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音乐文化论文范例6篇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范文1

【关键词】赫哲族;民间音乐;文化内涵

中图分类号:J6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1-0085-01

一、对赫哲族人民的基本概括

(一)赫哲族人民的生活习惯。作为我国北方地区唯一依靠渔猎为生的民族,赫哲族世世代代飘泊流离,没有固定的住所。遇雨张革为屋,被称之为“撮罗子”,冬天挖地窖御寒。因其以渔猎为主,所以赫哲人创作了许多歌颂这种渔猎生活的歌曲,如《乌苏里船歌》《我们家乡多美好》等。

(二)赫哲人的节日习俗。逢年过节,赫哲人每家每户都会大摆鱼宴,用自己捕捞的各种鱼类制作出不同的美味佳肴,其中,用鲜红透明的大马哈鱼籽烹饪的菜肴最为鲜美。另外,春节还必须吃饺子和菜拌生鱼,每餐不能吃剩菜剩饭,要把剩饭存起来,待到过完年后再吃。在男女青年的订婚仪式上,也要对双方的亲人以及长辈进行宴请。在迎亲的时候,男方家的老人要向女方家的老人敬三杯酒。婚宴上,新娘则需要面朝墙“坐福”,一直到所有亲人都离开,才可以与新郎一起共吃猪头猪尾,寓意夫领妇随,团结和睦。最后夫妻俩共吃面条,表示白头偕老。

二、赫哲族民间音乐的分类

(一)伊玛堪。这是赫哲族人民最喜欢的演唱形式之一,演唱的内容大多以英雄主义的传说为主,同时也有惩恶扬善的社会题材。演唱采用一人说唱的形式,没有任何伴奏,曲调自由,没有固定的节拍,但是在音乐故事当中,每个不同人物都会有其各自的唱腔特点。演唱时多以衬词“啊郎”开头,含有“且说”之意。开始多在高音区进行,旋律性较强,随后转为吟咏式的演唱,结尾时歌唱性又加强。

(二)嫁令阔。这是赫哲族民间歌曲的一个总称,分叙事歌曲、情歌以及生活歌曲等,其中主要以情歌居多。在赫哲族民歌当中,最为独特的是男女分腔,二者互不混唱。演唱方式大多为独唱,有时候也会采用对唱,而曲式大多是单乐段的结构,其节拍以及节奏都非常规整,大多采用五声音阶,宫、徵、羽调式,曲调婉转流畅。

(三)舞蹈音乐。赫哲族民间广为流传的舞蹈是《天鹅舞曲》,其乐曲结构严谨,旋律委婉起伏,充分体现出天鹅在飞翔时自上而下的悠然身姿。

三、赫哲族民间音乐的文化内涵

(一)不畏困难的坚强勇气。赫哲猎歌充分表现出赫哲人上山捕猎的场景,最大程度体现了他们的喜悦及自豪感。在山野当中,恶劣的生活环境从来没有对赫哲人造成任何的伤害,也从来没有让他们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是不断激励他们与大自然进行拼搏,为美好生活而奋斗。赫哲猎人具有娴熟的捕猎技艺,风霜雨雪练就了他们骁勇的体魄与果敢的胆识。

(二)对劳动人民无限的热爱之情。在这些音乐当中,有大量是对赫哲人民捕鱼狩猎的生活劳动进行赞美和歌颂的歌曲。例如《渔歌》当中的一段:“鱼儿起伏的地方我已经去过了,鱼咬汛的地方我也去过,鱼顶水的地方我更去过,三个地方的鱼我都得过,合日,合日,那尼,各热也。金翅金鳞的鲤鱼我叉过,鳌花花鲫花鱼我捕过,千斤重的大鳇鱼我擒过,哲罗和岛子鲟鱼我钓过。合日,合日,那尼,各热也。”赫哲渔人勇敢而勤劳,对于打渔事业热爱且自豪,打渔本领高超,但却并不为此炫耀。淳朴憨实,乐观旷达。

