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考试总结范例6篇

法律考试总结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1

关键词: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101-02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2011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国家战略计划,国家为何提出这项计划呢?这是因为虽然近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处于分离状态,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1]。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就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中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该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国家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以提高我国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而改革考试方法对充分发挥考试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方面意义重大。笔者以所在的东北林业大学为例,探讨我国农林院校法学专业如何以考试方法改革为契机来申报并实施国家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最终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尤其是能满足行业需求的法律人才。

一、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中明确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的,并且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该意见还明确了培养的主要任务是: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农林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目标也应定位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同时要强调特色培养、交叉培养,即培养既具有农林科技知识、又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学人才。我们在强调分类培养的同时必须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培养与特色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2]。

在培养人才方面,考试作为教学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和改进考试方法和搞好考试工作可以充分发挥考试在培养人才方面的作用。我们要掌握这样一个主导思想,即考试方法改革不是改掉考试,更不是随意地对学生做出综合评定,作为教育目标管理的主要手段,考试不仅不能削弱、淡化和随意,相反还应强化、严格和规范。

笔者所在的东北林业大学为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于2013年3月初印发了《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深化考试方法改革指导性意见的通知》(东林校教[2013]3号),先进行试点一学期,然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考试方法又有所改进。主要改革的内容有:一是每门课程都要有平时成绩(指所有课程),在考试课程中,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10%―20%。在考查课中,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40%。二是进行考试方法改革的理论课总成绩组成:平时成绩(10%―20%)+阶段成绩+期末成绩+实验成绩(指理论课中有实验的,根据实验学时所占比例,教师自己掌握,但一般不超过25%)。三是进行考试方法改革的课程考试次数调整。四是注重过程考核,采取多样化累加式考核形式等。

法学专业课程理论性和实践性并重,所以考试不能单一化,不能只侧重考核理论知识,还应侧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应为:以农林院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遵循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规律,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实现从注重法学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学素质培养转变,使考试真正起到检验法学学生学习效果的作用。

二、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措施

众所周知,当前法学课程考试方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根据上述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认为应对当前法学专业课程考试方法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措施。

(一)综合性考试的尝试

东北林业大学现行的考试制度根据每门课程的课时数来确定阶段性考试的次数,而且大多都是闭卷和总结性考试的形式,从而使它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反馈信息、改进教学的考试功能,相反,那种本应是在课程结束时才举行的总结性考试,却因其是在教学进行过程中举行的,以致考试内容比较狭窄,如有的课程的教学刚讲了两章的内容就要进行阶段性考试,很难实现其全面检查学习效果和教学效果的真正目的和功能。这种考试方法不但给学生带来了繁重的考试负担,使学生不得不应付考试,甚至厌倦考试,而且也无法使学生养成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浓厚兴趣;同时,所考的知识范围非常狭窄且零散,不利于课程内容前后之间的相关性和整体性,也不利于学生通过考试系统地、全面地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这样使考试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民法学、刑法学、行政诉讼法等课时比较多的课程更是如此。另外,还有一些课程是团队教学形式,如该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司法考试实务课程,因此,还有多名教师协调出题、全面系统考察等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在一门课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可以减少阶段性考试的次数,应将分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课程的几次期末考试合并为一次期末综合考试,并相应增加考试的时间。如将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等重要的实体法课程在全部学习完之后进行一次期末综合考试,题量可以增大,考试时间可以增长为三小时。对同一大法律部门课程的总结性综合考试,可称之小综合考试,可以考虑放在课程全部结束时进行,如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门国字头的课程可以在全部讲完后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考试。而对同属一个课程群的几门课程的总结性综合考试,可称之为大综合考试,可放在该课程群全部结束时进行,也可安排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前进行,与这一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连在一起。如将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等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结合起来进行大综合考试。这样,可以使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二者相辅相成,必将使两者教学都取得更佳的效果。当然,在出题时各授课教师要通力合作出题,或者建立一个题库,考试时不定地抽题,这样可以防止漏题,更能达到考核学生掌握和应用法学理论知识的目的。

(二)多种考核形式的并用

该校的法学专业课考试,不但在每个学期都要进行一次总结性考试而不管该课程是否已全部讲授完,有的是因课时较少而不得已结束,而且,无论是平时考核、阶段性考试还是期末考试,基本上都是采取单一的闭卷笔试形式。而实践证明,闭卷笔试大都只考了学生对课本知识和课堂讲授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对学生的自学情况、表达能力、创新精神等则很难反映出来。这种考试方法的结果是鼓励学生记住种种死的知识或事实,长此以往,就会使学生养成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并且同样也会使学生对学习和考试感到厌倦不已。

