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基层年范例6篇

服务基层年

服务基层年范文1

一、创新创业服务理念

恩格思说过:“没有伟大的思想,就没有伟大的行动”,人的思想是总开关,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看,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因此,要积极开展创业,就要创新创业服务理念。

1、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在指导思想上不能以管理者自居,把管理职能变为服务职能,做到一切想着创业者,一切创业服务者,从思想上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2、实现从传统到创新的转变。就是要确保创业服务的时代性、科学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创业者对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比如服务的领域、服务的质量等都将会随着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创业服务理念上做到不断创新。当前创业服务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为重点,将创业服务与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全面提升基层公安交警的执法素养,行政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创业服务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构建创业服务平台

在基层公安交警部门,全体干警都是创业服务的主体,如何发挥好全体干警创业服务,作为交警部门的领导应当为干警创造创业服务的条件,构建好服务平台。据此,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创业服务平台:

1、加强对干警执勤执法的教育培训。要为创业者做好服务,首先必须具备这种服务的本领。因此,必须以培养基层民警事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规范执勤执法三个方面的能力为着眼点,采取案例教学、在岗训练和实践培训等形式,以提高一线执法民警综合素质和规范执法水平。

2、不断深度挖掘创业服务最大潜力。要发挥好每个干警创业服务的能动作用,就必须树立干警创先争优的服务意识。因此,我们必须在基层交警开展示范中队、事故处理示范单位和“双百”创建活动,并注意发现、培养和宣传创业服务先进典型,形成浓厚的创业服务氛围,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使创业服务面到边,质到位,以确保创业者满意。

3、强化执法监督保障创业服务有序。如何评价基层交警的创业服务,不能凭自己嘴上说得好听,文章写得好看,而必须通过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来保障创业服务,如我们的干警在执勤执法中是否有公路“三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有否法律依据,处理问题是否公平、公正、廉洁,有否给投资创业者带来负面影响等,这一切都需要执法监督机制来保障,因此,作为交警大队领导,不仅对内要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而且还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如“回访”机制,与企业建立“走访”制度,与创业者建立短信收发平台,不断加强沟通联系,切实掌握基层交警创业服务的情况。

4、为创业者提供可投诉可解决平台。基层交警在创业服务过程中由于受素质、能力、职权等诸多的局限,难免出现创业者和群众的投诉,据此,作为基层交警部门,一方面要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另一方面还要向创业者发放联系卡片,确保能及时获取投诉信息和内容,并确定专人认真整改,限时回复。

三、出台创业服务举措

作为基层交警部门,究竟应从那些方面创业服务,这是创业服务的关键和实质。因此,我们自机关效能年活动始就出台了9条便民利民措施,并进一步提高创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1、规范公安交警执法活动。在事故处理、违法行为处理和车辆管理等重要执法岗位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规范文明用语,实行人性化服务,用安全提醒、平安问候,营造和谐、宽松的执法环境。

2、改进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处理交通事故除法定扣车、扣证情形外,一律不扣车、扣证、扣物和要求预付事故扣金。

3、实行交通执法告知制度。对交通安全违章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逾期1个月未参加检验的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前2个月的车辆;以及在雷达测速、电子警察、移动拍摄、监控探头等非现场执法中发现的交通违章行为,在处罚最后临界日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未告知的处罚无效。

4、大力压减车管收费项目。取消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业务的照相收费,实行免费照相;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免费为初学驾驶人提供学习资料;取消申请补领机动车号牌加收1倍工本罚款规定,只收取工本费。

5、不断缩减办事程序环节。在条件成熟的机动车销售市场,开设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信息预录入窗口;在条件成熟、具备资质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设立驾驶证初办信息预录入窗口,以减少办证程序,提高办照效率,方便申请人办证办照。

6、力争取消指定保险机构。由车主驾驶人按规定自愿选择保险机构。

7、提供便利快捷证照服务。在车管业务大厅设立导办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导办服务;补发机动车号牌,开办委托邮寄业务;取消驾驶证遗失登报公告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受理当日办结补领证。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业务1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的,必须在当日处理完毕。

