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例6篇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1

1.独立担保的含义 独立担保.是指一种与基础合同执行情况相脱离,一旦出具后,其效力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担保。其付款责任仅以独立担保自身条款为准。担保人开出担保的行为与受益人接受担保的行为构成了两者之间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合同关系。独立担保是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担保方式的出现是为了克服传统的人的担保的缺陷。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扩大,贸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交易,如国际借贷、项目融资、BOT等,涉及的金额十分巨大,履行期间也很长,涉及到的问题既多又复杂.传统的保证合同已无法满足现代国际贸易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独立担保则较好地满足了各方当事人的需要。

2.独立担保的优点

(1)对债权人来说,银行作为独立担保人无疑是使其债权得到实现的最有利的保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寻找最有力的担保方式或法律手段。银行由于具有最高的信用度,在国际贸易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债权人就要求债务人通过银行提供债务担保,而且希望能够将银行作为第一债务人而确立其立即追索权(immediate recourse),以免花费过多的时间卷入繁琐的诉讼中。因为在这段时间内,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有可能恶化,从而失去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债权人还希望排除担保人可能享有的种种抗辩权,以使自己的权利更容易实现。

(2)对银行来说,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最不希望的就是卷入基础合同可能产生的利害冲突和法律讼争之中。因为银行作为享有独特地位的金融机构,无疑最善于处理资金关系,如果银行不能以独立的身份支持他人的债务,而是作为从属的当事人附属于他人的债务,或者说银行不是在金融上支持他人的交易而是被迫充当“仲裁员”的话,那么银行的信用就会沦为商业信用,银行将不得不卷入基础合同的纠纷中。担保银行希望它履行担保义务,向受益人付款的条件应当尽可能简明、易行.不使银行承担太重的责任。

(3)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也是有利可图的。在国际贸易中,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一笔保证金(deposite)或以有价证券(valuable securities)质押作为担保,对债权人来说这也是一种稳妥可靠的担保方式,但对债务人来说,这种做法等于冻结了他的现金或有价证券,对其资金周转十分不利。而独立的银行担保对双方来说都是能接受的便利的担保方式。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它犹如现金担保一样,债权人一旦提出要求,便可立即取得;对债务人来说,不需要冻结他的现金或有价证券,而只需向银行提出申请,请银行为其提供担保。所以。独立的银行担保,特别是“凭要求即付”的银行担保(demaJld bank guarantee又称见索即付银行担保),实际上是以现金或有价证券做保证金的代用品。 基于上述优点.银行做独立保证人的独立担保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 3.独立担保合同的特点 从属性与独立性是其基本特点。它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独立合同.并不从属于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担保人原则上不能以主债务人根据他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所产生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债权人。因此,当债权人由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转向担保人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时,一般比较容易得到满足,也较为省事。原则上不会卷入由于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引起的各种诉讼。

二、独立担保法律关系分析

要正确判定独立担保制度风险的来源,就必须首先分解独立担保中的法律关系。在一个基本的独立担保中,独立担保一般涉及到申请人(主债务人)、受益人(主债权人)和担保人三方当事人。三方之间除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外,担保人和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为纯粹的独立担保合同关系。 1.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基础交易关系 它是独立担保赖以产生的前提和原因,但是,基础交易关系与独立保证关系的法律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即基础交易关系的无效并不导致担保人与主债权人的担保关系无效。在此法律关系中,受益人与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独立保函规定的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

2.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虽然独立保函是应申请人的委托为申请人的利益开出, 担保人与申请人具有委托合同关系。但是,独立保函一经开出,就与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相互独立。 3.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担保关系 这种独立担保关系。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也独立于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只要受益人提出的索款要求符合独立保函的规定的条款,担保人就必须付款。 三、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分析及法律救济手段 1.独立担保制度缺陷分析 从独立担保的运作原理可以看出。独立担保人依照独立担保的承诺,其所承担的付款责任是第一位的,而不是从属于基础合同债务人的付款责任。受益人于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独立担保合同所规定的索赔单据。担保人就应该在合同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履行付款义务。正是由于独立担保在制度构建上所体现的担保人付款责任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和单据化的特征,使其在简化了受益人索赔环节的同时,也为受益人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欺诈和滥用权利的机会。我国对独立担保一直采取谨慎的态度,主要担心的是独立担保欺诈和滥用权利。

