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研究论文范例

立法研究论文

立法研究论文范文1

经济法和经济学之间集即有着联系,其中也存在着区别,不能够相互混淆。而对于经济法中所需要调整的对象来说,这也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的经济,并且在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存在和发生的经济学关系。涉外经济法主要是一个国家所创造的,这也是属于国内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范围。

【关键词】

经济法;部门法属性;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概念

想要明确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在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以及制度建设之间明确的了解到其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在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体系也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并且是法学学科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所以能够看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够混淆视听。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之间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其调整的对象和经济法律关系之间的主要问题之上,还有一种重要的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主要就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但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也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几种经济关系。同时还有一些学者虽然在说经济法能够调整经济法律之间的关系,但是经济法组成的部分与经济活动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也是经济的主体[1]。

二、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必要性

(一)加强经济法的制定以及实施的需求

经济法中的理论研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这也是经济法的最终制定和实施的主要过程。经济法的实施过程,指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以及国家司法机关中实际实施的经法法律规范的重要活动,其中就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以及经济司法。

(二)维护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需求

在社会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的阶段,我国的法学家提出了关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中不同程度上的相关理论,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经济法并没有特别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中的调整对象也是综合的,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同时经济学家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领域中的管理关系,还包括行政法的调整和执行,在某种意义上讲,经济行政法是行政部门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2]。

(三)提高经济法学界的理论水平

在2012年末的时候,我国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曾经明确的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我国所面临的责任,主要就是需要切实的解决自身存在以及比较突出的问题和情况。”在中国需要比较深刻的意识到并且认真的执行和解决经济法理论在研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这样才能够提高自身以及国家的战斗能力。

(四)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

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例表明,想要保证国家的法律具有良好的规范,还需要专业人士能够比较好的掌握有关法律的学科内容,以及基础的理论知识,在这一学科上良好的掌握基础的理论,以及系统的知识,并且在这一学科中坚实的了解其中存在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学习其中的专门知识。

三、在哪些方面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

(一)加强经济法总论的研究

在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只有良好的掌握经济法的总体理论,才能够比较深刻的意识到经济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及经济法中各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内容,这样也能够深刻的意识到经济法中的精神实质,对于经济法的科学建设和良好发展,经济法的建设和发展对于经济法中立法以及经济法的良好实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经济法分论的研究

想要加强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还需要加强经济法总论的研究,同时还有经济法分论的主要研究,其中重点的内容就是需要加强经济法总论的内容研究,而针对经济法总论来说,重点就是需要加强经济法学中的重要范畴。这也是在哲学上反映出客观事物本身的练习和基本的概念,这也是人的思维对于客观事物本质的概括和良好的反应。

四、如何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

(一)具有正确的理论指导

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辩证唯物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之间的结合,这也是科学的世界观以及方法论中的统一内容,因此在研究经法的过程中,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这样才能够在复杂的社会中揭露经济法的本质现象,寻找到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的规律,这也是经济法的实践内容。

(二)采取科学的研究方式

想要对经济法的发展方式进行详细合理的研究,还需要重点体现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其中经济法的发展和方法的创新不能够离开经济法的指导思想,这样才能够良好的加强经济法理论的指导研究。

五、结论

根据以上内容能够看出,创造性的描述经济法主要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以及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经济关系以及法律规范,经济法学主要就是研究经济法和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法学学科。这也是加强经济法研究的主要问题。

作者:齐望均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立法研究论文范文2

 

