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范例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范文1

医院应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医护人员明白在执业活动中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让患者知道什么。当出现医疗纠纷时,要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不能忽略患者的利益,要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在工作中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等,为医院及医护人员确立了基本的行为标准。在医疗活动中,如果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医疗纠纷通常是能够避免的。我们要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真正融入到实际工作中。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质量意识

医护人员良好的医德和高超的技术,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的基础。医院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都应牢记服务宗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医疗与护理质量管理,这样就会大幅降低由医疗服务缺陷引起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护人员除应严格执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应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只有以患者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才能杜绝医疗事故,防范医疗纠纷。

四、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防范能力

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三基”培训是安全防范的基础。在医疗活动中,对不利于医疗安全的各种因素,包括潜在因素,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先控制,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当前,医学科学技术正处于发展阶段,医护人员对许多医学问题尚无完全、清晰的认识。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院将逐步引进先进的诊疗技术以拓展自己的业务。因此,医护人员需要进行大量的知识更新,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风险,涉及的医疗纠纷及法律问题会越来越多。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切实保证医疗安全。

五、设立医疗风险保险,实施风险管理

由于一些疾病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现阶段医学水平有限,为更好的应对因此出现的纠纷,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医疗风险赔偿保险制度。医院和医护人员都应该参加医疗风险保险,特别是高风险科室,通过加入保险,让社会承担一部分医疗风险;当不可避免地发生医疗纠纷时,不至于因支付赔偿金影响医院业务的发展。

六、加强正面宣传,优化外部环境

医疗纠纷范文2

农村医患关系具有现代社会医患关系的一般性特征,但由于中国农村“半乡土”的社会性质,以及当前农村医疗卫生政策仍然有别于城市医疗卫生政策,中国农村医患关系有其自身特征。以具体的医疗纠纷为个案,采用和借鉴“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在关注、描述和分析事件过程的基础上,分析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策略,探讨农村医患关系的现状。

【关键词】

农村医患关系;博弈;行动策略

1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

“医患关系”是因健康需求而形成、以医方和患方为主人群构成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医患关系不仅是医患两方的互动,而且是各种社会关系在医疗领域中的反映[1],其内容涉及医疗、道德、文化、经济、法律等关系[2]。中国农村医患关系具有现代社会医患关系的一般性特征,如医患间的角色问题、信任问题、合谋问题等,一方面,中国农村的“半乡土”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农村医患关系有自己的特征,理解中国农村医患关系必须结合中国农村半现代、半乡土的社会环境[3];而另一方面,尽管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被提上政策议程,但当前农村医疗卫生政策仍具有自身特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患者在政策规制下也有各自的行为方式,农村医患关系也因此有别于城市医患关系。当前对医患关系的研究一方面侧重于对现代医患关系的剖析,对农村医患关系关注较少,另一方面趋向于静态,如分析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确定医患关系紧张的事实等,缺少动态研究。在对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中,孙立平[4]主张通过对具体事件过程的分析,追逐“过程”与“事件”中所体现出来的微妙之处,从而揭示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真实面貌。本文采用“过程-事件分析”方法,通过访谈和实地观察,以某镇的一起医疗纠纷事件来展示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取向和行为策略,探析中国农村医患关系的状态。

2事件过程

本案例医疗纠纷起因于免费疫苗接种。一名儿童在某镇卫生院注射接种了免疫疫苗,7天后出现肺炎症状,前往该卫生院就诊时医生建议转诊去上级医院,但儿童父母坚持留下治疗,2天后儿童死亡。儿童父母认为是疫苗引起发病并导致死亡,要求赔偿,卫生院认为疫苗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切均按规定注射,并曾建议转诊,是家长的固执导致了儿童死亡,因此拒绝赔偿要求。死者家属将尸体放在卫生院,召集了30名左右亲戚熟人堵在卫生院干扰医务人员进出,并带入火纸和纸人焚烧,引起围观,使卫生院无法正常运营。卫生院院长和死者家属谈判,提出走法律途径,根据《S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规定,无论免费还是自费疫苗,出现异常反应和人身损害经调查确认后可获得补偿。死者家属拒绝,声称调查者是“医生间的同伙”,若卫生院不负责,则找政府上访主持公道。经过对峙,卫生院联络派出所维持秩序,并联系医疗分管镇长协商解决办法,死者家属也找到综合治理办讨要说法,最终政府代表人员到场后召集死者家属和卫生院谈判协商,协商结果以卫生院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而告终。博弈论认为,局中人、策略和收益是构成博弈的基本要素,每一个局中人作出一个策略选择,所有局中人策略选择的组合则决定了每个局中人的收益或结果。从广义上看,社会由不同的群体构成,不同的群体组合体形成不同的结构,群体间的相互作用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从狭义上讲,行动参与方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策略即是博弈[5]。因此,在博弈的过程中,局中人会受时间、空间及对方行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己的行为反应,这种行为反应可以称为“行动策略”。农村患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对象,一方面会在政策规制下在自身能力和偏好范围内尽量利用政策获得福利;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理性人”,为了获得医疗卫生福利最大化,其可能会利用政策的一些欠缺以及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非正式规制等违规实现自身利益。乡镇卫生院作为公立医院,承担着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职责,要在维护医疗服务的公平性、提高医疗服务的宏观和微观效率、承担政策性职能等方面体现公益性,其本质目标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把投入与产出作为首要目标,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其作为一个“经济人”,他们又有自身的利益偏好和行为取向,并因此策略性地游走在国家和政策目标群体之间。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在医患双方博弈中会作为第三方主体出场,从而维持社会秩序。一方面,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承载者,政府部门承担着处理公共事务、进行社会管理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拥有自身的利益取向、价值理念和权力基础,同样存在自身利益需求。因此,此次医疗纠纷实际上就是一次利益相关者博弈的过程,即利益相关者的当地卫生院、死者家属以及当地政府分别出于自身的利益取向,根据自身所具有的资源,作出自身的行为策略选择,并获得了相应的结果。