因此我们认为,除了总结性综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外,其他如平时考核、阶段性考试应尽量减少闭卷笔试形式,而多采取开卷或口试形式,如采取读书笔记、写论文、实习报告、课堂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开卷考试的考题范围可适当加宽、难度可适当提高、量也可以适当加大,题型可以更加灵活,既可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去认真思考法学专业问题,仔细查阅各种资料,反复推敲各种论点,并且缜密地加以论证,这样能较大地反映并促成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归纳能力、研究能力以及独立学习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此外,在开卷考试尤其是写作小论文时,学生通过大量查阅论文资料,还会发现许多新问题,培养他们继续深入探索学术问题的兴趣。这样做的关键是可以避免和减少学生考试夹带的作弊行为,因为开卷考试明显减轻了学生死记硬背的负担,可以让学生用更多的时间、精力来领会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增强运用法学专业知识的能力。而口试则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学生掌握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灵活性,并有助于培养锻炼学生思维敏捷性,提高其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比如,笔者每次讲授国际经济法的WTO法内容时,有针对性地组织了与课程相关论题的讨论课,要求每位同学都必须发言,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来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同学们兴致高昂,思维开阔,侃侃而谈,效果非常好,对教师也能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因此,对法律职业素质要求其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灵活应变能力、缜密论证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法科学生来讲,在非总结性综合考试中,多采用开卷、口试或开卷加口试形式进行,对其法律职业能力的早日形成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有益处的。同时,无论采取哪种考试方式,均需在规范化、科学化上下功夫[3]。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视

当前,东北林业大学法学专业课的闭卷笔试中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观题占多数,而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则占不到半数以上。教育测量学告诉我们,概念题、简答题是用来测量学生对知识的记忆程度,只宜用于考核简单知识内容的学习效果,而不能用于考核复杂内容的学习效果。论述题可用来测量比较复杂知识的学习情况,但它因分值大,故其对教学内容的取样范围比较小且分布不均(下转127页)(上接102页)匀。这就使试卷无法有效地代表课程的全部内容,影响了考试的效度。此外,论述题的评分主观性较强,因此,考试的可信度比较低。所以,过去以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等题型为主体的考试,偏重考理论知识而且是单一性理论知识,而忽视了考知识特别是综合性知识的灵活应用,结果只能培养出习惯于死记硬背,拥有一些理论知识但却是很零散、肤浅知识的学生,却不能培养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去分析、解决司法案例的能力的学生。

笔者认为,在进行法学课程综合性考试时,应改革试题内容和题型,全部采用不仅可用来测量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而且可用来测量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法律规定的理解、分析、判断、应用和综合的能力的案例分析题(包括以选择题形式表现出来的案例分析题),以克服以往考试试题量少,抽样面窄,难度、效度和可信度都很低的缺点。这也就是说,我们要参考全国司法考试的模式,将所有的试题都改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法规与案例相结合、侧重于应用的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便于考核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最后,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工程是巨大的,法学课程考试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只是促进改革法学教学的一个方面。其实我们在法学专业教学中,更应重视培养具有“通识”和“法德”的全面发展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 蔡镇顺.法学教育的定位与改革[J].太平洋学报,2008,(2).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2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探索中的具体做法

四川省是全国较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省份之一。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90%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订并坚持了法律考试制度,使一大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了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作出了应有贡献。

南充市是我省较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地级市之一。1993年撤地设市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后不久,常委会即研究建立了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开始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998年7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了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后,首次对拟任命的49名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两名副主任、秘书长及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自始至终在考场巡考。此举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资中县是我省最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县之一。1995年8月,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对115名“两院”的拟任命人员进行了考试,拉开了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的序幕。

到1999年底,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均推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少数民族个别县因条件限制除外),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相互交流、借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起来,普遍的做法是:

(1)出台关于法律知识考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考试制度。(2)组建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考法领导小组组长,相关专委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人大法制(内司)委或人代工委、法工委具体实施。(3)组织人员制作试卷,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专业法律、基本知识等几部分。(4)在统一组织进行了考前培训后参加考试(没有培训条件的由参考者自学),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法制委员会、人代工委、组织部、司法局、监察局等负责人巡考、监考。(5)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统一阅卷。考试实行100分制,以60分为及格,及格者方可提请任命。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再提请任命。(6)考试成绩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一般未对外公布),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存在的问题

