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例6篇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2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3

第一条为保护商贸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使商贸物流园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贸物流园内企业必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设立

第三条商贸企业经工商及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设立。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经营外的项目。

第四条申报商贸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备用名称2-3个。

(四)法人代表个人简历。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在申办人提供相关必需材料后,由镇商贸物流园招商办公室负责从名称核准到申领税务登记证的全程服务。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商贸物流园设立招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领导兼任,下设副主任一人,具体负责商贸物流园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管理办公室是商贸物流园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商贸物流园内管理、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协调处理商贸物流园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决定商贸物流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根据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商量和决定相关事项。

第四章房屋、场地租赁

第九条商贸物流园向入园企业提供办公用房,每间面积20㎡左右,年租金5000元。

第十条企业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用房申请,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办公室用房并与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采用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办法,年租金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财务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根据需要可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从事开票、记帐等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企业,其财务活动可由商贸物流园会计服务站,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收取。

第十四条会计服务站由管理办公室与税务部门共同设立。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管理办公室对新进商贸物流园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管理办公室根据其交纳增值税的多少给予新进园企业分段奖励:增值税交纳100万元/年以下的,给予交纳增值税部分6%的奖励;增值税交纳100万元一1000万元/年的,给予交纳增值税部分7%的奖励;增值税交纳1000万元/年以上的(含1000万),给予交纳增值税部分8%的奖励。

(二)管理办公室给予新办进园企业交纳所得税200万以下,给予20%的奖励;交纳所得税200万以上(含200万),给予25%的奖励。

(三)新办进园企业享受地方综合费免交5年的待遇,期满后视情况再确定。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4

关键词:保税区;国际贸易中心;贸易便利化;区港联动

保税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在吸引外商投资,集聚贸易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经过20年的开发与建设,保税区在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推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从城市发展战略来看,目前上海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继国务院批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出台之后,在多方努力之 下,上海已经把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提上了议事日程。在此情形下,研究分析如何更好地发挥保税区特有的开放度和贸易促进功能,发挥上海的保税区政策和规模优 势,有力地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上海市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概况

保税区是由海关实行区域性保税免税管理的经济特区,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过 程。目前,上海地区的保税监管区域主要有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简称“三区”,在本文中统称为保税区),和6个出口加工区(分 别为松江、金桥(南区)、青浦、闵行、漕河泾、嘉定出口加工区)①。2009年11月18日,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正式挂牌成立,统一管理洋山保税港 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在“三区”建设方面,外高桥保税区重点建设国际贸易示范区,大力开展国际贸易 等货物和服务贸易功能;洋山保税港区重点建设国际航运综合实验区,大力发展国际中转、现代物流、商品展示、仓储租赁、期货交割等多层次业务;浦东机场综合 保税区重点建设临空功能服务先导区,大力发展航空口岸物流、贸易和金融服务等功能②。

保税区由于自身的功能特点和政策优势,吸引了大量的企业投资落户。截止2009年底,三区所辖区域累计批准投资企业项目达到10 576家,其中,外资企业项目累计达到7 955家(外商独资企业项目7 245家),占项目总数75.2%;内资企业项目2 621家,占项目总数24.8%;累计吸引投资总额达到204.74亿美元。2009年,三区实现进出口商品总额566.7亿美元,相当于上海市进出口商 品总额的1/5。其中,进口额约占全市32%,出口额约占全市9%。三区实现港口货物吞吐量19 655.2万吨,占全市港口货物吞吐量的1/3;实现港口集装箱吞吐量2 138.7万标箱,占全市的比例高达85.5%;实现税收总额247.61亿元,约相当于全国保税区税收总额的1/5[1]。

二、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任务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两个提高,两个加快”,即提高市场开放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吸引中外贸易主体集聚;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要素通畅流动;加快建设以要素市场为重点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价格发现的引导作用;加快营造 国际一流水平的贸易发展环境,使上海成为交易机会多、综合成本低、市场秩序好、商贸人员满意度高的城市[2][3]。

根据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功能定位和“两个提高,两个加快”的基本建设思路,融合国际贸易、保税物流和口岸功能叠加优势于一身的上海三大保税区 ——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承担着先锋、示范、引领的职责,具体可从以下三大方面、九大要点研究他们 在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4]。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1、便利通关2、便利保税监管货物流转3、畅通口岸物流

