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思想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思想

 

当人类不再用宗教的眼光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时,科学技术成为取代宗教解释人与自然关系的合法性武器。然而在解释人与自然关系的具体问题上发挥重大作用的科学技术,当用于解释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根本关系时效果却截然相反,使现代伦理观面临危机。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以法兰克福学派思想家提出的“人对人的征服是人对自然征服的惯性发展”为思想基础,以深入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核心内容,以重建人的自为责任为基本原则,试图为解决生态危机问题作出尝试。   一   生态危机问题本质上是自然与人的关系问题。自然与人的关系问题始终和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处于相互缠绕之中。在现代社会,人类对自然的依赖史无前例,对自然的疏远却愈加明显。这种矛盾加深了自然界与人类关系的神秘,也造成了对这种关系合理认识的阻碍。关涉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危机问题已超出对自然环境的简单探讨,提升为对人与人关系的现实性探讨,提升为对人类自身行为与自为责任的探讨。   在现代社会中,生态伦理面临着一种自私和狭隘的人性合理性的挑战,如果说“人类中心主义”的论调具有从人类自身利益出发的偏颇性———以人为中心、以人的选择为合理的道德行为归宿的目标,这一方式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即人对于价值体系构建的主动性作用,“弱”人类中心主义获得了一部分人的认同。但事实上,价值观的转变是生态伦理异化的表象,透过表象真正震撼人心的是人类不加反思地将一己之愿强加于自然,造成了生态伦理的功利化、人为化,也正是因此人才在与自然的不断斗争中,品尝恶果,饱受自然的“谴责”。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者菲利普•克莱顿教授曾提出一个比喻:现代主义的科学就像是一个村庄的首领,他旨在获得对所有附近的其他村庄的控制,并把它们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很快,他成为皇帝统治整个国家,并开始攻击周边的国家。这个贪婪的统治者不允许别人拥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语言或宗教仪式。他要求所有的人向他跪拜,并放弃自己的习惯而采用他的语言。现代主义通过科学的方式使科学的拥有者———人成为宇宙的中心,统治和核心的位置给人带来的不仅是生活的富足,更为重要的是它为人类带来一种新的殖民的生活方式:这一“殖民”体系最初是以人对自然的征服为开端的———自然作为客体和对象被科学所认识、掌握、利用、改造,人面对自然成为主人,洋洋自得;很快这一逻辑延伸到人类社会,一部分人特别是掌握科学技术、处于利益集团核心的人成为评判一切的标准和尺度,包括人类社会的道德的善恶、利益的获取、进步的尺度,这就是被一部分西方学者视为一切不平等关系———性别关系、种族关系、阶级关系的起源。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内在关联让我们看到自然与人类社会之间的潜在的一致性,自然的状况预示着人类的未来,生态问题和生态危机就不仅仅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更关涉人类自身的利益选择。“人类中心主义”抹杀了生态伦理奉行的自然与人内在统一的维度,只有把人之外的自然界纳入到道德关怀之中,对于自然界也像对人一样承担起道德责任,人类才有可能摆脱生态危机,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只有建立真正尊重生命的生态伦理观才是自然与人类共同的福祉。   生态伦理需要跨越人类为自身划定的藩篱,运用建设性后现代的理念启迪生态伦理的真实内涵,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后现代主义建设。“从哲学上看,每一次这样的扩展都是人类的一次道德理性的觉醒,而事实是每当这样的扩展发生时,我们的道德关怀就会把一部分道德的非享有者作为道德的对象纳入到关怀的范围之内。”[1]大卫•雷•格里芬曾直白地表示“后现代思想是彻底的生态学的”[2]。而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核心理念,就是要将“生态”带入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思考当中,就是要将生态伦理的理念转化为一种现代社会的行为原则,一种合理化的思维方式。建设性后现代主义推崇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理念。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将人们的视阈瞄准人类世界的本真面目,在正视现代社会种种危机的同时,不断寻找人与自然关系的真实维度,不断地在肯定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上倡导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福祉”,不断在与破坏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划清界限的同时,寻找尊重人与自然双向关系的新路径和新方法。   