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安全故事范例6篇

儿童安全故事

儿童安全故事范文1

儿童伤害问题目前已在国内外引起各界广泛的关注。但就总体而言,国内是报道多而研究少,一般性研究多而深入分析少,定性研究多而基于第一手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少。因此,相关的对策建议大多也难免流于泛泛之谈。中国政府已签署的国际性的《儿童权利公约》提出:所有儿童享有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成长、不受伤害和暴力的权利。④基于在儿童伤害中,3-14周岁幼童的受伤害率较高,基于福建省在国内沿海发达地区具有的代表性,本文依据在2010年进行的“福建省儿童生活情况调查”项目⑤的数据,对中国沿海发达地区幼童伤害现状、原因、家长认知等展开分析,提出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相关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儿童伤害,为儿童创造一个更有利的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目标人群与研究内容

(一)目标人群。

《儿童权利公约》(1989)将“儿童”定义为“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将未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定义为“幼女”;⑦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拐卖儿童案件请示报告的批复件中,将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划分为:“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为儿童”.⑧以此为基础,考虑到第一,在中国抚养传统中,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都能较多地得到成人的关照;第二,小学生大多为十四周岁以下者,其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而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的《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也指出:“当孩子成长至五岁时,非故意伤害成为他们健康和安全的最大威胁”,意外伤害是“9岁以上儿童的首位致死因素”,⑨由此,本研究的目标人群为年龄在3-14周岁的儿童,即“幼童”.

(二)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儿童伤害。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伤害”定义为:“当人体突然遭受超过其生理耐受阈值的力量总和所导致物理性损伤,或由于缺乏一种或多种重要的生命元素,例如缺氧而导致的后果”.⑩而从伤害者对被伤害者伤害行为的意愿出发,伤害行为可分为故意伤害和意外伤害。基于国际组织的上述定义,本文所谓的儿童意外伤害就是指因意外事件或在非故意情况下造成的儿童身体的损伤及其相关的后果。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有关儿童伤害报告中论及的儿童伤害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溺水、火灾、暴力、摔落、中毒、窒息、动物及毒虫抓咬、高低温、自然灾害等,由此,本文论及的儿童伤害也包括这些类型。

二、幼童伤害现状

(一)伤害总发生率。

对本调查所设“近三年来,您的居住地中发生过3-14周岁以下男童或女童受伤害的情况吗?”一问,被调查者中回答“发生过”者为561人,占总数的47.3%(N=1187),由此可以推论,福建省2008-2010年来幼童伤害的总发生率大致为47.3%.

(二)易发生和多发生伤害类型。

将基于各类伤害是否发生的发生频率由高到低排序,其序位依次为:摔落或碰撞事故(42.3%);被动物抓咬(39.3%);道路交通事故(31.6%);被家长殴打(27.0%);火灾或烧烫伤事故(26.2%);溺水事故(24.6%);被成年人殴打(19.6%);医药事故(15.0%);食物中毒(14.2%);触电事故(10.7%);被教师殴打(8.8%);遭到强奸或猥亵(6.0%);遭到绑架(5.9%);被拐卖或拐骗(5.7%);被家人遗弃(5.6%)。若以20%为较大值,伤害发生率超过20%者的排序从高到低为: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伤害发生率为42.3%—24.6%,即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是较多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若以10%为较小值,伤害发生率低于10%者的排序从低到高为:被家人遗弃、被拐卖或拐骗、遭到绑架、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教师殴打,伤害发生率为5.6%—8.8%.即被家人遗弃、被拐卖或拐骗、遭到绑架、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教师殴打是较少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

从基于各类伤害发生次数的发生频度看,表2-1的均值分布显示,其排序从高到低分别为:摔落或碰撞事故(1.7760)、被动物抓咬(1.7052)、被家长殴打(1.5443)、道路交通事故(1.4878)、火灾或烧烫伤事故(1.3877)、溺水事故(1.3762)、被成年人殴打(1.3547)、医药事故(1.2498)、食物中毒事故(1.2078)、被教师殴打(1.1553)、触电事故(1.1454)、被拐卖或拐骗(1.0938)、遭到强奸或猥亵(1.0938)、遭到绑架(1.0895)、被家人遗弃(1.0887)。可见,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被家长殴打、道路交通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是发生频度最高的幼童伤害类型;被家人遗弃、遭到绑架、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拐卖或拐骗则是发生频度最低的幼童伤害类型。可见,2008-2010年,福建省3-14周岁以下儿童所受的伤害中,多发和易发伤害主要为意外伤害,故意伤害的发生率及强度均较低。

(三)伤害易发地点。

本调查有“您认为以下哪个环境中儿童容易受伤害:(1)公共场所;(2)居住地社区;(3)学校内;(4)家庭内”一问,从选项分布比例可见,被调查者认为儿童易受伤害的地点以公共场所为首位,占87.8%;居住地社区和学校次之,分别占5.7%和5.3%;最后为家庭内,仅占0.7%.这表明,绝对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相比较而言,论文格式公共场所是幼童最易受伤害的地方,而家庭则是幼童生活环境中最安全的地方。

(四)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本调查有“以1—5排序,以1为最不会发生,2为不太会发生,3为一般,4为可能发生,5为最可能发生,请您为您的居住地中儿童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打分”一题,从被调查者的选择看,各类儿童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强度排序从高到低如下:道路交通事故(3.2428)、摔落或碰撞事故(2.6852)、被动物抓咬(2.5148)、溺水事故(2.4447)、火灾或烧烫伤事故(2.3097)、食物中毒事故(2.0059)、触电(1.9165)、医药事故(1.9013)、被成年人殴打(1.8820)、被家长殴打(1.8733)、被拐卖或拐骗(1.6349)、被教师殴打(1.5295)、遭到强奸或猥亵(1.5265)、遭到绑架(1.5181)、被家人遗弃(1.4191)。

以上均值分布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超过3分的较高值,二是超过2分低于3分的较低值,三是低于2分的低值。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超过3分,也是唯一的超过3分的选项;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溺水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食物中毒等伤害事故是处于较低值的五大选项;触电、医疗/医药事故、被成年人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教师殴打、遭到绑架、被拐卖或拐骗、遭到强奸或猥亵、被家人遗弃等伤害事故是处于低值的九大选项。此外,最高值和最低值的分布为:道路交通事故为最高值(3.2428),被家人遗弃为最低值(1.4191)。这表明,被调查者认为,对幼童来说,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摔落或碰撞事故等五大类伤害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小,触电等九大类伤害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而相比较而言,道路交通事故是最有可能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被家人遗弃是最不可能发生的幼童伤害类型。进一步看,处于较高值和较低值的伤害类型均为意外伤害,处于低值的则以故意伤害为主。此外,道路交通事故为最高值。这提示我们,被调查者更多地认为,对幼童来说,意外伤害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其它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较低,而故意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很低。

(五)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

本调查有“以1—5排序,以1为最不严重,2为不太严重,3为一般,4为比较严重,5为最严重,您认为在下列儿童伤害因素中,相比较来说,哪类因素更为严重?”一问,从被调查者的选择看,各类儿童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均值分布排序从高到低如下:道路交通事故(3.8482)、溺水事故(3.4054)、火灾或烧烫伤事故(3.0312)、摔落或碰撞事故(2.9629)、被动物抓咬(2.8498)、触电事故(2.7477)、医药事故(2.7230)、食物中毒事故(2.5932)、被拐卖或拐骗(2.5912)、遭到强奸或猥亵(2.5612)、遭到绑架(2.4636)、被家人遗弃(2.3966)、被成年人殴打(2.3336)、被家长殴打(2.1880)、被教师殴打(2.0632)。