欺诈主要是指受益人明知申请人没有违反基础合同而通过伪造担保合同规定的单据,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而滥用权利则指受益人在没有确知申请人违约.或是因受益人的原因导致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下仍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情况。但更多的国家则不对其严格加以区分,而是强调受益人恶意行使索赔权利的事实存在,即受益人在明知基础合同债务人(申请人)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受益人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其违约行为而使申请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下,仍以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理由,提示与独立担保合同表面相符、但内容不实或伪造的单据,向独立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意图造成担保人或申请人的损害,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国际实践中对独立担保欺诈和滥用权利的认定 虽然国际商会《见索即付独立保证统一规则》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均未对受益人的欺诈或滥用权利及担保人的抗辩权做出规定,《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明确规定将其留给所适用的法律解决,但是这一作为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例外的理念已经被许多国家法律及相关的国际条约所普遍认可。在独立担保的国际实践中,通常独立担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情形来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和滥用权利:

(1)受益人提交伪造和不实单据:即受益人明知申请人没有违反基础合同,而通过伪造单据或提供不实单据,仍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情形,担保人可以认定受益人为欺诈。

(2)符合特定条件的基础合同解除:基础合同解除存在以下情形:第一,受益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而且该基础合同的解除非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二,受益人的根本违约、其他不当行为或者合同自身约定的不可抗力引起的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第三,受益人与申请人经过协商解除了基础合同,并因此免除了申请人的责任或者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后果已经进行了清理。在此种情形下,受益人仍向担保人提出的索赔可以认定为欺诈或滥用权利。

(3)符合特定条件的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存在以下情形:第一,由于受益人的欺诈、胁迫等行为引起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二,基础合同是一项违法交易,如走私、贩毒等,此种情形下,即使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申请人违约的事实都真实,担保人也可以根据“违法合同自始无效”原则,以基础合同违法导致无效为理由,认定受益人的索赔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存在以上两种情形,担保人可以认定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并以此进行抗辩。

(4)符合特定条件的基础合同履行;基础合同的履行存在以下情形;第一,基础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即排除受益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后,在基础合同未到履行期限时,受益人就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第二,基础合同已经得到完全履行。基础合同的债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例如出示了受益人出具的收到申请人还款的收据或声明。在以上情形下,受益人的索赔可以被认定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 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担保人可以认定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但是担保人往往不积极行使抗辩权,因为除单据欺诈外,担保人并不承担认定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责任。因此,担保人通常情况下更愿意在收到与独立担保约定的相符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然后把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损失转嫁给申请人(因为申请人通常给独立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已提供了反担保)。

3.独立担保制度法律救济手段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独立担保中,受益人实施欺诈或滥用权利的受害人不仅是担保人也包括申请人,存在此类情形时国际上通行的救济手段是法院禁令。法院禁令是指法院命令某人为某一特定行为或不为某一特定行为的裁定。在受益人提供了伪造和不实的单据时,如果作为担保人可以通过单据的表面特征显而易见地看出受益人的欺诈。则担保人负有拒绝对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如果担保人违反这一义务,其将丧失向申请人追偿的权利。除此之外,根据独立担保的特征,担保人并不承担对于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的调查和核实义务,否则将导致独立担保失去其固有的高效率的功能。在受益人提交了表面相符的单据(其内容未必真实)时,担保人的责任仅为及时将索赔单据传递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认为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申请人将有时间和机会向法院申请禁令。也就是说,担保人不能根据申请人的单方请求认定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并以此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而是应该根据法院禁令来拒付款项,否则一旦发生错误拒付,担保人将因其错误拒付向受益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会影响担保人在金融界的声誉。 由于法院的介入将破坏独立担保的担保人付款义务的及时性、无条件性、不可撤销性等特征,因此在申请人申请法院禁令时,法院往往会采取谨慎的态度。

一般只有在受益人的欺诈和滥用权利的情形十分明显、申请人的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下发禁令。而且,法院通常都会召集申请人、担保人及受益人参加庭审,核对证据。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已经发生了受益人提出索赔的事实根据(如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明显的欺诈性(由申请人提出确切的初步证据):如果法院不签发该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胜诉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经过对以上因素的谨慎权衡和判断,法院才会作出一项阻止向受益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提取该担保款项的临时命令。

