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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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文范文1

1.1教学的目的

了解以公司法为核心市场主体法、以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行为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秩序法、税法为核心的市场调控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市场监督法、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经济纠纷解决法。

1.2教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2015年3月15日修改并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六)到(十)项都是关于经济法的,足见经济法教学的意义重大。

2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问题

首先,教师没有实践经验。很多教师直接从这个大学到那个大学,没有实际进行过立法、司法、执法等领域的法律操作,举的案例都是从书本到课堂,很不生动;其次,教师教学没有针对性。很多教师不管下面坐的是那个专业的学生,教学往往采用相同的案例轮流适用,忽视了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最后,教师教学不能与时俱进。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经济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司法领域出现很多新型案件,但很多教师还是使用老案例旧思路教学,不进行前沿理论的研究。

2.2学生的问题

首先,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经济法认识不足,经济法是平台课或专业基础课,不是经管类专业主干课程,很多学生没有考虑为什么学经济法?学到了什么经济法知识?更不知道如何具体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经济法律问题?其次,经管类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对经济法的没有兴趣,没有兴趣怎么学好经济法?最后,经管类专业学生草率应付经济法考试,学生为了通过考试,使用要求老师考前划重点或者作弊等方式来应付考试。

2.3教材的问题

经济法教材的滞后性。教材是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和价值观念、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具有静态性。但是经济法顺应于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发展进程的,经济生活也是日新月异,不断会产生新问题、新案例,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因此经济法教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本落后的教材,怎么给学生使用和老师教学?

2.4课时的问题

由于经济法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不是专业主干课,很多学校往往只开设32学时到40学时,导致很多内容没有时间讲解。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经管专业的学生来说,这么短的教学时间,理解法律条文都存在很大难度,更不谈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没有足够的学时,怎么学好经济法课程?

3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3.1针对教师的问题

首先,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比如每5年去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法院、检察院顶岗实习至少6个月或者每到寒假暑假去上述单位挂职学习。在那里可以得到大律师、大法官和检察官的指导,可以认识很多优秀的法律界同事,可以接触真实而鲜活的法律案件,可以让自己的法学专业得到发挥的空间和境界的提升。其次,要求教师制作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教案。比如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不同计划,不同教案。比如工商管理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市场营销和物流专业就要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合同法;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税法、会计法和票据法;金融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金融法等。最后,要求教师教学不断更新教学方法和内容,不断发表法学论文。在课堂授课的教学方法中,把自己论文中或别人论文中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展示给学生。在案例教学法中,以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法院、检察院顶岗实习真实的活动情境或事件为题材,或选择网上有目的性、时效性的热点事件为题材,老师总结争议焦点,提出思考问题,让学生通过“头脑风暴式”的对案例提出自己的看法。

3.2针对学生的问题

首先,提高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经济法认识。从法律案例讲解中强调经济法对每个人的意义。比如于润龙案前后经历13年,当事人两次入狱,四次受审,几经反复,终获无罪。于润龙案说明人治的时代,个人生命随时可能被国家机关剥夺,个人财产随时可能被国家机关以各种名义侵占。中国只有走法治,个人生命和财产才能得到保障。说明经济法很重要。其次,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教师通过多样的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比如可以进行法律顾问式教学法激起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在法律顾问教学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纠纷中的法人、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法律咨询、解决他们经营中的法律困惑,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不同角色小组,分别代表原告、原告的法律顾问,被告、被告的法律顾问,法官、仲裁员等对案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最后,改革成绩评定标准。教师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热点问题讨论题,法律顾问教学角色扮演教学,以学生在案例的处理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参考依据。期末考试一律闭卷考试,考前不准划重点,严查作弊,倒逼学生学习经济法,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

3.3针对教材的问题

可以用电子教材和纸质教材结合方式解决经济法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电子教材是指数字化、交互功能的智能化将教材内容以科学直观的视、音、图、文展现出来的通过电子介质阅读的课本。电子教材形式多样,比如PPT,WORD文档。教师定期发放PPT,WORD给学生,让学生了解电子教材上的案例和最新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电子教材可以弥补纸质教材滞后性的缺陷,可以加入书签、笔记和标注等功能,更好的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为传统教材模式向现代网络化教材转变提供了好的模式。

3.4针对课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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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问题;完善建议

1法学案例教学的含义与意义

法学案例教学是通过在课堂上分析和讨论案例,让学生了解并掌握基本法学知识,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美国,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律师兰德尔在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所倡导,随后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中传播开来。[1]我国大学引进该教学方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法学专业在高校的不断扩张,法学案例教学也逐渐流行起来。案例教学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它与传统教学不同。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它可以涵盖多种方法,例如模拟审判、仿真诉讼、实地教学、司法实践等。通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学理论的基础知识并逐渐形成法律思维,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激发。通过对相关案例资料的探讨,并结合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切磋交流当中,进一步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养法治人才的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要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既要使学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又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引导学生形成缜密的逻辑推理和法律思维能力。我们高校法学教育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的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因此,我们的法学案例教学要立足本土,立足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形成公平正义、德法兼修、司法为民的法律底线、意识和思维,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已经逐渐被老师和学生所接受,越来越多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将案例教学列为教学改革的重点,并在法学课堂上进行广泛地实践。但是从案例教学的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的案例教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2.1目标认识不清

案例教学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具有法律思维的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直接面向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案例教学的核心内容是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老师起到引导和帮助作用,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在试错和探索中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然而在一些法学案例教学中,由于深受传统教学思维模式的影响,老师在课堂上通常只注重对相关案例结果的分析,却忽视对案例分析思维的讲解与引导这一最核心的内容。[2]目标认识不清,过程出现了偏差,结果就是我们的案例教学变得和传统教授教学法一样,老师向学生灌输理论,学生最后还是得不到知识之外技能的提升;有些老师将案例课程当成纯粹的教学任务,机械地将传统课堂上的“讲授———灌输”法带到案例课堂上来,只要教学任务完成,而不关注教学效果的好坏。

2.2方法运用不当

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推理模式为典型的演绎法,有严格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而案例教学属于英美法系的产物,推理模式为典型的归纳法,强调个案分析的方法,二者存在明显的思维差异。案例教学在我们的课堂教学中,被很多老师理解为举例教学。所以,我们在引进案例教学后,并没有弄清其本质,只是从形式上进行模仿,使得案例课变为老师在课堂上讲述案例,然后提问几个问题,学生回答以后就算完成了任务。实际上,案例教学需要老师课前精心挑选案例,课堂上引导学生分析思考,这对老师的知识储备和把控能力要求很高,需要随时应对预料不到的新的问题。因此在实际案例教学中,许多老师或者觉得麻烦,或者是担心自己准备不足,无法应对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就将案例课变为讲解案例的课,这样一切都在自己的掌控当中,不会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和问题。这样的案例教学是很难培养学生的主动思考和积极应对的法律思维能力的。

2.3内容准备不足

案例教学的内容至关重要,而恰当的教学案例的选取则是关键。目前来说,我们的案例教学所用的案例基本上都是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编写的案例教材,其中也不乏一些经典著作,但从整体上来看,案例教材的质量还是跟不上教学的需求。主要问题有:首先是案例缺乏针对性。法学专业是一个系统专业,有着很细的学科划分,不同的学科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案例教学并不适用于所有法学学科,如果将案例教学强加于各个法学学科,将会适得其反。其次是案例缺乏区分性。案例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初学者往往很不适应,无法找到入门技巧。我们目前的案例选取没有区分案例教学的阶段,甚至我们的案例教学也没有区分教学阶段,这不符合案例教学的规律,案例教学遵循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直接反映在案例的选取上,就是教学案例要有难易程度的划分,不同的教学阶段使用符合实际需求的案例。最后是案例缺乏典型性。大部分案例都是一些陈旧的案例,缺乏创新性,跟不上社会的变化,也没有反映司法实务的发展趋势。教学案例没有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地方,引起不了学生的兴趣,案例教学就很难有效开展下去。

2.4评价机制不妥

案例教学作为“舶来品”,在我们的教学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水土不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教学评价机制不能很好地接纳案例教学,对老师和学生的评价不能反映实际教学效果。对于老师来说,我国高校目前的教师职称评选主要是看教师的科研论文和项目,而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对职称的评选没有决定性的影响,这样的诱导和评价机制促使老师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科研,而教学包括案例教学似乎成了副业。直接的结果就是老师对案例教学敷衍了事,因为真正的案例教学是相当耗费时间和精力的,而其又不能给自己带来评价体制内的认可和利益,因此老师自然就很难重视包括案例教学在内的教学工作。对于学生来说,我国高校对学生专业课学习的考查主要是通过期末考试。期末考试的形式基本上都是老师出试卷,然后组织学生闭卷考试,最后老师批改试卷,评定分数。试题的类型一般包括名词解释、概念比较、法条分析等,学生只需在考前突击背诵,加上老师有意无意地勾划重点,基本上都会取得不错的成绩,这对老师和学生来说,可谓是各取所需。[3]因为案例教学很难通过试卷的形式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而要通过在日常课程进行中进行复杂的细致的过程评价。这种评价方式的赋值需要科学严谨的设计,且评价过程耗时耗力,这也妨碍了案例教学的接受程度。

