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范例

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1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高校医疗纠纷;权益;规制

迈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医疗技术水平方面发展快速,公民的健康水平也直线上升。由于现在高校生源不断增加,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也层出不穷,如北医大凶杀案、中山医大凶杀案、复旦投毒案等。这对高校的教学、管理以及科研工作都带来了不可逆的影响,尤其对学校和学生患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学校开展医疗工作。2010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仍有不足。本文就该法的适用性做了概述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该法对医患双方的权益划分

医疗纠纷是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其含义在于民事赔偿和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立足于这一含义,与此同时考虑到医疗纠纷本身特征,从而保护对医患双方权益。第一,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判定过错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表明,《侵权责任法》在判定医疗机构负担民事责任上,利用了过错责任的原则。在举证上,使用举证责任由主张人承担的原则[1]。通过以上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原来举证责任的缺点引起的诊疗不足和过度诊疗,既能够问责侵权者,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能够维护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权益。第二,合理的界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生和患者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医疗纠纷上却存在某种不对等。一些法律规定患者在就诊时,有知道自身疾病情况和相对应的治疗措施的权利,在手术或检查前,有知道该措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的权利,并将风险告知其监护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护工作人员没有告知监护人相应的风险造成了患者受损,责任应当属于医院方面,这成为了保护患者利益受损的根据。但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对待,不能够生搬硬套,例如2007年北京市某医院发生了的亲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造成患者及腹内胎儿死亡的案件,应当借鉴《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此紧急情况下,又未能得到患者及亲属的意见,由授权的负责人准许,能够采取相应的手术措施[2]。这一规定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挽救患者的生命,而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医院也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对病人进行诸多没有用的检查项目,如广州的一个女孩误食弯针,医院对其进行了上百项检查,花了病人几千元,这显然是不必要的,在该法第六十三条就有相关规定,此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采取相关措施时需要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当认清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不应当将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医疗机构。若是一概而论,医疗机构已经尽到相应的责任,但是患者亲属不应答或不配合治疗造成的问题,不应该全部问咎医院。《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3]。第六十条规定医务人员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权,若违反规定造成病人损害应当担责。医院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一幕,医生在对患者检查的过程中,后面跟着几个实习医生,医生就会在这个过程中以病人为案例进行讲解,对病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尊重,而该法律的实行让病人有权利拒绝医生的这种做法。

二、该法影响着对医患纠纷解决

第一,该法的实施,将使医疗纠纷法律的适用更加统一,让医疗纠纷的解决更加公正合法。在此前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不统一,致使过去许多时候存在两个不统一:即是医疗过错和事故不一致、赔偿准则不一致,前者赔偿标准高,而后者低[4]。这就使得那些不是医疗事故的一般损害的赔偿比医疗事故的赔偿高,从而使得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病人不再提倡医疗事故,相反,医院将医疗事故作为辩护理由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很明显,这种不一致的体制是不可取的。该法的实施是建立一个系统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善从前制度对病人和医院适用不一致的情况,能够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和平衡所有病人的利益,对于保护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应该从法律的整体来理解法律的细小条目:该法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过错责任这一原则,但没有对损害赔偿的事项和标准作详细规定。在第二章中,责任的组成和方式也反映了由过错方担责和担责的具体方式,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是侵权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赔偿)。因此,总章的原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我们可以预料在此后这种案件的处理中,医疗事故的认定将会被淘汰,而过错认定成为另一准则。如2011年李某的案例,在11月15日李某起床后感到全身不适,行动困难,其家属立即拨打120送往医院,医院专科对其进行了紧急的救治,但最后仍然救治无效死亡,在最后鉴定中是医院未对病人病情做出合理的判断,没有意识到病情的严重性造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所以医院很明显成为了过错方。医疗事故解决中的赔偿细则和衡量标准将会被侵权责任法有关条例所替代。对于通常认为的属于服务合同纠纷的医疗纠纷,受害人或许会让相应的医疗机构担责的看法,只需比较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事实鉴定和哪些需要赔偿,就可以确定为什么选择医疗侵权,这对被侵害患者的权利进行赔偿,在司法鉴定中认定责任属向有非常大的帮助。第二: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分方面和该法矛盾,将前者应用于实践将很难开展。从三个方面说明这一矛盾:一,就赔偿责任组成而言。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是赔偿责任的主要组成,只有属于医疗事故才给予赔偿,不属于则不赔偿。而该法第五十四条则与其相悖,只要机构诊治了病人,有这种关系,而病人在在诊治过程中有侵害,而医疗机构存在错误,此时机构就应该赔偿。二,就损害认定而言。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通过医疗机构的事故技术鉴定来判定医疗事故,进而判定机构是否担责。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鉴定是由专家秘密进行的,缺少公开性与透明性,所以常常被人们所指责。而侵权法的责任判定就不是以医疗事故为依据的,本就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项,更不存在人们的指责,如湖北不分左右的例子就明显不需要鉴定。梁慧星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不再有效用,医疗事故鉴定也会被时间所淹没。三,就哪些需要赔偿和赔偿额而言。在《条例》中,死亡赔偿不仅不包括在赔偿中,而且规定的赔偿范围相对狭窄,赔偿额度相对较低。在实际生活中就造成了医疗事故高于非医疗事故,尽管病人受到的损害较重,但拿到的赔偿金却不高,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责任法第十六条对死亡赔偿作了相应规定,在赔偿额度及范围大小都比前者更为公平,被更多的人所接受。

