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模式论文范例

立法模式论文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1

(一)企业的经济管理理念十分落后

由于我国对企业管理的认知还比较懵懂,大多企业对于经济管理理念的认识并不是十分的深刻,很多理念并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节奏,这造成了我国企业经济管理的落后。绿色发展的管理理念自提出以来,更是难以得到大多数企业的真正重视。各级政府对于绿色发展模式下的企业的扶持和领导缺乏力度,这制约了我国绿色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在经济管理制度方面的缺失

不成熟的企业管理可以在其管理制度上体现,管理制度的缺陷可能源于缺少人本管理、制度建立不够细节化、操作困难。中国企业管理刚刚起步,还缺乏经验,因此我国企业经济管理制度并不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企及,为了企业迫切地需要优秀的人才来建立适合企业可持续经营发展的管理制度。企业对于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视是贯彻并落实先进的经济管理制度的坚实基础,在招募优秀人才的同时,企业还应加大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通过实施,发现、修改和完善现制度下的缺陷。

(三)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不健全

企业如果没有一个完整、健全的管理体系,将有可能导致企业内部混乱,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很多企业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使得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缺乏效率,有管理漏洞存在的可能却无法检查、制约、调整,使得企业无法保证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益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循性,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经济管理的绿色生态发展模式及其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快速发展经济,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来华建厂,本土企业的数量也呈一个较快的加速度增长。在收获财富的同时,大规模兴建工厂的弊端也逐步呈现。建厂对环境的破坏以一个不可逆的态势侵蚀着居民的生活环境。随着世界对于绿色发展的概念的提出,中国政府也逐步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开始完善各项环保法令。而企业建立经济管理的绿色发展模式,不仅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遵循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还是树立企业形象的一个途径。我国居民深受环境污染所累,如果企业大力推行绿色发展模式,将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很多企业不重视对环境的保护,是认为在生产过程中,分出一部分金钱保护环境将会提高产品成本,使得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然而,绿色企业之所以缺乏竞争力是由于具有制度优势的传统模式下的企业经营没有反映出真实的环境成本。于短期来看,绿色发展模式下的企业是竞争不过传统模式下的企业,但随着消费者对于企业形象的认知、消费需要以及政府对于绿色发展模式下的企业的鼓励政策的颁布,绿色发展模式下的企业将更具有竞争力。绿色发展模式下的企业摒弃以往线性价值实现模式而采用循环价值链的经营模式,这有助于企业与消费者、供应商、其他企业、政策制定者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自身实力和外部环境两方面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通过循环价值链模式,企业可以减少资源消耗的成本和环境成本,此时,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使企业不论是对消费者还是政府都有一个良好的形象,并能够在和其他企业的竞争中占据一定的地位。

三、绿色生态模式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绿色生态模式是新形势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了使企业在绿色生态模式下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企业需重视绿色生态文化、绿色生态技术以及绿色生态生产这三点。

(一)绿色生态文化是构建生态模式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企业要想构建绿色生态模式,必须先使全体其员工包括领导层充分理解绿色生态文化的含义、目的、内在要求,使绿色生态文化的概念深入人心,使员工有意识地节约资源。在日常中运用起绿色生态硬件设备,可以时时将绿色的的思想传达给员工,帮助他们在日常办公过程中注意绿色环保。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下,很多企业广泛地使用着打印机来作为记录信息的方式,这将造成很大的碳排放以及纸质浪费,更多新型产品的问世及推广体现着我国对于无纸化办公的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此外,有能力的企业可以适当设立专门的绿色管理组织,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地管理企业内部的资源。在全体员工团结一致的情况下,企业绿色生态文化将是企业形象的一个体现,接受了企业绿色文化的消费者的态度将会在企业竞争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绿色生态技术是企业发展的前提

企业要想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必须随时更新产品,而在这个绿色管理盛行的时代,企业首当其冲需要研究的方向就是绿色技术。绿色生态技术可以使企业每单位产出的投入减少,浪费减少,更加有效率地利用现有资源,从而在提升企业利润的同时还能减少生产经营对环境的污染、提升企业形象,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在硬件设备绿色生态的同时,软件技术也可以为企业经济管理的绿色发展做出贡献。有些生产经营是需要大量地实验,等达到最终效果了才能着手生产的,而这个实验的过程往往会耗费大量的资源。使用有效的软件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的消耗,为企业带来利润。不具备独自研发绿色核心技术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企业合资经营或是独立购买的方式获得相关技术。虽然前期投入的成本可能比较大,但这将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推进的作用。技术选择时应考虑的因素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可靠性、合理性、安全性。