以上均值分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超过3分的较高值,二是超过2分低于3分的较低值。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溺水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为超过3分的三大选项,余下的十二个选项(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触电事故、医药事故、食物中毒事故、被拐卖或拐骗、遭到强奸或猥亵、遭到绑架、被家人遗弃、被成年人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教师殴打)均为超过2分、低于3分的选项。此外,道路交通事故为最高值(3.8482),被教师殴打为最低值(2.0632)。这表明,被调查者认为对幼童来说,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等三大类伤害性因素存在的严重性较大,摔落或碰撞事故等十二大类伤害性因素存在的严重性较小。而相比较而言,道路交通事故和被教师殴打处于幼童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的两极———前者为最严重,后者为最不严重。进一步看,处于严重性较高值的均为意外伤害,处于严重性较低值的以故意伤害为主。这提示我们,被调查者更多地认为在幼童的生活环境中,意外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较强,而故意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则较低。

(六)伤害行为的危险性。

本调查有“以1,2,3,4,5排序,以1为最危险,2为比较危险,3为一般,4为不太危险,5为最不危险,您认为在下列儿童伤害中,相比较来说,哪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更大?”一问,从被调查者的回答看,各类儿童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均值分布排序从高到低如下:被教师殴打(3.2299)、被家长殴打(3.1892)、被成年人殴打(3.0575)、被家人遗弃(3.0085)、遭到绑架(2.9476)、医药事故(2.8882)、遭到强奸或猥亵(2.8808)、被拐卖或拐骗(2.8649)、食物中毒事故(2.8225)、被动物抓咬(2.8110)、摔落或碰撞事故(2.7631)、触电事故(2.7208)、火灾或烧烫伤事故(2.6731)、溺水事故(2.4203)、道路交通事故(2.1114)。[ LunWenData.Com]

以上均值分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超过3分的较高值,二是超过2分低于3分的较低值。其中,被教师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成年人殴打、被家人遗弃为超过3分的四大选项,余下的十一个选项(遭到绑架、医药事故、遭到强奸或猥亵、被拐卖或拐骗、食物中毒事故、被动物抓咬、摔落或碰撞事故、触电事故、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均为超过2分、低于3分的选项。此外,被教师殴打为最高值(3.2299),道路交通事故为最低值(2.1114)。这表明,被调查者认为对幼童来说,所面临的被教师殴打等四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较高,遭到绑架等十一大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较低。而相比较而言,被教师殴打和道路交通事故处于幼童伤害行为危险性的两极———前者为最危险,后者为最不危险。进一步看,处于危险性较高值的均为故意伤害,处于危险性较低值的以意外伤害为主。这提示我们,被调查者更多地认为故意伤害对幼童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而意外伤害的危险性则较低。

(七)在预防儿童伤害中面临的困难。

本调查有“在预防儿童伤害中,您认为的最大困难是什么?”一问。被调查者对于这一开放性问题的回答,共有1030个词条。运用内容分析软件(ROSTContentMining)对被调查者的回答词频进行分析,以超过100次为有效高频词(除去伤害、的、预防、改善等词)进行筛选,所得的高频词排序依次为:儿童、家长、道路交通、政府、学校、社会这六大类。可见,被调查者认为,在预防儿童伤害中,主要在这六大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其具体论述如下:第一,儿童因素———儿童的自我保护/安全防护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低下,儿童天生好奇、贪玩、调皮、不听话等儿童自身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一大困难;第二,家长因素———家长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家长工作忙没有时间照看孩子、家长的疏忽等家长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二大困难;第三,道路交通因素———交通事故、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低下、不遵守交通规则、车辆繁多、马路拥挤等道路交通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三大困难;第四,政府因素———公共设施不够完善、儿童安全政策制定/落实的力度尚待提高、政府重视和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等政府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四大困难;第五,学校因素———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薄弱,学校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学校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五大困难;第六,社会因素———黑网吧、网络游戏致使儿童沉迷,社会治安尚待加强,动物放养咬伤儿童,针对儿童的社会服务不足等社会因素,是预防儿童伤害的第六大困难。

(八)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

1、成人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

本调查有“针对儿童伤害现状,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开展下列活动”一问,对问卷所列“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开展多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成年人的预防意识和能力”、“从保障儿童安全出发,改善公共设施”、“加强邻里之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在幼儿园、小学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受伤害儿童的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加强有关儿童伤害的研究”、“建立预防儿童伤害的工作机制和行动体系”等八项措施和行动,93%以上的被调查者选择“有必要”,均值都超过了1分(表2-2)。这表明,被调查者对这八项措施和行动的需求率和需求度很高。

2、儿童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

本调查有“请帮助我们询问一位3-14周岁的儿童,如果开展预防儿童伤害工作,他/她最希望首先做的事是什么?”一问,被调查儿童对于这一开放性问题的回答,共有901个词条。运用内容分析软件(ROST Content Mining)对被调查儿童的回答词频进行分析,以超过80次为有效高频词(除去伤害、的、预防、改善等词)进行筛选,所得的高频词排序依次为:学校、儿童、家长、政府、道路交通、社会。可见,被调查儿童对于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这六个方面。其具体论述如下:第一,对于学校而言,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并开设相关安全课程,以提高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对于儿童自身而言,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安全防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第三,对于家长而言,要多花时间陪护孩子、关心/爱护/尊重孩子,不要以暴力作为教育孩子、解决孩子教育问题的手段;第四,对于政府而言,要重视儿童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加以落实;要改善现有的公共设施,并加强对伤害儿童的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第五,对于道路交通而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之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改善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从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第六,对于社会而言,要关心/保护儿童,加强对动物/宠物的监管,关闭非法经营的网吧和色情网站,减少不良社会因素对儿童的伤害。

(九)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见,第一,福建省幼童伤害总发生率大致为47.3%,多发和易发性的幼童伤害以意外伤害为主,故意伤害的发生率和频度均较低。而意外伤害中,又以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烧烫伤事故、溺水事故等为发生率较高的六大多发性幼童伤害类型,以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被家长殴打、道路交通事故、火灾或烫伤事故为发生频度较高的五大易发性幼童伤害类型;第二,就幼童伤害发生地点看,公共场所的易发性最高,居住地社区和学校的易发性次之,家庭的易发性最低;第三,就幼童伤害发生的可能性看,故意伤害的发生可能性很低,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

而意外伤害中,又以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最大,摔落或碰撞事故、被动物抓咬、溺水事故、火灾或烫伤事故、食物中毒等五大类伤害发生的可能性次之;第四,就幼童生活环境中伤害因素的存在看,就严重性而言,以意外伤害较高而故意伤害较低;就危险性而言,以故意伤害为较高而意外伤害为较低。而意外伤害中,又以道路交通事故、溺水事故、火灾或烫伤事故为严重性最高的三大伤害因素;故意伤害中,以被教师殴打、被家长殴打、被成年人殴打、被家人遗弃为危险性最高的四大伤害因素;第五,公众认为目前对儿童伤害的预防,主要在儿童、家长、道路交通、政府、学校、社会这六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其中,儿童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家长缺少儿童安全防范意识和对儿童的照料缺位;道路安全问题较多是儿童伤害预防面临的最大的三大困难。