3利益相关者的行动策略分析

3.1患方

在患方赔偿遭拒后,死者家属在卫生院“医闹”,并拒绝“走法律程序尸检”,在博弈陷入僵持时,要求政府出面给说法。在整个过程中,无论具体采取何种行为,死者家属的行为策略始终是确定为“受害者”的角色,强调利用弱者身份,如当卫生院提出进行尸检时,死者家属尽管可能存在心虚,因为其不懂医疗知识,并不确定是否真是疫苗导致的死亡,但这种“不懂”转而成为其表现弱势的方式。这种以弱者身份出现的博弈主体被称为“作为武器的弱者”,即弱者本身成为一种武器,由于弱者在传统认识中是被欺侮和损害的对象,是社会与政府应该保护的对象,保护弱者体现社会关怀和人道精神,从而使其能够从“弱者身份”上获得强大的社会力量、道德潜力、正义表象及政策性庇护[6]。在此次医疗纠纷中,死者是儿童则更加剧了死者家属形象的悲惨,并因为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医生相对于患者占有绝对的知识和信息优势,更加对比出死者家属的弱势地位,死者家属在博弈中充分利用了这种弱者身份。

3.2医院

面对死者家属的“医闹”,卫生院倾向于求助于公权力:主张走法律程序,通过尸检来调查事故原因;于是求助政府,请求派出所保障其安全和向政府部门申请解决方案。这本是一种受制于社会结构的行为,然而在访谈中,卫生院之所以选择这种行为方式则充分显现出其主观建构性:“我们主张进行尸检,一是因为对疫苗有信心,查出来不是我们的问题,他们(患者)没话说;二是觉得,他们不敢、也不愿尸检,这事闹一闹就算了”。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结构化理论认为,结构并非是人行动的外在物,而是人们行动时可以利用的“规则”和“资源”,规则是行为的规范,可以为行动者提供相关的方法论与技术,被行动者策略地利用;而行动者利用资源就等于是拥有了权力,可以动用权力改变他人的行为,从而行动者具有了改变社会结构的能力[7]。可以说,规则是行动者知识能力的一部分,尽管同样受到结构性约束,但相对于患者,卫生院不但懂得规则、而且懂得如何利用规则和资源来为自己的行动服务。

3.3政府

在此次医疗纠纷中,无论是出于对公共利益、地方政绩、还是政府主管人员个人工作绩效的考虑,尽快平息事件,将纠纷尽量化解在基层,防止其扩大化并引起上级注意都是当地基层政府的首要目标。在这种目标取向下,政府代表人员采取了自身的谈判策略:首先站在同情、理解、支持死者家属的立场上,对其进行安慰;其次又强调了政府权威,要家属相信政府处理问题的能力,并说明冲突的危害性和无效性;最后又强调政府的难处,将事件上升到对政府和地方的不良影响。在对待卫生院方面,首先在死者家属面前对其进行批评;其次又向死者家属解释其为难之处,请求谅解;最后要求卫生院对死者家属赔偿,但赔偿数额比死者家属要求的数额极大减少。这种谈判策略显示出基层政府对待死者家属和卫生院的态度上的极大不同:对于死者家属,基层政府必须维护其“为民做主的父母官”形象,强弱并用;对待卫生院,则既要有上级对下级的威严,又要有上级对下级的体恤。可以说,当地基层政府的处理方式,是在“维稳”和“减少上访”的大目标下,协调医患双方在各自妥协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对三方利益进行平衡。

4农村医患关系博弈的特征

4.1农民行为的激烈性

由于农村法制、治安等方面的软环境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更为不畅,处于信息弱势的农民可能更倾向于通过非正常渠道解决医患纠纷,采取一些极端行为给农村基层医生更大的压力[8]。在此次医疗纠纷中,死者家属采取了如将尸体放在医院、摆放纸人、烧火纸等带有传统丧礼习俗、迷信色彩的医闹方式,给医生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伦理压力,因此,在半乡土社会中,即使是“医闹”这种极端行为也仍然要受制于传统、习惯、风俗等结构性因素。并且,由于农村“熟人-半熟人社会”的特点,关系网络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动员机制,死者家属得到较多亲戚乡亲的支持,使得家庭事务上升为集体事件。

4.2卫生院行为的规避性

一方面,医学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卫生机构相对于患者在权衡利弊时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农村的制度环境与城市相比较为不健全,患者对相关政策规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比较差,从而使得卫生院可以利用医学和政策两方面的信息优势来规避和应对医疗纠纷。在此次医疗纠纷中,卫生院尽管提出通过法律程序明确事故责任,但这种行为策略并非完全因为其具有较强法律意识,而是如前文访谈所显示,是在认定死者家属不懂法律、不敢进行尸检的前提下用法律震慑死者家属,使死者家属意识到法律程序的复杂性、严格性,因而在拒绝法律程序的同时出于“心虚”而放弃赔偿要求。隐藏在这种拖延事情和平息纠纷行为策略背后的并非是对法律“公平”“平等”理念的深刻理解,而是试图利用自身的信息、知识优势并借助于公权力来压制个体行为。