8、设置交警部门标识标牌。在全县省道、县道沿线,设置统一规范的交警队标识标牌,方便群众报警求助。

9、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科学组织城市道路交通,提高交通指挥水平,保持城市交通畅通。

四、拓展创业服务范围

为进一步强化创业服务的力度,要从五个方面拓展创业服务范围:

1、大力推广互联网预约车驾管业务和提交证明材料等业务,进一步提高车驾管业务窗口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方便创业者办理相关业务。

2、加快“双站”建设步伐,一要会同保险机构加强交通事故“一站式”理赔服务中心建设,对涉及企业创业者的交通事故按程序进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二要会同司法部门推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加快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的建设,为企业创业者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救济渠道。

3、全面落实1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教育,不罚款”规定,对存在误闯红灯、开车打电话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企业驾驶人、经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予以放行。

服务基层年范文2

关键词:基层公共图书馆 未成年人 阅读服务

未成年人是我们祖国不断发展壮大的精神动力与希望所在,他们的发展状态能够体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状态,更体现着精气神的所在,所以要从多方面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重视与培养。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能够促进未成年人自身文化知识的提高,以及对于当地经济实力的提高都有很大帮助,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图书馆更是要不断提高图书馆的实力与质量,社会政府等都要重视基层图书馆的建设,不断创新改进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模式等,在文献资源的建设、服务质量与模式以及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等,从各方面提高基层公共图书馆在对未成年人阅读服务质量的提高。

一、目前基层公共图书馆在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基层图书馆建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基层,其阅读服务等各方面的的稳步发展与高速度的提升都会周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在现阶段的发展新时期,基层图书馆的建设还不是很完善,还要受到各方面建设的限制,尤其是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的提高。现阶段基层图书馆在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缺乏导致图书馆的文献资源缺乏

基层公共图书馆尤其是在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图书馆在经济等各方面还不够完善,有些地方政府对于未成年人等的教育力度不够重视,在对图书馆的资金投入力度上还不算太大,往往出现图书采购经费不充裕的情况。

并且还有一个现象就是基层图书馆会把大量的图书采购经费放到对成年人的阅读上,或者是其他能够吸引更多读书者的喜好上面,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服务。就算有少量的适合未成年人读的期刊杂志等也是掩盖在成年人读物的下面,或者是一些过期的图书,适合当代社会需要的图书与知识更是没有,更是缺乏有特色的阅读服务模式以及基层图书的流通点与转换站,这严重阻碍了基层图书馆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更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综合知识与素质的各方面提升。

(二)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缺乏相应制度保障

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关系到未成年人各方面能力与素质的提高,对于图书馆的建设与完善,其他很多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图书馆的各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同时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各方面的权益以及保障。

但是在我们国家却没有一部法律规章是关系到图书馆的,对于未成年人在图书馆里所接受到阅读服务更是]有稳定可靠的政策来保护与约束,这就为现阶段基层公共图书馆在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的提高与完善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对于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一直就是图书馆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着严重的图书馆规模小、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在贫困的西部地区这些现象显得更为严重,这对于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是很不利的,难以整体提高未成年人的教育水平,对于当地甚至是整个国家民族来说这都是一个薄弱的环节。

(三)阅读服务缺乏相关专业指导

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本来就比其他图书馆要落后很多,尤其是面对的群体具有特殊性,未成年人在行为习惯以及相关的阅读经验等各方面都还存在着不足,他们的阅读习惯往往具有随意性,并且阅读的范围也比较窄,不能准确的寻找真正适合自己的图书,并且阅读的效率也不高,容易被正确内容以外的事情所吸引,这些情况就严重影响着他们阅读的质量与效率。

