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定价风险浅析及应对措施

保险定价风险浅析及应对措施

作者:胡衍强 沈柯 袁胜军 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武警武汉指挥学院

保险产品的价格体现为保险公司为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定价风险指的是保险费率(纯费率)没能与客观上存在的保险标的风险匹配,从而使实际损失高于预期损失,造成保险人保费收入不足于补偿其赔付需要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应当存在一种“赔偿给付与交纳对等原则”,也即是Scot指出的“公平保费(fairpremium)”问题[1]。保险定价是保险业务的开端,也是保险业务中最重要的一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产品的运作过程也越来越复杂,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多,任何一项因素的预估失误,都会造成一定的定价风险。

一、保险定价的内涵

与一般商品的定价相比,保险定价要困难得多。困难产生于两个原因: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保险费率一旦厘定,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是不能调整的。此外,保险标的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演变受到多方面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两方面原因合在一起,保险定价面临着一个非常尴尬的处境:保险定价要为一个不断变化的定价对象确定相对固定的价格。Scott认为“公平保费”由期望索赔成本、投资收益、管理成本、公平利润附加组成,Scott的“公平保费”理论为保险定价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由于公平利润附加代表了行业特征,就具体的保险产品而言,其保险费的组成部分可用公式表示如下:P=E+A+R(1)P为保险费;E是一定保险合同条款下的预期赔款,经常将其写为E{x},其中E为期望值算式,x为随机事件;A是保险人的管理费用;R是权益资产收益。在公式(1)中,管理费用变动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少,保险人对其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而权益资产收益是保险人内在利润动机的体现,但在保险赔付和市场竞争硬约束下,权益资产收益是一个结果,保险人并不能直接控制它;唯有保险标的风险决定的潜在赔付需要是保险人难以控制、但又必须控制的。因此,保险定价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保险标的风险定价,即纯费率的厘定。

费率厘定中着重考虑的应是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状况,并以均衡原理为基础(即收取的保险费应足以支付保险期内的赔款支付)来确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各国学者深入的研究了风险定价的模型,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愈益精确,对规避定价风险起着十分重要作用。Neumann和Morgebstern提出期望损失理论,并将这一理论发展到完美的地步。[2]Botch是在1961年将效益理论引入到保险经济领域的。Yaari提出对偶理论。[3]Wang提出了风险调整理论。同时Spellmam等根据微观经济理论发展了一个定价模型。[4]他们在建立定价模型时综合考虑了投资收入和需求弹性的影响,并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定价目标,确定最优的定价策略。McCade等进一步分析了价格管制对于保险企业利润的影响。[5]Cummins等发展了一个两期的定价模型。[6]随着金融衍生商品在金融市场不断涌现,融投资与保险为一体的新的保险商品也应运而生。Bacinello等以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讨论一次支付保费和分期等额支付保费的投资联结生死两全保单的价格确定。[7]Milevsky等比较各种人寿保险定价的研究。[8]阙紫康的则很好地阐述了信息的不对称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为合理定价提出了不少建议。[9]以上的研究和精确的保险定价模型大大地丰富了保险定价的内容,使保险产品的价格也越来越趋于合理、公平,逼近理想、完全竞争模式下的“公平保费”。但不论费率厘定模型和方法在细节上有多么大的差别,几乎都可以将其归入以下三种基本模式:1.P{x}=E{x}+C,C为一常数2.P{x}=aE{x},a>13.P{x}=aE{x}+βvarx,varx为随机变量X的方差在上述三种模式中,市场费率(P{x})都是以保险标的损失期望值E{x}为基础算出的,这直观地体现出了保险标的风险定价在保险产品定价中的核心地位。尽管保险定价的发展使定价更为精确,风险因素考虑得更充分,但由于对保险标的信息不完备的本质特征,使得保险定价风险仍然成为研究的难点,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保险定价的主要风险