三、建立新的纠纷处理机制

该法律在保障保护病人生命健康权和降低侵权行为方面做的比较好。但是根据中国法律适用时的特点,仅靠这一部法律而没有新的相辅助的法律条款下,是不能够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所以就需要机关出台相应的法规,建立和其相对应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解决有关的问题。第一,确立以司法鉴定为领导地位,以认定过错方为中心的损害鉴定体制。解决医疗纠纷最主要的是鉴定医疗损害,只有当医生和患者都认同医疗鉴定公正透明时,医疗鉴定规范才算真正可行。依据原有体制的缺陷,新的体制可从几个方面更改: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是专业技术机构,不应从属于司法卫生等机构。二,控制鉴定机构专家的水平。鉴定专家应该是各相关领域的精英,不仅有相关专业技能,还要有相关法律技能。三,建立受害者介入,鉴定有终点的法律规范。受害人要有提供材料,提出建议,回答提问的能力。在鉴定时次数最多不能够超过三次。四,对机构及鉴定人的职责作清晰的规定。鉴定专家应当对自己所做的鉴定负责,而鉴定机构则应保护好相关资料并对其保密。第二,建立以人民调解作为中心,第三方调解为辅助的机制,并将其完善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机制。医生和患者的关系不能作为一般关系来对待,若是两者关系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就有可能使得医生对病情不能放心大胆的正确治疗,因而医生和患者应建立一种健康和谐稳定的关系。调解在其中显得尤为重要,调解并不用计较谁对谁错,重要的是凭借医患双方的退步使纠纷得到解决。无论哪部法律的制定实施,都会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侵权责任法》也会遵循此规律,关于医疗责任方面的规定,在医生患者等人的共同监督努力下,该法律将会变得越来越合理,越来越适用。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与人们一起努力,将该法律完善。

[参考文献]

[1]黄岩,王慧艳,蒋健.《侵权责任法》实施下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路径浅析[J].社区医学杂志,2016,14(1).

[2]朱俏俏,谢潇,罗蓉.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J].商,2016,31(32).

[3]赵长明.法家法治思想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J].陕西教育(高教),2015(09).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2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事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首先,关于责任范围实行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二是医疗过错责任,两种医疗损害责任并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是,在诊疗活动中可能存在其他原因所致的患者人身损害情形,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该条例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进行了规定,同时该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作为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这一规定亦为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由的通知》中指出:“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样,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范围,实践中就出现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二元现象。其次,医疗赔偿标准实行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其标准很低,赔偿数额不足;二是医疗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赔偿,赔偿数额较高。最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实行双轨制:一是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二是其他法律鉴定机构如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法律适用双轨制的存在,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了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社会各界也一直呼吁尽早消除医疗损害责任双轨制的局面。”“《侵权责任法》以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且其法律位阶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司法解释,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便成为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的统一法律依据。”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四个,“即诊疗行为、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损害与过错的因果关系,”[4]具体而言如下所述: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具体适用可依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医务人员,不仅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和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诊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保健、护理、治疗、诊断、体检、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医疗行为、医疗管理行为以及后勤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二是患者的损害。患者不局限于治病的人,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医疗意识的增强,很多人并非因治疗疾病二前往医疗机构就医,他们去医疗机构去接受某种医疗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其次是疾病预防行为,包括接种疫苗、体检等;再次是以计划生育为目的各种医学措施;最后是医疗美容。因此,以上去医疗结构接受服务的人都应当界定为患者。三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作为判断标准的,这是统一的国家标准,不区分医院、医生、地区差别。这样考虑时代整体医学水平的因素,不考虑医学人员个人的因素,不会成为学医不精医生的推卸责任的借口。同时,基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关键要看其他的医务人员在同样情形下是不是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因此,此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四是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于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的灵活性比较大,直接的因果关系、间接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的英国关系、微小的因果关系,都被司法实践认定过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也就是说,在诊疗活动中,如患者遭受损害,如无特别规定,须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有过错及其损害与该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诸多学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究其根本,仍为一般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也不应具有特殊性,即使在医疗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世界各国也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现行的“二元化”现象,有利于司法的统一适用,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如受害人主张医疗机构对其在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应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这一活动中存在过错负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医疗机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所形成的多重归责体系,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的规则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对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析

