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念论文范例

立法理念论文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1

有机农业研究现状述评

国外有机农业研究可追溯到1924年德国鲁道夫•施泰纳(RudolfSteine)r开设的《农业发展的社会科学基础》课程。该理论的核心观点为:人类作为宇宙平衡的一部分,为了生存必须与环境协调一致;企业作为个体和有机体;要求饲养反刍动物;使用生物动力制剂;重视宇宙周期。德国的普法伊费尔(H.Pfeiffe)r将上述原理应用于农业,形成了生物动力农业(BiodynamicAgricul-ture)。20世纪30年代,汉斯•米勒(HansMuelle)r和拉什(HansPeterRush)为有机生物农业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使其在德语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发展。英国的霍华德爵士(SirAlbertHoward)被认为是现代有机农业(OrganicFarming)的奠基人。1935年,他出版了《农业圣典》(《AnIntroductiontoOrganicFarm-ing》)一书,奠定了堆肥的科学基础。1940年,美国的罗代尔(J.I.Rodale)受其影响,开始了有机园艺的研究并出版了《有机园艺》(《Agro-ecosystemsandSustainableAgriculture》)一书。20世纪60年代后,日益严重的农业和生态环境问题促使人们对现代农业进行反思,包括有机农业、有机生物农业、生物动力农业、生态农业、自然农业等在内的替代和持续农业因此得到了深入研究。

1970年,美国的威廉姆•奥尔布雷克特(WilliamAl-brech)t将生态学基本原理纳入有机农业生产系统,提出了生态农业(EcologicalAgriculture)概念。20世纪90年代,有机农业进入了快速增长期,相关农产品贸易部门正式成立,立法工作逐步展开,政府与民间机构共同推动其发展。综上所述,国外有机农业理论较为完善。但迄今为止,有机农业的概念并未统一,生产标准和法律要求也不尽一致,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国外有机农业发展政策针对的主要是农业现代化早已完成、市场经济体系十分健全的发达国家,涉及的体制问题相对较少,而这对于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却往往非常重要。中国学者的有机农业研究始自20世纪80年代。1989年,中国提出了发展绿色食品的设想,其基本内涵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1992年,农业部成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成功开发了绿色食品特别是AA级绿色食品。199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成立,成为中国第一个有机认证机构。此后,关于有机农业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活动广泛展开。刘小清(1999)在《绿色产业———迎着朝阳走来的新兴产业》中指出,绿色产业是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资源利用、自然生态保护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曾建民(2003)在《略论绿色产业的内涵与特征》一文中强调,绿色产业是以绿色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事绿色产品生产经营及提供绿色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群。中国的《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1995)、《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等多部法律、法规也相继颁布施行。虽然中国有机农业理论发展很快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发达国家对比,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吸收和借鉴国外理论较多,联系本国国情的内容偏少,大部分理论未将中国有机农业发展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和解决“三农”问题结合起来,理论与实际相脱节。

国内外有机农业

发展实践对比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又持续稳定发展农业的问题。对比国内外有机农业发展实践,可以为中国提供一些有益经验和政策借鉴。德国的有机农业发展德国是欧盟中对有机农业要求最高的国家。政府规定从传统型转向生态型农业必须持续2~3年。为鼓励农民,德国实施了转型补贴政策。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补贴数额不等。如多年生农作物(葡萄、樱桃等水果生产)在转型期每公顷可获得950欧元补贴;蔬菜生产可获得480欧元补贴;种植业(如小麦等)和绿地生产可获得210欧元补贴。同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如《种子法》、《物种保护法》、《肥料使用法》等。2003年4月,又实施了《生态农业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检验检测标准和违规处罚。德国的有机食品都要被贴上形式为绿白色小六角形的“生态印章”(BIO),目的是禁止转基因食品,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抗生素和违禁添加剂。BIO商品比普通农产品至少贵出20%~50%。自2001年引入此标识以来,每天有近20种产品获此印章。德国有机农业的发展势头由此可见一斑。美国的有机农业发展美国是世界上耕地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有机农产品市场。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在生态农业基础上大力发展有机农业。至2001年,全美有6949个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农场。