增强贸易产业集聚度与辐射能级

1、吸引和鼓励高能级贸易主体落户2、着力建设专业化贸易平台3、扩大保税区经济腹地范拓展多元化贸易功能

1、继续做大做强转口贸易、加工贸易

2、积极开展保税货物内销贸易3、努力开拓离岸贸易

(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建设国际贸易中心,首当其冲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创造更为便利的贸易环境。

保税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享受区外企业所不具备的诸多政策优势和贸易便利性。为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保税区要积极主动地适应贸 易主体的经营需求,采取一系列通关便利化措施,提高货物通关速度,便利区域内企业与口岸之间、区域与区域外企业(场所)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保税监管货 物流转,同时协调好口岸物流相关管理部门,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完善配套服务,进一步优化口岸环境,吸引更多的中西部区域或其他区域的货物从这些口岸进出。 

(二)增强贸易产业集聚度和辐射能级

高能级贸易主体具有贸易体量大、辐射范围广的特点,并具备一定的定价权。因此,保税区要发挥政策优势,吸引和鼓励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等高能级 贸易主体在区内聚集。目前,外高桥保税区已经拥有了汽车、钟表、酒类产品等十大专业贸易平台,初步形成在全国乃至亚太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商品进出口集散 中心。下一步要在夯实原有专业贸易平台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建设新型专业化贸易平台,提高保税区国际贸易总量规模。

在集聚高能级贸易主体和建设专业贸易平台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三个保税区与三大相邻港口——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和外高桥港口的联动,提升保税区的服务能级,扩大其经济腹地辐射范围[5]。

(三)拓展多元化贸易功能

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在上海三大保税区的贸易方式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在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过程中,保税区要发挥传统优势,继续做大做 强这类贸易方式,并积极开展保税货物内销贸易业务以充分开拓国内贸易市场。同时,还要努力开拓离岸贸易业务,因为离岸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心的主体贸易方 式之一,具有降低关务、税务、财务、国际结算等项成本,和避开国别贸易壁垒的优势。保税区可开拓离岸贸易业务,为把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为全球商贸流通网 络化的关键节点而努力。

三、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立足于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理应承担的责任与任务,从目前上海的三个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三区”)的运行情况出发,分析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6]。

(一)监管职能分离分立,通关速度慢,不利于贸易便利化发展

货物通关监管涉及部门多,相互之间分离执法、权力分割,影响通关速度。1海关与商检的监管分离。货物的进出口由海关和商检分门把守,企业 报关时,同样的内容要填写两次,分头报送,两个部门分头检查。不仅给企业增添了不少麻烦,而且实际上延缓了通关速度。2“区”、“港”海关独立执法。根 据我国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法,只有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是由一个海关统一监管,而保税区采取的是港口和区域分属两个海关监管,以转关方式实行监管衔接的管 理。因此,在“三区”中最典型的是外高桥保税区,虽然紧邻外高桥港口,但港区和保税区海关分设,企业报关须报两次,两个海关也须分头检查。即便是保税区国 际中转的货物也需要两次报关,货物由境外进入保税区时采取的货物备案与区外进出口报关在程序和效率上差别不大。

3区间保税监管货物流转管理复杂。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政策和开放度来看,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比保税区的等级高,而且海关对区间保税货物的流转按照转关处理,造成了区间保税货物流转的手续繁琐,税收征管复杂,给区域之间的企业合作带来不便。

(二)企业经营成本高,软环境不足,不利于吸引外贸企业集聚

1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税负过重。在市场准入方面,三区包括外高桥地区设立贸易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的门槛比较高,经营范围限制较严。在税负 方面,运输、装卸、仓储、保险等领域,都属于服务业,现在服务业征税是征营业税,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使得国际贸易产业链上的企业税负很重。过高的准入门 槛和过重的企业税负将不利于保税区吸引贸易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的集聚,更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提高辐射能级。

2软环境建设存在不足。三区的规模和硬件环境在国内保税区中首屈一指,但是,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专业化贸易平台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 软环境建设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洋山保税港区虽已封关运作4年半,但是在区内入驻的企业少,过境的多,实际入驻企业仅达目标的10%左右。

