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与管理范例6篇

科技政策与管理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1

关键词:主要国家;科技管理组织体系;启示;借鉴

中图分类号:G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138-03

科学技术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家竞争力起着关键作用,完善的科技治理结构对推动科技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现行的政府科技管理模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要求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制度化、完整的体系和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笔者试从组织体系角度对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及我国的科技管理构架情况进行概述,这对于完善我国科技组织体系、推进科技管理结构、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借鉴意义。

一、国外主要国家科技管理组织体系

(一)美国:灵活有序的管理组织构架

美国宏观科技管理组织体系主要是由总统(白宫)、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和各联邦部门组成(见图1)。

正是由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所决定,在美国的科技体系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类似“科技部”这样专门负责全国科技活动的政府部门,而是由行政、立法、司法三个系统不同程度地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

其中,白宫作为科技管理机构,不仅掌握财政杠杆,制订科技预算,负责各种科技计划与项目的执行,同时也是各项科技法案的具体执行者;国会比行政部门更能决定科技政策的走向,不仅负责审批最终科技预算,还通过立法决定科技政策框架。各行政部门为实现特定的任务,在编制科技政策和建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可在法律明确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制定行政规章;司法部门主要负责对法律条文的最终裁定,无论行政还是立法部门都难以左右司法部门的判决。此外,美国政府及最高领导人非常重视高级科技顾问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设置了科技政策咨询机构。虽然这些机构不承担具体的管理职能,仅限于咨询服务,但这类机构对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及其走向有重要的影响。

正是由于美国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利的相互制衡,才使得美国联邦科学技术研究体系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很少出现大规模的结构体系调整。

(二)日本:领导权集中,科技与学术行政合二为一

日本科技管理组织体系主要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及其下属研究、审议机构构成(见图2)。

与美国不同,日本在内阁府设置了“综合科学技术会议”这一领导科研的主管部门,加大了内阁对科技政策的领导权,提高了科技政策的地位以及科技政策综合协调性,使其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及时性。加强内阁对科技政策的直接领导权力,有利于解决纵式分割的行政机关有关科技政策的摩擦弊病。文部科学省按照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制定政府整体的科技综合战略、资源分配方针来调整相关行政机关的科技事务,这加强了相关领域的协调。将科技厅与文部省合并成为文部科学省,使它们各自所掌管的国立大学与国立研究机关也随之一体化。

(三)韩国:“国家导向型”的科技管理模式

韩国采取的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科技发展模式,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国家科技发展的宏观决策部门(见图3)。

韩国政府在科技管理的进程中显示了强大的行政推动、政策引导力量。总统直接领衔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国家科技管理体系中最高的政策审议与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重大科技决策。科技部的升格,体现韩国政府将科技管理提升到国家层面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了科技部作为科技主管部门的宏观决策和计划调控职能。

(四)德国:一部主管、多部合作的管理体系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科技组织管理体系主要由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联邦政府各部门、各州政府等共同组成(见图4)。

德国的科技体制是以联邦制的政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一种灵活而分散的体制。这种由各州广泛参加的方式,使德国的科技体制同比较集中的法国体制、日本体制甚至美国体制迥然有别。由于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遵守联邦宪法的前提下各州享有很大的自,特别是各州政府对科研事业均承担较大的责任和一定的管理权限,并在一定范围内不受联邦政府的干预,这种对科技管理实行一部主管、多部门合作的方式在世界上并不多见。因为即使在同样是联邦制的美国,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也大部分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只起有限的作用。

(五)俄罗斯:三等级的科技管理组织结构

俄罗斯科学组织结构按职能可分为3个等级。第一级为最高决策机构,包括总统科技政顾问员会、联邦议会;第二级为联邦政府的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联邦工业科技部;第三级为实际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见图5)。

解体前的苏联一直缺乏对分散于不同部门的科学组织的总体领导和协调的力量,一直努力设置一个中央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科学技术事业,但终没有在实质意义上实现。进入21世纪以来,俄罗斯国家行政机关对科研组织的管理机构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设立了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这一最高级层的决策机构。第二级与第三级组织分别是联邦工业科技部与科学研究机构。这三个等级的科学组织,每一级对上级来说都是隶属关系。

二、中国科技管理组织体系现状与问题

(一)中国科技管理组织体系构架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原中央研究院和北平研究院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科学院,作为新中国的主要政府研究机构。在短时期里,中国基本上按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五大方面军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中国科学院(简称中科院)、国防科研院所、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科研院所(部属)、地方政府所属科研院所(地方)、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高校)。

