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0 18:25:28
关键词:军事;人力;资源;价值
一、军事人力资源的涵义
所谓军事人力资源是指国家总人口中能够从事军事(国防)活动的社会劳动力。主要包括现役军人、非现役文职人员、从事军事生产人员三种类型。军事人力资源在军事人力资源会计中是指军队或其它军事组织所拥有或能使用的各种具有军事劳动能力的人员,它将军队中人的因素资产化处理,是军队中的一项最重要资源。军事人力资源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具有质和量的双重指标:质方面的指标是军事人力资源所具有的体质、智力、知识、技能等,其中体质指军事人员身体状况;智力指军事人员在从事军事活动过程中观察、判断、理解、记忆、创造等能力;知识指军事人员文化程度;技能指军事人员在从事军事活动的过程中掌握和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质的具体指标可以是相关学位、学历所占比例,相关职称、工龄所占比例等。军事人力资源量的指标是指与军事物质资源相结合的人数。从军事人力资源内部的替代性来看,军事人力资源的质对量有较强的替代作用,而军事人力资源的量对质的替代作用却较差,甚至不能替代。
与普通人力资源一样,军事人力资源除具有私有性、依附性、层次性等特点外,由于军事人口的特殊性,军事人力资源还具以下特点:
(一)时效性
军事人力资源的时效性即军事人力资源在军人服现役期间的效用,军人一旦脱离部队,则会带来军事技能的闲置。它说明投资军事技能机会成本的风险性。
(二)通用性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通过管理、教育和训练等,逐步增长的科技文化知识、思想觉悟、组织指挥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养成的良好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等在地方也是通用的要素。
(三)间接性
军事人力资源并未直接产生经济价值,只是通过生产国防安全这一特殊产品来保证国家经济的正常、快速运行,对国家经济建设起间接的作用。
(四)公用性
军事人力资源生产的国防安全属于纯公共品,不具备商品属性,因此,对这种纯公共品的消费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即国防安全被所有公民共同消费。
(五)非流通性
军人在工作环境、时间、专业选择等方面都受严格约束,军人只能服从组织安排,致使军事人力资源不能在市场条件下自由流通。
(六)投资主体的二元性
军事人力资源投资的主体,一是国家和军队,二是军事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军事活动承载者)。因国防安全的外部性特征,使其成为典型的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机制由公众个人来生产,从而使国防安全生产成为国家和军队的专利。二、军事人力资源价值
从军队范围来说,军事人力资源价值就是指军事人力资源为军队创造的价值,亦即军事人力资源的产出价值。军事人力资源的产出值应当包括军事劳动力价值本身和为军队创造的战斗力增值两部分(即v+m)。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军事人力资源的补偿价值和创新价值
按军事人力资源载体运用自身的能力为军队所创造价值的外在表现可以将军事人力资源价值分为补偿价值(或交换价值)和创新价值两部分。补偿价值体现为支付给军事人力资源载体即军事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它是对军事劳动者参与军事活动过程中所消耗脑力和体力的补偿。它是军事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价值,也即军事人力资源的交换价值。它包括三个部分:维持军事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养活军事劳动者家属和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一定的教育或培训费用。创新价值是军事劳动者创新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包括军事决策者的决策贡献、军事管理人员的管理贡献、军事科技人员的科技贡献,以及所有军事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军事人力资源的补偿价值和军事人力资源的创新价值共同构成了军事人力资源的使用价值。
(二)军事人力资源的基本价值和变动价值
军事人力资源价值还可分为基本价值(静态价值)部分和变动价值(动态价值)两部分。任何能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所拥有的自然人力都具有基本价值。纯粹的自然人力创造价值的能力是很低下的,对军队的贡献也是很小的,因此,在军事劳动力素质很低的国家,军队战斗力的增长主要依赖于资本投入的增长。通过军事人力资源投资,军事劳动者在体力、技能、智力等方面都得到了提高,拥有了更强健的体魄、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军事劳动者的价值也得到了增值,这个增值部分构成了军事人力资源的变动价值。一般说来,变动价值的大小与军事人力资源投资大小有关。实质上,我们这里所说的军事人力资源变动价值部分就是军事人力资本,它极大地影响着军事人力资源价值的形成和积累。
(三)军事人力资源的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