在如前所述,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是关于医疗技术过错的法定事由,是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该条三种情形之一的,就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对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和第63条的规定,主要参考法国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基本规定,将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伦理的行为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有违反医疗伦理的行为,直接推定其具有过错,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医疗伦理。我国规定的医疗伦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告知的义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其病情和医疗措施。二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采取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实施手术或者是停止治疗,应当取得患者的同意。三是保密义务,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等隐私应当保密。之所以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因为这些告知、保密以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是医疗机构的高度注意义务,况且在医疗行为中患者通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样规定非常客观,遵循了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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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临床实习是衔接在校教育与实际护理工作、促进护生角色转化的过程。[1]医疗风险指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切不良结果。不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现实存在的可能会导致不安全事件的状态。[2]风险认知指个体对存在于环境中的风险的感受、认识和主观估计。[3-4]护理安全在于护士对医疗风险的认知,而护生则是医疗风险发生的高危人群。为了解不同层次护生对医疗风险的认知,笔者进行了以下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采用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对在四川省南充市两所三级甲等医院实习的不同教育层次护生447人进行调查,其中男生19人,女生428人,年龄(21.27±1.99)岁。本科护生192人,专科护生106人,中专护生149人。各层次护生均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重症监护室、急诊科等主要科室轮转。   1.2方法   采用自编问卷调查表对实习护生进行调查,以书面形式进行资料收集,问卷内容包括对法律知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相关规章制度、自我防护知识的认知四个方面的评价,包括知道、部分知道、不知道,均采用2、1、0三级评分,共30个条目。该调查表在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风险防范》、《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等基础上结合实习护生医疗风险认知现状及干预研究,[5]经6位专家测评,量表内部一致性信度Cronbach’sα系数为0.72;经8位护理教育专家评定,内容效度系数为0.75,这表明该问卷具有较好的信效度。调查时间定在护生实习的第三个月;问卷由研究者亲自发放并指导答卷,实习护生现场答卷,20分钟后收回。共发放问卷447份,回收有效问卷447份,回收有效率为100%。   1.3统计学方法   所有资料均输入SPSS17.0软件,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F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不同层次实习护生对风险认知的得分情况   不同教育层次实习护生得分相比较,学历越高,得分越高,三组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不同层次实习护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情况   两两比较可见,本科护生对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知晓率较高,达64.58%;而专科护生与中专护生知晓率较低(见表2)。   2.3不同层次实习护生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认知情况   两两比较可见,实习护生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知晓率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差异性不明显(见表3)。   2.4不同层次实习护生对护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认知情况   两两比较可见,本科护生对护理相关规章制度知晓率高,达94.27%;专科护生次之,占71.70%;而中专护生知晓率较低,占57.05%(见表4)。   2.5不同层次实习护生对自我防护知识的认知情况   两两比较可见,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对自我防护知识了解较多,对自身防护比较重视,分别为69.79%和68.87%;而中专护生则对自我防护的知识了解较少,为34.23%(见表5)。   3讨论   3.1医疗风险认知教育是护理教育的责任,强化中专护生的认知势在必行   调查发现,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对风险的认知程度整体高于中专护生,特别是在法律知识、护理相关规章制度及自我防护知识等方面。原因可能为:一方面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年龄相对较大,对事物的理解较为深入;另一方面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经过三年的高中学习,文化知识水平较高,知识面广,风险意识较强;而中专护生大多数为初中毕业的学生,年龄较小,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在风险认知方面意识相对薄弱。另外,本科护生和专科护生在大学学习的部分课程中均有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如《护理管理学》。[6]而中专较少开设这些课程,对医疗风险知识的教育仅在《基础护理学》有所涉及,导致中专护生在风险认知方面较为薄弱;加之护生由于社会阅历较浅,不能充分认识护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认知率均较低。因此,强化中专护生的风险认知势在必行。   3.2注重理论与临床实践结合,将医疗风险教育贯穿于护生学习的各个环节   实习护生在风险认知方面还需加强。医疗风险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进行长期的教育,才能促使实习护生形成一种自觉主动的思想意识。[7]因此,应通过教学计划将风险教育实施到课堂教学和实际操作中,通过严格的教育训练,使护生在走向临床工作岗位前具备基本的医疗法律知识和医疗风险意识。[8]在学校,教师应将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护生学习的初期就引导其认识到自我防护对护理人员的重要性。实习前期,应对实习护生进行岗前培训。临床教学中,应随时组织护生讨论护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与防范措施,用现实生活中的鲜活案例明确交接班、查对、消毒隔离等各种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应让护生吸取以往经验教训,明确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恪守职业道德,提高自身职业道德修养。   3.3学校教育与临床相结合,重视护生护理伦理道德的认知教育   医德培养的终极目的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健康水平,[9]正确的护理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是长期的教育过程,需要在临床实践中反复强化。[10]因此,学校教育应重视对护生伦理道德的培养,向护生提示和强调医疗行为的重要性,在培养护生技能的同时,还应特别强调对护生的行为教育,以及对护生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与团队之间处理好人际关系的教育。在护生进入临床实习前,实习医院应对护生进行岗前教育,预防为主,将护理不安全事件的消极处理转变为发生前的积极预防。[11]加强对护生防护措施和知识的教育,引导护生学会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免受职业损害。应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提高护生的认知能力和临床决策能力。[12]还要注重教学质量控制,加强环节质量控制是预防医疗风险的有效措施,[13]将医疗风险教育贯穿于护生实习的各个环节,从多角度、全方位提高实习护生对医疗风险的认知,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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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指出,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在国家着力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的背景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了医学会这项法定职能。尤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确保行政处理落实到位的法定依据,以及医学鉴定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必要形成有标可循、有标可保、有标引领、有标支撑的新局面。

2现状与问题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对于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了鉴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诉诸司法程序的侵权案件,形成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种形式并存的“二元化”鉴定模式。此后,随着我国一系列文件和措施出台,医疗纠纷的调解、专家咨询、医学鉴定模式逐步明确,并与诉讼做了衔接。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更是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为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相较而言,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拓展和延伸,两者既密切相关,又有诸多不同。但无论过去的“二元化”鉴定模式,还是目前体制机制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仍不可或缺,继续在行政处理中发挥着法定职能。2002年起,吉林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512例,完成鉴定862例(事故率69%),占57%;中止300例,占20%;退案346例,占23%;终止4例,占0.2%。完成鉴定的案例中,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占67%;医患共同委托占17%;法院委托占16%;公安部门、刑警大队、检察院、部队委托占0.5%。多年开展的医疗鉴定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忽视其中的问题。一是“二元化”鉴定格局下,由于鉴定机构不同、标准不一、赔偿差距很大,各鉴定机构又无级别之分,使医疗纠纷的鉴定制度紊乱,拖延了解决时间,浪费了社会资源,更激化了矛盾。二是鉴定中,时有当事方不提交病历、医学影像片,或隐匿、伪造、篡改甚至销毁医学资料等行为,造成举证不能导致退案、中止等情形。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赋予了医学会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可以为公正、公平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至关重要的证据。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对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形。四是鉴定中,专家往往不考虑地区医疗水平差异,同样的情况无论发生在三级医院还是基层医院,甚至村卫生室,往往一刀切,导致异议很大。五是不同鉴定专家对疾病的认识不统一,即使同一地区不同专家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鉴定过程中尤其对医疗意外、并发症等问题更易出现偏差。六是专家对专业知识非常娴熟,但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容易做出与法律精神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中讨论学术界本身就有争议的问题,甚至为平息矛盾冲突写下含糊其辞的鉴定意见,降低了鉴定本身的采信度,也给医疗纠纷处理带来不利影响。七是鉴定程序严格而复杂,耗费时间长,若当事方不服鉴定意见进入再次鉴定程序,使得专家把本该治病救人时间和精力被迫耗费在医疗鉴定上,当事方也要耗费大量经费、精力和时间在这种马拉松式程序中。