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有专业的指导人员来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活动进行相应的指导,有方向性的促进他们阅读。但是在目前的状况中,各个基层的公共图书馆普遍缺乏相关的专业指导人员来帮助他们有针对性的选择图书来阅读,更不能准确有效的利用各种图书来实现自己各种能力的提高,不能更好的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这就阻碍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目前图书馆对未成年人提供的阅读服务还不算全面,图书馆需要具备专业的学习知识等的专业图书以外还需要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等促进他们各方面素质提高的图书,不断促进他们身心各方面素质的提高。另外由于各个基层图书馆在经费上面的严重不足,对于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还不完善,不论在指导人员的数量或者是在思想、观念、意识等各方面都不能有比较充足的经验,不能满足高质量高要求的未成年人阅读服务的需求。还有就是,家长在对孩子的阅读指导上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不能把这一项活动当成他们关注孩子各方面发展的的重要方面。这些情况就导致了图书馆、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等对孩子的阅读关注度不高,他们之间的协调也不够完善,这都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在阅读上面的不能形成很好的阅读品质与阅读习惯。

二、提升对未成年人阅读服务质量的改进措施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栋梁,是祖国发展的强大力量,要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他们的教育水平,才能稳定的促进他们各方面能力的提高,他们的成长之路才能更宽阔顺畅。面对基层公共图书馆出现的种种问题,相关人员要不断做出改善与提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发展,对整个民族事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因此要着手采取必要的措施共同促进基层图书馆对于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质量的提高,更全面的促进阅读质量的提高,从而全方面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一)实施相关的法规政策,保障阅读服务的稳步提高

在对基层图书馆的管理与约束上,我们国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图书馆的一切活动进行相应的管制与约束,这就造成图书馆发展的不标准化,不制度化。面对这种问题,相关的政府机构等要不断切实调查基层图书馆的建设与完善,为图书馆的更好发展以及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的提升等各方面都要采取相应的制度与法规来不断促进对未成年人阅读权利的保障以及阅读质量的提高,更全面的促进未成年人的全方面的发展。对于图书馆文献资源的经费问题也要设置相应的明文规定,保障图书资源的充足,吸纳更多的资源经费与资金支持,从根源保障基层图书馆的建设与完善。

(二)加大投入资金的力度,促进文献资源建设

未成年人的成长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促进其健康协调的成长的必要之举就是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及对他们的阅读服务的提高上,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普及与质量的提高会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健全与完善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体现出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于和谐统一因素的重视。但是面对图书馆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不断采取措施,首先就是要是图书资源充足富裕才能是图书馆发展的关键根基。面对这一举措,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要留有充足的图书资源经费,强化图书数量以及更新度的重要性,保证未成年人图书的比例,不能有一点忽视。同时还要加强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图书馆之间互通有无,相互帮助,工图促进图书馆的发展,基层图书馆在经费上比其他图书馆显得尤为不足,更是要加强对资源补充的重视程度,这样才能保障知识资源的富裕与充实。

(三)实现未成年人优先阅读,扩大其阅读空间

提高基层图书馆对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质量的提高不但要在硬件的设施上保障服务质量的提高,更要在服务理念上提高。要想解决现阶段的一些列问题,更要在人性化的图书馆建设上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可以在对基层的公共图书馆建设中有限考虑未成年人的需求,更全面的M足他们的需求,把图书馆里最宽阔最便利的空间留给少儿图书馆的建造,或者可以设置多个独立的少儿图书馆,保障未成年人的优先阅读。

三、结语

未成年人是整个民族发展的精气神,要想实现整个民族的长远发展就要不断促进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关注力度,才能促进民族希望的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是重中之重,要不断强化阅读的重要性。因此要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发展力度与发展模式,不断提高图书馆对未成年人阅读服务的提高,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多方面提高其阅读服务的质量。尤其是在偏远地区的基层公共图书馆,更要重视自身的重要性,多方面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模式,更好的促进未成年人在图书管理所接受到的教育,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整体发展,带动各方面的提高,不断促进民族的蓬勃发展与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郑君平.基层图书馆特色建设与创新服务[M].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6.

