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论文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论文

一、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意义

失地农民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并且大多数农民常年以务农为生,没有高学历、高技能,很难在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还要承担各种生活开销、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这对于本就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城市化进程离不开农民的贡献,但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给城市管理和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我国是以工农阶级为主体的国家,农民更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谐。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能够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是促进城乡发展的重要课题,是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该问题加以重视,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补偿模式单一,养老保险缴费困难

目前,政府部门对农民的失地问题均以货币作为补偿。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在短时期内农民可以看见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补偿资金很快就会用完,失地农民又会陷入生活的困境,不能产生持续性的保障作用,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久稳定和发展。失地农民由于学历、家庭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城市中立足很难。如今社会就业压力大,很多大学生都处于待业状态,失地农民就更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了,尤其是45岁以上的中年人就业更加困难,很多企业用人都有年龄要求,甚至是清洁工都要求在45岁以下,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极大的限制。他们没有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家庭生活的各项开支,所以在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条件下,缴纳养老保险更是无从谈起。

(二)征地补偿标准低

国家在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中指出,在征地过程中要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尽管相关条例中指明了失地农民的安置标准,但是这些标准是以农村生产方式作为参考所建立的,且这一标准跟城市居民的补偿标准之间存在巨大差别,有失公平性。而对于征地之后建筑的铁路、公路、飞机场以及房地产行业来说,其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而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却是微乎甚微。可以说,失地农民牺牲了自己的土地来推动城市化进程,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理应得到应有的补偿;而现实中,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与物价水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养老保险立法缺失

从大环境来看,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以及失地补偿问题,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国家养老保险立法的缺失使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存在严重的隐患。很多问题仅仅是依靠行政手段去解决,这样的工作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因此,必须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制定出符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

三、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优化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从单一性转向多样性

要积极创新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模式,不能仅仅依靠资金来弥补其损失的土地资源,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农民的生存问题。对于补偿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的发展空间以及土地资源的特点,采取多样性的补偿方式,让资金补偿与其他补偿方式共存。例如,在浙江的一些发达地区,政府的安置模式除了进行货币补偿,还有调整承包地的安置方式、留地安置方式、就业安置方式、社区股份经济合作方式安置以及“股田制”安置方式。多样性的安置模式不仅让农民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且能很好地保证农民的长远利益。既注重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又考虑了他们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一举两得。这种安置模式值得各个地区政府借鉴,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二)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

目前,各级政府以及征地单位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较低,所以,要适当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各地区的土地补偿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沿海地区的补偿相对较高,中西部相对较低,但是跟各地区之前的土地收益比较还是微乎甚微。可以适当调整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重点增加土地承包30年的预期收益、集体经济空洞化后农民福利减少损失赔偿、土地相邻权损害赔偿等补偿方式。

(三)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维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犯时,要给予法律援助,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出现非法强拆现象。农民是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和社会都要给予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妥善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对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让他们自食其力,当地政府要千方百计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承担起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工作,不能走形式主义,要真正教授他们相关的知识,帮助他们分析当前的就业形式,并积极举荐他们去相关岗位就业。一方面,当地政府可以和征地单位签署就业协议,协议规定征地单位如果征收某块地段必须要优先吸纳当地的失地农民就业;另一方面,当地政府还应该积极设立公益性岗位,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创造各种优惠措施,在小额贷款方面给予失地农民还款年限以及还款利息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精算个人养老保险费率

虽然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承担60%,个人承担40%,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失地农民仍然是很困难的事情。因此,各级政府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住房情况、学生上学情况以及医保情况等,制定出特殊的综合配套政策,精算个人养老保险率,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使他们不至于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而无力投保。

(六)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强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让失地农民能够深刻明白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不仅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又减轻了儿女的经济负担,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要一直坚持这项工作,将失地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宣传到各家各户,使观念深入人心,让他们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参加投保。

四、结语

虽然城市化进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加以重视,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失地农民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作者:麻乐平 单位: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