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化高等教育论文

大众化高等教育论文

一、评判指标要紧密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内容

1.教育质量评判结合专业培养目标,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教学效果的评定

一般来说,高校中各类专业都会制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系统搜集评价信息,进行全面的专业评价,当前已经作为美国高等教育与质量评判的基础,在我国还仅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各类高校在教学体系、课程设置等方面略有不同,即使对于同一类专业,其教学质量评判标准也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构建以各类专业为基础的教学质量目标,并对评判过程进行规范化与标准化管理,尤其结合各类专业要求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对该类专业教学效果设定统一的评价指标与衡量标准,确保教育质量评判过程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2.评估标准充分与课程体系设置相融合

有效地将学生、企业以及社会其他相关群体的需求融入高等教育评估标准,则可将该标准作为教学质量目标。由于学生个体需求差异、教育价值选择差异等,需要在原有的统一式课程体系中增加相应的课程满足个性化的培养需求。按照学生的不同需求,建立自助式的课程体系,通过一定程度的个性评估,结合学生的学习意向,个性化地定制课程清单,进行教育资源的按需分配,并根据学生反馈情况进行调整,以学生兴趣与需求为基础进一步丰富课程内容,当然这需要深入开展需求与课程的关联性分析工作,并增设以需求为导向的课外实践环节,学生的个人规划也要尽可能地准确与完善。

3.评判指标覆盖教学内容与方法,实行分阶段的评价

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后,精英教育的概念也发生转变,因此,在进行教育质量评价时,也要根据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标准与评价体系。如在进行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外语类课程、政治类课程的教学,来自不同的专业以及不同需求的学生的差异不大,可以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价;而在深入教育阶段,来自不同专业不同研究方向的学生以及存在不同培养需求的学生,在课程设定本身即产生差异,则要根据具体的条件分别进行评价。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进行教育质量评判

1.确认评定主体的性质,采用适合的方法进行质量评判

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要求,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价主体需要进一步确认,包括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目标以及教学方法手段等项目,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评定之前,要给予评定主体充分的运行时间,即在当前的高等教育体系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再分别做出评价,在前期可以进行小范围的适用性与可靠性试验,确认合适的运行时间以及评定效果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大规模地开展评估工作。将计算机技术引入评价体系中,通过评判指标的确定,与相关因素权重的设置,计算出最终的结果。需要注意以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支撑,采用国外先进的评判方法,如斯塔弗尔比姆的CIPP方法、ISO9000评价方法等,也可将这些方法相互融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来自学生、高校以及社会中的企业及专业机构的评价立场存在差异,对于评价标准也各有侧重,需要在评估之前尽可能地找出能够影响评价标准的因素,去除这些因素带来的结果偏差以确认评估结果,并定期对这些因素进行关注与区别。

2.建立教育质量评价认证制度,提升评判结果权威性

除了上述主体性评价,还需要建立以政府或行业协会为主的第三方评价制度,建立设置专门的机构定期进行数据的搜集并展开评价工作,可以考虑建立评价认证制度,即由政府出面,组织特定的教育质量评价机构,进行区域划分,专门负责高校教育质量的评判工作,并定期将评判结果予以公布,加强评价的权威性。该机构也负责高等教育相关政策的传递等工作,作为非政府部门的行业联络机构。相比于以学生与教师为主的教育效果自评,来自社会第三方的教育效果具备更强的客观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以评估标准为导向的数据的搜集,来自行业内部的数据会第一时间反馈到国家认证的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同时数据获取的范围也更大,数据的全面性更高。其次,评估标准的可对比性,对照以往的评估信息,根据当前的政策等形势的变动,对评估的准确性进行确认,评估机构可以将标准进行调整与更新,确保评估标准对于当前的评估项目最为贴切。此外,高校教育质量工作小组也需要指定人员与质量评估机构进行专门的联系,包括有关反馈信息的交流互通、教育资源与教学策略的研讨实施以及专门为提升教育质量开展的相关培训活动等,实现真正的由政府部门出面监督与支持,由评估机构直接领导的高等教育质量提升机制。

3.结合特定平台施行多重考核,定量与定性结合

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估工作需要与多方部门配合进行,包括教育主管部门、第三方质量评定部门、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等。对于教育工作的开展效果,这些相关部门都会给予一定的评价,可以考虑进一步将这些进行量化,结合各方视角与平台,将评估指标的重要性进行优先排序,并根据排序结果,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各因素的权重在确定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国家现行的教育发展战略与社会需求水平做出调整,也会因高校学生的各自优势以及各类专业或研究方向的不同而有所侧重。此外,需要进行定量与定性方法结合进行质量评价,根据不同的评价项目以及不同的评价指标进行设置。作为支持与辅助作用的数据分析平台以及作为信息收集与的公众参与平台,还有意见反馈与监督平台等,多样化的手段并举,为质量评判提供时间与空间的双重保障。学生学习效果的自我评价、课程准备情况、个人能力提升、专业兴趣发展以及课程体系设置、教学内容设定、专业测试方法与结果、学生就业能力、参与工作后的表现以及与就业岗位的匹配程度等方面都要考虑在内,对于教育质量的考核范围延长到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之后。

