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管理条例范例6篇

桥梁管理条例

桥梁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字:公路桥梁  安全隐患  超限运输  治理对策

近年来,新闻媒体上大大小小的桥梁坍塌事故一次次的把人们的眼球吸引到公路部门上,大家不禁质疑公路桥梁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到底怎么了。诚然,确实存在类似于湖南凤凰县在建堤溪沱江大桥坍塌这类监管失职的安全事故,但超限车辆对公路桥梁安全通行的巨大危害性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超限车辆的违法上路行驶,使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不胜重荷,从而埋下了不少安全隐患并引发了许多安全事故。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近年来的典型案例。

2011年7月14日上午,福建武夷山市的武夷山公馆大桥北端发生垮塌事故,一辆旅游大巴车坠入桥下,当场造成1人死亡,22人受伤,事发当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公馆大桥和旅游大巴相向行驶。这辆车身自重20.6吨的货车核载15.65吨,当日却实载货物超过60吨,总重高达80余吨,远远超过该桥55吨的承载上限。正因它的严重超限,直接导致桥面突然坍塌。

2011年7月19日零时40分,一辆总重超过160吨的严重超限6轴货车通过北京怀柔宝山寺白河桥,当驶过该桥的第一孔桥洞时,该桥发生坍塌,随后4孔桥洞全部坍塌,货车超限是造成垮塌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样的重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极大威胁,也对国家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保障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是我们公路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抓好这项工作首先应大力强对公路桥梁的检查养护和管理,对发现的桥梁病害要及时维修,使桥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桥梁安全使用。但仅如此并不能从根源上消除给公路桥梁带来安全隐患的因素,因此,本文将重点从治理重型超限车辆方面入手,阐述如何消灭公路桥的最大“杀手”。

1.重型超限车辆对公路桥梁产生巨大危害的原理。

我国公路桥梁设计中,计算荷载汽车车队分为汽车-10级,汽车-15级,汽车-20级和汽车超-20级四个等级,我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公路上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的轴载质量限值及车货总质量限值作了明确规定。我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一般为汽车-20级,少数20世纪70年代以前建造的桥梁设计荷载只有汽车-10级。

案例中的两座桥梁的承载等级亦为汽车-20级,当总重超过55吨的重型超限车辆通过桥梁在最不利位置时的弯矩将大大超过了桥梁的设计荷载。超限车辆行驶会造成公路桥梁结构损伤。这种损伤一般是累积性的,达到一定程度会引起破坏,影响安全和使用,使桥梁寿命缩短。

2.如何有效治理重型超限车辆。

2.1我国公路事业发展背景与随之产生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45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提高公路保护水平,更好地应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加强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监管、规范,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也成为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2.2治理超限运输的相关对策。

违法超限运输危害极大,是最为严重的公路桥梁“杀手”。为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重中之重,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对超限治理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公路路政部门如何吃透与落实新条例中相关政策,对于治理超限运输保护公路桥梁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2.2.1在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的同时彻底改变以罚代管的思想观念。

虽然新《条例》的第六十四条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其初衷是以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并非以提高罚没收入为目的。如果我们公路路政执法部门没有吃透政策,一味提高处罚额度,在笔者看来会带来三个方面的恶果:一是进一步激化公路路政执法部门与运输业户之间的矛盾,导致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等行为增多,进而引发暴力抗法、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等群体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二是物流成本进一步提高,并转嫁给消费者;三是公路货运企业全面萎缩。而这都违背了《条例》的初衷。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紧扣源头治理、长效治理的原则,一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特别是超限严重的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避免产生经济冲突;二是对流动稽查查处的超限车辆,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采取卸载、分装等方式纠正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制止严重危及桥梁安全的违法超限车辆上路上桥;三是加大对托运方的监管力度,对于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严格按照《条例》第六十八条执行。

2.2.2加强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对于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严禁其生产、销售。

2.2.3建立综合执法机制。

在本文所给出的三条对策中此条最为关键,也是新《条例》的核心。新《条例》的几项重要的源头治理措施分别依据的法律条款分属不同法律,且执法部门也不相同,笔者归纳汇总如下:

2.2.3.1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2.2.3.2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2.3.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新《条例》中涉及到的执法主体包括:公路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且早在6年前国家九部委在联合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文)中已提出“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过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的构思。