(三)对爱情故事的诉说。对于赫哲人而言,具有豪放的性格以及浓郁的情感,是最为多情善感的民族之一,从其音乐的表现及内容上可以充分反映这个民族的特点。依托于大自然、漂泊不定的渔猎生活,也促使他们逐步形成浪漫而又粗狂的性格特点。在其民歌当中,情歌的题材占据很大篇幅,赫哲人对情歌的表现非常大胆和直接,从中也充分体现出北方人的豪放之情,形象地反映了赫哲青年男女恋爱时的真实心理。

参考文献:

[1]李佳.赫哲族民歌的艺术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4.

[2]杨承雪.当前赫哲族精神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3.

[3]李艳双.文化的延续―街津口吴氏家族对赫哲族音乐的代际传承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

[4]周吉娜.赫哲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0.

[5]李丽梅.民俗旅游与文化变迁[D].中央音乐学院,2008.

[6]徐熳.“伊玛堪”说唱音乐探析[D].中央民族大学,2007.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范文2

民族音乐学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译,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学,Musicology 是音乐学, Ethnomusicology 这个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复合而成的。从字面上看, 民族音乐学应当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研究音乐的学问。

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 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B.Net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 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 )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 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 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 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 “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 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 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 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 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 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 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 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 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禁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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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11]吕骥.在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闭幕式上的讲话[J]. 南艺学报.1980(2).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范文3

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2000年5月,中国音乐学院举办民族音乐学论坛,学科定位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说明这一问题在我国尚未彻底解决。定位是一个学科的基本问题,若不明确,该学科便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历史对此问题再进行一些探讨。不当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民族音乐学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译,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学,Musicology是音乐学,Ethnomusicology这个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复合而成的。从字面上看,民族音乐学应当是从民族学的角度研究音乐的学问。民族学是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又称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发展演化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期望通过对一个个民族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它们各自的起源、分布、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历史、文化关系。民族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梳理上述这些方面在历史上发展、演变的情况揭示世界诸民族发展的共同规律或某一个民族发展的特殊规律。民族学在欧美一些国家里又称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是一种研究人的文化属性的、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的学科,它和研究人类自然属性的、属于自然科学的体质人类学一起构成了人类学学科。因为人的文化属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开,所以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学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民族学源于欧洲,它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主要研究非欧、非西方民族的人类共同体,不涉及西方民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目前民族学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种人类共同体,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中的移民社区,都已经成为它的研究对象。因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学的发展及其各个学派的深刻影响。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收稿日期:2000—06—27【参考文献】[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11]吕骥.在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闭幕式上的讲话[J].南艺学报.1980(2).[12]自沈洽.民族音乐学在中国[J].中国音乐学1996(3).[13]EthnomusicologyinChina[J]byShenQia:AResponseJournalofMusicinChina.1999(1).P37—38.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范文4

与会代表提交了论文55篇,大会宣讲43篇,历时3天共分14场次。本次研讨会将理论研讨与地方文化考察、民间音乐观摩表演三位一体有机结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使研讨会区域文化主题得到深度凸显。