推行选举、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尽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已有了近10年的实践经验,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有差距。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认识上有差距。不少领导干部对选举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目的、意义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有党委组织部门把关,人大考法是“多此一举”。因此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支持。有的表面上重视,实际工作中敷衍。二是被考者认识上有差距。不少被考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人大意识欠缺。认为人大组织考试是“吃了饭没事干!”即使参加了考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为考试而考试。三是人大干部认识上有差距。不少人大干部认为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没必要“小题大作”,搞得那么严肃、逗硬,因而,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工作中出现出题肤浅不周严、监考不严格、评卷敷衍甚至凭印象打分的现象。

2、考试制度不健全。一是很多地方未建立和健全专门的考试制度,未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考试办法。仅仅局限于在《人事任免办法》、《议事规则》中作原则规定,导致日常工作缺乏指导,考试随意性大,考试效果难以保证。二是各地在制订考试制度及相关办法时,均是自主行为,因为缺乏可资借鉴的蓝本和受自身工作水平的限制,常常是挂一漏万,很不全面,缺乏相对科学、统一的规范。三是未将被选举干部纳入考试范围。据调查,目前全国还没有对被选举干部进行选前考法的先例。各地所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也未涉及被选举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问题,这是当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的最大盲区和薄弱环节,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力争有所突破。

3、实践操作欠规范。一是试题质量不高。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试题库,试卷往往由相关专委会、办事机构设计制作,科学性、权威性不强,质量、水平不高。二 是考试纪律不严。有的地方或者将试题早早漏传给参考人员,或者允许带书进场,或者对参考人员互相誊抄视而不见,或者安排普通工作人员监考、领导不到场巡视……考场气氛极不严肃,考试纯属走过场、流于形式。三是成绩评定不实。大部分地方“重考不重评”,监考时是“阳光作业”,评卷时却大搞“暗箱操作”。评卷人员可以大送关系分、人情分,缺乏对评卷过程的监督管理,致使考试成绩不真实,可信度不高。

对策及建议

法律知识考试经过近10年的实践与探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加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这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照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推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深化认识。推行选举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措施和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刻理解推行考法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考法工作,做推行考法制度的宣传者、带头者、实践者和探索者。鉴于考法制度已构成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选举任免权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作为组织考试和行使选举任免权的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站在对党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关系,把党的干部路线、用人标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严格按照所制订的考法制度、实施办法和法律程序规范运作,把好考试关、选举任命关,真正把那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制管理能力的、能够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举、任命到重要岗位上去,切实贯彻党的人事安排意图,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人大常委会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摆上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要组建相对稳定的考法工作领导班子。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考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联系的副主任或相关组成人员担任副组长,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具体抓好考试的领导工作。二是选配好考法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班子。把一些责任心强、作风过硬、法律知识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选进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日常考务工作。三是考法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过问考试情况,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考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考法工作。

(三)强化宣传。一是要宣传好考法制度。要通过文件、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大力宣传考法制度及其实施办法,使考法制度深入人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前考法意识和人大意识。二是要宣传好考试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媒体提前介入,对考试的前期培训、准备工作、考试的现场实况、阅卷情况及被考者的亲身感受等进行深度采访报道,提高考试的知晓度和透明度。三是要宣传好考试结果。要把所有参考者的考试成绩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成绩不及格需进行补考的,组织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总之,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或形式,做好考试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任前人大先考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完善制度。当前,全国各地对拟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做好关于考试制度的立法调研工作,逐步把考试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使之有统一的依据和规范。鉴于我国在已制订的基础法中均未对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即将出台的《监督法》中予以明确,促进考试制度的法制化。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订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与考法制度相配套的考法领导责任制、调研制、参考人员培训制、考务人员培训制、监考制、阅卷制等一系列制度,使考试工作真正制度化。

(五)规范运作。

一是要设立标准化的题库。建立全国或全省性的统一试题库,提高考法的科学化水平,这是使考法走向规范化的重要环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专门人员设计、制作适用于各种拟任职务的试卷,扩大各型试卷数量,提高试题质量。