[2]范并思,吕梅,胡海荣.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教材・公共图书馆系列: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服务基层年范文3

关键词:图书馆 阅读推广 服务模式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022-01

引言

未来社会的竞争主要是科技竞争,而科技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竞争。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未来每一时期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他们的素质决定了未来的国民素质和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所以育人要从娃娃抓起,从青少年抓起。开展青少年阅读推广,提升青少年整体素质,既是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基本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普及科学、传播信息、传承文明的社会教育机构之一的图书馆,对青少年开展阅读推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青少年的阅读现状

2016年第十三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显示:从未成年人的阅读率来看,2015年我国0-17周岁未成年人图书阅读率为81.1%,较2014年的76.6%增加了4.5个百分点。对未成年人图书阅读量的分析发现,2015年我国0-17周岁未成年人的人均图书阅读量为7.19本,比2014年的8.45本减少了1.26。影响青少年阅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我国现行的应试教育、热衷于网络游戏、家庭环境等。有人说,一个不爱读书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阅读改变人生,知识改变命运。阅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图书馆开展阅读推广的可行性

图书馆作为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必要延伸和补充,与学校和家庭共同承担起教育青少年的重任。一直以来,堪称无围墙大学的图书馆因其丰富的文献资源、优越的功能环境,而奠定了其在国民素质教育中不可代替的社会地位和效能作用。提高青少年的素质,单凭课堂上学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青少年在课堂上接受的教育往往是被动的,而到图书馆来则是自主地获取知识。他们可以博览群书,自觉吸取精华,开扩知识视野,丰富想像力,陶冶道德情操,培养意志品格等等,提高自身的素质。图书馆里有大量的介绍自然常识、地理风光、文明历史类优秀的科普读物,有寓言童话、成语故事、小说散文等文学类书籍,还有与教学相配套的各类巩固学习的辅导资料,青少年通过有针对性、有计划地阅读,可以扩大知识面,激发爱科学、爱学习的浓厚兴趣,养成爱动脑、勤思考的良好学习习惯。

三、东营市图书馆青少年阅读推广服务模式实践

1.硬件建设保障青少年阅读推广服务

1.1购置纸质、数字资源,开展多形式阅读。图书馆是以文献服务为中心,以其丰富的文献资源为青少年打开广博的知识世界。高尔基曾说过“书籍是人类基本的阶梯”。好的书籍总是以其先进的科学性、思想性与完善的艺术性对读者进行感染教育,使读者在学到知识的同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得到正确的导向。东营市图书馆注重纸质馆藏资源建设,采购更多适合青少年阅读的教育辅导类、百科知识类、名人传记类、中外名著类等书籍,同时为顺应新媒体的时展,满足广大青少年热衷于网络阅读的需求,采购考试学习资源库、读览天下、贝贝国学、万方、维普等多种数字资源,向读者提供电子图书、期刊、视频等多种资源,广大青少年通过安卓、IPHONE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登录,足不出户就可方便使用。

1.2推行“公共图书馆+书店”模式。打破公共图书馆传统的采、编、藏、借运转模式,东营市图书馆让读者成了图书采购员、书店成了图书馆的分馆,解决了公共图书馆供需不对称、图书更新慢等许多问题,真正实现了公共图书馆从被动“送菜”到读者主动“点菜”的转变。目前,全市6家书店实现图书免费借阅。广大青少年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在适当范围内选择书店的书籍,借回家阅读,不受图书馆馆藏不足和更新不及时的限制,非常便捷实用,深受青少年喜爱。

1.3初见成效的东营市总分馆制建设。通过引进集群式总分馆业务系统,以东营市图书馆为系统总平台构建总馆,实现统一的分编标准、统一检索,构建全市联合书目数据库,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了以市图书馆为中心馆、县区图书馆为总馆、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图书馆为分馆,以农家书屋和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流通服务点,吸收党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图书室联合加盟,覆盖全市、城乡一体、资源共享、管理规范的总分馆服务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青少年读者 “一馆办证,多馆借书,多馆还书,通借通还”的目标,有效地保障了青少年就近阅读的需求。

