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范例

金融监督管理

金融监督管理范文1

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现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大多趋向世界化、国际化、趋同化。同样,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要求也都比较高,我国也不例外。现代化、高标准的银行监督管理与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监督管理要求极为不一样,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是金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有赖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其关键性就落在维持整个银行金融秩序的平稳,不至于出现大起大落。当然,这种高要求与眼前金融监督管理的步伐不是很统一,我国目前实际的监督管理步骤跟不上国际化的高要求,且存留有比较大的差距,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努力来缩小这段距离。所以说,我国银行业到目前为止,依然必须面对超高的监督管理任务,这是极具艰难性和挑战力的。

2、我国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整体质量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现象

我国现在的各个大型机构或是超大型公司的人员结构特点表现出惊人的相似:那就是身份地位较为低级的、刚进公司不久的从业人员一般年龄比较轻,业务素质水平总体比较高;而那些处于较为高层次的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年龄都比较大,老一辈人年轻时由于我国教育体制等机制不配套,接受的教育水平及科研成果有限,自身的纯业务理论水平有上线,跟现代年轻人所接受的高等教育、百花齐放等欣欣向荣的文化层面是无法比拟的,老一辈人之所以能够做到高级管理层人员这位置,靠的是年轻时辛辛苦苦、一步一个脚印踏实肯干做出来的,做了一定年限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足以让他们跻身于高级管理层人员队伍之中。

2.1鉴于我国当前所颁布的法律规定辐射不全面的问题,我们应当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逐字逐句进行斟酌,字句表述尽量得体适当,字眼、词句表达仔细、细腻些,该界定的地方努力做到明确区分,不让人产生模糊。字里行间不留缝隙,调节好法条之间的逻辑思维缜密性,这就有利于减少某些深钻法律灰色地带的行为。同时,应该善于从纵向及其横向的角度进行观察对比,以便确定前后及左右的规定是否矛盾、是否出现不和谐,进而方便解决当前乃至以后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2.2对于“多头领导”,其实要一分为二来看待,假如多个部门之间能够互相配合,精诚合作,做到优势互补,何乐而不为呢?优势互补可以使各部门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影响、共享其利。要达到互利的境界,各部门间的工作人员及其高级管理层人员必须具备宽大的胸襟和与人为善的理念,抛弃以往盲目追求效益的迂腐的观念,从整个大局着眼来做好本职工作。要培养这方面的修养,少不了拥有一些过人的见地,或事事都能够操之在我的主动精神。在对待突发事件时,要时刻以法为据,法律有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法律暂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的规定依法进行;做到各个步骤均有法可依,方能让人信服。

3、结语

金融监督管理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探讨

最近这些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为迅速,但是互联网金融需要依靠创新进行发展,也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金融不仅需要应对传统的金融行业内出现的风险,还存在着一些由于创新所带来的技术性风险和系统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多发性,不仅损害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还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更加困难。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能够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机制并不健全,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之处

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的金融行业和互联网技术进行结合的全新模式。与传统模式下开展的金融行业进行比较,发现互联网金融有着明显的优势,能够在开展业务时,降低需要花费的资金,并将信息发挥最大化的作用,不受时间的限制来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1]。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一定的未知性,在收获更多经济收益的同时,也代表着需要应对更多的风险,增加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能。第一,在互联网模式下进行金融服务,不需要在线下进行联系,消费者很容易相信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想法,这也代表着其需要应对更加多元化的风险。第二,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资金的参与者大部分都是普通群众,并没有金融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对于风险进行识别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存在着很多不足,而且其缺乏进行维权的意识。很容易被金融机构转嫁风险,而一旦出现风险,大部分参与其中的群众都会受到影响,甚至是出现社会动荡。为此,要根据其特殊之处,制定相关的制度建立完善的机构来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使消费者能够更加放心地参与到金融活动之中,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从法律角度来进行分析

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和金融业相关的法律,都还是用于传统模式下的金融行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仅仅只是通过了一些规定,来使其行业能够较为规范的开展[2]。在2015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相关部门一起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仍然具有传统金融所形成的风险,为此要对于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建设多样化的机制来解决金融纠纷。这能够对于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落实,为此我国要尽快进行专项立法,使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一工作能够依法高效地展开。

(二)从对于互联网金融展开的监督管理进行分析

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管理,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仍然选择使用分业监管模式,导致其监管存在着一定的漏洞,难以进行协调,和传统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业务进行比较,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其主要开展的业务大部分是跨行或者是混合各个行业来进行经营。比如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缴纳水电费、医疗保险等,各个行业之间的联系越发密切,为此需要不同的机构来对其进行监管,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作为支持,监管出现问题很可能会互相推卸责任,此外,即使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达成一致共识,但是在进行业务对接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效发展,为此必须要对于现有的监督管理模式进行调整[3]。

