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范例

经济法

经济法范文1

第一,政府是否有有权启用经济法,在怎样的情况下作用经济法,且如何支配经济法的权利。

经济法律的主体地位与其他法律的主体地位是相同的,同时利用社会关系把他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并确定每个主体行为,领导在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模式在一定行为。为了维护稳定,平衡社会关系,如果政府作为关系主体方就要考虑政府这强势主体身份以及相对方的利益。要从公正和公正方面考虑,明确运用公正的权利、义务进行优化。

第二,政府角色的分清和经济法价值成功实现有非常大的联系。

在法律体系当中,经济法与其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有其的特点与目标。例如公平、严谨、规范等等,有效地实现这些作用一般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选择、定位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把政府看成是制约社会整体利益或市场秩序因素之一,经济也要为其设置有关义务、责任,通过合理制约政府的行为,以此让经济法的价值可以实现。

第三,政府角色定位决定了经济法要属于哪种法律的领域。

经济法在实行上是没有办法分析其的性质,经济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政府是经济法执法人不是当事人?这些都是需要定位的。实际上,从深层次的内容上看,政府应该是经济法人,也是行使人,所以,经济法有不可超越的权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私法性。所以,经济法更偏向于在公私交集的社会法领域当中。

二、经济法地位

(一)政府要为经济民主及自由服务

保证市场地位的积极、创新性完美地发挥。经济法在给了政府经济管理权同时还需要引入经济民主以及自由的制度、理念。政府要根据经济情况对经济民主和自由进行作用、保障。从广义角度上分析,经济民主要求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影响、干预的同时,要尽可能听广泛的、多方的意见,最大限度协调各方各面的利益有可能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在充分交流基础上作了广义的决定、调控,确保、促进国家宏观调控的决策科学的合理化,让经济决策可以顺利实现,减少资金的浪费。经济自由是指利用一切条件去限制政府在经济市场上的管制,由经济在市场中自由发挥其的作用,创造一切条件让经济自由地发展,政府对于经济自由要支持,在适当的环境给予帮助和减少制约。在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下,保证市场经济自由发挥作用,才能让我国的经济市场顺利的发展。

(二)政府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政府是社会发展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与资源、人类、环境等相互融洽,在不损害子孙后代能力的提前下,还要满足目前的需要。目前,经济法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为基础,可持续发展目的作为自己的价值,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使用角色扮演在可持续发展中,经济法是规范政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措施。以当今的经济现况分析,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个三维的方法,即自顶向下的,政府是重要的当事人。政府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损失的可持续性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利益作为一个整体,实的目标协调,推进经济法的价值。这对于市场经济主本的增加非常有处,同时,经济对政府的信任,可以让经济复苏,使市场经济更加活跃,有利促进我国的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可以显示政府在现代时代的重要任务,体现出经济的地位。同时,也是当代经济和社会服务的良好服务,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法的重要性。

三、结语

经济法范文2

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正面效用,然而政府干预并不会总是呈现出其有益的一面,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使得财政支出呈现出非理性行为如贪污腐败问题,极易产生政府干预之负效应,政府失灵亦然普遍地存于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鉴于市场失效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弊端,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控、监管方为可取有效,亦即使用更为得当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换言之,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须通过市场机制恢复市场与社会的经济活力,尊重社会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促使各类主体在民主协商与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在法治保障下反复博弈以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社会整体效益,实现宏观调控的科学发展。

2、“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之功能定位

“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意味着需要对宏观调控进行重新定位,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性功用。《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毋庸置疑,“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不仅需要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职能的全面履行,更需要对国家宏观调控进行清晰明确的认定。在西方自由经济理论中,政府只是需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服务,不应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随着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经济大萧条的爆发,凯恩斯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推进了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在理论上论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并在实践中指导着美国经济的复苏和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繁荣。此后,宏观经济学便成为了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学说。人们充分地意识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除了依赖市场机制外,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在我国,宏观调控最早可追溯到中共中央1984年10月20日发表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2年,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为宏观调控的明晰化提供了契机。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所谓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以公权干预与救济的方式对私权滥用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以加强控制公权的无序性、扩张性和私权无对抗力的易破坏性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当然,我国宏观调控在从原来对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单向调控”变为有时需要抑制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双向调控”,以及其他系列扩张性调控当中,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来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诸如政府不守承诺、不注重私益保护、宏观调控政策朝令夕改等问题。宏观调控决策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难保调控者每次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一方面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发展瞬息万变,任何宏观调控决策或宏观调控行为兼具适时性与滞后性。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难保宏观调控决策在世界经济的动荡与冲击下能够产生预期的效益。另一方面我国的宏观调控在政府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为顺应时展而诞生,至今仍未摆脱强烈的行政色彩。政府涉入经济活动时,常借“宏观调控”之名行“行政干预”之实。在非法治化运作的背景下,宏观调控决策者时常出现寻租或被俘的情形。同时宏观调控中信赖保护缺位纵容了调控权力的行使,使宏观调控很大程度上没受到应有的法制约束。这既影响和削弱了公民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信任度,也产生了与政府宏观调控措施预期相反的后果。宏观调控亟待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确立相关的原则和规则。