一、文化地理:区域音乐新视角

这一板块称为“区域音乐研究与文化地理学”。张晓虹以《区域音乐研究在文化地理学中的意义》为题,强调文化地理学是一门注重分析文化现象空间特征的学科,民间音乐作为一种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重要文化现象,是居于乡音特点的区域文化地理研究的重要因子,是分析文化区域特征和进行文化区划不可或缺的工作。强调打破学科畛域,加强文化地理研究与音乐研究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区域文化地理研究与区域音乐研究水平的提高。华干林在《扬州地域文化概览》中介绍了扬州厚重的文化历史底蕴和丰富的文化遗产。乔建中在《两点思考,一些问题——简议区域音乐研究的优势与不足》中说,区域音乐研究有丰富的音乐资料、研究成果、文献著述和新方法可供资鉴的优势,但也存在研究缺乏“后劲”,较少关注大学科的新成果、新态势的不足。樊祖荫在《乐种研究在区域音乐研究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强调,乐种研究是区域音乐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任务,建议以形态研究为中心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探究。蔡际洲在《音乐文化与地理空间——近三十年来的区域音乐文化研究》中指出,研究对象不断拓展至戏曲、器乐、曲艺、歌舞、佛教音乐、道教音乐、音乐人才等领域,研究视角从“分布状态研究”到关于传播变迁、历史渊源和生态环境等多样化方向发展,学科意识日益增强,研究从自发阶段逐渐向自觉阶段迈进。谢嘉幸作了《音乐学转向中的地方音乐学构建——以北京音乐学的探索为例》的发言,指出哲学范式的变化使学科音乐学向实践音乐学转向,而音乐实践活动的研究趋向于将分门别类的音乐学学科知识整合一体。作为“地方音乐学”构建,以中国音乐学院的“两会一节”及相关课题研究为基础,提出了建立北京音乐学的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二、理论方法:学科凝练话题多

“区域音乐研究的理论、方法”板块居于区域音乐研究从自发阶段向自觉阶段的转型,规范话语显得迫切。项阳作了《从整体意义上认知区域音乐文化》的发言,强调区域音乐研究中应关注国家存在,关注国家礼仪用乐制度,从整体意义上认知,立体化地研究区域音乐文化,既要辨析差异性,又要把握整体一致性和相通性。田耀农在《中国传统音乐的区域分布与区域传承》中认为,中国传统音乐传承形势严峻,民间固有传承、学校传承、旅游传承、馆藏传承、创作传承和媒体传承等方式有不同的得失。管建华在《音乐学与音乐人类学的哲学基础之比较——兼及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反思》中认为,音乐学体系与音乐人类学所具有不同哲学基础,中国传统精神伦理哲学的张扬是中国传统音乐传承的必要前提。杨红的《民族音乐学视野下的区域音乐研究》从空间级序、文化类聚、音声景观和社会认同等方面提出对区域音乐研究的整体性理论建构。孟凡玉在《关于区域音乐研究的几点思考》中认为,通过对地域性与跨地域性、传统性与现代性、稳定性与变异性、乡土性与都市性的探讨揭示区域音乐的地方属性。洛秦在《“音乐上海学”建构的理论、方法及其意义》中提出,“音乐上海学”是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是以城市音乐人类学为依托的一个特定城市音乐研究的地方性知识的体系化、结构化、学理化研究。该发言与谢嘉幸提出的“北京音乐学”南北呼应,引起强烈反响。刘永福在《“‘同均三宫’只是一种假象和错觉”吗?》中认为,“同均三宫”不是黄翔鹏的发明,而是中国传统音乐的“历史理论”;它不是“假象和错觉”,而是中国传统宫调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方光耀在《“世界历史性存在”视野下的民族音乐》中认为,应从世界整体和历史时空视角去审视、把握民族音乐现象。杨殿斛在《音乐民族志建构:中国家乡人类学的“写文化”》中说,家乡人类学的音乐民族志构建是陌生化与熟悉化的结合,使音乐民族志“写文化”有了更多的“客观”和“深描”的学科价值。

三、江浙音乐:江南文化论得失

第三板块是“江浙音乐与广陵派研究”,也是区域会议的特色,即以会议举办地所在区域的音乐文化为主题。张美林在《扬州音乐文化研究综述》中说,扬州民间音乐得到了保护与传承,《扬州音乐文化简史》研究是代表之作,扬州大学音乐研究所制定了扬州音乐长久的研究规划。邵萍在《扬泰文化中的民歌奇葩——扬州栽秧号子结构分析》中说,扬州栽秧号子是扬州民歌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扬州道情、清曲和戏曲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张青在《作曲者与唱曲者,不可不相谋——吴江派与吴江曲人徐大椿》中说,徐大椿在吴江派的“依腔合律”的作曲理论基础上提倡“作曲者与唱曲者不可不相谋”的创作理念。杨曦帆在《民俗场景中的传统音乐——江南运河音乐文化的民俗与历史》中说,江南运河沿线是漕粮转运口岸、商业都会和民间游艺场所,对于民间音乐文化的形成和流布起到过重要作用。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范文5