3法学案例教学的变革与完善

在新时代全国教育大会“打造金课”精神指引下,法学案例教学应从目的、方法、内容以及评价等方面进行准确定位和完善变革。

3.1明确案例教学的目的

案例教学的目的就是在基础知识掌握和法律思维养成的基础上,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只有以此为目的来开展案例教学,才能使法学案例教育沿着正确的道路进行。针对当前法学案例教育目的出现的偏差,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案例教学的目标,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加强对老师的专业课培训,使其能够熟悉案例教学的流程,掌握案例教学的精髓,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为重点,充分发挥自己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其次要使学生能够明白案例教学的意义。相对传统的教学方法来说,案例教学不但老师教授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学习起来难度也相当大,这就需要老师详细讲解此方法,帮助学生入门,掌握相应的技巧,同时也应该使学生建立起信心和决心。最后要使老师和学生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老师和学生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都是受益者,老师在进一步提升自己教学能力的同时,又可以加强自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学生则可以在法学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方面良性互动,双双提升,有助于未来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

3.2完善案例教学的方法

针对目前老师将举例教学法当做案例教学进行教学的问题,除了部分老师存在认识问题外,大部分是因为缺乏案例教学的技术设备。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只需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不需要更多的教学设备。而案例教学的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多媒体为主的互联网技术手段在案例教学中已经运用得十分普遍。尤其是近几年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各类自媒体使我们的学习与交流变得更加便捷,而这些技术被应用于教学中,也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我们的案例教学在运用新技术方面有着十分广阔的空间,老师和学生搜集资料,寻找国内外案例,并通过社交软件例如微信,建立聊天群等“泛在”学习环境,随时随地分享资料,交流学习心得。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下一个技术制高点,目前来说,司法实务机构已经纷纷将人工智能引进到司法实践中来,并且加大了在这方面的投入,这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法学案例教学应紧跟科技发展前沿,积极运用新技术,才可以更好地与司法实务相衔接。

3.3丰富案例教学的内容

案例教学的前置性环节是案例的挑选与准备。首先,案例要有区分性。即案例教学要区分不同的阶段,案例的选取在不同的阶段难易程度一定要适中。如果过于简单,就达不到培养学生分析能力的目的;如果过于困难,则会打击学生的信心,不利于学生的学习与成长,要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其次,案例一定要有典型性。即选择的案例一定要有新颖性、话题性和扩散性,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上案例课不单单是为了学分,更重要的是对此有极大的学习兴趣。可以参照美国经典法学案例教科书———《合同法案例选编》,从司法判例中寻找典型案例。同时,针对学生上课时感兴趣的问题,老师可以收集意向,进行相关方面案例的准备。[4]最后,案例教学要有针对性。案例教学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法学学科,对一些理论性特别强的学科,如法理学、法制史等,采用案例教学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这些学科缺乏明显的应用性,实践中很难找到相结合的案例,所以这些学科教学只能采用讲授法。而对于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生活中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采用案例教学,会使学生对老师讲的理论知识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并且通过分析和讲解案例,训练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所以,综上来说,老师在准备案例时,要对课堂案例有一个全面的衡量,才可以发挥出案例的作用。

3.4健全案例教学的评价

对老师的教学考核与对学生的成绩评定历来都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为不同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指标直接关联到老师工作绩效和学生的学分绩点。只有打破现行教学考核制度与成绩评定制度存在的僵化局面,发挥考核与评价机制的引导功能,才能真正提升案例教学的效用。对老师的评估需要综合性的参考因素,不仅仅要关注科研项目与论文,更不能忽视教学这一最基本的评价因素。具体到案例教学来说,其更偏重实践性应用和教学过程,因此更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全过程的评价而非单纯课堂上的评价。包括课前的案例准备,组织学生进行分组,查找资料;课堂上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与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结合,探讨案件分析过程,对案例进行点评;课后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综合分析,要求学生总结相关经验,撰写书面报告等等。案例教学中这一系列复杂而又智慧的工作必须予以充分客观公正的评价,才能够激发老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热情,进一步在案例教学上不断开拓创新。同样地,对学生的成绩评定也要结合案例教学的特征进行综合考量而不能简单地通过一张试卷就决出分晓。因为案例教学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对学生成绩的评定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学生在课前的准备情况,小组讨论的效果;在课堂上,要看其言语表达是否流畅,逻辑思维是否清晰,案例展示是否全面等;课后的总结是否到位,等等。综合这些表现,给出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才更能引起学生对案例课程的兴趣,才有利于案例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案例教学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中间寻得了恰当的平衡,是适合法学教育宗旨和目的的重要教学方式。在意识认知上重视,在体制机制上改进,在具体措施上完善,法学案例教学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教学效果也会有质的明显提升。

参考文献

[1]邹育理.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J].现代法学,2000(2).

[2]喻永红.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案例讨论模式探讨[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6).

[3]宋贻强.中国法学案例教学批判[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9).

立法论文范文3

传统教科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的误读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方法论”这一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是以“传统哲学教科书”为参照来进行理解的。而所谓的“传统哲学教科书”是指以苏联斯大林时代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为蓝本、以我国学术前辈编撰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权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理论体系[2]49。这是基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唯物辩证的思维方式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所做的理解,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是以形式逻辑作为自己思考问题的道和理的,采用的是抽象同一的A=A的形式规律。首先,他们认为所谓的世界观就是人们对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看法。在世界观形成之后,人们用其中的观点去解释世界中的现象,处理各种现实中的具体问题,从而把世界观直接当成指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活动的原则方法,把方法论当成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因此世界观和方法论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被概括为,世界观的观点等同于方法论的方法,即“对世界的基本观点怎样,观察、研究、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也就是怎样”;“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去指导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便是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即所谓“辩证唯物主义是唯一科学的世界观,又是唯一科学的方法论,此外并没有脱离世界观的单独的方法论”。[3]

但是这样一种将世界观与方法论等同起来的观点,忽略了指导人们的世界观所具有的一般性,即如果要使其成为具体性的方法论还要经过科学的转化,从而使其转变成特殊性的环节以适应改造世界的需要,做到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这样才有可能成为贯穿人们的实践过程、起指导作用的方法论。其次,传统哲学教科书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物质世界观。它追求的是世界的始因,通过把自然、社会和人类的思维都消解还原为物质的方式,试图建立一种世界万物都统一于物质的世界观理论。在这样的世界观理论下,支配人们活动的是自然物质的运动变化规律,自在物质的实体性和客观性在此得到了空前的强调。这样一种世界观虽然可以精确地描绘物质世界的运动,但是如果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也把这样的世界观当成方法论来指导实际工作,就会忽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人以及人的世界与客观物质世界之间的复杂关系。究其实质,这种世界观是敌视人的世界观,在其中人被当作物,人的一切都会作为无关于本体论的无意义现象,像杂草一样从这种无垠的广袤之中被彻底清除掉。最后,传统哲学教科书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的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既唯物又辩证的,强调唯物是相对于黑格尔哲学中的唯心而言的,强调辩证是相对于旧唯物主义哲学的直观而言的,但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马克思哲学思想所进行的理解,而不是基于马克思本人的思维方式所进行的理解。依据这种理解,他们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当成是通过简单地对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哲学所进行颠倒、结合而形成的哲学。因此,综上所述,基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这种对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解,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使得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人只实现了对事物“真值”的追求,而忽略了人在实践活动中的目的是对“真”、“善”、“美”的统一性的追求。

马克思主义新哲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的理解

马克思曾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也就是说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4]对对象的理解不能只从客观的或者主观的方面去理解,而要从主客观相互统一的基础上去理解,从实践上去理解,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义”所在。因此,为了和传统教科书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区别,我们称其为马克思主义新哲学。它要求我们要立足实践,即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去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这一命题,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育走出困境,在现实的活动中突显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传统哲学教科书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所做的理解,存在着种种缺陷。而马克思主义新哲学是就其区别于古代本体论哲学和近代认识论哲学而言的,它是应用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方法论所进行的理解。首先,它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种系统化的“思想”,是在显层态上从实践理解而形成的世界观即实践的世界观,这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形”。它不同于传统教科书的物质世界观,而是指“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为根本特征的世界观,是立足于实践的本性和规律、从实践理解属人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理解、把握属人世界———实践存在的理论成果和表现。”[2]194