总之,目前福建3-14周岁儿童的受伤害主要为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意外伤害因素的存在较普遍,而意外伤害又以摔落或碰撞、被动物抓咬、道路交通事故、被家长殴打、火灾或烫伤、溺水较为多发和易发。在儿童伤害现象中,故意伤害的发生率虽较低,但危险性却大于意外伤害,其中,又以被教师、家长、成年人殴打及遭家人遗弃为危险性最大的四大伤害行为。无论意外伤害还是故意伤害,公共场所为儿童伤害的易发地,儿童自我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匮乏、家长相关意识和责任的短缺、道路交通隐患增加则是预防儿童伤害面临的三大困难,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开展多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成年人的预防意识和能力”、“从保障儿童安全出发,改善公共设施”、“加强邻里之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在幼儿园、小学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受伤害儿童的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加强有关儿童伤害的研究”、“建立预防儿童伤害的工作机制和行动体系”等为公众有关预防儿童伤害的八大需求。

三、幼童伤害的分层比较

本研究根据控制变量的样本分类数,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和单因素方差分析,对被调查者的居住地、文化程度、职业层次、家庭年收入、幼童性别、幼童身份等控制变量进行了比较分析,力图研究不同背景下幼童的伤害发生率、伤害可能性、伤害严重性、伤害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别和相关性因素,分析结果如下:

第一,居住地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公众对当前幼童生活环境的安全性均有较高评价,但相比较而言,农村居住者的认可度最高,城市次之,镇最低。其次,2008-2010年,3-14周岁幼童伤害的发生率,镇最高,农村次之,城市较低。其三,农村发生幼童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最高,镇次之,城市最低。其四,对农村幼童来说,存在较为严重的总体伤害因素及道路交通事故、家居事故这两大类伤害因素;对城镇的幼童来说,存在较为严重的医疗/医药事故伤害因素。其五,城市居住者更多地认识到幼童生活环境中各类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农村居住者次之,镇居住者最低。其六,对于幼童易受伤害的地点,城镇居住者更多地认为是公共场所,而农村居住者则更多地认为是居住地社区。其七,幼童伤害预防的需求率,镇居住者最高,城市居住者次之,农村居住者最低。

第二,文化程度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对幼童生活环境的安全感明显低于其他文化程度者;其次,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幼童中,道路交通事故和医疗/医药事故发生率较高。高中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幼童中,家庭外成人暴力发生率较高;其三,文盲和初识者身边的幼童中,医疗/医药事故的发生率较高,更多地存在被家长殴打的伤害行为;其四,在幼童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和易受伤害地点上,不同文化程度者身边的幼童之间无显著性差异;其五,对幼童伤害的预防,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的需求率最高。而在总体上基本表现为需求率与文化程度呈正相关增长关系的态势。

第三,职业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职业层次中的中层者对幼童生活环境的安全感低于上层和下层者;其二,职业中层者身边的幼童中,医疗/医药事故和家庭外成人暴力的发生率显著高于职业上层和下层者身边的儿童;其三,职业下层者身边的儿童中,发生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显著高于职业上层和中层者身边的儿童;其四,对儿童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儿童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儿童易受伤害地点的认知,不同职业层次者之间无显著差异;其五,职业中层者对“加强受伤害儿童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的需求明显强于职业上层和下层者,其余需求的职业层次差异不具显著性。

第四,不同家庭收入者的分层分析表明,首先,不同家庭收入者在对儿童生活环境安全性的评价,身边儿童伤害发生率、发生的可能性,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伤害行为的危险性及儿童伤害易发生地点等上,均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其次,在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上,“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加强邻里之间的相互支持、帮助”、“加强对受伤害儿童的医保服务和社会服务”这三方面的需求率,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及以下者明显高于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上者。

第五,儿童身份不同,伤害发生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其中,首先,多孩家庭家居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伤害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和家庭外成人暴力的危险性高于单孩家庭,但兄弟姐妹人数不同儿童之间无显著性差异;其次,与父母同住儿童伤害总体发生率和医疗/医药事故、家居事故、家长殴打、家庭外成人暴力、刑事伤害五大类伤害的发生率、因素存在的严重性和家长殴打发生的可能性显著高于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住儿童,而余者则无显著性差异;其三,男孩女孩都有者家庭中儿童面临的医疗/医药事故因素的严重性显著强于单一性别孩子家庭中的儿童,而单一性别孩子家庭中,女孩面临的伤害因素的严重性又显著强于男孩。其四,女孩的易受伤害地点为公共场所,男孩的易受伤害地点为居住区社区。余者,不同性别儿童之间无显著差异;其五,对预防儿童伤害的需求,不同身份儿童之间无明显差异。

儿童安全故事范文2

【摘 要 题】聚焦青少年社会热点问题

【关 键 词】儿童安全/安全现状/系统工程

【正 文】

1991年12月29日,我国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公约国成员,按联合国有关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应列入儿童范围。换言之,每一个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应享受家庭、社会对他们的特殊关爱。这种对儿童扩大化的保护范围的确立,不仅符合国际社会对儿童问题认识基本统一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重视儿童权利事业发展和我们应尽的国际义务。

一、关于儿童安全的界定

在我国,对儿童安全认识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传统意义上,我们对儿童安全的理解都是从它的反方面来理解,即从对儿童伤害的角度来理解儿童安全问题。例如,我国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和儿童安全问题最为紧密相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同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也都采取了“人身伤害”的定义。这种对于儿童安全问题的理解固然考虑到了中小学生作为发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群体,但明显具有狭隘化之缺陷。

在当今开放、信息化社会中,一个健康的儿童不仅仅是要求人身的完整,更要求具备精神的健康。同理,对儿童的伤害不仅有大量有形的即显性人身伤害,也逐渐出现了很多无形即隐性“精神伤害”,还有,随着网络普及程度的提高,网络对于儿童的多重伤害也正日益增加。因而,我们认为对于儿童安全的界定应该是:使儿童在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免受人身和精神上的侵害,并得到特殊保护。这样理解既能体现儿童安全的完整性和时代性,也具有了内在的逻辑合理性。

由于对儿童安全问题的视角不同,我们还可将儿童安全范围做一个界定。从空间范围看,儿童安全主要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等三个主要领域;从时间范围看,儿童安全主要包括学校教育期间、家庭生活期间和社会生活期间;从对儿童安全影响因素来源看,主要涉及网络影响和现实影响等。当然,所有这些儿童安全范围的划分只是为了研究这一问题之便利,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大多是以上多种领域影响的综合结果。

