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驻科行政工作计划范例6篇

学校驻科行政工作计划

学校驻科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学校驻科行政工作计划范文2

一、驻保高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日益凸显

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特别是近两年来,驻保高校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成为推动我市科学决策的“智囊团”。早在上世纪70年代,河北农业大学就以承担“河北太行山区开发研究”项目为契机,在我市西部山区建设了一批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开创了山区开发建设的新模式,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此外,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大学、河北金融学院等高校分别承担了《打造“低碳保定”,推进节能减排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研究》、《加强文化强市建设研究》、《保定市“十二五”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等一批重大课题研究,有力地服务了市委、市政府的科学决策。

(二)成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提升产业上助推。近两年来,驻保高校积极为我市三大主导产业及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二是在技能培训上助推。河北农业大学在2001年就成立了科教兴农中心,配备了30名专职推广员,每年投入200多万元,长期从事兴农、扶贫和技术骨干培养工作。三是在服务企业上助推。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大学等高校分别与天威、乐凯等百余家企业达成战略合作意向,签署160余项技术合作协议。

(三)成为我市人才的“摇篮”。据统计,近年来驻保高校就培养各类毕业生近14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近8万人,硕士研究生6千余人,博士生346人。每年有近万人留在保定工作,成为支撑我市三大主导产业及其它各个行业的一支生力军。

(四)成为我市名城效应的“放大者”。每年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特别是庞大的亲友团,把感受到、经历过的保定人文、历史、经济及社会发展现状等信息广泛向社会进行传播,这无疑对提高保定的知名度起到了“扬声器”的作用。

二、驻保高校自身也得到较快发展

通过调查我们感到,近年来,驻保高校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高校自身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一)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目前驻保各高校本科专业达到335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37个,博士后流动站15个,博士授予一级点8个、二级点69个,硕士授予点245个。

(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一是生源持续增加。调查显示,仅2008、2009两年,驻保高校就招录新生近10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5741名、博士生213名,较前三年分别增长了3.3%、8.4%、2.6%。二是就业前景更加广阔。近三年来,我市累计有2533家企业与驻保高校提前签订用人协议,吸收毕业生1万余人。较好的创业环境和毕业生就业率为驻保高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

(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明显增强。2007年以来,驻保高校共承担“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部级科研项目130项,省级科研项目629项;申请专利225项,其中发明专利160项,获授权专利65项。

(四)创新发展的理念明显增强。一是优化调整学科设置。去年以来,驻保高校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形势和需求,新增了新能源、汽车设计等专业8个,删减合并专业2个,培养了一批“适销对路”的专业人才。二是推进校企合作。近两年来,驻保高校直接参与或服务的企业达到409家,与重点企业共建了20多个研发机构,承担或合作项目428个,技术服务项目241个,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培训7万余人次,获得企业科技服务经费高达2629.5万元。

三、制约高校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

一是封闭办学,眼光向上。当前,尽管高校在开放度、外向度等方面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多数高校仍只是重视与上级教育机关及各高校间的联系,轻视与地方政府、企业间的联系。学术研究多,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匹配课题研究少,满足上级需求多,与地方结合、对接少。二是只重研究,不重市场。据了解,我市高校每年都在科研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成果的实用性却不高。参研人员往往只重视成果在刊发上的转化,忽视成果的市场转化。三是学用不一,用学脱节。虽然我市每年都有近4万人的毕业生队伍,但其所学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率却不足30%,相当一部分学生只重理论、不言实践,只重老套、不言创新。

四、加强政校、校企合作,实现互惠共赢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政府启动机制,搭建高校与地方互动平台。建议成立政校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各高校校长担任,市财政、国土、规划、公安、发改、教育、人事、科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综合协调和具体工作开展。当前主要应开展好四项工作:开展定期互访活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定期研讨,重要决策征询制度。

学校驻科行政工作计划范文3

2008年,李源潮同志指出:要“建设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把这些基地办成出人才、出机制、出成果的人才特区”。2010年,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下,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合作三方”)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和人才发展实际情况,共同筹建全国首家高端人才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作为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的重要抓手,“创业基地”一是聚集高端产业,旨在为园区战略性高端产业发展提供项目和企业孵化服务,通过引导技术产业化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园区战略性高端产业发展;二是聚集高端人才,通过优质服务加强对国内外“”、“海聚工程”、“高聚人才”等高端产业人才的吸引和聚集;三是提升高端创业服务,在传统孵化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定位于“高端人才、高端项目”,为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人才、科技产业促进、企业投融资和企业培育等创业服务,促进入驻企业快速成长,逐步实现抢占战略新兴产业制高点的目标。