这种实践的世界观不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看法,而是通过实践把整个自然界、社会和现实的人的发展联系起来,认为实践是生成现实世界的“道”和“理”与内在规律。它虽然也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即承认自然界在时间上的优先性和客观的外在世界即自在世界,但是这个自在世界是“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生活其中的自然界;这是除去在澳洲新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5]因此,马克思主义新哲学的世界是与人有关的,是在人的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属人世界。这个世界虽然是在自在世界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却是人类的实践对象化的产物,它“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6]197因此,用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所作的理解,才能体现出它是科学的世界观,在这种科学的世界观中体现的概念、观点和范畴才具有科学的方法论的意义,才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主义”的所在。其次,它要求我们坚持以马克思本人思考问题的方式和逻辑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即实践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是指“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为根本特征的方法论,是立足于实践的本性、规律和逻辑,从实践理解属人世界的方法论,是从实践去思考把握存在、诠释评价存在,实现思维和存在统一的方法和逻辑。”[2]198这是隐层态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是一种规则性的“思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魂”。因此,这种意义上的理解才能体现用马克思本人的精神来思考问题。所以以实践的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所作的理解,才能在主体改造客体的双重对象性活动中,体现出主体的主体性,才能明确地表达主体在实践活动中的价值取向,即追求“真”、“善”、“美”三者的有机统一。#p#分页标题#e#

在传统的教科书中,一般强调把世界观的观点和理论直接运用到解决现实的问题上,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就是对世界观的直接且不做任何改变的应用。所以马克思主义新哲学针对传统哲学教科书中世界观与方法论关系解释上的缺陷,做出了全新的阐释,即实践世界观和实践方法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的对立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及其与实际的联系程度不同上面。实践的世界观是从实践理解形成属人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看法,一般要经过向实践观念的转化才能指导实践活动。实践的方法论是从实践理解属人世界的方法论,是从实践思考把握存在、诠释评价存在,是实践思维和存在相统一的方法和逻辑,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根据这种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提供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供研究所使用的方法以解决现实问题。从统一性来看,二者的理论前提和理论目的是一样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实践世界观和实践方法论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一方面,从马克思主义的生成来看,是“思考”决定“思想”———即所谓的“方法论”决定“世界观”。因为形成属人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看法的前提是从实践进行理解。这种方法论不在世界观之外,而在世界观之中,即只有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学会像马克思那样思考,才能形成对人与世界之间关系进行理解的正确观点,才能实现正确的世界观对人的实践活动的指导。另一方面,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运用来看,是“思想”决定“思考”———即所谓“世界观”决定“方法论”。在实践的世界观中,一般的理论、观点,由于它的一般性、抽象性不能直接地指导具体的问题,但世界观中的概念、范畴、观点、理论体系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从而能够在马克思主义的实际运用中体现方法论。所以,作为以实践思维方式和实践逻辑为本质特征的马克思主义新哲学,使我们纠正了以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解问题,使其凸显出真正的“科学方法论”的意义。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的现实意义

立法论文范文4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渊源

高校自主权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自己责任的权利(或权力),其目的是排除来自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涉,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前者如人事、财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学、学位认定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体现为管理权和教学权,如《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第32―38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教学、自主设置组织机构等相关权利。高校自主权来源于宪法教育权,本质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校自主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转化为学校内部章程、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对其内部成员实施约束、管理和奖励处分。对于高校内部成员之一——学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主权则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内涵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特别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利说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但不能涵盖目前的管理现状。结合法律依据及实施目的,本文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围绕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来源于宪法。宪法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高校学生管理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高校是学生管理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行政性。从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条明确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学生的管理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被诉行为主体上高校将进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确认。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学生管理权部分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体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权最终的、具体的执行者,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和目的与国家教育权是一致的,属于行政权范畴,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从行为看,无论是高校针对学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是针对个人、个别行为做出的通报决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均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完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最后,从管理权内容看,高校学生管理权远非行政权所能涵盖,如对学生生活实施的管理,包括对宿舍、教学设施、图书馆的管理等,应属民事范畴。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标准和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关系应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教育目的为原则,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对学生学籍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法律地位等为标准。

(一)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源于国家教育权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保护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不是约束和限制学生。高校自主权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在高校内部管理事务范围内对抗公权力的干涉,它同样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高校实施自主权的目的是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在对高校管理关系类型化时,不能背离充分保障学生基本权利这一最终目的。

(二)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层次

首先,在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应当明确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分主次关系。其次,在基础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建立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标准: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权力的行使是否涉及公权力。若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双方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在行政法律关系层面,由于涉及高校自主权的排他性干涉,应以宪法人权保障理念,以学生标志性权利——学籍是否改变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是学生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是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存续的标志,也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凡是涉及学生学籍的取得和消灭而改变学生身份的管理事务,应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绝不可擅自决定或变相提高标准,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法律规定转化为校规予以执行,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不改变学生学籍即在学生学籍维持前提下的管理事务则是高校自主权范畴,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应避免司法介入。

(三)区分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从实然状态看,应该搞清楚高校的哪些行为已经被区分,即在现行高校管理关系中哪些行为已经归入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已经归入行政法律关系。从应然状态看,随着社会发展,应该关注和深入研究高校的哪些行为还没有明确其法律关系以及它们应该归入何种法律关系等问题。

三、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的构建

(一)宪法法律关系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既是作为“社会人”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基本权利之要义和根本。从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渊源、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看,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具有普通意义上的宪法法律关系,这是二者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二者之间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就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首先,高校和学生是宪法规定的一般法人和公民,双方均负有作为法律主体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均负有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次,基于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两者在学校这一特定场所又形成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高校应当明确学生的另一身份——公民,即高校应当在充分保证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学生管理权;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积极履行作为学生这一特殊身份的义务,以达到双方的和谐共处。另外,从权力的运行结果看,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产生纠纷后或协商或诉诸诉讼解决,皆源起于宪法,终于宪法,受限于宪法,两者权利义务必须得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

1.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取得与消灭

(1)入学与注册

入学本质是学籍取得的条件规定,与之对应的是高校招生权。学生依据招生简章参加法定入学考试,由高校依据成绩和志愿确定录取后,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在此过程中,高校行使的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包括制定招生简章、确定招生人数等在内的招生权,只不过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之下进行的,教育部每年都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出台相应的细则,规范招生工作。因此,入学这一环节,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契约自由的民事法律关系。入学包含两个过程:获得入学资格,即获得录取通知书;履行相关入学手续,即预注册,也就是说,学生要获得学籍,必须依据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因此,预注册和复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延续,期限3个月,在此期间学生还未真正成为高校内部的一员,即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行使的仍然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双方的关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案例2就是因为招生简章规定的已经在学生中形成信赖保护的奖学金利益受到侵害,理论上学生是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司法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学籍中止是指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主客观因素而暂时中断,待相关因素消失或履行相关程序又恢复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学期结束。注册即学期登记,是在籍学生必须按照高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本质是学籍的延续。在高校逐步推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今天,注册对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注册的,则以退学论即终止学籍,换言之是终止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高校注册与否的行为和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学籍是否存在,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

(2)毕业证颁发与学位证授予

毕业既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最后一环,也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目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一致认为两证的授予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可诉性。需要说明的是,毕业证和学位证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与肯定,与其他任何行为和事项无关,仅与专业学术水平和能力相关,只要达到相应标准即可。高校基于行政权力做出是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专业学术权,即专业知识评价与判断。专业评价是一种高度学术行为,非法律问题,是由专业学者或团队完成的,这也是法律授予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具有授予学位权的主要原因所在。学术评价权属高校自主权,是学术自治范畴,由于专业程度高,可阻止司法深层介入。但这种阻止并非完全阻却,而是说,司法只能有限制地介入,即应坚持程序审查,而避免实质审查。换言之,司法机关审查高校学术问题,只能对相关答辩程序、认定资格和评定标准等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对于学术实质内容,司法机关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进行判断的,因为专业学术权属于高校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程序问题,并非是论文的学术水平。二是学生管理权。现实中,高校将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与学生受教育管理情况相关联,比如,对欠交学费或不服从学校日常管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扣发两证,是典型的滥用权力行为。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与学生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两个问题,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旦走上司法途径,高校将被置于尴尬境地。

(3)开除学籍

受教育权是宪法设定的一项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剥夺的,且国家和高校负有积极保障的义务。开除学籍是对违法违纪学生的一种惩罚,不仅记入个人档案,而且要终止学籍,堪与刑法中“死刑”有一比,这不仅强制剥夺了学生在本校学习的权利,也剥夺了学生今后在其他高校学习的可能,即意味着学生的命运将因此改变,尤其是将给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今后的发展问题,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开除学籍的具体情形和申诉程序,但从法的效力层面讲,以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设定剥夺效力层次高的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有违立法程序的。退一步讲,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高校校规是否可以严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案例3中的校规“一旦作弊则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规定;开除学籍的认定标准是否由高校自由掌握,如案例1中同学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考试作弊,等等问题都值得探讨。从审判结果看,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持续与变更