二、当前我国儿童安全的现状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儿童安全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儿童事业有了长足进步和发展,这同我国党和政府大力推进儿童工作是分不开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由于传统影响,我们的儿童安全状况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根据对有关调查数据(注:劳凯声、孙云晓主编:《新焦点: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的梳理,我国儿童安全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因意外伤害造成儿童死亡占我国儿童死亡总量约1/4 统计表明,我国儿童伤害最大因素依次是:交通事故、中毒、跌伤、烧伤、溺水、动物咬伤和其他意外损伤。我国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儿童死亡,占儿童死亡总量的26.1%,即每100名死亡儿童中就有26人死于意外伤害。目前每年约有16万0至14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约有64万儿童因伤致残。儿童意外伤害已经超过4种常见儿童疾病(肺炎、恶性肿瘤、先天畸形和心脏病)死亡的总和,不仅导致儿童伤亡、残疾,而且严重影响到了儿童身心健康、正常发育和学习。

(二)游戏和运动中受伤居校园伤害之首 2002年一项全国10个城市12岁至15岁(S=5846)学生调查显示,在游戏和运动时受伤的比例最高,“经常”和“偶尔”的选择率为53.6%;其次是“由于学校楼梯或其他通道拥挤所导致的事故”,“经常”和“偶尔”的选择率为13.1%;“上实验课时受伤”的人数比例是6.0%,其中“因受伤而住过医院”的人数比例为5.5%。调查还发现,有41.3%的人选择“上学、放学的时候,学校门口从来没有专门维持交通秩序的人员”。这说明一些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存在严重漏洞,这无疑增加了儿童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目前,在我国存在安全事故及其隐患的学校比率较高,而且,游戏和运动中的儿童最容易受到伤害,这个时间段特别需要父母和教育工作者的关注。

(三)放学之后、自由活动是儿童最易发生伤害事件的时间 在对教师、父母调查儿童“在学校中最容易发生伤害的环节”时,教师认为最容易发生伤害的环节依次是: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放学以后、体育课上,选择率分别为:47.0%、38.9%、8.8%;父母认为最容易发生伤害的环节依次是:放学以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体育课和实验课,选择率分别为:41.3%、40.3%、12.9%、1.5%。统计发现,容易发生伤害事件的时间均是儿童活动较多的时间段,而恰恰在这一时间段,基本没有成人在场。

门卫制度方面的漏洞已经成为公认的校园安全隐患,应引起学校管理者注意。同时,儿童校园伤害问题已经成为教师和父母“最不能放心”的事情。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是无成人在场时,儿童活动较多的场合,因此急需对儿童加强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

(四)家庭暴力是儿童遇到最多的暴力伤害 暴力伤害通常对儿童身体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严重的。重者可造成残疾或死亡,轻者造成身体损害。近年来,儿童所受到的暴力伤害有增加趋势,成为儿童生活中的重大伤害源。调查发现,家庭暴力是儿童遇到最多的暴力伤害,父母在管教孩子时,经常采取打或骂方式。调查显示,60.9%的孩子在家中挨过打,84%的孩子在家里挨过骂。同时,儿童在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具有强烈反抗愿望,甚至想采取极端的自毁手段来报复施暴者。

儿童对暴力伤害的恐惧比其他伤害要严重。例如他们对“害怕受到别人威胁、打骂”的选择比例高达41.2%。调查显示,西部城市和中小城市中,对“害怕受到别人威胁、打骂”选择比例要高出大城市约15%。值得注意的是,教师打学生现象仍有存在,有15.4%被访学生报告曾被教师打过。此外,高年级同学的暴力也是儿童遇到较多的一种暴力伤害,有38.6%的学生有过被高年级同学欺负的经历。我国儿童无论在家庭教育还是在学校教育中,普遍地存在着被打的现象,父母打孩子的现象更为严重。虽然打孩子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的行为,而体罚学生也是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所明确禁止的行为,但在现实中,这一现象却较普遍地存在。这一事实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有关儿童权利、成长等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五)我国儿童的隐性伤害多发生于家庭 儿童对在上学期间睡眠状况进行自我报告的结果显示,在全国10个城市抽取的5846位学生中,10.4%儿童在12岁以下每天睡眠不足8小时;13岁、14岁、15岁儿童中,分别有22.1%、33.1%、44.6%的学生每天睡眠不足8个小时,这些年龄段的儿童绝大多数为初中学生。数据表明,儿童睡眠状况虽然有了明显改善,但仍有相当部分孩子睡眠不足,值得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父母关注。

儿童所受到的隐性伤害还包括饮食状况。调查发现,接近8%的儿童午餐没有规律,或用零食、方便面代替,或在快餐店或用盒饭解决。比较而言,小学生的午餐状况好于初中学生;初中阶段午餐无规律者的比例逐渐上升。也有相当数量的孩子对食品中的人工添加成分的有害性缺乏认识。这些都会给儿童带来隐性身体伤害。

隐性精神伤害则多发生在家庭中。8.6%的孩子说“父母经常把我一个人留在家中”;47.4%孩子说父母偶尔把自己一个人留在家中;11.7%的孩子曾经遇到过“父母只顾自己,不关心我”的情况。此外,还有9.1%的孩子把父母不关心自己列为最害怕的事件。近20%的儿童在遭遇伤害或受委屈时不告诉任何人或找不到人诉说。而把父母吵架、打架列为“自己最害怕的事件”孩子的比例高达35.7%;45%的孩子遇到过父母吵架或打架的情况。

(六)社会及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欠缺 与高发安全事故及其隐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儿童对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却很差,由于自身行为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发生比例很高。其中骑车带人、骑车逆行、在马路上玩耍、翻越隔离栏杆等行为的发生率分别为46.6%、24.6%、21.9%、19.8%。在遇到紧急事情时,儿童闯红灯过马路现象就会更加严重。

在儿童生活环境中,例如“公路正在修建,无安全提示”、“下水道窨井没有盖子或盖子没盖好”、“建筑施工现场无安全隔离设施”等安全隐患比例均较高。这表明社会诸多部门在保护儿童安全方面还没有树立应有的防范意识。儿童好动的天性与社会环境中充满安全事故隐患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也是教师和父母们担心儿童自由活动时间和放学之后活动时间受到伤害的重要原因。

(七)城市儿童安全事故发生率明显高于乡镇 城市儿童在生活环境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机会要明显高于县镇和乡村。分析城市儿童多发的安全事故类型可以发现,它们多与儿童的活动空间、家庭中的现代设施等因素有关。城市儿童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也明显高于乡镇儿童,城市儿童因受伤而住过院的人数比乡镇要高出两个百分点,并且差异达到显著性水平。当然,这种情况也与城市在医疗方面便利有关。同时,城市儿童活动空间相对乡镇儿童来说过于狭小,城市中有关儿童安全防范措施明显不足。

另外,现代城市生活出现了许多新的儿童安全事故隐患,增大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例如,各种新交通工具的使用、电器、煤气、游戏娱乐设施、城市建筑工地等都是儿童人身安全危险源。现代城市在建筑设计时,并没有对儿童的活动及其安全予以充分的注意,致使城市儿童的安全事故屡有发生。

(八)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亟待加强 食品安全尤其是儿童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一直受到社会所关注。最近,在我国发生的劣质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案、浙江省“雀巢”奶粉案、麦当劳的“苏丹红”一号案和郑州光明奶业案等都涉及儿童安全问题,并向我国儿童食品安全现状敲响了警钟。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现有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漏洞(注:徐澜波:“食品安全事件拷问食品安全法律机制”,《社会观察》2005年第8期。),如《食品安全法》内容不全面、儿童食品检查以时段性抽查为主、缺乏儿童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生产商缺乏食品安全意识。