军事人力资源个体价值是指作为军事人力资源载体的军事劳动者个人在未来特定时期内为军队创造的价值;军事人力资源群体价值是指军队中的某个群体在未来特定时期内为军队创造的价值。这里所说的群体可以是为执行某一特定任务从军队内抽调出的人员所组成的小组,这种小组当特定任务完成后就会自动解散,小组中的人员又回到原来的部门。要提高军事人力资源的个体价值,必须注重对其进行投资,并创造能使个体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的环境。要提高群体价值,不但需要提高每一军事人力资源个体的价值,还要注意发挥组织整体的协同效应,因为军事人力资源群体价值不是每个个体的军事人力资源价值的简单相加,而是所有个体的军事人力资源价值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
(四)军事人力资源的货币性价值和非货币性价值
对军事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是从对军事人力资源载体在未来特定时期内为军队创造的价值的计量着手进行的。军事劳动者为军队创造的价值有些是可以用货币计量,如生产的武器装备;但也有一些是无法用货币来计量的,如军事劳动者为国家为社会提供的安全环境,这时就需要采用非货币计量的方法来评估军事劳动者的活动为军队创造的价值。因此,军事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应该包括货币性计量方式和非货币性计量方式两种。军事人力资源价值应根据所采用的计量方式区分为军事人力资源的货币性价值和军事人力资源的非货币性价值两部分。
【参考文献】
关键词:设计设计美学人文价值
一.人文精神简述
人文精神,一般指人类的文化精神。“人文”一词起源于14世纪欧洲资产阶级文艺复兴时期,是文艺复兴文化的主导思想。主要针对以基督教神学为中心的封建文化,强调发掘古希腊、罗马的文化遗产,对其语言文字、自然科学和哲学进行研究,提倡一种以人和自然为研究对象的非神学的世俗文化。人文主义反对中世纪扬神抑人的观点,反对神学禁欲主义和所谓“来世”观念,反对封建等级束缚,反对教会的经院哲学和蒙昧主义等,强调重视人的价值,赞美人的力量,提倡尊重人的独立人格,满足人的欲求,认为人生来平等,肯定个人的品德、才能和努力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启蒙性质。
1979年版《辞海》对人文主义的解释是:“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代表资产阶级文化的主要潮流。有两方面的含义:①指与中世纪神学不同的,以人与自然为对象的世俗文化的研究。②指贯穿于资产阶级文化中的一种基本精神,即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人道主义。”
人文学的产生,意味着一种以世俗的人为中心,提倡人性或人道的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开始取代宗教神学的旧世界观、价值观,因此,人文精神又可以称为以人间的世俗现象为中心和衡量取舍尺度的批判神学中心的精神。
中国的人文精神,是一种体认和效法天地之道,以礼仪去教化和规范社会中的人及其行为,改造和美化社会的道德精神。中国的人文精神尤其强调人在对天道的认识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对进退、死生、荣辱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并进行取舍和追求,以美化人的生活,实现人的价值。
总而言之,人文精神是各种文化要素的复合体,如认知方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处世哲学、道德意识、审美情趣、人格理想、价值观念、政治信念、爱国主义等等,都是构成一个民族人文精神系统的重要因素。
二.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
从人文精神衍生出来的人文价值,在各个领域都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设计中,它与设计美学关系密切,互为补充,促进了设计中人性化程度的提升。
“设计美学是从审美的角度认识设计、理解设计的一个窗口。设计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艺术设计的所有领域,从产品到设计过程、设计方法;从物的使用、消费到多种价值尤其是审美价值的获得;从设计计划、构想到设计的技术、制造;从物的实用功能到设计的文化品位、艺术形式、风格;从造物的形式到造物的思想与理想;从设计之物的存在到设计艺术风格史、设计美术史的研究,涉及诸多方面。”①
人文价值的概念由人文主义思潮中派生,简单说来,即将人文精神赋予在某种载体上,通过一定的方式传达出来,体现出历史感、文化感、人性感等诸多内涵,最终获得社会认可的一种价值体现。
人文价值概念属于美学的一个组成因素,因此设计中的人文价值,也隶属于设计美学,是体现设计美学内涵的一种重要表现元素,也是当今设计中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20世纪以来,由于科技进步、交通便利、通信发达,时空距离缩小,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但同时对本民族的文化发掘和保留,也成为一种趋势在各国出现。表现在设计中,就是各国经过对传统文化中人文价值的提炼和表现后,将之合理地运用于设计中。因此,对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的关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设计美学的人文价值必须具有相应的社会基础