关键词 文化传承 传统音乐教育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33.95 文献标识码:A

1高中传统音乐教育中所存在问题及原因

1.1缺乏本土化传统音乐教学模式和理论体系

我国高中传统音乐教育一直以来沿袭了欧洲式的音乐教育体系,从音乐教育理论来说由于受“欧洲中心论”的影响,长期存在着“重西轻中”的现象,各地的高中音乐学习习惯于以用西方的音乐理论来研究传统音乐、用西方的审美音响来分析和判断传统音乐,用西方音乐的评判标准来衡量传统音乐学习者音乐技能的优劣等等。始终不能形成本土化的传统音乐理论体系。造成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在从事传统音乐研究和教学的过程中,缺乏对传统音乐文化价值层面的深刻理解,忽略对学生在传统音乐文化内涵上教育。文化自觉性、文化自豪感、文化传承的使命感在老师和学生的心里始终未能被唤醒。对研究者来说,不能形成从事本土化的传统音乐理论体系研究的源动力。对于学生来说,对祖国音乐文化的特质或传统概念模糊,印象淡漠”,熟悉传统音乐技巧却没有深深地热爱。

1.2缺乏统一全面的传统音乐课程体系

我国高中音乐教育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始终停留在以西方音乐理论学习为主,兼顾民族民间音器乐曲介绍与欣赏的阶段。首先,课程设置上,音乐史部分中国古、近代音乐史所占比重不高;声乐课以美声教学为基础,音乐作品大多也是西方经典音乐作品;音乐技术理论部分,包括基本乐理、和声学、曲式分析等课程内容极少有中国传统音乐的理论内容,基本上仍由被欧洲音乐理论为主线。其次,教学方法上,“ 灌输法”仍为主流 。许多老师存在着理论讲授较多,民乐演唱、演奏较少的情况。学生音乐实践不多,许多地方民乐作品以欣赏为主。再或者是老师单纯进行民乐技能训练,不注重理论教学。能讲能唱能奏的优秀教师奇缺。再次,在教材设置上,民乐教育没有统一的教材,各地方的民乐教材多以老师自编以主,缺乏系统化、规范化与科学化。上课用的音像资料也多出自公开出版物。第四,教师队伍方面,一方面从事传统音乐教学教师人数总体上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缺少专门从事民乐教学、研究的老师,大多数老师多由从学习西方音乐起步,后来转到民乐研究的。最后,民间民族音乐的课程安排上很少体现对传统文化的关注,偏重于对民乐技能的培养,学生能将一首民乐作品演绎的十分动听,却展现不出它的民族感情和文化韵味。

2 加强高中传统音乐教学的措施建议

高中音乐教育不仅要关注对学生音乐技艺的塑造,更重要是对学生音乐教学能力的培养,从而为大中院校输送德才兼备的音乐人才。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看,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不仅需要专门艺术人才的努力和坚持,更应该将传统文化融入到学校教育过程中来,培养下一代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和热爱,让传统文化在他们心中扎根、立脚,唤起他们文化自觉和文化自豪感,这才是中华文化长流不息的根本所在。

2.1探索传统音乐教育新模式

加强民族民间音乐教育,首先要转变“欧洲中心论”的教育理念,打破以西方音乐理论为基础的教学范式,建立起一种以本土化音乐教育理论体系为基础、将对传统文化的价值认同与保护传承意识融入其中的、适合民族民间音乐自身特点的新型教学模式。笔者认为,该模式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整体性,即应具备一套比较完整的结构和机制。在运用时,必须整体把握,既透彻了解其理论原理,又切实掌握其方式方法;二是专门性,即要在突出民族民间声器乐演唱、演奏技能培养及使其形成的相关文化背景理解在传统音乐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包容性,即要注意吸引和借鉴西方先进的音乐教育方法在实践教学中的活学活用;四是统一性,即要有规范统一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材资料、考核标准等。

