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范例6篇

旅游管理

旅游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协调解决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在预算内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鼓励和支持多渠道投资发展旅游业。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为旅游业发展利用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第九条编制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区、县级市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应符合市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起草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编制规划资格的专业机构承担。

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实施。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为开发旅游资源提供编制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森林管理、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组织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和为旅游者提供食宿等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旅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转。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防疫标准,保持经营区范围内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预防疾病发生。

第十七条发生旅游安全、卫生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护,并及时向公安、卫生、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公众发放虚假的、引人误解的资料、广告;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提供有关经营接待情况。

第二十一条设立旅行社,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拟设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导游业务、旅游咨询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除旅行社外的旅游经营者或境外旅游组织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根据国家规定办理。

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系、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六条境外旅游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旅游展销、旅游项目推介等活动的,应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旅游保险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行社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者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出团的,在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变更与调整旅游项目和服务标准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不能如期出团,应向旅游者说明原因,并承担违约责任。若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可以依法免责,但应根据合同约定,将旅游者交付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或联合出团时,造成旅游者权益损害的,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责任是由其他旅行社造成的,签约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造成损害的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服务,并履行下列告知义务:

(一)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二)向赴境外旅游的旅游者,说明国家有关外汇兑换等规定;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时,告知我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旅游者自觉遵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旅游饭店(酒店)、旅游船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星级饭店(酒店)、旅游船应当按照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酒店)、旅游船不得假冒星级称谓、星级标志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和星级饭店(酒店)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本市旅游景区(景点)内部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须经导游业务培训,取得导游上岗证方能上岗。

第三十三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二)要求旅行社切实履行旅游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或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相应赔偿;

(三)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四)要求告知与保护旅游者权益相关的事项;

(五)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及是否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二)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景点)安全、卫生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接到旅游者投诉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和通知被投诉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旅行社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导游、旅游咨询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事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造成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故的,认定旅游经营者为事故责任人,依照国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旅游者受损害程度,责令旅游经营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四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管理范文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制度)

本市实行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业协会)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旅行社权益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许可

第八条(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注册资本和保证金)

旅行社注册资本和保证金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或者宣传等服务。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营业部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设立条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设立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常驻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协会的正式会员;

(三)经营其本国旅游者来中国旅游的业务2年以上,每年送旅游者数量不少于2000人。

第十三条(公告制度)

本市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国内旅行社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名称。

第十六条(变更及终止)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设立申请旅行社的有关规定,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停业、歇业,以及旅行社分社、营业部变更地址、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年检制度)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旅行社进行一次检查。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年检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中外合资旅行社)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经营范围)

旅行社应当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超越范围经营。

第二十条(明示制度)

旅行社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旅游价格和有关手续费等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旅游报价形式)

旅行社的旅游报价形式主要有全包价旅游、半包价旅游等。

旅行社承诺旅行费用实行全包价时,全包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景点门票和导游服务等费用。

旅行社承诺旅行费用实行半包价时,半包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和导游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旅游合同内容)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及地址;

(二)旅游总价格;

(三)旅游地点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类别、等级、航(车)次时间;

(五)住宿等级及客房类型;

(六)游览景点名称、门票;

(七)餐饮次数及标准;

(八)娱乐种类及次数;

(九)导游服务;

(十)购物次数与时间;

(十一)合同终止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签约地点及日期。

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的,还应当增加有关出境签证的手续、费用的内容。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转让)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游客发放的质量反馈表或者类似书面材料,不能作为其是否履约的证明。

旅行社将已订立的旅游合同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不得增加费用。

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由于出境签证等原因不能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者增加参观项目、增加费用、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旅游合同订立后,除国家调整汇率或者运输价格,且合同双方约定此种情况下可以提高旅游总价格外,旅行社不得单方提高旅游总价格。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不能成行造成的违约)

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国内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出境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合同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先行赔偿)