设计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设计不应该只是纹样,就形式而言至少包括造形和装饰两大系。起源研究就不能只看‘原始装饰’而不看工具。因此,说设计起源于人类起源同步,恐怕是合理的。”②由此可见,设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它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一种延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有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再者人类思维水平各时代的不一,形成了不同时代的设计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精神、价值诉求。中国商周重礼器,很明显,这与当时的社会制度、精神需求,以及认知的价值观有关;同样,古希腊的雕塑重视人体的真实表现,也与其当时的社会制度、哲学思辨以及自然科学的发展所造成的审美取向有关,温克尔曼对古希腊艺术的成就以“高贵的单纯,静穆的伟大”来总结,说明当时的艺术中已经有了一定的人文价值的表现;再如新中国刚刚诞生,国家一穷二白,在给人民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和美好的前景的同时,还要考虑如何解决人们的生活问题,因此,设计的标准化、简单化、直观化就成为当时的首要选择;而俄国十月革命时期也遇到了与新中国相似的问题,功能主义的出现正是顺应了当时的这种社会现状。产品设计的表现形式,外表朴实,讲求理性、素材简单,在极短的时间内成为当时能够接受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设计文化和美学风格,这种风格成为当时的一种主流风格。
上世纪60年代,美国由于越战带来的影响,曾经造成那一代美国的年轻人集体颓废,在设计的表现形式上,颓废、困惑、迷惘等各种思潮纷纷出现;另一方面,现代主义在整个西方社会开始衰落,“现代主义死了”的叫嚣喧嚣尘上,也造成西方美学思潮中的集体虚无现象的出现。这种语境下的设计,虚无现象也多有表现。
在当代的消费文化中,消费成为一种交流体系,一种语言的同等物。它既是一种理想价值体系,也是一种沟通体系和交换结构。人们对于物品的消费不再仅仅基于其使用价值,而是把它当作突出自己的符号,或让自己加入视为理想的团体的媒介。③设计在其中扮演着“沟通者”的角色。设计所创造的物品,体现出了生活方式的全部。而正是这些“为赋予有意义的次序所作的有意识和有动机的努力”,构成了人类的“生活叙事”。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这些日常文化中最本质的东西,因为对民族文化的重视,具有了很强的人文意味。
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轫的现代主义到20世纪70年代前后发展出来并一直延续至今的后现代主义,设计完成了从对个体关怀到对群体和社会关怀的嬗变,从对科学价值的追求发展到对人文价值的追求。这种对于人文价值追求的回归,与中国一直向往的“如乐之乐,无所不谐”的“和而不同”的美学境界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二)设计美学的人文价值应如何体现
传统的文化价值是一个国家最深厚的财富。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价值强调个人内在价值,以及人、物、自然的“关系价值”,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阴阳二元性,最终发展为“和而不同”的共生性思想。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价值最主要的表现思想,不同于西方思想中把和谐作为体现自然规律的数理关系,中国更强调其社会学意义。中国传统的人文价值的和谐思想符合消费社会中人们对文化意义和沟通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社会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本性。
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存在于把人作为人文主体,在设计的过程中关注消费者使用时所体会的主观感受和心理变化,从而使产品具备了某种精神特质和社会理想的状态,设计因此被赋予了一定的人文性。设计美学中人文价值的体现必须是将设计作为一个有生命的个体。从人文角度来讲,设计出来的产品已不仅仅是具有功能性价值的一般物品,它还要具有激发人的情感的功能。正因为在设计中以设计美学为指导,注意到体现其人文价值,因而与人建立起情感联系,具有了生命力,最终具有了真正的人性。
1.对设计美学的人文价值的表现
中国古代的建筑多采用飞檐形的大屋顶,从设计美学的角度理解,是为了处理和解释人与自然“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力图实现一种与天交流的心理。再如中国文化中的经典纹样——阴阳鱼,仍然是传达一种天人合一的境界,阴阳相融,生生不息。
筷子,是东方民族特有的饮食工具,最初出现于我国。一直以来,人们只是简单地把它作为吃饭的工具,很少去思考其中的人性因素和文化内涵。但筷子不仅是吃饭的工具,还具有审美的功能。筷子的使用,体现出一种和谐的动作之美,一种中华传统中的和善之美德,又深刻的文化内涵。在几千年的中国文化历史中,筷子不仅为我们带来了饮食时的便利,而且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是我们身体的一部分,其中所蕴涵的丰富的美学观念,充分体现出了其的人文价值,包含了我们与生活的环境和产生的文化之间的情感关系。
