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论文范例

保险论文

保险论文范文1

(一)数据来源及回归模型

本文所采用的居民微观调查数据来源于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同时,本文还将用到4个直辖市及78个地级市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数据库和200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由于一些被访问者的数据缺失,本文最终收集到了9189个居民样本用于实证分析。其中,下标i表示第i个居民样本,ε表示随机扰动项。因变量为happiness,是度量居民主观幸福感的指标。在公式(1)中自变量为medicare,表示医疗保险;pension表示养老保险。β1、β2分别是两者所对应的回归系数。在公式(2)中自变量为社会保障项目指数social_security。X和Z是控制变量,X是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矩阵,Γ是其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Z是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宏观环境变量矩阵,П是其相应的回归系数矩阵。

(二)变量定义

1.居民主观幸福感(happiness)。

被解释变量happiness的取值来源于CGSS问卷中被访者对问题“总的来说,您认为您的生活是否幸福?”的回答。答案分为“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一般、比较幸福、完全幸福”,分别对应1-5的赋值。表1显示了居民主观幸福感调查结果的分布情况。在最终的9189个样本中,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分布情况与全样本并不存在明显差异,回答“很不幸福”和“比较不幸福”的比例为2.14%和7.66%,而样本中有18.01%的被访问者选择回答“一般”,另外56.55%和15.64%的被访问者选择了“比较幸福”和“完全幸福”。这样的分布情况表明删除数据缺失的样本个体后实证结果不会有明显差异。

2.社会保障(medicare、pension和social_security)。

本文用来衡量居民社会保障情况的指标medicare和pension分别来自居民对调查问卷中的问题“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社会保障项目?”和“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城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项目?”的回答。当访问者回答“参加了”即赋值为1,当回答“没参加”时赋值为0。Social_security的取值为medicare*0.5+pension*0.5,是分别赋予medicare及pension各0.5的权重再相加的综合指数。

3.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分为两类,一类是被访问者的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另一类是其所在城市的宏观数据变量。个人及家庭特征变量包括:性别(male),男性取值为1,女性为0;年龄(age),是居民在2009年的周岁;民族(nation),汉族取值为1,其他为0;宗教信仰(religion),有宗教信仰取值1,无宗教信仰取值0;教育情况(education),即根据学历推算的接受学校教育的年数;政治身份(communist),中共党员取值为1,其他为0;健康状况(health),来自被访问者对问题“您觉得您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是?”的回答,答案“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取1-5的整数值;户籍(urban_hukou),适用于调查结果“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军籍”的取值1,其他为0;工作情况(work),有工作取值1,其他为0;收入情况(income),即2009年该家庭总收入的自然对数;婚姻状况,分为两个变量divorced和married,分别表示离婚和已婚状况,当离婚和分居时,divorced取值1,其他情况取值0,当已婚时married取值1,其他情况取值0;收入公平(fair),来自于问题“考虑到您的教育背景、工作能力、资历等各方面因素,您认为自己目前的收入是否公平?”,回答“不公平、不太公平、一般、比较公平、公平”分别取值1-5的整数。居民所在城市的宏观数据变量包括:收入差距(inequality),是2009年该城市城乡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值;经济增长率(growth),是2009年该城市GDP的增长率(%)。

(三)数据描述

用于实证研究的9189个微观样本涵盖了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82个城市,其中东部32个,中部30个,西部20个,说明研究样本具有一般代表性。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主观幸福感happiness的均值为3.76,处于中等偏“比较幸福”的水平。医疗保险medicare的均值为0.87,说明样本中87%的居民参与了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项目,养老保险项目pension参与的居民却只有46%,低于医疗保险的参与率,这两个变量的标准差分别为0.33和0.5。社会保障综合指标social_security的平均值为0.66,标准差为0.33。

二、实证分析

(一)基本结果

由于在本文的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happiness的取值是1-5的整数,是一个表示程度的有序变量,因而本文采用OP模型对其进行估计。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不仅列出了解释变量的偏回归系数,还列出了解释变量对happiness的边际效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变量social_security变量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能够显著增进中国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具体来说,当社会保障指标提高一个标准差(0.33),能使居民感觉“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和“居于幸福和不幸福之间”的概率下降0.21%、0.83%、1.42%,但却可以使居民感觉“比较幸福”和“完全幸福”的概率上升0.85%、1.61%。通过对以上实证结果的分析,本文认为社会保障可能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影响居民的主观幸福感。首先是经济路径,社会保障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并在某些方面增加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如领取低保),从这个方面社会保障对幸福感有促进作用。其次是心理路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防范于未来的风险,给人们心理上安定的感觉,还可以增加社会信任,从而提升了居民幸福感。最后是社会路径,社会保障可以使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了社会公平,从而提升了居民幸福感。对于其他控制变量,除了工作情况(work)和经济增长率(growth)两个变量不显著以外,其余变量都对居民主观幸福感产生显著影响。并且各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既有文献的研究发现大体一致。

(二)分项结果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分量最重、人民最为关注的当属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所以为了考察这两个指标各自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的差异,现将其作为单独的变量同时放入回归模型中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从实证结果中可以看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对主观幸福感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根据边际效果的数据来看,医疗保险对幸福感的影响程度高于养老保险。实证结果进一步说明,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对提高居民幸福感的重要意义。医疗保险影响大于养老保险影响的可能解释是:首先,医疗保险的覆盖度大于养老保险,从全体样本中就可以看出,有87%的居民参与了医疗保险,只有47%的居民参与了养老保险。其次,可以看出人们对于医疗保险的重视,因为健康对个人会产生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影响。最后,健康问题贯穿于人的一生,而养老保险的作用一般突出体现在老年生活方面。