4.3政府行为的变通性

只要存在利益博弈,就存在博弈解决机制来缓解博弈所导致的震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进行社会管理,国家会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到博弈过程中,法律诉讼由此成为解决博弈的主要公力救济方式。但由于诉讼带来较高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人情成本,在中国农村,农民喜欢找政府反映问题,而不愿去法院诉讼,利益纠纷的解决以政府信访为主,不以司法为主,这已被公认为是中国农村的一种现实状况。当地基层政府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对于“尸检”和“法律程序”并没有过多提及,而是尽量去实现调解的成功,通过“变通”让事情当即解决。“变通”是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的独特机制,是一种介于正式与非正式运作方式之间的准正式运作方式,当按照一般的正式程序无法有效处理件事时,只好灵活处理,进行“变通”,变通作为一种非正式但却行之有效的治理技术,是科层制在实践中的创生[9]。

5结语

本案例的医疗纠纷通过当地政府出面调解,以卫生院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而结束。首先,卫生院同意赔偿并非是因为承认过错,而是无法抗衡当地政府的维稳压力和死者家属激烈的医闹,是在先前行为策略无效后做出的又一次行为策略;其次,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当地政府出面“开口子”,所谓“开口子”即通过满足死者家属的经济要求来维持稳定,“开口子”是强者的“弱武器”,是对权力关系网络的权宜性修复,很容易被再次破坏而失去稳定[10],这也对应了医疗纠纷一再平息和一再发生的客观事实;再次,由于当地政府“开口子”,死者家属获得了经济赔偿,尽管赔偿数额未达到预期,但仍然属于“胜利方”,“开口子”可以尽快平息纠纷,但同时也会激发出参与者乃至旁观者的机会主义心理,使其更加相信“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11],使得许多不明确医疗责任、专注于逐利的专业“医闹”由此而生。医疗纠纷是医患关系紧张的极端状态,纵观死者家属、卫生院、当地基层政府3方在纠纷中的行为策略及博弈结果,可以透视出农村医患关系的严峻性和特殊性。然而,如果只是根据利益需求、利用社会资本、在既定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聚力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过是舍本逐末,若想改善农村医患关系,各方主体应当将关注点由“如何解决纠纷”转向“如何避免纠纷”,并最终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这也是从根源上最符合3方利益最大化的必由之路。

作者:李洁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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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孙立平,王汉生.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7年冬季号.

医疗纠纷范文3

1.1医疗纠纷档案的立卷

收齐档案材料后,应遵循档案管理的指导思想,及时整理。以医疗纠纷案件为单元进行组卷,一宗医疗纠纷从开始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有保存价值的文书应放在一起立卷。医疗纠纷档案的立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发生医疗纠纷的年度、纠纷事由、涉案科室、涉案患者姓名进行分类组卷。同一案件以同一案由经过多级法院审理的应合并立卷,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反诉的也可合并立卷。医疗纠纷档案应长期保管,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分别装订成册。

1.2医疗纠纷档案的推荐排列顺序

医疗纠纷档案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是:(1)卷宗封面;(2)目录;(3)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协议书;(4)患者身份证明或人身份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5)患方投诉材料(进入诉讼程序的起诉书);(6)科室对医疗争议事件的说明及初步处理意见(进入诉讼程序的医院答辩状);(7)病案资料;(8)鉴定材料;(9)医疗机构处理意见(包括对争议事件的讨论、总结,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绩效考评的情况);(10)责任医师执业证书;(11)赔偿明细清单;(12)结算发票及患方收条;(13)卷底。以上材料均可为复印件。

1.3医疗纠纷档案的编号管理

档案的编号要遵循检索方便、易于保管的原则进行,用纠纷发生年度+科室简称+患者姓名依次连接进行编号,如2013普外赵某某。

2医疗纠纷档案的利用

2.1案例教育

医疗纠纷档案是医方处理医患双方争议形成的资料记录和经验总结,有的甚至是血和泪的教训。通过对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教育,使医务人员吸取教训,增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2为医患关系研究提供真实案例

近年来,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业界许多人士开始从事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医疗纠纷档案客观真实地体现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资料的归纳、分析,使得研究结果更具信服力。

2.3推动医院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不同时期医疗纠纷的成因各不相同,但也存在着共性的方面。医院管理者可以从各个时期的医疗纠纷档案中寻找医院管理方面存在的纰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推动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2.4客观地评价医务人员

大多数医院把医疗纠纷或者医疗投诉事件和医务人员的晋职晋升、定期考核、技术准入、绩效考核等挂钩。医疗纠纷档案能真实反映当事医务人员的诊疗缺陷或者服务缺陷以及责任认定,为以后的考核、晋升、准入提供了客观依据。另一方面也督促了医务人员加强自律,有利于自身职业素养的提高。

2.5提高医疗纠纷的处置能力

医疗纠纷形形色色,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资料的总结,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规律,利于指导类似纠纷的处理,提高纠纷的处置效率。

3结束语

医疗纠纷范文4

目的了解医疗纠纷流行病学分布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赔偿中的作用及影响医疗纠纷赔偿额度的因素。方法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主要项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争议的基本情况、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情况四部分。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中,286例经过鉴定的案例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经统计学分析,P<0.05,具有差异。结论年龄在21~60岁之间的人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人群;医疗纠纷更容易发生在骨科、普外科和门诊;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的经济赔偿额度更高。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回顾性调查

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所带来的民事诉讼法律环境的改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就医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但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投入趋缓,患者自费就医的经济负担比重不断加大,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医疗纠纷呈现陡增之势。近几年来,恶性伤医案件频发,加之媒体的不恰当报道,医患矛盾突出,严重影响了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如何从既往的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改善医患关系?如何更加行之有效地预防、处理医疗纠纷?这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本研究采集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从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纠纷产生的原因、技术鉴定及赔偿情况进行了统计学分析,试图为医疗纠纷的防范提供科学的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回顾性调查研究设计方法,调查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西安地区17所不同级别的医院(其中三级甲等医院8所)发生的440例医疗纠纷案件。