3实现路径的思考

3.1整体架构设计

基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状,以鉴定质量及相关制度为依据,从工作流程、工作规范、鉴定监督三个方面设计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整体架构。

3.2管理标准化实现路径

分别从准入标准化、形象标准化、环境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四方面精细化管理。其中:准入标准化是鉴定专家、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准入制;形象标准化是塑造工作人员的良好外在形象;环境标准化是落实工作环境的整齐划一;服务标准化是将规范化服务模式植根于每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

3.3流程标准化实现路径

①案件审查:委托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审查案件受理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是否超越本鉴定机构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本鉴定机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及其他合法性审查。②阅卷:事实清楚、重点突出、内容可靠。通过查阅资料、文献,专家咨询,提出符合鉴定要求的诊治概述及主要学科等。③调查取证:确保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调取原始书证,收集有关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或检验,询问证人等。④确认材料:固定鉴定证据。核实并确定鉴定材料,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并交换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调查取证等。⑤抽取专家:公开、公平、公正。组建所需的鉴定专业组,公开鉴定专家信息,确认专家回避情况,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本次鉴定专家组等。⑥现场体检:提供医学检查必要的场所、工具及设备。患者无法现场体检的委托医疗机构进行或根据需要进行实地体检等。⑦组织鉴定:依法依规、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评判临床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提出专家个人意见及合议意见。⑧知情权保障:申请鉴定条件告知,提交/补充鉴定材料告知,调查取证情况告知,收费标准告知,鉴定组织程序告知,确认材料情况告知,未尸检情况告知,异地鉴定告知,鉴定组学科专业组成告知,随机抽取鉴定专家情况告知,鉴定风险告知,回避鉴定专家告知,诉权告知等。

3.4差异化处理

①以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准则,以分析结果为导向,历史经验教训为借鉴,科学调整鉴定流程,制定差异化处理策略。②结合案情特点、专业特点统筹考虑,对材料不完整、鉴定专家不足、专家争议较大等不能进入鉴定路径问题,加大调查取证力度,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有针对性地加大告知及监督力度,实现各个环节的持续跟踪和闭环反馈管理。③对差异化处理仍偏差较大的案件,中止流程并适时进行处理,有针对性地深入调查取证、异地鉴定、综合分析、现场咨询等,努力减少鉴定偏差,对符合鉴定工作路径的,再次进入鉴定流程。仍不能进入鉴定工作路径的予以退案或终止案件处理。

3.5鉴定监督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5

目的了解医疗纠纷流行病学分布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赔偿中的作用及影响医疗纠纷赔偿额度的因素。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主要项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争议的基本情况、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情况四部分。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中,286例经过鉴定的案例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经统计学分析,P<0.05,具有差异。结论年龄在21~60岁之间的人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人群;医疗纠纷更容易发生在骨科、普外科和门诊;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的经济赔偿额度更高。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回顾性调查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所带来的民事诉讼法律环境的改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就医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但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趋缓,患者自费就医的经济负担比重不断加大,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医疗纠纷呈现陡增之势。近几年来,恶性伤医案件频发,加之媒体的不恰当报道,医患矛盾突出,严重影响了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如何从既往的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改善医患关系?如何更加行之有效地预防、处理医疗纠纷?这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本研究采集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从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纠纷产生的原因、技术鉴定及赔偿情况进行了统计学分析,试图为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科学的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调查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西安地区17所不同级别的医院(其中三级甲等医院8所)发生的440例医疗纠纷案件。

1.2研究方法

自行设计调查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治疗科室、涉事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纠纷鉴定情况以及经济赔偿的数额等。资料收集完整之后,使用Epidata建立数据库,双录纠错;使用SPSS13.0进行分析,统计描述、秩和检验等。以P<0.05作为统计学意义的判定标准。相关图表由Excel及SPSS13.0绘制完成。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研究共调查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2010年88例,占20.0%;2011年92例,占20.9%;2012年66例,占15.0%;2013年93例,占21.1%;2014年101例,占23.0%。其中患者为男性的264例,占60%,女性176例,占40%;经过鉴定的286例,占65%;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

2.2医疗纠纷患者年龄分布

将患者的年龄以20年为界限分为4组,分别为少年组(0~20岁)、青年组(21~40岁)、中年组(41~60岁)、老年组(61岁及以上)。其中少年组88例,占20.0%;青年组143例,占32.5%;中年组154例,占35.0%;老年组55例,占12.5%。数据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两个年龄段比较常见。

2.3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排前三位的分别是骨科121例,占27.5%;门诊66例,占15.0%;普外科55例,占12.5%。总体来说,外科科室44.09%,而内科科室仅占14.52%。数据显示,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较高。

2.4医疗纠纷发生人员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人员排前三位的分别是医师418例,占95.0%,护士11例,占2.5%,麻醉师8例,占1.8%。调查显示,医务人员中,医师较易涉及医疗纠纷。

2.5当事医务人员的职称分布

在医疗纠纷涉及人员中,医务人员职称为主任医师的有121例,副主任医师99例,主治医师187例,住院医师11例,其他22例。数据表明医疗纠纷比较容易发生在主治医师,其次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