2.多载体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2.1定期进行图书交流活动。东营市图书馆每季度举办一次“让好书苏醒、让知识对流”图书交换活动,换书现场既有朝气蓬勃的小朋友,也有求知若渴的成年人,主要参与者以中小学生为主。活动所有交换图书均为七成新以上的正版图书,主要涉及社科、文学艺术、少儿、生活类图书,给广大爱书人提供一个“以书换书、以书会友”的平台,不仅提高了青少年的环保意识,促进资源的再次利用,而且为他们营造了“全民读书,人人爱书”的良好的文化氛围。

2.2开展“悦读宝贝”阅读推广计划。为鼓励更多的家庭开展亲子阅读,培养儿童早期的阅读兴趣和能力,东营市图书馆、东营市新华书店联合启动“悦读宝贝”推广计划。该计划专为0-3岁儿童提供阅读指导服务,通过鼓励家长与孩子共同阅读,以分享故事的方式,培养孩子对阅读的终身爱好,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够在早期阅读中受益,享受阅读的乐趣,从而达到提高儿童素质,促进全面发展的目的。向0-3岁婴幼儿免费赠送“阅读大礼包”,包括婴幼儿读物、阅读测量尺、活动手册等,家长可以经常带孩子到图书馆或书店吧,参加“快乐印章游戏”,图书馆为孩子们推荐50本绘本设计了50枚可爱的卡通印章,集满一定数量的印章就能获得奖励,鼓励家长和孩子走进图书馆,走进书的海洋。

2.3举办“黄河口大众文艺讲坛” 。自2014年东营市图书馆开始承办“黄河口大众文艺讲坛”,截至目前已成功举办讲座36场,受益群众近万人。2016年共举办12期,每期都邀请一名知名专家、学者为读者授课,内容丰富、浅显易懂、贴近群众。讲座把面向大众、贴近市民百姓生活作为选题的重要标准,选题包括文学创作、书画欣赏、舞台艺术、戏曲表演等方面,深受青少年的喜爱,吸引青少年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

3.延长开放时间

东营市图书馆连续几年来实施暑期延时服务,在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暑假期间开放时间从上午8:30延长至晚上9:00,满足青少年特别是高中生暑假期间的阅读需求,营造舒适清凉的阅读环境。

4.开展针对性的阅读辅导

青少年读者不同于成人读者,没有较强的是非观念和辨别能力,对书籍的选择缺乏目的性、计划性,图书馆要为青少年推荐积极健康、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并引导他们用正确的、有效地方式进行阅读,掌握一定的阅读技巧,提升阅读能力和水平。东营市图书馆利用专家阅读讲座、读书座谈会、征文比赛、读书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开展阅读辅导,让青少年学会写读书笔记、名言警句卡片摘录、谈读书心得及精读泛读等阅读方法及技巧,养成热爱阅读的良好习惯。

参考文献

[1]刘艳.青少年阅读现状分析与思考[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13(2)

[2]苟美芝.浅析基层图书馆少儿阅读工作的现状及对策[J].云南图书馆,2013(3)

服务基层年范文4

关键词:

未成年人;阅览;教育;成长

随着海勃湾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周边许多农村地区也逐渐被纳入了城市领域,使许多农村的孩子也都转入了城市,但由于他们大多住在较偏远的地区,离市区较远,孩子们在选择学校受教育方面、健康娱乐等方面无法得到与城市孩子相同的待遇,即便是到了市区,也只能选读一些教育设施相对较差、环境一般的城郊学校。由于这些环境的差异,导致许多孩子面对条件好的学生产生了一种心理落差,形成了心理障碍,一些外出务工的子弟,由于家长常年在外,平时缺乏对孩子的关爱,很容易使孩子产生浮躁逆反的情绪和厌学的心理。特别是青少年时期正处在一个成长发育阶段,对一些社会上的事物缺乏正确理解和认识,容易出现偏激行动,面对这种现状,如何发挥图书馆的作用,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到图书馆来,从而提高他们的读书兴趣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一、积极发挥青少年图书阅览室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高度重视对下一代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保证,面对未成年人图书馆有责任和义务起一个正确的引导和普及阅读的作用。海勃湾区有小学校13所,中学6所,在校学生有4万多,图书馆利用青少年阅览室免费对外开放,积极和多所学校联系,在图书馆成立了校外读书基地,鼓励孩子们利用业余时间多到图书馆来,从2009年开始为他们提供许多优惠政策,学习、晚自习、阅读、上网查询资料等实行免费,青少年图书室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实行无假日全天开放,这样便于孩子们在周末能到图书馆来。青少年图书室由于新图书较多,许多孩子利用周末来阅读、借阅,来到这里他们的待遇是一样的,没有了身份、学校优劣等之分,他们可以任选自己喜爱的图书来阅读,享受着图书馆为他们提供的精神食粮。其作用是其它机构所不能替代的。