美国有机食品农场必须经特定部门核准。农业部制定统一标准,当地在空气、水合格的条件下,种植作物3年以上不使用化肥、农药、合成激素和有毒物质,才可以生产有机食品,产品质量每年检测1次。2002年起,美国农业法案为有机认证费用提供补贴,比例占总费用的75%。美国有机农场现在开始成为生态旅游者的新天地。一些庄园主借瓜果成熟之际,招徕游客前去采摘。一方面让其享受锻炼、知识、娱乐、美食为一体的度假活动,另一方面也为自己节省人工成本。这种富有特色的农场项目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纷至沓来。日本的有机农业发展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大力倡导有机农业,重点是减少农田盐碱化、资源污染(农药、化肥),提高农产品品质。在有机农业发展过程中,日本政府颁布了很多政策、法规并不断完善,如《可持续农业法》、《堆肥品质管理法》等。1992年6月,在《新的食品、农业、农村政策的方向》中政府提出发展环境保护型农业,并把它作为农业政策的新目标。与欧美相比,日本的生态观光农业开发较晚,仅有30多年,但发展很快,成效显著。日本最早的生态农场是具有百余年悠久历史的小岩井农场。1962年起,该农场主结合经营项目,开辟了40多hm2观光农园,兴建了花圃、牧场馆、动物广场、农机具展览馆等多种游览设施吸引游客,获得了可观收入。现在,日本有成千上万的观光农园,在不同季节对市民开放[6]。河南新野县的绿色农业发展新野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号称“百里平川”,是全国无公害蔬菜和绿色畜产品生产示范县。近年来,新野县以建设绿色农产品基地、打造生态绿色品牌、延伸绿色农业生产链等为农业基本战略,通过企业与农户合作的方式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p#分页标题#e#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2

社会作为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本质上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整体。社会整体利益是在整合无数千差万别的社会个体利益基础上形成的,是一定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有机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客观对象。社会整体利益应具历史内涵,它是动态的、能持续满足社会成员有机总体生存、发展需求的一切客观对象。人类的生存发展以社会整体利益动态、持续地实现为前提,客观上要求经济法应确定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持续发展理念下经济法视角的拓展

经济法的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的是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运用国家之手宏观地调控市场,克服市场经济的固有局限,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实现。单纯的经济增长会导致资源耗减、能源紧张、环境污染,又因人口、资本因素的制约,经济增长会达到极限,加之人类为追求经济增长所付出的代价,很难持续地满足人类的需求,是一种无发展的增长。人类在不断反省中认识到经济增长只能是手段,经济发展才是目的,并提出经济发展的观念。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主要涉及经济、环境和社会三方面衡量指标:可持续发展并不否定经济增长,但更关注如何实现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承认自然环境的价值,以自然环境资源为基础,同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同社会进步相适应。经济法在追求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法的目标时,只有确立持续发展的理念,遵循自然法则,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

三、经济法治建设中应凸显持续发展理念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发展历程不难看出,作为独立的法部门,经济法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基本功能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协调,使其符合客观规律,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经济法的本质内在地决定了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促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代及未来经济法的根本目标。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反映着经济法的规定性,该理念下经济法的价值追求表现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实现,这种价值追求已深入到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持续发展理念应成为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灵魂。首先,经济法学研究应尊重客观规律,真实地凸显持续发展理念,而不是回避。其次,经济法的制定应直接体现持续发展理念,以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过去和将来相当长时期内经济发展的压力都非常大,总结我国2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的经验和教训,经济法的制定不得不直面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关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在中国,当前尤为突出的是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要结合起来,需设置相应的法律机制,关注经济发展中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确保社会经济发展建立在资源、环境可支撑的基础上,国家宏观调控,除应尊重经济规律,还必须尊重生态环境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从宏观上把握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制约关系,实现其相互间的平衡,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持,也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客观上要求创建有效法律机制,限制、阻断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性给竞争秩序带来的危害,在市场竞争中,突出公益的维护,加大对公害的治理力度。持续发展理念还应落实到经济法实施的各环节。法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即使有了立法,有了科学、完备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目标也并非能自动实现,它需要通过守法、执法和司法等方式将经济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转化为现实。社会成员对持续发展理念的接受,提升各社会成员的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其经济行为选择考虑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并能动地作用于各自遵守经济法的活动中,经济法的实现就有了强大的社会基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执法和司法,执法者和司法者本身若缺乏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对经济法的适用往往只注重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维护,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得不到落实,由此会产生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影响社会成员对经济法的自觉遵守,影响经济法目标的最终实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培育、提升执法者和司法者自身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四、结语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3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4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立法理念论文范文5