2.6医疗纠纷的后果分布

从医疗纠纷后果的频率来看,导致患者死亡的有198例,占45%;而其他的后果、未导致患者死亡的共有242例,占75%。医疗后果为伤残或者功能丧失,有55例,占12.5%。发生并发症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有55例,占12.5%。

2.7医疗纠纷的补救措施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医方的补救措施不力,会促使纠纷升级或者导致严重的医疗后果。440例中有176例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予以了积极抢救,占40.0%。此外,患者出院后再次入院治疗的有88例,占20.0%。而因为治疗不及时导致的医疗纠纷最少,仅44例,占10.0%。

2.8医疗纠纷的鉴定情况

440例中,有121例未做鉴定,占27.5%;319例经过鉴定,占72.5%,其中33例仅做了法医鉴定,242例仅做医疗事故鉴定,44例既做了法医鉴定又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在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286例中,有33例仅在区县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11.5%;132例在市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46.2%;110例在省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38.5%;11例经过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3.8%。

2.9医疗纠纷的赔偿情况

440例医疗纠纷案件都有经济赔偿,赔偿额最大的为25万元,赔偿额最小的为371元,平均每例赔偿42913.97元。将赔偿金额分为3组,1万元以下组、1万~5万元组和5万元以上组。从赔偿金额的频数分布表中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多在1万~5万元的231例,占52.5%;1万元及以下,共计110例,占25.0%;5万元以上有99例,占22.5%,其中10万元以上的有55例。医疗纠纷归纳起来分为两类争议起因,一类是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者过错,另一类则是医方无过失或者过错。本次调查发现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引发的较多,有275例,占62.5%;而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有165例,占37.5%。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对不同争议起因的赔偿金额的Mann-Whitney秩和检验得出P=0.023,说明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显著高于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的医疗纠纷。

3讨论

3.1医疗纠纷的患者年龄分布

从整体研究对象来看,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两个年龄段比较常见。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青壮年一般都是家庭的各方面主力,一旦身体出现不良后果,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很难接受,易产生纠纷,而老年人本身体质较差,大多数老年人发病急、进展迅速、临床表现不典型、并发症和病死率高。

3.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

在总的样本当中和有赔偿的医疗纠纷当中,均表现出骨科、普外科和门诊的医疗纠纷发生最多。这与其他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1-4]:外科特别是手术科室的医疗纠纷发生最多。手术作为创伤性治疗手段,其本身就会对人体产生较大的损害后果,如果手术失误,则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而患方对不良后果难以接受,纠纷易于发生。在本研究中发现门诊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高,在440例医疗纠纷案件当中有66例就发生在门诊,占15.0%,与其他研究略有不同。这可能与门诊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对其病情了解不如临床住院病人详细,往往出现沟通问题,加之门诊病人不停奔忙于各科室之间,排队、缴费、化验、取药等,难免影响患者情绪,纠纷自然较多。

3.3涉事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分布

医疗活动本身是一项多部门及多人员参与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人员相互配合。根据样本调查结果,与患者密切接触并决定日常处置的主治医师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最多,这与主治医师负责患者的日常治疗,承担的责任较多有关。医务人员中医师依然是医疗纠纷涉事的主力军,同时护理及其他辅助人员也会涉及医疗诉讼案件。这与其他研究结果一致[1-4]。

3.4医疗纠纷的争议起因

医疗过失或者过错是导致医疗纠纷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在本次调查的医院医疗纠纷中发现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也不在少数,医疗纠纷的发生并非只有医疗因素参与,而是多因素导致的,诸如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患者的谈话方式不正确等都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这与张益鹄[5]、刘玉琦[6]、胡亚琼等[7]的研究发现类似。因为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有275例,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为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经济赔偿额度的2倍多。这表明,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赔偿体系中赔偿数额与争议的起因密切相关,尽管各地医闹现象愈演愈烈,部分医院无过错医疗纠纷也付出赔偿,但总体上赔偿依然与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不良后果直接相关。

3.5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大多数法官不了解医学知识,很难从医学角度提出观点,其最主要的审判依据是鉴定结论。因此,当鉴定结果为属于医疗事故,说明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应该给患者以赔偿。在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以赔偿”,但是在调查中发现,有165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都给予了赔偿,分析其原因,多数是医方为了避免医患双方纠纷、矛盾进一步升级,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协商赔偿;部分因为医闹行为,医方被迫让步赔偿。

4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4.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调查显示,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而医疗过错行为的根源多数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及业务素质有关,因此,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责任心的训练,可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该对医院的业务骨干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履职能力,同时,加强医疗科室的相互配合,提高诊疗效率。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数据显示,手术科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医院应该加强手术参与人员的风险意识,针对术前、术中及术后易于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预案,防患于未然,术前告知,手术禁忌症的把握以及手术操作规范的掌握都是手术科室的关键所在,应该时时注意。

4.2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

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医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广大患者及其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侵权责任案件逐年上升,涉诉案件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的一大难题,这种变化,应该让所有医务人员尽快适应,因此,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尤其是有关《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医疗侵权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法律素养,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4.3坚持医疗纠纷依法处理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持续恶化,“医闹”现象层出不穷,部分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采取“私了”的方式,使医院在原本无过错的情况下也付出经济赔偿,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调查的案例都有经济赔偿,只是经鉴定有过错的案例赔偿额度明显高于无过错案例。不管是医院为尽快解决医疗纠纷,在法院调解下主动予以赔偿,还是医院迫于医闹压力而被迫赔偿,这都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所以,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应第一时间选择用法律途径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维护起码的公平正义,而且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杜绝医闹现象的发生。

作者:周英丽 冯利 张少君 王渭玲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

〔参考文献〕

[1]林雪玉,李雯.1552例医疗纠纷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5,19(2):61-62.