此外.独立担保的有效抗辩还包括:(1)公序良俗抗辩。即所担保的基础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拒绝付款;(2)非法债权抗辩。即担保的债权违反国家公法而被宣布为非法债权的情况下,如走私产生的债权,担保人有权拒绝付款。 由于独立担保的特点导致受益人在实践中很容易通过欺诈或者滥用权利侵犯担保人和申请人的利益,甚至会成为阻碍独立保证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最大障碍,因此强化欺诈和滥用权利等的抗辩制度,应该是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对独立担保制度风险及滥用防范 在2000年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担心国内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独立担保又存在着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所以对独立担保的国内效力不予承认。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谨慎态度是符合当时中国国内经济状况的,但是6年的时间过去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内经济逐渐一体化和国际化,独立担保无论是在地域范围还是在业务总量上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我国目前银行业对外独立担保业务也在蓬勃发展,而且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独立担保的欺诈和滥用权利的风险并不比国内少,国内法院对国际间的欺诈和滥用权利更难阻止,所以我们也更应当对独立担保加强立法和规范工作,尽量使欺诈和滥用得到控制。

1.完善独立担保法律制度 独立担保是不同于我们传统人的担保的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所以不能用传统的《担保法》中的规定来规范。而我国对新型的独立担保尚未有明确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主要是各专业银行的管理规定。但是,各专业银行的规定只是对本系统的内部规定,一般不具有外部约束力。这样,一旦银行开立的担保条款不完整或不明确,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补充.因此发生纠纷也只能类推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状况对促进独立担保在银行业务中的开展极为不利.也不利于维护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声誉。另外,这种新型的独立担保不仅广泛的运用于国际贸易中,而且也可以用来支持国内贸易,在我国已经出现的银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就是这种性质的担保。因此,我国应该考虑在《担保法》中对这种新型的独立担保作出特别规定,或先由人民银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来调整这种独立担保,立法时应借鉴《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和《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规定,并适时加人该公约。

2.在实践操作中注意风险防范.落实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主要有: (1)外汇保证金。委托人在担保行存人一定比例的外汇做保证金。(2)信用反担保。由金融机构或财力雄厚的企业提供反担保。银行应审查反担保人的资格和信誉,落实反担保人的外汇实力。(3)抵押或质押反担保。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以作为抵押,可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转让的权益可以作为质押,银行应与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抵押协议》或《质押协议》。以实物抵押要办理好担保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担保行管理,待担保义务解除后退还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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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aper compared the three most commonly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the responsibility of buyers and sellers. Then analyzed the use of th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theoretical conclusion is: we should choose the trade terms of largest overall interests based on nation; we should choose trade terms of the least risk, the biggest income based on corporate.

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trade;terminology;risk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1-0311-02

0 引言

国际贸易是一国或地区同别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与服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面对面交易。是通过一定的中间人进行交易的,在买卖双方交易的过程中,谁负责租船订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等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如果国际贸易中的每笔交易都对买卖双方的责任进行反复洽谈,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总结出一系列的国际贸易专业术语,用来表示商品成交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

根据国际商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的规定,目前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共有11种。按照卖方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国际贸易术语可以分为E、F、C、D四组,在这11种贸易术语中,使用较多的是FOB、CFR、CIF、FCA、CPT和CIP六种,其中FOB、CFR和CIF使用最多。在该种形势下,对这三种术语进行比较分析。

1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点辨析

1.1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点 根据《2010通则》可以总结得知,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

语的共同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FOB、CFR和CIF三种术语均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都适用于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都是装运港船上,风险点均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③卖方均负责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④卖方均负责向买方提交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提单。⑤货物装运前后卖方均负责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⑥三种贸易术语的进口通关手续均由买方负责,出口通关的所有手续均由卖方负责。

1.2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区别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 贸易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性质不同 FOB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是卖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海港或河港,而CFR 和CIF术语所指向的港口是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海港或河港。为了容易区分和方便使用,CFR和CIF贸易术语所指向的港口应注明所属国别或地区,如维多利亚港,在

香港。

1.2.2 费用构成不同,报价不同

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1.3 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 FOB、CFR术语中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办理,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前通知买方;CIF 术语中保险费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1.4 租船订船不同 FOB术语中由买方负责指定船公司并安排船运,而CFR和CIF术语中则由卖方自主选择船公司。

1.5 装船通知告知买方的时间不同 FOB和CFR术语卖方在装船前需要告知买方装船内容、装船细节以使买方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货物的海上保险,而CIF是由卖方负责投保,在货物装船后的几天内告知买方装船通知。