二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核心是强调人类的自为与责任,将自为与责任连同起来,预示着自律与他律自觉融合的可能,是在人类伦理道德中预设一个可供反思的概念,时时警示人类要注重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建构。   在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意义上,自为代表着生态自觉、伦理自觉。作为非社会教化的结果,这种自觉不应掺杂任何社会化的功利因素,自觉只因在人类自身中觉解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致性,只因将人类社会的发展视为符合生态发展的大发展。借用“自为”的表达,欲说明伦理的应然状态,欲表达对伦理生态化的追求。自为的表述缘起于萨特对于人性的论调:“自为不是自在并且不可能成为自在,它是对于自在的关系;它甚至是与自在的唯一可能的关系,被自在团团包围,它逃离自在只是因为它是乌有,并且乌有使它与自在相分离。自为是所有否定性和所有关系性的基础,它就是关系。”[3]自为正说明了一种状态,即人与自然共存的状态。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观表明,正是因为人具有自为的维度,人与自然的和谐才不仅是可理解的,更加是不证自明的。只有在这种自为的主体自我中,生态伦理才能自觉包含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公度,生态伦理才是现代性问题的真实内容,自为才能在生态伦理的表达中引起重视。麦金太尔曾隐喻自为的重要性,“在现代之前的许多传统社会中,人们通过各种不同社会群体的成员身份来辨认自己和他人”[4]。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丧失了自我的社会身份和行为的目的,也丧失了作为人的自为特征。社会机械地定制了各种标准,人类为了符合这些标准选择了放弃自为的能力,这是德性的真正失落。尤其是当社会触及自然的“利益”之时,伦理更加需要重拾人性的力量,用自为的内在精神充实生态伦理的现代化进程。伦理的目的是“善”,而生态伦理的“善”正是人类的自为本性的现实彰显,只有当自为成为搭架在人性与自然界之间的桥梁之时,生态伦理才具有了后现代主义的建设性内涵,生态伦理才能成为人类与自然的共同福祉的建设力量。#p#分页标题#e#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观也强调“责任”,即对于未来发展负责任的态度。“责任”代表着人类自觉地意识到自己就是自然的创造者并且明确自我实现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自身价值的体现通过自然的状态得以澄明。因此,人类在责任中不仅看到了自身的潜能,同时自然也被真正提升了,因为面对责任也就是面对人类真实的存在状态,人类无法故意毁坏自我也就无法将人类自私的福利凌驾于自然之上。归根到底,为着人类的真正自由,自然与人需要共同发展,需要平等的空间。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生态伦理观体现了对人类责任的诉求,他们认为一切能够具有某种普遍性的伦理原则都涉及义务与责任:前者代表了自觉选择某种伦理准则行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后者体现了行动者必须为自己遵行伦理准则行动的结果负责的态度。责任和义务的主体不可能是个体的,它必定是群体性的、整体性的行为。因此,在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生态伦理观的视野下,责任表达了人类主体向自然世界作出的承诺,表达了人类在自为的觉醒之后的行动态度。责任还使人类的眼光放置高远,因为无论责任承担着多少后果性的重担,它都表达了对未来的期盼,因为责任自身体现的就是一种现实与过去、现实与未来的关系维度。   我们把自为责任概括为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生态伦理观的核心,凸显了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捆绑在人的自我实现之中,将自然的发展设定在人的选择之下的基本立场。这恰如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者所说:“迈向一个后现代世界而不是试图回归到前现代的生活方式以逃避现代性带来的恐惧的观念,意味着要吸收现代性的优点并克服它的缺点。这些优点中包括共有、自由和平等的理想。”[2](34)在自然与人的关系中,生态面向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维度才能更好地前行。   三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观不仅体现在理论方面倡导人类在世界的家园感,对待自然界的亲情感,人类的自身价值应被看作包含亲情的关系性、整体性体现,更在实践生活当中强调以一种全新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现代生活,以合理的、全面的尺度为思考前提,实现生态伦理内在旨趣的现实化。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倡导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负责任的生活态度。