“创业基地”位于北京科技大学天工大厦,地上21层,地下 3 层,总建筑面积103780平方米,拥有良好的办公、研发环境,配备举办各类会议、培训的公共服务区域,以及商务服务、员工餐厅、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是学院路地区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也是北京科技大学目前体量最大、投入最大的单体建筑。

多部门协同推进

“创业基地”筹建工作

在“创业基地”筹建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科技大学相关领导给予工作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合作三方”成立了以各方高层领导为核心的“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签订《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合作共建协议》,通过工作联席会协同推进工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创业基地”的政策落实、准入管理、申报审核、租金补贴、企业服务等工作。针对“创业基地”建设工作中遇到的诸多棘手问题,海淀区政府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协同区工商分局、消防支队、园林局、东升镇、学院路街道等部门,妥善解决了入驻企业注册和消防手续审批、天工大厦西门开启、大厦周边五道口服装市场拆迁等问题。

按照《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创业基地”共建合作协议实施细则》,海淀区政府对管理办公室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基地运营费用等补贴总计700万元。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海淀区首批部级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创业基地、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单位,在高端人才创办企业孵化方面具有丰富经验。除解决大厦的环境问题和给予资金支持外,海淀区政府采用输出服务的模式,指派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担任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参与研究、制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遴选了首批入驻企业。

2012年5月3日,“创业基地”正式揭牌成立。

多机制营造企业发展环境

按照高端产业定位,“创业基地”吸引了一批“”、“海聚工程”、“高聚工程”等优秀创业创新人才、产业领军人才及创业团队所创办的企业入驻。为了更好地促进入驻企业成长,“创业基地”建立了三大机制。一是政策“直通车”机制。充分利用中关村人才特区进口税收、人才培养等政策、“1+6”先行先试政策、海淀区“1+10”产业发展促进政策等优惠政策,开通政策服务“直通车”,构建一个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政策环境。二是重点企业培育机制。按照《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两年来海淀区人民政府安排企业房租补贴、机构运营补贴3000余万元;同时多方协调资源,构建了一个从企业注册、科技融资、项目申报、市场推广和人员培训的全方位的培育体系,加速推进高端人才企业发展成长。三是产学研合作机制。关注入驻“创业基地”的高端人才企业需求,借助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已有平台,向“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开放专业实验室、工程中心、中试测试平台以及大型仪器设备,为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为企业提供校企合作、政策咨询、宣传等各类服务,邀请企业参加市、区相关部门召开的调研会、座谈会,为企业搭建与政产学研各界沟通的渠道。如:战略合作方面,北京科技大学先后与生物制药领域、信息领域“”获得者创办企业签署了校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人才培养方面,聘请“”入选者为学校兼职教授和博士生导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企业实习实训,为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洋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推荐几十名主要从事Android手机安全软件系统开发等研发人员;项目推进方面,加大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创业基地”企业研发项目的关注度,对涉及学校优势学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跟踪等。

多平台促进企业成长

作为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创业基地”与北京市相关机构和部门建立畅通渠道,完善信息传送、反馈机制,围绕“高端人才服务”、“产业促进”、“投融资”、“企业培育”等核心工作,打造了多个专业化服务平台。一是人才服务平台。依托园区“三站”(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平台,陆续为入驻企业搭建高端人才资源对接和培养平台,如:为满足北京安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高端人才的需求,2012年破格为企业建立了博士后工作站分站;推荐高端人才参与“”、“海聚工程”、“高聚工程”等高端人才计划项目申报,为入驻企业引进各类高端人才;通过组织实施《海淀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办法》(即海淀区人才聚集和培育计划,简称“海英计划”)促进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如:协助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部门落实创新创业政策,解决了安进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通过海淀区协调解决人才子女入托入学问题。二是产业化服务平台。了解掌握企业工作架构、项目、知识产权等相关情况,把企业需求及时反馈主管部门,并解决实际问题;协助各级政府落实产业化支持资金,形成中关村高端企业从孵化到产业化的发展链。三是融资服务平台。引入专业投融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提供债券、股权融资服务,为上市企业提供绿色服务;将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有机结合,促成投资、担保、贷款联动,形成分阶段连续支持的资金扶持机制。四是专业服务平台。针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探索并提供以企业需求为核心的解决方案。企业发展咨询方面,建立“创业基地”企业评估系统,分析企业发展阶段性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方面,设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办公区”,解决企业在法律、行业情报分析、竞争情报解读、专利交易、授权及鉴价、专利地图的应用等领域问题。五是综合服务平台。设立“企业之家”QQ群,入群企业人员近百人,提供各项服务信息百余条;及时开展统战工作,组织留学人员参加由海淀园工委主办的“海淀园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理论研修班”,指导企业建立基层党政工团组织。