3、“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之法治路径

3.1国家宏观调控法治化进路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制定法具有明确性、公开性、可行性、安定性、普遍性、不矛盾性、不溯及既往性。法治的原则决定了经济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双重防范,即防范国家经济权力和私人经济权利滥用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侵犯。宏观调控势必引起直接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动,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扩大化促使宏观调控涉及的经济关系日益重大。但国家经济调节如果没有相应的经济法,脱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规制,难免发生调节不当或权力滥用,使国家调节非但不能妥善地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反而扰乱正常经济结构和运行秩序。纵观我国宏观调控经验,尽快把国内外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定宏观调控法,是目前我国亟须研究的重要课题。就立法实践而言,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宏观调控的立法经验,有效发挥法律移植的优越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加强宏观调控立法,为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例如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经济稳定法》、《联邦储备法》,德国的《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欧盟的《经济稳定和增长公约》,英国于1988年制定的《财政稳定法》,日本的《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美国于2008年10月颁布《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等。目前,我国宏观调控的立法逐步成熟,有法学专家组起草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草案)》、经济法学者制定的《宏观调控法(草案)学者讨论稿》、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宏观调控法(草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法》(草案)也正在修改中。固然我国颁布了许多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但缺乏一部系统化的宏观调控法。总结我国历次宏观调控的经验和教训,要更好地应对非正常状态的经济波动,应明确界定调控主体及其权力与责任,细化对调控措施决策与实施的监督与评价程序,融合市场要求与民意,确立预期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严格地法治化运行,以保障国家调节正确恰当地发挥积极作用与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以期全面推进国家宏观调控法治化,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效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3.2国家宏观调控法律责任机制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的政策式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在政府控制经济的传统之上的,其在实质上外化为政府行政权力优于国民个人权利的观念。因此,在法律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力的同时,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与救济机制,是为当务之急。就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一般需注意以下几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是宏观调控主体。宏观调控主体也即与受调控主体相对应的调控主体,包括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决策主体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决策主体违反决策程序的规定即对决策权的滥用或是作出缺乏民主的决策,缺乏审慎的决策极易导致损害后果,因此追究决策主体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是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在决策主体承担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的同时,需建立决策合理性审查原则,督促决策者慎重审查,以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将与其违反程序一样承担决策被撤销或相关负责人受处罚等责任。执行主体未按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导致受调控主体的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政策执行不到位或缺位的责任。监督主体未尽到监督职责,应比照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罚,即对受调控主体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违法行为是法律问责的对象。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的主要表现为:其一,宏观调控主体有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履行或者违反该特定的义务,该行为即构成违法;其二,调控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决策中、执行中或监督中的违法,抑或是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违法;其三,调控行为缺乏法律的根据,调控主体的调控权权限由法律界定,超越权限的调控行为即属违法。

(3)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等。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责任形式应该在经济法责任形式的范围内。由于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强调责任人应以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给被损害者以补偿,除商业银行等少数调控主体之外,其他大多数调控主体无法以国家财产或个人资金承担该类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强调应对责任人的经济行为做出某种限制,这类责任主要针对被调控主体,但被调控主体不是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以责任人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作为代价,该类责任也只适用于诸如商业银行等调控主体;而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表现为限制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管理行为,这项责任主要针对调控主体,尤其是政府部门。因此,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形式应采用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为主导,以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和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为辅助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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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隐藏的缺陷

(一)过于重视权利主体而忽视了其法律责任

对现阶段的经济法律责任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发现,责任普遍存在着不对称和不均衡的情况,特别是在市场规则法律中,因为主体义务规定过于繁杂,使得当中法律责任规定的总数也是持续攀升。而且从现阶段经济法律责任实施的整体研究中得出,还普遍存在着过于重视权利主体而忽视了其法律责任的现象,这也是阻碍现阶段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核心原因。而且大量的不法人员投机取巧,抓住此漏洞导致了法律市场的混乱。而且,此中的不对称和不均衡的情况,还会对市场的调控产生恶劣影响。