2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

2.1 理论分析

2.1.1 立足于国家的角度 于国家整体角度来考虑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主要依据三种贸易术语,哪种可以使国家取得最大利益?我们从贸易的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首先是出口方面,CIF贸易术语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出口方负责,为了业务的便利,出口方会选择本国的货运公司对货物进行运输。同样,为了在投保范围内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索赔,出口方仍然会选择的国内的保险公司对货物进行投保。在出口业务下,出口方会推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使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在出口业务下,立足于国家的角度,我们选择的顺序为:CIF、CFR和FOB。出口与进口是相对应的,所以就进口而言,我们选择的顺序为FOB、CFR和CIF。

2.1.2 立足于企业的角度 于企业角度来考虑三种贸易术语的应用,主要是看哪种贸易术语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面临最小的风险。我们依然从贸易的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是出口方面,FOB术语下,卖方一般只需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船舶上,就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是否能如期和安全到达目的港,责任与卖方无关。货物装到船上之后的风险和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而CFR和CIF术语下,卖方不仅要负责租船订舱,还要承担能否按期租到船订好舱或租好的船订好的舱能否到达装运港的风险。且CIF术语中卖方还要负责为货物投保。所以,以企业角度来看,采用FOB术语卖方的风险最小,CFR次之,CIF最大。相应地,就进口而言,采用CIF术语买方的风险最小,CFR次之,FOB最大。

2.2 实务分析

2.2.1 三种贸易术语之间的转换

由:FOB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价格=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可知:

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FR价格+国外保险费

2.2.2 在佣金及折扣中的应用

单位货物的佣金价(折扣金额)=含佣价(折扣价格)×佣金比率(折扣比率)

净价(净收入)=含佣价(折扣价格)-单位货物的佣金额(折扣金额)

含佣价(折扣价)=净价(净收入)/(1-佣金比率(折扣比率))

2.2.3 与保险费的联合运用

由:CFR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

CIF价格=FOB价格+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CFR价格+国外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价格×加成投保

可知:CIF价格=CFR价格/(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FOB价格+国外运费)/(1-加成投保×保险费率)

参考文献:

[1]冷柏军,张玮.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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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表现形式

1.1汇率风险

汇率是一国与他国货币的比例关系,是国际贸易中首选要面对的风险。一般来说,汇率的上涨或下浮是由市场供求变化而发生的,而国际贸易合同又有着比较长的交货期。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是需要一个过程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会带动计价货币的比值的上下浮动,因此企业的实际收入也就伴随这一效应而沦为波动。而这一波动自然会对企业的外币支出业务和外币收入业务即结汇业务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一旦遭遇外币升值所形成的本币相对贬值时,就会增加实际支付的本币货款额,随之增长的还有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额,从而吞食了一部分企业净利润,对与公司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因此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往往是每个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1.2信用风险

信用缺失是风险的一大动力。国际贸易的支付与结算方式都是迥异于国内贸易的,而且买卖动辄都远隔重洋的,需要隔空。而正是基于这种特征,近几年来很多不法商贩利用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和方式,以货款及拖欠货款等名义进行诈骗活动,这些都构成了进出口企业极为棘手的风险所在。据可靠资料显示,我国涉外企业海外坏账率高达20%以上,这些坏账必然带来我国进出口贸易严重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基于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风险环境,可想而知,国际贸易中的金融环境的有序性和风险降低对于国际贸易的整体效益意义多么重大。因此在考虑到这些固有风险的基础上,必须针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金融保险诈骗这一类较为集中的风险类型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讲,风险的相对方自然是对风险的防控机制,二者之间的博弈角逐决定了国际贸易整体格局的发展向度。同样,以博弈论的视野来看,国际贸易中的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是主要的博弈主体,它们之间的抗衡也决定了风险的存现消失,自然也决定了风险防控机制的定位和原则,是国际贸易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从博弈的动态性而言,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往往会交替成为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实施贸易活动的指导性政策,因此风险也会不断改变其策略和利益归属。而从博弈的长期性来看,自由主义终究是国际贸易的主流价值取向,因而风险始终是国际贸易中挥之不去的因素。因此,从博弈论的视野来看,以防控为主的贸易政策将是保证国际贸易格局健康有序的重要保障。