[2]石镁虹,章桦,程琴.5012例医疗损害纠纷的成因、分布及赔偿情况分析[J].医学与法学,2015,7(6):42-48.

[3]卢光明,范贞,韩学军,等.27所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和赔付情况调查[J].中国医院管理,2015,35(6):34-36.

[4]王路云,赵莉.某三甲医院50例医疗过失性医患纠纷的原因探讨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5(8):64.

[5]张益鹄.再论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兼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4(1):41-43.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6

发生医疗护理纠纷时,要头脑冷静,谨言慎行,勿采取过激行为;当被起诉时,可进行法律咨询,聘请律师,有查阅记录的权利,同时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2]。常分析:定每月第4周的周五为不良事件分析会,把各科室上报的不良事件及发生的护理纠纷做成多媒体课件,让大家畅所欲言,探讨发生机制及如何防范。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严规范: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护理法规,因此我院在三甲检查的契机下重新修改岗位责任制,增加了为患者做心理护理的内容和要求。如:根据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我们要求护士在为患者做各项护理操作时,必须向患者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患者的同意和合作。我院还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执行医嘱、护理记录、交接班、翻身、摆药等各项操作规程。如:过去认为患者神志不清不必遮挡,现在规定护士为昏迷患者翻身时必须遮挡患者,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予床档保护其安全;观察皮肤有无压疮危险,做好高危因素评估。规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经过仔细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夜班双人制,方便两人核对医嘱。如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师提出质疑和申辩。若知道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3]。如护士向家属交谈病情时,应客观、实事求是,禁止应用“没事”、“挺好的”等语句,防止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引起家属误会产生医疗纠纷。对于患者易摔倒及有不安全因素的公共场所,如楼道和开水房等处设有警示表示;患者擅自外出前签订自愿书,护士及时打电话寻踪,返回销假等。

严处罚:对主动上报的投诉事件不处罚,只进行讨论,剖析其根源,提高认识。对于应避免而未加注意引发的纠纷等,各科护士长加强管理和督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投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调离岗位,作待岗处理。在每次的法律培训后及时考核,分数与护士的绩效考核挂钩,不及格者扣当月绩效分数2分。

调查方法采用自设问卷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为核心,共10题。包括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分级,故意用错药属于事故否,病例是否允许患者复印,患者的知情同意等。系统培训后进行理论试卷考核。

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发放问卷402份,回收384份(有产假和事假18人),有效率为95.5%。

一般情况文化程度:中专85名(22.1%),大专293名(76.3%),本科6名(1.6%);毕业年限:<1年77名(20.1%),1~5年149名(38.8%),6~10年98名(25.5%),>10年60名(15.6%)。

不同毕业年限护士的法律意识比较护理人员法律意识随工作年限的增加,护士资历的提高,呈上升趋势。

培训后大、中专组试卷及格(80分及格)情况比较本科学历6名未加入计算。培训前大专组及格率高于中专组;培训后大、中专护理人员及格率高于培训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不同毕业年限毕业的护理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有明显差异,但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在各层护理教育中,本科及大专教育明显优于中专,说明现有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基础教育、医疗文件或大众媒体,而普遍缺少在职教育。我国护理基础教育中,主要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因此造成护理人员对这部分知识掌握不够。我院地处县级中心,辐射周边几个县镇农村人口,但距北京较近,造成就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较强,对就医环境要求较高,对医疗水平期望值大,易于引起医疗纠纷。但新近招聘的护士年轻化,经验缺乏,90后护士占多数,不擅于与患者沟通且护士来源纷杂,流动性强,往往是刚培训成熟手就跳槽到别家医院。针对上述原因,将以前我院在职继续教育中关于法律法规的课一年只一次(为岗前培训,面对刚参加工作的人员,占全院护士的比率<10%),改成常学习,常活动,常分析,严规范,严处罚的方法进行系统培训。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7

1.1高职护理学生缺乏医疗法制意识

高职卫生职业学院的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她们虽然能体会学医及从医的艰苦,但往往会忽略行医的高度责任性和高风险性。她们普遍缺乏足够的医疗法制意识,甚至有的学生对所学医学知识一知半解,埋下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隐患。而且由于课时有限,医疗工作繁忙,临床教师有心加强法制教育又无暇顾及,医学生只有等进入临床实习工作后,才或多或少地接受一些医疗法制教育。但医院普遍注重对实习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缺乏医德规范、法律观念及医疗风险意识教育。

1.2培养优秀护理人才的需要

护理学是一门科学性及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作为护理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医疗护理水平,还要有法律意识。培养护理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她们今后进入临床打下坚实的基础。

1.3医学高职学院法制教育内容和形式不符合医疗法制教育的要求

目前医学院校虽有专职法律教师,但上课内容与医疗实际联系不多,无法让学生对医疗风险和依法行医有深刻的认识。与医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都应体现在法制教育中。我们采用基于护患情景模拟的法制教育让医学生充分体会临床,既能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又掌握医学专业知识。既能维护患者权益,又能维护自身权益,这是法治时代赋予高职医学院校的历史使命,也是医学生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2基于护患情景模拟的高职法制教育策略

2.1明确高职医学院校办学理念

“服务社会”的理念既是大学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经济功能,更是为社会秩序和谐有序服务的政治功能。认识法制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意义,才能摆正法制教育在高校办学中的地位。

2.2理论联系实际,基于护患情景模拟过程中加强法制教育情景模拟教学是一种虚拟实践性培训方法。

教师应依据临床中不同的经典案例,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知识,找出典型疾病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指出各类患者的人性特点,指导护理学生针对这些问题、特点及心理现象寻找正确的处理办法,然后利用护患模拟加强法制教育。