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旅游保险)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旅游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二十九条(旅游安全)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报告;在境外的领队还应当向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报告制度)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发生旅游者伤亡等重大事故的,应当在知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按下列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国际旅行社发生重大事故,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国内旅行社发生重大事故,向注册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行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人员聘用要求)

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领队、导游人员)

旅行社聘用的领队、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领队证、导游证。

领队、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胸卡,携带领队证、导游证;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旅游广告)

旅行社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所推销的服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旅行社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广告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和经营许可证号码;其他旅行社业务的广告,还应当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称。

制作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特殊旅游项目)

旅行社开发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境外接待旅行社的选择)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旅行社,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小费、回扣的限制)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旅行社的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私受回扣。

第三十七条(纠纷解决途径)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查、调解;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八条(投诉受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旅游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旅行社应当赔偿的,旅行社不予赔偿或者无力承担赔偿时,应当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四)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营业部发生旅游纠纷的,按前款规定应当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先行赔偿的,设立社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营业部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使用质量保证金予以赔偿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支付;对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支付有异议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统计报表)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国际旅行社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国内旅行社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第四十一条(档案管理)

旅行社的业务档案应当专人保管。其中,出入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国内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

第四十二条(营业部管理)

旅行社应当对所属营业部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组团和旅游路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监督)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应当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监督结果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有处罚规定的,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条例》没有处罚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旅行社派出的领队、导游人员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未按规定佩带证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旅行社警告;

(二)旅行社从业人员索要小费,私受回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旅行社聘用未持有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领队证、导游证的人员从事领队、导游活动或者旅行社承诺全包价或者半包价时未履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按《条例》规定需要吊销《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需要吊销《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旅行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旅行社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旅游业务,是指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

第四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旅游管理范文3

关键词:生态旅游;管理理念;旅游企业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提升,人们消费水平随之提升,为了减轻工作压力以及生活压力,人们会选择旅游的方式予以放松。而针对当前人们的旅游需求,一些旅游企业开发了生态旅游,以实现人们亲近自然,舒缓压力的作用。这种旅游方式既能令游客释放压力,又能对环境予以保护,受到了许多旅游企业的推崇。鉴于此,本文展开了研究工作。

一、生态旅游内涵及发展现状

生态旅游的内涵说法不一,最早的研究工作是在上世纪的60年代,国外的专家、学者关注度较高,我国对生态旅游的研究起步较晚,大约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但是无论是国外的专家、学者,还是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生态旅游内涵的研究都不够成熟。生态旅游内涵为以原生态、自然的生态系统作为旅游的对象,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应降低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进而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地大物博、风景名胜不胜枚举,比如:长白山、安徽黄山、呼伦贝尔大草原等等。对于旅游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但是,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游客残留的垃圾对景区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对生态旅游景区造成的破坏,最终导致旅游资源退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无法满足生态旅游的要求。

二、传统旅游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传统旅游发展速度较快、呈现规模较大、在经营过程中注重短期效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征。但是,在旅游企业当中,传统的旅游管理模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观念问题。由于传统旅游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权责关系,而有的属于家族企业,个人管理意识强,没有专业的管理理念,创新意识薄弱,导致企业发展较慢,不利于市场竞争;其次,人才问题。各领域发展过程中,都需要人才的支撑,人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促进企业长期发展。而在传统旅游管理当中,工作人员专业性较差,大多由业余人员组成,导致企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服务意识不强。除此之外,由于工作人员的非专业性,导致其缺乏主人翁意识,对岗位热爱程度较低,人员流动现象较为频繁;最后,市场竞争问题。受我国整体经济水平上升的因素的积极影响,旅游业发展日益繁荣,但对旅游企业管理明显不足,还应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呈现良性市场竞争趋势。但是,在现阶段的旅游企业发展中,一些企业受利益的驱使,进行恶意竞争,导致市场竞争紊乱,不利于旅游企业的发展。