在中国,作为文学研究的学术话语体系,用了“文艺学”和“文学理论”这两个名称进行二而一又一而二的言说,呈现了学科的用语混乱。这两个名称,前者拥有权威学科目录支持(为共和国前期权威部门和改革开放后学位委员会学科目录用名),后者占有权威教材名称的优势(为童庆炳、陈传才、王一川、南帆、陶东风的著名教材用名),让言说者选词时或多或少地产生困惑;往往是互换着运用,引起读者理解上的困惑。与此同时,这一话语体系,究竟应集中在文学理论的本位,还是要把自身扩展到文化研究上,自21世纪以来,又形成了巨大的争论。宏观地看,文艺学与文学理论的名分之争和文学理论与文化研究的方向之争,后面都有同一逻辑在左右。鉴于此,且从这一学科名称的产生与演进来切入这一逻辑,并希望以这一逻辑来引导这两种争论向有益的方向演化。   一、文艺学:词源与演进   以学术方式和学科的形式言说文学,在西方至少有两个传统,英语里的literarytheory(文学理论)和德语里的literaturwissenschaft(文学科学)。当东亚受西方文化冲击的时候,这两种西方类型都经日本的二传而进入中国,前者以“文学概论”一词进入中国(体现为后来本间久雄的《文学概论》一书),成为民国时期的主流话语;后者以“文艺学”(日本学人用的汉字是“文芸学”,芸即艺)一词进入中国(体现在当时冈崎义惠的用文艺学为名的论著),在民国时期影响不大。然而,德国的literaturwissenschaft(文学科学)进入苏俄,以俄文(文学科学)为旗帜而蔚为大国,当苏俄的文学科学在中国革命的高涨中进入中国,中国则用日本人早年传入的文艺学一词对接而成为中国的文艺学,共和国前期苏俄理论一统天下,文艺学也成为学科的正式名称。   (1)英语文学理论和德语的文学科学的主要区别,在美学的理解上,英人更加突出美学是由知情意而来的情感之美,从而文学是情感之美在各文学体裁(诗、小说、剧本)上的体现,这在从20世纪前期译成中文的论著(如C.T.Winchester的SomePrinciplesofLiteraryCriticism)中有鲜明的体现。德人更强调美学是艺术哲学,艺术追求美,文学是一种艺术,文学科学对作为一种艺术的文学之研究,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文学理论、文学批评、文学史。然而,英语的文学理论和德语的文学科学又有共同点,即这一学科是艺术之学,追求美。日本人引进文学科学,是为反对当时文学理论界把文学作为文献来研究的“国文学”,突出和强调文学是一种艺术,要从艺术(即美学)的角度来研究文学,因此,把德国的文学科学译为文艺学,这个“艺”是为了让文学不是成为文献之学而是成为艺术之学。苏俄承接德国的文学科学,同样认为文学是艺术的一种,但认为整个艺术都须为政治服务,因此,文艺学成了服务于政治的政治之学,只是这一服务要通过文学中的艺术形象来实现。   这一苏联的影响,极大地影响了中国20世纪中期的文艺学面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重开与西方的对话,英语世界的文学理论进入中国,韦勒克、沃伦的《文学理论》1984年译成中文,有两点甚为重要,一是认为德国学统的literaturwissenschaf(t与此词对应的英文词为lit-eraryscholarship)不恰当,认为“文学理论”一词,除了是文学的原理、范畴、判断标准之外,还足以包括必要的“文学批评理论”和“文学史的理论”;(2)二是把文学研究分为内部研究(研究文学自身)和外部研究(研究文学与社会、思想、心理等其文学的关系),强调内部研究才具文学本性。前一个方面让英语的文学理论与德语——俄语的文艺学对接,并影响了文艺学语汇向文学理论语汇的转变;后一个方面应合了文学研究从政治的紧密关联中走出,而转向文学性的学术研究。由于文学以及相关的文学理论在文化中一直都有的先锋作用,这一转向实质是更好地摆脱了旧的文学与政治的关联,而以文学本性作为主体性,充当了时代的先锋。可以说,文艺学成了强调自身特性的主体之学。   韦勒克、沃伦的《文学理论》是西方现代思想在20世纪前期的尾声,20世纪后期后现代的出现,引起了西方文学理论的新变,其对中国的影响,一是1987年伊格尔顿的《当代文学理论引论》译成中文,文学理论呈现为一个流派史,而其中的流派,现象学、解释学、符号学、精神分析等,不仅是文学本身,而还关联到社会、心理、政治等诸多领域;二是1998年卡勒《文学理论》译成中文,一方面把对内部研究进行了文学性的推进,另一方面把外部研究扩大到文化研究,并认为文化研究是既把文学作为文化实践加以研究,又把文学分析的技巧运用到文化的其他领域,还把文学作品与其他论述联系起来(3)。这两种倾向的合力,使文艺学成为流派之学和文化研究之学。   文化研究作为一种新潮出现在西方并迅速并传入中国,于是,中国文艺学界出现了关于文艺学应展方向的争论:是文学理论的本位研究,还是进入社会的文化研究?   二、文学理论与文化研究:在分裂、关联、张力中演进文艺学中文学理论与文化研究的不同走向,第一,前者应合了现代化进程中教育体系和学术体系中学科建设和学术规范的要求,后者应合全球化时代中国与世界互动中的文化转型的要求。第二,文艺学在中国一直都有两个功能,一是完善自身的学科体系,二是作为文化先锋。自中国进入现代性进程以来,文学一直扮演了文化先锋的角色,从文学革命到革命文学,对文化变革有重要推动;从鲁迅、郭沫若、茅盾到巴金、老舍、曹禺,都因文学上的成功而在文化上有巨大影响;从《暴风骤雨》《山乡巨变》《创业史》到《艳阳天》《金光大道》,显示了共和国前期的文化功用;从伤痕文学、改革文学到寻根文学、先锋文学,在20世纪80年代有巨大的社会影响文学在文化中的高位决定了文艺学的科学建设和文化先锋这两个功能可能而且确实在合一的状态下进行。