(九)网络新媒体对儿童的心理伤害不容忽视 儿童在接触网络时,多数情况是进行交友、聊天和影视娱乐,有些人被算卦等带有迷信色彩的网站所吸引,还有少数人接触所谓“成人保健”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实际上对儿童来说是非常不合适的,因为它们远远超过了儿童理解水平。调查显示,有22.5%的儿童有经常联系的网友,有12.4%的儿童在网友提议见面时会去见面。儿童是否有经常联系的网友、是否选择与网友见面,与其学业成绩和其父母的学历有显著相关。学业成绩越低,父母学历越低的儿童,越愿意与网友保持经常联系,并且更愿意与网友见面。同时,年龄越大的儿童,越可能与网友见面,男生较女生更多地选择与网友见面,城市儿童较乡镇儿童更多选择与网友见面。调查显示,网上聊天中的不健康内容比例相当高。

考察父母对子女使用电脑时间的控制情况时,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父母意识到了长时间使用电脑可能会对孩子身体造成不良影响,不管孩子是否用电脑学习,他们都会嘱咐孩子注意休息,不要连续使用太长时间。另一方面,仍有47%的父母对孩子使用电脑不加限制,或在孩子用电脑学习时不加限制;11.6%的父母对孩子使用电脑根本“没有限制”;18.7%的父母认为只要孩子把电脑“用于学习则不加限制”;16.6%的父母只是限制孩子上网玩游戏。他们显然没有考虑到长时间使用电脑可能给儿童造成的身体伤害,如视力下降、肌肉劳损等。父母对子女身体健康状况缺乏关注,也是导致儿童身体伤害的一种潜在的危险因素。

三、我国儿童安全现状原因分析

(一)传统社会对“儿童安全”观理解不全面性的影响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儿童安全观念在中国社会具有一定片面性。这种片面性主要表现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

从实践来看,整个社会对儿童安全持狭义和客体性的理解。所谓狭义是指认为儿童安全主要是人身即生理上的完整性,忽视了儿童精神即主要在心理方面的健康。在这种观念支持下,社会群体更多只关注儿童的存在,关注儿童最基本的需要,忽视了对儿童安全整体把握。所谓客体性的理解是指由于儿童在诸多方面和成人的差异,我们在理解儿童安全的时候,会不由自主地把他们视为成人行为和观念的受体。这种观念容易越俎代庖,导致从一个成年人角度出发去看待儿童安全需要,忽视他们本身也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和主体的最自然的需要。

从理论上看,儿童安全观念片面性体现在儿童安全有关的学科研究上。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的主要缺陷是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权利保护。这种以犯罪和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针对儿童的保护,在方向上显然是有误的。我们应该多考虑通过怎样的法律手段去保护他们的权利,如何为儿童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当下,很多人缺少法律观念和基本的法律知识,这种社会背景容易导致弱小的儿童特别是在校学生成为缺乏制约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二)独生子女教育的误区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独生子女大量涌现。虽然对于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群体之间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的认识上存在争议(注:蔡扬眉:“近五年我国‘独生子女’研究的现状与问题”,《中国青年研究》2002年第7期;),但不可否认独生子女这一群体容易出现问题。如独生子女的“三高”(过高保护、过高期待、过高溺爱)现象明显存在并易于导致他们产生不易接受挫折、孤独感强、缺乏独立性等心理特征,具体为:其一,他们的价值观、认知的统一性受到挑战,与长辈之间文化差异大,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生活,自我内心冲突,容易造成心理缺陷。其二,隔代抚养的利与弊。由祖辈照料的独生子女群体非常普遍,如何克服隔代抚养的不足也是确保儿童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三,“压力后置”的潜在忧虑。独生子女看上去“压力”小了,实质上是一种“压力后置”现象,压力事件被推迟到下一个家庭历程中以另一种形式出现。(注:陈建强、包蕾萍:“‘独生父母现象’及其对未来中国社会的影响”,《上海社会报告书(2004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

(三)对生命与权利教育的忽视(注:杨雄:“第五代人:自身特点与发展趋势”,《中国青年研究》2002年第3期;) 在当前学校中,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方针落实到操作层面上仍存在问题,对学生评价标准和价值导向仍以分数至上,甚至好分数可以掩盖学生其他问题。情感、审美、自理能力、社会合作等人文训练被忽视。文理科过早分流,造成了理工科教学缺乏人文精神关怀。现实社会中物质与精神的失衡,现实教育中知识本位、技术至上等外在于教育因素的介入,使教育演化为工具教育,教育过多谋求“何以为生”的本领,而放弃了“为何而生”的思考,忽略了情感培养,没有教育学生对生命尊重,没有引导学生对人生负责。过分强调智育、强调“快餐文化”教育方式,使学生成为考试机器,班级成为竞争的“战场”。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儿童,他们面对的是无情的竞争。快餐的教育方式又使他们缺少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和欣赏。他们面对挫折和打击,缺少耐挫力和容忍度,轻则产生心理问题,或逃避,或消沉,重则走向自我毁灭,或报复他人,造成许许多多不应该发生的生命悲剧。

另外,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我们对儿童权利教育的普及工作仍显不足。首先,在现今学校教育中,我们过多关注集体主义、纪律教育和统一教育模式,忽视个体作为生活主体而应享有的多种权利的教育;其次,在家庭教育中,我们更多关注教育的功利性,忽视对儿童进行爱的教育和美育等以儿童权利为基本内容的教育;第三,全社会没有确立一个完整的尊重儿童权利的教育氛围。儿童在学校或者家庭中接受到的权利观念和相关的权利意识容易与现实社会中他们接受到的观念相冲突,使他们无所适从。

(四)对网络及其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缺乏准备 高科技和新媒介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潜在的威胁,网络世界就是一个最明显例证,尤其反映在当代儿童安全问题上。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2004年我国已有网民9000多万,其中19.4%在网吧类经营性场所上网,初步估算,网吧接纳了1000多万网民。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37.3%;其次就是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占17.6%;最引人注目的是,在最近两年间,青少年网民的数量增加了15个百分点,而且预期可以上网的人当中青少年又占了17.5%,他们无疑是将来网民的主力军。曾光顾色情网站的占46%;76%的学生网民沉迷于聊天,近三成同学选择“搜索信息”、“下载软件”;另有35%的学生选择玩游戏。由于儿童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还不能对外界的信息进行正确的筛选,如果他们频繁接触网络,就可能对其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构成潜在威胁。儿童阶段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还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加以完全自我控制。如果儿童通过网络接触虚拟世界,上网成瘾,脱离现实,会对其日常学习、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使其荒废学业。当前的网络世界的内容可以说是良莠不齐,儿童通过网络可能会接触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甚至引发网络犯罪,对其身心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威胁,问题严重性在于,我们成人对由此可能带来的儿童安全问题仍缺乏必要准备。

四、关于儿童安全若干政策思考

我们认为,儿童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多方面力量的参与,针对现阶段中国儿童安全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新的儿童安全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委员会曾提出未来教育的四大支柱,即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儿童应该成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人,一个“清晰而有效的沟通者,自我指导的终身学习者,创造性和实际的问题解决者,负责任的和参与的公民,合作的和优秀的工作者,整体的且富有信息的思考者。”要达到上述这个目标,当前我们必须树立全新的儿童安全观。不仅要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更要关注他们的精神世界,尤其是心理健康,并为他们创造一个“绿色”成长环境。同时,要从尊重人权角度出发,切实尊重儿童参与主体性,从他们自身需要出发,全面理解儿童安全需要,为儿童发展与保护儿童安全在观念上创设思想准备。

