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师德培养策略

幼儿教师师德培养策略

摘要:

培育幼儿教师师德是“治大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若烹小鲜”在一定程度上同样适用于“育幼师师德”。辩证唯物主义论与心理需要层次说从理论上对此有所说明。为此,在幼儿教师师德培养中,也宜采取“若烹小鲜”的策略,如添加“配料”———提高幼师工资及待遇;掌握“火候”———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无为而治”———提倡幼师道德自我修养,等等,由此有效解决幼师师德失范问题,提升其素质与修养。

关键词:

幼儿教师;师德;“若烹小鲜”;培养

幼儿教师师德师风的建设活动轰轰烈烈地开展开来,营造出浓厚的师德崇高性意蕴,重塑着教师的外在形象,并逐渐增强了人们对幼儿教师的信任。然而,随着“虐童事件”的披露,师德问题再次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拷问着幼儿教师的内在素养。这不禁令人深思:缘何师德建设活动屡屡开展,而师德失范行为却接踵而至,呈现于公众的视野?笔者认为,现行的幼师师德培育须采取“无为而治”,以达到“无不为”。诚如老子在《道德经》上所言:“治大国,若烹小鲜。”

一、“若烹小鲜”之于幼师师德建构的适切性解析

(一)“治大国,若烹小鲜”的内涵阐释

“治大国,若烹小鲜”源于老子《道德经》第六十章,通过搜索文献,查阅了一些名家的相关阐述,主要包括:南怀瑾的《老子他说》、傅佩荣的《傅佩荣译解:老子》、曾仕强的《道德经的奥秘》以及林语堂的《老子的智慧》等,其内涵可概括为:治大国,就好像煎(煮)小鱼一样(不要经常翻动)。但就其解释而言,还不能深刻体会其中的意蕴。为此,应回归生活,体验其真实的意境。通过多次观察不同餐馆烹饪小鱼的过程,笔者发现其中的一些共同点,若要烹饪出美味的小鱼,油盐酱醋等调料用的要恰到好处,火候把握适当,不温不火,然后盖好锅盖,慢慢煎煮,不急躁、不折腾、不翻来覆去,适逢香味飘出,则可盛出。同理,治理大国须无为而治,不宜过多干涉,而是依照宇宙万物自身本有的发展规律去引导、施行。具体而言,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调料到位。调料到位与否直接影响着小鱼的可口程度,决定着人们的食欲。对于国家而言,其调料即国家的宏观调控,应积极利用各种宏观调控,控制好其中之“味”。第二,火候恰当。相比于调料,火候是外在的,没有和食物直接接触,但通过锅发生作用,过猛或过弱则会导致食物烧焦或不熟。治理国家,须把握火候,意指制定良性的法律、法规,原因在于法律能通过约束或制裁人的违法行为间接作用于人。第三,无为而治。当调料与火候都掌控好的时候,需要盖好锅盖,让其慢慢地煮,切勿随时翻动。治大国者,在颁布相关法律与宏观调控之后,应实行无为而治,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行适当引导即可。概言之,治理大国应在遵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切勿干涉过多,应把握大的方向,制定良法以保障民生,适当宏观调控以改善民生。培育幼师师德属于治大国中的一部分,如何让像烹饪小鲜一样去培育幼儿教师师德,最重要的是找到与其相契合的客观规律。

(二)育幼师师德“若烹小鲜”的现象透视

从个人从教的经验来看,培育幼师师德应如“烹小鲜”,循序渐进。从学术视角观之,心理学、哲学等为此带来更为宽泛与可信的维度。

1.辩证唯物主义论:道德需要是幼师的一种基本需要

何谓道德需要?有学者认为,道德需要是人们自觉履行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内在要求。[1]还有学者认为:道德需要是为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和个人实现自我肯定、自我完善而产生的对自律体系的倾向性。[2]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需要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在维持其积极平衡或内稳状态过程中所产生的对道德的依赖性和倾向性。[3]以上关于道德需要的定义虽各有不同,但就其本质而言,则别无二致,其共同之处是道德需要作为个体的内在要求具有自觉性、自律性以及内驱型等特点。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具有生物性、社会性和精神性三大特征。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性是追求幸福的等观点在学界得到广泛认可。据此,那么人性的三大特征亦存有追求幸福的趋向。对此,恩格斯曾经说过:每个人都追求幸福是一种无须加以论证的、颠仆不破的原则。[4]373-374而道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着促进的作用:“道德本身是一个具有客观性的利益调节器,其分配原则当然是按德分配。”[5]具体来说,从物质层面说,解决了物质的生产、分配等问题,促进了公平,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让社会的再生产不断延续下去,以达到了德福一致。文化上而言,作为文化的动物,人不断传承和创造文化,是人的本质的规定性之一。也正因为如此,卡希尔大胆地假设甚至断定人是会使用符号的动物。而道德作为文化的重要因子之一,在整个文化的大系统之下,有道德的人必然为他人所接受和认可,这样的幼师是幸福的。精神层面上,道德具有超功利性,道德修养本身就是一个自我肯定和自我提高的过程。即使在物质方面和社会方面没有得到相应的物质和文化认同,其人生也是幸福的,诚如包尔生所言“:外在的幸福并不总是落到明智和有德性的人身上,但有德性的人,也倾向认识到这一点。即使没有得到它,他也能在心中发现幸福。”[6]综上所述,道德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是基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来说的,也就是基于人性而言的。以此类推,幼师追求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以满足自己的道德需要。