在所有法律学科中,经济法最热门、内容最繁杂,也最恼人:教经济法的教师觉得难教,学生更觉得经济法难学。为此,本人考虑能否换个角度去思考,我认为,法学、政治学、哲学和经济学都是各自拥有自己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但是,许多著名的政治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视野中都比较重视研究与学科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哲学家总是力图用哲学的观点来阐明法律的定义和性质、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以及法律实用的哲学机理等。而经济学家也总是主张运用相应的法律形式来支撑自己的理论,从而说明他们总刻意遵循一种把哲学、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问题的方法。因此,经济学的任务是揭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规律,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经济法的任务是使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具有法律形式。为此,借鉴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成果,无疑有助于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和推动经济立法。于是本人在经济法教学当中运用经济学的原理,阐明经济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首先应当告诉学生什么是经济法。对于这一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各种类型教材对经济法的解释不尽相同,而且随着经济立法的不断完善,颁布一部经济法律,就将纳入经济法教材,导致经济法内容繁杂,学生对此不理解,认为经济法就像是“大杂烩”,况且经济法还面临着行政法和民法学界的指责,学生提出问题:经济法的存在是否必要?面对诸多问题,本人并不急于争辩,而是换个角度从经济学方面去分析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让学生从中领悟经济法的真谛。经济法是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经济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而人类从事经济活动势必要结成一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遵守一定的经济活动准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入19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各种矛盾日趋激烈,特别是经济问题日益严重,伴随资本的高度集中,社会分工越来越细,面对这种情况,人们对“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产生了怀疑,新一代经济学巨匠凯恩斯提出:“国家干预”的经济理论,并很快受到重视。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只能依法进行。那么具体又该通过什么法律来“干预”呢?这时传统的民法显然已不能适应,不能担此重任,因为其“契约自由”的精髓与“国家干预”互不相容,而行政法虽然可以实现“干预”,但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是不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所以不可取。为了既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遵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软硬适中的法律手段。至此,学生就已明白经济法是民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而且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独立地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使学生准确理解经济法,应当运用经济学原理,向学生说明“国家干预”并不是直接干预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尊重经济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通过间接手段对其行为加以引导,即“国家干预”只是对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加以协调,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立法”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国家用以协调经济运行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结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阐明经济要协调发展,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独立的主体、有序的市场、宽松的环境和健全的保障机制。与之相适应的要建立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体系。通过这样讲解,经济法是“大杂烩”之说不攻自破,相反,为学生更好地学习经济法理清了头绪、提供了线索,便于学生用联系的观点和方法学习、理解经济法。经济法的“经济性”决定了它的很多内容无法用纯法学的方法去解释和说明,而需借助相关的经济学知识才能阐明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依据、立法目的。据此,学习有关的经济学知识,然后将这些经济学知识运用到经济法教学上来,解析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的总量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而购买其他公司的债券和股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发放贷款的资产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等。法律为什么要这样限定?以及《商业银行法》为什么规定银行要保持最低限度的流动资产?为什么要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这些问题必须从经济学的公司负债能力、银行信贷风险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理论上加以解释,结合现代商法确保商业安全的原则进行阐述,使学生认识这些限制性规定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认识到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同时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不会限于对数字的死记硬背,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能够理解性地去记忆,学得更轻松、扎实。

二、用案例分析方法讲解经济法的内容

从理论上对经济法律制度的解析是通常使用的教学方法,但是毕竟是用抽象的理论知识去讲解有关规定,学生不易具体适用。因为经济法的实践性较强,比如《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从理论上容易将其界定,职务发明的条件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的发明,非职务发明的条件是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实践中具体案例的情况是该发明人是利用业余时间,租赁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的发明,那么这一发明是属于职务发明呢?还是属于非职务发明?法律依据是什么?这就需要学生在理论的基础上去理解分析具体的案例,因为通过接触大量的实际案例,学生们会清楚:法律规定是硬性的,具体案例是活性的。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在经济领域中很难找到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那么如何用同一法律规定去适用不同情况的具体案例?这就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的问题要特殊对待。这样使学生从抽象的理性认识向具体的感性认识过渡,让学生通过独立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特别是实用性较强的《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中均针对疑难问题,常举几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比如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给学生讲明该法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怎么确认,怎么处理。然后举出具体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这些案件中的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该法规定的哪种禁止行为?确认的依据是什么?处理的具体方法和意见?通过列举的生动案例,既丰富了教学内容,同时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不但能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能学会具体操作。在经济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是可行的,但关键问题是作为教师如何选择案例的问题。本人认为:案例教学本身只是一种教学手段而不是教学目的,它的基本功能是论证并说明理论,以实例的形式指出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此,教师必须使所选的案例服务于教学,防止为了举例而举例的现象。本人认为:在选案例时应侧重一些社会影响大,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由于典型案例往往反映了当前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或者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会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入思考和讨论,学生们也对此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这类案例的课堂讨论较深入,其特点是涉及的观点多,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对学生观察和思考问题,开拓思路有很大启发。本人认为:如果说正确地选择案例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那么科学地评述案例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和落脚点。案例本身只是一个具体事件的陈述,只有通过分析讨论,找出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以及争论的焦点和核心是什么,运用经济法理论和法律条文对其定性并指出其法律后果。评述案例时应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语言流畅,富有表现力。这样才能赋予案便以生命力和教学的意义。

三、司法实践教学是经济法课程的核心

(一)课堂讨论是经济法教学中常采用的形式。

经济法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经济法伴随着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完善,从计划体制的经济法到商品经济的经济法,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其中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问题,特别是理论上存在着许多争议大,难以把握的问题。比如老师认为《企业法》中涉及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怎样正确分离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增强企业活力采用什么形式分离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企业为什么要改制为公司?等等问题均引起学生浓厚的兴趣,安排学生讨论,非常热烈,许多学生还为完善这些制度提出了颇有见解的意见和建议。