2国际贸易中金融保险诈骗的主要方式及其原因

2.1方式

国际贸易中金融保险诈骗的主要方式有三种:(1)虚构保险标的;(2)人为制造保险标的损失的假象;(3)故意违反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基于国贸金融保险的特殊属性和要求,相比其他民事合同,保险合同对于诚信有着远远高出的要求,因此一直被公认的、凭借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准已经形成并根深蒂固。这就隐含着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且保证的义务。这种意味着在单据签订且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相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这样就可以保证保险人对真实的保险内容及其操作情况的全面了解,最终达成承保与否以及费率多少等事项的确定。一旦是由于被保险人主观原因,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所造成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隐瞒或告知失效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掉保险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发生在合同解除之前,那么保险人没有偿还义务和责任。很多国家针对这一事项都有着类似的法律规定,用以保护保险人利益和保险行为的正当性,当前仍然有些不法分子捏造假信息骗取保险金。而保证是保险的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针对特定标的的担保,被保险人必须恪守承诺,对合同条款保证严格履行。然而不法分子为少交保费而蓄意违反保证合同义务,就为了发生事故时获取保险金,因而会采用一些欺骗手段来完成。

2.2成因

(1)制度层面。也就是现行国际贸易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漏洞和缺陷,而这也成为任何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的诱因和起点。按照信证方式的约定,即便在对运输公司、是否在某港装了某货、货物运输是否离岸等信息统统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加上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没有调查了解这些情况的义务,因而银行无需问开证人就可以支付。也就是说,单证只要相符,银行就放钱。这种制度设计为保险欺诈提供了空子。平心而论,作为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跨国商业交易活动,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所履行合同的从备货、装货到付款大部分环节,所依靠的是相互交换单证来完成的,这种过程管理下任何一方都极易成功实施诈骗。

(2)运输管理层面。首先表现为运输方式登记方面。很多国家实施的登记方式都是开放式的,只在促进运输市场流通,因而仅在运输注册这一环节实施相对严格的管理审查,在收取登记费和税款这个环节严格管理,从而给金融保险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不法分子有意捏造虚假的有关运输工具的各种属性,包括建造时间和地点、载重量、容积、法人身份等信息,而一旦欺诈行为发生根本无从查据核对这些资料。正是这种开放性带来的诈骗的高便利性,加上高利润,使得很多不法分子趋之若鹜,因而屡禁不止。

(3)查处制裁层面。国际贸易涉及跨国法律对接,因此在诈骗活动的识别、定性上往往标准不一,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因此查处制裁很困难。首先是查证困难。相对其他民事合同,国贸保险合同双方法人的关系具有很大特殊性,甚至受害方明知道对方在欺诈,却仍然不能将其绳之以法,就在于这种一边倒的信息占有格局而造成的证据不足。其次是诈骗活动的处理困难。这就是在于大量案件大多数情况下都涉及跨国管辖,管辖动机和目的都不统一,受害国想管却没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国家却不想管,因为对本国无利可图。因而即便证实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却难以执行判决结果。再加上国际贸易金融保险欺诈这类案件的非人身伤亡属性,使得很多国家的诚挚机构都难以形成本质的积极态度,而且需要很强的技术性,因此难以查处裁决。

3国际贸易中金融保险诈骗的防范对策

3.1立法司法先行

如前文所述,金融保险欺诈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际贸易制度的漏洞,加上各国缺乏统一的法律,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的。因此就要加强保险欺诈的立法与司法,应加快制定有关的国际性决议或国际公约。由于当前国际上对如何防治国贸保险欺诈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法制上也不健全,从而造成了打击不得力合作不协调的局面,因而始终难以有效控制保险欺诈。我国作为一个外贸大国兼保险欺诈的主要受害国,必须通过自身的外交努力与世界其他国家尽力保持认识上的一致,共同促成国际贸易保险欺诈的国际公约早日出台。这一点需要国际刑警组织的全力出击,将打击国际贸易保险诈骗犯罪提升为国际司法合作项目,无论此类诈骗行为在哪个国家发生,都不遗余力地立案抓捕,并尽最大努力引渡并移交至受害国处理。另外对于那些因而造成了诈骗活动得逞,从而带给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和机构,也应依法予以惩处。

3.2设立防控国贸金融保险诈骗的专门机构

目前,国际商会机构和国际海事组织等都相继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从事反欺诈调查工作。它们都掌握着一些材料,这些资料包含了涉嫌保险欺诈的人员组织的详细信息,并且可提供查验运输、鉴别文件、受害授助、调查追踪等各项服务,已经得到了各国的青睐。有些国家还相应建立了反诈骗专项机构,对于减少损失、防止受害等发挥着重要的功效。因此,我国也需尽快建立类似功能的反欺诈专门机构,制定反欺诈的规章制度,做好反欺诈对策的研究工作,同时进行反欺诈的技术培训,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收集和传递信息,协助缉捕案犯等任务。实践证明,只有建立起世界范围的防治欺诈网,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反欺诈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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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