(三)三区发展失衡,北强南弱,不利于深水港和空港的航运业发展

三大保税区发展呈现明显的北(外高桥保税区)强、南(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弱的态势:外高桥保税区作为我国第一个批准建立并封 关运作的保税区,其GDP规模、销售收入、工业产值、进出口总额、税收收入等五大经济指标均处于全国保税区的领先地位。2005年12月封关运作的洋山保 税港区虽然具有更大的政策优势,但是由于建设发展期较短,销售收入、商品销售额、物流企业营业收入、进出口贸易额、税收等各项经济指标均不同程度地落后于 外高桥保税区。其中,2009年商业销售额仅6.08亿元,约相当于外高桥保税区的0.1%;进出口贸易额15.58亿美元,约相当于外高桥保税区的 2.8%。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虽于2010年4月通过验收,但其实尚未正式运作,尚无经济产出实现。

如果把外高桥保税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在封关运作相同时间的经济指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2009年洋山保税港区的各项经济指标依然低于同样运作4 年的1997年外高桥保税区(表2)。如此跨越时空的悬殊差距,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应对,将难以发挥保税港区的特殊政策优势,不利于依托洋山保税港区 促进贸易发展和洋山港的航运业务发展。刚刚起步的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销售收入亿元商品销售额亿元工业总产值亿元进出口贸易额亿美元

洋山保税港区(2009)228.926.08015.58

外高桥保税区(1997)360.3286.644.517.8

洋山保税港区(2009)与外高桥保税区(1997)之比1∶1.571∶47.14-1∶1.14

(四)相关监管制度与监管方式钳制,不利于拓展保税区的业务面

1保税货物内销规模小。保税货物转内销是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销往境内的正常市场行为。自2006年以来,保税货物内销的总 额虽然不断增加,但总体规模仍较小,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管理政策、管理制度、内销渠道、企业运营模式存在着制约保税货物内销的因素。按照保税区 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的政策定位,部分减免税设备、不作价设备税收管理政策,影响了企业拓展内销业务的积极性。海关对出区内销货物主要按制成品征税,并加 征缓税利息的税收政策,也不利于扩大内销。

2进入保税区货物退货限制。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入保税区货物如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要求退回工厂复加工再出口,在操作上按现行规定必须 按报关单退出同批全部货物,而不能退换部分产品,增加企业的运输成本。3维修政策的限制。随着国内贸易量的放大,产品维修量也在逐渐增大,一些企业有意 利用保税区优势设立全球维修中心,对国外产品进行售后的维修工作。例如,西门子公司、瑞士钟表集团等都希望:既能解决非保物资进出不方便的问题,在区内设 立非保仓库;又能在区内成立“两头在外”并能维修国内设备和仪器的各类维修中心。但由于受保税区维修政策上的限制,维修业务在保税区内也无法有机整合 ③。

四、改进措施与建议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需要大力发展和突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特殊优势,突出其在构建国际贸易核心要素方面的特色专 长,强化其贸易服务功能。针对以上对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如下改进措施和建议[7][8]:

(一)借鉴自由贸易区的管理体制,改善监管职能分离分立的现状,提高通关速度

1建议加强保税区与海关、商检、外汇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建立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更紧密的联席工作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单一窗口”模 式的监管,改变企业报关时同样的内容要填写两次,分头报送,两个部门分头检查的监管现状,使贸易经营企业只需一次性地提交相应的信息和单证,有效提高货物 通关速度。

2建议与海关总署协商,尝试在外高桥保税区试点推行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法,进行资源整合,即把目前的外高桥港口海关和保税区 海关的监管职能合并,推进港区一体化,实现特殊监管区域和口岸监管现场的联动通关,简化进出保税区货物的报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3简化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方便保税区内企业在其他海关监管区域内开辟新业务,促进区与区之间、区与区外的保税货物便捷流转和深加工结转。

(二)加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化软环境建设,吸引高能级外贸企业集聚

1建议提供实质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降低保税区企业入驻门槛和企业税负,为企业入区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和简化的审批手续,同时着力打造公共信息平台,便于企业之间、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以吸引更多的投资方入驻保税区。

2积极鼓励和引导区内企业向“微笑曲线”的两端提升和发展,推动现有的加工制造企业向产品的研发设计和营销、售后技术服务转变;在区内引入 设立高端产品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并开展仓储、配送、分拨等物流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逐步将保税区发展为高能级外贸企业的聚集地,形成规 模效应,提高辐射能级。

(三)实现“三区”错位、联动发展,形成合力,发挥保税区的先锋示范引领效应

根据上海市政府提出的“三区三港”联动发展目标,“三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各不相同:外高桥保税区定位为“国际贸易示范区”,洋山保税港区将 着力打造“洋山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临空功能服务区。“三区”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要在经营产业、服务面向上形成错位 互补、联动发展的格局,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