(三)在现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现实展开时,效果并不理想。在互联网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会在合同中明确标出,客户所造成的损失和企业没有任何的关系;在进行实际操作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为消费者考虑,消费者的资金是否安全和企业无关,没有通知消费者帮助其对于风险进行预防。而由于互联网中的科学技术水平比较高,一旦出现黑客威胁等,也没有明确提出应该由谁负责,出现的损失大部分都由消费者承担。除此之外,我国金融企业并没有认识到保护用户隐私的重要性,消费者的隐私经常出现泄漏。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

虽然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其并不适用于此[4]。比如说,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到泄漏时如何进行保护,这都是新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必须对于相关的法律进行完善,制定适用于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特别是加大力度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使其隐私得到尊重。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相关的机制来对于消费者的纷争进行化解,并且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使机构能够不受时间地点行业的影响,更加高效地处理相关的问题。还可以从消费者是在线上进行交易这一特点,来由第三方机构通过网络进行化解,使出现的纠纷能够被更加快速地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这需要出现矛盾纠纷的双方同意进行线上调解。

(二)全面的进行监督管理

由于我国目前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所采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导致我国各个监管机构没有统一的监督管理方式和标准,进行的监管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5]。为此,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机构来对信息进行共享,达成全面的进行监督管理这一目标。可以对于原本的分页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使各个监管部门能够进行合作,成立专项小组来帮助其更好地进行沟通、交流,使其能够更加顺利地开展工作。并且,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到诸多行业的内容,仅仅是某一个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很难做到游刃有余,所以在进行监管工作时,大部分的监督管理机构会考虑到自己所承担的监管任务,这就需要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确保市场能够正常的进行交易,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可以加速建设互联网金融协会,并制定相关的规范来进行约束。

(三)对于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使消费者形成预防风险的意识

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信息并不是透明的,为此要对于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能够自主进行选择,并提示消费者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使消费者能够对于风险形成一定的认识,并询问金融机构应该如何预防风险,减少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对于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地惩处公示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

四、总结

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完善,是时展的必然需要,目前还存在着很多因素对于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来进行解决,建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减少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水平[6]。

参考文献:

[1]万万.总结互联网金融6大侵权推出示范解决方案本社与玖富集团联办“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业务研讨会”[J].中国质量万里行,2019(06):56-58.

[2]李有星,侯凌霄,潘政.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的反思与完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研讨会综述[J].法律适用,2018(13):130-137.

[3]中国人民银行静宁县支行课题组,霍建军,王林涛.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机制研究——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J].北方金融,2018(05):48-54.

[4]冯乾,王海军.互联网金融不当行为风险及其规制政策研究——以市场诚信、公平竞争与消费者保护为核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7(02):24-31+51.

[5]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清算中心课题组,张新文,唐拥军.互联网金融发展下的央行支付结算监管对策研究[J].河北金融,2017(03):51-54.

金融监督管理范文3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发的表内外业务损失风险。市场风险又可以分为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股票风险指的是由于市场股票价格的变动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遭受经济损失。汇率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可能因以外币为表现方式的债务债权由于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致使价值变化进而遭受重大损失。负债成本和资产收益由于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致使商业银行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被叫做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存在于市场上的商品价格变动致使银行经济收益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不仅仅存在于以证券衍生产品、期权和利率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工具中,还存在于以期货、商品、股权和外汇为代表的标准证券工具之中。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产品定价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合理定价,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难上加难。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指的是交易对方或者是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进而可能给银行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最主要、最复杂的风险,不仅存在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中,如贷款承诺、场外衍生品交易、信用担保、债券投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于各种新型业务中,如交易清算、担保的延伸、债权、股票、同业拆借等。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有着存贷款期限严重错配、中长期贷款比重增大、信贷集中度过高的特点,不利于风险管理。

2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措施

2.1加强内部治理,构建并完善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

风险管理组织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直接承担者,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的构建和完善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效率。首先,要对董事会结构进行合理优化,切实发挥董事会的管理职能,完善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在确保公司各部门相互制约、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流程。其次,要构建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在保证工作独立的基础上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能,针对商业银行关键岗位职员和中高层领导进行道德风尚的监督。

2.2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力度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可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中发挥的风险监管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对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定、安全运行方面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以风险监督为主,以合规性监督为辅,实现监管方式由合规性监督到风险监督的有效转变,对切实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可靠性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现场监管作用,有针对性地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进行结合,为商业银行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

2.3完善信用评级系统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使用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商业银行在标准法的背景下会用到外部评级机构,因此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法检查、监督评级机构的质量管理制度,降低道德风险,保证评级质量。在使用内部评级法时,必须以准确无误的银行财务数据为前提,同时对银行的会计等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保证银行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报告等都是真实的、确实能反映银行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现状等。