(二)形式不够多样化

经过对经济法当中权力主体的研究后发现,当中的经济法责任主要涵盖没收不法收入、取缔许可、责令纠正、责令退回、消除影响以及通报批评等形式内容。倘若从责任的核心内容进行研究,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非财产性责任以及财产性责任。经过深入研究现阶段经济法之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具体运行状况,发现其中的责任形式不够多样化,例如像赔偿以及履行之类的责任形式都没有被归入经济权力主体法律责任体系之中,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降低了经济法律责任制实施的总体效率。

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完善对策

经过分析研究发现,现阶段经济法之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尚存在大量的缺憾,不但阻碍了经济法律的顺利实行,还严重影响了经济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经济市场的不断演化,必须尽快改良经济法之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体制。

(一)对国家经济赔偿给予高度的重视

首先,必须始终贯彻市场规制权利主体责任义务本位,切不可忽视国家的经济赔偿。特别是在行政法学的范围当中,应当把行政不作为划分成两个部分,其一是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其二是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其次,还在申请的行政行为不应当作为集中产生于市场规制法中特别准入、普通准确以及产品准入的准入制度[2]。从违反程序的视角出发,其形式作为、实质作为以及行政不作为的各种行政行为,均很有可能存在于市场规则的事项当中,在进行国家经济赔偿责任之后,可妥善治理市场主体的不作为行为,进而杜绝此类行为的频繁发生。并且,在该规制的运行之下,能够有效防止在行使执法权过程当中对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害,能够有效推动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机关必须尽心尽力的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让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对国家意志的渗入给予高度重视

在经济法当中,倘若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不够充足,不仅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还会严重阻碍经济法律规制的行使。而且若不全面运行经济法律责任规制,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规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便很容易陷入僵局。倘若要妥善处理这类问题,就必须对经济法当中权力主体的定义有所把握,如此一来,才可以促进经济法律责任规制的有效运行。如果站在宏观的视角上,市场规制权力主体便是国家意志的缩影,权力主体于市场经济活动当中的实施,便是国家意志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渗入过程。唯有规制权产生了法律拟制,才可以让公信力更上一层楼,这也是社会效应后果的主要回报。同时,其所回应的成果也会对规制的预期作用产生深入影响。所以。必须对国家意志的渗入给予高度重视。除此之外,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应当于市场规制主体当中融入国家经济赔偿责任,按照市场规制主体的实际发展状况,以此为出发点,对市场规制主体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状况挽救,展现经济法的含蓄的同时,还要在市场机制中充分发挥其功能。不可忽视的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要尽可能不用国家干预的形式,防止将其作为最终补充性的机制[3]。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法当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规制的运行效果非常客观,可是市场的情况在不断变化,所以法律责任规制也应当随之进行适当的调整。此外,当前还严重缺乏对经济法当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规制的关注,这从某种程度上严重降低了经济法律规制运行的公信力,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对此给予密切关注。

参考文献:

[1]倪斐.论独立监管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以马克思主义社会权力机构学说为视角[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5):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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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重要交集是“经济性”,宪法的基础是民权、民生等重要的有关于民生发展的内容,经济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宪法与经济法二者共有的特征就是经济性。宪法与经济法一样,具有共同的特征,要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这种职能具体表现为:经济法与宪法都要能够体现国家的职能,要能够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要求能够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范限制,并对相关的经济实体的职能进行界定,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它们都要求运用法律化的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所以说“经济性”是宪法与经济法的共性。从经济分权的角度看,宪法作为我国发展的《总章程》,需要将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的存在体现出来,并保证任何经济实体与组织能够有效的运行。因此,宪法必须大量规定经济内容,对相关的经济实体进行界定,明确界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相应地,宪法还需要厘清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与经济利益,以保证国家经济秩序能够有效的运行。国家的宪法必须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其基本的经济制度,保证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有效的运行,尽管各国对此规定的内容不同,立法体例上也不统一,但是对于经济制度的制定、分配制度的制定、经济体制的内容等都作了有效的规定。宪法对有关经济管理制度的规定,需要加强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与规定,这样就构成了“经济型宪法”的基础性的核心内容,制约着社会经济法制制度的形成于法制,也促进着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制,宪法的规定是以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宪法的实施必须以充分保护社会主体和公民经济的自由权利。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对我国经济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发展,直接影响经济法调整的目标,实现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同时,宪法所确定的经济体制,对我国的经济法制度建设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如果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无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有机的规划,经济法的实施就缺乏宪法上的依据,也就无法对市场经济的主体进行宏观调控。