(1)学籍的持续

学籍持续是在不改变学籍的前提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持的一种状态,包括以下内容:A.考核与成绩记载,这实质上是教学管理权,是《教育法》第28条第2款的具体化,即高校有权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并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实施管理。B.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包括住宿、助学和校园秩序管理及学生团体活动等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它是高校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正常教学秩序和其他日常管理秩序而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C.奖励与处分。处分相对于奖励对学生影响较大,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不改变学生学籍,是高校依法实施自主权的内容之一,也是高校对内部事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以上处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解除。D.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这是指学生由于自身的原因和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调整专业或者暂停学业,这些行为不改变学生学籍,只要学生有正当理由并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即可。对于休学,高校应保留学籍,如果不按规定时间复学,学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高校终止学籍。

(2)学籍的变更

即学籍异动,指因任何一方原因,改变特定高校和个体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情况。转学就是符合条件的学生从本校转到另一学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学校审批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籍才能得以保留和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安全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高校对此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结合实际,有两个方面:(1)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既是高校所有财产,又是学生学习之必须,高校负有管理责任,学生则有合理使用的义务。若高校管理疏漏,未尽相应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基于人身权有权要求高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若学生因自身原因在使用时造成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损坏的,高校基于所有权有权要求学生照价赔偿。(2)在组织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中,高校负有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及危险提醒的义务,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未履行义务并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负有因自身条件等原因不能参加相应活动的告知义务,未履行而造成伤害的,高校则不负法律责任。

2.后勤服务

高校后勤服务主要包括高校为学生提供的饮食、住宿服务。随着社会发展,高校后勤服务已基本社会化:一是外界民事主体租赁高校场地进行服务经营;二是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经营。无论何种情况,学生与高校或外界民事主体均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外界民事主体进驻高校场地开展服务经营,高校有监管义务,如高校未尽自己的监管义务而侵害学生权益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责任分担原则,应与外界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而侵害学生权益的,高校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高校依法负有对饮食、住宿的监管职能,在此范围内,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源于高校自主权,其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即高校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3.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人格权,是指基于人的生存本身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不可让与和抛弃的权利。名誉是对学生的品行、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隐私是学生在学校特定场所对其信息、活动和领域的排他性支配。我国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隐私等同于或包含于名誉中,侵犯隐私权以侵犯名誉权论。因此,本文将两者一并论述。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学生的私人信息,即学生个人资料如姓名、肖像、通信等私人信息,有不被公开或传播的权利。其次,学生的私人领域不被非法侵犯,即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或搜查的权利。但目前大多高校为了达到宿舍管理的目的,擅自进入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给予评价并公布,已是常态,这种管理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最后,学生有权要求个人的生活和学习不被非法披露。即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不受非法搜集、公开和利用的权利以及学习成绩、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案例1和案例3中,高校对学生处分的张贴公告行为即构成侵权。从高校警示教育目的与保护特定学生隐私、名誉权及其在教育上的再生和继续成长看,后者价值远大于前者,因为后者关系到特定学生未来以及高校将处于违法的尴尬地位。

4.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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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象

选择2011级两个护理专科班352人,一班175人,二班177人,均为全国普通高校统招学生。随机抽取一个班级作为实验组,另外一班作为对照组。两组学生性别、年龄、学习成绩无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在第三学期开设护理管理学课程。

1.2方法

实验组以讨论结合汇报的考试方式,即讨论汇报成绩占40%,期末考试占60%。小组成员随机按照学号分配,小组成员间学习成绩无显著差异。对照组采取常规考试方式即平时成绩40%(出勤率+作业),期末考试成绩60%。实验组考试方法包括:任课教师根据大纲要求的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综合管理案例,提前两周将案例发给同学,案例内容基本涵盖所学教学内容,只是案例侧重的章节不同,制定讨论汇报要求、内容、评分标准;学生以小组合作式完成讨论汇报,制作成PPT汇报小组情况,最后选派一名同学负责最后汇报。

1.3评价方法

1)课堂评价标准:讨论汇报共安排2次,每次课2学时,每个小组10分钟汇报时间。邀请3名护理管理教师做评委,评分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分值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问题环节占30分、书面汇报材料20分,以及汇报讨论情况50分,最后总分100分折合成40分。2)课堂评价实践:小组同学按顺序上台做汇报讨论,上台汇报学生由老师随机选取,汇报讨论的分值包括多媒体的制作20分,同学汇报情况30分,汇报完毕后由现场老师对学生做出提问1~3个问题,问题由老师随机选取小组成员做回答,综合学生的回答情况评分。最后由小组成员整理PPT材料以及问题回答情况上交。3)期末考试评价:考查课成绩一般由任课教师给予的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将考试成绩数据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组间差异采用独立样本z检验进行分析,P<0.05为差异有显著意义。

1.4问卷调查

课程结束后,自行设计调查问卷,了解学生对新考试方法的效果评价,问卷内容涉及6个问题,每项以支持、中立、不支持作答。共发放调查问卷352份,回收352份,回收率100%。

2讨论

2.1汇报讨论考试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小组学生自发收集、整理、分析资料,使学生有较大的学习自主性,学生作为主体参与整个过程,个性得到充分发挥,享受到了学习乐趣。89.74%的学生认为汇报式考试方式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的主动性,深受学生欢迎。

2.2汇报讨论考试可提高教学效果

从期末考试成绩看,两组同学比较,差异有显著意义。作为考查课,历来不被学生重视,而此种考试方式使学生有新鲜感,激发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的出勤率明显提高,课堂效果明显加强,下课有很多同学咨询和课程相关的知识,所以这种考试方式客观上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效果。