2.2.1教师在临床护理教学中,根据临床各系统不同疾病的特点,和同学们一起找出关于该病在护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的法律问题并找出应对方法:

如VD缺乏性手足搐搦症患儿可以出现三大临床表现,包括惊厥、手足搐搦和喉痉挛,一旦发生喉痉挛,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患儿可能在数分钟内窒息甚至死亡,就会导致医疗纠纷甚至诉诸法庭;应对办法就是要充分认识和掌握喉痉挛的临床特点,同时加强责任感,对VD缺乏性手足搐搦症患儿加强巡视,争取第一时间辨认出来并给予有效救护,并注意与患儿亲属进行有效沟通,使其对患儿疾病可能出现的危险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并加以关注。然后针对该疾病,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模拟亲属和医护人员,教师扮演病人,深入每组与学生展开模拟情景沟通,尔后角色反串扮演。这样可使学生如身临其境,从现场情景中获得心理体验,产生求知欲,锻炼沟通能力,激发学习兴趣。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始终处于积极兴奋状态,乐于观察思考,主动分析探究,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学生也真实地体验到现实临床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学习探索医患、护患矛盾和纠纷产生的现实原因。通过这样反复模拟训练,同时采用座谈、问卷和测试形式了解学生对于实施法制教育的效果反应,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使学生在临床护理教学中结合临床实际找出各系统疾病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方法的能力逐渐提高,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知法、懂法、依法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的自觉性,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或杜绝差错事故发生,为临床护理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2.2在护理教学中制作模拟医疗事故,增强学生法制教育学习的兴趣和自觉性:

教师在护理教学中,根据临床某典型疾病的特点,组织学生进行医患模拟实验,制作医疗事故或法律问题,然后让同学们找出应对方法,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并不断强化法律意识。

2.2.3个案分析与情景模拟:

利用多媒体技术,结合临床典型病例,观看临床护理中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真实个案,并组织学生模拟真实场景,利用角色扮演等方法,让学生真实感受到医疗护理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认识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结语

医疗事故处理范文8

1.1医患双方缺乏足够的尊重与信任

医患双方在同病魔斗争中本来应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要并肩作战通过共同努力战胜病魔,应该相互信任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最好效果,但近年来人们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感逐渐上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一个课题组,在2007年对北京市民进行随机抽样调查的730份有效问卷显示:仅36.58%患者对医生完全信任,9.32%患者对医生完全不信任,超过一半的患者对医生半信半疑。南京医科大学对30所医院医务人员调查结果医务人员认为医患双方互相信任的比例为15.9%,而且这种不信任正在演变成集体不信任。部分患者就诊前首先是找熟人、托关系。就诊时首先想的是:这个医生是不是为了奖金开了不必要的检查单;诊断是不是错误;治疗用药是不是为了回扣开了不必要的药物。医生接诊患者时首先想到的是这个患者会不会闹事;检查不全面会不会遗漏了疾病的诊断,会不会因此来找麻烦;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患者会不会来闹事;怎样才能确保自己安全。目前所发生的“八毛门”、“录音门”之类事件反映出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信任。医患纠纷、医院恶性暴力事件的增多加剧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不信任,部分医务人员为了自我保护使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时有发生,这进一步加剧了医患的不信任。

1.2医患纠纷逐年增多,恶性暴力事件频发

近年来,由于患者维护权利的意识提高,患者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不信任因素的增加加剧了医疗纠纷数量的上升,同时医疗索赔数额也越来越高。据相关调查显示,近年医疗纠纷以每年11%的速度递增。据原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医疗暴力事件共发生10248件,到2010年陡增至17243件。96%的受访医生表示其所在医院发生过医疗暴力事件,认为医院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正常诊疗活动也受影响。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职业“医闹”。这些人往往是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甚至是“黑帮老大”或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人。这些人可能是患者家属,也可能与患者及家属素不相识,平时就在医院游荡一旦发现有医患纠纷立即以患者或患者家属名义参与闹事,事后拿取高额报酬。这些医闹的介入使医患纠纷向恶性事件发展,甚至酿成暴力事件。

2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

2.1体制机制的因素

1992年9月23日,原卫生部的《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把医院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浮动定价、同行定价和自行定价。在持续2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在这种医疗卫生体制下,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医院的发展建设和运行主要靠医疗服务创收来解决,医院出现了逐利倾向。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举行的主题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记者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立明委员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过高,据统计在2001年的时候,医疗费用负担个人支付全国平均要占到60%,农村的比例更高。”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卫生系统:改善绩效》一文评估了191个成员国的卫生业绩,指出中国卫生投入业绩排名188位,倒数第四,是全球卫生负担最不公平国家之一,于是出现“看病贵”的现象。目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少数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经济落后地区医疗设备落后,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一些药品短缺,满足不了当地人民群众医疗需求,这些地区患者往往千里迢迢赶往集中了优质医疗资源的少数医院,导致这些医院人满为患,出现了挂号难、排队难,往往历尽了许多艰苦到医生面前时医生因为接诊量大每个患者平均只能有几分钟的接诊时间,患者认为我付出这么多而你却草草了事,加剧患者的不满。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导致出现“看病难”现象,激化了医患的矛盾。