二、经济法对宪法的落实与推动

经济法是对宪法规定的经济法规进行实施的重要途径,由于宪法与经济法都具有经济性,都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作出规定,两者之间的互动要求能够相互促进,不仅体现为宪法对经济法的上述重要影响,也体现为宪法需要经济法的具体落实,只有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主要作出规范,才能有效的保证宪法的合理实施。宪法作为具有最高位阶的根本大法,它对国家的每一个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如果经济法不能有效的对宪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实施,宪法中的经济性法规就会失去意义,也就直接影响宪法的生活效益,没有经济法对宪法的经济法律进行落实,经济宪法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经济法对宪法发展的推动具体途径是多元化的,虽然主要体现为当代的经济和经济法发展对宪法变革产生的影响,促促使着宪法的变革,但早在经济法尚未成体系之前,经济的发展直接对宪法的形成具有推动的作用,它直接涉及国民基本财产权保护的财税法规范,对国家经济市场的发展具有稳定的作用,对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已有较大推动。基于宪法与经济法共有的经济性,二者之间存在着交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一方面,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发展具有指导的作用,使其能够对经济法产生重要影响,促进经济法的改革与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和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要求宪法能够加强对经济实体的监管,使得宪法的经济性规范不断增加,也在不断的增加经济法的内容,也扩大了经济法的使用权限。因此,只有宪法与经济法良性互动,交融共生,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才能有效的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要促进经济法与宪法之间的有效互动,需要对二者的“经济性”与“一致性”进行分析。

三、从经济性看宪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性”

“一致性”要求经济法与宪法在规定市场主体行为具有一致的要求与目标,这是二者经济性的必然要求,从共有的经济性来看,二者之间的目标是相同,促进社会的发展,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宪法与经济法在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同时,需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通过市场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实现经济运行“更经济”、“更有效”等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同时,在强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合法性的同时,二者在调控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强度经济法要能够“合宪性”,二者在这个目标上也是一致的。其次,从两者之间的交互影响来看,经济法对宪法的促进作用是通过执行宪法中的相关经济政策来实现的,同时,由于宪法对经济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规范着经济法运行的相关条款,且经济法不能与宪法相冲突,要求经济法的规定是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的,因而经济法需要在合宪的意义上与宪法保持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才使得宪法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同时,经济法在落实宪法的过程中能够推动宪法变革,才能将现实社会中的变化情况有机的融入到宪法的变革中,提高宪法的实用性,并使其更符合现实需要,从而使两法保持一致性,具有共同的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此外,仅从一般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宪法作为根本法、基本法,是国家存在的根本,其规定具有“根基”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经济法要落实宪法的规定,需要就当前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使宪法的“根基性规范”变得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也能够提高宪法的适应性,从而保障宪法规范的有效执行和合理的应用,通过经济法的实施,促进了宪法在经济法中基础性作用,由于宪法中的“经济性规范”是制定经济法规范的重要依据,也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保证,因而,经济法的制定应该与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在强调宪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性同时,需要我们加强对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交融和促进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是在不断的变化的,就需要宪法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制定出新的规则制度,来保证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也为经济法的确立提供政策支持,由于宪法的经济性规范需要由经济法来具体落实,也需要经济法的实施途径进行有效的保证,而经济法的许多基本制度则需要有宪法上的依据。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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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内容和概念,经济发展权属于经济法主体权利体系中的范畴。经济法主体都有享受经济发展权的权利,因此,必须要强化对经济法的保护,解决好阻碍公平竞争和分配等一些现实性问题,推动经济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针对这样的情况,本文对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

经济;发展权;经济法;意义

发展作为当今各国积极探寻的主题,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很多领域已经对经济发展权开展了相关的研究,但是,新兴的法学却对这方面的研究尚浅。可以说,经济法是实现发展的关键法律,因此,强化经济法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不仅对经济法视角下经济发展权的可行性分析进行了详细地阐述,也对相关其他内容进行了探讨。