2.3汇报讨论考试可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汇报式考试方式对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表达能力、多媒体制作能力等多方面能力都有帮助。在调查问卷中,95.08%的学生表示讨论汇报式考试方式能够提高对护理管理知识的学习与记忆,加深对知识的掌握。汇报式考试方式是以同学间的团结合作、相互配合为基础的,从收集、整理、分析资料,到最后的汇报考试,整个过程需要小组每个成员认真协作,由于最后的考试汇报及回答问题的同学是随机的,每个成员需要对每个环节都有所掌握,因为每个成员的回答都会影响整个小组的最后分数,这就需要成员把大家看做一个整体,否则会影响整个小组的分数,调查问卷也显示90.32%的同学表示这种考试方式促进了同学间的交流和大家的合作精神。同时为了最后的汇报考试,每个同学都要做好上台汇报的准备,据课代表反映,很多同学都会在课余时间到讲台做汇报预演,考试结束后的问卷调查也显示85.67%的同学认为这种考试模式对提高语言表达能力有一定的作用,同学们反映这次的汇报考试也锻炼了他们走上讲台的勇气,使他们对语言的组织、表达都有所提高。此外,87.93%的同学表示,这次汇报表演使他们对电脑运用能力有所提高,在汇报考试中多媒体的制作占20分,所以小组同学对多媒体的制作很用心,以期提高多媒体制作的分值。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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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纳森•卡勒指出:“文学研究的理论并不是关于文学性质的解释,也不是解释研究文学的方法。理论是由思想和作品汇集而成的一个整体。”[1](P.3)现代文学理论的形成、发展与变化不是纯粹的理论思辨,而是基于思想及文本的思考与论争。作为现代文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1917~1949年)乡土文学理论既具有现代文学理论的一般特点,同时,由于乡土社会在现代中国的身份与地位不断发生变化,作家、批评家的思想立场也处于变化之中,又使之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   本文试图探讨乡土文学理论的形态特点,并历时性地追踪现代乡土文学理论的历史流变,以期在整合已有理论资源的基础上,找寻乡土文学理论与创作的历史启示。   一现代乡土文学的文本形态、价值取向乃至命名方式都受到国外乡土文学及乡土研究的启发。尽管作家们在接受国外乡土文学及其理论的影响时,具有选择性和自主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世界范围内的乡土文学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倾向,其中最基本的一点是,乡土文学描写的都是偏远的乡村、小镇的故事,文本中的背景往往与现代都市有意无意地构成一种对比关系,突出或强化地方色彩,在对乡村、小镇的自然景物、民俗风情、日常生活的描绘中,流露出对乡土世界及乡土民众的同情,隐现着对于现代都市的复杂心态,这些基本特点对中国现代作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在艺术理念上,中国现代乡土文学理论直接与世界接轨,但是,在形态上却更多地保留了中国传统文论的特点,零星地散见于单篇论文、书信、序跋、创作谈、译后介绍之中,往往三言两语,点到即止,缺乏西方文学理论的严密的体系性。但是,中国现代乡土文学理论又绝非穿着白话外衣的古老灵魂的死灰复燃,其精神是现代的,其价值取向也以人道主义、个性主义、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为基础。因此,现代乡土文学理论既不是古典的,也不是西方的,而是属于现代中国的文学理论。在庞杂的理论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作家的思考与批评。废名援引波特莱尔的话说:“所有伟大诗人,都很自然的,而且免不了的,要成为批评家。”[2](P.57)现代乡土文学作者也是如此,无论是夫子自道,还是相互辩难,其言论既为阐释以往的作品提供了理论依据,又预示着一种新的创作动向,因而,在这些看似散乱、庞杂的理论资源中蕴藏着关于现代乡土文学理论流变的全部。   显然,这些理论形态并不是纯粹知识学意义上的文学理论,但对于中国文学理论而言,这是常态,因为“在中国,文学理论从来就不是一种纯粹知识学意义上的话语系统”[3](P.46),它更多地与政治立场、政治激情、集团利益乃至私人恩怨错综复杂地纠缠在一起,恰恰是这活生生的理论资源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理解现代乡土文学的窗户。   二现代乡土文学理论虽然不是以体系性的、完整的理论形态出现的,但是透过表面零散、杂乱的理论话语还是可以看出每个时期的不同理论观点自身的统一性、逻辑自洽性及其历史流变。   在功能上,现代乡土文学理论经历了从“乡土启蒙论”到“宣传论”的变化。20世纪20年代是乡土文学的发轫期,期间确立了最基本的乡土文学理论,即鲁迅的“乡土启蒙论”。鲁迅指出:“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病死多少是不必以为不幸的。所以我们的第一要著,是在改变他们的精神。”[4](P.439)   这是鲁迅对《呐喊》的文学功能的概括,也是其启蒙文学的理论宣言。鲁迅要改变的主要是乡土层民众的精神。鲁迅强调:“说到‘为什么’做小说罢,我仍抱着十多年前的‘启蒙主义’,以为必须是‘为人生’,而且要改良这人生。”[5](P.526)   简而言之,鲁迅的“乡土启蒙论”是以“为人生”、“改良人生”为目的的,而鲁迅等人之所以要改变当时的人生,乃是源于对现代性的追求。   现代性是20世纪以来中国文化最迫切的使命,“乡土启蒙论”从现代性的核心问题,即思想文化入手,推动社会的现代化。正如林毓生所言,鲁迅等“五四”先驱“要求通过建立为社会和政治改革所必需的新的思想文化基础,来全面解决当代的问题”[6](P.63)。受鲁迅的影响,青年作家许钦文、鲁彦、台静农、彭家煌、胡也频、许杰、赛先艾、黎锦明、王任叔等以犀利的批判锋芒穿透种种乡风民俗、乡间悲喜剧,直指传统的思想文化与政治制度,虽然作品的故事情节、风格特征各异,但是其基本立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人道主义思想、自由平等的理念为价值尺度。   “乡土启蒙论”是20世纪20年代乡土文学理论的核心,也是中国乡土文学特有的理论。“乡土启蒙论”赋予乡土文学以明确的启蒙意图和功利色彩,即鞭策落后、抨击专制,以达到改良社会和人生的目的,从而形成其既同情农民、又批判农民的独特品格。   同情农民是世界范围内乡土文学及其理论的主流倾向。乡土文学的兴起大多与工业化、城市化的历史背景有关,工业化、城市化一方面致使农村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农村日益萧条;另一方面与城市工作相比较,农耕劳作更加艰辛,加之农民生活较为贫穷,从而使作家对农民充满同情。因此,同情农民、为农民呼喊是乡土文学创作的普遍意图,从这个意义上说,几乎所有的乡土文学都是功利性的。虽然城市生活也有其不如人意之处。   “乡土启蒙论”与世界乡土文学普遍同情农民的思想倾向相一致。但是,鲁迅超越了同情,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了农民,指向了乡土社会的思想、文化、习俗及其孕育的农民思想,这在世界乡土文学中是极少见的。以赫姆林•加兰为代表的美国乡土小说就没有启蒙诉求。困扰美国农民的不是精神枷锁,而是城市化和西进运动造成的萧条、沉闷与单调(各国的具体情形不同,但大同小异),与观念更新、思想解放没有直接的关系,因而没有启蒙的必要。但是,“乡土启蒙论”却致力于把乡土层民众从封建思想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以实现“人”的解放,其目的是消除封建思想对乡土层民众的精神毒害,为之争取做“人”的权利。因此,乡土批判是对农民的更深沉、更急切的同情,但在表现形式上却是严厉的批判,其独特品格是由当时的社会现实和价值取向决定的。#p#分页标题#e#   总体而言,自由主义作家涉足乡土文学略晚于鲁迅,也大都程度不等地受到鲁迅乡土文学理论与创作的启发,但是,自由主义作家创作意图中的启蒙诉求相对减弱,而对地方色彩的追求却有所增强。因而,其乡土文学理论是功利论与纯艺术论的折中。在同情农民、关注乡土社会在动乱时世中经受的压力等方面,自由主义作家与鲁迅派作家并无分歧,但为什么启蒙诉求会减弱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溯当时的思想文化语境。自由主义作家或者是“五四”的先驱,或者是经过“五四”洗礼的青年,他们都赞同以“民主”与“科学”的精神开发民智,即主张启蒙。康德指出:“启蒙就是人从他自己造成的未成年状态中走出。未成年状态就是没有他人的指导就不能使用自己的知性。”[7](P.271)启蒙的目的就是教会被启蒙者使用自己的“知性”,而生活在黑暗中的农民一旦学会使用“知性”,其结果必然是引发他们与当时的政权作斗争,这是对既有秩序的全盘颠覆。但对于主张改良、反对暴力斗争的自由主义者而言,这是一场灾难。换言之,启蒙的逻辑结果就是发生剧烈的社会变革,这与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理念背道而驰,势必导致自由主义乡土文学的启蒙精神相对减弱,而地方色彩有所增强。在某种程度上,地方色彩是偏远的乡村在与现代都市的对照中赖以确认自我价值,从而获得身份认同的根本,地方色彩缓和了启蒙叙事过于沉重和压抑的气氛,因而,自由主义乡土文学的整体风格显得较为轻松、明快。值得强调的是,自由主义者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一直持守着这种相对淡然的启蒙立场。   鲁迅派作家和自由主义作家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的分歧最终都追溯到对于启蒙的态度和认识上,但是,两者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只是不同的政治立场决定了启蒙诉求的缓急程度不同而已。   三自由主义作家所害怕的启蒙的后果正是创造社、太阳社后期等左翼作家、批评家所需要的结果,他们要求作家描绘的是启蒙后的农民,因而,合乎逻辑地否定了鲁迅的“乡土启蒙论”,另立了一套新的理论话语,其核心观念是“文学是宣传”。虽然这是创造社后期左翼作家所倡导的文学的功能,并非专门针对乡土文学,但乡土文学的功能不仅从属于这一总的原则,而且这一理论对乡土文学具有特殊的意义。   “宣传论”肇始于1928~1929年的“革命文学论争”。对于乡土文学理论而言,“革命文学论争”是一个信号,标志着左翼文坛彻底放弃了“乡土启蒙论”,转而提倡“宣传论”。“一切的文学,都是宣传。普遍地,而且不可避免地是宣传;有时无意识地,然而常时故意地是宣传。”[8]钱杏?在肯定文艺宣传的正当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宣传文艺的第一条件,就是要煽动,要起煽动的作用”[9](P.170)。“宣传论”随之成为左翼作家对文学的基本认识。瞿秋白在批驳苏汶时说:“文艺———广泛地说起来———都是煽动和宣传,有意的无意的都是宣传。文艺也永远是,到处是政治的‘留声机’。”[10]   “文学是宣传”是左翼文学的基本理论,左翼乡土文学的功能也自然是宣传,同时,这一理论出炉的历史语境显示了它对于乡土文学具有的重要意义,因为当时左翼话语中的“群众”、“大众”主要指农民,不仅因为农民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更因为农民在政治上和实际工作中被看成是最值得联合、发动和依靠的对象。   当时,左翼作家极力否定20世纪20年代乡土文学中的农民形象,就是出于宣传的需要,因为宣传是为了发动农民,而作为发动对象的农民应该具有相应的素质,不能像阿Q那样思想觉悟低、体格孱弱,于是,钱杏?指责鲁迅的思想“走到清末就停滞了”[11],宣称“十年来的中国农民是早已不像那时的农村民众的幼稚了”,“勇敢的农民为我们又已创造了许多可宝贵的健全的光荣的创作的材料了”[11]。“宣传论”塑造的是不仅有斗争思想而且有斗争能力的农民形象。任白戈主张,“将目前正在历史底任务之下喘息着的农民底现实的生活或英勇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种文学”,要宣传他们“花一般的理想,火一般的感情,铁一般的意志”[12]。