三、生态旅游管理理念下的旅游企业管理新模式

对于当前人们旅游来说,传统的旅游企业管理模式已不再适用,无法满足对环境发展的具体要求。所以,为了促进旅游企业的长期发展,确保旅游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采取生态旅游管理的创新模式。首先,旅游地管理理念应予以转型。我国旅游市场需求较大,旅游业现已发展成为我国的第三产业,面对这种情况,应注重旅游地管理理念的转型工作,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进而实现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在旅游开展过程中,旅游企业将生态旅游予以宣传,进而引起共鸣,令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能够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在旅游中不对环境造成破坏,确保旅游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培养生态旅游管理人才。生态旅游的有效开展,与管理人才具有一定的联系,专业的管理人才能够做到有效的宣传与保护工作,不仅可以提高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带动人们将环境保护进行到底。比如:在游客游玩过程中,专业的管理人才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培养游客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最后,培养生态旅游管理观念。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旅游行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生态环境保护良好能够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使旅游企业得到一定的经济效益。而通过旅游发展,可以促进游客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强保护意识。鉴于此,旅游企业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以实际情况出发,在旅游地进行宣传,以期实现对游客起到提醒的作用。不仅如此,旅游企业还要加强主人翁意识,将旅游地环境保护作为本职工作的一部分,在游客旅游过程中,能够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对其予以监督,以期实现文明旅游。

结束语

通过研究可知,我国地大物博、风景名胜不胜枚举,对于旅游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所以,相关的旅游企业应认识到管理的不足并做到及时改正,进而在旅游管理中运用创新模式,以生态旅游理念为基础,引入到旅游企业管理当中,促进旅游企业提高游客数量的同时,保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光荣.智慧旅游在旅游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02(09):12-14.

旅游管理范文4

关键词:城市公关;桂林;旅游;新形象

城市公关是一个城市运用信息交流的手段与其相关公众(包括该城市市民、其他城市的市民、旅游者、投资者、媒介、国家政府等)之间取得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的一种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创造有效的城市舆论环境,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城市形象。桂林在旅游城市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必然要开展城市公关,塑造桂林旅游形象,提高竞争力。

一、桂林城市形象定位——世界山水文化体验之都

在旅游市场竞争日益白日化的今天,中国许多城市纷纷打出自己的“个性名片”:南京推出国际性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文化名城;南通——中国近代第一城;无锡——太湖明珠;苏州——大树底下种好碧螺春;上海——国际性大都市。桂林作为一个国际旅游名城,面临如此激烈的城市竞争,桂林非常有必要进行城市形象的准确定位。

在2006年区域旅游开发国际高峰论坛上,莫永清用“建设世界山水文化体验之都”来表述对桂林旅游的定位。桂林市第三次党代会上,提出了“努力把桂林建设成为世界山水文化体验之都、休闲度假上选之市、居住创业向往之城”的中长期发展目标。

多年来,“山水甲天下”这张名片为桂林旅游赚足了人气,但随着旅游需求的多元化,目的地城市竞争的加剧,桂林旅游能否根据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凸显更为丰富的旅游内涵,使客源结构进一步优化、效益进一步提高?就此问题,近年来,桂林各界围绕旅游定位进行了多次探讨。在听取各界意见并经认真总结后,桂林目前已形成了“世界山水文化体验之都”这一新旅游定位。

世界山水文化体验之都,囊括“山水”、“文化”、“体验”、“世界”等多重元素,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其深刻含义,如何通过创新发展实现这一目标?这是桂林新旅游定位形成后面临的现实问题。要塑造桂林这一新形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公关策略。