(三)绿色生态生产是实现企业实行绿色生态模式的基础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表现为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对应低质量、低效益、低产出。想要摆脱这样没有效率又危害环境的现状,绿色生态生产的问题亟待解决。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使得在生产过程中能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采用无污染、低污染的技术设备以节约资源,减少生产污水、废气、噪音的产生,保护环境;生产时使用无毒无害、易分解的洁净产品,保证产品绿色生态;开展循环回收系统,加强对生产废料的回收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立完善合理的生产体系,减少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流失和泄漏;对于企业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物,加强整治力度,减少污染外泄。不仅仅是生产实物产品需要绿色生态,技术类的生产也可以做到。新形势指的不仅仅是时代、观念、政策的新,还指技术的新颖。互联网的时代早已来临,办公不一定要在公司进行。不需要特殊设备的生产经营完全可以让员工自己在家完成,员工之间的交流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实现。现在已经有不少企业充分地运用起互联网来实现异地办公、异地会议等。这样做,企业可以大大降低如办公室水电费、环保费等管理费用以及员工上下班交通的补贴费用。在做到网上办公的公司还应注意建立企业绿色文化,这里的绿色文化指的不仅是让环保的概念深入员工内心,还包括全体员工团结一致,这样才能让员工和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有一个良好的、和谐的关系。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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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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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4

一是缺乏学术思维的培养。在以传授课本知识为目的的教学理念和一切为考试服务的教学目标的作用下,课堂教学中自觉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识的传授上,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和学术素养的培养,学生成了“硬性记忆的机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数学生迷茫于众多法律条文的表面知识,无法探索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众多法条的规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和考试成了学生们学习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记硬背成了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学术思维的培养,学生学习吃力、效率低下、学习兴趣索然,教学效果一般,无法实现培养学术型人才的教学目标。二是教学方式陈旧。未来的经济世界中,以高超的专业知识为基础、辅之以娴熟的外语技能才是在人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王道。国与国之间在宏观层面的博弈与角逐、跨国私权主体之间在微观交易中的摩擦与较量,都离不开对他国及国际法律规则的准确判断与选用,而这需要过硬的法律和英语实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现阶段的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学手段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化的加剧而有所改变,教学方式呈现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点。直言之,单纯的全中文讲授已无法满足国际化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制约了经济法学科的建设和教资的培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学生国际化素质的提高。

2、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优化策略

2.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应当遵循“目的性与趣味性兼有”和“客观性与启发性并重”两大原则。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运用经济法处理具体实务的本领,进而使学生在未来生活中面对相关问题时能够表现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从容。经济法教学现状表明,“许多学生尚不能充分认识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对于学习纯理论问题的兴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选择具有趣味性和新颖性的案例。”通过生动有趣的案例强化学生对经济法原理的理解和关注。此外,“所选取的案例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样才能反映社会生活实际,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避免走入误区,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同时,客观的案例还应当包含着带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得学生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判断、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与法律技能。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课前准备和课上施用两个环节上。案例库的建设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工作。学校可通过鼓励师生踊跃参加、开展校际教学资源共享活动、成立教学案例库编纂小组等手段做好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作。具体经济法教学案例的选取可借鉴现行出版案例资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会热点问题、理论界的经典案例等。规范操作流程是课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其一,案例选取。授课教师课前从案例库中精心择取与特定专题关联度较高的教学案例。其二,案例导入。授课教师在明确本课时的教学目标后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展示教学案例。其三,案例讨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就特定的问题对教学案例展开讨论并汇报讨论结果。其四,案例总结。授课教师对学生的发言予以点评,阐释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论教学内容,以案说法、依案论理。

2.2论文教学法

论文教学法应当紧紧围绕“提升思维能力”这一原则而展开。思维能力对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能独立思考、会独立表达是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论文教学则是达至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论文教学力争实现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量的积累和质的突变两者相统一的结果,因此,期末论文考核和毕业论文考核是论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传统的授课模式,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的方式。并且,考试成绩一律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答案进行评判。应试教育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数学生形成机械的思维和划一的行动,显然,这不利于个性化创新能力的培养。鉴于此,我校鼓励教师改善期末评估标准,采用更富实效的考核方式给学生期末评分。目前,已有少数教师将结课论文作为期末考核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这门课,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学学科,应采用结课论文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结课论文、闭卷考试各占期末总成绩的50%。当然,授课之初,应专门拿出一次课给学生讲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和评分标准问题。“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的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对大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又是对大学生学习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对大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经过之前的阶段性论文写作训练,学生已初步具备学术研究的基本技能。在毕业论文考核环节,应进一步加强论文规范性的指导,使学生在选题、资料、结构、注释、见解、相似度等标准上有更加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为创新性思维能力的养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2.3双语教学法经济法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5