但是在我自治区范围内尚未建立起一套具有可行性的综合执法机制,对于超限运输行为仅是公路路政部门孤军奋战,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超限率,但仍然无法根绝。在新《条例》出台后,笔者在一线执法人员中了解到对于以上条款在实际执法中实行的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广大执法人员迫切希望建立一套类似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联网系统,使得公路路政部门执法结果成为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全面规范道路运输行业,达到源头治理、长效治理的目的。

2.2.4调整市场主体结构,积极引导传统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现代物流业是现代化大生产和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当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和道路运输发展的长远战略选择。而传统运输业具有投资盲目性、竞争无序性,资源无法实现共享,抵御风险的能力偏弱。新《条例》的出台,其本意是希望引导传统运输企业通过对加强现有市场经营主体的改组、改造及清理整顿,并给予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组建、形成跨地区、实力雄厚的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物流企业,实现网络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形成以大型物流企业主导市场、诸多中小型运输市场共享市场的格局,解决因市场主体多、小、散、弱而产生的相互超限运输恶性竞争的问题。

桥梁管理条例范文2

一、超重的概念

对于超重的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重即为超载,只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数额即为超重。另一种观点认为,超重应为超过城市道路桥梁限制通行的重量,或超过城市道路桥梁设计承载能力所要求的标准。

对这两种观点,在目前尚没有关于“超重”一词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查处超重车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道路桥梁,确保道路桥梁不受损坏,而超过城市道路桥梁限制通行重量或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上路行驶,对城市道路桥梁的损坏极大。因此,从保护城市道路桥梁的角度去认定超重的概念,是比较适当的。

二、超重车辆对城市道路桥梁的损害

随着城市房地产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大型运输车辆不断增多,超重车辆违章上路也日渐增多。特别是一些大型运输车、渣土车等超重超限车辆,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自己通行方便,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夜间执法空隙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违规通行。而超重大型车在道路桥梁上通过,不仅大大缩短道路桥梁的寿命,而且会增加桥梁突然倒塌的可能性。

2009年7月24日,天津市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行动。截至9月2日,天津市治超指挥部共拦检车辆192449辆次、超限车辆达19422辆次、教育劝返16940辆次、卸载551辆次、交警处罚542辆次、投入治超人员23516人次。据统计,天津市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道路桥梁维修,2003年至2007年累计投入7.2亿元之多,其中仅桥梁维修一项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2亿元。

三、超重车辆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已明确规定,超限车辆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管理查处。超重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既属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又属于交警部门管理。由于执法权原因,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一般都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四、超重车辆管理现状及对策

说到超重车辆管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并未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城市道路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对超重车辆的查处。另外,因限载标准且缺少统一的规范,城市道路桥梁上很少有设置限制质量的标志牌,给查处带来一定困难。因此,一些地方在超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方面的管理上几乎是空白,即使有,查处力度也不是很大。笔者建议,应从如下两方面加强城市道路桥梁上超重车辆的管理:

1.规范限载标准

城市道路桥梁设计规范中仅包含设计荷载,并没有规定限载标准,同样汽-20的新建桥梁,有标限载20吨的还有标限载30吨的,又如城市主干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城-A级,该限载多少吨呢?谁也说不清,有的标30吨、有的标40吨,很不规范。

城市道路桥梁限载标准问题,已经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上海市市政管理处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荷载模型复核计算,制定了《上海城市桥梁限载标准》(SZ-C-E02-2007),为合理规范地设置限载牌提供了依据,也填补了我国在城市桥梁限载技术规程方面的空白。不同荷载对应的限载值见下表:

2.部门重视,联合执法

城市道路桥梁相关管理部门重建设、轻管养的错误认识一时难以改变,再加上超重车辆的管理涉及交警、城市执法、市政等多个部门,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各部门只能各司其职、各执其法,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建议成立联合治理超限管理机构,对超重车辆进行查处。

五、结束语

桥梁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思考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区的城市发展,城区面积不断扩大,滁河航道等级也由VI级提高到V级,而滁河上的桥梁大多修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已不能满足现在的交通量及荷载的要求,多座桥梁处于危桥或限载状态。所以,为了改善我区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区委区政府启动了我区滁河环境整治工程,对滁河上的部分桥梁进行改造,并新建了一部分桥梁,目前滁河城区段有刚构桥两座、连续式变截面桥梁两座、自锚式悬索桥一座、预应力简支梁桥两座、在建连续式变截面桥梁一座。桥梁的建设速度在加快,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也应跟上,不能只重建设不重管养。