1.2研究方法

自行设计调查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治疗科室、涉事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纠纷鉴定情况以及经济赔偿的数额等。资料收集完整之后,使用Epidata建立数据库,双录纠错;使用SPSS13.0进行分析,统计描述、秩和检验等。以P<0.05作为统计学意义的判定标准。相关图表由Excel及SPSS13.0绘制完成。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研究共调查了440例医疗纠纷案件,2010年88例,占20.0%;2011年92例,占20.9%;2012年66例,占15.0%;2013年93例,占21.1%;2014年101例,占23.0%。其中患者为男性的264例,占60%,女性176例,占40%;经过鉴定的286例,占65%;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32例,占30%。

2.2医疗纠纷患者年龄分布

将患者的年龄以20年为界限分为4组,分别为少年组(0~20岁)、青年组(21~40岁)、中年组(41~60岁)、老年组(61岁及以上)。其中少年组88例,占20.0%;青年组143例,占32.5%;中年组154例,占35.0%;老年组55例,占12.5%。数据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两个年龄段比较常见。

2.3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排前三位的分别是骨科121例,占27.5%;门诊66例,占15.0%;普外科55例,占12.5%。总体来说,外科科室44.09%,而内科科室仅占14.52%。数据显示,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较高。

2.4医疗纠纷发生人员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人员排前三位的分别是医师418例,占95.0%,护士11例,占2.5%,麻醉师8例,占1.8%。调查显示,医务人员中,医师较易涉及医疗纠纷。

2.5当事医务人员的职称分布

在医疗纠纷涉及人员中,医务人员职称为主任医师的有121例,副主任医师99例,主治医师187例,住院医师11例,其他22例。数据表明医疗纠纷比较容易发生在主治医师,其次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

2.6医疗纠纷的后果分布

从医疗纠纷后果的频率来看,导致患者死亡的有198例,占45%;而其他的后果、未导致患者死亡的共有242例,占75%。医疗后果为伤残或者功能丧失,有55例,占12.5%。发生并发症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有55例,占12.5%。

2.7医疗纠纷的补救措施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医方的补救措施不力,会促使纠纷升级或者导致严重的医疗后果。440例中有176例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予以了积极抢救,占40.0%。此外,患者出院后再次入院治疗的有88例,占20.0%。而因为治疗不及时导致的医疗纠纷最少,仅44例,占10.0%。

2.8医疗纠纷的鉴定情况

440例中,有121例未做鉴定,占27.5%;319例经过鉴定,占72.5%,其中33例仅做了法医鉴定,242例仅做医疗事故鉴定,44例既做了法医鉴定又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在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286例中,有33例仅在区县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11.5%;132例在市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46.2%;110例在省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38.5%;11例经过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占3.8%。

2.9医疗纠纷的赔偿情况

440例医疗纠纷案件都有经济赔偿,赔偿额最大的为25万元,赔偿额最小的为371元,平均每例赔偿42913.97元。将赔偿金额分为3组,1万元以下组、1万~5万元组和5万元以上组。从赔偿金额的频数分布表中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多在1万~5万元的231例,占52.5%;1万元及以下,共计110例,占25.0%;5万元以上有99例,占22.5%,其中10万元以上的有55例。医疗纠纷归纳起来分为两类争议起因,一类是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者过错,另一类则是医方无过失或者过错。本次调查发现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引发的较多,有275例,占62.5%;而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有165例,占37.5%。非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20776.60元,医疗过失或过错的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对不同争议起因的赔偿金额的Mann-Whitney秩和检验得出P=0.023,说明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显著高于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的医疗纠纷。

3讨论

3.1医疗纠纷的患者年龄分布

从整体研究对象来看,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在21~40岁和41~60岁这两个年龄段比较常见。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青壮年一般都是家庭的各方面主力,一旦身体出现不良后果,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很难接受,易产生纠纷,而老年人本身体质较差,大多数老年人发病急、进展迅速、临床表现不典型、并发症和病死率高。

3.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

在总的样本当中和有赔偿的医疗纠纷当中,均表现出骨科、普外科和门诊的医疗纠纷发生最多。这与其他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1-4]:外科特别是手术科室的医疗纠纷发生最多。手术作为创伤性治疗手段,其本身就会对人体产生较大的损害后果,如果手术失误,则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而患方对不良后果难以接受,纠纷易于发生。在本研究中发现门诊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高,在440例医疗纠纷案件当中有66例就发生在门诊,占15.0%,与其他研究略有不同。这可能与门诊患者就诊时,医务人员对其病情了解不如临床住院病人详细,往往出现沟通问题,加之门诊病人不停奔忙于各科室之间,排队、缴费、化验、取药等,难免影响患者情绪,纠纷自然较多。

3.3涉事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分布

医疗活动本身是一项多部门及多人员参与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人员相互配合。根据样本调查结果,与患者密切接触并决定日常处置的主治医师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最多,这与主治医师负责患者的日常治疗,承担的责任较多有关。医务人员中医师依然是医疗纠纷涉事的主力军,同时护理及其他辅助人员也会涉及医疗诉讼案件。这与其他研究结果一致[1-4]。

3.4医疗纠纷的争议起因

医疗过失或者过错是导致医疗纠纷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在本次调查的医院医疗纠纷中发现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也不在少数,医疗纠纷的发生并非只有医疗因素参与,而是多因素导致的,诸如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患者的谈话方式不正确等都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这与张益鹄[5]、刘玉琦[6]、胡亚琼等[7]的研究发现类似。因为医疗过失或者过错产生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有275例,平均每例赔偿56196.40元,为非医疗过失或者过错经济赔偿额度的2倍多。这表明,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赔偿体系中赔偿数额与争议的起因密切相关,尽管各地医闹现象愈演愈烈,部分医院无过错医疗纠纷也付出赔偿,但总体上赔偿依然与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不良后果直接相关。

