大完善一批股份制龙头企业,形成公司加基地、基地带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体系。通过引进国内外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对一些有前途的农副产品加工及商贸企业的嫁接改造,扩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出口制成品和精深加工产品的比重,培育、发展、壮大、提高一批农村龙头企业。通过发展一批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粮、油、畜禽、水果的精深加工新“龙头”企业,带动农副产品提效增值。

区(县)一级应根据当地农产品优势集中建设一批蔬菜、优质粮、油、水果和养殖等特色市场。省(市)级则根据区位优势,建设档次高、批量大、辐射广、功能强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市场,发挥市场商品的集散作用和对外商品流通的辐射效应,培育龙头市场。

四、积极开发新型商贸平台

大力发展超市连锁店、专卖店、便利店、镇乡村便民店等新型流通业态,建立起以超市为先导,以农业生产基地为支撑,以科研、生产、加工与流通为动力的经营新体制,延伸农业产业链,形成“贸、工、农”一体化。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优势,加快农村消费品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全力打造(区)县、乡、村3级经营服务网络,实现镇镇有超市,村村有连锁,解决农民“销难”、“买难”问题,使传统的农村集贸市场和零售网点逐步退出市场,促进传统商贸业向现代流通业快速转变。

大力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建立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为重点的商贸流通现代化框架。

一是促进连锁经营规范化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推动连锁经营向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鼓励城市大型商业企业、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在农村建立连锁超市,开办城镇店、农家店、便民店,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以便加快现代流通业态的发展。通过县、乡、村3级层层配送,形成自上而下畅通的连锁网络,做到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统一办证、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六个统一”使连锁供销成为有机整体。

二是创新电子商务模式,开展网上购物、自动售货等无店铺新型业态。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农户既是向连锁超市或其他需求企业提供农产品的供货方,同时又是连锁超市和农资产品生产商的消费者。连锁企业和农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需求,通过物流配送中心把适合农户需求的产品配送到终端的零售店,同时向农户市场信息,告知农产品供求的最新动向。

三是积极配合农业生态园区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建设,建立结构合理、设施配套、技术先进、运转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使现代物流业成为城乡商贸统筹、农副产品批零市场高效运行的强力支撑。

五、大力兴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积极鼓励和支持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衔接起来,以组织化的推动,畅通农产品输出的绿色通道。要鼓励农民在生产、运输、销售、加工、服务等环节上开展专项合作,自愿创办专业协会、合作社等组织,引导各类农村能人(大户)、龙头企业、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技术服务部门大力兴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在合作经济发展中,坚持经营服务社会化,利益连接紧密化,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提风险,共享利益,加入自愿的原则。

一是引入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集体资产通过作价参股形式进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产供销、贸工农一体的经济实体,积极探索“组织+公司+农户”、“组织+基地+农户”、“组织+经纪人+农户”等多种发展模式,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是鼓励设立商会和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作用,防止无序竞争,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通过信息引导、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

三是壮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协会合作、农民参与”的“四轮驱动”方式来扶持和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培育农产品赊销组织,壮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农业技术人员等素质较高的经济能人牵头领办合作组织,开展销售、加工、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合作。

四是要大力扶持、发展农民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民提供各种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统一注册商标、统一购销价格、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化体系和动物防疫以及疫情监测体系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六、建立健全财政长效运行机制

创新财政体制,逐步建立完善的财政均衡机制,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横向转移与纵向转移相结合、一般转移与专项转移相结合的纵横交错的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财政级次,实行“省管县”和“乡财县管”。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一元税制改革进程,使广大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和承担合理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的职责。从税务方面看,要改革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保证地方政府拥有提供公共产品的稳定收入来源。

一是从政策优惠上扶持。对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商贸流通企业、超市实行挂牌保护、开通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减免税费、减少审批程序等政策,凡到乡镇村开办连锁超市、便民服务店、农副产品加工店的商贸企业,可以享受比在市区内投资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是从资金信贷上扶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对200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的政策,对新建的农村连锁、便利店、验收合格的放心示范店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或贷款贴息。

各级政府应把工作重点放到定规划、搞服务、抓示范、创环境上来,尽快建立健全城乡商贸统筹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工商、民政部门应简化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减免有关税收;金融部门应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支持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设立分支机构,重组或新设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新型金融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经、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合作经济组织的联系,为经济合作组织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各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既要避免职能交叉或空白,又要形成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的监督机制,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和综合执法,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农村商贸市场的经营秩序。建立规划、商贸、工商、市政、质监、药品监管、卫生防疫、财政、税务、金融、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会,定期研究商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建立镇街商贸发展情况通报和目标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农村市场开拓力度,促进城乡商贸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国华.促进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财政反哺问题研究[J].科技成果纵横,2008(1).