(三)分群体结果

为了进一步探讨社会保障对于不同群体幸福感的影响,本文按不同标准将被访问者分为不同群体,以观察社会保障对其幸福感影响的差异性。首先,按照被访问者所处的地域,将样本分为东部和中西部居民两个子样本;其次,再按照CGSS问卷中的问卷类型将被访问者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子样本;最后,根据被访问者家庭收入是否达到平均收入将其分为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两个子样本。分别对以上子样本进行OP回归。对于每个子样本,社会保障都显著影响其幸福感,但是对中西部地区居民的影响大于东部,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大于城市,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大于高收入群体。这个结果可能的解释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低层次的需求被满足以后,人们更重视还未得到满足的更高层次的需求。生活在经济相对发达城市的高收入居民其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影响其幸福感的因素中高层次的需求可能占比较多。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更倾向于照顾普遍大众及弱势群体,故对生活环境较差的居民影响较大。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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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比如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越来越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涉及到农保和土保两个方面;其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前者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形式来进行;而后者主要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来进行,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其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方式不一样,城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有法律法规去保证其执行;而农保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保险制度

统一化的保险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要求,都可以参加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改变以往城市和农村的二元障碍,保证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依照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要求,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保险制度,为各项城乡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信息基础。

(二)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

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范,不是以同样的保险价格来进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依照实际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要求,可以以年为时间单位去进行缴纳,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个百分点,最高缴费标准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其二,对于集体补助部分,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财政实力,城市发展水平来考虑进去,以保证其缴费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

(三)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

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此,应该明确以下内容:其一,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根据个人的意愿,参与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并且将原本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同等折算,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其二,对于享受到集体补助或者财政补助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规范来进行,查缺补漏,以保证养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管控

首先,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审视养老保险标准,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发生变化,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此过程中不依照规范做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切实开展。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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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并决定在5个省市开展公益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改革一直处于迟滞状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存在使人们对于社会公平产生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矛盾,而众多年轻人一门心思加入国家编制的做法也影响了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

公务员养老金改革的目标是并轨,即公务员与企业员工一同按规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金,退休时按标准领取养老金,享受平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以此缩小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让付出同等劳动的劳动者获得相应同等的劳动报酬,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同时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自身利益。

过高的退休金等因素引发了畸形的公务员热,大批优秀毕业生、优秀人才,无论喜欢与否,无论人生规划如何,一门心思千方百计地进入公务员系统,甚至出现富家子弟开豪车办公务的现象,而许多企业的高科技人才却在退休后领着为数不多的养老金,过着简朴的生活。长此以往,编制内人员累积过多,甚至会出现大材小用现象,必定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转与社会的正常发展。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缩小社会人员收入差距的途径之一,有利于改进年轻人的择业观念,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开放,使更多合适的人才流向市场,推动社会进步,同时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和自身发展。经过改革,公务员将建立自己的个人账户,即便公务员调动工作也不会影响自身养老金的发放。自1995年国家广泛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已有数万名公务员因为各种原因被辞退。由于他们并未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因此无法将自身养老基金随同转移,其待遇无法与社会接轨,自身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有些公务员想重新择业,却因为养老金问题不得不继续留守在原本岗位上,而制度外的员工若进入了公务员系统,那么其先前所缴养老金无法得到合理安置,以至于形成制度内外的相互流通性不足的状况。因此,通过个人账户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公务员及企业员工调动工作的后顾之忧,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实现人生价值。再者,由于公务员的养老金独立于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外,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离退休公务员不能按时发放养老金的状况时有发生,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建立将使该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

3.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

2013年,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为32045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为49513人。2008年至2012年,国家公务员人数分别为659.7万、678.9万、689.4万、702.1万、708.9万人,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为如此庞大的队伍缴纳养老金必定是政府的一大重担。通过改革,公务员将逐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实现与企业人员同步缴纳养老金,按规章制度领取养老金。以2012年为例,若中等城市公务员实际平均月工资以3000元计算,政府每月约可收缴708.9*3000*0.08=170136万元养老金,如此庞大的数据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

二、弊端

我国公务员的的主要激励途径是职位晋升和级别晋升,而养老金是公务员人人可得的福利,其激励效果大大降低,已经成为其薪酬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养老待遇滞后将会影响其积极性、清廉度等,因此养老金的改革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改革处理不当,后果不堪设想。

1.打击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目前,中国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包括工资收入、非工资货币收入、实务收入、无形收入,即工资+福利。长久以来,作为公职人员,我国公务员都被要求多做贡献不求回报,而忽视了其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需求。许多研究者经过具体数据证明,公务员的纯工资收入处于社会中下水平,因此其它的福利收入成为其综合收入中重要的一部分。很多高消费城市的普通公务员同样面临房贷车贷,同样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夹心层,工作任务繁多,接二连三的检查应酬,其压力之大不亚于企业职工,换来的却是不够对等的微薄工资、有失公正的晋升机制、健全不足的内部管理机制。今年网上已频繁曝出公务员违规经商,甚至“弃甲归田”的事件,政府公务员中屡见不鲜的“灰色收入”和“58、59现象”都从反面证明了物质利益对公务员的重要性。如果公务员养老金改革不当,在本已不富裕的基础上每月再多缴纳养老金而无补偿措施,人为抑制公务员对物质回报的合理需求,那么,公务员的工作热情会受到严重打击,不务正业的公务员会越来越多,甚至会造成更多的非法牟利现象,导致很多优秀公务员的流失,严重影响公务员的队伍建设,影响社会发展、政府形象和国家利益。