近年来,伴随着汽车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城市交通量的急剧增加以及超限超载车辆的碾压,加速了桥梁的老化步伐,缩短了桥梁的使用寿命,甚至使城市桥梁倒塌,对桥梁的安全使用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加强城市桥梁的维护与管理迫切需要跟上。下文就如何加强城市桥梁的维护与管理,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1 加强人员与设备的投入

桥梁是特殊的结构物,他的安全与否牵涉到广大群众的安危,做好桥梁日常维护与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同时桥梁还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复杂地结构物,需要具备丰富桥梁专业知识及施工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因此,桥梁养护单位应配备桥梁检测工程师、专职桥梁巡查维护人员,并做好桥梁巡查维护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其业务水平。由于滁河的桥梁均属于大、中型桥梁,有些是特殊结构的桥梁,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完成养护检测工作,必须配备水平仪、全站仪、钢尺、裂缝观测仪、测距仪、望远镜、放大镜、照相机、交通工具等日常检测设备。

2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养护部门及职责

为了使城市桥梁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必须建立《城市桥梁经常性检查制度》、《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城市桥梁倒塌应急预案》、《城市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制》、《城市桥梁技术档案与信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承担养护维修任务的部门签订责任书,严格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着力提高城市桥梁管理效能。同时还应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3 加强桥梁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桥梁档案记录了该桥梁从施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到使用期间的日常检查维护等所有工作,完整的桥梁资料能提供桥梁病害的状况及病害发展过程,使维护者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避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我们应高度重视城市桥梁档案管理工作,严格实行一桥一档,给每座桥梁建立维护手册和技术档案,在维护手册中明确桥梁的管养方法与制度;在技术档案中应包括桥梁设计资料、施工记录、验收资料、使用中的检查记录、检测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维修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等。所有档案资料均应录入电脑,确定信息的分类、编码、流程,逐步建立桥梁养护管理专用数据库,形成信息化管理模式,同时保存实物文档和电子文档。

4 加强城市桥梁产权的维护工作,防止人为因素对桥梁的破坏

4.1 要防止超限超载车辆的碾压破坏

桥梁建成后根据桥梁的设计等级设置荷载限制标志,但现在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情况非常严重,致使许多桥梁过早出现各种病害,缩短桥梁使用寿命,或被破坏。例如,2005年5月的一天夜间,跨越滁河的冶浦桥因超重车辆的碾压,致使桥梁主拱圈出现裂缝、桥面拱瓦损坏,出现一个一平方左右的大洞,严重影响过往车辆行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应与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执法,严格限制超限超载车辆入城过桥。

4.2 限制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

根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条规定,应经常检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禁止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因此,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桥梁控制范围内是否有施工作业行为,对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

4.3预防船只撞伤桥梁

我区盛产砂石等建筑材料,滁河是我区重要的水上航道,来往船只较多,虽然桥梁均设置了通航区域,但跨越滁河的桥梁时有被船撞伤的记录。龙津桥因建成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按VI级航道建设,桥下净空不足,每到汛期,许多船只不仔细检查可行高度强行通过,经常被卡在桥下,撞坏T梁下部的砼,使钢筋锈蚀;2006年5月的一天夜间,六合大桥因一条偏离航道的船只撞断一根主拱圈,不得不进行重建。因此,桥梁标志、标牌应齐全,防撞设施要完善,缺损的应及时补齐,在汛期来临前应联合航道、海事部门加强对船舶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并做好城市桥梁倒塌救援预案。

4.4桥下空间被利用,存在安全隐患

现在有不少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被人为占用,堆积许多易燃易爆物品,给桥梁的安全带来许多工作不确定因素。南京长江大桥南引桥因桥下店铺失火,使桥梁拱圈混凝土受损;我区新建设的古棠桥因拾荒者堆积木料等杂物,失火使南引桥第三跨9片梁板受损,58个支座受到损伤,不得不对梁板进行加固处理,对损伤支座涂刷专用防老化涂液进行处理,损失高达30万元。同时,桥下空间被封闭,也影响对桥梁的检查与维护。因此,应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占用桥下空间。