二、发挥图书馆的资源优势

与学校、青少年宫、文化宫等机构的图书室相比,海勃湾区图书馆的青少年图书室馆藏资源丰富,品种繁多,涵盖了许多学科,丰富的馆藏资源能够很好地满足孩子们的需求,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各类图书来阅读,也可以在无法阅读完的情况下办理借阅手续,将自己喜爱的图书带回家阅读。目前,海勃湾区图书馆适合青少年阅读的图书在不断增加,图书数量、品种也更加丰富,形成了少年文学、艺术、科普、美术等为主体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知识性、趣味性、娱乐性为一体的藏书体系,成为海勃湾区青少年学习阅读的一个好去处。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阅读活动

图书馆青少年阅览室作为学生教育的第二课堂,开展了灵活多样、开放式的文化教育活动,为学生展示自己的才华提供机会,通过开展小学生读书讲故事大赛、中学生演讲比赛、读书征文、美术绘画、科学知识竞赛、正版图书展销等活动,提高青少年的语言表达能力、表演能力、交际能力、反应能力、识别能力等,从而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近两年海勃湾区图书馆通过举办这些活动,受到了孩子、家长和学校多方面的好评,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四、发挥图书馆公益事业作用

图书馆的公益性决定了它具有的包容性、开放性和服务性的特点,图书馆本应有的一些收费项目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可以取消的,为了吸引更多的孩子到图书馆来,给他们更多的读书机会,减少孩子们的消费负担,不收费是图书馆多年来一直追求的目标。海勃湾区图书馆就是这样做的,只要孩子们来就可以得到很好的接待,孩子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浏览和阅读图书,想借走只要办理了借阅手续,交了图书押金就可以将书带走,由于不收任何费用,吸引了大批的孩子到图书馆来,他们周末或假期把大量的时间放在了图书馆里,对于渴望开阔视野和有求知欲望的孩子来说,不花钱就能读到自己喜爱的图书并能在书中学到知识是他们以前不敢奢望的,如今这些孩子们可以经常享受到这道文化大餐,他们发自内心的喜爱这里了。

五、扩大服务范围,增加电子阅览室

近年来,图书馆的现代化建设有了提高,推动了图书馆的服务内容不断延伸,信息服务、导读服务、课余服务等在不断相互补充。为进一步发挥图书馆的作用,在增加服务内容方面,海勃湾区图书馆又新建立了电子阅览室,购置了52台电脑,配备了文化信息资源和数字资源,购置了适合学生的课外电子图书,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集书刊、阅览、数字资源查询、影视观赏、游戏娱乐于一体的多功能学习场所,同时海勃湾区图书馆还积极扩大馆外的服务覆盖面,在一些社区和比较偏远的地方,建立了10个流动图书站,为八所学校配备了流动图书,在劳教所也配备了流动图书,按时对图书进行更换,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们的文化需求。

六、青少年的兴趣应从幼儿开始培养

服务基层年范文5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服务基层年范文6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 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服务、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 to 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二、方法与路径

在课题给定的一年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全国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服务所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1、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成立、发展、繁荣,到变革、抑制、衰落,直至今日面临被废止或遗弃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变过程的现有文献,我们期冀获得以下信息:

1.1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原因、理由或背景是什么?这些原因、理由或背景中哪些是构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生存基础和/或生存价值的决定性因素?

1.2 目前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这些因素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已从根本上或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的客观基础和/或减损了它的存在价值?或者,是否反而进一步丰厚了它的生存基础和/或增加了它的存在价值?