3商业银行金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面对与生俱来的风险和巨大的竞争压力一直在进行着金融制度的改革,但改革效果不大,存在一些问题,致使现代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一直无法与银行金融体制相适应,导致银行运营效率低。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政策金融比重过高。政策金融比重过高不仅表现在占据我国商业银行重要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带有明显的政策特性,还体现在我国设立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上。实践证明,银行金融制度改革最终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立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是通过各种组织形式不同、成分和职能不同的金融市场和多元化金融机构所实现的。面对这一改革瓶颈,必须独立将保险、证券和银行进行分业监管的银行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需要独立具有货币执行政策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将商业银行作为主体,建立起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合作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机构在内的功能互补的以外汇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组成的比较统一、规范的市场金融体系,实现以市场化为主导的金融制度的建立。

4结论

金融监督管理范文4

1.我国金融体制实现市场化的手段

1.1建立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成就下,金融市场得以重新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对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短期拆借市场进行管理,其次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在改革下,拆借市场得到了发展,商业发票开始广泛使用,以城市为中心的拆借市场也在逐步扩展。

1.2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

在改革开放下,我国金融行业建立了由货币、证券、保险和外汇组成的比较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这种改革的突出点是打破了原有的计划金融体制,使得金融市场更加完善。随着改革的发展,我国的信贷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各种体系的市场开始发展,这些市场的运行也有一定的较为完善的机制。另外,以利率为工具的宏观政策也得以建立,在中国银行职能转变的过程中,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方式也开始走向市场化。

1.3金融组织机构体系的建立

这一项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了我国中央银行的职能,使得中央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在我国各地成立各类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由此蓬勃发展;第二,国家还设立了城乡合作信用社,城乡合作社的设立为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提供了经济服务;第三,通过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的分离,实现了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在这改革下,国家通过成立各类银行和颁布有关法律,使得银行改革政策得以保障,促进各类银行的共同发展。

1.4分业体制的建立

在中央银行实现基本职能的条件下,我国对金融业实行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形式,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这一体制的建立,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冲击,避免了金融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实现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

1.5坚持了循序渐进原则

为了推进金融机制的改革,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等相关企业也要有所发展。金融改革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循序渐进的,在遵守这种原则下对金融机制进行改革才能保证我国经济有效发展。正是因为遵守这一原则,我国金融业才得以避免亚洲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如果金融行业要在对外开放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这一原则也不可缺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在这一原则下实现的。

2.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思路

2.1加快国有商业相关改革速度

在金融体制的改革当中,对银行的相关体系进行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过程。目前,我国的国有银行在改革方面的速度十分缓慢,可谓步步维艰,同时,金融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施对外开放的方式,从而导致银行改革遭受到十分严峻的挑战,因此,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提速是金融在改革中的关键所在。进行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加快现代化银行的建设,而现代化银行则有内部控制严密、优质的服务、高创新能力、资金成本充分、安全性运营、良好的效益以及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度等多项优势。

2.2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速度

想要让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系进行完善,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将农村金融的体制改革进行不断地深化,这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重要保障。目前,从我国农村的贷款情况、金融机构可持续性、农村金融的服务覆盖面、农村政策性金融以及小额信贷的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下一步就是将农村政策性金融所发挥出来的作用作为基础,整体上形成一种分工合理、适度竞争、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的多层次形式农村金融体系。因此,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金融发展环节,要不断地完善相关农村体制,建立起具有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制度。

2.3将资本市场的结构进行优化

我国的市场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项目之一,然而市场的融资获取渠道成为了市场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一大瓶颈,这为市场的长远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与此同时,除了获取融资难这一问题之外,还有融资方面的风险。首先,要将市场的产权制度规范化;其次,要在市场建立起完善的财务制度;接着,市场中需要有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同时还要将经营能力进行提高;最后,主动且积极的寻找出新的融资渠道。除此之外,充分了解当今社会经济市场的融资现状,解决我国融资现状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建立起具有科学性的融资结构,合理的提高直接获取融资的比重。

2.4完善金融监督管理形式

金融的监督管理,其最终的目的就是给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供有效的保障,将存款人的相关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还对金融行业中平等不乱的竞争起到维护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监管还可以增强相关行业在国际化市场当中的竞争力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提升,我国的金融事业每一天都在不断地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巨大改变,传统形式的监督管理方式总是很难满足当今金融行业中的需求,因此,首先,要针对当前复杂的经营背景下,经营交叉金融业务,做到跨机构、跨产品、跨市场的实质监督,同时有效的金融控制、金融风险以及金融防范,建立起安全稳定的金融业。其次,将金融业中的自律作用进行提高和加强,大力的维护相关方面资产流动性和资产安全性。再次,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最后,加强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方面的沟通交流和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