1.1国家及地区风险

国家及地区风险主要是针对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来讲的,由于金融危机或者金融风暴等因素的影响,对国家及地区带来严重的影响,甚至一些发达国家会面临破产的风险。外贸国家的经济状况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的商务往来,并对现金流带来潜在的影响。例如:国家存在战争、政治等风险,以及国家的外汇政策等。

1.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不仅包括客户的信用风险,还包括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其主要是指进口商没有按照约定对交易进行付款,进而导致出口商面临风险。目前,进口商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主要表现为拖欠、延长付款期限或破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是急需解决问题。

1.3票据风险

目前,票据风险主要有四种形式。首先,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仿造或者是复印等手段制造假的汇票。其次,对贸易交易的汇票进行涂改或变造。然后,利用窃取或者骗取等手段进行汇票诈骗。最后,使用已经过期的汇票进行国际贸易交易。无论上述的那种情况都是使用票据进行诈骗,都是违法的行为。

2.国际贸易收汇风险的防范策略

2.1国家及地区风险和防范策略

在防范国家及地区因素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收汇风险时,主要有五种方法。第一种:资信调查,在国际贸易交易之前,就要对对方国家的经济和政策进行了解,这是保障贸易顺利完成的基础,也可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外汇风险。第二种:信用证保兑,这主要是对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必须具有良好的加具保兑。第三个:出口信用保险,购买保险是对规避外汇风险来讲十分有效,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必须投保国家险。第四个:出口双保理。第五个:福费廷。

2.2信用风险和防范策略

在对信用风险进行防范时,主要的防范策略有五种。第一种:在贸易交易之前对进口国和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这是规避风险的重要前提,必须给予高度和重视。第二种:在交易过程中尽最大可能争取对出口国有利的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条件。第三种:在谈合作期间,要明确谈好结算货款专业哪种货币和结算期限。第四种:在结算货款时,要灵活运用远期结汇等金融工具。第五种: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对银行提供的贸易金融产品要进行充分利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收汇风险。

2.3票据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对票据风险进行防范时,首先,要对票据的真伪进行准确的检验,对于信用较低的进口方来讲,在提供票据时可以借助专业的票据机构来进行检验,这样才能够确保无误。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企业必须加强票据检验工作。其次,根据中众多国际交易案例分析,在与尼日利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以及非洲等国家进行国际贸易合作时,必须对对方的票据进行谨慎检验。然后,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提供的票据不是正本,而是通过影印或复印等手段处理的票据,就算进口商有银行出具的证明书,也要对其票据进行高度警惕,严格检验。最后,对于进口商提供的票据进行检验时,对于票据上的记载等信心必须仔细查,查看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矛盾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如果票据对付款日期进行了明确记载,即为远期支票,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严禁的,属于五险无效之前,因此对票据记载的信息必须高度重视,做到谨慎无误,才能确保出口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3.结束语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5

关键词:金融发展;国际贸易;作用机理

一、我国金融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总体概述

最早对“金融发展”这一概念作出定义的是Goldsmith

(1969),他认为金融发展其实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金融相关比率(Financial Interrelations ratio,FIR)是Goldsmith(1969) 在《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中最早用来衡量金融发展的量化指标,FIR=(M2+银行贷款+债券余额+股票市价总值+保费)/GDP。 另一个指标是McKinnon(1973)提出的衡量一国金融深化的数量指标M2/GDP,有的学者简称它为“麦氏指标”或“经济货币化指标”,它反映了一国金融发展的深度和货币金融体系的支付中介和动员储蓄职能。如图所示就两个指标而言我国的金融市场的规模是不断增长的。

图1:1999年-2013年我国FIR和M2/GDP走势

从我国实际宏观数据来看,货币资产总量(M2)由1990年的119897.9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106524亿元,增长了10倍,M2占GDP的比重由133.7%上升到194.52%。截止2012年底,我国黄金储备达到3389万盎司,外汇储备33115.89亿美元,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167.48%、1900%。社会融资规模由2002年的20112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73168亿元,增长将近9倍。从证券市场基本情况来看,截止2013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A、B)已达到2489家,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数达到106家,境外上市公司达到182家。股票市价总值239077.19亿元,较2010年增长5倍。国债发行总额15544.01亿元,增长4倍,企业债券发行额到2012年底达到37366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82886.95亿元,较2002年增长13倍。