(二)课堂法律咨询是近年在经济法教学中采用的一种方法。

尝试的结果颇受学生欢迎。例如在讲授如何依法签订合同内容时,改进以往的教学方法,采取课堂法律咨询的形式,编写许多问题及综合性案例,制作成卡片,以抽卡片的形式向学生进行咨询。本人作为咨询方询问学生:承租方要想签订融资性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哪些条款应作为防范的对象?有的卡片上陈述具体案情,向学生寻求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以此了解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程度及应变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同时还采用让学生彼此之间临摹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方法,使学习学会签订合同的技巧,学会防范对方设计的陷阱,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生对此教学方法感兴趣,而且反映强烈。

(三)学生通过去法庭身临其境的旁听同样也是经济法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这是理论与实践最直接的结合。旁听的案件往往是选择一个较为典型和突出的,通过旁听使学生的感觉和认识更直接,不但对法律的实体内容清楚了,而且对法律程序也更熟悉了。旁听之后再组织学生讨论,从实际案例中提高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认识,收效甚佳。

(四)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以鼓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为基本特征

以实现学生多方面能力综合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教学形式,模拟法庭教学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及操作性。模拟法庭活动不仅培养了学生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学生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使学生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模拟法庭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了,而是完全融入到案件的角色之中,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是视角的转换。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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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前教育;教育均衡;教育公平;幼儿教师

近些年,虽然学前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我国城乡之间学前教育发展仍处于不平衡状态,两者在教学质量、硬件设置和师资配置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幼儿教师资源配置方面,两者的发展不平衡。

一、世界各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儿童享有公平的受教育的权利,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中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确认受教育权的国际人权文件。1989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四项普遍性原则:不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尊重儿童的意见。对此,各国也有相关法律文件及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外已有国家将学前教育立法,并颁布相关法律条规保障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在我国,虽然学前教育尚未立法,但依然可以从以《教育法》为主的教育法律体系中找到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

1.国外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措施

美国为了对家庭经济收入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幼儿提供早期补偿教育,实现全美的教育公平,于1964年开始实施“提前开端”计划并在1981年颁布《提前开始法》,美国的学前教育具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2002年,小布什签署的《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明确提出联邦政府应加大学前教育的财政拨款,加强全美的学前教育,以缩小弱势群体幼儿与同龄人之间的教育差距。2014年,美国联邦政府为了充分调动各州参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改革,开展了“学前教育发展拨款计划登顶竞赛”,设立专项资金,对各州当地学前教育资金投入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改革措施进行奖励,用于提升学前教育的质量[1]。2015年奥巴马总统签署的《让每个学生成功法》,再次强调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提高幼儿教师的教学质量,保障每个幼儿尤其是弱势群体幼儿能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2]。英国1997年实施的“确保开端”计划,面向所有幼儿及家庭通过扩大社区合作、保教一体化、咨询等方式,不仅提高了英国学前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还推动了英国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3]。2004年的《儿童法案》和2006年的《儿童保育法案》明确要求政府和地方合作,为幼儿提供整合式(即保教一体化思路)的学前教育服务,并在2008年9月的《早期教育阶段法定框架》中初步建立起英国的早期保教一体化。近些年来,英国不断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来保障保教一体化的早期教育体系,并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进行单列预算,建立以教育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的多部门合作管理机制,并建立全国性的早期教育督导机制,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4]。法国早在1881年颁布的《费里法案》中正式将学前教育纳入初等教育阶段,对适龄儿童实行免费入学,1887年颁布的《戈伯莱法》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和师资等方面做了规定。法国政府是学前教育办学的主体,目前法国已颁布了40多部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并在相关法规中对学前教育的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大投入学前教育经费,还体现在对学前教育教职工方面的开支和对学前教育设施、设备的投入上[5]。除此之外,瑞典颁布了《学前学校法》,葡萄牙颁布了《学前教育法》,等等,这些国家都采取立法的方式来保障、促进本国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

2.我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措施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些法律条规都表明人人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2010年,国务院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政策文件,明确要求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如今已进行到第三期。2011年财政部、教育部的《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资金的投入,并指出作为投入主体的地方政府更要加大力度,除此之外,中央还会根据各个地方学前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奖补方式为主,支持地方学前教育的发展。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指出“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指出“城乡区域间儿童发展不平衡”,“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普及率偏低”的问题,提出“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的目标[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我国已将《学前教育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进程,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起草文件,建立督导问责机制等。综上可知,各国在针对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上,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推动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城乡幼儿教师资源配置失衡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国城乡幼儿教师的资源配置整体上处于失衡状态,无论是数量、质量还是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乡村幼儿教师数量不足