一模拟立法及其特点

模拟立法是指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由老师组织、指导,由学生按照立法程序就社会热点问题、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制定相应法律草案的一种实践性教育活动。具体来说,模拟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模拟立法的活动内容是让学生学习制定法律,而不是学习运用法律。这是模拟立法与其他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最重要区别。在目前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中,除了毕业论文可能会涉及到对法律的评价和建议以外,其他的环节,如模拟法庭、诊所教育、案例教育、法律援助、专业见习和实习都仅仅强调学生如何去运用法律,而不涉及到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要这么规定的问题。

第二,模拟立法是通过让学生理解法律来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尽管模拟立法是制定法律,不是应用法律,看似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不一致,但问题是要想熟练运用法律,首先得理解法律,而理解法律往往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去揣摩立法者的意图和分析立法之时的社会背景。这些是传统的实践性教育环节所做不到的。而通过模拟立法,让学生自己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决断,促使学生养成从立法者的高度去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够使学生最大限度地领会法律的制定目的和法律背后隐藏的精神。而若真正地理解了法律,那正确的运用法律则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第三,模拟立法的参与主体是学生。模拟立法是一种实践性教育环节,其注重的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其活动主体自然是学生,而不是老师。老师在这一过程中仅起到选题、主持和指导的作用。第四,模拟立法的形式多样。根据模拟立法的规模以及适用对象,可以将其分为课堂讨论式、会议听证式和全程模仿式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模拟对象,共同构成一个有层次、体系化的实践性教育模式。

二模拟立法的形式

(一)课堂讨论式

课堂讨论式是指在部门法教学中,由任课老师事先布置某一议题,然后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立法层面讨论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具体而言,任课老师首先要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这个议题一般要结合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也可选择某一现行法律条文,然后在课堂上由任课老师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对该问题的现行法律评价以及现行法律本身的合理性等问题。这种方式看起来似乎就是一个讨论课,但其与传统的讨论课有着本质区别。在部门法教学中,传统的讨论基本是案例讨论,即由老师引入一个疑难案例,然后由学生运用法律去分析、解决,老师最后根据学生讨论情况进行总结。这种案例讨论强调的是对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培养。而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讨论的不是如何运用法律去解决案例,而是讨论在某一问题上是否要有法律、法律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其强调的是让学生如何深刻地理解法律、领会法律背后的精神。总之,这是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讨论,而不是如何运用法律的讨论;这是一个应然问题的讨论,而不是一个实然问题的讨论。具体来说,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有以几个特点。第一,讨论对象单一、规模较小。这种形式一般是针对一些社会焦点问题来进行,往往仅涉及到个别条文的模拟,规模较小。如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在媒体上引发了见死不救入罪的争议,那么刑法学老师就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关于见死不救入罪与否的讨论。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部门法课程都可以采用这种课堂讨论式的模拟立法。如在宪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孙志刚案件来讨论违宪审查的构建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赵作海案件来讨论沉默权是否可以写进我国刑诉法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上,可以结合“农民工拍卖判决书”新闻来讨论执行难的解决机制问题等等。第二,实施简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其随机性较强,涉及条文较少,具体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在上课过程中即可进行,且不用占用很多时间。另外,由于课堂讨论本身属于传统的理论课教学中的环节之一,任课老师一般都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在实践中,对于任课老师而言,只要转换思维,将本来可能由自己评价的内容布置给学生讨论即可。而对于学生,拿到议题后只要事先适当查找资料,一般即可在课堂上发表意见。第三,适用范围广泛。这种课堂讨论式模拟立法可以在所有的部门法教学中予以适用,而且可以直接在课堂上随机进行,并且由于其实施简便,可以在同一门课中反复适用。另外,学生只要愿意,能够普遍参与。应该说,这是一种运用范围最广的模拟立法形式。