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艺术体系和文化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视觉文化中的电影和电视占了艺术体系的王位,而文学走向边缘。文艺学仅在文学之内,围绕着文学进行言说就难以取得文化先锋的作用,而要保持文化先锋的作用,就必须逸出文化之外,进入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广告等各种对社会有巨大影响的文化领域。这一变化,从现象上看,引起了文学理论和文化研究之间的论争,从实际上看,文学理论的本位守界与文化研究的跨界活动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共同推动了文艺学在新世纪以来的丰富演化,使文艺学呈现出一种多层级的深入和界内外的互动。#p#分页标题#e#   在文学理论的界域里,有关于文学性质的审美意识形态的大讨论(童庆炳、钱中文、朱立元、董学文等),有文学如何形成中国经验的言说(哈金、南帆、张清华等),有关于文学形式的多方面研究(赵宪章、南帆、刘晓丽等),有关于文学叙事学的持续讨论(谭君强、张万敏、车文丽、陈德志等)在文化研究的论域,有视觉文化的言说(周宪等),有图像时代的谈论(金惠敏等),有文学与传媒文化以及与媒介公共事件的关系的研究(陶东风、周宪等),有文学与公共性、公共领域的言说(陶东风等),有关于文化产业、奥运会、世博会与中国形象塑造的研究(金元浦等)在由文艺学的自然延伸且又关联上其他学科并彼此关联而自成领域的,还有生态美学(曾繁仁等)、网络文学(欧阳友权等)陆扬新近的文章用斯图亚特•霍尔的核心概念“连接”(articufation)来命名文化研究的新范式(4)。这一后现代意义上的“连接”正可以借来描述文学理论与文化研究之间丰富而动荡的关系。然而,从学科的角度讲,怎样才能把文学理论和文化研究从理论上“统一”起来呢?文学理论和文化研究作为一种文化活动,不一定需要统一起来,自己做自己想做的即可,但作为学科建设、理论把握、学术演进,却需探讨这种理论统一的可能。而从“文艺学”的中文名称产生以来时而含混时而明晰时而变形的演进,从文学理论和文化研究都把自己看成是文艺学的发展方向来看,追求理论的统一,正好形成一种前瞻性的“规划”。   三、文艺学的重释:西方之Literature与中国之“文”文艺学作为一个科学,来自于世界现代性进程中教育体制中的科学体系和知识体制中的学术体系的建立,现代学术是以区别和独立来达到整体的统一,正是在这一区分性和独立性中,艺术与广大的技术区分开来,成为美的艺术,文学与其他艺术区分开来,其研究成为文学科学或文学理论。正是在这一区分性中,literature一词才从广义性的文化,蜕变而成狭义性的文学。同样,中国之文,最初指一切形式的美(包括天上的日月星辰,地上的山河动植)。先秦以后,主要指语言之美,因此,一切对语言进行美的呈再现的都是文,无论是哲学之文,如《庄子》、《孟子》),历史之文,如《史记》、《汉书》,政论之文,如章、表、奏、启还是骈文、古文、小品文,都是文。当中国走向现代进程,引进西学之后,与一般的文区别开来的,由诗歌、小说、剧本、散文构成的,作为艺术之一的“文学”,才产生出来。在西方现代性之前,作为大文化literature是有统一的法则的;在中国古代,作为一切语言之美的文,也是有统一的法则的。金圣叹在《水浒传》评点的几篇序和在《西厢记》评点里,把《庄子》这样的哲学之文,《法华经》这样的宗教之文,《左传》这样的史学之文,《公羊传》这样的理论之文,与杜甫诗这样的抒情之文,《水浒传》《西厢记》这样的虚构性的叙事之文,放在一起,认为其有共同的“文法”。   而世界现代性的演化,进入20世纪,特别是进入到后现代/全球化时代之后,在学科和学术的独立和区分继续演进的同时,各学科和交汇与互渗所勃然兴起而蔚然成风,正是在这一跨学科的氛围中,西方的文学理论变成了流派理论,面对的已经不是狭义的文学,而是广义的文化。精神分析文论把文学与梦、艺术、现实现象相关联,叙事学把文学与语言法则、图像叙事、电影叙事、新闻叙事、广告叙事相关联,后殖民主义把文学与游记、报道、讲演、历史等统一把握可以说西方现代、后现代文论的每一流派,都对文学作了这样或那样、此向和彼向的延伸,从而,以流派史的形式出现的西方当代文学理论,已经事实上扩大了文学研究,可以说已经成为了文化研究。因此,中国的文艺学应考虑如何从狭隘的只以诗歌、小说、剧本、散文为文学的研究范围里超逸出来,形成可以把文学理论和文化研究综合起来的更为广阔的学科胸怀,在理论上必要起来,在实践上需要起来。   怎样进行这样的综合呢?   正如文学一词需要重释一样,文艺学一词相应地需要重释,文学可回到西方古代的文化之广(lit-erature)和中国古代的语言之美(文),语言在文化的一切领域中流动,作为语言之美的文学也在文化的一切领域中流动。而作为研究文学的文艺学之“艺”就是对“文”之美的追求。正如在西方,艺术是追求美,在中国,文就是由内在蕴籍而外显出来的美。文有各种各样的形态,文艺学之“艺”(审美特性)随之有多样的风彩和各自的规律。当对文学之“文”和文艺学之“艺”作为新的解释之后,德语的文艺学与英语的文学理论就统一了起来,同时文学理论与文化研究的逻辑龃龉也涣然冰释了。