1958年,中国政府对科技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合并,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现为科技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各省、市、县陆续成立了各级科委(科协、科技厅、局),形成了中国的科学技术管理体系,中国科学技术事业进入了国家计划下的发展时期(见图6)。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集中型科技管理体制的形成。在传统的科技管理体制下五路大军形成的同时,各级政府设有科委作为政府主管科技发展的总部门。科研与开发工作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分别由国家科委和原国家计委主管,并在各级政府设有相应的地方机构。科研机构数量极多,力求“大而全”、“小而全”,即一旦中央建立某种科研机构,各级政府也就立即效仿,机构和专业设置低水平重复。

1997年,中国政府批准了中国科学院关于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方案,投资实施知识创新工程。1998年6月,中国成立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表明中国从更高的层次上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整体协调。

目前,中国正努力转变以政府为主导的中央计划体制,建立政府科技机构、产业研究部门以及高等院校之间分工明确、良性互动的新型科技管理体制。中国政府将科技活动管理、相关的生产活动管理和资源分配的最终权力集中在特定的权力部门,其他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或短期项目。科学技术管理的组成结构大致也可分为三个层次(与俄罗斯基本相似):最高议事协调机构――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执行层和协调层――科学技术部、其他部委及地方的科技管理部门;具体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院所、企业等)的管理层(见图7)。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最高管理决策机构

反观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在改革以前,我国基本照搬了前苏联的科技组织结构:以计划来推动科技项目和任务,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国防科研相互独立。后来我国虽也施行了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措施,但至今仍无协调管理科技事业的中央机关,虽设立了国家科教领导小组这一组织机构,试图从国家高度协调我国科技发展,但其并不具备决策职能,可以说,我国原有的科技体制有所改变,但新的体制尚未形成。

2.管理执行部门定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国家综合部门、产业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都能通过独立提出部级的科技计划,直接获得财政预算,各部门缺乏联系和协调机制,导致科研经费分散和和重复使用。在管理执行机构的设置上,国外各国均设有独立的管理执行机构,而我国的科技管理部门则是科技部与其他部委共同参与管理。此外,中科院除了是最高学术科研机构外,还同时兼具了极强的管理职能。科协作为群众组织还掌握科学普及的经费及相应职能。虽然我国在管理机制上有了不少改进,但由于科技组织结构仍较分散、管理执行职能机构未统一,仍存在多部门分散、独立管理,政出多门、科技资源分配不均,难以支持整个创新体系发展的问题。

3.评估与监督不完善

长期以来,虽然我国也在一直强调评估与监督工作在科技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看,我国的科技监督与科技评估工作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直受到各界的广泛争议。从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看,科技预算、执行监督三个环节不完全独立,经费分配和使用缺乏科学有效评估机制, 国家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无法有效提高,甚至造成浪费。

三、主要国家科技组织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

鉴于其他国家科技管理组织体系情况以及针对我国科技管理中的问题,我国应该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完善宏观科技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在科技管理上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要设立科技高层决策机构,完善各级政府科技管理机构及职能,统筹协调国家科技计划与各部门和各领域的科技计划,以及科技资源的统筹分配,努力构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分离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加强科技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见图8)。

(一)设立科技管理最高决策机构

德国、日本、韩国设有国家最高科技决策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国家科技计划与各部门和各领域的科技计划,以及科研经费预算的统筹分配。俄罗斯也在普京执政后,增设了科技最高决策和协调组织。美国虽没有设立类似于“科技部”这样的专门统筹与规划全国科学技术活动的管理机构,但美国白宫作为科技管理机构不仅掌握财政杠杆,制订科技预算,负责各种科技计划与项目的执行,同时也是各项科技法案的具体执行者。我国设立了科技部,但并不具备统筹全国科技资源的权力。借鉴主要国家的经验,我国必须设立我国科技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国家科委”(通过提升科技部职能或者加强国家科教领导小组议事机构的职能和地位),加强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其他部委主要参与或配合制定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并为规划的执行提供服务(如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科技部门的预算)。“国家科委”以最高决策机构身份统筹、协调国家科技计划与各部门、各领域的科技计划,以及科研经费预算的统筹分配和科研任务的统筹安排。