2.无法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的生活水平。

企业员工多劳多得,弹性工资制度可使其积极性十足,而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对稳定,如果再让其每月按规定缴纳养老金,无任何其它弥补措施,长此以往,只会影响该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动摇其在此继续工作的信念。相比于发达地区的公务员,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艰苦,生活水平低下,环境相对恶劣,尤其对于西藏等高原地带,公务员更是用生命在工作。因此,在公务员养老改革中势必要关注此类公务员的收入状况,让其付出与收获持平,才能保证基层队伍的稳定,才能源源不断地纳新,吸引优秀人才的到来,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出谋划策。

3.容易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公务员养老改革将导致公务员与企业员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按比例缴纳、领取养老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增大了公务员的支出,对于大部分公务员而言其经济压力有所增加。如果保持公务员原有工资不变,那么势必会在公务员内部引发不满,滋长其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收入的想法,从而有可能导致其变相受贿、利用职权获取利润等,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总之,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处理不当的直接结果是激励不足,而激励不足会导致很多不良后果:影响公务员自身职业发展;影响政府运作效率;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发展。再者,考上公务员的人员大多拥有高学历高文凭,寒窗苦读数十载,仅仅简单地要求其缴纳相同的养老金也定然会造成公务员内部的“军心不稳”,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此问题。

三、措施

1.关注并理解公务员的物质需求,利用媒体向社会灌输正能量。

公务员虽为公职人员,但与企业职工一样,承担着家庭的重任。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到,“没有人性的自私,社会便会失去发展和进步的动力。人们更愿意用一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与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同时也是正大光明的、体面的方式来获得自己的利益。”我们生活在物质世界,对物质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公务员也不例外。他们也更多地希望在服务和付出中获得自己的应得的利益。而媒体作为社会发展的记录者,应该对正直、尽责、清廉的优秀公务员多一些理解、尊重,对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予以报道,以期让更多地民众了解此类公务员的付出与尽职。其次,媒体的正面报道能引发民众的共鸣,也能引起改革推动者的注意,在实施改革中更多的考虑基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切身利益,确保在改革后他们的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再者,媒体应对改革中的每一步、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如实报道,让民众了解改革中的困难,了解决策者的矛盾所在,了解改革的进程,决策制定者也应通过各种媒体手段解读每一步改革措施,前因后果面面俱到,真正做到透明、周到,从而能促进民众积极地为推动改革献力献策。

2.出台配套法律措施。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强制性开展,规范性也不够。我国目前的实践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来推动,这种状况不仅无法使新的制度走向定型发展,而且因政策多变使制度失去稳定性,没有相关立法,便意味着这种制度还缺乏法律认可,人们便无法准确把握。①必须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及征缴条例、配套规章,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统一的、规范的、强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考虑到公务员的特点和国际惯例,它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定组成部分,须依法强制实施。②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实行定位,对其运营和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特别是资金的来源要做出法律保证。③相应的配套措施应顺时出台,尤其是针对贫困地区的基层公务员,在要求其缴纳养老金的同时,加大对其工资制度的改革,弹性增加其福利制度,以鼓励其在基层尽职尽责,为贫困地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3.改进工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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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纳入保险目录的农产品分必保和选保两大类,其中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为必保农产品,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发展特色、产业规划和实际风险状况,选择不超过6种选保农产品;二是共保体保险保障的对象以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为主,其中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都可以参保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的保险;三是共保体保险以保障投保主体的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一般是承包农产品物化成本的50%,保险责任以暴雨、洪水等主要自然灾害为主;四是各级政府均对参加共保体保险的农户进行保险费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最高,达到80%,水稻保险费补贴75%,蔬菜等经济作物的保险费补贴45%;五是共保体保险实行有限额的赔付责任,其中保险赔付在当年保险费2倍以内的,由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如果超过当年保险费2倍,超过部分由政府与共保体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六是理赔支付分两次进行,发生灾害损失时,首先由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先向受损农户支付核定赔款的50%,剩余部分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完全年总赔款后,按照前述赔付责任承担比例再对受损农户支付余款;七是对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实行以险养险的经营支持,鼓励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承保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和综合财产险等业务以及开展农村建房险等其他涉农险种的开发与承办,以弥补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出现的亏损;八是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伴随农业巨灾风险的是承保保险公司的巨额损失,这也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最大后顾之忧。为了提高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2011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保险费25%提取巨灾风险保险准备金,逐年积累、专款专用。

2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分析

在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这种模式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非常显著,在灾后恢复生产、农户损失补偿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及与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共性的问题。

2.1农业自然灾

害的系统风险和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还没有有效解决浙江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农业自然灾害高风险和低风险地区分布较为广泛,在遇到重大灾害的时候,政府和共保体按照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但是风险分区、保险费率和区域风险系数差别并不大,在采取农户自愿参保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高风险地区参加积极性增加,低风险地区参保积极性下降,进而出现一些地区超赔,而一些地区参保率不足,风险不能在系统内通过大数法则有效分散,不利于其自身基金积累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2.2对种养大户