高端人才、高端项目

聚集效应凸显

揭牌成立以来,“创业基地”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创业服务,引进了一个从事国际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杰出科学家和研究团队,聚集了一批熟悉国际市场、具有广泛国际联系的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吸引了一批知名科技中介机构,打造了一个专业周到的高端项目孵化、高端人才培养平台。2013年8月,“创业基地”被市科委评为“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基地”。

截止到目前,“创业基地”共进驻企业67家。入驻高端人才中, 9人为“”入选者(其中1人入选“顶尖”),2人为“海聚工程”入选者,5人为“高聚工程”入选者,10人入选 “海英计划”;入驻企业中,“”入选者创办研发机构及企业9家,“海聚工程”、“高聚工程”、“瞪羚计划”企业14家。企业业务领域涵盖了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多个产业方向,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如:入选中组部首批“顶尖”的王中林院士,筹建“中国科学院北京纳米能源与纳米系统研究所”,致力于功能纳米材料的研发与应用研究;“海聚工程”入选者张健博士,创办万若(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致力于为中国城镇化开发一种国际领先的以资源回收为导向的排水排污系统技术及产品,多项产品获得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证;“高聚工程”入选者赵伟博士,创办安进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致力于微创手术及内窥镜手术领域的用于脑、脊椎肿瘤治疗等高精密手术的新型手术设备电磁刀产品、以及物联网医疗应用的人体传感器及传感网络产品的研发,都取得了良好的进展。2012年,入驻企业从业人数3000多人,共申请专利123件,获得批准69件;总产值18.64亿元,利税1.38亿元。

学校驻科行政工作计划范文4

XX乡党委、政府:

自今年以来,在XX乡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XX村农民夜校工作开展顺利。现将XX村2019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为解决我乡农民农村实用知识匮乏,尤其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问题,在XX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村农民夜校2019上半年度共开展12次学习培训,主要培训农民实用技能、农业种植技术、农村政策等知识。农民夜校已成为XX村向农民传播科技信息、开展普法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第一场所。

一、主要做法

1、合理设置教学机构。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力量,组成政策讲解、养殖技术、医疗疾控、地灾防治等4个教学组。由第一书记XX贯彻宣传脱贫攻坚、“四好”家庭创建、移风易俗、致富技能等相关知识;由驻村队员XX讲解畜牧业科学养殖技术、防疫控疫等相关知识,还邀请林业专家XX实地指导村民科学管理花椒技术;由驻村队员XX讲解卫生医疗政策、疾病预防、疫苗疾控等相关知识;由驻村队员XX讲解地质灾害预防排查等相关知识。

2、科学安排教学计划。严格按照XX乡党委政府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

3、创新教学模式。“农民夜校”实行“送课入户”,把教学课堂

搬下去,延伸到田间地头,充分利用农闲、晚上时间进行授课。

二、取得的成效

1、促进了劳务输出,增加了农民收入。以前一些外出打工农民原本文化素质低、思想观念落后,又缺乏一技之长,无法适应城市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得已又重返农村,严重制约了我乡劳务输出产业的发展。

农民夜校的开办,提高了农民的文化水平,

更新了农民的思想观念,有力促进了劳务输出产业的发展。

2、提高了农民学科技的积极性和用科技的水平,提供村民花椒科学管理技术,促进花椒产业健康发展。

学校驻科行政工作计划范文5

1.对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高级中等学校有何规定?