结论

金融监督管理范文5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周期;金融风险管理

一、引言

在经济现代化建设与发展过程中,金融安全与稳定始终是各国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注与研究的重点问题,对推动社会优化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存在至关重要的影响。而要想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需对金融风险本质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下金融运行特征具有明确、全面的了解,直面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从而探寻风险管理优化对策,促进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有效提高。因此,基于金融安全视角,进行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二、金融风险、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管理的相关概述

(一)金融风险与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风险(financialrisk)是金融所具有的天然属性,是伴随金融活动产生与发展,客观存在的风险,包括金融市场风险、金融投资风险、金融信用风险、金融制度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通常情况下,金融风险所具有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关联性、传染性、高杠杆性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金融风险的高危害性[1]。一旦产生金融风险,小到影响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为金融企业经济损失,大到对金融机构的生产与发展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产生影响,引发大规模性金融危机与政治危机。因此控制风险,实现金融风险的科学管控至关重要。金融主体在进行金融业务拓展、金融市场开发、金融产品创新等过程中,为降低金融风险的产生,减小金融风险的不利影响,需保证金融主体本身具备风险管理能力,通过金融风险管理获取金融利润,促进金融企业稳定与优化发展。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据金融风险特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方法(包括风险消除、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利用等),进行金融风险管理。例如,据ISDA(InternationalSwapsandDerivativesAssociation,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不完全统计显示,世界500强企业在现代化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由百分之九十四以上应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金融风险管控,实现金融风险的规避、转移、消除与利用;发达国家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企业已经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金融风险的管控[2]。

(二)金融周期

当金融风险不能由金融机构进行自身化解时或经济基本层面产生相对较大的振动时,金融风险的可控性减弱,影响力增强,从而易产生金融危机,需从国家治理层面出发,通过注资、贷款、援助等方式方法进行控制,稳定金融系统,实现金融体系的有效回归。而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经验证明,金融风险的形成存在一定周期性特征,而金融危机周期的产生具有较强的重复性。上世纪八十年代,Bernanke等人在对“货币与证券的中性论”进行研究中发现,金融经济活动组织开展过程中,受一定因素的影响与冲击,金融体系存在周期性变化与持续性的波动。与此同时,经济学家Fisher在《Thedebt-deflationtheoryofgreatdepressions》(《大萧条债务紧缩理论》)中提出的“债务-通货紧缩理论”,明确指出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常导致位于经济繁荣时期的经济部门出现“过度负债”问题;导致位于经济萧条时期的金融机构出现“债务清算”、“市场困境抛售”等现象,从而形成“信贷周期”。相对于因企业破坏式创新周期问题形成的经济周期而言,金融周期的形成与金融市场环境、金融条件与金融资产价格存在密切关联性,股市的大幅度波动、房地产价格的变动以及不良信贷的增长等是金融周期产生的主要因素。BIS(BusinessInformationSystem,国际清算银行)以房地产价格、信贷增长、国内生产总值/信贷缺口为指标进行金融周期估测,发现金融周期的波长通常在8~30年左右,金融周期带来的波动通常高于经济周期,并作用于经济周期[3]。因此,在进行金融风险与金融风险研究中需对金融周期具有明确的了解与掌握,注重金融周期的科学探索。

三、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以及金融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与社会供求关系的改变,并对金融体系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升”“金融混业态势的形成”“资本市场结构的分化”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影响力的增强”。基于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但是就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股票波动幅度的加大、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动、不良贷款的日渐增加以及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逐渐提升,是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出现金融风险的主要因素。与此同时,在进行金融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1.由于我国金融行业起步较晚,相对于发展国家而言,金融组织市场的完善性与优化性有待提升,金融风险管理与监督体系尚不健全;2.部分金融机构在现代化建设与管理中,对金融风险存在认知上的偏差,对金融风险风险管理功能理解存在不足,从而在业务拓展与产品创新过程中,无法应用风险进行风险管控;3.诚信机制缺乏与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促进金融扩张与金融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金融风险的放大,提升金融脆弱性[4]。

四、基于金融安全视角下,金融风险管理的优化策略

国务院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总体可控,在经济现代化建设中,应促进加强金融安全与稳定,加强金融风险管控力度,实现标本兼治。基于此,联系金融风险、金融周期以及金融管理相关概述,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关键在于金融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的提升,实现金融体系发展与金融风险管理的相协调。对此,可采用如下措施进行实现。