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吸引力较大,对普通小农户的覆盖面不足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模式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承保,对普通小农户则以自愿参保为主,而普通小农户由于耕地少、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比例下降,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非常低,但是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时,又是自身难以抵御的,这个矛盾目前还很难解决。虽然地方政府对农户进行财政项目扶持时要求其必须参加共保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普通小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时自身的成本效益核算。根据相关的调查分析,农户经营规模越大,就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农户水稻种植面积每增加1%,保险支付意愿会增加0.581%。

2.3农业自然灾

害风险再分担机制还不够完善浙江作为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省份,发生巨灾的可能性比较大,全省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损失平均在40亿元左右,遇到大灾之年农业直接损失则在100亿元以上,共保体承担的风险也相应随之增加。为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而在这方面,浙江省共保体模式的试点中尚未有新的突破。虽然浙江省政府已经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但是运行时间尚短,资金积累还不够充分,对巨灾风险的抵御能力有限。此外,浙江省政府虽然财力相对充裕,政府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有能力为共保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财政兜底,但是考虑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这并不是一个健康的可持续的长效机制。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最终发展走向,依然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加以高度关注。

3提升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3.1推进适度规

模经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的需求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种植规模是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非常显著的因素,规模越大的种植大户对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强烈,甚至可以自己承担全部保费以期得到保险的风险保障。目前,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经营呈明显增加趋势,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他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是迫切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农业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是一个历史的进程,必须从实际国情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出发,必须与城镇化进程、农业人口转移程度、农业技术进步、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可拔苗助长,必须坚持在适度规模的尺度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2建立巨灾风

险分散转移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赔付能力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是典型的巨灾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一旦遭遇巨灾损失,会吞噬掉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多年积累的准备金甚至资本金,因此迫切需要在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的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形成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损失多方承担、共同化解的风险保障体系。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分散保险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应该逐步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充分的再保险保障。可以考虑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保险公司提供价格合理的再保险保障,分担其承保的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二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应建立区域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对遭受农业自然灾害巨灾损失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其抵御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的能力。

3.3建立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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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基金利用不充分,地区间差异大。

近几年我国各地区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良好,除个别地区外,几乎所有地区每年都有一定量的基金收支余额。然而,各省份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差距巨大,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调节使用,中央政府为了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收到基本养老金,采取的措施是不断加大对企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而另一方面,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逐年大量增加。究其原因,还是统筹层次过低导致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相互调节。

2.地方保护主义体制对政府调剂手段的限制。

一是存在统而不筹的问题,省级统筹仅仅停留在市级基金统收统支、省级调剂的层面,事实上属于分散管理的状态。二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省级范围内难以统一。三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不统一。在实践过程中,政府的调剂手段往往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区域间的竞争意识强烈,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利。第二,地方政府官员多考虑政绩。第三,地方政府主导养老保险费率,形成恶性循环。

3.版块分割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全国统筹步履维艰。

目前我国对养老保险体制的设置,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在现实的养老保险体制运行中,养老保险管理及政策制定权力分散到了各地方政府,不断逐级细化,不断制定新政策,各省之间、各市之间、各县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大。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根本不可能要求各地实施统一的政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更加艰难。

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路径选择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中的权责。

可考虑将各地现有社会统筹基金,按照合理比例上缴中央,和中央财政出资共同构成全国统筹基金,这样可减少制度转换的摩擦。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应要求各省级政府利用所剩余的社会统筹资金,外加地方财政补贴,建立地方附加养老金,并需要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地方附加养老金制度化。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承担起弥补个人账户空账的责任。

2.改革收入差异影响下的养老金计发制度。

首先,全国统筹之后的养老金发放水平需要处于养老保障的适度水平。其次,考虑到现在我国省际收入差异长期存在,且省内差距远小于省际之间的差距,养老金发放的工资基数宜全国统一,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省际收入差异,使得实现全国统筹的阻力降到最低。第三,基础养老金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来计发。

3.改革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要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执行基金财务计划。经办机构在年末,应按人社部下达的主要指标计划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本年度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增减变动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按照法定程序得到审批后,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包括以现金收支为基础的财务收支预算与结余管理。

4.改革养老保险机构为垂直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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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并且大多数农民常年以务农为生,没有高学历、高技能,很难在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还要承担各种生活开销、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这对于本就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城市化进程离不开农民的贡献,但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给城市管理和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我国是以工农阶级为主体的国家,农民更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谐。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能够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是促进城乡发展的重要课题,是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该问题加以重视,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补偿模式单一,养老保险缴费困难

目前,政府部门对农民的失地问题均以货币作为补偿。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在短时期内农民可以看见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补偿资金很快就会用完,失地农民又会陷入生活的困境,不能产生持续性的保障作用,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久稳定和发展。失地农民由于学历、家庭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城市中立足很难。如今社会就业压力大,很多大学生都处于待业状态,失地农民就更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了,尤其是45岁以上的中年人就业更加困难,很多企业用人都有年龄要求,甚至是清洁工都要求在45岁以下,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极大的限制。他们没有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家庭生活的各项开支,所以在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条件下,缴纳养老保险更是无从谈起。

(二)征地补偿标准低

国家在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中指出,在征地过程中要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尽管相关条例中指明了失地农民的安置标准,但是这些标准是以农村生产方式作为参考所建立的,且这一标准跟城市居民的补偿标准之间存在巨大差别,有失公平性。而对于征地之后建筑的铁路、公路、飞机场以及房地产行业来说,其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而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却是微乎甚微。可以说,失地农民牺牲了自己的土地来推动城市化进程,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理应得到应有的补偿;而现实中,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与物价水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养老保险立法缺失

