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私法,也适用于公法,因而可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我国税法中有着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及提高诚信税务服务意识有着重要推动作用。文章通过阐述税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定位,对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实现的有效策略展开探讨研究,旨在为研究如何促进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税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

一、税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诚实信用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在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当将城市信用原则融入其中,以逐步建立起诚实信用的社会道德风尚。税收是支持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动力,诚信征税纳税则是我国现代税收中最基本的一项要求,还是我国民主税法发展的一大趋势。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国税法实行中,征纳双方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但是,在提倡诚实信用的当下,推进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可促进调节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的利益,依托法律途径规制彼此间的行为,逐步提高税法完善性,促进征税工作更有序地开展,营造更良好的社会风气。由此可见,对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开展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税法是调节处理我国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法律,税收表现出显著的强制性、无偿性特征。纳税人在缴纳税款过程中会产生相关信用方面的危机,出现偷税漏税等现象,诚实信用意识不足。而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不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执法,损害纳税人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使纳税人对我国税务部门提出质疑,进一步造成我国税收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实现。面对这一系列问题,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税法适用问题上存在相关偏差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在税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确保征税纳税双方均可遵守税法,确保税收案件的公平合理,进而真正意义上实现税收的公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定位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相互补充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中,其倡导的价值取向是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一定差异的。诚实信用原则倡导的是实质层面的合理性,而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则是外在形式层面的合法性。因而,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相互间并非不可兼容的,反之,诚实信用原则可填补税收法定原则的公平偏差,这也是对税收法定原则所需要的、有益的填补。其次,自纳税人利益保护角度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有着相同的宗旨和功能。在税法中推行“溯及既往”的变更,这与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该项得到普遍认同的法治原则相背离,并且还会有违课税中的信义规则,进而会对纳税主体权益造成损害。①所以,保护纳税主体信赖利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法的安定性、预测性的税收法定原则,在根本上存在协同性。因而,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在相同的前提条件下相互补充,可共同服务于税法。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相互协调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处在不同位阶的法律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法的最高原则,很大原因在于其是一项宪法原则出现于税法中的。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在税法缺失、税法无明文规定等情况下均可适用。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关系可发挥协调作用,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有力补充,可促进税法得以公平公正的实现。其次,在税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人权益进行保护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并确保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在税法中割舍税收法定原则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人进行保护过程中,应尤为注重满足下述前提条件以防止税收法定原则构成损害:1.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做出的各项行政行为产生信赖;2.必须是存在值得保护纳税人信赖的情况,倘若由于纳税人虚假报告或者隐瞒事实,而造成税务部门做出不当的行政行为,则纳税人的信赖不宜被保护;3.纳税人需要做出相关行为,且做出这些行为时是以对税务部门所作产生信赖为前提的。

三、税法中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策略

(一)推进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现行税法立法的有效完善

其一,提高税收立法的完善性。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将行政法规作为主体,税收基本法缺位,实体法、程序法表现出一定不完善情况,由此对税法体系的权威性、合法性等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应当对全国广泛使用的税务事项予以全面规定,并抓紧制定税收基本法,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收规则的活动开展科学有力的监督指导,以解决现阶段我国税法权威性不足、法规相互间效力冲突等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召开有关完善税法制度的讨论会议,对现阶段分散于一系列规章条文中的税收规则予以有效梳理,树立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中的重要地位,增强税法的权威性。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对地方政府设置的权限不够完善,使得地方时有发生逾越法定职权进行征税的现象,进而逐步造成纳税人丧失了对政府的信任。因而,可尝试在可赋予权力的地方适当引入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税收上的立法权,进一步为不同地方机动灵活行政创造有效便利。其二,增强税收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首先,可尝试在立法活动中适当设立纳税人参与的机会,例如,实行辩论、听证等立法制度,使纳税人亲身参与到对自身权利义务会产生影响的立法中来。其次,新型法律条文的制定、修改应当随时向社会公开,采集社会广大人士的意见、建议。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促进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可不断提高公民宪法层面的公民权意识,使征税和纳税双方得以在公平、公开的体系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托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构建起和谐的社会环境。其三,对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规定予以有效完善。首先,在税法中对诚实信用该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其次,依托法律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提供案例范本等形式,明确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涉税案件执法的权限及对应评判标准;再次,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落实征纳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享有及所需承担的权利、义务,有效转变无法可依的不利局面。例如,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知情权、涉税信息隐私权等,都是有待得到立法明确的内容。最后,可加强对发达国家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学习引入,例如,日本实施的青色申告制度,实时对纳税人信用状况予以公示,并采取科学适用的奖惩措施,对诚实守信者及失信者给予不同的奖励与处罚,由此不断推动了全社会自发的诚实守信。

(二)推进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税收执法制度的有效完善

其一,执法人员要切实依法行政。税务部门是我国法律的执行机关,应当承担好依法执行的工作角色。税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秉承程序正义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正当程序原则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做出关系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秉承正当法律程序,执法人员要开展好身份表明、行为公开、手续完整等相关工作,且不允许对涉税的行政纠纷进行自主裁决。严格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执法,即为从形式层面对执法人员予以正义规制,防止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到公权力的伤害。其二,提高征税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征税环境。税务部门是服务部门,应当不断革新自身思想认识,树立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构建良好征纳关系的服务理念。新征管法赋予了纳税服务全新的内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行政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所以,税收执法部门应当转变思想观念,塑造良好形象,行政过程中彰显亲民、爱民、利民等作风,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交流沟通,确立及宣传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使纳税主体提高对税务系统公平、公正的认同度,使纳税主体更愿意接受税务部门的行政方式,实现税务部门由单向下达行政命令为主向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主体的发展转变,进而营造出和谐良好的征税环境。其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主体权利意识。一直以来,我国均缺乏对诚信教育的有效重视,由此使得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失信现象显得十分普遍。政府部门未有切实秉持现代税收法治观念开展宣传教育,也使得纳税主体现阶段依旧对税收存在排斥、不认可的传统观念,为税收征收工作有序开展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伴随我国公共财政体系构建的不断推进,务必要同时建立与其发展形势相协调的税收权利义务对称观念,真正意义上使纳税人明确纳税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所需付出的成本,纳税失信最终的结局只是会公民群体利益的整体下降。④依托各式各样的诚实信用纳税教育,使纳税人可自主评定追求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利害关系,切实将诚实信用纳税内化成自身的自发行为。与此同时,依托全面系统的道德教化,不断形成诚实信用纳税的社会道德风尚。

四、结语

总而言之,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深入,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将其适用于税法中,不仅是现阶段我国对民主法治的一个内在追求,还是对现阶段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客观需求。鉴于此,我国税法立法相关人员务必要革新思想观念,提高对税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要性的明确认识,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定位的深入分析,“推进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现行税法立法的有效完善”“推进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税收执法制度的有效完善”等,积极促进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适用。

作者:朱敬知 单位: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物流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