5 加强桥梁的日常维护及检查

应制定桥梁的各项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科学养护。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城市桥梁应根据类别、等级和技术级别进行养护,根据城市桥梁在道路系统中的地位分为I~V类,并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重要性将养护等级分为I~III等。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应根据内容、周期、评估要求为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经常性应按桥梁的类别、级别、技术等级分别制定巡检周期。经常性检查应通过目测重点检查桥梁的外观变化、各类标志标牌的完好情况、桥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及各类违章现象等等。桥梁的伸缩缝沉积物阻塞、密封橡胶带破损,支座开裂、变硬、变形、老化、承压不均匀,泄水孔的堵塞、缺失,桥头跳车,护栏锈蚀、松动、缺损,挡墙护坡损坏等是常见的病害,因此平时养护中应重点关注。雨季来临前应对桥梁的泄水孔、落水管的畅通情况进行检查,汛期应防止船只撞击桥梁,汛期结束应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对受损桥梁及时进行评估。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并对每座桥梁制定相应的定期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常规定期检测以目测为主。结构定期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结构定期检测应制定检测计划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采用专门技术手段进行。

6 依托专业桥梁检测机构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桥梁检测需配备高精度的专业检测设备及专业人员,而基层桥梁维护单位受人员及资金的制约,自己检测的可能性不大,也不切实际。专业检测机构设备先进、人员充足、经验丰富、专业性强,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桥梁的结构定期检测、特殊检测应由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主要检测人员就具有5年以上城市桥梁专业工程师资格,检测工作由专业人员采用专门技术手段,并辅以现场和实验室测试等特殊手段进行详细检测和综合分析,提交书面检测报告。故依托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检测是一项双赢的思路。

7 做好桥梁养护计划编制工作

养护工作计划按作用和时间长短可分为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以及季度计划。长期计划通常指4年及以上的养护计划,中期计划通常指2-3年内的养护计划。中、长期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大中修规划、改造规划、养护资金的安排、完善管理体制和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规划等。长期计划每5年1次,中期计划根据情况每2-3年1次。对每一座桥梁应根据其结构类型、使用情况等条件来编制维修计划,并需严格执行。

8 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城市桥梁管理水平

现在有不少城市都研究开发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对城市桥梁进行管理,这些软件一般包含有如下几个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统计查询子系统、桥梁评价子系统、维修计划子系统、费用模型子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IS)功能与操作。 这个系统一般可提供桥梁的结构诊断、状况登记、评价决策、GIS查询、资金分配、养护检查计划等综合管理功能,是桥梁管养者的重要参谋和决策工具。

结束语

城市桥梁养护的目的是确保桥梁构造物的安全、完整、适用与耐久,以“预护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以承重部件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桥梁养护应认真执行规范要求,采取灵活、科学的方法,认真对待桥梁养护工作,减少因养护不当而引起的桥梁损坏,为桥梁的安全使用提供有力的保证。

参考资料: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

桥梁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市政工程;桥梁;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K928.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市政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分析

1.1地基和基础问题地基和基础构成了市政桥梁工程的施工基础,其施工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而很多市政桥梁工程的安全问题都源于桥梁地基和基础问题。例如,如果施工时不考虑地基基础所能承受的载重,就容易导致施工后地基的显著沉降,影响市政桥梁安全性。

1.2混凝土质量问题 目前,市政桥梁预应力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主要结构是现浇混凝土和预制装配混凝土,目前这两种结构的混凝土在施工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如,配置混凝土配合比不恰当,造成混凝土强度低,容易出现裂缝、空洞等问题,另外如果混凝土外加剂不合格、骨料强度低,拌合不均匀等也容易造成混凝土强度低、裂缝、变形、空洞等问题,而目前这些问题在市政桥梁工程中是比较常见的。

1.3钢筋结构问题以往,在市政桥梁施工中因钢筋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比较常见,例如:由于焊接质量不好而引起的问题,包括实际尺寸与图纸尺寸不一致、气孔、裂纹等;由于桥梁工程中所用钢筋的尺寸、形状、规格和数量各异,一些工程施工中混淆了钢筋种类,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安装;箍筋端头弯钩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钢筋焊头的接头做法及布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过大,或垫块设置等固定方法不当,造成钢筋严重错位。