(一)纯保费的偏差风险由于保险产品定价时无实际成本信息作为依据,仅仅依靠估计成本来定价,实际上是统计推论的一种应用。估计成本是以经验值为依据,希望所估计的成本与将来所发生的实际成本相吻合,而估计成本与实际成本两者间可能出现不利的偏差,这是保险定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导致偏差出现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1.个体风险的不可测定性。由于不同的个体风险具有不同的损失分布,绝大多数个体的损失经验数据是十分有限的,因而难以提供估计其损失分布的足够信息。而对于一个风险的集合,当该集合足够大时,其损失分布的均值及方差是可估计的。如果从风险集合A中随机抽取个体风险r,则称r为随机个体风险,随机个体风险的期望损失可以看作是一种随机变量,它有自己的分布函数,这一分布函数的均值和方差分别为:E{E[X/r]/r∈A}=E[X/A]和Var{E[X/r]/r∈A}实际上,在个体风险与风险集合之间,还存在着风险子集,即对风险集合按照个体风险的不同特性所进行的一种分解。属于同一风险子集的个体风险有更加接近的损失分布,根据风险子集的损失经验计算的保费能增加投保人在保费支付上的公平性。但是,对风险集合的分解过程要受到大数定律的制约。当风险集合被分解成越来越小的风险子集时,根据子集的损失经验估计其期望赔付额,估计结果会越来越不稳定。

2.巨灾风险问题。巨灾风险是指发生周期较长、发生频率较低,但一旦发生将会出现巨额损失。根据传统保险理论,满足理想条件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用该标准衡量巨灾风险,它们起码在以下方面是不符合“可保条件”的:巨灾风险往往伴随着责任积累,大量保险标的将因同一风险同时受损,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巨灾风险意味着极高的保费成本,如果保险人根据损失可能合理收取保费的话,投保人将会难以承受;有些巨灾风险不符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要求。尽管按照保险理论,大部分巨灾风险不具可保性,但是社会的需要、竞争的压力以及承保技术的进步,使现实中保险人承保着大量的巨灾风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定价风险。因为,在风险集合中,少数巨灾风险可能会完全左右风险集合的损失分布。如果用偏度系数反映损失分布关于均值不对称的程度,其大小受到巨灾风险的影响。随机变量X的偏度系数被定义为:γ=33μσ其中,3μ=[]3EX?E(X)是X的三阶中心距,σ为X的标准差。对于对称分布,偏度系数为0;对于右偏分布,偏度系数大于0;对于左偏分布,偏度系数小于0。巨灾风险使得损失分布有着较长较厚的右尾,从而导致偏度系数较大。#p#分页标题#e#

3.统计数据的影响。损失分布极少遵循一个简单原则,只有选择合适的理论模型去拟合实际损失。在损失分布模型的拟合中,保险人最关心的是分布的右尾(即高额赔款损失),但右尾的数据往往又是最少的,因此,拟合的结果在左尾(小额损失)可能会有较高的可信度,但在右尾的效果就未必如此。而且,在实际观察数据中增加或减少一项高额损失对分布模型的参数估计将产生十分显著的影响,甚至会导致对损失分布的右尾做出错误的判断。

4.寿险中预定利率的影响。在传统寿险和年金保单的定价中,预估未来利率是最重要的一环。由于投资回报通常以复利计算,实得利率与预估利率之间很小的一点差别,经过一、二十年的利滚利之后就会产生巨额差别。通常保期越长,保费越高,付费期越短,则利率的风险影响越大。利率会随着以下的一个或几个因素变化:时间、资产类别、资产质量、信用风险等。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使经济环境变化很大,利率波动频繁。90年代中期,我国寿险公司销售了大量较高预定利率保单。后来,在央行一系列大幅调低存贷款利率的举措下,寿险公司高预定利率保险业务因利差倒挂己形成并正在形成巨额的利差损,成为困扰我国寿险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二)竞争导致的不充分定价保险业竞争的结果是保险的范围越来越广,承保责任不断扩大,而保险费率趋于下降,保险公司从保险费收入中所得盈利甚少,有些险种甚至亏损,承保经营入不敷出,需依靠保险投资业务所得的盈利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以维持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竞争的存在使保险产品的定价风险较多的表现为定价不充分,导致保险人的负债相对较高。