立法研究论文范文3

[关键词]听觉文化研究;音乐学;盲区;未来的发展

听觉文化研究对听觉艺术形态和听觉感知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和探索,是文化研究开辟的一个新篇章。它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现实背景对人们与所处声音环境的关系进行探索,对人们听的方式、感受、心态、理解等进行考察,并研究了相对应的社会关系。听觉文化的总体脉络从几个分支体现出来,首先是听觉文化对现代化、后现代化现象的冲击,其次是现代听觉与以往听觉的断裂,最后是公共听觉空间与个人听觉空间的分割。文化研究者大多没有像对视觉文化那样对听觉文化予以足够的重视。国外研究者对这种盲目的单项输入式的文化研究方式提出反对意见,并提出了新的文化发展方向,即由“视觉转向”逐步过渡为“听觉转向”。

一、听觉文化研究的基本流脉

18世纪80年代,贝尔发明的电话问世。随后,爱迪生将声波寄托在震动的金属针上,留声机初具模型,这是声音跨越时间的重要标志。19世纪由外国科学家Scott创造的声波振记器开始,人类听觉文化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世纪末,由伯利纳创造的唱片和留声机在美国费城展出,这是声音在广大群众的记忆中由转瞬即逝变成可保留的一个重要转折点。1899年,意大利无线电工程师马可尼利用无线电技术使声音可以跨越海峡传播,声音开始跨越空间距离进行传播。1930年,各种贴近社会生活的声音产品陆续登场,电磁声音讯号为其最重要的声音产品。随着人类对声音光影需求的不断增加,人类开始将既有的听觉技术与视觉技术相结合,开启了影音时代。影视作品在同一时间、空间播放,录制过程中并不要求声、影同步,这是人们打造虚拟世界的先河。各种实况演出开始可以实时播出,音影开始可以储存。在原有影音技术的基础上,专业技术工作者不断优化收录装置和调节装置,各种麦克风和调音装置不断将虚拟世界真实化。机器带给听觉文化前所未有的改变。20世纪40年代初,纽约第一家无线电音乐厅的开业标志着声音听觉文化发展的又一新高度。近年来由国外兴起的将影视媒体文化、社会科学、文化研究领域的学科进行整合、梳理的文化研究新思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更加系统而全面地阐述了比音乐学更加宽广的听觉文化现象。在听觉文化的研究出现以前,主要以古典音乐、先锋音乐为基本导向,剖析音乐艺术的本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学者如MichaelChanan和RaymondMurraySchafer等人跳出了由音乐哲学、音乐学及音乐历史所制造的樊笼,开启了全新的研究思路,将音乐空间的概念引入听觉文化的讨论范畴中。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20世纪70年代的听觉研究与现代的研究内容相差很多。现代的听觉研究以高新科技为导向,以服务人为目的,通过不断模仿人的特点来达到吸引人、感动人的目的。这种文化的变革使人对听觉文化有一个全新的了解。在人类创造的精彩世界中,听觉的精彩在这个空间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人们既能感受到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情绪,又可以不受自然世界的约束。电子媒介和声音技术的繁荣发展成为听觉文化兴起的物质基础,也使听觉文化的发展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这表现为网上付费音频的发展,主要包括在线音乐、读书社交平台、广播剧、语音课程、有声书、游戏解说等。发端于1996年的网络电台第一次尝试以音频形态把自己的内容产品出来。2007年车语传媒在北京成立,短短一年时间就与160家电台签订合同。喜马拉雅App将电台节目与互联网结合起来,成为行业的领头羊。音频内容越来越丰富,质量也越来越高,促使服务模式越来越多。[1]近年来,SoundCulture、SoundStudies已经逐步深入大众,不再是学术圈的“专有名词”,如今很多研究和教学机构以其命名。“SoundStudies”应如何理解呢?国外的专家作出了如下的解释:“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变迁下,人们对噪音、声音、音乐三者的考察和研究,及对其相关科技的生产和消费的探索,这是一个将学科交叉、整合的前沿领域。”[2]2009年,一场主题为“对倾听的思考:人文科学的听觉转向”的国际讨论交流会于美国德州的奥斯汀大学分校隆重举行,使人类原有的读图思维受到了碰撞,听觉文化与视觉文化有了同等的话语权。二者的结合使人类的文化生活得到了丰满和均衡,从而达成对感官文化的整体均衡思考。[3]与国外视觉文化研究相比,国内对听觉文化的研究呈现研究论文数量少、研究起步晚、对听觉文化的描述多于理论探讨等特点。受世界听觉文化的影响,我国部分学者开始提出一些关于听觉文化的研究观点,但在国内的文化研究领域未能激起波澜。如今看来,我们应该不断吸收、借鉴来自世界的优秀文化,开创适合本土发展的、属于我们自己的听觉文化环境。听觉文化的研究需要整合研究声音和解读声音这两个领域。其中,前者包括声音的由来、传播、消费以及声音的人文和社会意义,后者包括对声音理论的研究。听觉与视觉是人类两个重要的感觉,是人类认知自然万物的重要渠道,也是文化交流、社会碰撞的重要手段。2010年开始,我国学者开始进入听觉文化的研究领域。在江西师范大学举办的“听觉与文化”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强调应该重看和重听经典作品。在天津召开的听觉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对声音技术的发展与延伸、听觉文化应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索,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中国听觉文化的理论发展。2014年6月,唐小兵在华东师范大学作了“讨论听觉研究方式意义———穆旦、艾青早期诗歌”的讲座,提出应将视觉文化分析作为一项合理参照物,把听觉研究的探索方式转化为开启我国文化探索的金钥匙。