1.3为什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一而再再而三的改革?每一次变革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观因素或动机或目标是什么(包括变革者和被变革者两方面)?变革者的目标哪些是基于上述客观因素所致,哪些是由于变革对象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哪些可能通过有效的改革措施而实现?还有哪些反而由于变革措施自身的无效或负效应而加剧?

1.4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革和演进过程中,是否已经出现了替代性法律服务机制?如果是,那么这些机制相比基层法律服务所而言存在哪些优势和劣势?

1.5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1.6 目前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角色的主流观点/评价和政府的政策趋向是什么?其理由(各)是什么?

受到哪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以上所有信息都要用文献资料所提供的事实或信息说话,而不能凭借研究者的主观猜测。需要进行分析和推测时,注意通过明确的差异性表达将研究者对事实或信息的陈述与研究者个人的推测加以区分。

2、实证考察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

由于现有文献资料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资料的残缺、笼统、抽象、以及资料获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观性,都妨碍了对于目前法律服务所获得全方位的了解。为此,我们在全国选择了4个考察点,进行深入、具体、微观的观察和解剖:中部地区湖北省的A市,西部地区四川省的B市(南)和山西省的C县(北),东部地区发达的D市(D市的考察仍在进行中,故报告未并入本文)。这些考察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虽然它们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区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们是整个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缩影。我们希望在通过文献资料了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全面的(全国的)、宏观的和基本的(笼统的)状况-特别是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面对中国如此之大、法律服务所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个体分析,也许能够从差异性中找到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某些共性,观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图在现实中得以执行、抑制或变异的程度和原因,从而为新的决策提供一个自我检讨的视角。

2.1 考察范围

进行实证考察、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对象,即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未将司法所列入行政主管部门而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一般仍采两所合一体制)、行政主管机关即县(或市)司法局、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即基层法院、竞争对手和改革者预期的替代者即律师事务所、改革者主观预期的未来替代者即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对象或消费者即当事人、业务伙伴暨市场对手即人民调解委员会。

2.2 考察目的

对于法律服务所的考察目的,除了解该所设置的时间、数量、根据、理由、背景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案源和收支状况、工作过程、工作成效、以及他们与其他基层法律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情况之外,也重点考察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观感觉、自我评价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和处境。

对于司法局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该地区法律事务所的概况及其在司法局统辖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律师事务所、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的相对角色,特别是相对于律师而言的利弊得失,其中包括司法局作为对整个法律服务体系的统一管理者对于法律事务所现实作用的评价和对其前景的预测和愿望。此外,通过司法局考察该地区法律服务所的整体生存环境,包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或/和政策倾向、以及该局对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其效果。

对于基层法院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基层司法当事人获得的状况,包括的比率、人的身份和专业水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中的作用(特别是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水平的比较)、以及法官对于法律工作者群体的总体评价和态度。

对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其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案源、收支状况、面临的困难、以及他们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其中包括他们的主观感觉、评价和愿望。)

对于当事人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当事人在面对纠纷、希望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时,如何获得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信息,他们为何、通过何种途径选择了某位法律工作者或某位律师,他们对于所获得的法律服务满意度如何,等等,从法律服务市场的消费者的角度来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考察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附带性的,主要是因为这一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存在人员交叉的情况,并且可能在基层法律服务大市场中存在此消彼长或者相辅相成的关系。

2.3 考察路径与方法

介入进路。鉴于中国的国情,在考察对象涉及政府机关(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基层)的社会调查中,合适把握介入被调查对象的切入点是必须权衡的一个因素,一方面,获得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帮助,常常需要借助一定程度的私人关系;另一方面,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则需要与被调查者保持适当距离,所借助的私人关系不能与被调查者有利害关系,以免构成对获取真实信息的干扰和妨碍。为了从不同角度接近和了解调查对象,我们在不同地区选择了不同进路:在A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在B县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开发区介入的;在C县地的调查是通过检察院介入的;在D地的调查直接是在当地司法研究所帮助下进行的。