一、经济法视角下经济发展权的可行性分析

世界范围的各个国家都致力于自身的快速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全球形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何探索出一条有效的发展道路成为了摆在他们面前急需解决问题。现阶段,我国很多领域都在进行发展问题方面的相关研究,但是其应用过程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众所周知,关于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它依据的法律是经济法,因此,我们应从经济法的视角来进行经济发展问题的探索。现阶段,我国在城市现代化、工业化以及信息化等道路的发展中,人民和国家在权力之间难免会出现矛盾,这就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产生了影响。基于此种情况,我们应从法律层面入手,进行相关问题的明确,保证发展体系能够向着简单化方向发展。经济发展权的主体,也可以是个人还可以是组织。他们都可以享受生态、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发展成果,并积极参与到各个方面的发展中。国际法在对人权进行规定的过程中涉及了很多和发展权有关的知识。同时,一些国际法律条文都提出了相关规范。尽管如此,存在于经济发展权中的问题也无法依靠国际法来解决的,应用在国家中,离不开国内法的保护。不同国家结合自己的国情,选择不同的发展理论和发展道路。国家发展包含的内容有很多,而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关键内容,它不仅可以实现国民经济水平的进一步增长,在国家上更有助于有良好经济秩序的构建,而这些所有的一切都必须依托于经济法来开展。经济法的完善,融入了经济发展理念,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然而,关于经济发展权所进行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不同发展方式的顺利转变,发展目标的明确,主体权利的规范,这些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支撑。由此可见,在经济法视角下来分析经济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从经济法角度出发对经济发展权进行定位

国家发展权主要包括以下政治、经济等方面,而经济发展权问题是占据首要位置,并对其它发展权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说,经济发展权对我国社会制度、法律制度都有着重大辅助作用,同时,还能促进国内外经济稳定的发展,加速推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各项发展政策也能得到有效落实。经济发展权对国家来说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经济发展权指的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并且,其具有综合性特点。因此,不能将主体经济发展权和启发经济权利等同看待,但是,在研究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应将他们进行综合性考虑。在定位经济发展权之前,应对其内容进行明确。由于经济发展权是以各项权利为依托,所以它内容非常丰富,且类型也非常复杂,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态势。我国经济发展权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个体发展权与整体发展权

结合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可以将发展权分为个体发展和整体发展两项权利。而整体发展权会对整体的权益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且也涉及到个体发展权益。想要实现我国经济高效发展,必须协调好个体发展权和整体发展权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共同发展。不仅要给予整体发展足够的重视,还要促进个体发展,有效缓解了两者的矛盾,提高工作成效,实现真正公平性,稳定国家经济。

(二)自我发展权与促进发展权

经济发展的两大调控主体是市场和政府,市场为了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也会进行自主性调节。而政府为了保障国家的权益,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参与市场经济的运作。国家和企业都可以以法律为载体,来行使和促进发展权。

(三)国民发展权与国家发展权

这两种类型的发展权,其划分依据是结合主体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国民发展权分为个体和企业这两种发展权。从宏观角度来说,每个国家都享有经济发展权,从微观角度来说,企业经济发展权和个体经济发展权作为构建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应由经济法进行重点规制和保障。

三、经济法对经济发展权所起到的保护作用

各个国家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的对策,适当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对原有结构体系进行优化和升级。以市场自主性调节、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为渠道来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发展。对此,我国经济法对以上两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仅要对各项主体权利进行明确,保证经济发展权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国家公民也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并且也有参与到经济发展中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人人都是平等的,无论其发展主题内容是什么,它的权利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同时法律也应对其进行规制,仅仅依赖国际法,实现对其有效调整还是远远不够的,各个国家还要结合国情,用法律规制的方法解决容易出现的经济问题。但是,就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而言,和国家相比,国民处于劣势地位,对其发展权的保障更难实现。所以,在完善经济法的过程中,应重点围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权来展开。经济发展权不仅类型多种多样,且层级也不尽相同,因此,法律应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进行规制。在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应将宏观调控的手段、税收政策、货币的发行量考虑在内,因为这些內容都会对国民经济发展权产生影响。所以,应对上述几点内容进行重点规制。若是保护规制工作没有开展到位,容易受到其他方面的干涉和影响,不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就货币发行权来说,一个国家所行使的货币发行权,相关法律规定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这是汇率发生变动的关键原因,而在国内就会对物价产生影响,出现通货膨胀,市场运行秩序被打乱。由此可见,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货币为依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解决方式,以法律为渠道来对货币发行权进行规制,避免出现滥用货币发行权的情况。此外,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应严格规范税收征订的内容。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税率应充分体现出公平性,同时,还要遏制住重复征税的现象。在不久之前,我国拓展了增值税的收税范围,并以此为渠道,针对营业税方面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予以解决,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并且,我国十二五计划也对分配结构合理性进行了阐述,主张对居民收入的分配结构进行优化和升级,减少人们的税收负担,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实现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解决好经济发展行使权中的主要矛盾