(二)完善各级政府科技管理机构及职能

在最高决策机构确定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科技管理机构作为“国家科委”的下属执行机构和管理部门在我国科技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从同属亚洲国家的日、韩两国的经验上看, 国家的集中统一管理是国家科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虽然日本目前根据本国的国情已将科技与教育事业统一由新成立的文部科学省管理,但其原有的科技厅在日本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也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鉴于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仍处于赶超的阶段,受国家的经济实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集中统一协调的科技管理体制仍将适合我国现阶段科技事业的发展。要明确其他部门(包括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对科技部门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强化各级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同级及所属区域科技资源的管理和调控职能。同时,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我国目前在科技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从实际出发,在兼顾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尽快完善我国的科技管理组织体系。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2

关键词:农业科技政策 完善 推广 路径

我国的“三农”建设是一个大系统与大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在“三农”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主要的角色。农业与科技是伴生发展的,科技对农业的意义在于向农业注入新活力,以巩固农业在国家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科技政策是农业与科技相结合的产物,是传统农业向新型农业转变的催化剂与助推器,渗透在粮食生产、机械化建设及资源节约与生态保护等各个领域。一项符合国情的良性科技政策是农民福祉,也是国家进步的源泉。但是我国的农业科技政策的不完善依然存在,这直接关系到科技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本文立足于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不足,对我国农业科技政策推广的路径进行探究。

1.结合现实与规律实施决策,促进农业科技政策制定模式转型

科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国家战略,具有预见性与指导意义。农业科技政策具有受众广、投入大与科技水平高的特点,从指定过程来看是国家统一制定并交付地方执行。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内的农业发展状况不同,所以作为国家战略的农业科技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难免惠及全部,从而导致部分地区执行不力。并且我国的农业科技政策的制定有时往往滞后于科技发展或偏离技术与自然规律,导致其预见性被挤压并且无法实现政策的目标。

鉴于农业科技政策是国家战略,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考验的则是决策机构判断民众偏好的水平,这种判断不仅要考虑到民众需要的是什么,还要考虑现有的客观条件与实际环境能否满足民众的偏好。以此为条件,决策者需要将民众的偏好与客观条件与规律结合起来加以考量,从而制定政策并加以论证。农业在我国是一个大问题,农业科技政策的制定必须要考量我国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否则仅仅会造成投入的“打水漂”,还会阻碍农业的发展并造成灾难。因此在制定模式上,农业政策要结合各地方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理性决策并且要经过实际的论证,综合考量科技水平、资金状况、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防止非理性的决策行为。在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制定模式亟需转型。

2.提高农业科研投入,为农业科研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

有科研人员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的资料整理得出我国农业科研投资情况,截至2007年,我国农业科研总投资为125亿元,农业科研投资强度为0.44%。1由此可见,我国的农业科研投入严重不足,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使得投入难以满足目前的科研强度。就现阶段来看,我国的科研投入依然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应该完善专门的法律法规,将科研投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认清科研投入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逐步提高投资额度与GDP所占比例,使得逐步达到发达国家的投入水平。另外,积极鼓励科研能力强的研究机构,积极扶持发展中的研究机构,使之配套前进,协同发展。将市场引入到研发当中,将一些科研项目推给市场,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鼓励民间科研企业与人员从事相关研究,以分担国有科研机构的任务,使得相关科研机构重点攻关大项目、大课题,提高科研成果效率。

与此同时,跟据农业内各个行业的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农业科研投资结构,使得农业内各个行业的投资能够充分利用,防止投资不平衡导致的各行业发展不均的情况。积极落实与保障农业科研政策的推广经费,使其在执行与推广的过程中有充足的财政支持,以加强农业技术与从业人员培训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发展。完善科研经费监督审计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管与审计,防止资金滥用与贪腐的行为发生。

3.灵活执行与持续执行相结合,改革传统政策管理推广体制

面对幅员辽阔的国土,一项统一的政策很难调和不同地区的偏好,另外在国家政策交付地方执行抑或是地方性政策基本都成了地方性的规章。地方性的规章时效性短,更改频率高,很容易在领导的更迭中废止或变更,这严重地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与执行力度。一项科技政策的落实主要在于地方的执行,所以针对一项政策一方面要灵活执行,具体体现在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情况与需求情况进行政策执行的可研分析并对政策实施微调,还需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公共参与的情况对政策实施修订与完善。地方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也要尽到对政策进行保护与监督的义务,保持政策的同一性与执行性。建立并完善地方执行政策评价体系,对地方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形成问责制度,另执行不力的地方承担相关的消极责任。