调查的具体方法取决于调查事项的性质、调查的预期目标、以及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之间的沟通能力等因素。在中国的基层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素质不高和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这种局限使我们限制了对书面调查方式的使用(比如问卷调查),而更多依赖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包括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能形成互动式的交流从而保证对情况的真实而准确的了解,并使调查者能获取很多宝贵的感性信息和附带信息,但此种方式无法具有书面调查所具有的系统、面大和高效率的优点。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采用了综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间相互印证,包括:阅读当地文献资料、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参与观察、个别访谈、考察对象按照课题组的要求直接以书面方式叙事。

文献资料是对历史的现实表达和对现实的历史记载。调查收集的地方文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司法局及其隶属司法局各部门、各单位近三年的年度总结报告;(2)司法局有关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部门的内部规章、文件;(3)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律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等;(4)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地方志。不过我们在使用文献资料时进行了比较谨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基层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现状,这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并不为社会、上级和和学术所关注的默默无闻的群体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须掩饰的,因而他们在提供书面材料上可谓是“倾囊相助”。然而这些年度总结报告是作为年度向上级反映工作成绩的载体,所引述的大量数字可能存在水份。调查组曾专门就这些数字的统计方法询问过有关职员,我们获得的答复或者模凌两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诉我们:这些数据并不都是真实的。因此,这些数据和根据这类数据获得的官方全国性统计数字都不能成为形成我们结论的依

据。然而,这些虽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字却在某些层面上提供了发掘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线索,至少,在中国各界统计数字(包括司法统计)都存在相似问题的状况下,这些数据在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和角色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座谈会是我们调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该地区司法局组织的由司法所所长和法律服务所全体成员参加的座谈会,也邀请各个律师所的代表、负责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员或律师参加,由他们介绍本部门或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情况的过程中,调查组不断插话,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启发其他与会人员的积极讨论。这种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从整体上把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且由于与会人员一起讨论,相互提醒、启发、补充和纠正,形成对事物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对于调查者的提问,常常在与会者七嘴八舌相互补充或纠正中获得圆满答案的,调查者则往往通过现场对提问的反应程度来判断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此外,我们在小范围内的随机性拉家常式的座谈会-甚至在吃饭席间-所获得的信息,往往能够弥补正式座谈会上没有机会表达或不愿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公开提供的信息。

个别访谈。在通过座谈会对被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观点获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们随机选择了一些个案分别访谈,特别是对接受过法律服务的当事人的调查,主要是以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的。在法院或法律服务所查阅案卷和裁判文书后,按照案件登记表抽样而获得当事人联系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突击访问,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为他们有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意无意的影响而干扰信息的真实性。不过,由于时间成本的限制和联系当事人的难度,本次调查所进行的个别访谈对象的数量和类型都无法保证其代表性(比如胜诉和败诉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工作者的评价很可能不同,而且每一个当事人不可能一生打几次官司或同时接触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因而以律师作为参照来评价法律工作者更不可能),所以个别访谈获得的信息只能成为其他信息的一种印证。这种印证由于调查者直面消费者(实际上也正是本项目预期的受益对象)进行考察,因而对于项目结论的合目的性特别重要。

实地/参与观察。百闻不如一见。调查组充分利用实地调查的宝贵时间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实地观察,从单位的物质设备、办公条件到人员着装、谈吐等都进入调查者的视野,对基层情况的感性认识极为深刻。无论这些信息能否用言语来表达,在感性上对于我们最终观点和结论的形成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或者说这些信息或印象是我们的演绎观点和结论所不可或缺的若干链条。当读者看到我们并不经意地在空落落的大街上以简陋破旧的法庭为背景留念拍照时,同一地区的西装革履的律师和衣着简朴的法律工作者之间所形成的对比,也许不用语言说服或理论论证,读者会得出直观的结论:取缔了法律工作者,谁来为当地的法律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 全国性文献调查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诞生与兴衰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并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117013件,非诉讼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 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1999年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99年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

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然而到2001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01年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10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1996年6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1991年9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根据2000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2)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4)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2002年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1999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4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

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4)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5)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6) 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7)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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