(二)进一步加强生命教育(注:杨雄:“生命教育与青少年发展”,《当代青年研究》2005年第1期;) 面对青少年自杀增多和逐渐低龄化趋势,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早就开始对中小学生进行“死亡教育”。台湾和香港地区也已经尝试开展“生死教育”计划。我国内地许多学者也提出应当在中小学开设“生命课程”。上海市教委在二期课程改革中也加强了就中小学生“生命教育”课程内容。生命教育对儿童安全重要性在于,通过系统教育,使青少年懂得珍爱生命,懂得生命的价值,战胜生活中的挫折,去创造有意义的生活。这是应对现代文明自身内在危机的一项明智举措,非常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生命教育是珍惜生命的教育,包括引导学生认识生命,使学生学会保护生命,尊重生命。珍惜生命首先表现为保护生命。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面临各种成长的考验,有些甚至是灾难性的。尽管绝大多数不是直接来源于教师,但作为学生成长的守护者,教师既要关注学生自身精神发展的规律,又要教给学生各种生存的知识、方法和遇到各种生存危机的处理办法、逃生的本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任何可能性的伤害事件发生。

(三)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有效防范儿童伤害事故的根本要求。从目前来看,主要应做的是:(1)从立法角度完善现有的有关儿童安全法规。由于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的认识存在争议(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研中心《民法典》建议稿;),所以导致对教育部现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存在不同理解,这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对儿童伤害事故的保护力度。应尽快对相关法规加以完善和修改;(2)强化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安全的法律意识。儿童安全保护强力保障是法律,但这种保护同样有赖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家长、教师和儿童自身等多种主体的法律意识,才能够建立一个良好的儿童安全的法治环境。具体来说,我们应该通过在政法院校、师范院校开展教育法律教育,通过学校尤其是广大中小学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接受教育法律的继续教育等工作,提高他们的儿童安全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的司法公平,通过各种举措使我国的教育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的完善,为切实保护儿童安全确立一个良好的法治平台。

(四)强化学校管理制度建设 学校是儿童白天生活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校管理不善或疏忽是导致儿童伤害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学校管理应充分考虑到儿童年龄、环境等因素差异,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形成符合实际、系统、严密和切实可行的校本管理制度。首先,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比如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制度要求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建立严格的卫生制度,避免外来因素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体质特殊儿童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建立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修复或处理损坏器材,防止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还应建立儿童活动前安全教育制度、安全防范值班制度、医疗卫生安全制度、后勤管理物业供应安全制度等,使事故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其次,学校应建立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的同时,应将儿童伤害事故防范工作责任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起安全奖惩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使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避免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相互推诿扯皮,人为地造成和扩大伤害事故。

(五)确立新的家庭教育观念 保护儿童安全应强调儿童的参与能力的提高,必须鼓励孩子到群体中去。日本教育家山下俊朗强调要以“儿童教育儿童”,即互教。他认为这是对儿童进行教育的根本原则。儿童从模仿开始他的学习生活,而模仿最好的对象是儿童伙伴。尤其是从一些优秀儿童身上,可以学到很多东西。因为他们之间往往是无所不谈,一旦形成一个健康、活泼、向上的学习共同体,最容易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成长阶段良好的同伴关系,是他们一生的财富。家长要鼓励孩子出去找伙伴,并且尊重他们的活动圈子。同时,也要欢迎他的伙伴进家门,给他们固定的活动范围。

锻炼坚强意志,培养健全人格。广大父母在煞费苦心为孩子补充生理钙质的同时,容易忽略儿童成长所需的另一种更为重要的“钙质”,那就是精神上的钙质。这种钙质是儿童成长至关重要的元素。这就是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和自信,就是拥有坚强信念,坚韧不拔的毅力和耐心,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会勇于面对生活带来的压力,不会被困难所击倒。意志坚强、心理素质良好的儿童在遇到突发事件,涉及人身安全危机面前,会沉着冷静,想方设法保护自己,逃离危险,战胜困难。当代教育就是要培养人格健全、素质全面的新型儿童。

(六)改进与完善社会公共政策 社会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向社会公共领域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其目的是协调社会公共领域中人们多方面的关系,以保证公共领域的积极、正常的运行与发展。也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自身多方面职能的有效手段。现有的社会公共政策在保护儿童安全方面应该加以改进:第一,完善保护儿童安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宪法规定的儿童权益保护是根本性的,需要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配套。要进一步明确社会群体对儿童安全事业的具体职责,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第二,强调儿童安全公平性。目前,儿童群体具有复杂性,大量失学儿童、农民工子女、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安全现状更不容乐观,他们比正常儿童面临更多的安全威胁。因而,制定一些保护特殊儿童群体的倾向性政策是完全有必要的;第三,努力缩小儿童安全的地区差异。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决定了在儿童安全问题领域也存在差异,合理的社会政策应该努力缩小这种差异,使得儿童安全的保障措施不因经济差异而有过大区别,力争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使社会整体对儿童安全保障实现平等的保护和对待。

儿童安全故事范文3

关键词:儿童乘车;安全意识;安全座椅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汽车已成为我们很多家庭的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随着越来越多年轻家庭的使用,儿童的乘车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提到汽车上的安全带、安全气囊,人们对此并不陌生,这些是人们熟知的常用的保护装置,而提到儿童安全座椅,在我国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并不太高。然而在行驶的车辆中,儿童乘员的乘车安全和儿童安全座椅是紧密相关的,因为安全带、安全气囊对于儿童并不适用,能增加儿童乘车安全系数的是儿童安全座椅。

一、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发展简介

早在上世纪60年代,欧洲人为保护儿童乘车时的安全,就发明了汽车儿童安全座椅。从70年代开始,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保护儿童乘车安全进行了各项课题的研究。到了20世纪80年,欧美等国家相继出台了儿童乘车安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强制儿童乘车时必须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继而儿童安全座椅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普及,产品也不再是开始的泡沫制品而是向多元化新材料制品发展。

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作用

汽车儿童安全座椅是指一种系于汽车座位上的座椅,标准中称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为“儿童约束系统”,是个有束缚保护作用的汽车副件设备,是供儿童乘坐并且能在发生车祸的时候,束缚着儿童,最大限度保障儿童安全的一种座椅。一个儿童约束装置必须符合一系列设计和结构要求,并且通过一系列性能测试。儿童安全座椅是专为儿童乘车安全设计的,它会最大限度的保障儿童乘车安全。

三、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必要性

据交通管理部门统计,我国2006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为89455人,12岁以下儿童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为4167人,所占比例为4.67%。另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我国每年有18500名14岁以下儿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率是欧洲的2.5倍,美国的2.6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中国儿童意外伤亡第二大原因。

人们也许会问,车上有安全带和安全气囊了,为什么在发生车祸时儿童的死亡率会比成人高?那是因为汽车上的安全措施都是基于对成人的保护,基本上都是依据成人的身材、体重而设计的,我们必须要知道,车上没有针对儿童设计安全措施,安全带虽然可减少死亡和重伤的可能,但对于儿童并不适用,儿童如果使用安全带会卡在脖子上。另据1999年美国统计的数据显示,由于安全气囊爆开致死的150人中绝大多数是儿童。