民间工艺中的窗花、门花,孩童的虎头帽、长命锁,在各种木雕、石雕中出现的喜鹊登梅、松鹤延年、平安富贵等题材,都包含了一种祈福纳祥的美学思想,其中的人文价值深厚,传统文化的风情浓郁。
在当代设计文化中,设计美学于人文价值的结合更为紧密。当代的文化,是设计的文化。它既创造了当代社会丰富的物质生活,又承担着对人类未来理想的生活方式规划的重要任务。设计不能仅停留在运用现有的高科技成果,而应该借助科技为产品设计提供的物质基础,对未来的社会和世界有更远的预见和超前意识,不断探索新的设计方式和更为和谐的人类的生存方式。在充分实现设计美学的要求之外,将人文价值准确地融入到设计中,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设计。
设计中人文价值的实现有它的延续性,如“大众”车,20-30年代的口号是为人民的设计,而60年代新“甲壳虫”的出现仍然还是“大众”文化的延续,顺应了使用者感情或文化上的潜在需求;实现人文价值还可以通过寓意来实现,“可口可乐”的成功即是如此,它象征“青年一代”,象征一种新的消费阶层和群体,使其成为风靡美国各个阶层的休闲文化特征,并扩展到世界各地。这些都是人文价值在设计中的作用,是设计美学合理表现的典范。
我国的联想电脑在品牌的建设上不遗余力,成为世界华人新品牌是其不断追求的目标。从最初的“LEAGUE”转变为现在的“LENOVO”,充分说明了其在品牌的设计上的用心。不仅是为了创造一个中国的品牌,还要成为世界范围内都接受承认的品牌,成为世界级的华人品牌,真正实现“民族的才是世界的”的宗旨。联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华文化的深厚积淀中,获得长久发展的动力,广受国内外各层次消费者的欢迎,也成为公认的世界名牌。
2.设计美学的人文价值需求分析
近几百年来,特别是在本世纪,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科技的发展是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手段,这种质的飞跃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物质享受,也为产品设计带来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是,在社会和精神生活领域,科技的功能还是有限的,尤其对人类的精神层次的需求,如生活的意义、情感寄托、人自身价值的体现等。当物质生活得到充分满足的时候,人类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日益增加。在人文科学的领域,科技人文价值的体现是科技走向成熟化的标志,而在设计领域,人文价值的实现同样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从设计的角度来看,一个好的产品不仅要考虑人们对物质的需求,更要考虑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价值需求,即所谓的实现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因此,仅从技术生产上考虑的产品就必然会忽略人类的深层次需求,解决因以科技为基础的理性产品的负面作用,必须以设计美学为指导的设计理念,合理地认识人文价值的重要性,构建以人文精神为价值取向的现代设计体系,获得功能美与形式美的完美统一。
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设计界,对人文现象和人文价值的关注,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人类既具有伟大的创造力,也存在很多无法解决的局限性和弱点。对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的重视和开发,可以使我们认识到人与自然、社会、历史文化等之间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而理解人的生存方式、欲望及价值观念的变迁。只有很好地实现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才能真正认识到人类自身的特点,设计并开发出优秀的产品为人类服务。
三.结语
合理体现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是当代设计中应放在首要位置的设计思想,不仅考虑人类本身,还要兼顾到与人类生活关系密切的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只有如此,才能使充分实现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
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社会性,即传统文化的三维性。它必须借助优秀的设计来展现文化的传承,传递不同文化下的设计价值。这种保护和发掘传统文化的产品设计其实就是对传统文化有效的传承。
设计关注人类的生存发展,也创造着人类更好的生活方式。设计者不仅是设计的创造者,同时也是消费者。设计在满足人的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求的前提下,其人文价值的体现也是设计者必须关注的课题。设计不仅是为了使用,更传递着设计者的思想、观念和情感。每一次设计,都是设计美学的人文价值的实现过程。把握这个过程,对设计者本身来说,就是与消费者的心灵沟通,是与生生不息的自然的共融。
所谓“和而不同”,构建和谐社会,从设计角度理解这个命题,正是基于合理地实现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这个前提.