为确保幼儿可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幼儿教师的配备是关键因素,幼儿教师数量的充足,不仅可以使幼儿在成长中得到充分的关注,也可以使教师减少工作压力和疲惫感。教育部2013年印发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我国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要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且全园平均每班30名幼儿。如此看来,幼儿园的师幼比应是1∶15到1∶10之间。我国幼儿园专任教师数量基本情况。由表1可知,2017年全国幼儿园的师幼比平均为1∶18.90,城区幼儿园的师幼比为1∶14.84,镇区幼儿园的师幼比为1∶20.04,乡村地区幼儿园的师幼比是1∶28.09。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幼儿教师的数量依然不足,全国幼儿园的师幼比低于国家标准,只有城区幼儿园的师幼比达到国家标准。在幼儿教师数量的配置上,城乡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城镇地区幼儿园的师幼比远远高于乡村地区,乡村地区幼儿教师严重不足。

2.乡村幼儿教师学历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由此可见,幼儿教师至少应具备专科学历,我国幼儿园教师学历层次占比情况。2017年我国幼儿教师的学历以专科及以上为主,学历未达标即高中及以下学历的教师占20.02%,占总人数的1/5。城区、镇区和乡村幼儿园中,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分别占各自地区的86.02%、77.86%和68.26%;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分别占各自地区的27.44%、20.49%和14.52%;学历未达标的教师分别占各自地区的13.98%、22.14%和31.74%。由此可以看出,乡村地区幼儿园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占比低于城镇幼儿园教师,而且乡村地区幼儿园除了学历未达标的教师占比高于城镇地区,其他各层级学历的教师占比均低于城镇地区。乡村地区幼儿园教师的学历层次偏低,且城乡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差距明显,甚至乡村地区存在很多不符合师资标准的幼儿教师。

3.乡村幼儿教师职称晋升难

教师的职称高低评定反映教师的教龄、业务能力及研究能力[7]219,也关乎幼儿教师的自身发展和福利待遇的提升。2017年我国有74.03%的幼儿教师未评定职称,城区、镇区和乡村地区幼儿园中未评定职称的教师占比分别占各自地区的73.38%、73.46%和76.88%,小学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分别占各自地区的8.83%、8.90%和7.21%。由此看来,只有乡村幼儿园教师中未定职称的比例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且在城、镇、乡中占比最高,城镇幼儿园教师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的比例也均高于乡村地区幼儿园教师,而且在乡村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称占比也明显低于城镇地区。可见,城乡之间在教师的职称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高级职称差距明显,我国乡村幼儿教师职称晋升难。

三、城乡幼儿教师资源配置失衡的原因分析

造成城乡之间幼儿教师资源配置的失衡有多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幼儿教师体制不完善,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不足,幼儿教师社会地位偏低及幼儿教师职后培训与交流欠缺。

1.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尽管国家日益重视学前教育,我国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但依然不足,特别是乡村地区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这是因为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管理是由国家和省级、地市级政府负责统筹,由县级政府落实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所以地方财政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学前教育的发展[8]。长期以来,我国受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乡村政府的财政能力相比城市政府薄弱很多,因此,乡村地区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明显低于城镇地区且存在严重不足。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偏低,投入机制也不规范,还缺乏法制保障和有效监督[9]32-37。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城乡之间学前教育资源的配置存在较大的差距,使得乡村幼儿享受不到与城镇幼儿均等的学前教育,也使乡村幼儿教师得不到应有的甚至更好的福利待遇。

2.幼儿教师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幼儿教师的体制仍不完善。第一,政府对幼儿教师入职的审查力度和后期的检查力度不够,导致某些幼儿园特别是乡村幼儿园由于缺少师资而聘用不合格的幼儿教师,影响当地学前教育的质量。第二,我国没有独立的幼儿园教师编制制度,长期都是参照中小学教师的编制配置标准,但由于存在城市取向,加上有的部门对学前教育的认识不足,使得中小学教师挤占幼儿园教师编制名额,造成乡村幼儿园教师编制的严重不足[10]。第三,我国没有专设幼儿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一直使用的是小学教师的职称系列,这样不仅体现不出幼儿教师的职业特点,还影响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有的幼儿教师因评不上职称而怀疑自己职业发展前景,从而造成幼儿教师的流失,这种情况在乡村越发明显。

3.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不足

虽然从事学前教育职业的人越来越多,但是仍难以满足需求,尤其是乡村地区,幼儿教师的需求量更大。目前幼儿教师主要来源是各级各类中专以上师范院校培养的师范生,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对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的培训,普遍采取专业知识学习和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大学及以上院校偏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大专及以下院校注重学生教学技能的学习,这样“重理论轻实践”或“重实践轻理论”的情况就容易培养出实践和理论两方面不能均衡发展的幼儿教师。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目前都还不能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