目前我国各项科技政策的管理与执行延续着行政体制的弊端,即多头管理的管理模式。以农业科技政策为例,在乡镇中,管理的部门有乡政府、县乡两级农业部门等等,这样的管理模式不仅降低了效率,还造成了互相扯皮、人事分离与管理空白的混乱局面。基于此,变革管理体制依然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具体的农业科技政策管理与推广中,要形成权责一致、井然有序、衔接顺畅的管理推广模式,该放权的放权,该调整的调整,将传统的体制向协同型体制转变,沿着这个方向转变,不仅政策的执行力度可以增加,民众的满意度也会逐渐提高。

4.提高科研人员与农民素质,提高政策的科技含量与推广顺畅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暂时缺少一批科研水平高、研发能力强的队伍,同时也缺少创新含量高的科技产品。这一点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由于我国目前仍然缺少一个完整的农业科技研发、应用与管理体系,再加之投入不足,所以导致了农业科研人员的缺乏与管理的不善。一批高质量的科研队伍亟需建立与补充。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引进、培养与吸收一批精英人才,优化整合为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将激励、竞争机制引入队伍中来,全面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国家建立相关的科研基金与政策法规,保证科研人员的经费与其在研发中的主体地位,为农业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学术以及制度环境。从而将农业科技的新技术、新成果运用到政策中来,提高政策的科技含量。

现在我国不少农村的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导致了对政策的理解能力不强,难以接受拥有科技含量的农业政策与,使得在接受政策运用政策的过程中盲目地跟风随大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策收效与投入不对等,最终造成政策的废止。由此可见,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是农业科技政策推广中的重点。县乡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在政策推广之前对农民进行相关的政策宣讲与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对政策的认知能力与运用能力,并建立公共参与制度,提高农民对政策的参与度,这样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使农民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另一方面决策部门也可以根据农民的反馈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

5.结语

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推广路径从不足走向完善,是提高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的大势所趋。纵观世界,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对农业这个占有基础性地位的产业予以极大的支持,在工业化与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农业依然是强国的基础。加强农业科技政策的管理与推广,是推进现代型农业建设与落实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手段,更是促进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

参考文献:

[1]刘伯龙、竺乾威、何秋祥等.《中国农村公共政策——政策执行的实证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6

[2]罗光宇.论新农村建设中科技政策体系的建立[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9(6)

[3]王顺强.科技政策地方政府执行力评价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9

注 释:

1.资料引用自刘伯龙、竺乾威、何秋祥等.《中国农村公共政策——政策执行的实证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6:228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3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科技管理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

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科技部作为归口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着公共科技资源管理与分配、科技活动评价、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科技管理依法行政,被赋予了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第一生产力发展的特殊使命。科技部全体公务员必须从事关国家科技进步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彻底改革科技管理工作中已经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体制、管理观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主动并善于运用各种法律制度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科技改革与发展事业的进程中,落实到科技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争取率先建成法治政府部门,为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2.改革科技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转变职能。继续深化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正确处理科技行政管理与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通过自律实现管理的科技工作,要通过创造环境发挥扶持和引导作用;对确需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科技工作,应当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标准、管理规则和监督责任,更加注重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实施管理,不断提高科技行政的效率。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对于科技部保留的6项行政许可项目,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限制出口技术审批、实验动物原种进口登记单位资质认证、实验动物许可证等,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保证许可项目在条件、程序、步骤、期限等方面规定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实现行政许可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化。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性、受理、审查、收费等程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对于我部保留的13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涉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认定、科技展览和重大国际性科技活动审批等事项,也要完善规章制度,在实施审批中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求,逐步实现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取消和调整的科技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管理改革。要根据这些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分类研究,确定改革措施。对于应当交由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监督的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定等项目,要扶持和组建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对于取消行政审批的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会及技术市场交易会的审批、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核、机电产品进出口登记等项目,要从审批向行业规划、政策制定、引导监督方式转变;对于由行政审批转为常规管理或者转变管理方式的农村技术市场工作试点单位审批、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等项目,应当转交地方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并尽快修改或出台相关制度,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保证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三、继续推进政务公开

5.依法、及时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要按照切合实际、循序渐进、积极推进的原则,确定政务公开项目。对于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我部及内设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部署、国家科研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及其经费预算,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工作纪律、投诉程序等有关事项,要遵循相关程序和规程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其它政务信息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6.尽快制定《科技部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尽快出台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组织领导、原则、主要内容、审定程序、督察机构、奖惩制度等提出明确规范,促进我部政务公开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7.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方式和途径。要充分利用我部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现有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和广大科技人员对公开政务信息的获取和查阅。对于涉及重大变革和重要举措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举行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要积极探索政务公开新渠道,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尽快创办《科学技术部公报》,使其成为我部法定的、权威的公开渠道。