二是要严肃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抄袭、扰乱考场秩序的人和事,要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使之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是要细化操作程序。从考前通知的草拟、发出,考前培训的组织、安排、实施,考场的布置,到考中的监考、巡查,违纪事件处置,再到考后阅卷、补考安排,新闻媒体图文报道的审核等等工作,都需要明确细化,分清责任,落实到人。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考试工作的随意性。

四是要逗硬成绩的评定和运用。对阅卷工作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严格过程监督,以促进评卷的公平、公正。对考试成绩要按规定正确运用,进入被考者个人档案,并作为个人述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试不及格者,要按规定进行处理,该补考的要安排补考,该暂不予提请任命的暂不予提请任命。总之,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考法的规范化。

(六)消除盲区。对被选举人员进行选举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考法制度未涉及的最大的一个盲区,必须予以尽快消除,以涵盖全部考试对象,维护考法制度的统一性。

鉴于被选举的候选人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且又有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两种人选,因此,对他们进行考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的考试。这部分候选人是经过组织安排提出的,并通过了考察程序,名单先已确定。因此,可以在大会召开前对他们进行考试。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3

一、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小学生的心理特点还没有完全成型,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小学的高年级段,他们即将面临小升初的考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引导他们建立良好的学习习惯,除了巩固小学所学习的知识外,也为他们在升入初中以后面临更为复杂的学习夯实基础。

培养学生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让他们能够更细致地做好每一件事情,有益于他们的身心发展,也能够让他们受益终生。如在平时的数学教学中,学生遇到这道题目:“李叔叔从石嘴山乘火车去西安用了12小时,火车每小时约行145千米,石嘴山到西安大约有多少千米?”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在读题的时候一字一句指着认真读,这样不至于读错题意,真正理解了题目再列出这样的算式:145×12=。列出算式以后,教师在呈现题目时不应急于让小学生用乘法知识进行计算,而应该引导他们回过头来核对数字,检查一下有没有抄错数字。然后再进行计算,计算时先在练习本上演算,演算结束后再进行验证,验算这一步绝对不可以马虎偷懒,而应该在练习纸上实际动笔算一遍,确保结果无误后再写到作业本上或者试卷上。

这样,把每一步都细化到极致、确保无误的过程也许对没有耐心的小学生来说显得烦琐,但是这样的要求能在日常的学习中培养他们细致思考、严谨做题的习惯,为他们日后的学习打下好的基础。同时,他们做题细致的好习惯会让他们在小升初的数学考试中认真思考、谨慎作答,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出现。

二、日常训练中注重演算过程

想要在关键性的考试中发挥出应有的水平,就必须注重日常训练中的每一步,规范每一步的演算过程。规范的计算过程是提高解题正确率的重要保证。在计算的过程中,要求学生严格按照规范的计算格式进行工整正确的书写,做到卷面整洁。比如在一张小升初数学试卷中有这样一道题:×××…×。这道题的作答方法就是归纳通项公式,只要牢固掌握这一知识点,学生能够很快得出答案是。但是作为完整的计算题,学生不能直接得出一个答案,而应该有相应的演算步骤,学生可以首先在草稿纸上进行通项归纳,即:===×。有了这样公式指引之后,学生可以很容易写出演算的过程,即原式=(×)×(×)×(×)×…×(×)=(×××…×)×(×××…×)=2001×=。这样规范的演算过程才是一份完整的作答,步骤严谨规范,学生在每一步的计算中才不至于漏掉某些重要内容,并且回过头来检查的时候也能一目了然。这些都是提高小学生计算正确率的重要保证。

小学数学试题中,很多错误都是由于不规范的书写和杂乱的计算过程导致的。因此,在小学数学的教学过程中,应在日常训练中就培养小学生注重演算过程、规范书写计算步骤的习惯。比如可以让他们在草稿纸上整洁书写、标出题号,这样在做完题之后复查时也不至于混乱,考后总结过程中也能对照自己的草稿纸轻松找出每道题错误的原因,以利于下次更正。

规范学生的做题步骤不能取代基本的口算心算过程,如本题中,如果连2001×3这一步都在草稿纸上写出来,未免过于浪费时间。这就要求小学数学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应加强口算心算的练习,让学生能够准确、熟练地做出基本的口算题;并且要引导他们发现口算题的基本规律,比如一些特殊数字与4、8的乘除法,25、0.25、125、0.125等与4和8之间都有着严谨的规律。注重口算的技巧,并严格规范答题步骤,对提高小学生在小升初数学考试中的成绩将会有巨大的帮助。