4.幼儿教师社会地位偏低

评价教师的职业待遇,不仅要考虑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经济因素,也要考虑到社会声望和威信等方面的非经济因素[11]。长期以来,由于对学前教育缺乏正确的认识,幼儿教师这一职业在社会上的声望并不高,随着近几年国家对学前教育的发展和重视,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才逐步提高,但依然低于其他阶段的教师。虽然城镇地区的大部分家长对幼儿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新的认识,也开始看重幼儿教师对幼儿成长的影响,但很多乡村地区的幼儿家长仍轻视幼儿教师这个职业。有调查发现,超过一半的学前教育本科毕业生不愿意去幼儿园工作,也有超过一半的幼儿教师提到如果再次择业坚决不选这个职业[12]。正是因为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声望普遍低于其他教师,才导致许多人不愿当幼儿教师。

5.幼儿教师职后培训与交流欠缺

幼儿教师可以通过职后培训与交流来提升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的教学质量,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当前,幼儿教师的职后培训普遍采取集中培训或网络教学的方式,但这样的培训模式较为单一且不能全覆盖,尤其是乡村地区和偏远山区幼儿教师难以有机会参加职后培训。乡村幼儿教师职后培训与交流的欠缺,使乡村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技能得不到提升,影响乡村学前教育的发展。

四、促进城乡幼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策略

1.合理分配城乡学前教育经费

应继续加大学前教育财政的投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预算制度,改变现有的城市倾向问题,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在各方面投入的稳定性与资金分配的合理性[13]。还应根据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针对性地增加乡村地区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只有提升乡村地区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为幼儿园的创设和教师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才能避免乡村幼儿教师流失,提高乡村幼儿教师自身的职业认同感,确保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

2.完善幼儿教师的体制制度

首先,政府应完善幼儿园教师入职审查机制。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要不定期检查教师是否满足“专业对口”“学历符合”且都“持证上岗”的标准,特别是乡村地区,积极吸引高学历幼教人才投身到乡村的学前教育事业中。其次,政府应制定幼儿园教师的编制制度和职称评定制度。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还应考虑城乡之间幼儿教师资源配置存在的差异,尽量解决乡村地区幼儿教师的编制问题和职称评定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向乡村幼儿园增加正式编制,保障乡村幼儿教师的师资水平,切实稳定乡村地区幼儿园师资队伍。最后,政府应完善城乡之间幼儿教师的流动机制,重新规划现有的幼儿教师资源,切实完善幼儿教师交流帮扶机制和流动补偿机制,有效引导城乡之间幼儿教师的合理有序流动,落实相关的补贴政策和精神奖励[14]。特别是应为流动幼儿教师建立补偿制度,积极鼓励教学质量和发展水平较高的幼儿教师向乡村地区流动,以进一步促进城乡之间幼儿教师的合理配置[15]。

3.扩大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一是政府应加大学前教育专业的建设力度,办好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扩大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的招生,为幼儿教师队伍输送更多的专业人才。二是政府应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培训职前职后的幼儿教师,提升幼儿教师队伍质量。三是鼓励学前教育专业优秀人才往乡村地区发展,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多渠道解决乡村师资短缺问题,积极探索不同方式的幼儿教师培养模式,为幼儿教师队伍源源不断地输送人才[16]。

4.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

首先,应当确定幼儿教师的法律身份,这不仅可以保障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也是为幼儿教师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10]。其次,明确幼儿教师的职权,优化幼儿教师的各阶层结构,使幼儿教师享受到与其他层次教师同样的社会权益[12]。最后,由于乡村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比较滞后,更应在乡村加大宣传幼儿教师这个职业的力度,切实提高乡村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

5.加强乡村幼儿教师的职后培训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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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态环保原则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建筑室内设计必然体现出一定的生态功效与环保功效,注重生态无毒害材料的选择、生态装饰技术的运用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筑室内设计的可持续发展。

1.2与大自然的融合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建筑室内设计,体现出回归大自然、走向大自然的特点,体现出对大自然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充分利用,因为自然界的能源,例如:光能、风能、太阳能等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资源,充分利用这些能源资源能够减少其他非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3高端现代科技的运用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建筑室内设计更加倾向于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运用,这其中包括信息技术、智能化技术等等,在这些现代科技的支持带动下,能够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且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2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建筑室内设计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建筑室内设计体现出一定的生态化特征、绿色化风格,各项设计是本着绿色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的,从装潢材料的选择、设计风格、到施工技术都体现出低碳、低能耗的特点,因为只有这样的设计原则和设计风格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2.1装潢材料的生态性选择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建筑装饰、装潢材料都正在朝着节能化、清洁化、生态化方向发展,生态化装修产品正在逐渐问世,这些材料和产品成为室内设计的首选,在实际施工与使用时不会对人体与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装修余下的材料即使抛向大自然也能够自行降解,不会对环境构成永久性危害,一些材料甚至可以被回收、再利用。现阶段,例如:人类已经研发出无毒涂料、再生壁纸等等,这些都成为现代室内装修的首选材料,除此之外,人们都倾向于选择无毒副作用、无刺激气味、辐射率低的建筑装潢材料,这些材料都具有生态环保特征,适合可持续发展装修风格。