具体而言,外高桥保税区在已有的良好基础上要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保税仓储物流业、先进制造业三大功能性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国际贸易、现 代物流、先进制造业和保税商品展示等多种经济功能。洋山保税港区要加快周边生活配套环境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商投资和企业入驻;配合洋山深水港 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定位,重点发展国际转口贸易;鼓励开展期货保税交割、离岸贸易、船舶融资租赁等新型业务,试点起运港退税制度,把国内流失到韩国釜 山港转口的货流吸引至洋山港。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要配合浦东国际机场发展目标——亚太地区复合枢纽港,抓住临空产业发展,尤其是与航空运输有关的物流业, 如快递分拨中心、飞机融资租赁、航材租赁与检修等临空产业经济业务。同时,支持区内注册企业在“三区”内跨区开展业务。

“三区”由于地理位置分散,可以充分利用地方电子口岸平台,推动“三区三港”业务信息和管理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及共享。

(四)协调相关监管制度和方式,促进保税区拓展业务面

1有针对性地出台鼓励加工贸易成品内销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保税货物内销预审核制度,将内销料件和成品的审价归类作业环节前移,在通关审单环 节仅对价格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推行“专窗作业”,实现“即时申报、即时出单”,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业务、提高通关效率,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 续,实现出口、内销“两条腿”走路;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降低加工贸易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问题,并适时进行调整;全面推广“内销征税管理系统”,实现 海关内销征税管理电子化、审核无纸化,充分发挥内销征税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确保企业电子数据申报方便、及时、顺畅。

2积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放宽对具有自主品牌与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装备制造业出口产品返回国内维修的限制,引导在国内设立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社科创新基地、上海发展战略研究所石良平工作室资助。

注释:

①文中所指上海的保税区主要是指包括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②上海综合保税区昨成立“三港三区”联动正式启动 《上海商报》2009-11-19。

③ 浦东新区政协经济和科技委员会,《围绕“两个中心”和“三港三区”目标,推进外高桥国际贸易示范区建设,2009-11-2。

参考文献

[1]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09上海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统计公报[M]2009

[2]程大中.国际贸易中心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上海的启示[J]世界经济情况,2009,(07):19—21

[3]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集中“六方面”重点推进[N]解放日报,2009-9-22

[4]孙浩.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的使命[J]上海商业,2010,(09):20—21

[5]赵广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过程中保税区的功能作用研究[J]经济论坛,2009,468(20): 69—71

[6]民建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政协经济和科技委员会.围绕“两个中心”和“三港三区”目标推进外高桥国际贸易示范区建设[Z]2009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5

关键词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宏观调控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概念与作用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概念及特征

1.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概念。现行通常操作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与外发加工的区别。深加工结转与外发加工的区别就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深加工结转是一个销售行为,加工贸易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加工贸易企业(转出企业)将半成品销售给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转入企业)的一个商业过程。而外发加工只是在加工贸易成品制造过程中的某道制造工序委托给承揽企业的一种方式,待加工工序完成后,加工贸易商品需归还给加工贸易企业。在此过程中,加工贸易商品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加工贸易企业和承揽企业只有委托关系,承揽企业也只收取加工费用。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发展的作用

1.增加劳动就业机会、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加工贸易为大量农村闲置劳动力创造了就业岗位,也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熟练技术工人和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技术、管理人才,缓解了国内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可以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从事加工贸易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面向国际市场组织生产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可以迫使下道工序承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不断开发新的技术,使生产技术符合一定的标准。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相关政策之间存在冲突

[1999]3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的通知》规定,海关对企业的深加工转出或转入视为形式出口或进口,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实行保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是否采取保税政策并未明确,只是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而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销售行为进行了释义,销售行为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据上所述,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行为,原因有三:一是在中国境内发生加工贸易货物结转行为;二是有偿结转加工贸易货物;三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转入企业可以自主的处置加工贸易货物,包括加工后内销或者复出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该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行为征收增值税。而根据[1999]35号文件规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可以实行保税制度,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二)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现阶段,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监管主要是依靠企业申报和通过对申报单证进行审核实现的。由于加工贸易结转货物的物流同国内普通货物的物流一样,不需要海关加施封志,不使用海关监管的车辆,不进海关监管场所,所以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际货物进行监控存在一定的困难。