2.2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我国民族民间音乐教育现状中一个实际的问题就在于缺乏一个完整的、具有针对性的课程体系,同时这也是极大制约传统音乐教学成果和教育发展的具体因素之一。首先,在课程体系设计上应打破已有的旧格局,突出传统音乐的主体地位,注重对学生传统文化素养的培植。其次,加强传统音乐理论的本土化研究,一方面高师音乐教育机构和教师自觉开展民间采风,及时收集当地的民族民间音乐文化资源为以后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开展积累素材;另一方面,学校应组织和鼓励具有相当学术水平教师积极进行传统音乐理论的本土化研究和理论创新工作。

2.3扩充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培养

针对目前高中专门从事传统音乐研究和教学的教师人数严重不足、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从以下几个标准培养和选拔教师。一是具备较高的传统音乐文化素养;二是具有熟练的传统音乐技术;三是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四是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和课题攻关能力等。注重对外来人才的引入工作。可以考虑聘请艺术水平高、具有一定教学能力的优秀民间艺人来校长期任教,这样不仅有利于对人才缺口的补充,又能为帮助学生学习到更多原汁原味的民族民间音乐,从而对其产生更为深刻的理解。

参考文献

[1] 张秀杰.高中音乐鉴赏教学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1.

[2] 潘璐璐.中学音乐教学设计理论探讨[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2(4).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范文6