从大环境来看,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以及失地补偿问题,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国家养老保险立法的缺失使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存在严重的隐患。很多问题仅仅是依靠行政手段去解决,这样的工作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因此,必须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制定出符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

三、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优化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从单一性转向多样性

要积极创新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模式,不能仅仅依靠资金来弥补其损失的土地资源,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农民的生存问题。对于补偿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的发展空间以及土地资源的特点,采取多样性的补偿方式,让资金补偿与其他补偿方式共存。例如,在浙江的一些发达地区,政府的安置模式除了进行货币补偿,还有调整承包地的安置方式、留地安置方式、就业安置方式、社区股份经济合作方式安置以及“股田制”安置方式。多样性的安置模式不仅让农民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且能很好地保证农民的长远利益。既注重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又考虑了他们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一举两得。这种安置模式值得各个地区政府借鉴,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二)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

目前,各级政府以及征地单位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较低,所以,要适当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各地区的土地补偿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沿海地区的补偿相对较高,中西部相对较低,但是跟各地区之前的土地收益比较还是微乎甚微。可以适当调整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重点增加土地承包30年的预期收益、集体经济空洞化后农民福利减少损失赔偿、土地相邻权损害赔偿等补偿方式。

(三)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维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犯时,要给予法律援助,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出现非法强拆现象。农民是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和社会都要给予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妥善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对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让他们自食其力,当地政府要千方百计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承担起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工作,不能走形式主义,要真正教授他们相关的知识,帮助他们分析当前的就业形式,并积极举荐他们去相关岗位就业。一方面,当地政府可以和征地单位签署就业协议,协议规定征地单位如果征收某块地段必须要优先吸纳当地的失地农民就业;另一方面,当地政府还应该积极设立公益性岗位,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创造各种优惠措施,在小额贷款方面给予失地农民还款年限以及还款利息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精算个人养老保险费率

虽然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承担60%,个人承担40%,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失地农民仍然是很困难的事情。因此,各级政府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住房情况、学生上学情况以及医保情况等,制定出特殊的综合配套政策,精算个人养老保险率,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使他们不至于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而无力投保。

(六)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强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让失地农民能够深刻明白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不仅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又减轻了儿女的经济负担,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要一直坚持这项工作,将失地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宣传到各家各户,使观念深入人心,让他们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参加投保。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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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各级政府都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逐渐提升公民缴费的行政补贴,分别由省、市、县分级按比例承担,将政策的杠杆机制充分发挥起来。并且,依据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民生状况的改善需求,要确立补贴逐步增加的机制,提升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贯彻我国对此项保险的调整机制,各级行政财政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增长基础养老保险补贴,基层财政的配套补助要及时到位,构筑起城乡居民保险的调整机制。对于保险金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或持平于当地的物价涨幅,同时逐渐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额度要求。

二、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

针对大部分群众反映较多的保险金偏低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对群众做好耐心仔细的政策宣传,努力引导城乡居民,特别是中年以及年轻居民尽早参保缴费,同时坚持缴费,累积个人账户;另一方面,还应当意识到逐步提升养老待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尽快完善政策,推进此项保险机制的稳健发展。当前我国正在就养老金标准提升问题做积极探索,并依据国家的经济增长形势、物价波动、相关社保规定以及当地财政能力等状况,构建起基础养老金调整体系,逐渐提升基础养老待遇。各地可依据自身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升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就不同地区针对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出的关键问题,采取“适用为主、操作便捷”的基本准则,尽快推动保险信息系统的升级,将信息系统的支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及早发放城乡居民社保卡,相关配套设施需得到更进一步完善,可让居民更便利的持卡缴费、领取保险金以及查询所需信息。我们建议各市级经办单位要增设管理权限,把信息延展至条件允许的村级单位,将账户修改权限下放,允许参保人员保险转移至异地,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集中结算、失地农民保险、村干部养老金发放以及生存认证等要积极开发出新的系统软件。并且,为提升工作效率,要对升级服务器进行尽早扩容。

四、加强生存状况认证

增进同民政以及公安系统的信息交流,动态比对人口信息,对城乡居民的生存状况实施定期审核。经由协办人员汇报死亡状况、入户确认、张榜公告以及接收群众举报等途径,准确及时的掌握辖区居民身故信息,停止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养老金发放,以免基金损失。在省级行政机构确立丧葬补贴制度,并制定相关标准,以免不同地区差别过于悬殊,导致不必要的矛盾发生。享受补助时间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3:2:1比例承担或多领基础养老金若干月。

五、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目前,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是对城乡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的主要模式,接下来,应当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把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升至省级单位管理,同时把养老保险跟其他社会保险的险种统筹管理运营,充分彰显基金的规模效应。并且能够逐渐开拓投资品类,进行多模式的投资,尽早探索协议存款、特殊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国内外资本运营市场等各类投资途径的可行性,以此化解居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困难的窘境。第一、指导各地加快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的步伐,为下一步基金投资运营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化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第二、目前,应当先行试点,在从县、市、区级过渡到市、省级层次进行统筹。第三、强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并尽快将平台触角延伸到村(社区)一级,方便居民参保。第四、结合统筹层次的提高,建立由更高层级政府垂直管理的经办管理机构,先建立市级垂直管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机构。第五、在界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服务受托人法律和行政地位的同时,明确该机构为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并逐步向参照公务员管理方向过渡。第六、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处室和专门的经办管理机构。