(一)加强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能力的提升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金融机构风险情况的好坏。因此,金融机构应注重自身内部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强化,通过内部控制进行金融风险的有效识别、规避、消除、转移或利用,获取更高经济效益。在此过程中,首先应对金融风险与金融风险管理内涵与特征具有明确的认识与掌握,树立风险防范与管控意识。其次,紧跟时代变化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治理结构的革新,提升自身应变能力,完善金融风险监督机制。此前,依托制度与规则,提升金融风险监督与管理的规范性、法治性、权威性,明确各部门工作人员风险管理责任,提升工作人员在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

(二)完善监督管控体系,提升监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风险监督部门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体,其管理质量与能力的提升,对金融安全与稳定存在直接影响。要想实现金融风险监督部门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可从以下几方面出发:1.树立先进金融风险管理理念。即加强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管理、金融周期等相关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从中提取优质理论与思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从而以理论指导风险管理行为,提升风险管理水平。2.注重行政质量与效率的提升。即以国家与中央思想、政策、要求为指导,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注重监督管理团队综合能力与素养的提升,实现思想、政策、要求的落实与满足。3.促进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即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建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升金融风险信息收集与利用能力,明确风险形成原因,做好风险预防与处理工作。同时,通过资源整合弥补自身不足,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三)加强科学、可行诚信评估与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

诚信评估机制与信息披露机制的科学构建是应对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手段。例如,基于诚信评估机制,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对贷款企业信用程度进行科学评估,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信贷服务,避免不良贷款对金融安全的影响。与此同时,根据信息披露机制,能够对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资产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为贷款审核、企业退入市提供信息依据。

(四)促进政府行政部门金融安全维护作用的充分发挥

政府作为经济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金融安全维护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需通过促进政府行政部门金融安全维护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我国金融风险管理综合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应注重地方领导层工作人员金融工作能力的强化,保证其对金融专业知识、金融市场发展规律、金融监督管理手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准确、充分的了解与掌握,促进金融资源与金融风险管理、金融业务与金融风险管理的有效连接。另一方面,明确认知当前金融形势,从中央层面进行制度化、专业化建设,形成由中央到地方到企业的一体化风险管理格局。

五、结论

总而言之,金融风险与金融风险管理是金融体系所具备的基本属性,是金融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所重视的关键点。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过程中,为避免金融危机的周期产生,在金融业务拓展与产品创新过程中,应对金融风险与风险管理具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并从金融安全视角出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与策略,构建科学、超前、切实可行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提升金融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稳定与优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婷.金融安全视角下的金融周期与金融风险管理[J].中国商论,2018(23):33-34〗.

[2]梁枫.金融安全视角下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路径选择[J].经济问题,2018(07):39-43+110.

[3]贾甫.经济波动、资源配置效率与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构建[J].当代经济管理,2018,40(06):86-91.

金融监督管理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管理

互联网消费金融,实际上就是信用贷款业务,主要运用于人们的日常消费中。就最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形势可以看出,该项业务的本质是以消费为目的,信贷期限一般是1到2个月,金额通常在20万以下,可分为现金贷与消费贷两种。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契机,大众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信贷需求水平也随之上涨。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互联网消费金融还存在着一些风险,需要找到科学的方式进行监控和管理。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形式

总体来看,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形式可分为如下四点。第一,网络银行。此种银行即网络上的虚拟银行柜台,其也被称作3A银行。因为网络银行不会受到时间与空间的局限,可以在任何地点(Anywhere)、任何时间(Anytime),以任何方式(Any-way)给用户提供服务。第二,第三方支付。买家把货款付给第三方机构,由该机构负责担当中介角色,进行保管。并在收款方与付款方之间设置一个过渡账户,待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才决定资金的流向。第三,互联网金融服务。该项服务指的就是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服务领域中,并将服务金融机构当作首要经营模式,凭借网络互动性、实时性以及信息量大的优势,提高服务效率并控制经营成本,完成金融咨询与金融搜索等多种服务。第四,网络信贷。例如P2P贷款,就属于网络信贷模式,此类贷款是投资方经由中介机构将资金贷给借款方,之后由中介机构来考查借款方的信用水平、经济状况等,对整体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同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第一,法律风险。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制度、条款、规范、标准等均还不够完善,法律政策存在不确定性,且立法不完备,相应的监管法律缺失,给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埋下了较大隐患。第二,监督管理风险。国内金融监管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形式,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则将不同金融领域之间的界限淡化了,因此难以避免会产生监管真空的问题。第三,信用风险,又可称作违约风险。也就是交易的一方未根据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引发风险。比如在P2P平台上,假如借款人出现贷款违约的行为,那么在缺少第三方抵押、担保以及保险的情况下,投资者难以追回自己的本金与利息。第四,运营风险,也可称为操作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中,内部管理可能会出现不完善的问题,再加之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均会导致重大运营风险。第五,流动性风险。如果资金流量超出了实际需求范围,就会产生资金闲置的局面。而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这便会使得资金利用率降低,经济效益下滑。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累积大量沉淀资金,这部分资金会面临被挪用或滥用的风险。第六,技术风险。现阶段,国内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是采用购买系统模板的方式来进行系统维护,提供科技保障。但对于技术和应急管理方面的投入,则显得略为不足,一旦遭遇突发事件或黑客入侵时,就很容易陷入风险之中。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从平台角度进行风险管控

