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摘要]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科技型企业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具有重要的作用。配合科技改革,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一直是我国税收政策重点关注的问题。分析目前科技型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

近几年,创新因素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断显现。科技型企业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是最有动力进行自主创新的主体。帮助科技型企业稳步健康发展,对加快经济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有重大意义。而税收政策对促进科技创新具有导向作用。政府如何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和促进科技型企业稳定发展,激励其创新活力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1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己经基本形成了以所得税优惠政策、流转税优惠政策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为主体的税收优惠体系。

1.1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从四个方面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研发投入:降低适应税率的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针对特定行业的行业优惠政策。降低适应税率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科技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减免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摊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科技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针对特定行业的行业优惠政策:软件研发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其职工培训费可以在税前扣除、软件生产行业返还的增值税用于创新研发项目的,不计入应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流转税优惠政策

1.2.1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的价值增加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企业的作用主要是激励其购买新型设备、增加企业产出值。例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1.2.2关税优惠政策

关税是当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税收,一般由海关机构向进口商征收。我国对科技型企业的关税优惠政策包括对企业进口符合国家要求的先进设备用于研发项目、技术创新的,在投资总额范围内予以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

1.3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税收优惠是指对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转制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这些政策作为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为科技型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2科技型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税收优惠覆盖面窄

现行税收优惠并未覆盖所有科技型企业。首先,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目前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满足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要求,从而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另外,只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等部分科技型企业实行税率减免政策,门槛较高,并未覆盖所有的科技型企业,优惠范围有限。其次,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只有软件行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行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其他高科技行业,例如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行业、新材料技术行业等享受不到该优惠。

2.2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内容未完全明确且归集复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鼓励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手段,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至75%。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目前我国税法等相关条例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对研发费用涉及的范围进行规定,但没有完全明确具体的内容,导致企业和税务部门存在争议。第二,当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窄,例如,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进入加计扣除范围。第三,部分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小微型科技型企业,不能做到很好地归集研发费用。许多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中涉及多个项目,存在“交叉费用”这些费用在账务上难以合理归集,从而影响加计扣除政策的真正实施。

2.3税收优惠政策中流转税税收优惠所占比重低

目前,从对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税种来看,我国是以所得税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等流转税税收优惠所占比重低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所占比重。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以流转中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直接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激励效果明显。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经盈利的大中型科技型企业激励效果较明显,但对于初创的科技型企业,因其短期无法获利,激励效果相对减弱。总的来说,我国的科技型企业存在较高税负,而且在各种税负中,流转税的税负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要想使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科技型企业更有效,还要更加注重增值税对于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3完善科技型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扩大税收优惠覆盖面

制定“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条例”,扩大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降低税率减免政策的适用门槛,制定专门针对中小型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打破增值税即征即退仅限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限制,扩大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增值税税收优惠逐步延伸到全部科技型企业。

3.2完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政策

第一,明确界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当前政策对研发活动中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范围的规定存在模糊地带,建议进一步明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明确相关支出项目的解释条款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第二,扩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除了将一些重要技术研发支出纳入政策优惠范围外,那些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办公费、培训费等也应纳入到政策优惠范围内,另外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也可以考虑按一定比例进入加计扣除。第三,针对研发费用难以归集的问题,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要求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支出单独设账。

3.3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增加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处于初创时期的科技型企业,增值税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效果更明显。第二,健全和规范增值税为负时退税实施的操作办法,避免税务机关占用企业留抵税额,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

【参考文献】

[1]包健.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分析[J].税务研究,2017(12):40-43.

[2]钟广池.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理论月刊,2016(04):123-127.

作者:袁雅楠 单位: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