国际贸易方面,到2009 年中国的外贸度额就已达到 2.2 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其中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200亿美元增长至2013年的22096亿美元,在世界出口额所占比重也从1978年的不足1%增长至2013年的11.8%,到2009年我国在世界贸易的位次上升为第1位。中国连续保持着出口总额位列世界第一,进口总额位列世界第二,中国世界贸易大国的地位已经确定。

图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出口额情况

二、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影响的机理分析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对外贸易的大发展,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是否有影响,国内外学者也通过相应的实证方法得出一国良好的金融发展有促进国际贸易的作用。主流的贸易理论主要是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要素资源禀赋理论。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学者提出了偏好相似理论、技术差距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等。20世纪80年代又提出了内生分工与专业化贸易理论。相关国际贸易理论表明,国际贸易的基本动力是比较优势,要素禀赋和技术的差异是决定国际贸易分工方式和贸易结构的主要因素。所以比较优势、要素禀赋、技术等都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因数。

Rajan and Zingale(1999)认为金融发展可以改善一国的资本要素禀赋和技术水平来促进国际贸易结构升级。相关学者用AK模型研究了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作用机理,从资本的储蓄和投资关系出发,他们认为金融发展提高了储蓄率与储蓄向投资转化比率,从而增加了投资,投资的增加又扩大生产使产出增加;同时投资资本的供给增加,使得成本降低。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于人力资本积累,人力资本水平则取决于资本存量。人力资本的提高有利于技术创新和风险分散,进而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一国的出口商品结构,进而促进贸易的增长。另外,良好的金融体系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向技术创新环节投入,促进内生技术进步,对技术进步的金融支持越强,从技术外溢中获得效果以及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越强,进而影响一国与他国的技术差异,该国将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进,金融发展通过促进技术进步间接影响对外贸易产业升级而改善贸易结构。

Baldwin(1989)以风险管理的角度,从金融中介和金融工具两方面着手,认为金融发展带来的结果都有利于对外贸易中的不确定风险的管理。国际贸易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汇兑风险、价格风险、商业风险、运输风险、政治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构成了进行国际贸易的障碍。金融发展能够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通过相关国际贸易融资工具(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和出口托收押汇、福费廷、保理等)、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担保等金融服务,可以有效地规避、减少国际贸易中的各种风险,便利交易。

Kletzer&Bardhan (1987)、Baldwin (1989)、Rajan&Zingales

(1998)、Levine (2000)、Beck(2002) 、Manova (2005)等研究了一国金融制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贷限制较低的国家会专业化于使用外部融资的产业,信贷市场限制较高的国家将专业化于不需要外部融资的产业。Jinjarak(2004)、 Joshua Aizenman (1991)、Jeremy I. Bulow (2002)、Tomz(2004) 也认为一国好的金融制度可以形成良好的融资成本机制,一国(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使本国经营者获得完整的市场信息的成本降低,同时能为企业提供更多A外部融资渠道,企业更容易获得资金,融资成本也更低,由此形成比较优势,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汇率制度也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的影响,一国货币贬值则出口增加,进口减少;货币升值,会抑制出口,增加进口。同时,资本在国际间可以自由流动,一国货币汇率的变化对两国资本的相对价格的长期趋势没有影响,但本币汇率的升值提高了国内的工资利率比,改变了国内的相对资源禀赋,进而影响贸易商品结构。

综上所述,金融发展可以通过资本、技术、风险管理、相关金融机制等各个方面影响一国的禀赋、比较优势、进出口商品结构从而作用到国际贸易上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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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s on the volume and variability of trade flow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 21,481~496.

国际贸易保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风险防范;风险控制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国际贸易的参与率越来越高。虽然说我国国际贸易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同时,国际贸易中也面临着不少的风险,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阴影仍未完全散去的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面临的经济形势非常严峻。

一、国际贸易风险类型及其特点分析

所谓国际贸易,它指的就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在商品和劳务等方面进行的交换活动,它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之上进行的联系方式,是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经济依赖关系的总体反映,其基本构成就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对外贸易的总和。那么,我们怎么来识别贸易风险呢?一般来说,我们可以通过风险调查法和风险模拟法来进行识别。风险调查法主要代表为:头脑风暴法和得尔菲法。而幕景论证法是风险模拟法的一种具体化运用。(1)国家政策层面的贸易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企业会不可避免的遭遇到不同的政策带来的隐形风险,从而给各个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会产生贸易摩擦甚至一些反倾销事件等,从而使得国际贸易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多变。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使得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成为必然趋势,同时,区域性经济模式又使得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甚至还有意设置了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从而有意识的把一些国外竞争者挤出国际市场,存在着故意排挤国外企业的嫌疑。(2)贸易操作层面的贸易风险。在各个国际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要签订贸易合同。而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条款是关键中的关键,它里面包含着很多专业术语,这些贸易方面的专业术语都是贸易惯例,严格规定了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操作不当,就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操作层面的风险是不容小觑的,我们应该使得贸易合同中的专业术语保持内容上和称呼上的一致性,避免被不法外商利用。(3)货币汇率变动带来的贸易风险。在进行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货币汇率的变动。这是因为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必然会碰到贸易结算问题,它与国内贸易一般使用本币进行结算不同,国际贸易中的贸易结算并不是简单的本币结算,它存在着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折算问题。而我们知道,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而变化的,从而影响到国际贸易中的利润分配,间接或直接影响了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去的风险。