(二)会议听证式

会议听证式是由老师组织学生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国家或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或某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并提出立法建议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目前各大高校开展的模拟立法活动基本都是这种形式。如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于2008年3月22日举行的控烟模拟立法和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于2009年5月5日举行的五一黄金周调整方案模拟立法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从选题来看,各高校普遍选择的是某一社会热点问题。但笔者设计的这种形式的选题不仅包括社会热点问题,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征求意见稿。当然,对于立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无疑难度较大,因为涉及的条文众多,而且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是本科生难以把握的。但其优点在于学生通过听证将会深刻地理解这部将生效的法律,另外,通过提出立法建议,也能让学生感受到模拟立法的成就感,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提升学生的公民参与精神。组织会议听证式模拟立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要求:第一,参与主体主要是大三学生。这种听证往往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功底和花费较多的准备时间,但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而言,专业课知识还不够全面,而对于大四学生而言,由于面临各种考试、毕业论文写作和找工作等压力,一般也没有时间去准备,所以,为了活动效果,以大三学生作为参与主体比较合适。第二,议题选择要切合学生兴趣或者与所学课程有关。尤其是立法征求意见稿一定要与主干课程有关,比如,可以在刑诉法学习过程中选择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可以在婚姻家庭法课程中选择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举进行听证。这样能够一举两得,即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也是一种理论课程的学习。第三,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听证,考虑到条文众多,可以选择其中争议较大的个别条款来听证,也可以分组对全文进行听证。如老师在组织学生对刑诉法修正草案进行听证的时候,可以选择争议较大的指定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等条款进行听证,也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组对全部条文进行听证。第四,负责组织的老师应当是议题所涉领域相关的任课老师,会后由老师组织学生提出立法建议稿,并向发出征求意见的机关提交。#p#分页标题#e#

(三)全程模仿式

全程模仿式是指由老师选择与学生联系密切的议题组织学生严格按照提案、起草、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立法程序所进行的一种模拟立法形式。与上述两种模拟立法不同的是,全程模仿式模拟立法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全程模仿式是对整个立法程序的模拟,而不局限于某一环节。而课堂讨论式和会议听证式仅仅模拟的是立法程序中的单个环节。第二,全程模仿式模拟的不仅是立法实体,还包括立法程序。上述两种形式仅关注的是立法实体问题,即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问题,而全程模仿式不仅关注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实体问题,还关注如何规定法律的程序问题。第三,难度较大,对学生的要求甚高。因为没有现成的草案可供讨论或听证,需要学生自己提出草案,这对于本科生来说无疑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第四,模拟对象要是学生熟悉的领域。老师在选择模拟对象的时候,要选择学生比较熟悉的领域,否则在缺乏感性认识的前提下,学生很难提出高质量的草案。如行政程序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尚在规划中的法律就不适合学生全程模拟,因为学生对这些领域几乎完全没有认识。根据笔者的试验,比较可行的是选择班级管理办法为对象组织学生予以制定。因为对于班级管理制度,学生有较多的体会,制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另外,参与主体应为大一新生,因为如果制定班级管理办法的话,这个就不仅是实践性教育活动的一个成果,还可以通过让其生效的方式来形成班规,而班规对于大一学生来说无疑更为紧迫和现实。在实施过程中,具体由宪法学老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可以先组织部分同学熟悉宪法条文结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然后由学生参照宪法、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班情起草草案,接着通过班会由全班同学对草案进行审议,最后由全班同学投票决定,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即通过,生效以后班级管理即以此为依据。那么,这个班级管理办法就不仅是一个模拟成果了,而且还是班级的“宪法”,可以直接在今后的班级管理中予以适用。

三模拟立法的作用

模拟立法作为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的创新,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模拟立法尽管与传统的法学实践性教育环节不一样,但其仍然是一种实践性教育,仍是通过学生亲自参与的方式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具体模拟过程中,学生需要亲自参与很多活动,如搜集资料、社会调查、论证、讨论、辩论、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等等。通过这些活动,学生的实践能力无疑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

第二,有利于学生真正地理解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在模拟立法过程中,学生不仅仅收获了所立之“法”,更重要的是学生通过这种形式找到了理解法律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自觉地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法律的制定背景。当学生在部门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自觉地运用这把钥匙去探究立法背景的话,那无疑将会加深其对法律的理解。另外,传统的法学教育,基本都是从法律到社会的模式,即由老师教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案例,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往往比较浅显,自然很难正确地运用法律。而模拟立法正好与此相反,其通过从社会到法律再到社会的模式,让学生先了解法律背后的社会因素,然后再去理解法律,最后再去运用法律。这无疑将会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

第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般倾向于保守,其重要原因在于长期的运用法律的训练使他们形成了因循守旧、循规蹈矩的行为模式。事实上,这种保守正是法律人的优良品质,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2]。如果连法律人都不遵守规则的话,“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无论如何也无法在社会中形成,那么法治理想无异于痴人说梦、法治建设只能是空中阁楼。但从法学自身发展和法律发展的角度而言,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应用型的法律工匠,还需要培养创新型的法学研究人才。模拟立法事实上也是一项培养创造力的活动,因为立法就是改变现有规则、进行制度创新的一项活动。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6