三、大众化发展趋势下质量评判发展路径

1.强化教学质量观念,加强教育理念

教育的价值体现为知识与技能的习得以及自身素质的提升,只有满足教育价值的获得程度可以作为评价教育质量的基础,只有满足高校学生个体发展的教学质量要求,才能充分满足各方的教育需求,这也是高等教育社会价值实现的重要依据。大学生从高校迈入社会,需要学习的不仅是专业的知识,还要增强工作能力与适应能力,因此,需要进一步将社会人才质量观念融入教学质量观念,形成“为社会提供高适应性的高素质人才,适应各专业各岗位的工作”的教育理念。此外,要注重发展学生本身的特点与优势,并将该优势的提升作为教学的根本满足学生的需求,给予学生充分的发展空间与创造空间。高等教育的真正目的是作为接受教育主体的学生个人期望的实现,也是学生积极参与高校教学相关活动的初衷。高校教育理念的形成与发展要以学生的需求为转移,在确定学生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教学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学生本身为核心,辅助学生达成目标。在这样的教育理念要求下,高校要由原来的直接引导学生进行资源选择与硬性规定教学内容,转变为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资源与内容的配置,校方通过各种方法帮助学生识别自身需求与优势,进行个人发展目标的规划。

2.设定独立的监管队伍,根据教学内容进行实时的监控

设置专司教育质量评估的专管机构,采取统一的监管模式,如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等教育机构及高等教育从业者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包括教学资源的监督与教学过程的监督等方面。可以学习英国高等教育的监管机制,即通过政府拨款、专门立法、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完成责任分工,监督部门以独立于政府的中介机构为主,政府及有关部门起到引导与支持的作用,通过确定评判目的、评判指标,搜集分析相关信息,综合考量多项指标最后确定评估结果。可以将监督部门分成两个部分:一是高校学生团体,即在高校内部成立相应的组织,发掘学生中不同的教育需求,并以每个个体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是否存在不足以及需要改进等情况做出第一时间的监督评价,评价结果可以直接移交政府相应部门,也可以反映到民间相应机构;各类高校的学生之间可以结成联盟,搭建完整的信息交流渠道,便于相互学习。二是来自民间机构,更多地从社会需求等方面评估当前采取的措施能否达到标准,考虑对于社会发展、企业人才需求等方面能否得到满足,并在出现可能的不符合情况时,第一时间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由政府出面进行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前可能存在的教育质量标准,并不是由政府对外公布,而是由相关的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政府仅仅充当适当引导及管理的工作。

3.加入企业与社会相关机构的评定,完善评判体系

目前,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利益相关群体,除了学生、教师以及其他高等教育从业者,还包括政府、企业、银行、媒体以及社会其他相关团体,对于高等教育十分关注,但由于自身的发展目标不同,对于高等教育人才的期望也各有区别。大众化背景下的高等教育既要延续国家一直以来的意志,培养为社会带来价值的人才,也要满足学生单独的个体需求,即自我能力的提升与个性的成熟。当前的高等教育要能够同时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以各方利益最大化为前提,提升教育体系的运行效率。当前,我国进行教育质量评估的部门,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为进一步适应社会需要,可以增加包括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形成多方评价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一方面,施行校方的教学质量自评,通过成立教育质量办公室,由校长担任负责人,领导全校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与评估体系的运行等工作,并根据当前的政策与形式,对教育策略与措施进行实施与调整;另一方面,形成由包括行业机构、各类企业单位以及政府对应部门共同进行的综合性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由教育专家、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等专业人士共同评判高校的教育质量。庞大复杂的教育评估系统需要容纳尽可能多的相关群体的反馈意见,才能保证评估结果与真实情况一致。

4.确保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修正评估体系

一个完善的评估体系需要运行效果的反复验证以及来自各方面的考察,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也是如此。无论是高等教育主体的学生、高校还是相关的企业、就业指导机构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当前评估体系运行效果的影响,应当形成获取多方反馈信息的渠道,并确保反馈渠道的通畅性,让评估效果第一时间得到反馈与调整。

作者:王龙 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