三、注重题型归类和知识总结

为了提高小学生在小升初数学考试中的成绩,小学数学教师在复结的时候应该注重对小学生数学知识的总结归纳,让他们对计算题所涉及到的公式以及简便运算方法有一个清晰的把握。比如在计算过程中,小升初考试考到的计算规律不外乎就是加法交换律、加法结合律、乘法交换律、乘法结合律、乘法分配律、除法的性质、有余数的除法等。在进行小升初的数学复习时,教师可以对这些计算规律进行总结概括,并对学生作针对性的训练,让他们能够把这些计算规律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在进行计算专题训练的过程中,数学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对所遇见的计算题进行明确的分类,这样按照不同的计算题类型进行分类总结,比如在做分数的计算题,哪些计算式形式是需要先通项归纳的,哪些计算式形式是需要连锁约分的,哪些是需要综合运用几种规律的,教师可以让学生在自己总结做题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概括,并明确分类,让学生对计算题的规律一目了然,提高小升初数学考试的计算正确率。

四、充分挖掘利用错题集价值

建立错题集是帮助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重要方法之一,错题集不是一个形式,而要充分利用起来。在复习的过程中,细致地查看错题集,并回顾检查当时做错的原因,多问几次这道题的做题方法掌握了没有,后来还有没有犯类似的错误。这样,学生根据这样一份“病历”就能找出自己的不足,在反思错误的过程中总结做题的方法和规律,不在同一个地方屡次摔跤,逐步提高自己的数学计算正确率。

从广义上而言,错题集不局限于计算方面,应该囊括整个小学数学的知识体系。而从以往的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的应用题往往是学生的难点。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教师应该多下功夫,将题型进行分类,对错题进行归纳、总结,而后让学生进行反思,充分挖掘利用错题集价值,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答题的正确率。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4

(一)考试科目

1.高中起点升本科:

理工类(含体育、艺术、外语)考语文、数学(理工类)、英语、理化(物理、化学综合)四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英语考试成绩将单独划线)。

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体育)考语文、数学(文史类)、英语、史地(历史、地理综合)四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英语考试成绩将单独划线)。

2.高中起点专科

理工类(含体育、艺术、外语)考语文、数学(理工类)、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四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外语专业的英语考试成绩将单独划线录取)。

文史类(含财经、政法、外语、艺术、体育)考语文、数学(文史类)、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四科(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外语专业的英语考试成绩将单独划线录取)。

中、西医类考语文、数学(理工类)、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四科。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某些专业需加试其它科目,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人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二)命题及命题范围

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除专科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命题外,其它科目均由教育部统一命题。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均需参加由教育部统一命题的考试。

语文、数学、史地、理化、英语考试按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命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按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编写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7年版)考试用书命题。所有考试科目每科试题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

考试试卷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计算机网上阅卷。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11月底登陆云南省招考频道(ynzs.cn)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若考生对其考试成绩有疑惑,可在通知考试成绩后半月以内(时间以省招考院发出成绩为准),向所在州、市招考机构申办查询手续,由省招考院组织试卷查阅,并由所在州、市招考机构将查阅结果通知本人。

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5

1.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归属感不强

在目前国家机关公信力普遍不佳的大环境下,国家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形象代言人,在建设法治国家、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方面显得尤为重要,而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司法机关中坚力量,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的重任,理应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角,其应具有的法律素养不言而喻。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除法官和检察官之外,我们不能忽视的一支队伍就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是法律的传播者和推进者,他们总是不辞辛劳地为自己的当事人维护权利、为国家推进法治付出汗水,只有他们才是当事人最信任的人,因此,律师的法律素养对法律的尊严的影响并不亚于法官和检察官。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法律的尊重,但问题在于,不管是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还是我们的律师,不尊重法律,不以法律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甚至践踏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的情况,无时不在发生,特别是很少被约束的律师群体,这种情况更多,社会对此现象的批判此起彼伏。我们往往将这种原因归结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于是学者大声疾呼,我们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充实我们的法律队伍,但尴尬的是,我们培养的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不了这支队伍,最终结果是,一方面实务部门缺乏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另一方面,是受过良好训练和教育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学子无法从事该职业。