据欧美国家的研究资料显示,汽车使用了儿童专用的安全装置能大大的降低儿童受伤害的几率(降低70%左右),伤亡的比例从11.5%减少至3.5%,其中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是最为关键的安全装备。

以上的几组调查数据显示,如果遇到意外,儿童在没有安全座椅的情况下伤亡和死亡数大大超过了成年人,为了加强儿童的乘车安全,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是很必要的。

四、国外、国内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现状对比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几大标准:欧洲ECE R44/03标准、美国JPMA/ASTM、加拿大CMVSS 213、日本JIS等,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地也相继颁布了对应标准。国外很多国家都有法律明确规定:儿童乘车时,必须使用儿童乘客约束系统,否则将受到罚款处罚。强制要求使用儿童汽车安全椅国家和地区主要有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意大利、荷兰、澳大利亚、南非、瑞典等。各国都对座椅的动态性能有着严格的技术要求。国外轿车中普遍选装儿童安全座椅(约束系统)和带儿童保护功能的汽车安全带装置,他们对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认知度非常高。甚至有些企业已将儿童安全座椅作为整车出厂必须具备的辅件。

我国消费者到目前对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概念还比较薄弱。相应的儿童乘车安全的宣传工作及配套标准、法规的制定都刚刚起步,儿童安全座椅的普及程度还处在初级阶段。由于我国消费者对于儿童安全座椅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使用率还不到1%,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使用率已经超过90%。据了解目前只有上海准备对儿童安全座椅强制立法。

五、结束语

儿童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伤害是个社会的问题,目前有许多发达国家关于机动车儿童约束系统的法规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但我国在此领域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社会各界对儿童乘车安全的关注,我国第一部关于机动车儿童座椅约束装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已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对儿童安全乘车起到极大的保障作用,对我国儿童安全坐椅的生产起到了监督作用。

为提升中国儿童安全乘车理念,保障儿童的乘车安全建议: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规约束消费者。2、加强对消费者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安全意识的宣传。使消费者充分认识到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危害性。3、加强对整车厂家实施装备儿童安全座椅的监管。

儿童安全故事范文4

关键词:强化 法制安全意识 创建 平安和谐校园

近年来学校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已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责任认定也没有明确的依据。因此学校应该以人为本,强化法制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并严格执行;积极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形成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合力;结合儿童的学习生活深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设平安和谐的校园文化。

首先,强化法制安全意识,做到养中有素、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些事故是由于老师的责任心不强或是老师事先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的,但更多的是防不胜防的意外事故。目前虽然很多学校对事故发生后要求学校承担不尽合理的法律责任感到困惑、不公,但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则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双方法律责任的划分,而且往往损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意识,更不会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有关纠纷。作为学校,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熟悉必要的法律知识,譬如《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管理条例》、《学校工作规程》、《民法通则》等,建立安全领导组织,制定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教师安全职责、监护措施、户外活动组织安全制度,以及平时教师、家长和学生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扼住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学校家长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方面的知识学习,为儿童创设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社会大环境文明程度的高低,社会道德规范、法纪意识的强弱,也是孩子安全自护意识形成的因素。这就要求学校要经常与家长联系,引导家长或监护人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形成良好的生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社会道德法规,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第三,把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结合儿童的学习生活进行安全教育,把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当做建设校园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耳濡目染提高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

1.开展特定情景摸拟活动。如组织观看电视录像“阳台上的故事”、“冬天的故事 ”、“陌生人的故事”、“超市里走失了”等等,让孩子们去体验、了解初步的安全知识,懂得求救方法;进行防震救灾逃生救助演练,观摩“消防中队”活动,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防、救火灾的安全知识,将消防知识从娃娃抓起落到实处。

2.让儿童自己参与安全管理,使他们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中受益非浅,既维护了秩序、保证了安全,又锻炼了能力、培养了品质。在可班级建立安全宣传监督小组,为他们提供交流、交往的机会和环境,满足他们的成就感,充分体验生命的意义;可制定班级安全规则和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在实践中感知、操作、领悟、建构生存安全能力。比如师生共建安全规则:“教室的安全规则”、“课外活动安全规则”均可以是学生自己制定并配有他们设计的标识。这样,学生在享有充分尊重与自由时也面临困难与挑战,他们坚强、勇敢、不怕困难同时注意安全的意志品质也因此而逐渐形成。

第四,外出活动必须有安全预案,各负责人一定要尽自己的义务。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儿童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要事先有计划、有预案,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进行及时处理。

儿童安全故事范文5

(一)实施儿童安全教育是应对当前复杂社会治安的要求

第一,小学生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生活经验等,这就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危机时变得束手无策,无法保护好自己。第二,当前校园内部社会化现象也日益明显,校内以及学校周边环境也日益复杂,有的学生拉帮结派,将不良之风带入校园,因而,安全教育有助于维护他们的人身安全。第三,在校学生也成为不法分子伺机作案的主要目标,骚扰学生、校园暴力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为此,增强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并提高他们应对复杂社会治安形势的能力,就必须加强儿童安全教育。

(二)实施儿童安全教育是提高儿童安全意识的要求

在小学阶段开展儿童安全教育,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增强儿童的生命意识。小学生自身的安全意识薄弱,容易盲目行事,对于身边潜在危险的分辨能力严重不足。这主要表现在:缺乏对社会的全面了解,危险意识薄弱;对用电、用水、用气、用火等缺乏安全意识;对于打架斗殴、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估计不足。因此,如果我们不及时对他们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很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提高小学教育中儿童安全教育正适应了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及心理素质。

(三)实施儿童安全教育有助于深化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的目的在于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能力和知识并重,即学生能够将所学到的知识灵活地运用到现实生活中。而小学生的安全教育之目的在于强调通过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能够提升他们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危险的意识,这也是与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也可以说安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部分,是素质教育的重中之重。

(四)实施儿童安全教育有助于落实儿童的全面发展

小学教育阶段是整个教育中最为基础的阶段,也是小学生终身发展的基础阶段。因此,有意识、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小学生安全教育将有助于他们的终身发展,对于家庭、学校和社会来说意义也非常重大。开展儿童安全教育,从学校角度而言,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他们的全面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外部环境;从儿童的角度而言,为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外部条件及稳定的治安环境提供保障,对于加速合格人才的培养,落实儿童全面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小学教育中实施儿童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

儿童安全教育的核心环节在于提升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在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养成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儿童安全教育涉及的内容颇为广泛,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校园活动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网络安全以及防触电、溺水、踩踏、跌落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一)校园活动安全教育

中小学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场所,经常会组织儿童参加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无论是活动的组织者还是场地的管理者,均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儿童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要求,防止事故的发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儿童食品、玩具、游乐设施和用具,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学校和幼儿园安排儿童参加文化娱乐、集会、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面对儿童活泼好动的特性,学校一定要加强儿童的安全教育,加强对课内与课外活动的管理,保证各种教学设施的安全。

