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涉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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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涉法思考

 

1财务报告披露存在的问题   1.1财务报告披露不真实   财务报告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故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使得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真实;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当前,这些情况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近年比较典型的案例层出不穷,如2005年1月5日上市公司丰乐种业公告称,因连续6年造假,虚增利润高达1.58亿元被证监会查处。   1.2财务报告披露不充分   财务报告披露不充分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对称,具体内容不充分。会计信息不对称是投资活动的参与人与投资市场提供的会计信息拥有程度不对等;具体内容不充分是对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1.3财务报告披露不及时   在股票市场上,如果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则会给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好的时机。   1.4财务报告披露不规范   财务报告不规范主要体现为披露违规、随意,缺乏严肃性,对一些重要数据不予披露,有些财务报告内容过于简略,无法使投资者获取足够的信息而做出正确决策。   2虚假财务报告披露的原因   导致财务报告披露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2.1巨大的利益诱惑,利益驱动   2.1.1上市公司获利   从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来看,若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显著下滑,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他们会抛弃原来的投资对象,而选择新的有实力的投资方向,进而导致上市公司缺少资金筹集来源,资金周转困难,使企业经营难以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经营管理层必然会致力于提高公司业绩。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极其特殊,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占了极大比重。许多国有上市公司是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下,抱着帮助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筹集资金等目的,通过“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粉饰重组会计报表而获得上市资格的,先天的缺陷导致许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较低,财务实力较差。如郑州百文、ST黎明等通过虚假包装,挂牌上市。公司上市后,有些经营亏损的企业,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披露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   2.1.2注册会计师获利   注册会计师要增加收入,可通过增加业务总量,还可以增加单项业务的收费。而在企业利益的驱动下,高水平高质量的业务服务和不公正的业务同样可以获得巨大利益,并且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力度不大,公正业务作弊被发现的可能性比较小的外部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认为业务作弊不可避免,作弊的收益远比个人当年工资水平甚至多年的工资收入的累计要高,也远比作弊被发现后的罚款要高,这样就使作假的收益有很大诱惑。   2.2违规成本低廉   违规成本低廉表现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业务繁多,被揭露的可能性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致使造假信息更有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数量多,财务报告各种信息繁多,被揭露的可能性不大。   2.3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有关的法律问题   2.3.1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政出多门,各种法律法规说法有些不一致,甚至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出多门导致财务报告披露不规范。我国制度制定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机构有:全国人大、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五大部门。政出多门导致各种机构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说法表述不一的现象,权责不分从而导致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不够。由于各部门职责不明,缺乏协调和沟通,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给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2.3.2法律责任不清晰   法律责任体系在《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上市公司的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还有争议,各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的规范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分担标准的模糊都阻碍了公正执法的进行。责任体系的处罚力度存在差异,对于同一责任主体的处罚,《刑法》规定可以单处或并处2-20万元的罚金,《公司法》规定可以处1-10万元的罚款,《证券法》的规定是3-30万元的罚款,数额不一,各法的不协调为执法部门的判案增加了难度。   行政执法方面,主要针对范围较小,损失较少,影响较轻,违法程度轻微的财务报告,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仅给予批评教育、检查等。   刑事责任方面,主要惩罚严重违法者。而在我国,只有少数严重案件适用刑法外,大多数案件则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而且对公司的处罚比有关管理层大得多,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的虚假财务报告披露的刑事责任最高才判3年有期徒刑,而美国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则处以20年的监禁。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刑事责任有点轻;同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无法体现虚假财务报告的严重危害性。   民事责任方面,仅允许有条件的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但实际上大多数股民由于不具备条件向诉讼主体采用共同诉讼方式但不能采用集体诉讼方式等条件,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些条件给原告增加了许多绳索,不能使原告的利益得到保障。  #p#分页标题#e# 2.3.3法律责任分担不明确   虚假财务报告责任主体的内容是上市公司所要披露的最重要的信息,其质量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就整个财务报告产生的过程来说,经历如下过程:公司的会计人员加工财务报告———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负责全面制定财务报告———监事会监督财务报告的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的报出———媒体传播财务报告———投资者,债权人。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虚假财务报告责任主体的内容。但是在《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会计工作人员应对虚假财务报告向股东负无过错责任,对于法人而言,本身不能作为,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理直接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应负无过错责任;董事决定会计政策的选择,并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报给股东大会,董事应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监事负责对财务报告的监督,因为他们不可能对财务报告的每个环节都参与,也不可能发现所有造假之处,因此只对存在的重大错报负责。如果监事能够证明虚假财务报告并没有故意过失的主要义务,就可以免去责任;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则负有连带责任。   3解决对策   3.1完善监管体系   会计信息监管中存在的诸多误区是虚假财务报告得以存在的现实基础,因此构建完善的监管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3.1.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约束制度,增强监控者对公司管理层的了解,提高信息收集的能力、评判能力,增强监控手段。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主要问题是“一股独大”,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从而很容易操纵董事会、经理层进行舞弊。只有建立一套成熟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合理保证最终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才能使中小投资者利用真实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最大限度地免受大股东、经理层的利益侵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完善监管体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立执行委员会等,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使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活动实施严格控制,规范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引入事前和事中审计机制。   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对于严格执行公司制度的,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则给予经济处罚或调离其职务。   3.1.2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业务增加,审计方法由详细审计转换为抽样审计,使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的评估不可能面面俱到。由此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虚假财务报告提供支持,制定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工作规则及惩处办法,同时建立对监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注册会计师应适应社会公众的要求,扩大业务范围,发现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及时发表合理审计意见,顺应社会公众的需求,维护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   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披露监督体系,将审计制度建立在完全独立的民间审计基础上,实现审计制度的公正性。   3.2完善法律体系立法方面,与财务报告有关的法律有《会计法》、《公司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法律和条例,基本形成了财务报告的规范体系。进一步制定出系统、科学、合理的财务报告规范体系,减少公司选择的余地。在立法中立足本国实际,正视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的缺陷,借鉴国外可利用的经验。   建立起严厉的处罚规定,包括刑事处罚,增加造假者的负担,使造假者在经济方面不能得到想得的不义之财,从而阻止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   执法方面,有的单位或个人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在处理处罚方面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针对造假违规成本低,对那些敢于造假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现有法规的修订,尽快确立和完善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防范多数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