根据市教委2019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考生须参加体育测试、学业考查、学业考试并取得初中毕业资格后,方可参加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

市级学业考查科目为地理、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实行闭卷考试,道德与法治、历史实行开卷考试。学业考查成绩采用等第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学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化学、物理、体育。语文、数学、外语、化学、物理均实行闭卷考试。

学业考试各科目均以原始分数的形式呈现。全部科目总分值为590分。语文、数学、外语分值为120分,化学、物理分值各为100分,体育分值为30分。

2.对报考市重点高中考生的学业考查成绩有何要求?

报考市重点高中的考生,在市级学业考查(地理、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4个科目中,至少有2个科目的成绩达到“良好”标准,其他科目达到合格标准,区级学业考查科目的成绩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3.给予升学政策照顾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享受的录取政策分为哪几类?

根据市教委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给予政策照顾的有关政策,今年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照顾。根据符合的不同条件可享受的录取政策分为:

(1)可在其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

(2)可享受降分录取;

(3)可以享受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符合哪些条件的考生可以享受在其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在其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

(1)2018至2019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2)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

(3)台湾省籍考生。

(4)少数民族考生。

5.符合哪些条件的考生可以享受降分录取?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可享受降分:

(1)降20分录取

烈士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升学时降20分录取。

(2)降10分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一级、二级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升学时降10分录取。

(3)降5分录取

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升学时降5分录取。

6.符合哪些条件的考生可以享受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不在享受加分、降分政策范围内,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享受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现役军人子女。

(2)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

(3)2018至2019学年度区级优秀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4)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

7.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等条件指的是什么?

同等条件是指:在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的基础上,考生升学成绩(含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相同。

8.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照顾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同时符合加分、降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多项政策照顾的,在申报政策照顾时,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

9.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

考生不能同时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

当考生以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和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特长生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政策和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指标生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政策和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

10.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如何确定升学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顺序?

在考生升学成绩﹝含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照顾加(或降)分﹞相同时,确定其录取顺序的办法是:首先比较其是否为不属于降分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子女,如是则录取优先;如情况相同,再比较其是否为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如是则录取优先;如情况相同,再比较其是否为2018—2019学年度区级优秀学生(或区级优秀学生干部),如是则录取优先;如情况相同,再比较其是否为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如是则录取优先;如情况相同,再比较其学业考试基础学科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的高低,成绩之和高者录取优先;如成绩相同,再比较其学业考试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的高低,成绩之和高者录取优先;如成绩相同,再比较其志愿顺序的先后,志愿顺序靠前者录取优先。由此确定升学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顺序。

11.高中招生学校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我市各类招生学校的学费标准均执行天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考生和家长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民办高中学校的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考生应向招生学校详细咨询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慎重权衡该校的收费标准是否在自己家庭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再量力选择相应的学校。

12.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13.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分别由谁负责?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中招办统一组织,各区中招办和各招生学校具体实施。技工学校录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14.中招集中录取工作将分几个阶段进行?各采取什么投档方式?

高级中等学校集中招生录取工作分为两个阶段:普通高中录取阶段、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录取阶段。

普通高中学校、五年制高职院校和“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试验学校及专业、“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类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额满即止”的办法投档,其他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招生采取按志愿类别切块以志愿优先的办法投档。

15.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实验班和新华中学法语班如何录取?

南开中学、天津一中、实验中学创新型人才培养项目实验班、新华中学法语班,根据报考考生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学校面试(测试)情况、志愿填报等情况实行自主招生。经市中招办审批后,办理录取手续。考生一经录取,不再参加其他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的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须回原学校,参加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的录取。

16.艺术类高中学校录取原则及办法是什么?

艺术类高中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确定文化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文化考试上线的考生中,依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择优录取。

17.艺术、体育和科技特长生如何录取?

招生学校可面向全市招收艺术、体育和科技特长生。招收特长生列入本校招生计划。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所报志愿、面试和专项测试成绩、竞赛获奖等情况,依据市教委有关招收特长生的政策,在市中招办监督指导下实行自主招生。

学校驻科行政工作计划范文6

十年“春晖”茁壮成长

1996年7月,教育部宣布实施“春晖计划”,资助优秀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宣告了“春晖计划”的诞生。