那么,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无论是何种类型,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这就是:(1)客观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应该来说,诱发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源于国际贸易中各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当大的复杂性,市场经济主体的认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都使得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有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有时也通过一些偶然性事件表现出来,因此,这些国际贸易风险又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2)无意识性。事实上,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产生往往是在贸易主体并没有充分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的,因而导致了这些国际贸易主体又无意识的承担了这些风险带来的后果。具体来说,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势不容乐观,经营主体到处都有可能遭遇到贸易风险发生的可能,国际环境日渐复杂化,这些贸易主体如果不具备强烈的主观意识,就很难准确的预测到贸易风险,从而无法避免或降低贸易风险带来的后果。这里的无意识性主要是指经营主体判断失误、贸易方式错误、忽略了某些贸易环节以及对贸易环境等的分析欠妥等多个方面。一旦形成了贸易风险,经营主体是无意识接受的,他们必须无条件的承担各种贸易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但是却并不包括经营主体故意为之的贸易风险。

二、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与控制对策分析

既然我们知道,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大量存在的,无论是自然风险、经营风险、利率风险等一般性风险,还是国家风险、外汇风险、技术风险等特殊性风险,我们都需要尽快采取一定的防范与控制对策来积极进行应对。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对策有:(1)慎重选择贸易对象。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定要慎重选择好国际贸易的交易对象,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这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个前提,它可以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掉很多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这种资信调查主要涉及的就是企业的真实性,就是要摸清楚对方的底细。具体来说,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就是要查看并验证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对其主体资格要分辨清楚,同时调查清楚对方企业的信誉度如何。应该来说,这种资信调查是必要和关键的。(2)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性手段来转移有关贸易风险,也许会承担必要的损失,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总的来说,这种技术转移风险也是必要的。应该来说,国际贸易中转移风险的具体措施是多样化的。我国外贸主体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国际因素,选择合理的转移技术手段来规避贸易风险。这些技术规避手段包含了恰当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善于使用国际保理业务、合理采用银行保函以及适当采用备用信用证等。这些技术规避手段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把一些风险通过技术手段转移出去。(3)合理使用贸易结算方法。由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各国企业必然会遭遇不同的货币结算问题,它与国内贸易的本质是一样的,都会使用物流和资金流。但是,它们又有着相当大的区别。这就是国际贸易中会涉及到不同的货币折算,从而大大影响到各国企业的最终利润所得。因此,我们就要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合理有效的结算方式来进行贸易结算。一般来说,国际贸易中应该选择同时满足双方安全的结算方式,这样的结算才是最佳的。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就是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支付三种,我们要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其目的就是要大大降低贸易风险。(4)努力提高国际贸易产品的质量,从而切实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当今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并不是简单的依靠价格竞争,更多的转向了产品以及服务等多方面的质量竞争。因此,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时候,一定要谨记,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势不同于以往,我们要切实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由粗放型的经济模式转向集约式的经济模式,重视对于技术的进步与开发,不断依靠技术进步来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不断突破国际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动符合国际标准,从而大大降低各种贸易中的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5)严格依照国际贸易惯例,强化国家之间的合作。应该来说,我国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去,面临着非常多的问题。我们要能够依据国际通则、准则和规则来调整自己的国际贸易战略,在签订合同,交付货物和办理结算的过程中,严格依据这些国际惯例。同时,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复杂性,认真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等,并辨识风险形成过程,强化自身的风险意识,多方面协调与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各个国家提供有效的投资环境。

总之,国际贸易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参与国或地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贸易风险。我们要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并控制好各种贸易风险,使用平衡法、本币计价法、易货交易法、签订货币保值条款等来防范外汇风险,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并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规避风险,从而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参 考 文 献

[1]高海宇.国际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