二、音乐在听觉文化中的地位

作为人类最为重要的听觉艺术之一的音乐,无疑成为听觉文化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听觉文化是系统而专业地探讨听觉现象的文化类型,这是听觉文化区别于音乐理论、音乐史,民族音乐学、音乐学的一个重要标志。听觉文化更加注重听觉科技进展和社会历史的动态关系及二者对艺术形态的变迁所起到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有必要重新整合、构建听觉文化和音乐科学这两种概念。首先,要对二者的理论基础进行全面梳理。音乐学是对音乐的系统阐述和高度概括。它以研究西方音乐为雏形,逐渐发展为考察全球音乐派系及相关衍生品,跨学科地将哲学、语言学,音乐理论、历史学、心理学、美术学、符号学、教育科学相互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知识话语。多种学科相互融合、交叉、渗透,使人们对音乐学的理解更加多元化、深层次,并为其与更大范畴的听觉文化相结合的研究指明了新的方向。听觉文化研究对音乐学进行了全新的编排和整合,并多角度、多层次地引入了音乐以外的声音,更恰如其分地理解和分析了传统音乐话语的相关音乐文化问题。其次,结合我国听觉艺术研究发展的实际情况,“音乐人类学”及“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均未打破传统听觉艺术研究的范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流行文化存在着能够“发现问题”但却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尴尬,在“问题”出现后,往往不能找到更恰如其分的听觉表述话语,也没有探索出听觉文化研究的新方法和新思路,所以常常无奈引用文化研究领域普遍性的话语进行刻板、生硬而表面化的评述。在听觉文化中,环境音乐、实用音乐、流行音乐的重要程度正在逐步提升,成为重要的审美感受方式。20世纪30年出中国近代第一部考察中国文学与音乐关系的专著———《中国音乐文学史》的朱谦之先生极力推崇音乐,推崇时间艺术,推崇听觉文化,甚至将中国的文学全然纳入音乐文学的范畴。以听觉为中心的文化逐步转向以视觉为中心的文化的标志是记录声音的文学符号、图像的出现。单纯的声音传播具有易逝和不确定的特点。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张,以听觉为中心的文化无法满足人们信息传播与文化传承的需要,必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印刷术普及之后,视觉文化打破了传统声音传播的时空限制,使声音的传播更真实、确定。

三、听觉文化研究存在的盲区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立法研究论文范文4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立法研究论文范文5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立法研究论文范文6