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检查

8.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行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要严格实施《行政复议法》,尽快修订出台《科技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保护科技人员、科研机构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作用。

9.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开展专门监督。驻部审计局、监察局是代表国务院审计监督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公务员廉洁从政等的专门监督机关。要主动创造一切便利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审计监督、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自觉接受他们依法作出的监督决定,并切实改进工作。

10.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归口审查制度。认真落实《科技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凡是科技部代为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的法律、法规以及科技部令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我部法制工作机构归口审查。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严格履行归口审查职能,确保我部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杜绝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同时,要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我部制定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送国务院备案审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五、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科技行政决策水平

11.在坚持和完善专家论证咨询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国务院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科技决策的有效机制。继续坚持专家论证咨询制度,逐步推行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同时,要建立有效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参与重大科技事项决策。对于重大科技立法项目、重大科技发展和改革措施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涉及地方和行业科技工作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办座谈会、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及时通报,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动态调整制度。部内各单位要确定专人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收集信息,对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决策提出建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促进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员审慎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4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5

一、职责调整

加强的职责

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与政策;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编制市级重点科技攻关的发展规划;编制市级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与优先领域,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协调;贯彻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优化科研机构布局,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编制和指导全市实施产业基地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促进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编制支持产业基地发展建设年度科技计划;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负责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的合理配置。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市级高新技术重点产品工作;组织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指导高新技术研究与科技攻关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市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建设。

(八)研究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制定农业科技攻关、成果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负责送科技下乡与科技扶贫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推进市校全面合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十)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拟订优化科技人才资源配置、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及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

(十一)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技术市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技术交易会的管理,制定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宣传、信息、评估、统计管理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市科技系统相关外事工作。

(十三)负责科技创新宏观战略研究,为全市科技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负责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各行业(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资产评估,指导专利信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管理专利权转让和专利许可合同;依法开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规范专利广告市场;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

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起草全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科技三项费用指标分配和检查管理;负责科技新产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上级推荐省级工程技术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负责组织编制科技创新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拟订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软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负责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管理与实施。

(三)知识产权与科技管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参与编制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全市涉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协调管理;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作;管理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权质押合同;负责管理专利广告;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研究拟订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登记、鉴定、转化项目认定、转化与推广、科技奖励及相关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政府有关科技奖励的评审和省以上有关科技奖励的申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全市技术出口和科技保密工作;负责全市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计划管理和实施;负责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计划的推荐;负责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计划项目的搜集、审核、立项工作。

(四)农村科技科

负责我市农业领域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与协调;研究拟订市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与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发展和农业重大科技攻关、开发研究计划;组织农业领域的技术创新示范工作;负责年度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收集、审核和立项工作并负责向省、国家申报农业科技项目;组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与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扶贫、科技下乡和科技兴县等涉及农村的科技工作。

(五)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

负责我市工业领域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拟订我市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编制并向省、国家申报工业科技攻关、“火炬计划”、高新技术及产业化;组织编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负责高新技术园区的宏观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发展基金、风险投资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工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搜集、审核、立项工作。

(六)社会发展科

拟订全市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规划与政策;编制与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和产业化计划;促进生物、医药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推动节能减排和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工作;拟订应用基础性研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编制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及人口、资源、安全、环境、减灾、医药卫生、海洋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负责全市人类遗传资源和实验动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行使纪检监察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科学技术局编制21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机关编制1名,工勤编制2名。核定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科技政策与管理范文6

摘要:为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国家不断加大中央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由此引发了庞大的财政科研经费与落后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为了推进我国从科研经费大国向科研成果强国转变的进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旨在规范我国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创新氛围。本文拟通过分析现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此次改革《意见》中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进行介绍与解读。

关键词: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建议

一、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意义

党的十正式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已成为了我国全面战略布局中一颗重要的棋子,这意味着我国科技事业即将迈上一个崭新的台阶。为了解决各高科技企业、各高校科研人员在进行科技创新研究时的后顾之忧,确保项目创新的顺利开展,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中央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为科技事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前进动力。慷慨的投入换来了大量的世界级创新成果,但在我国整体创新实力不断增强的同时,如何让这笔巨额资金花在刀刃上?如何催生与之相匹配的创新成果?如何将我国从科研经费大国转变成科技成果强国?这一系列问题成为了推动科技体制改革道路上不得不跨越的坎。

