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权利设置研究

经济法主体权利设置研究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对经济法中主体权利设置的指导

近几年,在国家的不断探索与创新的过程中,相继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经济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在我国各行各业齐头并进的大好趋势下,国家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引起了各方人士的极大关注。在这一决策中,可以从中吸取三点主要的意见。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要想进一步促进国家的发展,提高建设的整体水平,就要建立起完善的治理体系,促进执行力度的提升。这二者具有紧密的联系,治理体系的落实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度,经济法也应该加入到治理体系中,因为我国正在走一条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较大的跳跃,经济作为我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不能跟上发展的速度,那么就会存在严重的滞后现象,不利于社会的现代化建设。因此,将经济法纳入到治理体系之中具有显著的效果。说到国民经济治理,就不得不提到几个词汇,例如干预、协调等,很多人会产生一些迷惑,这些词与国民经济治理存在何种关系呢?从这几个管理上的词汇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经济进行治理的过程中,权利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通过对经济的治理,使得市场经济变得更加人性化,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也出现了转移,对主体权利的设置具有积极的指导性作用。其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将原有的经济体制进行变革,因为传统的经济体制不能满足国际化市场发展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政府不仅仅是权利的主导者,更应该是辅助者,与市场经济站在同一起跑线向上,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政府的作用。将原有的基础性作用逐渐转变为决定性作用是当前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内容的改变有助于我国经济走向世界,向更高的水平发展。争取处理政府与经济的关系成为当前改革的热门话题,经济法中进一步阐释了经济与市场究竟具有何种联系,有助于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方案,采用更加合理的手段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而,经济法中对于主体的设置不应该仅仅局限在主体的构成上,应该从长远的眼观考虑对权利主体的设置。第三,人们应该在经济法的改革过程中弄清权利与权力究竟具有何种关系,并且这两个概念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何种影响。通过国家的相关政策我们认识到,任何一个公民都能够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行使权利或权力,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力是对公而言的,而权利是对私而言的,两者虽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都是需要行使的,弄清这方面的关系,有助于在经济发展中产生更为积极的意义。

二、法律的社会化运动对经济法中主体权利形成的影响

1.考量经济法中的主体权利的社会背景。

要想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了解,最主要的就是寻求一个合适的切入点,既应该体现出经济的特点,又应该融入法的角度,因此,针对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设置,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的不同的特点,因为各个时期社会发展的走向是不同的,当时的经济特点也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如果按照统一的标准设置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那么必然是不公正的。在探讨经济法权利主体这一问题时,首先应该设置一个特定的社会背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讨论,就显得容易得多。我们可以将这一现象称之为发的社会化运动。在各界学者积极的研究下,通常可以认定经济法既受到社会法的影响而具有社会法的一些基本特征,同时也隐含着社会公共性所具有的法律风格。

2.对传统公法、私法非此即彼框框的突破。

如果承认经济法基于法的社会化运动而出现这样一种现实,那么,经济法中的主体的权利,就不应局限于传统的“要么属于公法、要么属于私法”那样非此即彼的框框。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公法上的权利(公权力),如税务机关的征税权;私法上的权利(私权利),如存款人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权利;社会法意义上的权利,如国家、企业、个人的经济发展权。近年来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经济发展权,既可以是或者含有公法上的权利(权力),也可以是或者含有私法上的权利,准确地表述,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融合体。而联合国系统内有关发展权的文件中所称的“发展权”,既含权力(权利),又含义务。

三、经济法中的主体权利设置应当实现的历史担当

1.积极权利的实用价值。

所谓积极权利,是指通过主体的行为即能实现的权利。而又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本身依法享有、因而可以依法行使的权利,如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由选择权、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权、财政机关的预算分配权,等等;二是主体本身依法享有,但在自己依法行使时还需外力支持或配合才能实现的权利,如企业对某些产品的定价权、经营者的自由竞争权、消费者的完整权益、所有社会成员的环境权,等等。

2.让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维护权利。

人民是社会的基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这就是让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维护权利的权利(权力)观的真谛所在。为什么《法治决定》明确宣布“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这正是直面中国的现实。本人赞同这样的口号:“以权利为基础促进发展”。经济法中正是要建立这样的权利(权力)体系。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权也好,市场监管权也好,都是服务于保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强活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引申开去,反腐倡廉、治国理政,也要坚持让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维护权利。

四、结语

组织力量深入探讨“市场经济运行中主体的权利问题”,有助于将经济法的理论向前推进。可以说,这也是经济法(学)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走向自身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实现这种历史使命。

作者:张铭书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