1.4砌石工程质量问题以往,市政桥梁施工中砌石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包括:石料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砂浆质量差,砌筑的顺序不符合工艺标准,砂浆不连续导致强度低进而导致桥梁裂缝。

2形成质量问题的成因分析

2.1管理和认识不到位相当一部分地方领导,对现代市政桥梁工程还缺乏深入研究,对项目质量监管存在模糊认识,忽视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更多地是从完成年度考核目标、节省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进度等方面考虑。此为,在为数不少的地区,一些新的招投标办法还未得到有效实施,如工程量清单计价、协议招标等办法,虽已经建设部发文推行实施,但受地区主管部门、招标从业人员及评标人员业务水平限制,目前还不能得到完全实施。甚至有一些县市区还存在政府部门直接组织招标定标,或者内定之后再补手续等极不规范的现象。

2.2招投标违规现象 由于现行的招投标办法就是业主招标制,业主评委的比例占到评标委员会组成的28%以上,并由业主方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所以在评标时业主因素起到很大的决定性作用。但由于其形式合法,所以监督部门对此不良行为目前尚无更好的制约措施,一定程度上导致其成为易滋生商业贿赂的温床。而聚合多家企业或者以多家企业的名义去围标,有些施工企业联合多家企业去陪标或者借用多家建筑企业资质去投标,其结果不能选出低价格高质量的施工企业。

2.3监理环节松散 某些地方建设部门对国家在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这一重大改革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看到近年来监理工作取得的成效,不相信监理工作的实际作用,也只是迫于某些政策上的原因而委托监理单位,主要业务仍是业主方另聘一些人员自行操作,监理只是签字盖章,应付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顺利通过验收关口而已。这也就从主观上决定了建设监理市场存在先天不足的隐患。

3加强市政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措施

3.1树立质量意识 以往,很多市政桥梁工程的施工,尤其是中小型市政桥梁工程的施工中,大多数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并不到位,而是仅在投标阶段参与工程项目,甚至标书中制定的技术人员,项目经理都很少参与到市政桥梁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中,整个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往往仅由施工员负责,这样一来,桥梁工程的施工质量就很难得到有力保障。例如:某市政桥梁工程中,桥梁的跨度为13m,设计采用Q1000MM钻孔灌注桩,桩底高程为-33.4米,地质条件为砂卵石,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将桩孔钻到设计标高后取样显示为粉砂,施工单位以已达到设计要求深度为由即进行清孔,被监理工程师发现后要求其继续加深钻孔3.5米后才达到设计要求的地质条件。这一例子说明,市政桥梁施工中,为了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施工管理的有效性,必须首先树立牢固的质量管理意识,并配备质量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来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3.2做好施工准备施工准备阶段,管理部门要协调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班组做好各方面准备,包括技术准备、物质准备、组织准备和施工现场准备等,具体内容包括:一)技术准备。熟悉图纸,熟悉市政桥梁施工地点的施工环境和条件,对工程施工的经济条件进行调查和分析,根据设计要求、工期、现有条件和资源等合理编制施工方案;二)物质准备。包括施工材料准备和施工机械准备,市政桥梁工程施工中主要用到的材料是水泥、钢材、石料、沙料等,选择施工材料时要严把质量关,试验合格的材料才可进场被应用到施工中,施工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和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搅拌机,预应力设备等等,施工准备阶段要保证各种施工机具和工艺设备齐全、运行正常并做好维护工作;三)组织准备。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将施工责任和质量管理目标落实到每个部门和班组,选定施工人员,并对其进行入场教育;四)现场准备。对材料、机械的进场进行部署,编制阶段性的施工计划,部署实验检验项目和实施计划,拟定施工现场管理方法和制度。