一、实施双语教育是治国之策 (一)双语教育的概念 双语教育在世界范围内被许多国家当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视为国策,关键是因为它首先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与培养双语双元文化人才等多方面的功能,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展与学生的发展;其次,它拥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托斯滕•休森与奈维尔.T.泊斯特莱特沃尔特(TorstenIlusenandT.NevillePostlethwalte)在《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中对“双语教育”的界定是:“所谓‘双语教育’,通常是指一种使用两种语言作为非语言学科教学媒介语的教学方法。”进而他们又强调指出:实施“‘双语教育’的最低标准,应该是在教学的某些过程中至少使用两种语言,但不一定要同时使用两种语言,甚至不必在同一学期内使用两种语言。”王斌华教授在其编著的《双语教育与双学教学》中指出:“‘双语教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双语教育’指的是,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的教育。这样,我国学校开设外语课程也属于双语教育的范畴:狭义的双语教育指的是,学校中使用第二语言或外语教授数学、物理、化学、历史等学科内容的教育。” (二)双语教育的本质与定位 尽管国内外专家学者有关国外“双语教育”之概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他们在“只有当学校强调使用两种语言进行非语言学科教学时,才能称为‘双语教育’这一点上已经达成了共识。由此折射出了‘双语教育’”的本质:实施“双语教育”,特指在学校教学中,同时或间隔性地采用两种语言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教育制度、教育体系、教育计划或教育教学方式。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学校教学中目标语的广泛应用,更多地接触目标语,增加目标语的输入量,以较快的速度习得目标语,能够比较娴熟地运用两种语言学习与思维,进而拓宽学生的多元文化视野,增长多元文化知识,促使学生逐渐成为双语双元文化人才,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得到较大发展。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双语教育也是各个国家语言政策的一种体现。 (三)双语教育的功能 双语教育作为一种教育体系,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教育发展的促进,或者说双语教育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与教育功能。凡主张实施双语教育的多移民与多民族国家都期望通过双语教育提高学生的双语水平,消解语言差异下的民族矛盾,体现各国各个民族之间“民主、平等、自由”的政治理想。它的教育功能主要是借助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学习更具优势的语言,从而使整个民族更快地发展。双语教育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双语人经济活动范围扩大,经济收益较好。双语教育对社会的经济功能显性了,族群间的沟通便利了,更容易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其文化功能主要表现在它具有文化继承和保留的功能。其社会功能就是交际。只掌握一种语言,社会交际的范围势必狭窄,获得的信息量就不足。相互交流才能相互理解,相互理解才能实现社会的平稳发展。 (四)新疆双语教育的本质与内涵 新疆主要是由13个民族构成的一个多民族的自治区。要促进新疆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先要发展教育事业。为加快新疆教育事业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在大力推进双语教育。双语教育是新疆政府为加快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体现。新疆的双语教育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双语教育是一种教育制度、教育模式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新疆双语教育是一种教育制度、教育模式的改革,它要从传统的以少数民族语作为教学语言的单语教育模式转变为双语教育模式。新疆双语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主要形式,在提高新疆少数民族素质,培养他们的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和现代科技素质,缩小民汉教育差距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双语教育培养学生成为双语人和双文化人,既能认同中华民族,掌握中华民族文化,又能继承和发扬本民族文化,这样的教育才是适应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 二、双重乐感与音乐双语教育 (一)双重乐感的概念 “双重乐感”(Bi-Musicality)这个概念,来自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曼特尔•胡德的《双重乐感的挑战》一文。