六、推进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及早规划颁布城乡各类养老保险的迁移转接方案,搭建社保信息平台,让社保信息得以网络共享,最终实现养老保险的平稳转接。设计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遵照“顶层设计,基础参加”的原则,广泛征询社会群众意见。明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接续方案,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向职工养老保险时,要依照养老保险的参加日期,同意参保人员遵循灵活就业者的缴费要求补齐保费。当参保者需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向居民养老保险时,要参考职工参加保险的时间,将其个人保险缴费账户全额转移并入居民保险中。征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要依照被保险人个人意愿,并入城镇职工或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中,由政府出资补贴。

七、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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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政府和有关各方的职责,整合各方面资源

推进农业保险是一项造福千家万户的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和民生工程,必须整合各方面资源,各级政府必须有所为。要下决心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顶层设计”,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其农业保险调研、规划、险种和险率确定、年度预算、组织政策宣传、统计分析、理赔等工作职责。地方政府应根据各自的实际制订和颁布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细化落实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地方财政补贴筹集、使用和监管制度,为农业保险建立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财力保障,对市场形成稳定预期。应明确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以及开办费、营运费用和业务存量增量奖励政策,明确对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和保险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应逐级建立统一的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和巨灾保障、救济和灾害补偿机制,整合农业技术部门、农业病虫害监控防疫机构、气象部门、地质灾害监控机构等部门资源,给予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全面的技术支持,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和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

二、努力探索开发与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2013年6月4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保监会在通知中列举的新型产品包括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对新型产品,保监会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受报备。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农业产业结构和业态特征开发地方特色险种并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特别是开发菜篮子、果盘子、农家乐、渔家乐、牧家乐以及新兴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都市型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区等险种;针对农房、农机,开展农房、农机保险;针对林权,按照“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森林保险”组合模式开除保险;针对特色产品,开发茶叶保险、烟叶种植保险、桑蚕保险等。

三、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管理制度

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是一般财产保险经营风险的10倍。在世界其他国家,因为经营农业保险遭受系统性风险损失而破产的公司并不是个案。在目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缺乏顶层设计、统筹安排的情况下,要单独解决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问题恐怕很难,因此,《农业保险条例》第8条对于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笔者认为,兜底的规范办法,可以使用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探索和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二是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参与,尽快建立起政府和保险机构风险共担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三是建立专门机构科学管理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提升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至于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筹集,大抵可以来自以下3个方面:第一,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国家根据农业保险公司年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提高巨灾风险的偿付能力。第二,国家粮食风险基金。国家为防止国内粮食短缺,用来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储备的风险基金,可以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补贴巨灾风险基金。第三,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主要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把农业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设计发行巨灾债券,采取融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或者从世界银行获取支农“软贷款”。

四、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

结合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建议从以下四种模式考虑:一是规范利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从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数量分析,从2004年的“4+2”的结构—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4家专业性农险机构加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保险公司2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到2012年时增加到总共22家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中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是经营的主力。二是积极支持与规范互助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和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来经营农业保险,但由于其逐利动机,难免出现诸如风险高的业务不愿开展,赔付高的时候又可能惜赔,甚至还会出现套取国家补贴等行为,加之农业保险预期收益偏低、业务分散、运营成本高、道德风险大等特点,使农业保险的有效推广和普及受到制约。相对说来,互助保险组织则基本上无上述问题(套取国家补贴行为除外),因此,支持互助保险组织的发展非常必要。三是有条件的省市可成立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具有主题明确、责任明确、动力充足、人才专业等优点,应支持其发展。四是建议组建全国政策性农险的再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和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由中央财政出资组建,归农业部主管,在省市自治区设机构,形式可以分两种,即在那些地方财力比较充裕的地区,由它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市区公司,成为一级法人,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级统筹,统一使用和管理的体制;在那些地方财力不足,需要中央财政转移解决的,则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统由中央财政安排,统一使用和管理。

五、提高保险机构的服务水平

第一,坚持规范经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管理。保险机构要严格遵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并做到“五公开”,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针对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注意总结经验,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并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作贡献。第二,必须坚持诚信经营,以实际行动赢得农民的信任。要完善内控机制,杜绝农业保险中的误导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要简化理赔程序,做到方便及时理赔。

作者:韩泽县 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二)

一、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

运行呈现出明显波动态势自2006年以来,国际农产品市场进入高位波动阶段,不仅结束了过去30多年的低价时代,发生过多次上涨,上涨幅度相当大,而且波动剧烈,波动幅度也很大。2008年世界大米价格每吨曾上涨到近千美元,进入2009年后世界大米价格在一直在高位波动运行,每吨国际市场上大米价格波峰与波谷仍然可能相差几百美元。在中国,近些年来无论是买过菜的居民,还是卖过菜的农民,都经历过时而这种农产品价格暴涨,时而那种农产品价格暴跌。时而居民抱怨菜价太贵,有的甚至“吃不起”;时而农民抱怨菜价太贱,亏得不敢再生产。2012年国内市场上生姜价格曾出现过每斤不足1元,而2013年则涨到每斤10元多。农产品市场波动主要表现在农产品价格涨跌幅度、范围和发生频率等方面。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农产品市场波动明显,有时农产品价格低迷并严重滞销,有时农产品价格明显上涨而农民没有农产品可卖,这些都给农民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害,甚至冲击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国内外一直在努力探索缓解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的有效途径。遗憾的是,目前并没有公认的有效措施可以避免农产品价格过度波动。