2.2诱导式建筑构造技术的运用

诱导式建筑构造技术就是对大自然资源充分利用的技术,例如:充分利用自然风、自然光来实现室内环境的优化,提高室内通风度,使室内获得更多的自然光源,提高室内采光度等等,这一技术目前被融入到建筑室内设计中,实现了对建筑室内的生态、环保性装饰,它不仅为室内设计营造了生态美的气氛,也有效节约了能源资源,使建筑室内设计朝着自然化、生态化方向发展,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

2.3植物绿化技术的应用

众所周知,绿色植物具有吸烟滞尘、精华空气、美化环境、降低噪音等生态功能和作用,室内装修设计施工后难免会产生一些毒害化学物质,例如:甲醛、一氧化碳、苯等等,要想有效清除这些化学物质,减少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与威胁,就要将绿色植物引入建筑室内设计中,不断扩大建筑室内的绿化面积,现阶段,人类研制出腐殖土生成技术、无土栽培技术等绿化技术,为绿色植物的室内生长提供了空间,发挥了技术方面的支持作用。将这些技术应用在建筑室内设计中,能够实现室内的多层次、多角度、多维度的灵活绿化,例如:建筑阳台的绿化技术、屋顶的绿化技术等等,建筑室内多层次绿化技术弥补了建筑室内地面绿化缺失的问题,同时实现了建筑物同大自然的有效融合,极大地改善并提高了室内环境,居住在室内的人仿佛就生活在大自然当中。

2.4节约常规能源技术的应用

节约常规能源技术势必要成为建筑室内生态设计的发展方向,当前主要的技术类型包括:吸热玻璃、调光玻璃、保温墙等等,这些材料或技术具有双重功能与作用,一方面装饰了室内,实现了室内装饰风格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具有良好的保暖、采光以及保温功效,能够有效节约能源的利用,同时,其他一些节约常规能源技术还包括:竹能型灯具等等。节约常规能源技术的应用集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一方面能够确保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环境健康,达到了生态型室内设计的标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对于自然保护、生态建设具有长远意义。现阶段,最广泛普及的节能技术当属太阳能技术,通过对特定的设备进行科学构造与设计,来确保太阳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不断扩大其使用范围,减少对人造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达到了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目标,现阶段,被广泛认可的太阳能技术主要有:太阳能热水技术、太阳能光热技术等等,这些技术有效改善了室内环境,提高了室内采光、采热水平,而且这些热量与光照完全来自于大自然,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特征与特点。

2.5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

当前的建筑室内设计技术正在不断发展与更新,并正在朝着现代化高新技术靠近,例如:信息技术、材料及时、电子技术等高端技术都正在以崭新的姿态走入建筑室内设计领域,这些技术的有效利用,提高了建筑室内的采光水平、通风水平,维护了室内温度的和谐,保证了室内所需的湿润度,是现代室内设计的创新与发展,也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例如:一些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引入了空气自然洁净更新技术,这一技术是对太阳能技术、冷却技术等的综合利用,太阳能板把水加热,将热水送到冷却装置内形成冷却水,水抵达设置在建筑屋顶饿金属传到网板内部,确保室内的空气冷却下来,在室内地板上设计一个空气通道,来自于大自然的新鲜空气就能涌向室内,形成一个空气过渡区域,使人们能够轻松地享受到来自于大自然的新鲜空气。这样的建筑室内设计不仅有效节约了能源,也实现了对自然能源,例如:太阳能、光能、风能的有效利用,实现了人与自然的融合,而且这些能源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有利于建筑设计朝着可持续发展方向前进。

3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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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及物动词与介词的搭配对语义的影响

不及物动词需与介词搭配才能连接宾语,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其中,介词决定着宾语的形态和句子的整体语义。对于不及物动词,其运用规则和表达的语义是由与其搭配的介词决定的,主要包括in\on\to\of等等。其中,to既可以作为介词,也可以作为动词不定式的标志,这需要学生根据句子成分进行分析鉴定和使用。因此,教师在实践教学中要指导学生准确分析句子的整体结构,把握核心词汇与语义之间的衔接,抓准关键介词的搭配使用规则和表达含义,避免理解歧义。教师除了指导学生掌握熟悉的语法知识技巧外,对于无规律可循的语法知识需要通过记忆掌握。比如在用both和all作为主语同位语时,其位置的顺序无规律可循,则需要学生记忆掌握运用,即当both和all作为主语同位语时,是置于动词、情态动词、be动词之后,实义动词之前;而在简短的回答中,则位于情态动词和be动词之前。Areyouallhere,today?Yes,weallare.另外,学生需要熟记特殊句型的使用规则,比如同源宾语,即用句子中的动词的名词形式充当其宾语,常见的词有live\die\dream\smile等等。