3.5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大多数法官不了解医学知识,很难从医学角度提出观点,其最主要的审判依据是鉴定结论。因此,当鉴定结果为属于医疗事故,说明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应该给患者以赔偿。在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以赔偿”,但是在调查中发现,有165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都给予了赔偿,分析其原因,多数是医方为了避免医患双方纠纷、矛盾进一步升级,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协商赔偿;部分因为医闹行为,医方被迫让步赔偿。

4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4.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调查显示,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而医疗过错行为的根源多数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及业务素质有关,因此,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责任心的训练,可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该对医院的业务骨干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履职能力,同时,加强医疗科室的相互配合,提高诊疗效率。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数据显示,手术科室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医院应该加强手术参与人员的风险意识,针对术前、术中及术后易于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预案,防患于未然,术前告知,手术禁忌症的把握以及手术操作规范的掌握都是手术科室的关键所在,应该时时注意。

4.2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

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医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广大患者及其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侵权责任案件逐年上升,涉诉案件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的一大难题,这种变化,应该让所有医务人员尽快适应,因此,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尤其是有关《侵权责任法》中涉及医疗侵权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法律素养,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4.3坚持医疗纠纷依法处理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持续恶化,“医闹”现象层出不穷,部分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采取“私了”的方式,使医院在原本无过错的情况下也付出经济赔偿,笔者的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调查的案例都有经济赔偿,只是经鉴定有过错的案例赔偿额度明显高于无过错案例。不管是医院为尽快解决医疗纠纷,在法院调解下主动予以赔偿,还是医院迫于医闹压力而被迫赔偿,这都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所以,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应第一时间选择用法律途径解决,这样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维护起码的公平正义,而且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杜绝医闹现象的发生。

作者:周英丽 冯利 张少君 王渭玲 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

〔参考文献〕

[1]林雪玉,李雯.1552例医疗纠纷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5,19(2):61-62.

[2]石镁虹,章桦,程琴.5012例医疗损害纠纷的成因、分布及赔偿情况分析[J].医学与法学,2015,7(6):42-48.

[3]卢光明,范贞,韩学军,等.27所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和赔付情况调查[J].中国医院管理,2015,35(6):34-36.

[4]王路云,赵莉.某三甲医院50例医疗过失性医患纠纷的原因探讨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5(8):64.

[5]张益鹄.再论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兼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4(1):41-43.

医疗纠纷范文5

[关键词]危机管理;医疗纠纷;不足之处;对策及建议

随着我国医改的推进和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医患矛盾在持续升温。医务人员的医疗防御和患者的过度维权两者过于极端,致使患者健康需求与医学科学的实际能力间供需失衡,更激化了医患双方矛盾,进而导致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频繁出现[1]。尤其是对于当前重民生、促和谐的政治环境而言,医疗纠纷已然成为了阻滞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大难题。

1相关概念

1.1医疗纠纷

近年来学术各界对医疗纠纷的定义也很多,直到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第一次明确指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1.2危机管理

危机管理[3]是指针对可能面临的或正在面临的各种危机情景,对危机全程进行整体性的监测、预防、处理和评估。危机管理的重点在于科学收集信息、监控高危因素、制定预防措施、有效处置危机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4]。

1.3医疗纠纷与危机管理

随着医疗纠纷的发生形势日趋严峻,医疗纠纷已然成为了医疗行业中的一种危机。概而言之,危机和医疗纠纷从范畴上来说属于包含从属关系,危机是一个时间序列的动态发展过程,各个阶段之间呈现出了危机发展的一个生命周期[5]。医疗纠纷危机管理亦如此,学者们从不同学科领域视角建立的危机管理模型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过程都是消除、控制危机影响因素的系列活动,其中大多包括了危机前的预防评估阶段、危机爆发时的反应阶段、危机爆发后的恢复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等阶段。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医疗纠纷是全球都存在的问题,不过是各个国家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究其原因,更多在于医疗本身的复杂和不确定性。为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各国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美国。20世纪80年代左右,美国经历了医疗纠纷的高峰时期,后来医院为了避免大额的经济赔偿,降低医院损失,首次将危机管理理论用于医院危机管理,之后在政府干预下几乎所有的美国医院都实行了强制医疗保险和危机管理计划。日本。由于日本特殊的自然环境,日本的危机管理强调始终将公众健康危机的预防放在首位,虽然日本的危机管理理论更多用于自然灾害的处理和企业管理领域,但卫生行业中的危机管理亦涵盖了强大的法律基础及健全的危机恢复机制[9]。此外,日本还拥有高效的危机管理效果评估系统,更多用于日常的管理教育,目的在于防微杜渐,尽量减少经济损失[10]。俄罗斯。主要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法律制度降低医疗纠纷演化为公共医疗危机事件的可能性。俄罗斯在医疗卫生行业的立法覆盖面堪称全国之最,在俄罗斯,公民法律意识极强,存在医疗争议的医患双方都会依靠法律来解决[11]。俄罗斯的大部分法律出发点均在于维护公民健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11]。西方国家对于医疗纠纷的应对经验更多是依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医疗过程中量化质控指标、严格把控高危环节;事后及时处理,若矛盾升级法律法规作为最后一道屏障,最大程度保障公众权益。与国外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相比,我国无论是医疗失误还是其他原因,双方协商和私下解决的占大多数,相对而言,医疗机构更希望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总的来说真正诉诸法律的并不多。