二、农业保险与农产品市

场稳定性之间关系农业保险对农产品市场稳定性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而产生效应的。农业生产是市场供给的最主要来源。在不考虑进口的情况下,一个特定的市场供给最终都来源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主要是由供求两种力量构成。对于农产品市场来说,通常情况下需求具有相对稳定性,除非受到炒作等因素影响,消费者失去理智大肆抢购,不同人口总量和人均消费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市场需求的弹性相对较小。而由于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影响和受到生产经营者决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农产品供给则可能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波动明显。尽管我国统计上的多数农产品年度产量一般都是增长的,但是生活中的经历往往是:每当某个市场上某种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则该种农产品供给相对紧张,收购困难;每当某个市场上某种农产品价格下跌时则该种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销售困难。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产品供给波动带来了农产品市场波动,造成农产品价格上涨下跌,通过农产品价格涨跌调节实现平衡。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重发频发的国家。改革以来,我国每年农作物受灾面积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超过25%,多的年份甚至超过30%;每年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平均在50%左右,绝收面积占成灾面积的比重一般都会超过10%。自然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一般都超过千亿斤。在中国自然灾害中,对农作物生长不利影响比较严重的是干旱和洪涝灾害。改革以来,旱灾和洪涝灾害在中国农作物受灾面积中所占比重约80%。其中,旱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大约55%,旱灾是影响中国农作物生长的最大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极其明显,巨灾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当重大灾害发生时,轻则可能减产,重则绝收,减少了短期内农产品供给,可能引起农产品市场波动。当重大灾害发生给农业生产者造成经济损失后,如果农业生产者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而无法恢复农业生产时,或者农业生产者不再对恢复农业生产有积极性时,则农产品供给可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紧张,这势必影响到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波动。如果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农业保险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给予农业生产者合理的经济补偿,不但可以帮助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保险赔付款重建农业生产设施等恢复农业生产能力,而且可以提振农业生产者的信心和恢复农业生产能力积极性,尽快恢复农产品市场供给的稳定性。当然,农业保险并不能必然地具有稳定农产品市场的效应。如果农业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农业生产者面临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时,故意地等待农业保险体系赔付。农业损失越大,赔付越多规则的设计,可能带来农业生产者面对自然灾害而无所作为,这可能不但不会增强农产品市场稳定性,反而会加剧农产品市场波动。国内外都有农业保险在农产品供给方面产生不同效应的案例。据了解,美国2012年发生了严重干旱灾害,美国农场主不但不积极抗旱,反而有农场主希望干旱能够给农产品产量造成更大的损失,以便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由于美国健全的农业保险等政策构成的安全网可以给予农场主损失足够的赔偿,收获的农产品在市场上又可能卖到较高价钱,因而美国农场主可能在经济上并没有因为2012年7月份发生的干旱而遭受很大的损失,结果只是国际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了。美国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和完善的农业保险政策并没有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发挥效应。

三、运用农业保险手段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对策思路

综合来看,农业保险与农产品市场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具有两面性,既可能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稳定,也可能加剧农产品市场的波动。我国是一个农业资源稀缺的国家,农产品供给时而宽松,时而偏紧。立足国内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首要目标。农业保险必须要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发挥出积极效应。美国是农业保险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根据美国2008年农业法相关条款,美国每年花费约70亿美元用以支付农民三分之二的保险费用。据了解,新的美国农业法在大幅度调减农业补贴预测支出的同时,不但继续保留农作物保险,鼓励农民通过购买农作物保险弥补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而且拟将设立农产品价格险,一旦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时,参与农产品价格险的农民可以通过政策性保险获得补偿。美国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及其完善方向值得我国在设计农业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时借鉴。美国是农业资源禀赋优越的国家,人口相对较少,农产品供给过剩是长期的主要矛盾。美国农业保险在向农场主提供经济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我国是一个小农业生产者为主的国家,农产品稳定供给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救助救灾体系,这些国情都要求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要突出创新,形成自己特色,这才具有生命力。我国农业保险在给千家万户提供经济救助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未来担当为小农户提供经济救助的功能也可能难以提升。当自然灾害发生后,我国民政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在给小农户提供生计方面已经形成优势,未来不管农业保险以商业为主,还是以财政支持为主,不太可能削弱现有小农户救助体系来发展农业保险。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面对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运作成本高,收费难,赔付有限,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会积极参与发展保险。财政支持为主的农业保险,上级政府可能仍然会借助现有政府机构启动应急机制实施救助。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是有可能发挥作用的。探索缓解农产品市场波动难题,前提是对引起农产品市场波动的原因进行研究和判断,然后才能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否则,提出的对策建议可能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甚至可能加剧农产品市场波动。如果我们认为农产品市场波动主要是由于农产品供给波动引起的,那么稳定农产品市场就需要从稳定农产品供给着手。农业保险就是要通过稳定农业生产来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如何才能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的作用?这需要从顶层设计上选择和处理好各种关系,打破现有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让农业保险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促进农产品市场稳定。

首先,农业保险要确定合适的服务对象。既然农业保险无法替代现有救助体系解决小农户生计问题,未来农业保险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专业化大农户家庭农场或者农业龙头企业。随着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科技化、集约化、信息化的农业生产者将会成为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供给主体。规模越大,投入越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发生后,对于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带来的损失就会越大。民政为主导的救助体系难以发挥作用,迫切需要农业保险发挥作用。