2.司法考试培训班蒸蒸日上

目前,法学教育还面临另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一些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对专业课程不感兴趣,上课心猿意马,期末考试只要掌握老师指出的考试重点通过考试就行,专业课日常学习成了应付走过场。教师要想获得高到课率和良好的上课纪律,往往要靠学分和纪律处分来约束和维持。法学专业学生有一种普遍的认识,认为法学专业课学不学无所谓。而另一方面,各类司法考试培训班生意兴隆,人气暴棚,什么保过班、强化班、突破班、网络班、面授班等五花八门,无不赚得盆满钵满。

3.法学专业学历层次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中专层次到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层次,从全日制到自考、成教、电大、在职,呈现遍地开花的格局。法学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很多学校甚至根本达不到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师资和教学条件要求,这种格局对法学教育本身形成深层次的伤害。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学教育整体水平的下降,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认可度与日俱下,对全日制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产生一定冲击,最终形成的尴尬局面是,一方面是众多层次入口供大量的学生拥入,另一方面是日见萎缩的就业率。而能够就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大部分都没有从事法律职业,也就形成另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从事法律工作的群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不是法学专业毕业,另一方面绝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的是与法律不相干的工作或根本找不到工作。很多学者一边抨击当今的法学教育没有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一边积极推进法学教育改革,以期解决法学教育的尴尬局面,却少有人提出相应的制度改革和完善。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对接不够是形成目前状况的重要原因

1.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背景无明确要求

一个只知道法律规定的人,多数情况下,只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却往往对法律缺乏必要的尊重,法律工作者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而不仅仅是知道法律规定,这也就是法律意识问题,而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人经历的法学教育。托克维尔曾说,“毫无疑问,这三大原因都对调整和指导美国的民主制度有所贡献,但是,应当按贡献对它们分级。依我看,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不如民情”。[1](P358)现阶段的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普遍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一个人在受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同时接受着该领域的各种人文主义熏陶,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对各种法律问题的关注比一个从没经历过法学教育的人显然要广泛和深刻。正是因为这种持久的广泛的和法律的联系,才使一个受过法学教育的人具有对法律的高尚的情感,并产生一种当然的规则意识,这种对法律的情感是一个完全未经历法学教育的人很难到达的境界。而在我国,可以不经过法学教育直接参加司法考试,然后理所当然地从事法律职业,最终的结果就是相当一部分的没有经历过法学教育的人从事着法律职业,而大量的经历过法学教育的对法律有着终身崇拜和向往的人远离法律职业。

2.司法考试的方式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不够

至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和法学专业的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几乎相同,甚至有些地方非法学专业通过率甚至高于法学专业。找寻原因,大多数学者更多的是对当前法学教育本身的批判,质疑法学教育的成功。其实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法学教育本身不仅仅是对学生的知识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并不能抹杀法学教育给法学学子的人文主义素养的培养结果。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以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的掌握及应用为主要内容,要求考生对大量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全面的掌握,规则的识记量庞大。这种考试方式有两个方面的负面效果,一是大量占用法学专业学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二是完全脱离学生课程学习的重点,甚至使部分学生放弃课程学习,专攻司法考试。这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专业课程不予重视的主要原因。其实这种考试方式对识记能力强的学生有显然的优势,但不能真正体现参加考试者的法学素养,有法学专业教育经历的考生和从未有过法学专业教育经历的考生,司法考试通过率一样就不难理解了。其实我们的法律职业不仅仅需要法律条文,更需要的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素养,即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法律条文在实践中随手可得,现在的网络能给法律职业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更何况条文总是在不断地更新,通过识记解决的考分,回到实践中短时间内就会过时,无法真正体现通过司法考试者的法学水平,也正是这种司法考试方式的不合理导致了司法考试培训班的泛滥。

3.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法学教育显现混乱的局面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之所以层次繁多,并不是因为教育部门引导和鼓励所形成的局面,其实恰好相反,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引导和控制,没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对法学教育进行管理和调控,使法学教育失去方向。各学校设置法学专业并没有专门的政策和数据作为依据,学校只考虑市场,只要有经济收益,不管是夜大、电大、自考,还是成教,不管是三本、大专、中专,还是在职硕士培养,等等,不考虑是否具备开办条件,无不竞相开办法学专业。遍地开花的法学教育与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无关系,或者说开办法学专业的各类学校正是利用了国民对法律的盲从,从中赚取利益。其实,相当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师资和条件达不到开办专业的要求,法学课堂教育达不到受教育学生的期望值,仅仅只是起到一种法律知识普及效果而已。

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对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1.司法资格考试应设置法学学历教育关