(三)互助性保费中的不公平性保险公司按照风险集合A的期望损失E[X/A]收取保险费,那么从总体上看保费水平是合理的,但对个体风险而言,平均主义的保费制度可能隐含着相当的不公平。个体风险应该缴纳的合理保费为E[X/r],因此当其缴纳平均保费E[X/A]时,他事实上缴纳了互助保费E[X/A]-E[X/r],互助性保费可正可负。若互助性保费大于零,则意味着该个体风险缴纳了高于其实际风险水平的保费;若互助性保费小于零,则说明个体风险在保费上得到了其他投保人的补贴;当个体风险的互助性保费为零时,则按照风险集合A的期望损失E[X/A]收取保费对这一个体风险而言是公平的。互助性保费的大小反映了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补贴的程度,它在稳定保险市场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互助性保费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公平性也隐含着定价风险。

三、保险定价的风险对策

(一)模型的选择与信息充分保险定价的模型选择是回避定价风险的重要手段,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各种新的风险度量模型不断出现,为控制和降低定价风险提供了很好的选择。例如利率波动对寿险业务危害极大,同时利率的波动又不可避免,因此就要依靠全面认真严格的科学分析,建立合理的利率模型,科学预定利率假设。对于保险的标的来说,信息的获取只能是相对充分,不可能得到全部信息。由于各种定价模型都是建立在不同程度的信息支持下才能有效运用,因此要做好风险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在规避保险定价的偏差风险中,在定价前做好充分的信息收集,利用信息技术和各种数据处理工具,做好保险标的的风险定价。

(二)产品创新及控险产品设计保险产品创新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出新险种和利用新型的风险管理技术对原有的险种进行改造或合成出新型的保险产品。如改造传统的预定利率固定型的寿险,创造出融保险性与投资性于一体的可变利率的寿险品种,分红保险、指数保险、变额保险、万能寿险等都是这种创新思路的结果。此外,还可将其他金融交易方式嵌入传统的保险产品中,推进风险证券化。在两种险种创新中,第二种创新对于降低保险定价风险尤为重要。同时,可以通过设计一些控险产品,将定价风险带来的损失对冲,达到消除风险的目的。保险公司要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充分的估计,构造一些风险能够互相抵消或减少的产品,并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时刻审查已实现的成本,并以此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利率敏感型产品)。

(三)风险准备金法定的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必须预留的资金以担负未来给付或其他负债。公司自定的风险准备金则是用于担负未来因为给付可能超过预期而必须的付出。风险越高,风险准备金越高。新的产品设计,新的风险,新的销售地区,新的受保群体,都要提高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保费为单位设定,可以用于防备费用支出的增加或者与预期的不符。风险准备金的设定也可以法定准备金或者保单价值为单位,此种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保护资产利润的不稳定。

(四)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应对巨灾保险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保险产品定价的特点决定了其定价风险的客观存在,尤其是巨灾、巨额风险损失常使保险定价与实际损失有较大偏离,是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行再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所在承保业务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再保险公司可以集合多家保险公司的同类风险保单减轻风险集中的风险,可以承担保险公司资金投资的风险,费用支出提高的风险,退保率与预估不和的风险,销售金额与保费分类的预估不和的风险。同时,再保险可以在相关知识、核保手续的改进、经验数据的积累、建立新产品初期的资本支援、收入税的减税安排和某些风险的完全转移方面对风险控制提供帮助。

(五)风险分散与风险对冲保险公司自身分散风险的方法就是增加同类风险保单的保单数目或增加各种不同险种的种类,或通过再保险安排实现;注意保单承保地区的分散,投保人所属行业的分散;注意销售渠道的分散和保险公司本身资产投资的分散。风险对冲是利用产品对风险反应特性的不同,通过产品合理组合抵消或减低所承受的风险。此外,发行巨灾风险债券也是转移、降低与减少保险产品定价风险可兹利用的手段。

(六)有效监管为了规范保险行业的定价,减少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及定价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必须的,有效监管是控制定价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保监会应为保险公司创造良好,规范的内外部运营环境。对不充分定价、互助性保费等等定价风险问题给予关注,并结合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竞争激烈的实际情况,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大胆改革保险定价机制,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效地降低保险定价风险。#p#分页标题#e#

四、结论

由于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正面防范保险定价风险难度很大。因而需要保险公司在保险定价中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供求规律以及需求价格弹性;考虑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选择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定价策略和模型,通过保险投资来间接防范保险定价风险。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保险定价风险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