其次,农业保险要处理好财政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我国农业保险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产品市场,促进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理应得到财政支持。如果没有财政支持,高收费高赔付不适合农业保险。保险金收费过高,新型农业生产者参与积极性就低;农业风险源多,风险损失大,高赔付可能经常让农业保险主体破产。农业保险发展不起来,各类风险发生后损害的农业生产能力就恢复困难,农产品市场可能会剧烈波动。农业保险就是要在恢复和保护农业生产能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支持农业保险需要效率和目标瞄准性,这就要求在微观上发挥保险公司作用,实现商业化运作,建立高层次上财政支持为主的农业再保险。

第三,发展农业保险要处理好借鉴与创新关系。直接照搬其他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可能在我国很难成功。面对自然灾害风险,需要进一步发展农业灾害险。农业灾害险的赔付不能完全根据单个农业生产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否则农业生产者面对自然灾害就会等待农业保险。农业灾害险要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者防灾抗灾减灾积极性。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波动剧烈,价格忽高忽低。农产品市场风险很大。为此,可跟踪并借鉴美国在创立农产品价格险的做法,在我国设立农产品价格险。我国已经有地方通过建立特定农产品价格险,在农产品价格过低时给予农民一定的农业生产成本补偿。未来国家还需要加大试点,力争早日在给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提供农产品市场价格险方面取得进展。

第四,发展农业保险要处理好与推进农业现代化政策措施关系。农产品市场波动剧烈,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市场与小生产不适应。农业生产盲目性大,农产品供给时多时少。我国基本建立了惠农强农富农政策体系。未来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必须促进农产品市场自身的发育,必须有助于促进大市场与小生产之间矛盾的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要确定优先领域,未来农业保险应优先在促进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并与农民建立稳定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

作者:李国祥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三)

一、余杭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问题

(1)理赔定损操作难一是责任划分确定难。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主要是农作物和牲畜产品,具有不对称性特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于投保的为活性标的,核损过程较为繁复。二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保险公司规定理赔、勘察、定损必须是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农业生产一旦受灾,往往多地同时出现灾情,而余杭区保险公司只有3名工作人员,保险公司承诺的24小时到位制很小时到位制很难兑现,这样就造成了定损难或者不能定损。三是保险公司在具体承保审核过程中,偏向从严理解执行保险条款,并且在报案受理、查勘定损时,有消极应对、效率不高、态度欠佳等现象,尤其是理赔、定损环节缺乏专业人才,极易引发镇村经办人员和农户的不满情绪。

(2)道德风险尤存投保后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尤其在水稻、毛竹、能繁母猪险种上表现较为突出。毛竹、水稻受大灾后,由于成灾面积大,勘查、定损很难及时,就会出现多报现象。

(3)参保积极性不高一是宣传发动不到位。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费率的特性;而保险公司比较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不够重视涉农保险的广大市场潜力,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了解不多,因此,造成投保面较小。二是农户参保意识不强。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一方面是保险条款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农户或投保人较难理解,定损理赔手续复杂;另一方面对农业灾害心存侥幸心理而不愿投保。从近几年投保情况看,农户愿意参保水稻、能繁母猪,而对蔬菜大棚、油菜积极性不高。

二、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要注重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的宣传,让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农业保险公司,制作印发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宣传单,打通到农户保险的最后一公里。三是组织人员深入农村(街道)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特别要注重宣传大灾之后农民受益的典型实例,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提高投保信心。

(2)完善保险机制一是制定简单明了的保险条款。督促人保公司推出“傻瓜化”保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关键条款信息,方便农民阅读和理解。同时,引入会商机制,由政府、人保公司、农民三方代表共同讨论确定保险条款重点内容,以方便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二是建立第三方定损机制。由农民代表和人保公司协商选定专家组建第三方定损机制,提供灾害查勘、定损等专业技术服务,形成高效、可信的评估体系,减少认定争议,科学合理地对受灾农民进行理赔,保护人保公司和农民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制定无赔款优待政策。农民连续2~3年不发生赔款的,续保时可考虑给予其一定比例的优惠或免缴保费。四是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依托农村基层载体,利用基层干部和农技人员熟悉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定损和灾害预防工作。(3)创新经营模式一是建立“以险养险”补充机制,制定鼓励措施,推动人保公司发展多种保险业务,探索将各地政府和部门的各类财产险,以及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农村财产保险与农业保险有机结合,增强人保公司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能力。二是目前普通实行“低保费、低保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削弱了保险对农民(尤其是企业、大户)的吸引力,适度推进保险内容应从“保成本”到“保产量保效益”转变,增加农户投保的收益率。三是每2~3年进行一次农业保险大灾演习活动,确保24小时报案受理制度、大灾定损理赔方案等及时到位。

(4)完善保险险种和条款一是扩大险种。及时了解农户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保障需求,把保险的功能与农户的投保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扩大保险品种范围,把优势产业如径山茶、水产、水果、花卉苗木、大棚蔬菜等种类及时申请省共保体,尽快纳入保险范畴;想方设法将特色产业如莲藕、苦竹等纳入到保险中来。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实际需求,自行探索开发保价格、保收入的新型农业保险种类。二是修改可操作性较差的保险条款。建议对蔬菜大棚、棚内作物、鸡、竹木等保险品种的条款和保险责任适时进行修改,简化定损理赔程序。三是取消绝对免赔率,消除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