首先,需要强化平台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应当合理利用自身的大数据优势,引入先进技术手段,构建起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评级系统,在此基础上对风险控制系统进行完善,建立单独的风险评估部门。通过这种方式,和央行的征信体系产生互补的效果,确保消费者的部分个人信用数据透明化。例如信用违约等情况,就应公开出来,并不断积累每位用户的消费信用信息。在这样的环境中,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就可以高效利用相关信用数据库,对消费者实施授信。其次,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全面落实大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密切追踪每一位消费者的使用情况,并经由网络购物信息、物流地理信息等展开追查。此外,平台还应建立起实体追讨机制,同时结合平台的内部数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电商消费区域。若是某区域内产生了恶意透支的现象,就要马上派专员进行追讨。

(二)从客户角度进行风险管控

从客户这一方面来看,首先应当把消费者的实名认证工作落实到位。例如蚂蚁花呗,消费者在申请开通的时候就和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差不多,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照片,再接受视频回答认证,最后拍照取样。而蚂蚁花呗的工作人员就需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核实,保障其是本人亲自操作,维护消费者信用安全,以免有证件被盗用的情况发生。其次,要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互联网消费金融有两大极为明显的特点,即网络化与信息化。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可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优势,把各大平台的数据信息同传统征信方式融合起来,展开多维度的用户数据分析。之后再根据互联网数据与传统征信数据,对用户展开信用评估并分级,依照其具体的资信等级,给予其相应的授信额度及信贷利率。最后,还应重点强化针对大学生的网络诚信教育。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学生已经成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主要客户群体之一,必须着重对大学生开展网络诚信理念宣传及教育,让其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了解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后果。作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联系商家,让其在寄出商品时附上一封诚信理念倡议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学生按时还款,诚信交易,避免其有拖欠或恶意拒还的现象发生。

(三)从政府角度进行风险管控

首先,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打造良好的征信环境。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仍在持续快速地发展,相关政府及监督机构需对此实施正确引导,作出科学的规范,如若发现互联网消费金融环境内出现问题,就要马上制止并解决。同时,政府还应当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监督管理条例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一旦有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就要让银监会做出规定,避免条例滞后的问题。此外还要对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尽量弱化其不稳定性。其次,还应建立并优化互联网征信体系。政府可以凭借大数据、云计算之类的新型手段,不断完善并优化互联网征信体系,并在该体系中树立起统一的标准,确保传统指标、动态指标、静态指标以及网络评估指标都能实现全方位的结合。在此条件下,互联网征信体系就能在多个领域中得到普及与运用,从而达到良好的跨领域征信数据使用效果。

(四)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需要加快速度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确保能够充分适应互联网消费金融浪潮的发展。要积极引入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配合本机构的业务特征,有针对性地实施人才风险管理系统培训。要集中力量培养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保证机构可以在业务发展的多个环节中获取丰富的风险信息,将其整合起来并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优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与此同时,还需重视对人才队伍的道德建设,避免有违反金融准则的犯罪行为发生,以此确保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得以顺利、有序地进行。另外,相关机构一定要树立起以风险管理理念为核心的企业战略,并让这一思想深入到每位员工心里,在员工团队中把风险管理及防范置于首要位置。要求人员对于所有业务都需实施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有效监督管理,把风险管理工作渗透到全部流程与环节中。让所有人员都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观念,打造管理能力强大的人才团队,以便更好地带动互联网消费金融产业发展。

四、结语

综合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形式包括了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和网络信贷这四类。而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中,仍存在着法律风险、监督管理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等,稍有不慎便会引发大的危机。所以,必须要找到科学合理的办法,从平台、客户、政府这三个层面出发,同时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实施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1]王千红,门丽玲.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运营风险防范问题研究[J].上海经济,2019(01):113-128.

[2]王逸飞.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困境与建议[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01):156.