(二)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安全是儿童安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需要全社会在改善整个消防安全环境的同时,加强对儿童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监管保护。校园的消防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校园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也关系到儿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小学生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做好校园的消防安全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全球儿童安全网络曾有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每年有将近1100名14岁以下的儿童死于火灾,因为儿童玩火引发的火灾事故也呈上升趋势,达到平均每年1万多起。目前,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学校一定要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向学生全面讲解和宣传科学知识,教育他们远离炉火、煤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以防意外事故之发生。带领儿童学习消防知识,看演习,请消防队员讲解火灾形成的原因,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让儿童切实掌握简单的基本自救技能。

(三)网络安全教育

我们生活在网络的时代。不可否认,网络越来越早的进入到儿童的生活中。当前,形形的网吧遍布于城乡的每个角落,其中存在不少没有合法运营牌照的“黑网吧”,这些黑网吧的主要市场就是学龄儿童。面对网络游戏的诱惑,有些儿童失去了抵抗力,深陷其中,整日沉迷于虚幻的网络世界里,荒废了学业,身体健康也由此受到严重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学校要加强对儿童的网络健康教育,提高儿童网络安全意识,争做网络文明的好学生,科学用网,维护网络安全。

(四)食品安全教育

众所周知,儿童食品安全是攸关儿童健康的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甚至是整个国民的健康水平,因而成为家长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当下,儿童普遍存在食品消费心理急切、食品安全辨别能力弱的现象,因此,通过对儿童及家长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生活的教育,引导和鼓励儿童形成科学饮食、均衡营养的良好习惯,提高儿童的生活技能和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家长正确选择食品、合理搭配食品的能力。在学校里,教师要特别注意儿童的食品安全教育,例如: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乱吃零食、不吃不洁净的食物等。

(五)防触电、溺水、踩踏等各类生活安全教育

触电是日常生中比较常见的意外伤害,少年儿童因触电而死亡人数占儿童意外死亡总人数的10.6%。小学要经常对儿童进行防触电教育告诫儿童不能随便玩电器,不用剪刀剪电线,不用小刀刻或划电线,不将铁丝等插到电源插座里等。溺水多发生在幼儿园高年级和小学生之间,他们常常背着家长去非开放水域嬉水,因各种意外而发生溺水的现象并不少见。在儿童中间进行防溺水教育,一定要告诉他们不能私自到水库等危险水域嬉水,外出游泳须有成年人监护。此外,告诫儿童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也是儿童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据报道,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北京路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酿成6人死亡的悲剧;2011年11月,新疆阿克苏市第五小学发生踩踏事故,酿成6人重伤、34人轻伤的严重恶果;2009年12月,湖南湘乡市一所私立学校发生学童踩踏事故,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的人间惨剧。这些事件无不反映出加强儿童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与急迫性,学校要对儿童实施防触电、溺水、踩踏等各类生活安全的教育。

三、小学教育中实施儿童安全教育的教学方法

(一)运用案例教学,避免空洞说教

同样的教育内容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最后的教学效果是不一样的。在小学教育阶段,教育的方式和手段是影响小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因素。小学生之所以对儿童安全教育的学习兴趣不高,主要是教育者所采用的教学方法简单落后。据笔者调查,我县绝大多数小学进行安全教育主要是通过说教,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而现场模拟教学却很少引入。比如,我们可以邀请消防、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校开展安全教育演练。有数据表明,小学生普遍喜欢的教育形式包括:观看相关电影,教师举例讲解以及观摩演习等。可见,容易为学生所接受的还主要是那些与生活能紧密结合的,有详细案例或者能够亲身体验到的教育模式。素质教育的教学目标,不仅仅在于让学生获取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运用及创造的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充分运用到小学儿童安全教育中,增进儿童对安全知识的理解,避免空洞的概念描述以及宏大叙事式般的理论说教,真正增进教学的实效性。教师讲解的安全知识只有同生动的实际案例相结合,才能抓住学生的注意力,进而达到让学生真正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的目的。

(二)利用情景教学,亲身体验生命安全的价值存在

情景教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式,它没有学科偏见,不受学科范畴的局限。成功的情景教学好比汤羹中的调味剂,能够使课堂教学远离枯燥,通过情景布置,使学生真正置身于其中,把平时不理解的知识以可以观察到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与客观事实进行比对后会引起强烈的认知冲突并进一步加以反思,最终彻底地理解客观事实。笔者认为,将情景教学引入到小学儿童安全教育中来,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对象、规模等,提供适合的安全材料,布置各种安全场景。还可以组织各年龄段的儿童进行安全模拟演习,比如,模拟地震时的逃生场景,学生面对地震来临如何自保;模拟火灾场景,学会利用湿毛巾捂住鼻口匍匐逃生;带领儿童观察公路车辆运行情况,让儿童亲身体验“红灯停、绿灯行”等交通安全常识,让儿童在愉快的情绪中学习安全知识,在亲身体验中感受到生命安全的价值。

(三)充分考虑儿童接受能力,使儿童明白珍惜生命安全的意义

儿童安全故事范文6

意外伤害是指突然发生的各种事件对人体所造成的损伤,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儿童保健工作的深入开展,危害儿童生命的各类疾病正在减少,但儿童意外伤害率却相对升高。我国学者近几年研究显示,意外伤害已经成为影响儿童生命安全、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至关重要的因互,也是我国14岁以下儿童死亡的首位原因。意外伤害已成为儿科急诊中的常见病。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的场所。为了解我县托幼机构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情况,更好地指导安全工作,我们对全县2001―2010年托幼机构上报的意外事故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道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2001-2010年全县托幼机构上报的意外伤害共31例,其中男28例,女3例。

1.2 调查方法

各托幼机构根据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规定的《托幼机构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要求,进行分类的报告。

2 结果

2.1 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的性别构成:男孩28例(90.3%),女孩3例(9.7%)。

2.2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的类型:骨折22例(71%),切割伤12例(38.7%),脱臼(29%)。

2.3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的季节:春季19例(61.3%),夏季9例(29%),冬季3例(9.7%)。

2.4 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的场所:大型玩具场所24例(77.4%),盥洗室6例(19.4%),教室5例(16.1%),活动室5例(16.1%)。

3 结果分析:

3.1从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的性别构成看,男孩90.3%,女孩9.7%,男孩明显较易发生意外伤害。原因在于男孩生性更顽皮好动、探究欲更强,且情感上更易冲动,所以发生意外伤害的几率明显高于女孩,因此要加强对男孩意外事故的预防工作。

3.2儿童意外损伤较多发生的类型是骨折,占总体数量的71%,明显高于切割伤38.7%和脱臼29%。活泼好动、充满好奇心是学前儿童的特点,这样的性格特征更容易使他们在活动中忽视周围的环境因素,追逐奔跑时、嬉笑玩闹时,稍不留意,极易摔倒、碰伤,导致骨折。因此,保教人员始终要有安全意识,对潜在的意外损伤有预见,提高警惕,发现危险苗子,及时加以处理。

3.3儿童意外伤害较多发生在春季,占总体数量的61.3%,明显高于:夏季29%和冬季9.7%。春季儿童活动量增大,易冲动暴躁,汗液的刺激会导致其自控性、动作准确性降低,因此,托幼机构意外事故预防应该考虑季节的特点。

3.4儿童意外伤害较多发生在大型玩具场所,占总体数量的77.4%,明显高于盥洗室(19.4%)和活动室(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