二、塑造桂林旅游新形象公关策略

(一)做好桂林旅游资源的管理。既然我们已经将桂林定位为世界山水文化体验之都,那么我们就要在旅游资源上下功夫,把旅游资源管理好、保护好。

首先,要将桂林的旅游资源保护好。就是要保护好桂林传统文化精髓,保护好来之不易的自然生态环境。要做好保护规划,摸清文化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家底”,明确保护的对象范围和种类。对桂林民居、民俗、民风、古建筑等物质和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对森林、山水、矿产等资源和稀有动物,进行建档保护,并提出更为完整的保护规划。要强化保护意识,把文物和生态的保护理念纳入城乡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着力把桂林打造成山水文化、生态文化保护基地和人们回归大自然的旅游休闲度假基地。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有利于文化和生态保护的产业发展,控制和遏制有害于文化、生态资源保护的经营活动。

其次,要将桂林的旅游资源挖掘好。加强对本土文化、生态文化和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文化的研究和弘扬,并促进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互交融,提升特色文化品位,展示特色文化魅力,丰富桂林城市形象的文化内涵。加强文学艺术的创作,创作更多、更好反映桂林精神风貌、自然风光、城乡发展和体现桂林厚实的文化底蕴的精品力作。要深挖掘、细加工、精雕琢,使“桂林山水甲天下”城市形象更具魅力。

再次,要将桂林的旅游资源利用好。把桂林的形象资源转化为形象资本,成为城市的竞争优势,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一是利用城市形象打造旅游品牌。民族文化、青山绿水是桂林旅游的主题,今后要把人文和生态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丰富生态游的内涵,以秀美纯净的青山绿水增添文化游的魅力,使之水融、相得益彰,增强桂林旅游的生命力、吸引力和竞争力,使桂林旅游形象更为鲜明、更为突出。二是利用城市形象推动招商选资,把城市形象作为招商选资的一大品牌和竞争优势,引进兴办“用地省、污染低、效益好”的项目,提高桂林的产业化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三是利用城市形象促进文明创建工作,把城市形象的宣传、开发和利用融入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四是利用城市形象激活文化产业。桂林民族文化既保留了少数民族文化的主流特征,又融入了地方文化精华,在民俗风情、文化语言等方面有显著的特征,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非常丰富,可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新的切入点和源头。要注重挖掘、整理、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的丰富资源,使少数民族文化走上产业化道路,形成规模效应。

(二)加强文化建设,锻造桂林的城市精神。城市精神塑造工程是其软件建设,是城市的灵魂和血液。城市精神是城市形象的内在体现,城市形象是城市精神的外在展示。桂林的城市精神应以“以人文本”的精神为基础,融合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和时代特色的人文精神,集中表现为一种寻求人生价值的执著精神,包含创新的精神、爱国爱乡的情怀、耿直尚义的个性、大气宽容的气度等方面的特质。

加强桂林文化建设,振奋市民精神,可以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持,可以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可以提升桂林的城市形象,锻造桂林的城市精神,可以提升桂林的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强文化建设,既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又有深远的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意义。城市作为人类社会空间结构中的一种基本形式,可以看成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平台,还可以看成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窗口。重视桂林的城市文化特色建设,提升桂林的城市文化品位,以文化品位塑造桂林的城市形象,以文化氛围凝聚桂林的人心,推动桂林的可持续发展。

(三)狠抓旅游精品工程,突出桂林的旅游品牌特色。首先,重点突出项目带动,打造桂林旅游精品,着力打造桂林山水观光旅游精品、古城特色旅游精品、桂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精品。其次,需要整合旅游资源,壮大旅游产业,完善古城特色旅游,提升山水观光旅游,开发佛儒朝觐旅游,推出自然生态旅游,整合单体旅游资源,逐步形成五大特色旅游产品格局。第三,强化旅游促销,打响旅游品牌。突出桂林旅游的品牌特色,不断创新促销方式和手段,灵活多样地推销桂林的旅游产品。