3.3强化桥梁质量检测桥梁施工检查是及时发现桥梁施工质量问题的有效措施,通过日常巡查,可及早发现市政桥梁施工中的桥面裂缝、桥面坑槽、桥面积水等施工质量问题,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一些桥梁病害虽然不会在短时间内对桥梁外观和结构造成显著的破坏,但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容易引起严重的质量问题。例如:因桥梁两瓣板顶塌陷所引起的桥面坑槽,这种坑槽一般都存在破损的钢梁,为车辆行驶尤其是夜间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再如桥面严重积水等病害,桥面积水病害一般在雨季发生,不太容易引起重视,但当积水严重时尤其是超车道内侧积水,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当车辆在积水的超车道超车或行驶时很容易发生侧滑,发生交通事故。桥梁施工检验一方面是为了及时发现桥梁施工病害并解决病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了解桥梁病害的类型,查明其产生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危害性较大的病害,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3.4做好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混凝土施工质量对于整个市政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有着显著的影响,因而强化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是保证桥梁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主要对策包括:一)强化材料质量控制和配合比控制。用于混凝土灌注的施工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应按照试验确定的配合比、振捣时间、振捣频率进行混凝土的拌合,随时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和塌落度等;二)孔底和附近孔壁深入地下水的上升速度往往比较慢,因而可以采用旱桩灌注的方法进行灌注,即采用孔内设置钢筋架,以起重机配料斗,漏斗配串筒进行灌注。

3结束语综上所述,由于市政桥梁工程涉及因素较多、施工较复杂、加之桥梁工程在市政交通运输系统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因而不断改其施工工艺,完善其施工管理,提高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对于促进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建设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胜志湘.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的管理.[J].城市建设.2010(21):60

[2] 张君.浅析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管理措施.[J].中国科技博览.2011(26):191

桥梁管理条例范文5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桥梁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桥梁施工技术 工艺性 实际运用

中图分类号:TM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289-01

一、桥梁施工的概述

1、桥梁施工的流程

桥梁施工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前期准备、组织设计、施工管理、成本管理。桥梁在施工前首先要做好施工的准备工作,这是桥梁施工工程未来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在设计工程完成之后,要进行相应的招投标签订以及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后施工单位还要承包施工任务。接下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来进行施工作业。这几部分环环相扣,紧密结合,其中组织设计、施工管理是两大重要环节。组织设计为工程提供了规划和方法,工程管理为桥梁施工作业提供了技术保证。

2、施工工艺与桥梁工程质量紧密相关

要想保证施工质量,就必须保证施工工艺的有效严格执行。严格按照一定的施工标准、施工工艺来进行施工建造。以基层施工为例,首先要重视拱调坡层的施工质量。在该层进行施工时,要对原材料的规格、级配以及配合比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该层平整度、严实度。基层的工程质量决定了整个工程的基调。是整个工程质量、工程寿命的基础。其次,在基层施工完毕之后应当及时的对基层工程进行养o作业,通过铺设麻袋、喷洒沥青乳液进行养护,若条件不允许封闭交通,则应当限制通行车辆的车速以及重量,确保养护工作到位,基层工程落实严格。与此同时,在交通基础设施的部署上,也应当格外注意,不能破坏基层设施。如果出现了坑洞,应当及时的利用相同质地的材料进行修护,填充密实是关键,切忌松散应付填充。这样将会对基层工程造成致命性的毁坏。在基层施工过程中要抓好松铺厚度,在碾压成型时要保证在最优含水量的条件下进行。初压要进行人工修整,及时平整,夯实基础,保证基层结构。基层平整之后,接下来的沥青铺设也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沥青混合料的配比和主要材料的质量是桥梁路面铺设的一个重点。特定的比例和原材料搅拌混合是关键。如果不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来进行施工作业,将会造成路面松散、路面出油、以及不同程度的路面损害。路面温度过高或者司机驾驶技术不过关的情况下将会使得沥青老化,司机驾驶与路面产生摩擦撞击,使路面形成台阶。影响沥青铺设的平整度和密实度。而工程计划设计的再完备,也不能确保工程的正常有序进行,难免会出现造成工程质量收缩的情况出现。因此也施工过程中也应当做好相应的处理保障措施。

3、我国桥梁施工技术新工艺及桥梁施工技术发展趋势

随着新时期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桥梁施工技术领域。这些新型的桥梁施工技术在施工工艺上取得了新的突破与进步:(一)地基加固。这项技术是以施工场所土质条件为基础,用优质材料、综合性的方法来对地基进行施工作业;(二)钢筋与混凝土。钢筋与混凝土已经成为衡量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桥梁施工技术中钢筋工程中的连接技术和预应力技术和混凝土工程中技术已经能够熟练的应用于桥梁施工过程中;(三)防水技术。桥梁施工因其特殊的作业环境,要求防水技术必须过硬。高分子技术已经成为桥梁施工作业的主要方向。其中包括沥青防水卷材、防水图层等技术。