2、刘鸿渊.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必须加大财政投入[J].经济体制改革,2007(6).

3、赵旭.增加农民收入与城乡统筹的财政政策[J].经济师,2006(3).

商贸企业的税务筹划范文4

关键词:农贸企业 农产品 发票 渠道 注意事项 税收筹划

一、从不同主体购进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的一系列谋划活动。下面,笔者仅以盈利的农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例,从该类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转售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进行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统一计算口径,现假定有一家盈利的甲农贸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以下简称“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该企业欲购进1,000公斤苹果,16元/公斤(含税),之后以20元/公斤(含税)出售给乙企业,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逐一计算分析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时甲企业的税负。

(一)对于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农产品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再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甲企业从某家个体工商户购进1,000公斤苹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就无法进行正常抵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货成本也不能结转扣除,企业的税负异常沉重。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25%=4,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4,367.26=6,898.23(元)

以上各项应纳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43.11%,税负之高真令人咋舌。

(二)对于从批发或零售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在商品批发或零售市场上采购1,000公斤苹果,但仅能取得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增值税照样不能正常抵扣,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有正规货物采购发票,含税成本可以全额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16,000]×25%=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367.26=2,898.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18.11%,比第一种无票情形少缴税费4,000元,相对减轻了企业税负。

(三)对于从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商贸企业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甲企业既能正常抵扣增值税,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含税成本也能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13%)×13%=460.17(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60.17×(7%+3%)=46.02(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46.02-1,000×16÷(1+13%)]×25%=873.45(元)

4、应交税费合计

460.17+46.02+873.45=1,379.64(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8.62%,比第二种情形取得普通发票少缴税费1,518.59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负。

(四)对于从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扣除率)

基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农业合作社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并自该合作社取得了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各项税费负担如下。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3%=22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20.88×(7%+3%)=22.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2.09-1,000×16×(1-13%)]×25%=939.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20.88+22.09 +939.26=1,182.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7.39%,比第三种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费197.41元,企业税负明显减轻。

(五)对于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增值相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假定甲企业符合上述税收政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那么,甲企业就可以像自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一样计算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实际税负同“自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在此不再赘述。

二、选择合适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筹划思路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通过上面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盈利性的农贸企业,自外部购进农产品因渠道不同企业实际税负可谓大相径庭。在农产品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时税负最高,其次是仅取得了普通发票,再次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理想的情况是自农业生产合作社购买或者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进后,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广大财务工作者,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针对不同渠道的税负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供领导参考,积极维护企业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减少企业税费开支,为企业开源节流创造管理效益。

三、企业在实际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不违法性

国家为了鼓励农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品种适时出台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和试行条文。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税收筹划时必需掌握相关政策文件,不能违反税法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的情况单纯为了企业节税而做出违法行为。应熟知,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欠税,以及骗税有者本质的区别,切不可将二者混同。

(二)事先性

事先性是指税收筹划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做的规划和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在财产取得之后才产生财产税纳税义务等,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因地制宜向领导提出各种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方案,指引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风险性

由于国家经常结合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而税收筹划又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的,这就使未来的结果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所以,我们在实际运用税收筹划之前,一是要第一时间掌握农产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二是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专员保持密切联系,适时向他们咨询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切实做好风险规避和风险降低工作。

(四)统一性

通常,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会结合自身状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未来发展战略,税收战略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税收筹划前必须对本企业的发展战略了如指掌,并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套正确的税收战略。确保税收战略与企业整体战略高度一致,最终实现企业在合理、合法经营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颁发时间:2008-11-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颁发时间:2008-12-18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颁发时间:2007-3-16

商贸企业的税务筹划范文5

一、出口退税纳税筹划概述

公司出口纳税筹划是指为了达到股东利益或者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经营前的纳税方案的最优选择进而达到税收的合理合法化规避的计划。其中退税主要有三方面原则:一是综合性原则,纳税筹划要进行综合性考量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二是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对纳税的最小化要建立在法律允许前提之下。三是时效性原则,纳税筹划是对税收上缴前的计划,是在发挥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基础上的税收安排。销售退还税费筹划不仅有益于优化企业产品结构,还间接提升了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人、财、物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企业出口退税的形式及计算方法