综观整个80年代,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从对苏联相关文献的翻译,开始有了初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继续深入介绍研究国外青少年法制教育举措,重点反映国外(主要是苏联)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视,希望我国也予以重视。第二,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从单纯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拓展到法制教育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研究,并提出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协调好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之间的关系,强调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此外,除了研究领域的拓展外,也有人提出拓展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场所与方式。第三,明确提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客观地说,20世纪80年代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起步期和诞生期,出现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相关研究成果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有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有域外借鉴的,有拓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场所和方式的。这个时期的研究基本上奠定了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基础和发展方向,是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诞生期。不过由于当时整个国家尚处于法制的初创阶段,相关研究还比较少,研究的水平深度还不足,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发展期

进入90年代,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研究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明显的表现就是研究成果比80年代有了一定的增加。当然这只是表面的,深入的分析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围绕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主题的研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方面是理论水平的进一步加深,呈现出从多维度、多视角研究这一问题的趋势;另一方面表现在实证研究的出现,开始出现了以某一地区为代表的研究成果。具体来说,在理论研究方面的深入主要表现在:第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学校教育存在失衡,学校之外大环境恶劣,家庭教育不当是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障碍。提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对策,用立法的形式保障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实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加强综合治理。第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行为规范教育的必然选择,而法制教育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在政府,并提出了政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对策性建议,即以学校为中心,依托社区,包括边缘青少年,进行规范性教育,构筑法制教育的管理体系。第三,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法制教育目的偏差、流于形式化、过分依赖学校、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落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首次出现了对邓小平法制教育思想的研究,认为加强法制根本在于教育人,重点是领导干部思想觉悟,目标是使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护法。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切实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培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观念;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第五,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路方面也出现了专门的文章讨论。在实证研究方面表现在:第一,结合具体地区的案例型研究。青少年法制教育伴随着上海社区化的过程,上海市通过积极探索社区化的过程,努力开展针对青少年进行社区化法制教育的实践,利用华东政法大学等研究优势资源,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第二,结合具体地区的调查型研究。共青团河北省委的工作人员赴沧州、衡水等地进行了专门调研,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认为一方面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另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并分析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了相关原因。最后结合法制教育的相关特点,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实证研究在当时应当说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许多问题与建议都是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之上,比较有说服力。不过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整体判断不甚准确。此外,媒体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报道与宣传在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报道内容简单通俗,易于理解,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走进普通人的视野中、引起大家的重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中,采访相关专业的专家也成为一种凸显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形式。

三、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繁荣期

进入21世纪,青少年法制教育相关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也更加多元,研究成果丰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体现。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进入繁荣期,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专门以青少年、青年群体为研究中心的学术期刊的繁荣

《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一贯注重反映有关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以及犯罪学领域的新动向、新观点、新问题、新经验;致力于整合犯罪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资源,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研究,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与青少年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此外,《青年研究》《中国青年研究》等期刊在这一时期也开始活跃起来。专业以青少年为研究中心的刊物的繁荣,发表了大量的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论文,这些学术论文能够突出青少年的年龄特征、心理特征,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索,值得肯定。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文的水平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

首先,论文的写作更加规范。回顾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诞生阶段和发展阶段的论文,虽然不乏有质量的论文,但是写作大多比较随意。比如论文没有摘要,没有关键词,注释等也很不清晰。总体来说,繁荣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相关论文学术规范得到加强。其次,论文的质量比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大致可以概括为研究更为深入,许多论文运用多学科知识来进行理论分析,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三)研究呈现出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方法更加多元

由于这一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成果非常多,一一进行评述和梳理比较困难,所以笔者选取了相关研究中具有代表性、方向性、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进行述评,这种情况也可以说是繁荣期研究成果丰硕的一个表现吧!

1.比较研究兴起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国家,在比较研究中选择美国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成果率先出现。“培养美国公民,面向社会、实现价值认同”一直是其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坚持的基本理念。同时,美国在法制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上都独具特色:教育内容的社会化,突出价值观的塑造;教育方法多样化,注重行为的养成;教育途径综合化,强化渗透式教育的作用;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代表,也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虽然它没有成文宪法,但它却是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非常完善的国家,所以它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在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借鉴。以英美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比较研究对象成果的出现为这一时期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提供了域外视角,也为这一领域研究开拓了新境地。

2.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兴起

青少年喜欢阅读且阅读最多的是文学,文学的产生源于生活,其审美价值观与法律有着天然的统一,决定了文学应当成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方式。文学方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与学校课程式青少年法制教育相比较,具有传播法律知识、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观更加艺术性、生动性、感染性和超越时空的特点。文学方式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现需要更新观点,创作具有青少年法制教育目的的准确传播法律且具有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优秀“涉法”文学作品,并通过推荐、转化载体和形式等方式积极推广。以文学的方式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这种利用文学与法学跨学科间的研究拓宽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领域。针对青少年自身的特殊性,少年管教所应当利用其特殊的优势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以这一特定领域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也应用而生。少管所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关键在于自身要转变观念,主动承担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责任。少年法庭作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司法机构,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中占有优势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及时开展新形势下所面临的网络伦理、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问题研究,对青少年进入网络社会进行法律保护和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网络环境。伴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拓展到以网络为渠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也开始出现。