正如前文所述,国家可以根据国情,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利益能够进行公平分配,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由此可见,在国家范围内,各种主体都有权利享受各项发展成果,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身为主体也应为经济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所以,完善经济法的过程中,应重点围绕个体公平参与到市场运作以及市场公平性分配这两项权利来展开。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进行综合性分析发现,公民在参与和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公平、竞争为角度,即便市场主体有所不同,但是,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都应秉持公平性原则,不能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由此可见,公平性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然而,不公平的现象还是经常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相关法律落实得还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不同主体在进入市场过程中的可行性、能否保证他们的权利,法律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合理等等。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已经对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来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的时候,仍和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尽管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想要实现民营企业和国企之间公平地竞争还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此外,我国的分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分配结构缺乏合理性、贫富差距太大、无法实现公平分配等等,这些都是无法实现公平的原因,这就给社会埋下了不稳定隐患。而在进行分配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和国民收入相比,我国居民收入还是处于偏低的水准,在进行劳动报酬的初次分配中也是非常低的,这些因素都对居民经济发展权的形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解决方法应该围绕经济法的角度来展开。现阶段,我国无论是经济发展速度还是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都是非常快的,但是,GDP的增长速度却下降了很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不利于经济发展权的高效实施。因此,这就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有效配合,进行共同的调整。此外,城乡间的过大差距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分配不均匀的现象不仅在社会个体中,也体现在不同地区中,甚至可以说它无处不在。以此,分配的平等性成为了当下人们关注的热点,不仅会对各个主体发展权的行使产生了影响,更影响了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速度,需要依靠法律来进行调整、规范。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发展方式变革的新形势下,经济发展权的重要性愈加凸显,这就给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角度。通过对经济发展权的探讨,能够为经济法的研究开辟新的领域,同时,经济发展权在制度保障方面也能得到有效的强化,这就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经济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能够保证经济发展主权的高效行使。

作者:林尔旋 单位: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

参考文献:

[1]刘竞舟.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改革与战略.2015(8).

[2]张守文.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现代法学.2012(2).[3]夏陈云.基于经济法对经济发展权的分析.现代商业.2015(6).

[4]廖钰.基于政府角色定位的经济法权利干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6(8).

[5]王作全、王立明、周继红.对我国经济法制度安排的思考——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青海社会科学.2014(5).

经济法范文6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

在我国,每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增长,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法已经成为一个单独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功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经济进行了合理的调整,指导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与此同时,对我国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节约交易费用功能

所谓交易费用,主要是人与人在进行交易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通常情况下,在进行交易之前,都要在明确交易伙伴、地点、产品等基础上,在对费用方面进行预算和确定[1]。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多种,不仅包括双方缔约成本的费用、监督中所产生的费用,而且还包括双方一旦不履行相关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为了最大限度节约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必须充分发挥经济的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这就需要在进行经济交易活动时,双方要始终以经济法为基准,并且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与标准。以经济法为基准,主要是按照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通过有关法律机构来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通过这种法律形式不仅可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而且还大大节约了在经济活动中个人查找和收集有关信息的成本费用,进而降低了总经费,对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要求所有的经济活动需要符合相关经济法的规定,主要是指经济法在某方面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具有价值的信息,具有调节人与人关系和人与经济关系的作用,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人际关系可以降低交易的费用。

二、能够对经济利益进行分配

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与经济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实际活动中,经济法的运用,不仅规定了活动双方的义务,而且也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经济主体利益的分配。该项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资源与资格的分配,主要是指由于参与活动获得的资格不一样,所以利益分配的程度也是存在差异的。另一个是直接干预分配层面,主要是指针对不同的分配对象,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与标准,对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相对来说,这种分配方式比较公平,通过对主体经济利益进行衡量,提升了分配的公平性。

三、具有社会经济信息传递功能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信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必须及时掌握相关的市场信息,这就需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社会经济信息的传递功能。首先,经济法可以为经济活动主体传输一定的个人权利与经济义务信息,不仅规范了行为主体的行为,而且引导经济活动主体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使其能顺利的进行经济活动。其次,经济法还能传输相关经济制度方面的信息,这样经济主体可以对具体经济制度进行分析,进而预测市场动态,对其经济活动进及时的调整,使经济活动更加具有可行性。