新时期的桥梁施工工艺发展的新趋势主要有:(一)施工技术的智能化。智能化的作业能够一定程度上提升桥梁的精确性、舒适性、安全性、便捷性。将通信系统、管理系统、安全预警系统分别部署在桥梁的各个部分,能够使桥梁施工技术在工艺进步、创新管理上得到发展。(二)施工管理技术朝着完备、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桥梁施工的各个方面都应当进行有效的规划和管理。能够保证工程的有序进行,而且能提高施工的效率。

二、举例杭州湾跨海大桥说明桥梁施工技术工艺的创新实践

1、杭州湾跨海大桥概述

杭州湾跨海大桥是一座横跨杭州湾海域的跨海大桥,大桥全长36公里,其中桥长35.7公里,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设计时速100公里,设计使用寿命100年以上。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工程难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工程规模大、海上工程量大。2.自然环境恶劣。3.制定总体设计方案难度大。4.建设目标使高施工组织与运行管理难度大。据初步核定,大桥共需要钢材76.7万吨,水泥129.1万吨,石油沥青1.16万吨,木材1.91万立方米,混凝土240万立方米,各类桩基7000余根,为国内特大型桥梁之最。大桥施工工艺性还具有以下特点:1.杭州湾跨海大桥地处强腐蚀海洋环境,为确保大桥寿命,在国内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设计使用寿命大于等于100年的耐久性要求。2.杭州湾跨海大桥50米箱梁“梁上运架设”技术3.杭州湾跨海大桥深海区上部结构采用70米预应力砼箱梁整体预制和海上运架技术,为解决大型砼箱梁早期开裂的工程难题,开创性地提出并实施了“二次张拉技术”,彻底解决了这一工程“顽疾”。

2、杭州湾跨海大桥施工技术工艺的科技性与创新性体现

杭州湾跨海大桥在科技性有如下体现:科技含量之高首先体现在施工工艺上。为了减轻海水中氯离子对大桥钢材和混凝土的腐蚀,保证大桥100年的寿命,设计者专门研制了一整套防治海水腐蚀的有效方案等等。科研单位将建立一套大桥设计、建设及养管的科学评价体系,整座大桥将设置中央监视系统,可以对大桥进行科学合理的维护管理,而且使大桥"身体"的健康状况也在实时掌握中。

大桥施工工艺的创新性体现如下:1.杭州湾跨海大桥总体设计。杭州湾跨海大桥全长36公里,建设条件十分恶劣,为保证海上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制定了施工决定设计的总体原则,尽量减少海上作业时间,变海上施工为陆上施工,采用工厂化、大型化、机械化的设计和施工原则。2、大直径超长钢管桩设计、制造、防腐和施工成套技术。3、大吨位70米预应力箱梁整体预制和强潮海域海上运输、架设技术。4、大吨位50米预应力箱梁整体预制和梁上运输架设技术。结合施工方案对大吨位整孔箱梁的关键结构进行优化;海工耐久性混凝土性能研究与实践;预应力管道真空压浆试验与实践;箱梁梁上运梁和架桥机架设的综合技术。5、海洋环境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研究。建立可靠的钢筋腐蚀电学参数和输出光功率变化判据;研制混凝土结构寿命的动态预报软件;制定大桥混凝土结构耐久性长期原体观测系统设计方案,并配合工程进度实施。

通过对杭州湾跨海大桥的举例说明,我们能够看出大桥施工技术中在桥梁抗腐蚀、桥梁承重、预应力技术、海上架运等工艺有了新的应用成果。而抗腐蚀性、耐久混凝土也保证了桥梁施工的质量。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桥梁施工技术的发展现状、桥梁施工技术工艺的新发展趋势进行介绍,举例杭州湾跨海大桥桥梁施工技术并进行分析,我们能直观的认识到桥梁施工技术工艺性的前提是保证桥梁施工的质量。随着科技进步,当前桥梁施工技术工艺对科学性、创新性都有很高的要求。不再只是对保证桥梁施工的质量、确保工程寿命的简单要求。在桥梁施工的过程中保证施工技术水平、提升施工工艺的科学性和创新性成为今后桥梁施工工艺的一个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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