2.心理需要层次说:道德需要以物质需求的满足为基础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说,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是人类保持自身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参与现实生活的必备条件。而人类基本需要是由低而高逐步发展的,低层次的需要未得到基本满足,难以产生高层次的需要。[7]因此,低层次的需要是高层次需要的基础。一般而言,只有低层次需要得到充分满足后,高层次需要才会出现。对此,我国古代亦有类似言论,如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在粮仓充足、衣食饱暖之后,老百姓才会自觉地遵守礼仪、注重礼节,荣辱的观念才会有条件深入人心。经济收入是幼儿教师赖以生存的基础。幼师只有在满足生存的基本需求之后,才能更好地从事自己的职业发展。但就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水平来说,普遍不高。以青岛市为例,据相关资料显示“:全市幼儿园教职工中,事业编制的仅占11%左右,近90%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月平均工资只有一千多元,仅为小学教师的一半左右。农村幼儿园教师工资更低,只略高于当地农民的人均收入。”[8]青岛市作为东部沿海城市,幼儿教师的收入如此偏低,更别说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因此,对于幼师而言,当他的基本需要还停留在物质生活层面,很难有更高的精神生活需求。而道德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当幼儿教师正处于追求基本的物质需求满足时,就不会花时间与精力去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更有甚者,有些幼儿教师为了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其行为完全与师德规范相悖,如陕西、吉林、湖北等地接连曝出的“幼儿园集体喂药”事件便证明了这一点。道德一种人性的基本需要,幼师的内在具有道德需要的追求,在培育师德时,遵循幼师道德需求的内在规律,不可盲目而行。另外,道德需要是以物质的需求为前提的,提高幼师的工资及其相关待遇是提高关键点。

二、培育幼师师德的对策探寻

基于对“治大国,若烹小鲜”的理解与分析,笔者从添加“配料”、“火候”恰当和“无为”而治这三大方面提出与之相契合的对策,试图从根本解决幼儿教师师德失范问题。

(一)添加“配料”:提高幼师工资及待遇

添加配料是“烹小鲜”成功的先决条件之一。同理,若幼儿教师缺乏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加之工作量的过度,则会导致其工作压力大,工作为生活所困,甚至产生职业倦怠,毫无幸福可言。在教师“德福一致”的规律下,这种情形势必影响到幼师进行职业道德自我修养的动力。教师待遇的改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教师的生存状况。到目前为止,幼儿教师的待遇虽然在不断地提高,但仍然无法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相适应,出现幼儿教师择偶难、住房难、医疗保障低等问题,导致幼儿教师压力大,幸福感指数不高,尤其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幼儿教师。加之,受资金和政策方面的限制,中西部地区较少能提供机会和条件,难免造成师资的流失与转移。[9]因此,培育幼儿教师师德的首要条件是解决幼儿教师待遇低下的问题。首先要逐年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水平,尤其是要解决合同制幼儿教师的工资问题,缩小其与在编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的差距。其次,应设立幼儿教师待遇补助金,用于补助“五险一金”等方面的资金缺口。再者,要制定教师考核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加大师德评比比重。最后,完善学前教育经费的问责机制。监督相关部门执行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视责任情况可对负责人进行罢免。

(二)“火候”恰当:建立相关法律、规范

火候是“烹小鲜”的关键。火候过大,容易烧焦、烧糊;火候过小,易产生回生的食物,不仅味道欠佳,对人体健康也不宜。法律就是一个调节器,对幼师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向与规范作用。如果缺乏强制性作为后盾,一些职业素养较低的幼师则会为所欲为,譬如一系列的虐童行为。因此,亟需出台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规定以及强制性的措施,包括对虐童等一系列侵害儿童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的具体的法律法规,从而加强对幼师虐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少数行为不端的幼师收敛暴行,不再侵害儿童。上文已论述专门的《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是培育幼儿教师师德的保障。在法律未出台前要做的是立法前的相关准备。一方面,需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比如:江苏、北京、青岛、广州、上海等省市已先后制定实施了《学前教育条例》,可为全国性的立法提供重要的经验与参考;[10]又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学前教育立法及其实施经验均可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另一方面,需要注意学前教育立法的原则,不仅要立法,更要立良法。以下几点不能忽略:其一,遵循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取向,包括:“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11]其二,以宪法和《教育法》、《教师法》为直接依据。其三,突出幼儿教师师德的规范性,明确教师的职责范围,力图使其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三)“无为”而治:提倡幼师道德自我修养

“无为”并非意指无所作为,什么都不做。而是在“烹小鲜”的过程中,在配料和火候一定的情况下,不宜过多翻动,否则,“小鲜”易碎。同理,师德建设最主要的是教师自身的任务,并且教师本身具有自我修养和自我提高的内驱力。倘若干涉过多,则会使教师师德的自我修养流于形式。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师德活动上,则会使幼儿教师的自我修养失去主动性和自我反思的空间。如上所述,幼儿教师的师德培育作为人特有的一种自身活动,是人性的一种基本需求,亦是人的本质的必然要求。人的本质存在于“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4]96而自觉的活动就是目的性的活动,自由的活动则是康德所言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对此,我们认为培育幼儿教师师德不宜过多地开展轰轰烈烈的活动,这样会导致道德培育的内在驱动转化为外在要求,不利于形成道德自由。对于教师的个人道德修养学界涉及很多,大多是基于心理学范式从知情意行角度出发的,视角相对单一。因此,可从幼师每日所面对的教育关系出发,借鉴曾子“吾日三省吾身”:一省与职业的关系;二省与人的关系;三省与教学的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七条:乐业、律己、爱幼儿、尊家长、敬同事、教学内容求真、教学方法求美等。自我反省是意识不足乃至不断改进的前提,同时也是不断审视自己内心,实现内在“良心”自我洗涤的应有之义,幼儿教师只有经过“三省”,才能正确处理好各种教育关系,为“育师德”奠定基础。

作者:童宏亮 单位:西南大学教育学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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