(四)搞好城市管理工程,提升城市洁美形象。重点抓桂林市容整治工程、交通通畅工程和“数字城管”工程。第一,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点带面、分步实施,规范管理、奖惩并举”的思路,继续开展桂林城市容貌整治,规范城市秩序。第二,加大桂林城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全面取缔各种非法营运车辆,严肃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第三,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城市管理资源,运用现代数字化信息技术,构建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平台,推进城市网络化管理,加快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机制、快速的问题处置机制。

(五)举办城市形象大使大赛,塑造更完美的形象。电视上各种形形的选秀活动以及模特电视大赛成就了很多人的梦想,也因此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了深刻而又良好的公众形象。2002年广州举办的形象大使大赛,极大提升了广州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广州市塑造了良好的新形象。桂林的城市发展需要不断地创新和改造,需要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的例子去经营城市。在桂林举办形象大使大赛,以形象大使的完美形象向全国各地人民展示桂林的形象。通过这样的大赛形式,可以吸引全国各地的选手来参加,吸引媒体和更多公众的关注,扩大桂林的影响,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桂林旅游,提升桂林完美形象。

三、结束语

城市公关对于一个城市的形象提升都有很大的帮助,还能促进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竞争,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相信桂林通过城市形象的重新定位和一系列公关策略的运用,能够以全新的面貌展现给世人,也能吸引更多的世界各地的人们到桂林来旅游,来体验和享受桂林的山水文化。

参考文献:

[1]阿杜.城市公关正当时[J].公关世界,2007.7.

旅游管理范文5

散客旅游,也称为自助旅游或半自助旅游,在国外称自主旅游(IndependentTour),它是由游客自行安排旅游行程,零星现付各项旅游费用的旅游形式。

散客旅游与团队旅游的区别是:第一,旅游行程的计划和安排不同。散客旅游由散客自行安排和计划,自由度大,形式灵活,选择性强;而团队旅游是由旅行社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安排的,活动受到限制。第二,付费方式不同。散客旅游的付费方式是零星现付,即购买什么,购买多少,都按零售价格当场支付;而团队旅游采用包价形式,即全部或部分基本旅游费用由游客在出游前一次性支付。第三,价格不同,散客旅游的价格相对贵些。第四,旅游人数不同,散客旅游一般为9人以下,团队旅游一般为10人以上。散客旅游相对于团队旅游而言,具有批量小、批次多、预订期短、要求多、变化多的特点。

一、散客旅游的心理分析

第一,旅游者自主意识的增强。在社会稳定和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前提下,旅游者选择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方式更注重体现个人的自主意识,而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人们更容易获得各种旅游方面的知识。知识的积累和旅行经验的丰富,使人们对旅行社及旅游中介机构的依赖性逐渐减弱,人们出游的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日趋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结伴旅游或全家一起出游,自主地选择目的地、参观的景点及其他旅游活动。

第二,旅游者心理成熟度的增强。心理成熟表现为有较大的选择性和独立性,不成熟则表现为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依赖性。旅游者作为本身的职业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相当成熟的,但作为旅游者这一社会角色也许还不成熟。但在一百多年的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无数次的旅游实践培养了一大批成熟型的旅游者,表现在:从茫然和胆怯到经验丰富、信心十足;从必须加入旅游团到往往宁愿做“散客”;从随大流地购买标准化的旅游产品到选购甚至“定制”个性化的旅游产品;从慕名前往一些众所周知的旅游胜地到自己去发现“旅游胜地”;从匆匆忙忙、东奔西跑做“走马看花式”的巡游,到选定一两个地方做“下马看花式”的滞留型旅游;在旅游中,从只是“旁观”到也要“参与”,从只是“领受”到也要做出自己的“贡献”;从只重视旅游的“结果”到既重视旅游的“结果”也重视旅游的“过程”;从只是“被组织”、“被安排”到“自己组织”、“自己安排”。