四、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着激励作用

在经济法中,激励功能作为核心功能,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激励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活动主体身上,对其经济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激励作用,能够激发经济主体的斗志,为经济主体指明方向。为了充分发挥经济法的激励作用,必须根据当前经济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对经济法进行科学的调整,尤其是要对经济发展中有关的激励制度进行精心的设计,使其能够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求[2]。例如,针对某行业,在其发展符合经济法相关要求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来激励该行业更好的发展,为该行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五、结论

总而言之,在新时期,社会经济的增长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与维护。因此,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不仅要充分利用经济法的经济信息传输与经济利益分配功能,而且还要合理利用经济法节约交易费用功能,尽可能的节约经济活动中的成本,使经济活动有序进行,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增长。

[参考文献]

[1]王艳.新时期经济法功能定位探讨———以政府与市场关系为视角[J].人民论坛,2015(12):25.

经济法范文7

经济法和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本文从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以及它们之间的互补性入手,谈谈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发挥的作用。对经济法和民法的研究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关键词:

经济法;民法;区别;互补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主要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在价值取向方面不同

民法的本质是公平和自由,它追求的是平等的原则,民法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意思自治,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它的出发点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民法对私权有着充分的保护。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民法所确认,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确认了对主体的充分尊重。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个人经济利益有着极大的追求和兴趣,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民法中所提倡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是在市场本身调节不灵的情况下,国家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是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二)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方法方面不同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它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以最大限度的追求个人的自由、平等为核心追求,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经济法具有公法性,它对于违反经济法内容的行为给予制裁,这种制裁包括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对于一些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经济法有事也会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经济法与民法在利益本位方面不同

现在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责任主要是社会责任,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同时兼顾个人利益,坚持总览全局的观念,通过对市场经济下的各类主题的行为,意志和利益的协调,来达到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目的。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法,它强调意思自治,主张自由、平等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民法的形成与发展在冲击封闭的封建经济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主张社会资源的自由分配,这种资源分配模式极大的激发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是,民法也有不完善的部分。

二、经济法与民法在价值上具有互补性

经济法和民法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中的最重要的两个法律。如果市场经济中只有民法的话,那么会导致市场经济的失灵,而经济法可以弥补民法的不足,克服市场经济中宏观运行的盲目性和市场竞法对市场争无序性。在经济生活中经济法不能避免和民法联系在一起,也跟不能去排斥民法,经济法不但需要民法的功能帮助其调整,而且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的局限性其根本不能离开对民法的依赖,经济法的许多调整方法正是借助于民法来实现的,借助于民法这个间接手段来实现调整的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民法和经济法是相互补充的,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相互交叉的。

民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结点。

(二)民法和经济法是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互补。

民法非常注重个人的权利,它是以个人的权利为本位的,这体现了民法对个人利益的关注,而经济法则注重社会的利益,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种关注体现了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终关怀。

(三)民法和经济法功能的互补主要表现为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互补。

民法主要追求形式意义上的公平,而不重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形式意义上的公平使个人有平等的机会平均等地占有使用处分生产资料,并根据这种权利来进行交易活动。我国创设经济法有着明确的目标,具体而言就是维护实质公平,补充因民法追求形式公平忽视实质公平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三、经济法与民法在功能上是互补的

如今社会,各种经济组织日益的壮大,尤其是企业间的合并,这种合并促使了垄断组织和跨国公司日益壮大,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后果就是普通民众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冲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对垄断和兼并产生的消极影响无能为力。同时,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促使下个体只注重追求自己最大化的利益,而那些利益小的和没有利益的产业就会没那么多的人去投资,而这些利益小的产业和无利益的产业又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这种情况下的市场秩序便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这种状况产生的严重后果就是会导致市场秩序的失控和失灵,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经济法的介入来调整民法的不足。经济法的调整与国家的调整具有同一性,经济法的有效调整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只有在经济法的调控下才能较好的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目标和追求。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质在于维护社会的实质正义、实质公平,而民法所主张人人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宣言只不过是形式上的公平正义。

四、总结

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越来越复杂,面对这种复杂的局面,我们要把经济法和民法中的利于经济发展因素发挥出来,不仅注重经济领域的实质公平,而且要重视经济领域中的形式公平,把两者有效统一起来,多方面、深层次的助我国的经济走出泥潭。

作者:刘素君 徐成铭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0.

[2]沈敏荣.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J].《现代法学》,2000.