3医疗纠纷危机管理存在问题及不足

3.1危机评估不足,处理机械化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应用危机管理理论对医疗纠纷管理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对危机暴爆发前的风险评估和危机防范重视不足,而过于关注危机爆发处理,使医院管理部门无法及时、科学的预测危机,不利于医院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12]。其次,医疗纠纷处理常规而言都是医务部主导,矛盾升级后保卫科介入,继续恶化至媒体介入、公众参与时宣传科紧急公关。大多没有科学的评估机制,处理过程被动应付,机械化管理,这些都是导致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根据危机的特征和具体情况科学处理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将会严重影响危机处理效果[4]。

3.2危机影响力评估不足且归责过于简单

医疗纠纷危机发生后会对医院形象及口碑造成一定影响,更甚者会造成致命的伤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颁布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虽然弱化了医疗事故鉴定,但并没有废止,医疗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否则会加大医院的诉讼风险。一旦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成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医院或个人来说,其损失都是不言而喻的。此外,纠纷发生后切勿简单地将原因归到医护人员缺乏专业技术亦或是职业道德缺失等方面,管理部门需多方取证,公平公正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不偏袒医务人员也不敷衍患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断优化医院管理。

4医疗纠纷危机管理的对策建议

4.1医疗纠纷危机爆发前的预防,树立全员危机意识

预防危机是最好的危机管理。医院人员具有相应的危机意识,能否在危机发生时临危不乱,将对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效果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通过医疗纠纷的定期演习以及危机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从医院管理层到员工,危机脱敏的同时不断提高危机处理能力[13]。

4.2医疗纠纷危机爆发过程中积极应对

建立科学的医疗纠纷危机协调工作机制,团队职责分工明确,医疗纠纷的危机管理需常规化和可持续,便于纠纷发生时有序应对危机[13]。同时,医疗纠纷危机处理还需时刻遵循及时、真实、公众至上原则。及时确认危机并迅速采取行动,尽快搜集信息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4.3医疗纠纷危机爆发后着重消除危机影响,重建医患信任

医疗纠纷范文6

1.对医疗纠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一致

目前,在医疗纠纷教育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医学院校的教育者对医疗纠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一致,表现为人文课程教师对医疗纠纷教育重视程度较高,而医学专业课程教师对医疗纠纷教育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如医学院校在《卫生法学》、《医学伦理学》、《医患沟通学》等课程中都安排了医疗纠纷方面的内容,而在一些基础医学课程和临床专业课程中,由于专业课程的教师认为人文教学内容不是教学重点,加上教学时间有限,使得专业教师无暇在其教学中渗透医疗纠纷教育。其实,在医学专业课程中进行医疗纠纷方面内容对医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的提升更有实效。因为每一起医疗事故都是用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换来的深刻教训,所以在医学专业课程中进行医疗纠纷案例的教学,一方面可以加深医学生对医学知识的学习,防止误诊误治,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案例中潜移默化的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精益求精、敬畏生命的人文情怀。

2.师资队伍知识结构不够合理

医疗纠纷教育对师资要求较高,从事医疗纠纷教育的教师不仅需要具备医学专业知识,还需具备人文知识,如医学伦理知识、医事法学、医患沟通知识和医学心理学知识等。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将会给医疗纠纷教育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医疗纠纷教育要求教师应具备临床行医的经历或具有医疗纠纷处理的经验。这是因为具有临床行医经历或者具有医疗纠纷经验的教师则能还原医疗纠纷现场,提高医疗纠纷教育的实效。然而,兼具这两个条件的医疗纠纷教育的师资非常少。究其原因,一方面,生物医学模式对临床医疗的影响仍然存在,医学对科学主义技术的崇拜,使得医师重医技轻人文,忽视了自身人文知识的积累,致使专业教师自身的人文知识薄弱,他们在开展医疗纠纷教育时,难以胜任其教学工作职责。另一方面现有的医学院校人文课程教师绝大部分并不具备医学专业教育背景和临床医师执业经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疗纠纷教育的开展。

3.医疗纠纷教育案例资源缺乏

医疗纠纷案例教学对于医疗纠纷教育是最为有效的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亲临纠纷发生现场和到法院旁听纠纷的审判过程,或者通过视频、文本、口述、影视、情景模拟等方式,还原医疗纠纷现场,让学生从活生生的案例中吸取经验与教训,从而提高其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水平。然而,由于目前教学中所积累的医疗纠纷案例非常有限,导致可用于课堂教学的医疗纠纷教育合适的案例为数甚少,而随着学习方式从“被动学习”向“自主学习”转变,现有的医疗纠纷教育案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要求。

4.医疗纠纷教育导向的偏差

医疗机构的市场化倾向、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滞后和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造成了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等现象,而患者在诊疗中所遭遇到医师的冷遇,使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产生强烈的抱怨,这种抱怨一旦向整个社会蔓延,并反向针对现实医疗服务工作,就会变为现实的医疗纠纷和医患冲突。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样,他们同样是受害者,他们既要承受来自患方的辱骂、殴打等身心上的伤害,还要承受来自社会舆论带来的心理压力,并在很长时间内,他们都会受到人们的非议或不公正的待遇。医患之间的关系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不断传递给了医学生,而教师又没有引导医学生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甚至有少数教师不仅没有帮助学生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源、化解学生的职业恐惧心理,反而在教育过程中用一些消极的办法去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导致医学生为患者服务的理念逐渐丧失。