第三,旅游者需求层次的提高。现代旅游者之所以要花费时间和金钱,去过一段不同于日常生活的生活,为的是寻求补偿和解脱,从日常生活所造成的精神紧张中解脱出来,去接触一些日常生活中接触不到的事物,做一些日常生活中想做而没有条件去做的事情。心理学家弗洛姆曾在《逃避自我》一书中写道:“也许我们已经注意到,也许我们还没有注意到:世界上最使我们感到羞耻的莫过于不能表现我们自己;最使我们感到骄傲和幸福的也莫过于想、说和做我们自己要想、要说、要做的事”。现代旅游者不想从日常生活的围城中冲出来,又跳进团队旅游的围城中去。尤其是在旅游者中,中青年人数在增加,他们中相当多的人性格大胆,富有冒险精神,带着明显的个人爱好寻求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方式,不愿受到限制和束缚。他们寻求表现自己、突出自己、充实和提高自己的机会。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个体的需要从低到高分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及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在低一层次的需要满足的前提下产生高一层次的需要。在现代旅游中,旅游者已满足了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达到寻求自我实现的需要的满足。这种需求层次的提升,促使散客旅游迅速发展。

第四,旅游者消费中个性成分的增加。旅游市场的飞速发展,使身处其中的旅游消费者发生着观念的变化,以及由心理的变化带来的观念的变化和旅游行为的变化。旅游者不仅仅把旅游看成是一种花钱买享用和观赏的经历,而且把旅游看成是一种花钱买操作和表现的经历。单一形态的团队旅游形式对旅游者的吸引力有所下降,而且越来越明显的是,旅游消费者越来越趋向于选择能体现自己的生活质量、个性特征,能让自己由被动变主动、积极参与到其中的散客旅游方式。这样,一些诸如“民俗旅游”、“探险旅游”、“体育旅游”、“回归自然旅游”、“环保旅游”等项目悄然兴起,并深受旅游消费者的欢迎。

第五,旅游者经济支出心理承受能力的提高。旅行社的出现就是为了给旅游者提供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因而大受欢迎。现在旅行社通过批量购买、强劲的计价还价实力,在交通费用、住宿餐饮和景区门票等方面获得折扣,从而降低了旅游者的旅游花费。这种价格比旅游者个人自助旅游的花费要低得多,因此,参加旅行社旅游一直是观光旅游的主要组织方式。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购买力的增强,对经济支出的心理承受能力提高、对价格的关注程度下降,而对旅游经验更加重视。自助旅游行程灵活、购物灵活,能满足旅游者的心理需要,因此散客旅游迅速发展。

除此之外,散客旅游设施的初步具备,也是散客旅游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现代交通的发达,铁路、航空等实行电脑联网售票,为散客旅游提供了交通的便利;现代电讯的发展,使人们无需通过旅行社就可在互联网上查询有关旅游的知识、安排自己的旅行,基本解决食、住、行的问题。另外,许多城市设立了旅游咨询电话、电脑导游显示屏等,这也促使了散客旅游的迅速发展。

二、散客旅游管理的策略

散客旅游的发展是旅游业的发展进入更高层次、更新阶段的产物,也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由于初次旅游和语言障碍等因素的影响,团队旅游不可能完全消失,但不可否认的是,团队旅游的规模将不断缩小,散客旅游的规模将不断扩大。散客旅游并不意味着完全不依靠旅行社而将全部旅游事务都由游客自己办理,实际上,不少散客的旅游活动都借助了旅行社的帮助。旅行社仍然可以为散客提供必需的服务,只是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发生转变,应从以组团、组织接待为主,转变为以中介报务为主,如帮助客人订房、推荐景点、提供信息等。也就是说旅行社要利用自身的资源、信息和规模经济优势,协助散客旅游者得到更好的旅游经历,获得低廉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因此,旅行社及旅游服务中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改变策略,以适应这一发展趋势。