显然,20世纪30年代左翼批评家强调乡土文学宣传功能的真实含义是正面宣传,鲁迅的“乡土启蒙”思想被彻底否定了。因而,不论左翼文坛如何调整与鲁迅的关系,都仅仅是一种姿态。   在20世纪30年代“文学是宣传”的基础上,40年代的左翼文坛进一步将乡土文学的功用定位于工具。当然,工具论的说法并非源于40年代,30年代左翼批评家就有取消文学独立性、以政治价值来衡量艺术价值的说法,认为“艺术价值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政治的、社会的价值……归根结底,它是一个政治的价值”[13](P.103),但这仅仅是少数人的观点,连左翼文化运动的领导人周扬对此也有所保留。周扬指出:“忽视艺术创作的特殊性,把方法问题完全还原为单纯的世界观的问题,这错误是早已正当地受到了批判。”[14]然而,运动确定了文艺从属于政治,“要使文艺很好地成为整个革命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的武器”[15](P.848)。由于运动的严肃性,使一部分主张艺术独立性的作家、批评家放弃了自己的观点,“至1942年后文学工具论便达到极点”[16]。   例如周扬,虽然此时也谈到文艺的特殊性,但已经把“文艺服从于政治”作为绝对原则了。周扬指出:“文艺的特殊性并不能作为文艺可以离开政治任务,艺术家可以和政治乃至政治家疏远的一种遁词。”[17](P.389)也就是说,艺术家就是革命工作者,艺术就是完成政治任务的工具,解放区乡土文学的工具性也最先表现出来。   #p#分页标题#e# 解放区乡土文学的工具性不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伴随着巨大的政治力量对作家的艺术构思及文本形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工具性的最基本要求是贯彻、宣传政策,作家只能根据政策设置情节、划分人物身份,典型的例子就是《太阳照在桑干河上》的创作。在写作过程中,丁玲认真领会《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精神,对于作品人物顾涌的思想、性格、行为的塑造紧紧与他是中农还是富农的阶级身份联系在一起。既然艺术是工具,就要起到正面的效果,于是作家们都心照不宣地宣传政策及其执行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至于消极影响则完全回避了。周立波知道,“北满的,好多地方曾经发生过偏向”,但是他认为“这点不适宜在艺术上表现”[18](P.287)。在周立波看来,写不写消极影响是涉及党性和阶级性的问题。在本质上,工具论仍是一种“宣传论”,无非是把宣传的范围、内容、目的进一步具体化。20世纪30年代,解放区乡土文学强调宣传农民的正面形象,塑造与农民政治身份相符的文学形象,是一种对外宣传。既要求继续对外宣传农民的正面形象,又倡导对内宣传,主要是对农民宣传新的农村政策,要求文学作品与政策、法规保持高度的一致,宣传最终成为乡土文学的核心功能,左翼批评家们提出的一些具体理论观点都围绕着这一核心,并使之得以实现和巩固。   应该说,“乡土启蒙论”和“宣传论”都是中国现代乡土文学理论所独有的文学现象,“乡土启蒙论”倡导乡土批判,“宣传论”推崇美化农民,两者的基本观点截然相反,从中不难看出经典乡土文学理论的断裂与变异,其中既有批评家个人的艺术观和思维水平问题,但更根本的原因则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现实需要与政治需要,而这两种因素的重点在于作家如何处理文学与政治、审美与功用的关系。“乡土启蒙论”基本上是作家、批评家对于乡土文学的阐释行为,是鲁迅等人面对愚昧落后的乡土世界的真诚的艺术思考,作家与政治、政府的关系处于相对疏离的状态;而左翼批评家则以主动向政治靠拢的姿态介入乡土文学批评,并日益表现出为文学“立法”的倾向与冲动,尤其是到了20世纪40年代,解放区政权相对稳定,文学批评与政权的合作变得更为密切,文学理论的“立法”性质更为明显,乡土文学理论最终变成了一种政治话语。   四启蒙既是20世纪20年代乡土文学的功能,也是它的目的,而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随着政治立场分歧的加剧,作家群体的政治化色彩越发浓厚,文学日益成为作家表达政治理念的载体。因而,面对贫穷、饥饿、动荡、兵连祸结的乡土世界,左翼作家和自由主义作家的创作目的日益殊异,左翼作家力证革命的合理性,而自由主义作家则意在警示政府,简言之,就是颠覆与警示的分流与对峙。   20世纪30年代,左翼文坛根据政治革命的需要,确立乡土小说的创作目的是鼓励农民起来革命,以颠覆旧政权,李初梨将革命文学的形式归纳为“讽刺”、“暴露”、“鼓动”和“教导”[8],即讽刺、暴露敌人,鼓动和教导农民投身斗争,而斗争的对象就是国民党政府。钱杏?指责鲁迅“没有政治思想!没有政治思想!有的不过是残败不完的模糊的反抗封建思想,军阀,官僚的片断而已,此外是什么也没有的。”[19](P.362)对于1928年的左翼作家而言,反政府的迫切性要远远大于反帝国主义,对于这样的用意,自由主义者看得很清楚。苏雪林指出,新写实主义(即左翼乡土小说)鼓吹“复兴中国,非推翻现行政制,改用某种主义不可”,认为这是“野心家的别有怀抱,是非常可怕的”[20](P.265)。   叶公超相对委婉地指出:“小说根本就没有负着改造社会的责任。”[21]“改造社会”依然是针对左翼文学企图颠覆政府的写作意向而言的。   颠覆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是革命,而革命却是一个可以公开使用的概念,因为它是国共两党共同的事业、理论和追求,只不过双方对革命的解释各不相同罢了。左翼作家主张乡土小说的革命叙事凸显的是农民与地主的二元对立,而地主阶级最终依靠的是政府,因此,革命的矛头实际上对准政府,这种情形在20世纪40年代国统区作家沙汀、艾芜、张天翼等人的作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以延安为中心的解放区乡土文学的主流则已经转向在旧政权被颠覆之后,如何发动群众斗争地方豪强、建设新的村级权力机构了,而且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面颠覆了旧时代的准则和规范,因此,解放区乡土文学的叙事目的是以建设为主、颠覆为辅,颠覆是为具体的建设服务的,这就是“赵树理方向”的基本内涵,用赵树理自己的话说,就是“老百姓喜欢看,政治上起作用”。“政治上起作用”———起建设与颠覆的作用———才是核心所在,“老百姓喜欢看”是为了能够最大范围、最有效地在政治上起作用。在解放区文学中,赵树理之所以能够成为方向,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赵树理的艺术观念顺应了左翼文坛的需要。在建设新政权的过程中如何颠覆旧的遗留,特别是那些深入人心的旧的观念和习俗,应该说,这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题材中常见的移风易俗的叙事依然是沿着“赵树理方向”前进的。   颠覆的目的决定了在创作方法上摒弃写实主义,转而提倡新写实主义或现实主义,其意图是要求作家既要面对现实,又要避免启蒙立场———回避农民蒙昧的精神和乡村落后的文化。直白地说,就是要求作家对乡土现实进行选择的描写。“只有不在表面的琐事(Details)中,而在本质的、典型的姿态中,去描写客观的现实”[22],“要摆脱‘旧写实主义’的拘束,只有努力先去克服你的旧意识而获得新的宇宙观和人生观”[23]。无论是舍弃琐事,还是获得新的宇宙观、人生观,其实都要求作家放弃写实主义直书善恶的较真精神,有所选择、有所回避,取舍之间的奥妙就在于是否有利于为革命(或曰颠覆)提供合理化与合法化的论证。#p#分页标题#e#   自由主义者面对严峻的政治形势和乡村苦难,同样充满了忧虑和同情,苏雪林、沈从文、李健吾等人可谓忧心如焚。苏雪林对当时的乡村现实相当了解。在论及20世纪30年代的农村时,苏雪林说:“肚皮饿着时,以及虐待受到无可再受时,驯良的会变成杀人放火的罪犯,恋田园的会举家逃亡,顽固的也会赞成革命理论。”   [20](P.263)苏雪林不仅关注着农村的灾难,而且体察到了农民革命的现实原因及其复杂心理。沈从文算得上是现代文学史上最自觉的乡土作家,他一直以乡下人的身份和姿态写作,对于战争背景下行政权力和武装力量对农民经济上、心理上的压迫与伤害,可谓义愤填膺,即使在创作像《边城》这样较为温暖、浪漫的小说时,沈从文对于乡村现实的黑暗依然耿耿于怀,表示将在“另外一个作品里”描绘农民“受横征暴敛以及鸦片烟的毒害”[24](P.72)。后来,沈从文又写出了与《边城》极具对照意味的《长河》。虽然沈从文有意减少对现实残酷性的写实,而作成“乡村幽默”,但是,其湘西小说中仍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感伤情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作者对湘西现实的忧虑。李健吾极为同情因战争而背井离乡的乡土层民众,在评介芦焚的《里门拾记》时,感慨普通百姓的血泪人生,在论及叶紫时,也无限同情“那被压迫者,那哀哀无告的农夫,那苦苦在人间挣扎的工作者”[25](P.125)。农民、苦难成为李健吾文学批评的关键词。   对农民的苦难和乡村的萧条真正负责的应该是政府,因此,自由主义者对当时的政府多有批评,如沈从文公开表达了对“地方特权者”的不满,指责“地方政治不良”[26](P.333)。但是,自由主义者的创作目的不是从根本上否定政府,恰恰相反,意在帮助政府,给政府提供警示,自觉承担了“诤友”的角色,因而他们在创作方法上倾向于写意。沈从文承认其湘西小说回避了更为严酷的现实,并在《水云》中宣称自己是“最后一个浪漫派”,虽然没有公开反对当时在左翼作家中盛行的现实主义,但是,沈从文许多含蓄的表白其实都指向现实主义。苏雪林则说得很直接,她以“喧阗叫嚣”形容之,指责其“被歪曲被利用”[20](P.265)。李健吾也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目前流行的所谓现实作品,十九沉溺在现时的大海,不是树叶盖住了枝干,便是琐碎遮住了视野。”[25](P.156)一言以蔽之,自由主义者并不认同现实主义,而主张有距离地写意,偏爱温情、平和的乡土书写。梁实秋虽然口头上不反对现实主义,但是主张其中“不必含有人道主义的色彩”[27](P.258),主张写普遍的人性,用意仍然是回避黑暗的乡土现实,因为黑暗就是革命的理由。   如果说苏雪林亲近政府的心情与姿态较为平和,那么沈从文则要急切得多。沈从文一直关注乡土层民众的思想与生活,为乡土世界陷入道德退步、生活艰难的困境而忧心忡忡,但他并没有对政治、经济制度产生根本的怀疑,他批评政治,嘲讽新生活运动,心情激愤,其实是替政府担忧,但是,政府不仅不领情,反而横加指责,乃至迫害,致使当时自由主义的生存空间非常有限。据国外学者易劳逸统计,仅1929~1936年间,就有“458种自由主义的著作被查禁,通常加给它们的罪名是鼓吹阶级斗争,诽谤官方,或者是‘无产阶级文学’”[28](P.38)。   自由主义者最终陷入两边不讨好的窘境,因此,在一些具有议论性的文字中,沈从文一再以孤独的边缘人的语调申述自己不被理解的孤独和痛苦,鲁迅说他“忠而获咎”[29](P.45),确实是洞悉了自由主义者的困境。   总之,自由主义者面对当时乡土社会的状况,并非无动于衷,但是他们的政治主张是改良,而不是革命,胡适温和改良的思想可以看成是自由主义者共同的政治主张,因此,其乡土叙事意在警示政府,而不是颠覆政府,用苏雪林的话说,就是“以促政府的警惕和注意”[20](P.265)。   五现代乡土文学理论的共同起点是“乡土启蒙论”,对致力于现代性追求的乡土中国而言,“乡土启蒙论”无疑是治救旧文化的一剂良药,然而,随着20世纪30年代作家的集团化和政治化,乡土文学理论出现了分流,自由主义理论和左翼理论依照各自的政治理念不断地发展、流变。   从周作人到沈从文,自由主义者没有放弃启蒙立场,启蒙的理念与政治改良结合在一起,警示就成为其乡土文学的创作目的了。左翼乡土文学理论出于发动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否定了“乡土启蒙论”,进而推出“宣传论”,其创作目的日益集中于颠覆。启蒙与宣传、颠覆与警示成为乡土文学流变的主线,与之相关的审美趣味、语言色彩、叙事视角、结局模式等也依据各自的逻辑而发生变化。   值得深思的是,左翼理论以鲁迅为旗帜,却彻底否定鲁迅的“乡土启蒙论”,并由此导致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乡土文学领域的虚假叙事,艺术价值丧失殆尽,无法发挥其政治作用,其中的成败得失为当下乡土文学理论与创作的发展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历史参照。