2.2医方因素

有效沟通不够,医患沟通不仅仅是沟通,更重要的是有效,因此在医疗纠纷产生后,我们会认为我该讲的都有讲了,该申明的都申明了,能说没有进行沟通呢?但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是否有效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你的沟通是加剧了医患误解还是消除了误解。医务人员的沟通是患方明白了医务人员的意思,消除了顾虑;还是认为医务人员在推卸责任,加深了误解。医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目前市场经济下医院往往只重视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在当地影响力、医院申报的课题多少项、医院的科技成果多少项、医院引进了多少项新技术新项目、医院的门诊量、出入院人次、医院的经济效益怎么样。没有确立医院的服务观念,依旧是患者是来求医的观念。不重视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有的人可能认为医院从上到下,对提高服务质量,可谓是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但一遇到医疗纠纷,很多家属就会列举什么服务不到位,什么医生不在场等等一系列责问,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多,可能有一点非常重要的是我们把患者首先看成是患者,并非是首先是人,然后是有患者的人,而受到尊重是人最基本的需要。有些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我们的医疗水平欠缺所造成的,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目前医学水平的限制,二是就治医生本身医疗水平的不精,造成诊治不清,抢救不及时所造成。而患者特别是家属,对结果的关注程度更为关注。医院的宣传往往只从医院技术水平、仪器设备角度考虑,即使一些医院所谓塑造形象也是向社会说我是什么层次的技术权威,而忽视整个医务人员的正面形象的宣传如医务人员的辛勤付出,无私的奉献,甚至是牺牲生命(非典期间医务人员得到正面宣传形象曾经短暂得到改善),这方面宣传的欠缺导致社会对医务人员不了解、不理解、甚至是误解。医务人员形象不佳也是加剧医患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2.3患者及家属的因素

由于目前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贫富差距加大,有些群体医疗费用自付比例高,导致医疗费用支出超过自己承受能力。一些富裕群体不满足医院的医疗条件、服务水平,导致群众对“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不满。患者及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认为自己在医疗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是弱势群体,该做哪些检查心理没底、该用不该用药不放心、病情是否像医务人员说的重心里没底。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能够理解,对医疗诊疗的效果期望值过高,对出现的不良结局不能接受,认为有病到医院就一定能治好,治不好就是医院医生的过错;一旦病情变化就和医方发生冲突。部分患者如癌症、慢性病、长期不愈,产生绝望心理,出于经济承受力的问题、家庭关系问题有意把矛盾转嫁给医方,试图减免费用或发泄不满,如“同仁血案”、“哈医大杀医案”。极个别纠纷是由于患者或家属对疾病的绝望、社会的仇视转嫁给医方,从而酿成恶性事件。

2.4社会因素

目前社会普遍存在信任缺失,而医患关系目前社会关注度很高,可以说医患关系目前正处在风口浪尖上,在这个特殊的地方社会普遍存在的信任缺失无形中被无限的放大。信任缺失导致医患之间互相防范,导致患者对合理的医疗行为猜测、怀疑,对治疗效果的不满意,对合理的医疗费用的愤怒,导致医生为了自我保护产生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由于新闻强调可读性和共鸣性,再加上新闻工作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在面对相对来说是弱势人员的患者,他们往往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片面理解,新闻报道缺乏公正性。个别无良媒体人缺乏新闻道德,为了追求轰动的新闻效果或者一己之利歪曲事实,这对医疗纠纷起到推波助澜,给本来就处于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

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

3.1建立能被社会各方接受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常见的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干预解决、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患方往往不愿意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医患纠纷,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医疗事故鉴定的特殊性决定鉴定专家只能是医学方面技术权威,而社会普遍认为鉴定专家会袒护医方做出不利于患者的结论,另外诉讼耗时长、成本高、难度大既耗时又耗精力也是原因之一。患方往往不愿意选择正当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目前现状是事情闹的越大、影响越大尤其媒体介入后院方压力越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施加压力后患方获得利益越大,所以目前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患者往往选择将矛盾激化扩大影响造成社会关注将自身利益最大化。现在急需建立一种能被社会各方接受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部分地区试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就是一个好的尝试。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也是一个途径,但现在医疗责任保险存在一定局限性如:赔偿金额过低、须经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有责任才赔。建立联动机制打击暴力袭医行为。对以煽动医疗暴力事件从中获利的闹事者应予以严惩。将来合理的医患纠纷解决应该和交通事的解决相似。

3.2医院要加强法制教育

医务人员要学法、懂法、守法,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执业医师法》、《消费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定义的区别。《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指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不论过错和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一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损害后果和过错是有因果关系才构成医疗事故,要明白医患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一定要实施与当时诊疗水平相当的符合规范行为”,而目前医学知识更新很快,新的检查方法、新的药品不断诞生,很多诊疗指南、治疗方案每隔几年就有新的进展,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己业务水平,使自己的诊疗方案符合目前最新水平。

3.4增强有效沟通技巧,提高服务水平

对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技和服务人员进行医患沟通技巧培训,建立规范化服务语言。通过院内的奖励、鼓励机制促进医务人员提高沟通与交流技巧。罗秀梅调查了5家医院医患沟通的情况发现,医德医风、医患沟通时间、医患信息不对称、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医患沟通效果影响大;医疗条件、目前诊疗技术水平、患方对医院及医生的了解、医务人员的性格对医患沟通效果影响小。我们要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加大医患沟通力度,降低医患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患者的满意度,提升患者的治疗依从性。让患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自己的病情,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参与治疗。在沟通时要把患者病情的转归尽早告知家属,提前和患者家属做好沟通工作,尤其是患者病情有可能向严重发展时,要提前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及风险,使其做好心理准备。加强健康教育让患方正确面对目前医疗水平的还有很大局限性的现实。注意提高自己的语言、礼貌修养,特别要注意自己的语言对对方的影响,及时调整用词、语气。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3.5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情真相赢得社会信任

很多医院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尽量掩盖,迟迟不公开作出解释,这进一步加重社会误解,发生纠纷时可以在不影响公安机关办案的前提下,医院应当敦促公安机关尽快选取合适时机,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外界披露事发真相。医院新闻发言人或宣传科负责人应具备危机处理素养,主动和媒体保持畅通的联系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消除社会误解赢得社会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