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可以反悔吗

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可以反悔吗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前申请撤回离职申请,不能产生撤回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孟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12日,孟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15天后单位安排其进行工作交接并开始休年假15天,单位告知年假期满劳动合同即解除。休假期间孟某后悔,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孟某以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已同意,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12日已解除,不同意与孟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孟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孟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例评析

1.争议焦点

劳动者以法定形式行使预告解除权后,可否单方撤回或撤销解除劳动合同?

2.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形式行使,并且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对方当事人,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不可以撤销,只有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已送达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的撤销,必须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孟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告知公司。虽然随后孟某反悔,但公司不同意孟某撤回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因孟某单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孟某不能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