走私企业利用海关对加工贸易结转货物难以监管的缺陷,实施“假结转、真内销”的走私行为。走私企业通过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并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牟利,偷逃国家税款。而转入企业则通过以次充好等方式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伪报成加工贸易货物出口,并核销其承接手册。特别是部分出口退税率低或者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存在假结转情况的风险更高。

三、完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征收增值税

1.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征收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符合增值税“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按内销规定征税,实行增值税“免、抵、退”政策。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结转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加工企业据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深加工结转征税采用“免、抵、退”政策有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免、抵、退”政策的管理相对比较严密,责任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实行金税工程交叉稽核比对,不会给增值税管理造成新的漏洞;二是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已经适应,所以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条件已具备。三是深加工结转货物所耗用的国产料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有利于鼓励使用国产料件,从另一方面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减少因结转环节增收增值税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2.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深加工结转环节增值税。由于海关负责征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税,而税务部门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75:25分享,同理,出口退税也是按照75:25比例来进行返还。如果由海关来进行征收深加工结转环节增值税,那么出口退税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将相当大,不利于在深加工结转环节开征增值税。所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应由税务部门负责进行征收,同样,也有利于国内采购料件的退税。

(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继续免征关税

由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比照“国内销售行为”,而非传统的内销行为,所以应该继续对结转货物进行关税保税政策,纳入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在结转时不征收关税。在结转货物发生内销行为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出口的,追征关税和缓税利息。

(三)禁止来料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来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进口时不付汇,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外商。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一种商品销售行为,特点就是加工贸易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由转出方转移到转入方。而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只是受外方委托,对外方提供的料件进行加工、装配,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处置销售加工贸易货物。即使基于外方的委托下,销售(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货物的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销售代销货物”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四、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制改革作用

(一)可以加强国家对加工贸易发展的宏观调控

现阶段,对加工贸易发展的调控政策主要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来实现的。商品分类管理是国家为了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将加工贸易商品分为禁止类商品、限制类商品和允许类商品。

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对优化我国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调整调整方式过于粗犷的弊端,只将任意产品分为三类模式对我国产业精细化发展已经不能做出精确的调控。出口商品退税率是国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社会资源配置情况及考虑到其他一系列因素而做出的有针对性的对出口商品返还国内已征税额的比例,对国家鼓励生产的商品进行全额或高比例退税,对国家限制发展的商品根据情况实施不同比例的低额或不退税。而假设再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配套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控,那么有助于对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的细分,实现“鼓励商品实证实退、限制商品多征少退”,有效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导向作用,更加有利于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实现加工贸易的产业升级。

(二)有利于调整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价值取向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弥补国内资金、资源、技术的不足,赚取出口创汇,这一价值取向是符合当时的经济状况的。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以及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工贸易相关实质性政策并未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价值取向仍然定位为一种吸引外资、赚取出口创汇的低级的贸易方式,单纯追求一种数量型的扩张,而忽视了加工贸易质量的升级,忽视了它在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致使加工贸易一直处于传统型阶段。加工贸易的发展战略是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向模式将影响着整个对外贸易的发展方向,必须做出适时的调整。当前,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价值取向目标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水平,把提高出口效益作为加工贸易努力实现的首要目标,使其有利于通过国内外资源优势的互补,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和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增加就业和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三)有效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在商品结构、目标市场和进出口配额等方面存在着雷同或竞争,加工贸易的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挤掉一般贸易,并造成税源萎缩①。一般贸易是全部或绝大部分适用本国资源和材料进行生产和出口的贸易方式,实质上是一个国家自然资源、劳动力、生产技术等要素的出口,而加工贸易在现阶段来看,由于采用“大进大出”模式,实质上仅仅是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出口。

且加工贸易方式对国内产业公平竞争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当国家因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或者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对某种商品进行调控时,例如调低出口退税率等方式,企业往往避开一般贸易方式而选择加工贸易方式继续进行生产,规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其他一般贸易企业的开展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制的改革,将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延长国内加工产业链,加大对国产料件的采购,加强对国内配套产业体系的扶持,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国内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旭宏.我国加工贸易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分析.经济纵横.2004(2).

[2]冯雷.浅析我国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经济研究参考.2000.