金融监督管理范文7

外包业务的发展能为金融机构降低投入成本,为其业务付水平的提升提供技术支持,但是我们还应注意到,这种工作结合与权力下放造成了外包服务商提供不受监督管理,进行离岸操作的局面,一旦外包服务商在运营管理上出现错误和问题,就会产生各种经济风险。加上权利的下放与转让,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则具有一定的难度。金融机构的外包业务正在快速发展,我们对外包风险的控制意识与识别意识的提高也成为了目前的当务之急,并且一定要清楚的了解外包所带来的具体风险。

二、银行金融服务外包的国际监管策略

利用外包业务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输出,并有效提高其专业化管理水平,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外包业务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为了避免各种安全风险的发生,控制安全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外包业务特点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条例,有效提高了外包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了实现银行金融外包业务的国际监管能力,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外包服务供应商的选择

目前很多银行都开始利用外包服务供应商来完善银行的业务和职能,如何选择服务质量高的外包供应商成为银行外包业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在选择供应商方面,要综合考察其外包业务的供应实力,选择社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供应商。在选择好供应商之后,针对供应商的具体特点和自身的业务要求来协商和制定合同,确定成本收益的范围,有效地将银行要求的外包服务要求与外包供应商的工作特点相结合,制定出具有可行性的合同。

2.外包业务的限制规定

由于银行的金融外包业务普遍存在风险,所以很多国家都制定相关制度,规定不可以将银行内部业务的责任和权利提供给外包服务供应商。同时,很多国家还通过立法对不能实行外包业务的工作内容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比如美国的法律就规定银行内部的保险业务、精密计算业务、财务管理业务、内部审计与监督等工作内容不可外包;英国规定国家各银行的规划制定、终端服务、核心资料、风险管理等工作不能外包;日本限制的外包业务更加明确具体,除了规定的可以外包的业务之外,其他业务如想外包,必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最终批准,才能进行业务工作的外包。

3.外包业务告知制度

对于可以进行外包的项目和业务,金融机构具有告知义务。通过公布可外包业务,才能吸引外包服务供应商来分门别类选择可承担的外包项目。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都有差别,所以其告知项目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大不同。(1)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告知义务。在欧洲一些国家,有些金融机构就规定,银行必须在将各种信息与数据交给外包服务供应商之前通知与这项业务有关的客户,让客户及时了解银行外白工作的具体安排,并通过电子邮件来告诉客户各种数据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果牵涉到海外业务往来,银行在进行外包工作时还会向客户提供供应商的具体情况。(2)金融机构对服务监管机构的告知义务。在英国、美国一些发达国家,已经中国的台湾地区,其金融机构在进行项目外包时,还会对其所在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进行情况汇报,这也是金融机构告知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局,在管理银行的外包业务时,就要求其报告外包的具体内容,提供外包供应商的可靠资料,对于各种潜在风险以及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都要在报告中阐述清楚。

4.明确管理责任

在金融机构中,一行的董事会管理层对外包业务负有主要责任,但是根据国家地区的经济情况,以及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外包业务的具体内容,其责任偏重的方向和责任大小也不相同。(1)监督管理职责。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外包业务具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在美国,其金融机构认为商业外包管理技术水平是决定外包工作效果的重要因素,一个高效的外包管理系统应该具备高水平的领导人员,其工作系统能够为决策者提供各种可靠的外包数据和信息。(2)外包制定与审批。董事会和管理层还要履行外包业务的制定和审批职责。比如加拿大的金融管理局,规定管理层经理的职责包括外包计划的企划、制定与审核上,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外包政策、定期检查外包效果,对外包工作实行跟踪查询,及时了解外包业务的进展情况。(3)强调岗位职责。在瑞士、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地区,其金融管理局就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来规定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外包业务责任,明确管理层对外包业务的最终职责,通过制度化管理,来明确管理层的责任,让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自身的外包责任。

三、完善外包业务的措施

目前,我国的银行外包业务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各大银行的外包业务项目只包括IT外包、业务流程外包以及后勤服务外包等内容。而且,由于外包工作普遍存在安全风险问题,为了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局面下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核心能力,我们必须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1.建立竞争机制

为了防止银行的外包业务被买方垄断,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建立有效地竞争机制,实行外包业务的统一化管理,规范银行业务外包市场的竞争行为,对于外包提供商要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和资格审批,同时扩大外包供应商的选取范围,为外包工作创造多种选择,掌握外包业务谈判的主动性。

2.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要不断完善关于外包业务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规范外包业务的工作程序。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指导性文件,统一领导银行的外包业务,利用可行性较强的监管措施,控制外包业务中的各种经济风险,确保银行外包业务工作的安全开展。