3.传统研究得到加强

一方面,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重要性的研究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关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理论更加丰满。此外,这一时期报纸、网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领域的报道和关注也是空前的。综合来讲,这一时期,围绕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获得巨大的发展,许多学术论文立论的目的和基点都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在这两方面的研究广度更广和深度更深。不过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口号性的呼喊大于理论的沉思,忽视了法治意识的培养,这种情况是值得反思的。

四、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的不足与挑战

法制教育是一个兼有法制与教育二者的一个合成词语。一方面,当今中国的立法工作变化很快,几乎每年都有新的立法,尤其是2012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初具规模,这些变化都需要在法制教育中予以适时的体现,教育的内容要紧随时代立法的变化。另一方面,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日益繁荣也为法制教育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理论上的研究值得在法制教育中予以借鉴。最后,教育学理论的深入研究,教学教法的理论体系的丰满完善使得法制教育的教学方式还有一定的滞后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时代变化,立法发展,法学与教育学理论水平的提高,针对法制教育尤其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紧跟时代潮流,探索中国法制教育的未来之路还很长。尤其是在学术研究与教材编写,理论分析与实际效果之间更需要一种平衡,需要一直探索、努力。时间一直在前进,笔者认为我们除了紧紧跟随时代的步伐之外,还需要发掘中国的历史传统法制教育的现代因素,在中西方比较视野中拓展法制教育的内容,寻找适合中国法制教育的最佳路径,寻找中国法制教育的文化归宿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时代的要求,必然的趋势。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中国的传统,中国善于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这些都为我们开展研究、开展比较研究、开展专业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视角。而以哲学为角度,我们不能不反思,中国的法治之路,或许并非中国现代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做得不好,问题恰恰在于缺乏了现代法制与历史传统的衔接,而这种衔接恰恰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成败的关键。“中国社会的性质和中国人的性格决定了法律不能够成为社会行为的主要规范。中国人所追求的自然和谐的生活方式,本身就与那种外在的、刚性的法律不相协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的选择上,亦可见中国人惯常的折中、调和的态度。法律虽为调整社会关系非常有效的手段,这一点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强调,但在中国人看来,法律的方式太过刚强,而中国人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和谐,法律的方式有违这一目标,故为中国人所不取,至少是不尚。”这一问题与现实是我们在进行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应当注意的。

五、结语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7

1.1教学的目的

了解以公司法为核心市场主体法、以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行为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秩序法、税法为核心的市场调控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市场监督法、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经济纠纷解决法。

1.2教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2015年3月15日修改并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六)到(十)项都是关于经济法的,足见经济法教学的意义重大。

2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问题

首先,教师没有实践经验。很多教师直接从这个大学到那个大学,没有实际进行过立法、司法、执法等领域的法律操作,举的案例都是从书本到课堂,很不生动;其次,教师教学没有针对性。很多教师不管下面坐的是那个专业的学生,教学往往采用相同的案例轮流适用,忽视了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最后,教师教学不能与时俱进。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经济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司法领域出现很多新型案件,但很多教师还是使用老案例旧思路教学,不进行前沿理论的研究。

2.2学生的问题

首先,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经济法认识不足,经济法是平台课或专业基础课,不是经管类专业主干课程,很多学生没有考虑为什么学经济法?学到了什么经济法知识?更不知道如何具体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经济法律问题?其次,经管类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对经济法的没有兴趣,没有兴趣怎么学好经济法?最后,经管类专业学生草率应付经济法考试,学生为了通过考试,使用要求老师考前划重点或者作弊等方式来应付考试。

2.3教材的问题

经济法教材的滞后性。教材是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和价值观念、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具有静态性。但是经济法顺应于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发展进程的,经济生活也是日新月异,不断会产生新问题、新案例,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因此经济法教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本落后的教材,怎么给学生使用和老师教学?

2.4课时的问题

由于经济法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不是专业主干课,很多学校往往只开设32学时到40学时,导致很多内容没有时间讲解。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经管专业的学生来说,这么短的教学时间,理解法律条文都存在很大难度,更不谈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没有足够的学时,怎么学好经济法课程?