他引用了《哈佛音乐辞典》(HarvardDictionaryofMusic)和《韦氏大型辞典》(Webster’sUnabridgedDictionary)里面的相关定义,把“乐感”概念的定义归结为“喜爱和聪明地鉴赏音乐的能力”,提倡跨文化音乐的学习者应该以亲力亲为的实践性音乐行为参与,在对音乐(尤其是异己文化的音乐)的具体操作实践过程中,捕捉这个不可捉摸的“乐感”,由此产生了双重乐感教育理论。1996年,由赵塔里木教授在新疆首次提出要“探索‘双重乐感’人才的培养”问题(这在全国音乐教育领域也是首次提到),并积极付诸实践。为新疆音乐教育实施“双重乐感”教育模式提供了重要的启示。2007年立项,2011年以优秀等级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双重乐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以张欢教授为首的新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依托本土音乐文化资源和《双重乐感的理论与实践》等课题的实施,在课程设置改革基础上,采纳或编写了《新疆少数民族器乐教程》、《新疆民族音乐欣赏教程》、《多元文化音乐教育》、《新疆民族音乐简志》等课程教材。发表了“少数民族地区‘双重乐感’教师的培养”“双重乐感能力培养中的音乐教育本质认识”“‘双重乐感’教师及其专业发展”等论文,在这些著作和论文中,对于双重乐感的阐释一致共识于胡德的理论,正如胡德最早提出“双重乐感”时所言,音乐学家研究某个特定民族或风格的音乐,必须具有完全参与该种音乐体系的能力,通过本身的实践而理解了他文化的音乐基础后,才能更好地用语言描述该音乐。由此可见,“双重乐感”中的“乐感”是指一种广义含义上的不同民族的多元文化背景下的音乐感知,“双重乐感”核心在于多元文化的相互渗入。#p#分页标题#e# (二)双重乐感教育的本质 “多元文化音乐教育”这一提法与相关理论已被美国音乐教育界广泛接受,继而在其他欧美国家得以确立与发展,如今已经成为世界音乐教育的主题。对于建立多元主义的音乐文化价值观与教育观而言,“双重乐感”(或多重乐感)能力的培养是其技术核心。研究异民族音乐时要求融入音乐产生的背景中,研究本民族的音乐则要求研究者融入到音乐产生的时代和地域文化中去。在运用“文化价值相对论”的观念分析问题的基础上,运用“主位”与“客位”结合的研究方法,以亲身体验的主位法认清研究对象的本质,以客位分析法得出最客观实际的规律。所以,“双重乐感”实际上是一个统称,是一种全观论研究方法的实际体现。在音乐教育中,应该是学生们在学好了本民族音乐传统感觉的基础上再学习其他民族的音乐感觉。我们提出的“双重乐感”教学实际是一种教育理念,是通过教学使学生具备一种客观认识一切民族的音乐传统的观念,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文化的多元化和文化价值的相对性。 (三)“双重乐感”是建立在“双重音乐语言”基础上的 中国音乐学院博导管建华教授认为:“音乐双语”能够用不同音乐律制的音乐语言来表达同样的思想情感,会使学习者把他自己母语音乐看做是众多音乐体系中的一种,这就会打破他的自我封闭和单语音乐认识的局限。新疆“双重乐感”音乐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以多元音乐文化教育观为音乐教育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充分利用新疆多元音乐文化的背景优势,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结合新疆多年来推行“双语教学”的成功经验,以“双重乐感”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为进行多元音乐文化教育的突破口,实现在多元文化理念指导下的“双重”、“多重”乐感的理论建构及实践教学,自上而下、层层递进地从高校专业音乐教育推广至中小学音乐教育,以基于新疆多元音乐文化背景“双重乐感”音乐教育理论的研究与教学实践为模本,为中国民族音乐教育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提供有力的研究参照并积累经验,达到推动中国音乐教育发展的最终目的。在对新疆多元文化深入认识的基础上,对新疆民族音乐进行系统研究,为双重乐感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新疆音乐的“多重”乐感教学理论研究、“双重乐感”与“双语教学”的对比研究、新疆各民族民间音乐概论、新疆民族音乐基本乐理研究、新疆音乐与中国其他地区音乐的对比研究、新疆音乐与中亚音乐、世界音乐的比较研究,等等。在关注新疆各民族音乐文化差异的同时,进行“双重乐感”音乐技能的教学实践,以新疆音乐视唱练耳技能训练、新疆民族乐器教学实践、新疆民歌教学实践为主要内容。合理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个体民族的音乐素材进行数字化集成,有效地将各民族音乐文化资源进行保存与共享,并加强新疆各民族民歌赏析、新疆各民族器乐赏析、维吾尔木卡姆赏析等“双重乐感”的审美训练,使学生逐步具备音乐文化全元论观念。 三、双重乐感对新疆双语教育的影响 (一)新疆音乐双语教育 新疆音乐的双语教育首先是对于音乐双语教师的培训。通过培训拓宽了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教师的音乐文化视野,加深了少数民族音乐教师对多元音乐文化的认识。在具体的音乐教学中,他们初步掌握了新课程的基本理念,并能用较合理的教学方法、较先进的教学手段为音乐教学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少数民族音乐教师通过双语培训既巩固了自己母语的音乐文化,又学习掌握了其他民族的音乐文化,极大地丰富了教育内涵,开阔了音乐教育视野,使其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新课程音乐改革中的探索者和实践者。