立法论文范文7

从全球范围看,学生发展理论在美国的研究最为完善和深入,研究美国学生发展理论的思路和内容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美国学生事务是以“学生发展”理念为导向,以学生发展理论的形成为标志,快速走向专业化发展道路的。美国职业指导的不断发展,美国教育理事会对专业学会的建设、对学生发展的关注,以及各类专家对学生发展的研究,为学生发展理论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1972年美国大学人事协会(ACPA)推出的《明日高等教育工程》强调了学生发展的重要性,将“学生发展”定义为人的发展理论在教育中的运用,它使每一个人能完成越来越复杂的发展任务,达到自我实现和自身独立。它探讨学生发展作为一个职业的哲学基础的可能性,提出学生事务工作人员要以学生发展为指导,努力促进全体学生的发展。此后,米勒和皮恩斯将该理论应用于实践,强调了学生发展的工作目标,提出帮助学生实现发展目标的建议。之后,温斯顿等人又提出一系列评估学生发展成果以及学校环境对学生发展影响的方法,从此,“学生发展”开始有了较为系统的理论支撑。1994年学生发展理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美国大学人事协会在《学生的学习是当务之急——学生事务的含义》报告中提出了SLI理论,认为“学习”“全体职员的发展”“学生发展”是互相交织和密不可分的,学生事务应以学生学习和发展为中心,与学术事务进行融合和合作。该理论已逐渐成为目前学生事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学生发展理论受到了心理学、哲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发展的深刻影响,其重点集中在如何理解大学生成长和发展的影响因素上。学生发展理论确定了学生发展的各个侧面以及影响学生发展的因素,主要回答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大学生的心理状况将发生怎样的变化?人际关系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大学环境中哪些因素促进或阻碍学生的成长?学生将在大学获得哪些发展?美国学生发展理论可以带给我们如下启示:

1.学生工作研究应该有深厚的理论支撑。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结合价值观、认知和人格等方面的内容,将学生作为统一整合的个体来研究非常必要,唯有如此,学生管理工作者才能更全面地了解学生发展的规律和学生发展的需要,从而有助于教育和管理者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政策和方案,优化学生发展路径。学生发展理论的支撑,使得研究更加科学化,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现象背后的原因。

2.学生工作应从以管理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

学生工作应该在充分理解学生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帮助学生更好地发展。从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现状看,我们往往忽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内在需求,把学生视为被管理者,这样的教育管理理念明显滞后于学生发展的需要。实现学生工作从以管理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不仅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工作的专业化。学生发展理念使学生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教育功能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也对学生事务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学生事务工作者要学习学生事务相关理论,在实践中提高工作技能,使自身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学生发展理论的理论前提和主要构成

学生发展理论强调大学期间的学生发展具有以下规律:一是发展的不平衡性。学生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是指以独立思考的能力、比较稳定的自我意识和个性的形成为标志的心理成熟的不平衡和发展速度的不平衡。二是发展的阶段性。学生发展的顺序性和不平衡性使不同学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三是发展的个别差异。学生发展存在着很多个别差异,这些差异是由遗传、家庭环境和社会教育等多种因素造成的。正是认同发展的不平衡、阶段性和个别差异性,研究大学生发展性问题才成为可能。学生发展理论主要由两个理论群组成,即社会心理发展理论和认知结构发展理论。

1.社会心理发展理论

社会心理发展理论包括一般社会心理发展理论和职业发展理论。埃里克森强调,发展是伴随着一系列的年龄段发生的,每个年龄段都有一些被称作发展任务的特殊问题日益突显。马西亚、乔塞尔森、奇克林、锐瑟尔等人发展了埃里克森的理论,开始关注大学生的发展。

(1)角色认同。

奇克林在经过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得出:角色认同的确立是大学阶段发展的中心环节。角色认同即个人的态度及行为与个人当时应扮演的角色相一致,一个人接受角色规范的要求、愿意履行角色规范的状况称为角色认同。对于大学生而言就面临这样的疑问:“大学生是什么?”“大学生身份对我意味着什么?”“我为什么上大学?”“我的未来和前途在哪里?”这些都是角色认同需要讨论的内容。大学生如果角色认同出现问题,就会出现“同一性混乱”(陷入内心与外界的不平衡和不稳定状况)、“消极同一性”(出现反社会的情况,拒绝对他的身份要求及所有象征)、“社会心理延期性”(个体不能把握自己,需要借助外界实现自我综合)等情况。角色认同的解决取决于个体,而每个学生解决角色认同的途径也不一样。角色认同情况直接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成长,奇克林和锐瑟尔总结了七个对角色认同的形成具有贡献的向量,即“能力的发展”“情绪的发展”“由独立到相互依赖”“发展成熟的人际关系”“确定角色认同”“目的的发展”“完整性的发展”,这七个发展向量是相互影响的。它们都可以在高校的教育环境中帮助大学生完成,如教育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师生的合作程度、课程的设置、学生团体组织的发展、学生服务的情况都会对大学生的角色认同产生影响。引导大学生完成角色认同,是高校学生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2)职业发展。