2.动词doing使用规则与语义

在初级阶段,动词doing形式主要表示正在进行的动作,但是在高中英语教学中,由于表达语义的复杂化,动词doing的形式也会随着动作发生的时间和状态变化。由简单的一般进行时发展为表示过去时间或将来时间一直进行的动作等等,即过去进行时和将来进行时,而这些时态的变化都有相应的结构形式。对于语句的时态的把握,教师要指导学生准确分析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和动作的完成情况。一是以现在的时间点为坐标,分析动作的完成情况;二是以主语为主体,分析动作发生时的状态,即主动还是被动。把握住以上两点,即可以确定动词doing的形式和用法。另外,动词doing形式除了表示动词正在发生的状态,也可以动名词形式充当句子表语成分。

3.从句的使用规则

高中英语句型复杂化的主要原因在于从句替代了原来的简单句,即用引导词将两个句子之间的相同部分进行替代,从而提升了句子层次,深化了句子内涵。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很容易出现句子成分划分不清楚、引导词使用错误等等现象,所以教师在进行专题讲解的时候,要注意从句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指导学生准确把握从句使用规则。比如,whether作为“是否”含义在引导宾语从句时,可以在有些情况下和if进行替换,但是在其他的名词性从句中则不能。学生要认真鉴别从句类型,优化语法知识运用。

二、强化高中英语语法课堂教学具体策略

1.指导理解记忆,掌握演变规则

高中英语语法知识都有既定的语法规则和规律,只有在理解掌握的基础上才能更加持久地记忆掌握、科学运用。在传统的英语教学中,教师都是对学生直接性、公式性地导入,让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对于语法结构缺乏细致的分析,不利于学生的灵活运用。但是,高中英语语法知识结构复杂,教师只有科学地指导理解记忆,才能使学生准确把握句子各成分的变化规则,科学简化句型。比如,用ship作为名词后缀表示身份职业的词语,学生可以运用拆词记忆法对这类词进行归纳性的总结记忆,能有效简化记忆难度,加深记忆效果。这种方法也可以运用于英语阅读中对陌生词汇词义的猜测理解上。

2.采用比较记忆,避免混淆使用

为科学加强学生对于不同句型的语法知识的准确掌握,教师可以加强语法知识间的比较分析,通过对比、类比的形式找准不同,抓准关键词。比如在定语从句中,明确关系词who/which/that/where/when在句子中所充当的句子成分;在固定短语中,明确不同介词短语的搭配形式,如befamiliarwith和befa-miliarto的区别应用及意思区别,等等。运用比较记忆,既可以强化知识结构区别,也能加强知识间的承接联系,加深理解记忆。同时,教师要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语法规则和规律,加强学生举一反三和积极思维的能力,熟背某些后面只能接动词doing形式的动词或介词。英语语法知识有规可循,但是也有不规则变化的现象,比如动词的过去式和过去分词没有遵循既定的变化规则。所以,学生既要掌握语法知识规则变化,也要熟记不规则变化的注意事项,协调使用,才能有效健全完善英语知识结构。

3.加强实践,科学简化句子结构

教师要加强学生对语法知识的理解运用,运用情境教学方式,改变传统简单句的常规使用现象,采取结构严谨、语法准确、词汇适当的复合句型。毫无疑问,在高中英语教材和考试内容中,复合句型往往是考试的关键,在复合句型中会融入更多复杂的语法知识使句子结构复杂化,包括倒装、省略的现象等等。学生要善于结合已学语法知识,准确识别句型、抓住关键、破解句型、简化句子。另外,在复合句型中,主语、谓语和宾语部分不再是单一的词汇,而是由短句构成。因此,在实践教学中,教师不但要指导学生准确分析复合句型,细化和简化长句,还要积极拓展资源,为学生创设更多具有突破性和挑战性的复合句型进行分析理解。

4.加强学习成果反馈,及时强化突破

及时检测学生的学习成果,有效改变教学方向和教学进度。教师要采取多重手段检测学生的学习成果,不能以一概全,也不能只进行典型抽查,而是要面向所有学生,做到检测结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在对学生进行了摸底检测后,教师要准确分析检测结果,一方面要把握住薄弱环节,对学生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多花时间和精力,进行细化讲解、强化练习和突破训练,对于个别学生出现的问题也不能忽视,耐心指导,做到所有学生知识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教师对于学生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解决,不能拖沓,否则学生形成思维定式,不利于知识的重新构建,在下次的运用过程中很可能会犯同样的错误。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