3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3.1针对教师的问题

首先,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比如每5年去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法院、检察院顶岗实习至少6个月或者每到寒假暑假去上述单位挂职学习。在那里可以得到大律师、大法官和检察官的指导,可以认识很多优秀的法律界同事,可以接触真实而鲜活的法律案件,可以让自己的法学专业得到发挥的空间和境界的提升。其次,要求教师制作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教案。比如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不同计划,不同教案。比如工商管理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市场营销和物流专业就要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合同法;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税法、会计法和票据法;金融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金融法等。最后,要求教师教学不断更新教学方法和内容,不断发表法学论文。在课堂授课的教学方法中,把自己论文中或别人论文中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展示给学生。在案例教学法中,以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法院、检察院顶岗实习真实的活动情境或事件为题材,或选择网上有目的性、时效性的热点事件为题材,老师总结争议焦点,提出思考问题,让学生通过“头脑风暴式”的对案例提出自己的看法。

3.2针对学生的问题

首先,提高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经济法认识。从法律案例讲解中强调经济法对每个人的意义。比如于润龙案前后经历13年,当事人两次入狱,四次受审,几经反复,终获无罪。于润龙案说明人治的时代,个人生命随时可能被国家机关剥夺,个人财产随时可能被国家机关以各种名义侵占。中国只有走法治,个人生命和财产才能得到保障。说明经济法很重要。其次,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教师通过多样的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比如可以进行法律顾问式教学法激起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在法律顾问教学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纠纷中的法人、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法律咨询、解决他们经营中的法律困惑,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不同角色小组,分别代表原告、原告的法律顾问,被告、被告的法律顾问,法官、仲裁员等对案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最后,改革成绩评定标准。教师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热点问题讨论题,法律顾问教学角色扮演教学,以学生在案例的处理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参考依据。期末考试一律闭卷考试,考前不准划重点,严查作弊,倒逼学生学习经济法,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

3.3针对教材的问题

可以用电子教材和纸质教材结合方式解决经济法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电子教材是指数字化、交互功能的智能化将教材内容以科学直观的视、音、图、文展现出来的通过电子介质阅读的课本。电子教材形式多样,比如PPT,WORD文档。教师定期发放PPT,WORD给学生,让学生了解电子教材上的案例和最新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电子教材可以弥补纸质教材滞后性的缺陷,可以加入书签、笔记和标注等功能,更好的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为传统教材模式向现代网络化教材转变提供了好的模式。

3.4针对课时的问题

立法模式论文范文8

相比国外,我国职业教育集团的起步较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90年代中期得以快速发展,步入20世纪后,才开始有学者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进行研究。经初步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研究论著达9000余篇。最具代表性的研究专著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黄尧主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与实践———来自中原大地的报告》(崔炳建主编),都是作者参与“教育部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重大课题”的成果总结,基础理论全面,案例丰富。笔者通过对现有研究文献的查询与阅读,为本文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

二、职业教育集团的概念

在我国教育界,职业教育集团化作为一种崭新的教育形式,崛起于本世纪初,历经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好的发展结果和收益。学术界对职业教育集团化的研究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绩,对职业教育集团的概念已基本形成共识,在近几年学者的研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莫过于由黄尧主编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该著作主要以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现状、模式、体制、机制和政策研究等几个方面为研究重点,是目前最为系统、全面的研究论著,也是后续学者研究的主要参考资料。于勇(2010)在《湖南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一文中,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并在企业集团的基础上衍生出了职业教育集团的概念,他认为职业教育集团“具有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性质,是由总部与若干个学校组成,监事会对学校和总部的管理和经营进行监督,总部则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在文中,他强调职业教育集团有别于企业集团,是由具有多个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共同组建而形成的一个联合体,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所实行的是以校长负责制的组织机构,外在资本可以参与到办学过程中来,但不能控制职业教育集团的股份,这也是与企业集团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邵汝军、王丹(2014)在《信息时代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更为全面而深入的看法:“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契约或资产为联结纽带而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这种联合办学体就是职业教育集团,是在响应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由各职业学校以专业为纽带而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以从事职业教育与培训为核心,通过地域、行业或校企合作联结的多法人职业教育联合体。”

三、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性质

在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性质的研究中,以吕文平(2013)的《河北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为代表,他认为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组成的联合体,集团和公司集团一样,其自身本来就不具有法人地位。他在研究中对职业化教育集团按性质进行了分类,认为可以在组织特征的基础上,将职业教育集团归类到社会中的非营利性组织。他在文中提出了职业集团的四种性质:一是职业教育集团虽然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集团组成,但职业教育集团本身是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核心是产学研相结合,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职业教育集团的组成者是多个实体组织结构,每个实体组织机构的构成是不相同的,因此,职业教育集团的组织机构具有多层次、多形式及多元化的特点;三是职业教育集团的各个实体组织是以利益共同体为构成目标,其联结纽带是以长期优惠合同为主;四是组成职业教育集团的各组织是以利益为共同目标的,各组织之间存在利益共享。因此,在职业教育集团内部要防止由利益而导致的教育事业的商业化。