二、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财政部与科技部先后多次颁布了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相关的政策,但由于政策本身的可操作性有限以及政策并未覆盖所有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得目前我国科技资源配置效率较低,科研项目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科研项目管理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目前,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缺乏一个整体的统筹规划,不同领域的项目实行分别管理,不同项目信息无法及时在系统内部进行交流共享。这样一来,难免会造成项目在计划与安排的过程中出现分散、重复、交叉等现象,使得有限的科技资源无法发挥最大效用,造成资源的浪费。随着科技创新活动的日益复杂,这种大局观的形成将更加重要。

(二)科研经费管理缺乏完善、公开的政策支持。面对庞大的财政科研经费,由于相配套的资金管理体系尚未形成,这使得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缺乏科学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资金的申报与使用过程中屡屡出现类似“突击花钱”、编制虚假预算等钻空子的现象。正是这一系列非“人性化”的科研经费管理条例造成了资金管理过程中的不科学、不公开、不透明。

(三)科研人员缺乏相应的创造活力。目前,由于相关激励政策的不到位,使得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与其研究贡献不匹配,这大大抑制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导致一些科研人员无心研究。因此,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不仅属于科技范畴,更关乎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等现实层面的问题。

三、改革理念及特点

针对上述问题,此次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改革可谓是动真格,见真章。《意见》从项目及资金统筹协调、项目分类管理、项目管理流程、资金管理、资金监督、信息披露、科研人员积极性、相关责任的归属等方面提出了29项具体措施。就目前的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政策而言,最大的问题莫过于条款过于死板、权责划分模糊。因此,此次改革《意见》从多角度全方位的展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旨在以人性化的管理营造活力健康的科技创新氛围。具体而言,这种“以人为本”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以激励导向为出发点。突出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本着尊重科研人员、尽可能激发科研人员体现自身价值的理念,通过制定与科研人员贡献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对后续科研成果实施有效的保护等政策,解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发挥科研人员的创造力。

(二)以问题导向为着眼点。改革应着眼于解决管理过程中突显的问题,做到有的放矢,而不是对已有政策面面俱到的赘述。《意见》直面社会关切度较高的敏感问题,针对存在的一题多报、重复资助、资金信息不公开透明等现象均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以简政放权为改革途径。资金的划拨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减少对于资金接收部门不必要的干预,尽量发挥科研人员的自主创造性,使得科学研究能在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下开展。在管理过程中,主管部门将与科研相关的权利与责任下放到项目的承担法人,主管部门则依靠对政策的不断完善对科研进展从宏观上进行控制。

(四)以监管与服务并重为最终落脚点。始终遵循更好地服务于科研创新主体这一宗旨,监督只是为了服务工作的更好开展而必不可少的手段。这就意味着在监管的过程中,对于科研主体所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尽可能的为研究主体创造有利于科研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

四、具体措施

(一)科研项目管理。为解决科技资源的重复分散问题,《意见》拟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通过建设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下级地方科研机构的沟通。并且,《意见》首次设立项目终止机制,及时叫停开展过程中未达到动态考核标准的项目,试图避免当前科研机构一旦成功立项就万事大吉的现象。

针对科研项目分类混乱现象,《意见》为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不同目的,对重大项目、基础前沿项目与公益行项目实行分别管理、分别配置资源。

《意见》还对科研项目申报的全过程进行规范,试图通过统一申报时间、健全立项审批流程、完善过程管理、提高项目验收质量等手段确保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公正透明。

(二)科研资金管理。《意见》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规定可以总结为张弛有度。对于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政策做出了严格的解释,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实现专款专用。而另一方面,对当前过细过严的预算编制规范以及严苛的结余资金统一回收的结转规定做出调整,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从根本上杜绝了研究机构为了完成硬性指标而突击花钱、编制虚假预算等现象。

(三)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意见》通过建立与实际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健全人才流动、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用等后续保障机制这两大方面消除了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尤其是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双向人才流动机制为科研人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平台,使得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

五、结语

归根结底,推动科技进步的根本动力与最终目的都是人,将改革重点从科技本身转移到科技如何支撑民生建设,旨在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为老百姓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才是此次改革的本质。诚然,这只是一个开始,相关政策的彻底落实还任重道远,但毫无疑问,本次改革标志着我国在从科研经费大国转向科技成果强国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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