二、加强医疗纠纷教育效果的对策

1.构建医疗纠纷教育体系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尽管复杂,但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传统医疗教育对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忽视。培养医学生诚于人品、精于医术、善于沟通,以及培养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是医学教育的职责所在,也是医学院校每一位教师都应当践行的职责。为此,医学院校应当以护卫患者生命健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以防范医疗纠纷为切入点,加强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养成教育,夯实其医学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强化对医学生医患沟通与医事法律技能培训。同时,医学院校应在医学生的培养方案中完善医疗纠纷教育的培养体系。具体做法为:以整合现有课程为基础,在现有的医学基础课程、医学专业课程和人文课程渗透医疗纠纷教育方面的内容;将医疗纠纷教育贯穿于整个教学环节,包括医学生的社会实践和临床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教学方法上,可以采取理论讲授、自主学习、知识竞赛、角色扮演、影视教学、法院旁听、情境表演等教学方法。通过构建医疗纠纷教育培养体系规范医疗纠纷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明确教学的目标与教师的职责。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为强化医疗纠纷教育的实效性,医学院校应对师资队伍进行知识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一方面要加强现有专业教师人文素质的培养。新医学模式已经证明,心理———社会因素在疾病发生中的重要性,强调人文社会学科教育对医务人员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和防治的重要作用。通过把医疗法制教育、医疗人文素质教育、医患沟通能力培养纳入医学教师在职培训计划,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医学教育需要。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医学人文知识专题讲座、医学人文课程选修、进修或者攻读医学伦理学、医学法学研究生学位等方式。另一方面对人文教师加强医学知识的培养。

医学是一门非常复杂的学科,对于没有接受医学专业教育的人文教师,让其承担医学人文课程的教学,在面对一些医学专业问题时,人文教师的教学效果则难以保证,因此对人文教师加强医学知识的专门学习可有效的解决人文教师医学知识不足。由于人文教师不可能攻读医学学位,但可以利用医学院校医学教育的优势,让非医学专业的人文教师旁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药学中的必修课程,从而提高人文教师对医学知识的了解。另外,医疗纠纷教育不仅是对医学生知识的传授,更是对医学生临床技能培训和素质的养成。

随着医学院校的扩招,医学院校的师资日趋紧张,医学院校在引进师资时过分注重学历和科研能力,却忽略了从事临床的工作经验,一些刚毕业硕士或博士就直接分配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由于他们没有从事临床工作的经验,或者只有较短时间在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和从事与医学相关工作的经历,致使他们对于临床工作相当陌生,而目前从事医学人文教育的教师则大多数是非医学专业毕业,他们不仅医学知识缺乏,更重要的是缺乏行医的经历或缺乏与医疗相关的工作经历,致使他们对医疗过程中患者的生命与健康,痛苦与死亡缺乏直观的感受,造成他们对医疗纠纷的理解只能停留在间接的感受方面。因此,医学院校应整合医学与人文的师资,以加强医疗纠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通过整合现有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师资,可以让其采取集体备课,相互听课的方式,以弥补临床专业知识和临床工作经验不足的现状。

3.树立正确的医疗服务理念

当前,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某些医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人生价值取向偏向了金钱,这不仅损害了医务人员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也加剧了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医学生开展医疗纠纷教育的目的是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因为这是医学赋予每一个医生的责任,也是对病人的人格尊重、人文关爱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体现。在医务人员价值观迷失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的今天,更需要强化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还应大力宣传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和人文关怀的典型事迹,以打破阻碍在医患之间的坚冰,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重新赢得患者和社会对医疗行业的信任。

4.加强医疗纠纷教育案例资源库建设

医疗纠纷范文7

此因素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医疗纠纷,但可激化医患之间的矛盾,促使医疗纠纷复杂化。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社会同情的往往只是被视为弱势群体的患方,而矛盾的焦点则指向院方。由于一些媒体对医疗行业认知的局限性,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在社会上会引起对医院不利的舆论,推动了医疗纠纷的复杂化。另外,受当今一些不良社会现象影响,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导致老百姓对医生产生了不信任感,使医疗纠纷复杂化。

二、加强法制教育,防范医疗纠纷

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制观念

医院应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医护人员明白在执业活动中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让患者知道什么。当出现医疗纠纷时,要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不能忽略患者的利益,要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在工作中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等,为医院及医护人员确立了基本的行为标准。在医疗活动中,如果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医疗纠纷通常是能够避免的。我们要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真正融入到实际工作中。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质量意识

医护人员良好的医德和高超的技术,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的基础。医院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都应牢记服务宗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医疗与护理质量管理,这样就会大幅降低由医疗服务缺陷引起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护人员除应严格执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应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只有以患者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才能杜绝医疗事故,防范医疗纠纷。

4、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防范能力

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三基”培训是安全防范的基础。在医疗活动中,对不利于医疗安全的各种因素,包括潜在因素,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先控制,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当前,医学科学技术正处于发展阶段,医护人员对许多医学问题尚无完全、清晰的认识。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院将逐步引进先进的诊疗技术以拓展自己的业务。因此,医护人员需要进行大量的知识更新,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风险,涉及的医疗纠纷及法律问题会越来越多。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切实保证医疗安全。

5、设立医疗风险保险,实施风险管理

由于一些疾病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现阶段医学水平有限,为更好的应对因此出现的纠纷,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医疗风险赔偿保险制度。医院和医护人员都应该参加医疗风险保险,特别是高风险科室,通过加入保险,让社会承担一部分医疗风险;当不可避免地发生医疗纠纷时,不至于因支付赔偿金影响医院业务的发展。

6、加强正面宣传,优化外部环境

医疗纠纷范文8

关键词: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灵活性;适应性

在医疗需求日益上升的当下,医疗服务的品质和安全管理成为一大难题,不少医院医疗事件频发,医疗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医患矛盾在不断上升,致使医疗纠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给医疗行业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秩序。过去单一化的解决机制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效率慢、处理存在不妥善之处。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等问题,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平的处理。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灵活性适合医疗纠纷案件的复杂性。研究本课题对提高医疗纠纷案件解决效率和解决公平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多元化解决机制概述

(一)内涵。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在特定的背景下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就称为多元化解决机制[1]。