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运作模式与运行机制

(一)运作模式

王柠(2013)在《浅析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新思路》一文中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三种运作模式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认为主要有纵向衔接、横向联合与中介参与三种可运作模式。同时,他也对这种三种模式的定义作了详细的解释:将职业中专、高职院校纳入到职业教育集团,有效地实现了职业中专、高职院校相互转换、相互衔接的这种模式就是纵向衔接;将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事业单位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企业所需定向培养人才,让学生更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地学习专业化知识,这种模式即是横向联合;中介参与则是指在集团化运作过程中离不开咨询服务机构的参与。罗静(2012)在硕士论文《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研究》一文中指出,职业教育集团的有效运作离不开职业教育机构的理论支持与跟踪指导。职业教育集团不仅为企事业单位、学校提供了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同时也实现了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在职业教育集团中纳入人才交流机构,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就业信息,也为职业教育集团提供了专业开设相关信息,起到了沟通桥梁的作用。

(二)运行机制

王柠(2013)在《浅析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新思路》中认为,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办学具有紧密型、松散型以及紧密型与松散型相结合等三种运行机制。他在文中对这三种运行机制分别做了详细说明:紧密型的运行机制实质上就是企事业单位、职业学校或者其他实体单位以合并的形式加入集团,同时将这些加入合并中的各个成员自身所具有的人、财、物一并划入到职业教育集团中,共同组成集团。松散型的运行机制表现为一种以职业教育集团中的某一所学校为中心,联合集团中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实体单位、学校等共同组建成集团化运作,具有统一领导协调的组织,并入集团的各个成员所具有的法人资格及其人、财、物均保持不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联合办学。相较于前两种运行机制,紧密型与松散型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则是取其优势所形成的一种较为完美的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不仅能避免因完全紧密型或完全松散型所导致的各类在组建中所诱发的弊端或阻碍;同时,这种运行机制在“做大做强”教育的同时又可形成多方竞争优势。张耀崇(2013)在《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体制机制研究》中认为,以章程为纽带的运行机制具有其制度性缺陷,其组织结构过于松散、功能过于完备、资金纽带的缺乏、过于弱化的企业作用等现象都表明了其制度性的不足。因此,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应构建“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有效地将政府、高校、企业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主体间协同支持的隶属关系、指导关系和供求关系为纽带,构造了各行为主体的共赢关系网络,以系统性的思维解决职教集团运行的难题,保证了职教集团运行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了整个系统运行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

(一)组织结构

孙芳芳(2012)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一文中,首次提出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具有宏观结构与微观结构双重内涵。她在研究中提出,宏观结构指的是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这三个部分共同组成集团各成员之间的组织结构,董事会是集团的权利核心,在集团内部具有最高决策权,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微观结构则是由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三个层面所形成的组织结构,在集团中决策层的代表主要为校长,主任与科研组长为执行层组成成员,教职工代表大会则是监督层的主要组成部分。张耀崇(2013)在《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体制机制研究》一文中更加深入地分析了集团化办学的组织结构,他认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实质上是多元化与层次化的组织结构,单从集团中各个组织成员的属性来看,职业教育集团应同时具有企事业单位或实体本就具有的横向多元化与纵向多层次性的属性。

(二)管理机制

在职业教育集团的管理方面,孙芳芳(2012)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研究》一文中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影响职业教育集团的集团化运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要确保集团化运作的高效运行,首先要保证教育集团的管理机制与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在其管理中,必须明确各级组织机构应有的职能与应承担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政府的宏观统筹、协调作用,有效地指导、评估职业教育集团化的顺利发展。王柠(2013)在《浅析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新思路》一文中表述,政府应根据市场发展需求与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制定与之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职业教育集团的组织成员及其关联组织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应有的责任与义务。为保障职业教育集团化的有效发展,需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来促进中专与高职高专之间的衔接。集团董事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相应的目标,加强与社会各方的联系,尽最大可能为学校争取更多的支持与帮助。罗静(2012)在硕士论文《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研究》中重点分析了管理机制创新,她指出机制创新是集团化办学有效发展的根本保障,在创新举措上应转变管理模式,由之前的纵向多层向横向多元化、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发展,同时还应建立跨职能部门的组织团队,将之前相对较为集中的管理权分散到各个组织团队中去,以实现各职能团队的自主创新、相互衔接、有效沟通的新型管理模式。

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