新疆双语教育并非仅是语言的学习,重要的是多元文化的渗入与整合。新疆是歌舞之乡,对于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教师来说,他们的母语音乐感知和表现力是很强的,但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专业基础较差,音乐理论知识欠缺。如:书写范谱不规范出错率高,节奏节拍的概念混淆,波音、滑音、复倚音等一些常用记号的唱奏法不清楚。在具体的视唱练耳教学中把线谱用固定调翻成简谱唱,没有首调唱名法和固定调唱名法的概念。连音线和延音线的不同用法表达不清楚。部分音乐教师存在技能差不能胜任课堂教学,歌曲范唱水平不高等问题。对汉语音乐教材内容的理解还有待学习和提高,对教材的驾驭能力有待提高。并且,部分教师的汉语口语表达能力严重影响音乐教学的课堂质量。而对于汉族音乐双语教师来说,一方面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成为教学交流的基础,另一方面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的音乐文化更成为音乐双语教学的核心,其意义在于学习中外音乐的同时,可以充分发挥本民族音乐的特点,传承和发扬具有非物质文化特点的本民族音乐。这即是新疆音乐双重乐感与音乐双语教育的交融关系。 (二)新疆双重乐感教育的实践 依据“双重乐感”教育的理念基础,以及“双语”教育的理论借鉴,针对学生音乐感知能力现状,新疆一些高校制订了全新的双重乐感课程教学实践改革方案。新疆艺术学院成立了木卡姆音乐专业,并建立了教学实习基地。新疆艺术学院音乐系承担着新疆少数民族艺术表演人才培养的任务,学生构成以少数民族为主。从1996年开始,创办了音乐表演专业木卡姆表演方向,首次将民族民间音乐系统纳入高等艺术教育,培养具有民族特色的复合型音乐艺术人才,对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进行了创新与实践,将学校传承与民间传承相结合,形成了具有新疆本土特色的课程体系。新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从1994年开始,为本科生陆续增设了《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概论》、《新疆民族乐器演奏》等课程,并设置了《民族音乐田野采风》实践课程;在1998年开始借鉴新疆艺术学院木卡姆表演方向的办学经验,2000年以来,陆续增设了《新疆民歌演唱》、《新疆少数民族视唱练耳教程》、《多元文化论著选读》、《世界音乐》等民族音乐学的课程及相关的人类学课程,并且成立了木卡姆乐团。2006年开发出《新疆民族音乐视唱训练系统》、《新疆民族音乐主题资源库》等软件,并将其推广于新疆艺术学院、新疆喀什师范学院、新疆石河子大学、新疆教育学院等设置有音乐专业的兄弟院校,获得了良好的教学反馈信息。近几年,在全面总结以往办学经验,对人才培养的理念与模式、对教育资源的整合与优化进行全新规划的基础上,围绕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双重乐感的理论与实践”这一重大课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探索,新疆师范大学已经使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得以展开。#p#分页标题#e# 如引入跨文化音乐体验与学习,主要学习新疆境内“他民族”的音乐文化传统。技能课程将以跨民族交叉为前提,继续开设《新疆少数民族乐器演奏》、《新疆民歌演唱》等课程;理论课程开设《中西对照基本乐理》、《汉民族传统音乐概论》、《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概述》、《中国民族音乐欣赏》、《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等课程;开设《欧洲音乐简史》课程;并在本学年安排“新疆民族民间音乐周”活动,将原生态民间音乐纳入课堂教学。通过此种课程布局,学生深入了解新疆民族音乐的多元化格局和整个中国的民族音乐的多元化格局,并对西方专业音乐体系有所认识,掌握从理论至技能的各个层面上初步建立起对不同音乐体系的审美与实践经验,进而树立音乐文化多元化的观念,文化全元论的认知方法。 通过艺术实践,培养与锻炼学生的多元音乐文化艺术实践能力,进一步巩固学生对本民族及跨民族音乐文化的领悟、表现和创造能力。毕业汇报的重点考查内容是学生对本民族本地域的音乐文化的继承与创新、跨民族音乐文化的掌握与领悟能力;通过教育实习,使具备“双重乐感”、确立了文化全元观念并掌握了一定的多元音乐文化传承所需技能技巧的学生进入中小学音乐课堂任教。除进行日常教学实习之外,主要协助实习学校开发以多元音乐文化为特色的“校本”音乐教材,从而在普通学校音乐教育的层面上传播新疆本土、中华民族音乐文化,并同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实现交流与对话。 由此可见,双重乐感的基础是音乐的双语教育,但双重乐感并不等同于音乐双语教育。双语教育是一种教育体制,而双重乐感是一种教育观念,它是通过教学使学生具备一种客观认识一切民族的音乐传统的观念,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文化的多元化和文化价值的相对性。双重乐感教育的开展必将大力推动新疆音乐双语教育的深入发展。管建华教授甚至认为“双重乐感”这一理论体系所体现的音乐价值观念和音乐实践路线是一条有效途径。它对音乐教育的发展将是革命性的,它是21世纪音乐教育多元音乐文化教学讨论的基础性问题,它将打破20世纪以来以西方音乐为基础的单语教学,为中国多元文化的音乐教育提供一个新的范例,为新疆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代代相传的人才,为深化中国民族音乐的研究和促进其发展提供宝贵的数据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