最初,“春晖计划”将重点放在支持留学人员在西部建设和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造和服务上。1997年8月,“春晖计划”资助的第一个团组――“留法学人支持西部建设小组”在甘肃的服务活动,就是一次成功的尝试。随着形势的发展,2000年,“春晖计划”增设了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组织海外留学人才到中东部地区短期讲学。2002年起“春晖计划”以“集团式、捆绑制,基地化”模式组织在外留学人员以团组形式为国服务,并组织留学人员到西部任职或挂职。2002年10月,教育部成立了留学回国工作办公室,陆续抽调西部和东北各省市区的工作人员到这个办公室工作,有针对性地为西部和东北地区服务。此举得到了各有关省市区,驻外使(领)馆各教育处(组)和海外留学人员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不少西部省份对应成立了“春晖计划”领导小组。

十年来,“春晖计划”支持了大批留学人员参加广州留交会,北京科博会,辽宁创业周等,这些留学人员回国发展的平台,使他们与祖国的需求建立了有效的对接。“春晖计划”的支持对于这些平台成为留学人员回国发展有影响力的品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十年“春晖”硕果累累

十年来,“春晖计划”密切配合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为我国的发展提供知识贡献和支持,成效有目共睹。据统计,“春晖计划”实施十年来,共资助140多个留学人员团体,12000人次短期回国工作。

中国驻德使馆教育处公使衔参赞刘京辉说,十年来在教育部国际司的直接领导下,在驻德教育处的努力工作和广大留德学人积极参与下,共有10余个“春晖团”和数十名回国人员参加了为国服务,总计100多人次。十年来由“春晖计划”直接产生的项目和合同20多项,获取经费近百万元。由“春晖计划”资助而发起的“中国心”活动已经成为一个系列活动。专家们几乎每年都自筹资金,组织人员回国举办各种交流、讲学活动,影响广泛。据不完全统计,接受过“春晖计划”资助的留德学者中,已有五人正式回国服务,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着积极作用。现任同济大学校长的万刚博士,曾经在德国留学。1999年受“春晖计划”的资助,他率领留德博士汽车工程师合作交流团回国考察,此行促成了他下定决心回到同济大学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处长李庆才说,“春晖计划”在辽宁实施的十年,正是辽宁这个老工业基地从困境中走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应用高新技术革新传统产业的老工业基地的十年。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外留学人员,在政策、资金、工作等方面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吸引优秀的留学人员来辽宁服务。现在已经逐步建立了完备的留学人员创业体系,在沈阳、大连建立了部级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其他地级市也相继建立了海外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全省创业园面积达到28万平方米,省政府设立了2000万元的留学人员创业资金,采取无偿拨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留学人员创业给予支持。目前在辽宁省创办和合办的留学人员企业近650家。

重庆大学基地与基金办公室主任胡学东说,“春晖计划”在重庆实施了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第一个项目是基于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高效传动系统的研究,这个项目已经产业化,现在已经在重庆市出口加工区建立了国家高新技术示范产业化基地,200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二个项目是三峡库区固体废弃物和综合治理系统工程,这个项目成果已经被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三建委办公室联合颁布的技术规范所采用,直接指导三峡库区库底废弃物的清污工作,200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三个项目是库区人工草场与水土保持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现在已经在丰都区建立了大片的种植区,获得了教育部科技成果二等奖。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刘宝利副司长说,十年来,“春晖计划”创造性地落实、丰富和发展了留学回国工作的有关政策,较好地响应和配合了国家发展战略和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带动和促进了地方教育、科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高校培养了人才、争取了项目、开设了新课程、建立了新学科;较好地与有关地区和部门搭建了留学人员回国发展的平台,引导、带动和促成许多优秀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创业,帮助更多留学人员实现了个人价值和国家利益的有效统一。

未来“春晖”再造辉煌

“春晖计划”取得的良好效益使参会各方对“春晖计划”寄予了更高的希望,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春晖计划”实施十年来,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保证了“春晖计划”在组团规模、人员构成、专业结构、服务重点、项目跟踪等方面能够落实到位。许多教育处(组)已经把实施“春晖计划”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同时,“春晖计划”的实施也促进和推动了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1的留学回国工作,使他们鼓励和组织在外留学人员参与国家教育科技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方面多了一个抓手,而且教育处(组)周围也汇集了很多优秀的人才。因此,中国驻德使馆教育处公使衔参赞刘京辉提出,要进一步调动国内接待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能更主动地与海外学者联系。对双方合作的项目进行更深层次地挖掘,力争保持长久、高效的合作关系。建立“春晖计划”海外学者档案库,充分掌握和了解学者的相关信息和最新为国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