3.加强控制能力

金融监督管理范文8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市场自由化、全球化势头日渐增强,我国金融业也逐步全面开放。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2年,第一家境外银行分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正式成立;1985年,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诞生;1993年,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花旗银行率先将其中国区总部从香港迁至上海。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已颇具规模。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今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为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全新的竞争因素,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及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出现可能使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波及我国,因此带来的金融风险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本文着重讨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对客户的潜在风险的法律分析及其监管问题。   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背景及风险来源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作为成员按照协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在银行方面,根据入世所做的金融承诺,入世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进行本地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五年后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我国银行业已于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就在这一天,中国银监会受理了汇丰、花旗、渣打等八家外资银行的申请,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在完成注册和转制后花旗、汇丰、东亚三家银行率先开始为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   直至今日,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已5年有余,我们看到它给国内金融行业带来的各种好处,最为明显的就是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竞争因素。调查研究表明,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国银行服务市场会对本国银行业带来正收益,即向外资银行开放本国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银行体系效率的提高。[1]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大多以国外资本为主导,管理层也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具有一套先进的货币政策应对能力和管理机制,这就为国内银行业带来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随着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其管理体制和服务理念深深影响了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的一贯思维,国内银行开始关注“以客户为本”的思想,引进垂直化管理体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行业效率,并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靠拢。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全面开放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国家在货币方面的宏观调控可能并不能那么容易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得到贯彻实施,这很可能会削弱我国政府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加大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同时人民币业务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必然会加重我国货币政策的对外依赖程度,降低部分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效率。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开放所带来负面效应,有力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否则世界金融危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无法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二、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具体规范   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此而言,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完全有权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与货币流通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这其中也包括对外资银行的检查监督。[2]   另外,我国专门于2006年年底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配套出台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文件同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与监管的法律体系。《外资银行条例》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的设立与登记,以及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为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与中资银行一样的所有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并相应取消了外国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的机构形式。《细则》取消了非审慎性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审慎监管的内容,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跨境大额资金转移报告、关联交易、业务外包等具体监管要求,并明确了特别监管措施的内容。[3]   三、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困境及对策构想   (一)监管法规的健全统一   我国目前针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主要依据的是《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对于中外合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现在主要依照《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目前国内主要实行的是内外分别立法,缺少调整和规范监管问题的统一法律,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监管力度和效率上难免“力不从心”,被监管者也易对监管者的公平可靠执法存在疑问。比如,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在银行保密、存款保险等方面的监管规定甚是不详,这就造成了许多潜在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储户对银行业的不信任。#p#分页标题#e#   对此,我认为有一部统一规范的法律十分必要,有效监管主要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立法者应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或中外合资银行法,或者在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最新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大规模的完善。   (二)存款保险制度亟待建立完善   目前而言,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在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而不得从事其他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4]这样的规定有效防止了外国资本介入我国人民币业务对普通公民的客户风险,但也造成了人民币业务风险问题主要存在于大额存款的保险制度。目前,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有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内容不完全一致。存款保险制度不仅直接影响了客户的经济利益,而且决定了客户的特殊风险。这涉及国际私法上的相关问题。一是外国的存款保险是否涉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二是非本国居民是否适用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存款保险的具体补偿办法。[5]   这些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经营中我国客户所承担的风险。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金融行业发展相对落后,居民几乎没有存款,或者说即使有风险,最终承担者也是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显得无足轻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渐实现了商业化经营,因此,为了有效制止银行业出现恶性存款支付危机和银行破产现象,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实现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系统协调,通过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来鼓励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高效运行。我从资料文献中发现,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实行非完额保险,这样通过存款银行部分的承担来加大其运营资金的责任性。然而我认为在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时,确立紧急援助措施比较可行,比如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低息贷款进行援助,存款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或购买其股份。   (三)监管力度的适度把握   我国在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选择一个适当的力度,既防止监管过严导致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丧失运营效率和创新力,又有效遏制由于监管不当而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博弈中做出一个宽严适度的选择,是十分重要但非常困难的事情。要激发银行业活力,就需要采用市场化的监管方式,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的手段进行监管。[6]   我认为,我国在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中应该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保证一定的灵活性,通过监管理念的创新和监管模式优化,为其业务的拓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从而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宏观上可以建立灵活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在微观监管过程中根据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做到每个指标在日常监管中都能得到科学的体现。同时,可以参考国外银行业的先进经验,比如借鉴美国“ROCA”双重评估体系,建立一套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风险信用等级制度,并在监管过程中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就是由监管机构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资金实力、在华业绩、守法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其母行的资信、母国的监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这些银行分成不同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方面督促其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便于进行不同轻重的监管。要建立对外资银行的风险信用等级制度,就要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量化评价标准体系。另外,采用多形式的监管方式十分必要。   建立、健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提高现场检查的深度和针对性,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强化非现场检测分析,提高风险预警和评估能力。此外,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银监局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7]   综上所述,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将进一步融入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不仅体现在人民币业务的经营中,而且表现在银行业的方方面面,对中国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在看到因此带来的诸多利益的同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国当前相关法律体系的欠完善及监管不力问题。建立健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监管体系是完善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际社会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同愿望和努力目标,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