生态伦理不仅在自在的维度凸显了自然与人的内在统一,更在人的实践生活层面强调人的自为性所建构的人与自然的真实关系。在原有的生活当中,人与自然体现为这样一种关联:“当自然不合人的想法时,人就整理自然。当人缺乏事物时,人就生产出新事物。当事物干扰人时,人就改造事物。当事物把人从他的意图那里引开时,人就调节事物。当人为了出售和获利而吹嘘事物时,人就展示事物。”[5]而在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生态伦理观所倡导的自为责任的原则之下,人们发现人在面向生活世界的同时就是在向世界负责,向自我负责,当人们习惯用理性去思考世界时,要记得自然时刻与人类同在,真正的理性思考必然包括对自然与人之关系的密切关注。人的在场也是自然的在场,总的来说就是生态的在场、生态伦理的在场。因此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某种神圣的责任和使命。“在世界各处,我们看到了一种新的生态文明的曙光。人们反对一心一意地追求个体利益,无论这一个体是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国家,或一种宗教。一个可持续的世界必须基于将共同幸福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那种使命。”[6]这种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人们自觉认识到人类与自然还将历经无尽的沧桑,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我们挥之不掉的情结,从而自觉负担起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责任。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倡导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发挥人的自为作用。一方面,人诗意地栖居在世界之中,人必须要看到人的存在只有是自然的存在才是自为的存在,自为的存在又在审美的维度上观照着自然而然的存在。另一方面,人作为自为的存在必须要发挥在自身自为的作用和功能。马克思曾经用“真正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真正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的观点表达人与自然未来发展的理想前景,但对于这一前景的展望和实现还有待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者曾经这样表达他们对于人的自为性发挥的态度:“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自然之物都是一个有机整体,世界万物都有其自身的经验、价值和目的存在,自然不是人们统治、占有、掠夺的对象,而是有待人去照料的花园。”[7]这一理解说明,人在自身与自然的关系当中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自然是人类的“花园”,人类应该照料自然,“照顾”不同于“征服”那种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占有,也不同于“改造”那样一方对另一方的合自身目的性的改变,而是强调以人类的某种行为满足自然的需求,使自然感觉舒服畅快。通过人类的行为自觉地“呵护”自然,自然之“花”才能为人类绽放。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倡导在现实生活中、在自然和自为统一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双向的自由。如果说自为责任的理念和方式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键,那么以自为责任为基础的生态伦理观的目的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双向自由。自由是人类最高的形而上精神追求之一,以往对自由的理解总是与必然相对,“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自然,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才能实现自由。事实上,人的自由就是自由的责任,自由既表明了作为人的主人身份同时又将人的责任推向了现实。人类对自身的生存环境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责任不具有沉重的色彩,它是人之自由本性自由选择的结果,蕴含了人性的光辉,人的责任在于自觉地意识到自己就是自然的创造者并且明确自我实现就是实现自然与人的内在统一,自身价值的体现通过自然的状态得以澄明。因此,人类在自为的责任中不仅看到了自身的潜能,同时自然也被真正提升了,因为面对责任也就是面对人类真实的存在状态,人类无法故意毁坏自我也就无法将人类自私的福利凌驾于自然之上。归根到底,为着人类的真正自由,自然与人需要共同发展,需要平等的空间。当自由不再是一种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捏造的手段时,自然的自由、人的自由才得以回归到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等号含义之中。当今生态伦理应看到自由的方向、责任的力量,生态才能在满布荆棘的道路上看到光明,才能使人类在自我的意义上、在自觉的维度上享用生态伦理为自然、为人类创造的福祉、布下的善果。#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