[3]王子先,杨正位,宋刚.促进落地生根――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国际贸易.2004.2.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6

关键词:保税贸易;贸易金融;保税监管

一、前言

保税制度下的贸易业务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贸易方式之一,对于繁荣经贸往来,积极参与世界大生产分工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所谓保税,顾名思义是指在我国各保税功能区内注册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其进口的保税名录下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监管场所存储、加工等符合海关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可暂缓交纳各种进口税费,俗称“境内关外”。我国于1990年批准成立第一个具有保税功能的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始,保税功能区进入一个比较快速阶段,目前全国已经批准了141个具有保税功能的区域,其中12个保税区,30个综合保税区、14个保税港区、31个保税物流中心、47个出口加工区、5个保税物流园区。2013年全国保税区外贸进出口总额3170.2亿美元,同比增长25%;全国保税物流园区外贸进出口总额153.6亿美元;全国保税港区外贸进出口总额583.2亿美元,同比增长67.3%;全国综合保税区外贸进出口总额1895.3亿美元,同比增长10.6%,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其中保税贸易业务又是各个保税功能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保税业务所以发展迅速,主要是顺应了改革开放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的内在要求,同时通过保税功能节约了经贸成本,并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便利的交易环境。但是近几年受到国内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境内外利率水平的差异、人民币升值等因素的影响,保税贸易也出现了虚假贸易、贸易融资化、仓单重复质押等比较突出的问题,相继产生了“香港一日游”贸易、“融资铜”、“融资矿”、青岛港融资骗贷等事件,对我国保税贸易业务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保税贸易存在的问题

1.虚假贸易问题突出

保税贸易按业务品种可分为三类,一是进口保税业务,二是出口保税业务,三是转口保税业务。在实际业务运行中,许多区内贸易商利用转口贸易的便利,通过离岸公司,开展虚假进出口业务,出现了只流转单据,不动货物的进出口业务[1]。具体的操作手法为:先进口一宗商品,办理好海关备案清单后,将其放在保税库海关进行监管,然后再出口到自己的控制的离岸公司(做了一个转口贸易),然后再根据业务需要将该宗货物从离岸公司进口到在岸公司(一般情况下贸易商会注册多个在岸区内贸易公司和离岸公司,各公司从面上看出不关联关系,便于操作),在这一过程中只是单据流转,货物不动,最多在区内移动一下仓库,如此可以多次反复,从海关统计上看,会产生大量的进出口贸易业务,虚假贸易影响了国家对经济的统计判断。保税贸易商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看似正常的进出口业务,提供交易背景便于融资;二是通过贸易形势将境外的“热钱”引入国内牟利;三是部分企业利用国内外税率差,通过离岸业务实现利润出国,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还有涉嫌洗钱犯罪的情况发生。比较突出的事件是2013年3、4月进出口数据均大幅上涨,其中内地与香港双边贸易分别增长92.6%和66%,创造了从1995年以来的最高增速,后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海关检查,发现许多贸易属于“香港一日游”,货物并没有真正出境。虽然经过国家严厉打击规模有所减少,但是只要存在融资需要、套利需要、避税需要,虚假贸易仍然存在。

2.贸易融资化

近几年,大宗商品贸易方兴未艾,大宗商品业务繁荣的基础一方面是国内经济发展较快,实际需求旺盛,另一方面是金融领域的支持进一步放大了需求。但随着近两年经济出现下行趋势,需求不振,大宗商品贸易出现了部分贸易融资化的趋势,这在保税贸易领域特别突出。贸易融资化顾名思义做业务主要不是为了开展贸易活动,而是着眼于融资,特别是近几年各商业银行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许多新产品不多问世,例如跨境人民币清算业务、L/C、D/P项下封闭转单业务、同日福费廷买卖业务、存本贷外、内保外贷等,更进一步为融资贸易提供了方便。贸易融资化的主要操作手法为:利用保税业务不出关不交纳增值税、关税的特点,大力开展区内交易、离岸交易,各贸易商之间或同一控制人的各公司之间相互关联交易,为境内外银行机构提供出表面合法的贸易合同、货物提单或仓单等融资要件,通过银行开证、押汇、打包贷款、内保外贷等方式实现融资,近两年出现诸如融资钢、融资铜、融资矿、融资胶和融资大豆等名词就是融资化的体现,以融资为目的的贸易活动不但制造了虚假的贸易繁荣,也破坏了商品价格正常波动,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更高的风险,助推了大宗商品泡沫化,危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在现实中往往通过贸易实现的融资被挪用到其他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由于贸易融资为短期融资,一旦出现期限错配,会进一步加剧风险事件的发生,近期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整顿下铜、铝、铁矿石等领域的保税交易,部分银行暂停了上述品种的区内现货交易融资业务,融资规模迅速得到抑制,保税区域内监管库存持续下降,部分商品出现断崖式的下跌,许多企业扛不住冲击,出现了跑路、破差等现象,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虽然通过行政手段打击了部分融资贸易,但也顺带打击了正常的区内现货交易,长久不利于保税贸易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3.监管仓库管理不规范,信息渠道不畅通