(二)解决机制。1.解决机制概述。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三种,其中私立救济包括避让、和解两种解决机制。这几种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不同,解决纠纷的依据也不同。私力救济是依靠纠纷主体力量解决纠纷,避让指其中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争执是纠纷消灭,和解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得到双方可接受的处理解决,具有当事人自治的意思。公力救济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介入纠纷解决的方式。社会救济指社会力量介入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法院诉讼、法院调解、社会仲裁等。不同解决机制处理纠纷案件的优势和特点不同,其中私力救济的灵活性最强。理论上,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尽可能多的提供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多种解决机制[2]。2.我国的解决机制。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诉讼是终极解决机制,也是最具权威性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3.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入医疗纠纷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具有易发性、多发性的特点。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虽然有不同程度的引入公力救济来处理矛盾,但社会中存在一些对公力救济不信任的现象,且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人们对公力救济持有的怀疑态度与不信任成为高效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障碍。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引入多元化解决机制,有助于强化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法治性、公平性,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有助于更加高效、公平的解决医患、护患之间的矛盾问题,建立更加稳定和谐的社会。因此,现阶段非常有必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引入多元解决机制。

二、医疗纠纷案件解决现状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法律意识增强,很多的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通过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这说明我国社会法制化道路建设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医疗纠纷在社会中普遍存在,这种问题严重影响着民众对医院的信任。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是我国全面深化医疗改革的重点工作。过去,医疗纠纷处理主要采取双方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长期的实践证明,这些解决方式难以适应关系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3]。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的民事纠纷案件,它的发生基础源于治病救人,纠纷发生的背后影响因素较多,单一的解决机制难以确保纠纷处理的公平性,不利于长期未出医患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开始尝试性的采用多元化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引入及应用

(一)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引入。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引入指同时引入非诉讼或诉讼两方面的整体解决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具体根据医疗纠纷案件的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选择解决机制体系中的部分内容,或同时引入多元化解决机制体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实现双方协调、配合的作用,来满足双方各方面、多层次的需求。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引入还要根据国情及法律制度而定,以确保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入后的适应性和灵活性[4]。

(二)多元化解决机制在案件审理中的应用。1.第三方调解的应用。第三方调解目前在我国医疗纠纷案件解决中应用及其广泛,它依赖于第三方调解机制而实施。第三方调解机构相对于医疗纠纷的双方而言,在意见和态度上具有中立性。第三方调解机制借助其中立性和独立性的优势,主持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调解的问题,相对于双方调解而言,双方对第三方的信任度更高。在处理问题上,第三方调解机制依然沿用双方调解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双方调解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程序删减,根据双方意愿来对双方动问题进行调解。调解员调解的内助主要针对双方条件,费用支付方式、会谈地点等进行约谈,约谈方式、时间、地点选择上都相对灵活,为更高效的解决双方纠纷问题奠定了基础。因第三方调解机构为独立机构,其专业性更强,资金来源多样化。其中医保占据资源来源的20%,为强制执行赔付问题提供了条件。而第三方机构的调解费用来源于卫生行政部门、政府部门的支持,为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推广奠定了基础[5]。2.仲裁或诉讼选择权的应用。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引入了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根据医疗纠纷可仲裁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提出有医疗纠纷仲裁专业民间机构组织仲裁,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诉讼或仲裁。民间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仲裁机构,与行政仲裁机构无例数关系,双方实行一裁终局。一旦仲裁通过,几乎无再次申诉的可能。一方不服时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目的时为了克服医疗纠纷久托不解决的问题,通过仲裁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效率,同时也通过仲裁来减轻民事诉讼的压力。

(三)应用案例。2019年12月25日下午,患者袁某与某医疗机构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双方在西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解的一起医疗损害纠纷进行了司法确认,该院速裁庭接到案件后立即进行审查,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后,将即时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高效化解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本案件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由西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工作。在此基础上,法院、医疗卫生系统、西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多主体参与协作,又引用法院速裁流程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整个解决流程衔接得当,处理协调高效化,在多元机制的应用下,调委会快速的使医疗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并通过规范协调确立了调解协议,促使协调工作高效高质的完成[6]。

四、多元化解决机制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策略

(一)强制推行医疗纠纷保险制度。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在于如何让被受害方得到有效的赔偿。赔偿相对于审判而言难度更高,它不能依靠纸上谈兵,而是需要切实可行的落到实处,才能发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价值。为此,建议我国强制推行医疗纠纷保险制度,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第三方配制的补充,制定第三方赔偿责任机制,来减轻医疗机构及医院人员的责任压力,又能将患者及家属的权益落到实处。只有解决赔偿保障,医疗纠纷案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

(二)完善相关法律。医疗纠纷案件中引入多元化解决机制增加了医疗纠纷案件解决的灵活性,但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应用需要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其制度的支持。当前我国各地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其机构的建设情况并不统一。经济发达地区第三方调解机制相对完善,紧急落后地区因财政投入不足,导致第三方调解难以满足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针对该问题,建议我国出台全国性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设政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各地市能够为医疗纠纷案件提供充足的第三方调解服务,规范各地医疗责任保险[7]。

(三)建设医调委及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医疗纠纷案件中引入多元化机制的表现之一,医调委及其制度的引入对加强多主体之间的合作与提高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效率意义重大。现阶段,我国各地要积极的组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并根据各地医疗卫生体系情况、文化习惯、医疗纠纷案件解决经验等,制定相应的医疗委制度及调解流程,来规范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双方及多主体之间的流程,同时通过制度对医调委形成一定的约束。

(四)构建诉前调解制度。诉前调解是一种高效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方式之一,也是缓解民事诉讼压力的有效途径。为了适应诉前调解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推广应用,当前我国应构建体系完善的诉前调解制度,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多推广成本低、流程简单、处理效率高的诉前调解[8]。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