1、出口退还税费的形式

出口退还税费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不免不退、只免不退与又免又退。不免不退是国家不对禁止或者是限制销售的货物退还销售前所征收的税费。只免不退是指在销售货物时不征收消费税或者增值税,因为适用于这类政策的货物在销售前或者生产时是不收税的。又免又退是货物在销售时不征收消费税或者增值税,而且要退还货物销售前所承担的税收,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税率退还。

2、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税法对生产型企业主要实行的是“免、抵、退”政策,其中“免”指的是货物销售时不征收增值税;“抵”指的是销售自产货物时所用的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应予以退还;“退”指的是货物在销售时的销售税额在当月不能完全抵进项税额,对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给予退还。具体可以解释为两个方面:一是当本月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那么当期的应退税额就为0,没有结转下月的留抵税额。二是当本月留有留抵税额时,那么当期的应退税额就是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的差就是结转下棋的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是将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的简化,在计算环节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何种公式需要具体情况而定。

三、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本文在参考以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现状,总结出了以下四方面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方案建议。

1、有效利用出口产品的加工方式

有效利用销售产品的加工方式是出口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很多生产型厂商对外销售产品采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其中进料加工指的是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等,国内的厂商进行生产,最终的销售任务是由相关国外的公司进行操作。来料加工与另一种方式相反,指从国外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公司进行加工及装配,然后销往国外。如果两种加工方式都用国内的原材料时,若采用进料加工方式,鉴于退税率小于征收率,那么原材料中不能抵扣的税额则计入成本中;若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原料是不需要付外汇购进的,出口时也免征增值税,国内的原材料是不存在不能抵扣和免征的税额,同样国内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够抵扣的。生产型企业在出口纳税筹划时,若国外原材料的比例大于国内原材料的比例,那么来料加工更加有利。例如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400万的原材料,国内原材料10万,免税比率为90%,关税税率为15%,退税税率为9%,假如出口取得销售收入为620万,那么当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时,计税价=400×(1-90%)×15%+

400=406万,当期应纳税额=(620-406)×(17%-9%)-(10×17%)=15.42万,没有退税额,关税为6万,总成本为21.42;而当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时没有增值税,主要是国内材料的进项税额及关税,同理计算总成本为3.2万。由此可见,不同的加工方式将会使出口退税不同,为企业带来的加工成本也不同。

2、合理利用销售产品模式

合理利用出口产品的销售方式是生产型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筹划的又一重要方法。目前对生产型厂商销售货物的模式主要自营出口和出售至外贸企业。采用的销售模式不同,出口退还税收的金额也有所不同。据相关研究显示,两种销售方式相比,征收税负的比例大于退还税负的比例时,采用销售至外贸公司便可少缴纳税负或者多退还税负;当征收税负的比例等于退还税负的比例时,自营与销售至外贸公司的纳税相同。例如耗用国内原材料6000W,增值税税率为17%,货物销售获得10000W,退还税负比例为13%,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20W,若采用自营销售,那么不得退还税负的额度为400万(10000×17%-10000×13%),应纳增值税为-620W(400-1020),应退还税负金额为620万。若该企业采用8000万出口至相关联外贸企业中,则退税额为700万(8000×17%-8000×13%)。由此可见,采用自营出口的销售方式与销售至相关联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筹划是不同的,具体要根据退税率与征收率的差距而定,一般采用销售至外贸公司要比自营销售承担税负更少。

3、合理利用申报期限

合理利用申报期限也是进行税负筹划的重要方法。有些生产型企业将出口业务集中于一个月或者是出口业务和国内业务交替进行,对于这样的生产型企业来说,申报期限的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对化工企业来说单证齐全的申报时间为90天,8月份与9月份有很大的区别。化工企业7月份出口业务为1000万,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9%,8、9月国内加大订购力度,8月原材料700万,销售1000万,预付生产设备200万,已经预订9月原材料1500万,8月底设备到货100万,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其余100万设备9月初到货,9月销售1000万,8月已经收齐7月的出口单证,没有期初留抵税额。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那么这样当8月单证齐全申报时,销项税额为170万,进项税额为136万(700×17%+100×17%),则当月应交增值税为34万(170-136),无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应退税额为0,9月的销项税额为170万,进项税额为272万(1500×17%+100×17%),当月留抵税额为102万(272-170);当9月单证齐全申报时,9月的留抵税额为102万,免抵税额为90万(1000×9%),应退税额为90万。由此可见,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单证上交的时间进而把握退税的金额。