青岛港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骗贷案近期持续发酵,负面影响较大,成为全球重大金融贸易案例,其核心问题就是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为保税贸易业务),利用同一批铜铝等金属,重复开具不同的仓单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在实际海关监管仓库管理中,海关关注点为确保监管货物在没有缴清关税、增值税等税费或办理保税业务手册前安全完整的放在指定监管区域内,至于该宗商品是否融资或怎么融资,无法也没有渠道进行审查,这就给了部分不法仓储企业与贸易商进行勾结的机会,通过出具虚假或一宗货物多套仓单,利用银行信息不对称的空子,持虚假仓单融资或一单重复融资。这反映出在保税贸易业务流程中,海关与银行信息沟通不畅,各自关注点出现错位,骗贷事件屡有发生。

三、完善保税贸易业务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保税贸易的管理

保税贸易之所以成为虚假贸易的重灾区,关键是交易便利,成本非常低。这就更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有针对性的管理,即不能打击正常背景下的贸易流通,也要防范虚假贸易繁荣。首先建议海关、外管局、银监会、人行、公安等国家职能部门组建专业联系会议制度,针对一段时期内的保税贸易数据进行分析,出现虚假贸易苗头根据各自的业务职能,联合出台治理方案;其次加强对离岸公司的管理,现阶段虚假贸易离不开离岸公司的协助,而国家对离岸公司基本上不进行监管,下一步有必要对区内经营的离岸公司进行分类甄别,加强业务管理;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国内职能部分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及早发现问题,便于预防性的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海关与境外海关合作防范走私及虚假贸易,境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防范洗钱犯罪等。

2.加强对金融领域的管理和改革

(1)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理,强化贸易背景的审核

首先是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正确的绩效考核机制,改善当前以经营指标为核心的现实状态,建立合法合规、风险与效益并存的管理体系,减少金融机构为完成指标而不顾风险降低贸易背景审查的冲动;其次要求银行加强客户贸易背景调查,对贸易的上下游客户连带审核,关注客户关联交易,杜绝企业无贸易背景的套利交易,加大贸易融资业务检查力度,对于发现问题的银行要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保障其审查贸易背景的严肃性。最后是从国家管理金融的层面上,加强科技开发应用,建立可供银行、海关等部门使用的信息监控系统,便于管理[3]。

(2)改善我国贸易企业的融资环境,减少对境外融资的依赖

随着经济的换挡期,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国内融资环境出现一定程度的恶化倾向,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当前时期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具有保税业务的外贸企业,通过贸易的形式从境外融资的客观环境,因此改善国内企业的融资环境对减少融资性贸易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措施为一是加强全国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在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平台的基础上,加快国内权威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为银行、投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有力的贸易领域专业评级,加快其正常贸易的融资效率;二是加快我国汇率制度和利率制度的改革进程,逐步实现境内外利差、汇差缩减,降低国内贸易企业的融资成本,从根本上铲除以套利为目的的贸易融资业务。

3.建立监管仓库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仓单质押登记制度

针对保税贸易领域出现的仓单重复融资、虚假仓单融资,建议国家从加强对监管库的管理及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仓单质押登记制度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监管仓库的管理。针对海关与银行的金融机构关注点的差异,防范监管仓库不道德的行为,建议海关在监管仓库的准入及银行第三方监管仓库的准入上严格把关,对有管理不规范、职业声誉差的物流企业要慎入,最好能够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相关物流企业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等级选择;二是由国家出面组建仓单质押管理机构,实行统一仓单格式,统一标准注册制度,信息共享,可有效杜绝一宗商品重复质押的弊端,无论对海关监管还是银行质押都会起到效率和风险防控的双重利好。

参考文献:

[1]荣蓉.重拳出击虚假贸易融资.中国外汇[J],2014(24):47-49.

[2]李秀华.综合保税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探讨[J].商业时代,2013(19):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