纵观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不经历法学教育而直接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或者说没有哪一个国家,操作法律的人可以不经法学教育,只是通过一次考试就解决问题的。“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2](P47)“从事司法、法律服务是一种只有经过法律教育才可能胜任的职业,从事这些职业起码的条件应当是已经接受过不低于本科的法律教育。”[3](P3-53)没有经历过法学教育而对法律规定了如指掌的人,存在的风险是,利用法律规定完成个人目的,因为更大的可能是这些人缺乏对法律的必要情感和尊重。当然,众多奋斗在法律工作一线,而又对法律有着崇高信仰的非法学教育经历的人值得我们尊敬,本文只是强调法学教育对法学学子的影响而已。人有逐利的本性,当利益遭遇信仰的时候总会产生摩擦和阻力,如果没有信仰的唯利益则是危险的。

2.改变司法考试方式

依据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授予司法资格证,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关联,也许能达到解决相应问题的效果。两者之间的结合,除了前面讲到的,应以经历法学教育作为参加考试的前提外,司法资格的授予还应与参加考试者课程学习的成绩相结合,考虑将考生在法学专业学习期间的成绩排名,作为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对不同学历层次的参加考试者,设置不同的比例排名授予参加考试资格。这种司法资格授予的考核方式,既能避免学生不重视课程学习,又能兼顾知识教育与人文教育,还能避免考生仅因识记能力的欠缺,而被踢出法律职业之外,让更多更全面的人才从事法律职业,同时,还可以起到弱化司法考试本身作用的效果。成教、自考、电大、在职等成人教育,旨在全民知识教育和学历教育,就目前的国情,也许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为保证授予司法资格人员的素质和质量,笔者认为,此类学历不应作为授予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背景学历。

3.规范法学学历教育模式

法律考试总结范文6

【关键词】电大 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 培养目标定位 教学改革 探索

【中图分类号】C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053-02

1999年教育部批准实施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以下称“试点项目”),历经8年时间的运作,终于通过了全国范围内的总结性评估。然而就试点本身来说还不能立即画上句号,它应当处于一种常态的发展。法学专业作为一个长线专业,应该重新反思其培养目标定位以利于电大开放教育可持续发展。

1 对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思考

依照“试点项目”的专业规则设计,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被定位为: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1]。我们认为这一培养目标在试点初期和中期基本上是可行的,理由在于:

(1)从法学专业生源的背景看,大部分从事公、检、法、司以及律师、公证等与法律相关工作,他们的社会工作阅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充实理解能力较强,所以学习的原动力较强,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也高,集中教学实践环节易于开展,借助于“在岗实习”、“在岗法律实践”的便利,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可以更好地有机结合。

(2)从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动机看,他们学习的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是一致的,多数学生参加远程教育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取得一张法学教育的本科文凭,而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法理知识层次,真正做到学用结合。

(3)从法学专业学生的年龄结构层次看,中年居多,他们能够深切体会到终身教育的理念,学习型社会的价值所在。

(4)由于“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估的推动和促进,电大系统全体教职工服务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积极探索和践行教学模式,树立了牢固的质量观,其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基本上能够实现的,制度的设计和结果差异较小。

但是随着全国电大“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的结束,开放教育步入正常运行管理阶段,我们认为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要充分考虑现有电大学生的知识背景和工作阅历。据不完全统计现阶段参加电大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80%以上的并非从事相关法律工作,随着“两院”学历达标的基本完成(实现了司法准入制度的统一接轨),即便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也是刚刚步入门槛,加之年龄段的降低,其司法实践的经验也是少之又少。他们对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的构建认识不足,这为原先设计的培养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部分学员的学识水平与学历证书差距较大,“文凭缩水”成份较多,即所谓的“假的真文凭”。

其次,近期《法制日报》专版讨论中国的“法学教育路向何方”,中国的法学教育是走大众化之路还是精品教育之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2]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及法学院遍地开花,据统计全国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达620所,在校生30万人。扩张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危险,即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离。依北大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学之人如过江之鲫,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另有学者以为“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3]这对我们成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值得借鉴和启迪的,正如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2007年全国电大书记校长座谈会指出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不仅仅是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任务,同样也是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包括电大的主要任务。”[4]面对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重新反思和定位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第三,职业人教育理念的提出,需要我们反思电大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按照国际上对人才观念的重新定位即“可雇佣性”,电大的法学教育应考虑应用性、实用性的法律人才,致力于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对各地兴办的所谓的司法职业技术教育我们不敢苟同,尽管法律是一门技术,但不是仅靠学校教育直接培养出来的,因为与现行的就业制度难以接轨,无论如何最终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都要经过国家司法考试。有人呼吁取消我国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段教育的观点也值得我们电大人反思。