4、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优化整合企业内部资源

增加对财务相关人员的培训活动,有效整合企业资源成为目前出口退税的退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首先,加强财务人员的退税培训,给予纳税筹划足够的重视。目前生产型企业认为自营出口要比对外贸企业出口对企业的更加有利,忽略了对税负的筹划工作。相关研究结果显示,百分之九十的中小型生产型企业觉着只要进行申报自营退税即可,不需要进行税负筹划,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间接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例如教育附加费与城市建设税。因此,生产型企业应该开展财务相关人员的培训活动,逐渐强化出口退税的筹划的作用。其次,要优化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增加附值产品的生产,减少生产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的产品,中小生产型企业必须优化整合资源,加大对研发投入,要搭乘技术信息与互联网这趟快车,大力发展生产型企业的附值产品。最后,企业要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结合国家颁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进行退税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合理利用出口退税延迟申报这项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的税务筹划范文6

1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1.1 折扣方式销售 所谓折扣销售方式就是指销售方出于销售因素考虑,而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上给予购买方折扣优惠的销售方式。我国税法规定,在这种销售活动中,如果购销双方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可按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就应该按照销售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征税款。

1.2 赠送实物方式销售 赠送实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无偿赠送部分价值的商品。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赠送的货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受赠送获得的货物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3 返现方式销售 返现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当购货达到一定金额时给予购货方一定的现金返还。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返现肯定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金额全额计征增值税。

1.4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目前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比较流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应按商品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例1:D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利润率为40%,D企业购销货物时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商品市场售价为1000元每件。为配合公司的促销,现拟定了以下三种销售方案。方案一:打折商品一律按七折销售;方案二:凡购物金额达到10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0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0元。请选择哪个方案对D企业最为有利(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税费)。

案例解析:

方案一:该销售方式属于折扣销售

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1+17%)-600÷(1+17%)=85.47(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85.47×25%=21.37(元)

应纳税总额=14.53+21.37=35.90(元)

方案一税后利润=700÷(1+17%)-600÷(1+17%)-21.37=64.10(元)

方案二:该销售方式属于赠送实物的销售方式

销售1000元货物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17.44(元)

D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1-20%)×20%=75(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17%)-600÷(1+17%)=341.88(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341.88×25%=85.47(元)

应纳税总额=58.12+17.44+75+85.47=236.03(元)

方案二税后利润=1000÷(1+17%)-600÷(1+17%)-180÷(1+17%)-75-85.47=27.56(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一中D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下税负最低,税后利润最高。

结论: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应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企业应根据消费者心理偏好、折扣商品范围等其他因素,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

2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我们以最为常见的工贸企业为例:工贸企业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工贸企业的运输行为如果能与货物的销售分开核算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不分开核算则属于运输劳务与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增值税。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筹划的空间,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是否可以采用运销分离的做法,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2:E企业属工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销售货物80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其中货物价格为7200万元,运费800万元。购进原材料4880万元,其中原材料价格为4800万元,购进运输用油料80万元。企业的货物销售与购进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运输费用如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试说明E企业是否应该采取运销分离的做法?(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案例解析:如果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运销收入未分开核算,其采取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根据税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收入全额应计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8000×17%-4880×17%=530.4(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运销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且对货物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则企业应当就货物的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就货物的运输收入计征营业税。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运输项目,其所消耗的购进运输油料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8000-800)×17%-4800×17%=408(万元)

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应纳税款合计=408+24=432(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差额=530.4-432=98.4(万元)

从以上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E企业如果采取运销分离的核算方式,比混合销售节税98.4万元,节税收益显著。

结论:工贸企业只有把运输业务彻底分开核算,真正实现运销分离,才能有效降低混合销售的税负。

3 代销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代销方式是企业在日常营销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受托方包干销售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下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企业要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以尽量减轻税负。

例3:F公司与G公司由于业务关系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G公司代销F公司的产品1000件。有以下两种代销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F公司委托G公司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对 外销售,F公司支付20%的代销手续费。即G公司每代销一件产品,支付F公司80元,剩余的20元作为手续费收入。方案二:F公司与G公司签订协议,F公司按照每件80元的价格收取货款,G公司在市场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由G公司所有。

案例解析:

方案一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缴营业税=2×5%=0.1(万元)

方案二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17%=1.36(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0-8)×17%=0.34(万元)

经比较,F公司与G公司的收入总额相同,税负总额方案一为1.8万元,方案二为1.7万元,从总体上来看,方案二可节税0.1万元。

单独从个体上来看,对于F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轻1.7-1.36=0.34万元;对于G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重0.34-0.1=0.24万元。在实际操作中,F公司可以考虑全额弥补G公司多缴的0.24万元,剩下的0.1万元的税收利益与考虑分部分给G公司,这样G公司就可以更加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财经界,2013(4):223-224.

[2]易光承.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J].企业研究,2013(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