一是缺乏学术思维的培养。在以传授课本知识为目的的教学理念和一切为考试服务的教学目标的作用下,课堂教学中自觉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识的传授上,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和学术素养的培养,学生成了“硬性记忆的机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数学生迷茫于众多法律条文的表面知识,无法探索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众多法条的规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和考试成了学生们学习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记硬背成了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学术思维的培养,学生学习吃力、效率低下、学习兴趣索然,教学效果一般,无法实现培养学术型人才的教学目标。二是教学方式陈旧。未来的经济世界中,以高超的专业知识为基础、辅之以娴熟的外语技能才是在人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王道。国与国之间在宏观层面的博弈与角逐、跨国私权主体之间在微观交易中的摩擦与较量,都离不开对他国及国际法律规则的准确判断与选用,而这需要过硬的法律和英语实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现阶段的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学手段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化的加剧而有所改变,教学方式呈现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点。直言之,单纯的全中文讲授已无法满足国际化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制约了经济法学科的建设和教资的培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学生国际化素质的提高。

2、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优化策略

2.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应当遵循“目的性与趣味性兼有”和“客观性与启发性并重”两大原则。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运用经济法处理具体实务的本领,进而使学生在未来生活中面对相关问题时能够表现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从容。经济法教学现状表明,“许多学生尚不能充分认识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对于学习纯理论问题的兴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选择具有趣味性和新颖性的案例。”通过生动有趣的案例强化学生对经济法原理的理解和关注。此外,“所选取的案例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样才能反映社会生活实际,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避免走入误区,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同时,客观的案例还应当包含着带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得学生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判断、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与法律技能。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课前准备和课上施用两个环节上。案例库的建设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工作。学校可通过鼓励师生踊跃参加、开展校际教学资源共享活动、成立教学案例库编纂小组等手段做好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作。具体经济法教学案例的选取可借鉴现行出版案例资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会热点问题、理论界的经典案例等。规范操作流程是课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其一,案例选取。授课教师课前从案例库中精心择取与特定专题关联度较高的教学案例。其二,案例导入。授课教师在明确本课时的教学目标后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展示教学案例。其三,案例讨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就特定的问题对教学案例展开讨论并汇报讨论结果。其四,案例总结。授课教师对学生的发言予以点评,阐释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论教学内容,以案说法、依案论理。

2.2论文教学法

论文教学法应当紧紧围绕“提升思维能力”这一原则而展开。思维能力对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能独立思考、会独立表达是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论文教学则是达至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论文教学力争实现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量的积累和质的突变两者相统一的结果,因此,期末论文考核和毕业论文考核是论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传统的授课模式,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的方式。并且,考试成绩一律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答案进行评判。应试教育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数学生形成机械的思维和划一的行动,显然,这不利于个性化创新能力的培养。鉴于此,我校鼓励教师改善期末评估标准,采用更富实效的考核方式给学生期末评分。目前,已有少数教师将结课论文作为期末考核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这门课,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学学科,应采用结课论文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结课论文、闭卷考试各占期末总成绩的50%。当然,授课之初,应专门拿出一次课给学生讲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和评分标准问题。“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的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对大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又是对大学生学习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对大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经过之前的阶段性论文写作训练,学生已初步具备学术研究的基本技能。在毕业论文考核环节,应进一步加强论文规范性的指导,使学生在选题、资料、结构、注释、见解、相似度等标准上有更加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为创新性思维能力的养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2.3双语教学法经济法

立法研究论文范文7

关键词:《中国卫生法制》;中医药;卫生法律;中医药法律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在疫情防控、疾病治疗期间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对中医药发展的关注,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契机。国务院于2009年5月7日颁布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1]。《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曾指出“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促进中西医结合,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中医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可见加强中医药行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的同时,其相关法律的研究势在必行。《中国卫生法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和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的中文学术期刊,在相关卫生法律研究领域中具有代表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来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情况,并根据其结果指出我国近年中医药相关法律的研究状况,以期为中医药相关法律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以《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中医药法律相关的44篇学术论文(不包括简讯、文摘与信息等)为研究对象,对其数量、作者单位、基金项目、被引情况逐条记录,进行统计分析。

(二)方法。在参考相关文献的研究方法基础上[2],通过查阅《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所刊发的1111篇学术论文,仔细查看有无中医、中医、中医药相关信息,并将登记数据分类输入Excel进行统计处理。

二、结果

(一)总体情况。统计发现,在44篇中医药法律相关的文章中以2019年占比最高,达到6.29%。2010年和2011年整体占比也较高,这与当年期刊中开设中医药管理专栏、中医与中医专题、医药知识产权专题有关。随后中医药相关的发文量呈现了下降趋势,但从2016年开始整体呈逐步上升的趋势,除了与当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也从侧面反映出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医药行业开始重视,与之相关的学术研究开始增多。但不可否认的是,近10年关于中医药法律相关研究情况整体较少,仅有3.96%,值得反思。见表1。