第一,根据旅游者的心理特征,改变传统的经营观念,摆正散客旅游促销的位置。旅游经营商要改变以往只做团队旅游、不做散客旅游的经营方式,改变认为散客的发展前途不大、不是旅游活动的主要形式、难以形成规模等经营观念。在经营思路上,要从以前的以团队为主、散客为辅的思路转变为团、散并重、突出散客的思路;在经营策略上要实现散客旅游操作的创新发展。散客旅游市场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市场,其操作尚无规律可循,旅游经营商要在散客旅游自身的特点上下功夫,做文章,借鉴团队旅游的经验,逐步在散客旅游的促销上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第二,适应旅游者的心理需求,改变旅行社或旅游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方式。像商品零售业主在全国各大城市成立分支机构、进行连锁经营一样,旅游经营商也可进行散客旅游经营连锁,成立专门的散客接待部,实现散客旅游接待的规范化。比如,上海春秋旅行社率先提出“一人也能游天下,散客也能游天下”的口号,并实行电脑联网接待散客,进行了散客旅游接待和旅行社的管理方式的新尝试。

第三,尊重旅游者的自主意识,建立新型的旅游者与旅游企业的相互依赖关系。面对成熟型的旅游者对旅行社的依赖越来越小,旅游经营商应该看到:旅游业原本给旅游者提供了方便,但为旅游者提供老一套的“标准化”的产品,把大批的旅游者像货物一样地来“运送”和“分发”,这对旅行社来说是很方便,但毫无疑问不会受到旅游者、特别是成熟型的旅游者的欢迎。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方便,更需要亲切感、自豪感和新鲜感。旅游经营商应该考虑:旅游企业该为旅游者做些什么?旅游企业如何与已经成熟的旅游者建立一种新型的相互依赖关系?要做到这一点,得研究旅游者的需要,根据旅游者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旅游者的旅游需要是:在已有的方便和安全的基础上,体现自己的生活品位、个性特征;解脱日常生活的束缚,充分享受自由和放松;充实、提高自己,让自己成长、成熟。新型的相互依赖关系应该建立在旅游者高层次的需要上。比如说,为驾车旅游的旅游者提供设备较好的汽车、配备医疗人员、汽车维修人员等。

第四,针对旅游者的个性特征,转变导游的角色作用。在散客旅游中,旅游者因为环境陌生、人地生疏、语言隔阂、风俗习惯不同等原因,在旅游准备阶段和初次抵达旅游地时会产生不安、激动和兴奋的心理,同时,导游的作用与团队旅游导游的作用又大不相同,导游面对的不是一个团队,而是面对几个甚至是一个游客,其作用更侧重于翻译、向导和沟通。因此,导游应提供更加专业、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以满足散客旅游者的需求。这要求旅行社根据散客旅游的特点做好导游员的培训工作。

旅游管理范文6

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旅游管理论文提纲下载,旅游管理论文提纲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旅游管理论文提纲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旅游管理论文提纲的相关文章。 中国旅游业是一个新兴产业部门,它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在改革开放中,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腾飞而发展起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结构,截止到93年底,全国有旅游饭店2552家,客房38.6万间,旅行社3288家。定点餐馆1100多家,定点购物商店1100多家,旅游汽车5万多辆,定点娱乐设施300多家。北京市有涉外定点饭店231家,旅行社316家,定点餐馆183家,定点商店151家。对外开放景区266个。横向上,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综合配套,平衡发展;纵向上,形成了以七大旅游热点城市为中心的遍及全国的旅游产品网络。使其无论从规模到效益,都已成为第三产业的支柱行业,仅1994年我国旅游外汇收入就达73.23亿美元,接待入境旅游人数4386万人,国内旅游人数4.5亿人次,回笼人民币950亿元。而北京旅游业1994年突破20亿美元,与贸易创汇基本持平,接待海外旅游者203万人次,创历史最好水平。中国的旅游业正在以它特有的朝气和发展潜力迈向二十一世纪。 但是,同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毕竟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 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行业管理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台。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政府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为什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

上一篇心理活动

下一篇反义词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