在职业教育中,真正关涉发展理念的是舒伯的职业发展理论。舒伯的职业彩虹图描述了个体在其生命的全过程中可能承担的九种相互交叠的角色,包括儿童、学生、休闲者、公民、工作者、配偶、家长、父母以及退休人员。每一个角色都对个人的生命有影响,并在不同阶段的生命中占有不同的比重。这个彩虹图表明了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相互作用会影响人们可能承担的角色以及他们的自我观念。舒伯还研究了通过生命线理论来认识过往的经历,探讨这些生命事件的重要意义。关于职业发展,舒伯把它分成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成长期(0-14岁)。第二阶段,探索期(14-24岁),个体对可能选择的职业进行调查,对自己的兴趣和能力有了认识和了解,学习必要的技能以求得到一份职业。这一阶段也是高校开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时期。第三阶段,建立期(25-44岁),慢慢熟悉工作和在工作中提升自己。第四阶段,维持期(45-65岁),在工作中不断完善自己的技能以维持工作能力并为退休做打算。第五个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衰退期(65岁以上),包括适应合适自己身体条件的工作和掌握独立生存的资源。大学生应积极利用这个探索期理论,在人生的转折点上做好准备。当然对整个生命而言,职业只是生命中的一种角色,应该学会协调好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

2.认知结构发展理论

认知结构发展理论包括一般认知结构、认知过程和道德发展。认知结构发展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大学生获取信息、认知体验等一系列复杂过程,进而了解学生发展的认知机理。

(1)意识层次。

凯根介绍了五个“意识层次”,用来描述精神的结构体系,它可以控制人们如何构建自己的感觉和经验、如何思考、如何感知、如何将自我和他人联系起来。第一层次是儿童阶段,以自我为中心,行为比较冲动。第二层次是通向青春期的儿童晚期,个体开始区分自我与他人。第三层次是大学生所处的阶段,这一阶段抽象思维的能力提高,会考虑他人的需要和观点。第四层次则是可以客观地评估关系的质量,并用双赢的方式来逐步平衡。第五层次,个体可以接受矛盾是生命的一部分。随着意识的发展,人们能够更好地对他们之前的经验进行反馈以更好地了解自我内在和外在的意识及存在。

(2)认知过程。

不同个体的认知过程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在学生学习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徘瑞专门研究学生在构建知识过程中那些与年龄和教育相关的因素。学习者建构知识的方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

(3)道德发展。

科尔伯格建立了一套道德观形成过程的六个阶段的模型。该模型以正义为中心,根据个人和社会规则的关系,提出了道德思考的前常规期、常规期和后常规期。学界在对科尔伯格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两种引导人们作出道德判断的思考方式,一种是基于正义与权利,另一种是基于关怀与责任。研究表明,大学生活,包括课程作业、组织活动及社交网络,对道德观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总之,社会心理发展理论更关注学生在想什么,这些问题是如何形成的,除了关注个人的部分外,也关注环境的影响因素。认知结构发展理论关注的是学生如何看待社会心理危机,以及由此会带来什么样的转变。学生的心理和认知相互影响,因此需要教育者从整体的角度,从学生发展理论出发,根据学生的发展程度和层次,开展多样性的服务和指导。

三、学生发展理论的运用及思考

理论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上。学生发展理论为高校学生管理人员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学生所面临的成长问题,从而完善学生发展服务项目和优化管理模式。其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深入开展我国大学生发展现状的调研。

目前高校有不少关于学生状况的调研,但是总体上缺乏明确的理论支撑,学生发展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的理论基础。学生发展理论的基本目标就是解释大学生怎样发展成为具备复杂成熟的认识自我、他人及世界能力的个体的过程。所以,高校除了要重视学生的某类行动和思想动态,还应该根据学生发展理论,对当代大学生的发展现状,尤其是对学生的角色认同度、职业成熟度、意识层次、学习策略和道德发展等做深入的调研。

2.对大学生发展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高校不仅需要对大学生的发展现状进行调研,还需要开展详尽分析,对大学生认知水平、职业发展、道德发展、情感处理、思维方式、学习风格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原因分析,从而深入理解大学生发展的性质、特点、规律以及环境对学生成长所起的作用。这些分析可以使学生工作者深入了解学生的变化和需求,从而适时调整教育活动和项目,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通过预测各种类型的学生在高校环境中可能的发展情况和趋势,为高校调整和制定适合本校具体情况的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这对专业性较强、特色突出的院校来说尤其重要。

3.对大学生发展问题形成初步的思考。

高校可以在学生发展方面有所作为,比如:如何让学生成为同一性获得者?因为学生对某一角色的认同感越强,其参与行动的动机就越强。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生涯教育?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和个人素质,尝试扮演各种角色,帮助学生进行自我探索和探索外部世界,从而做好职业决策和职业准备。如何鼓励学生提高认知能力?只有提高了认知水平,才能更好地理解所学知识,更深入地理解他所处的环境。如何帮助学生建构认知结构?只有调整认知的结构,才能优化学生学习的策略,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如何帮助学生提高道德水平?只有建立正义的道德理念,才能让学生更完善地理解人生。对这些学生发展问题的思考,不仅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发展需求,还有助于推进学生工作的专业化。

4.理解并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不同地域、民族、家庭背景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这些学生进入大学前的情况和基础多样,需求各不相同,发展的目标也会是多样化的。每个不同的个体发展会表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和模式,个体发展的各要素之间的发展也不会整齐划一。高校可以利用学生发展理论,在充分了解学生个性发展的基础上,优化服务内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项目,如不少高校试行根据新生兴趣来划分学生宿舍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5.不断推进学生工作专业化。

学生发展理论深化了学生工作的内涵,促进了学生工作理论的发展,从而构成学生工作专业化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学生发展理论要求学生工作应更广泛地发挥专业协会的作用,从学生的需要出发开展工作。在就业指导、资助服务、职业教育、心理咨询、社团活动和学习辅导等学生工作的多个专业化方向上,以学生发展理论为指导,为学生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培养学生的自我认同感、社会责任感、团队合作精神等,帮助学生丰富人生经验,适应多样的社会生活。

6.改进学生管理模式。

立法论文范文8

1.由小变大。

随着时代的发展要求,不断充实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相应地变宽。它发挥的作用也更加细致化,更加深刻。之前主要面向私营工商业、集贸市场,而今拓展到“六道检查”甚至更多方面。同时也反映出工商管理与经济的发展亦步亦趋。

2.由单一到系统化。

工商管理的最初功能是负责监督与管理,这是因为最初的经济活动不完善,比如小商贩,尤其是封建社会,我国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致使排斥商业活动,出现了严重的重农抑商现象。在之后重视经济的发展,才出现了各种经济活动,那么工商管理的职责也变得系统化。

3.由单一变多元化。

工商管理的方法最初是单一的行政方法,在发展之后,变为行政、法律、经济、思想政治教育多方面的综合作用。

二、工商管理的职能分析

1.强调良好信誉制度的建立。

我国经济发展在历史上错失了两次工业革命的时机,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与世界发达国家,尤其伴随着新航路的开辟,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了经济掠夺,逐步引入了西方的经济模式,在如今,我国面对形形色色的经济诱惑,需要一个正确的观念进行指导,指引整个经济的发展方向。再者,经济的发展有其本身的规律,我们应该遵循其中的发展规律,正所谓规律是客观的,违背规律而行只会适得其反。但是,这不意味着我们坐以待毙,更应该发现规律,调整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加完美地去建设经济型社会。在贸易活动中,有买方和卖方,在经营过程中,买方购买东西之后,但过一段时间,商品出现了问题,需要卖方进行退换,倘若商家不退换,那么损失的就是买方的利益,这会影响到今后的贸易活动。工商管理在这之间起着一个监督与保证的作用,让很多的消费者能够放心去购物,因为工商管理代表着他们的合法利益。这是一个信誉问题。在面对利益,很多人会变得毫无原则,那么社会就会没有原则,工商管理的存在就是要确实维护这一原则,保证更多的人的利益。

2.对于经济的管理操作。

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是重点,那么工商管理主要就是面向广大企业。始终铭记一点,工商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企业对于社会的贡献最大,工商管理在企业繁荣时期要监督其的不正常行为,在其困难时期要主动伸出援助之手,这样可以协调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其实工商管理的工作不是为了打击限制企业的发展,更主要的是能够规范它们的行为,只不过与企业所站的角度不同,企业是处于本身的利益,而工商管理则是整个社会。

三、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1.工商管理主要协调企业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

在实际问题中,努力改变自己的工作方法,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体制,为社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在社会上,法律的最主要目的是规范社会秩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往往会出现很多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想出新的解决策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多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在法制社会,更离不开法律的这个坚强后盾。法律给人们提升信赖度,让更多的人愿意去参与经济活动,才使得我们整个经济发展壮大。

2.我国进行了政企改革

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但是很容易违背市场发展规律,限制企业发展的自主性,不利于企业向更强更大的方向发展。工商管理对企业进行管理,这极大的减少了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工商管理的工作更加专门化,通过在平时工作中对实际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最终取得解决结果。这样比政府直接管理更加科学、专业,对于企业的长久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工商管理部门还有个重要的任务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开展宣传工作,讲法律意识深入消费者心中,让他们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和权益,有助于建立一种健康的经济关系,更为长久的经济活动发展提供了条件。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