(二)第一作者单位及所在地区情况。通过查阅44篇中医药法律相关文章的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统计发现排在前6位的分别为北京中医药大学(8篇,18.18%)、南京中医药大学(4篇,9.09%)、首都医科大学(3篇,6.82%)、江苏省中医医院(2篇,4.55%)、上海中医药大学(2篇,4.55%)、中国政法大学(2篇,4.55%)。第一作者所在单位的地区前3位分别为北京(18篇,40.91%)、江苏(10篇,22.73%)、广东(3篇,6.82%),皆为我国经济医疗发达地区。

(三)研究内容。44篇文章中,有关键词的有43篇,主要以中医药、传统中医药知识、中医药立法、知识产权、立法、中医医师为主,总体可体现出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的热点,高频关键词统计见表2。44篇文章的主题内容涵盖了中医药法、传统知识、法的制定、医疗损害、中医医师资格考核、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诊疗活动等,依次为11篇、4篇、4篇、其余为3篇,研究内容较为广泛。

(四)基金项目。全部的44篇论文中,17篇有基金项目资助,涉及23个项目,全部为国内单位部门资助,统计结果见表3。由表3可知,获基金资助论文占统计论文的38.64%,资助面较窄,总体受资助数量较少,各年分布不均,且部级项目近10年发表的论文仅1个,远少于其他三类级别项目,可能无法满足较高层次对中医药相关法律深入研究的需要。

(五)被引情况。44篇论文中共有31篇论文被引用,被引用超过10次的有4篇,被引频次在10次以上的论文统计结果见表4。由表4可知,被引10次以上的论文刊发于2010-2016年,总体被引数量较少,被引用的论文大多集中于讨论,中医药知识产权、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立法这几个方面。

三、讨论

(一)研究范围广泛、但研究数量较少。44篇论文基本涵盖了我国中医药领域目前的热点问题,但从《中国卫生法制》近10年的刊文情况来看,关于中医药法律相关的文章数量较少,无法满足当前中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且缺乏对中医药法律人才培养的相关论文,无法为提高中医药领域相关人才的储备提供借鉴和参考。社会成员对我国中医药法律认知情况也缺少相应的社会调查,没有相应数据的支撑,也缺少这方面的文章,以至于无法为我国完善中医药立法提供意见参考。

(二)中医药法律人才培养规模不够。随着教育部专业的调整,目前仍开设医事法律相关专业的中医类院校较少,造成中医药法律基础人才储备不足的现象。以2020年研招网硕士、博士招生目录检索来看,在硕士培养阶段,仅有北京中医药大学和暨南大学开设相关专业,分别开设在中医学和药事管理学科下。在博士培养阶段仅有北京大学和浙江中医药大学开设相关方向,分别放在临床药学和中医药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下进行招生。可见,我国目前中医药法律人才储备不足,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不够,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的数量自然也就较少。

(三)国家资助较少。《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引起法学界与中医学界的广泛关注,从近3年该刊中医药法律相关的发文量明显提升就可以看出来。但从所受到基金资助情况来看,所获得基金支持较少,尤其是部级基金,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部级基金资助的论文成果出现,可见国家对该方面研究的资助还不够,无法满足研究者对中医药法律相关理论的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四、建议

(一)继续开设研究专栏,搭建研究平台。从该刊近年来的栏目设置来看,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中医药研究专栏了,很多的与中医药相关法律有关的文章都刊登在理论研究、执法与研究和医事法苑等栏目,不利于加强引导,形成中医药法律专门的研究平台。在国家大力重视中医药行业发展的背景下,建议期刊可重新开设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专栏,以加强引导,吸引从事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学者的广泛投稿,以适应我国中医药行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并以此为契机搭建中医药相关法律研究平台,加强学术交流,以促进我国中医药相关理论研究的蓬勃发展。

(二)加大中医药法律人才培养规模。面对当前开设医药卫生法律专业高校较少的情况,要加强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中医类院校与综合实力较强的法学院高校可以实行联合培养机制,利用各自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补齐短板,共同开设医药卫生法律专业,既保证了人才培养的能力,也可以保障人才培养规模,还保障了人才培养的质量[3]。

立法研究论文范文8

(一)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相关研究

通过文献分析法和调查法,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2003年以来的研究文献中,10篇是大陆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1篇是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赵德成发表《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一文,该文介绍了台湾地区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形成的历程,并分析了其法律的六大主要特点。侯晓燕、张岩宇(2007)、郝晓岑(2003)、陈久奎、阮李全(2006)、徐巧仙(2004)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历程进行了研究。其中侯晓燕、张岩宇(2007)对特殊教育立法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演变划分为四个阶段。郝晓岑(2003)总结了我国教育体系的结构特征并分析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层次。陈久奎、阮李全(2006)以人文关怀的视角,在考察特殊教育立法的历史进程、分析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阐释了特殊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础,并提出和阐明了特殊教育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促使特殊教育事业进入法治的轨道。徐巧仙(2004)在介绍新时期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我国新时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特征与功能。