第四,作为法治社会中逐渐成熟和冷静的电大成人教育消费者,其对教育的需求的选择和挑剔,也使得我们要对现行电大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重新定位。但是依照最新的专业规则来看依然未变。

2 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设想

2.1 专业规则设计应当合理

首先我们不主张成人学历教育的专业规则定位于培养有一定综合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它仅仅属于一种补偿性教育,综合素质的教育只应该针对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已经步入社会的成人需要的是学历和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因而通识课和专业拓展课的模块的设置属于“水中花、镜中月”,不太现实。其次成人教育的学历要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众所周知的。

2.2 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设想

围绕着重新定位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改革,首先各级电大和专业主持教师以及课程责任教师要充分理解加快和深化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性。“教学改革是各级各类教育永恒的主题。”作为中国成人高校的排头兵,“要将中央电大建设成为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和国家远程教育中心,将省级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中心,将地市、县市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5]电大开放教育已经进入正常的管理运行阶段,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和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的步伐。其次我们以为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在于:

2.2.1 内容上的革新。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必须完成的14门主干课的要求,鉴于目前电大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的非法学专业比例越来越高的现状,应当强化补修课的力度和措施,严防补修课失控最终流于形式,难以“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的设计目标。同时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特别是在文字教材和媒体教材上要有创新,目前多数课程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毫无差别,没有充分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和开放教育的特色。电大外聘的教师较多[6],多数课程辅导教师的教学理念、方式仍停留在以面授辅导为主,以教师为中心。我们正在尝试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教育校园博客圈,也是一种探求网上教学活动的方式。

2.2.2 模式上的创新。在总结性评估过程中,我校曾经总结和推行了“三个一”的教学模式应该值得肯定,但是中央电大在顺利通过总结性评估之后,应该针对各级电大的教学模式进行归纳和筛选,针对法学专业创制统一的教学模式。模式的设计应当立足于对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培养,对象培养和目标定位,最终培养电大毕业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路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科,其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法学专业的课程在学习过程除了要向学生传授相应的基础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操作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法理的探讨,忽略了分析及其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培养。” “我们认为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可以采用“递进式教学模式”和“案例式教学模式”。也是一种对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尝试。”[7]

2.2.3 机制上的健全,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

中央电大应当成立法学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机构,各省级电大也应当成立相应机构。既要尽快制定改革方案,又要鼓励积极创新。电大开放教育要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强化内涵式建设;树立品牌意识,要有自身的专业和学科建设的特色;进一步丰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行精品课的制作。

2.3 考核方式上的改革

对形成性考核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不同,设计形式多样题型。“开放教育考试的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导向还考试以真面目。”应当承认成人业余学习与一般的全日制学生的学习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所以“开放教育的考试改革,考试的题型应以开放性试题为主,坚持测验定向和形式的多样性,重点检测学生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8]由此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的终结性考试应当进行改革,进行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内容上尽可能多考案例分析题和材料分析题,以应对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2.4 加强综合实践环节

为落实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目标,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和可操作的规程及其质量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最终效果。[9]

法律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奠定一定的基础。

法律实践按照设计模式有多样,要充分鼓励电大学生在岗进行法律实践,不搞一刀切模式,模式自主选择,既可以全体又可以分小组还可以单个进行,这样充分体现学习自主化、个别化的特点。

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规则,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毕业论文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段学生实践性教学体系中极为重要和必要的一个“环节”既是我们全面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手段,又是我们向社会集中反映办学成果的重要方面,应当更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这里仅指法学专业本科,详见中央电大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及规格.

[2] 法学教育路向何方,法制日报.2007年6月3日13-16版.

[3] 赵蕾,黎诚.法律文凭贱如粪土.南方周末.2007年6月14日A6版.

[4] 见,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1日第六期.

[5] 见,中国电大报.2007年6月1日第六期,2007年全国电大党委书记、校长座谈会在京召开.

[6] 这曾经一度成为各级电大的优势,即经济又能够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但是由于管理及培训等原因,现在逐渐成为一种劣势和开放教育发展的瓶颈.

[7] 陈永忠.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探析.宁夏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