经济法范文8

经济转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体系制度的配合,其中,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经济转型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

关键词:

经济法;经济转型;促进作用

1.前言

虽然我国开展改革开放,转变市场经济形态由来已久,但是客观来看,我国仍然没有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完全转变,仍然处于中间的转型过渡期,这个转型期的发展质量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最终形成的市场经济的水平高低。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为依法治国,在庞大的法律中,经济法对经济转型产生的影响最为直接也最为深刻,因此必须要重视经济法在经济转型期的重要地位。

2.经济转型概述

2.1经济转型涵义

经济转型这个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和层次进行全方位的理解,第一,经济转型是我国整体的经济体制的转型,即从落后的计划经济向更加先进的市场经济发展;第二,经济转型也是一个社会层次的转型,即从计划经济时期的较低经济发展层次逐渐转向与世界先进水平趋同的层次;第三,经济转型不单单是经济体制与制度方面的转变,更是基于经济社会这一基础建设的各种上层建筑的相对应的变化,由点及面的辐射带动整个社会进行自我变革与提升。

2.2经济转型的必要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世界范围内各方面竞争都十分激烈的背景下,停滞进步就等于落后,经济地位的降低会间接地导致国家的政治地位、军事地位等随之下降,不利于我国为自身争取更多权力和利益。此外,我国经济体制不完善也会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和稳定发展。因此,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的角度来看,经济转型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3经济转型的特点

第一,经济转型是在政府的主推之下开展的。经济转型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各个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同时政治、文化等其他领域也应协同发生变革,因此,除了政府的号召力和助推力之外,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有能力完成这种转变。第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同步转型。社会体系是一个多元化、和谐统一的体系,当该整体的某一部分发生变化时,其他要素应当及时调整自身,以实现整个系统的协调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转型必然导致我国的经济基础更上一层楼,随之而来的也应当是科学技术、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进步。第三,法律约束缺失。经济转型是一个社会性的大工程,转型具有巨大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在这个过程中很难照顾到转型工作的方方面面,难免出现部分环节的漏洞,再加上最初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后来的法律贯彻力度不强等,都导致法律对于经济转型工作的约束力和控制力差强人意,从而导致了贪污腐败等经济问题的出现,大大影响了经济转型的效率和质量。

3.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3.1经济法的功能

第一,调整功能。经济法作为基本功能法之一,一个最基础的作用就是调整作用,即对其作用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进行有依据的管理和协调。经济法在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等的关系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指引功能。经济法的条文以具有逻辑性、合理性、完整性等特征的文字将经济社会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规范化引导,指引人们在面对不同场合和情况时能够有所依据的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起到规范市场活动、调节市场秩序的作用。除了作用于经济社会主体之外,经济法还能对市场经济本身起到调整完善的作用。第三,保障作用。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经济法规定了一系列经济环境中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权利,只有各个主体都自觉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才能使享受权利的环境得到保障。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在义务和权利的实现方面,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3.2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经济法具体体现在经济转型期的作用又有所深化,我国的经济形势背景以及经济法律结构与其他国家都有所不同,只有深入分析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利用经济法促进我国经济形态的完全转变,实现综合国力的高质量发展。第一,经济法有利于更好地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任何组织和体系都离不开完善的规章制度,以条文化、规范化的制度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就综合性的起到了活动调节的作用,详细的规定了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以相应的惩罚条款进行反向约束,确保经济活动有法可依。第二,经济法能够维护经济转型期的秩序。经济市场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平竞争,只有实现竞争的公平性才能激发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循环上升。此外,经济法在保证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不受到侵害,例如经济法对于垄断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与杜绝,防止消费者权益由于垄断市场行为而受损。公平竞争与合理交易的保障使得经济转型能够以更加稳定的秩序和更高的质量展开。第三,经济法还有利于约束政府权力。在经济市场中有一双看不见的手,即经济规律,以及一双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干预,二者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程度是此消彼长的,政府如果对市场活动进行过多的干预就会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质量,因此政府权力应用的范围、程度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和合理的控制。经济法对政府的角色和职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政府只是经济市场的服务者和协调者,而不是管理者和控制者,只有明确这一点,政府才不会过多干涉经济市场活动。

结论

经济转型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在调整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约束政府权力等方面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我国经济转型发展获得更高的质量。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更好地完善经济法,使之与经济转型期更好地协调配合,从而推动经济转型的完全化。

作者:刘强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建.经济转型中经济法的作用[J].南方论刊,2012(12):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