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行政领导不到位、政策难贯彻;传统教育体制与特殊教育规律存在着冲突;特殊教育法制环境不完善;课程和教学方法难以满足特殊教育的需求等缺陷。于靖(2010)指出中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立法层次低、体系不完善、法律用语不规范、缺乏操作性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庞文(2011)对我国学术界关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概述了现有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体系不完善、立法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汪放(2006)在借鉴外国特殊教育发展及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教育公平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如何保障特殊需要人群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问题。此外,刘贤伟(2007)认为“全纳教育”是有影响的国际共识之一。意大利、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是世界上较早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国家,拥有成熟和完善的“全纳教育”体系。将这些国家的“全纳教育政策”与中国的特殊教育政策进行对比,可以找出中国特殊教育政策的不足。国际与国内的教育发展形势需要中国在“全纳教育”基本理念的指导下完善特殊教育政策和特殊教育立法。

(二)对中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

一部分学者运用比较研究法,将国内与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历程、现状及相关条例等方面进行比较,总结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刘坤(2009)、钟玲(2007)、侯俊(2009)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刘坤(2009)总结了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两大特点:即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改进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立法与评估标准想结合。钟玲(2007)在分析美国《障碍者教育法》的起因、基本原则以及该法案的演变与成效的基础上,与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作一比较。侯俊(2009)总结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及特点,同时,注意对其先进的特殊教育立法理念的分析。李继刚(2009)认为特殊教育判例法在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保障特殊学生的合法权益,及解释、说明、修正特殊教育制定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韦小满(2005)通过回顾美国30年来特殊教育立法中有关评估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发现任何法律法规的建立都必须经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一般原则到具体实施办法,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此外,还有刘颂、王辉(2000)发表的《特殊儿童家长参与的权利———英美两国有关特殊教育立法的述评》一文,该文详细介绍了并对比了英美两国特殊儿童家长的法定权利。

二、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研究文献数量偏少;研究方法较为单一

这类研究文献的数量偏少,而且从时间上看,只是近十年才开始关注我国特殊教育立法问题。在研究方法上,较多采用理论性研究,重视文献分析,研究者利用中国国家图书馆及数据库资源,收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资料,掌握最新研究动态。在对文献进行研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国外出版教育研究的见解。

(二)研究深度不够

综观建国来有关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文献,多数为事实描述性质的文献。这些文章篇幅较小,仅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介绍,而真正就某一主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仅有一篇。综述性质的论文仅有刘坤《二战后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及庞文(2011)《我国特殊教育法律研究综述及立法建议》两篇,对前人研究的总结尚显得不够深入。

(三)研究的内容和范围狭窄

仔细审视后可以发现这些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甚至千篇一律。例如对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研究多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内容、特征、问题、及建议的角度来论述。出现内容———启示;内容———特征———启示;内容———问题———启示这三种形式的论文占多数。例如:《我国特殊教育立法演变的历程及启示》《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我国特殊教育缺陷及其立法学术建议》《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现状及完善》等可以查阅的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大都是从这个角度来论述的。除了我国特殊教育法规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这两个研究对象外,不能从现有条件发掘新的研究对象。从特殊教育立法的背景来论述的就极为罕见。

(四)从研究的视点看

前人的研究只是对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中个别问题有所涉及,缺乏法学特别是立法学的视点。

三、深化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建议

(一)深化特殊教育立法现状和历史的研究

近年来,研究者对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研究,考察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层次和结构体系,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发展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笔者认为,对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现状的研究应包括美国具体国情、立法背景的研究。然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较少,事实上美国每一部法律的颁布都有其立法的背景,对其立法对背景的研究更具借鉴意义。

(二)深化对社会变迁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

随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正向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的特殊教育深受时展与社会变迁的影响,显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1.特殊教育从慈善型向权益型转化,特殊教育普及运动方兴未艾;2.特殊教育从隔离走向融合;3.特殊教育制度从一次性封闭教育向开放性、反复回归的终身教育制度体系转型;4.特殊教育从培养一技之长的“工具理性”观向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观的转变;特殊教育在量的扩张同时,更加关注质的提高;5.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态和学习方式、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6.特殊教育国际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如何面对和适应这一转型过程?国际化进程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产生了哪些影响?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中给予回答。

(三)深化对特殊教育发展与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

纵观国内外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特殊教育的发展除了受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还总是和特殊群体的社会地位密不可分。特殊教育的发展促使特殊教育法律的健全,而特殊教育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因此,对二者关系的进一步研究,将有利于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特殊教育的专业化历程的加速。

(四)深化对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个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