注释:
①《论设计美学中的“三美”》,李砚祖,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3月,第5卷,第1期。
②《图案设计原理》,诸葛铠,第29页,江苏美术出版社。
③《全球化语境下设计的人文价值构建》,张学东孔德宏
参考文献:
《图案设计原理》,诸葛铠,江苏美术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世界现代设计史》,王受之,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人权”是个敏感的字眼,但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世界各国在肯定人权的价值、主张保障人权方面,至少在公开场合并无异议,争执的焦点在于人权的标准。刑事法律及其学说具有较强的阶级性,然而,现代刑事法律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却以人权理念为基石。无视刑事法律的阶级性,则不能正确认识刑事法律;而忽视了人权保障,则不可能完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及其学说中的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都与人权保障有关。悖离人权保障理念的刑事法律学说可能红极一时,但终归是短命的。本文仅就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价值作一阐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精髓是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即“无法无罪,无法不罚”或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所派生的具体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禁止适用类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定期刑和刑法规范明确化等。概括罪刑法定原则和它所派生的具体原则,无非是强调罪与刑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而罪与刑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的实质在于限制政府及其司法机关任意行使刑罚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自由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的实质是限制司法任意,保障公民权利,在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给予限制,通过这种限制来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制定的限制,排除立法上对罪与刑的规定的任意性,不得对非犯罪行为随意进行犯罪化和刑罚化,也不得对犯罪行为随意进行重刑化,使公民包括犯罪人享有的人身权利及政治权利呈现较为稳定的状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适用的限制,排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罪量刑上的任意性,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不得法外定罪,亦不得法外施刑,从而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犯罪人不受法外追究,使公民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刑罚是打击犯罪保护社会最有力的工具,若不加以限制,它往往也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如果对刑法的制定与适用不予限制,其结果势必广泛地侵犯公民权利。这种人人自畏,无法预测自己行为合法性的状态甚于犯罪。在当代,给制定和适用刑法设置合理的限制,在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取得平衡的基础上,刑法才能发挥最理想的效能。对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加以限制,并不是有利于犯罪,而是发挥刑法制裁力并防止刑法被滥用的积极保障。防止刑法被滥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实现,最重要的还是法律本身的保障。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这种保障。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先喻后行”的公正理念,直接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利,有利于社会生活的稳定。 人的行为应当是自由的,没有自由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然而,人的自由又是有限度的。如果任何人的自由都是无限的,那么任何人都会失去自由。自由权利的根本问题在于给自由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限度,使一切人平等地享有限度以内的最充分的自由。这个限度就是用法律规定,允许公民做什么和禁止公民做什么。公民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而避免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特别是刑法对禁止性行为应予明确规定,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行为,应作允许公民实施的推定。罪刑法定原则就是通过明确规定公民自由的范围来保障其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内容体现了先喻后行的公正理念。法律的正义在于行为前的警告,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应当事先在刑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司法机关追究和惩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这就使公民个人自由不会受到任意的和事后的司法侵犯,从公民自由范围的稳定性方面使人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化原则又是从公民自由范围的确定性方面给予法律保障。“刑事法律确定性的标准高于民事法律。任何犯罪都应当确定其界限。定义明确的刑法才能起到事先警告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使得公民在行为前就能确切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许可的,不致因为法律含糊其辞而担心行为之后可能遭到指控。”1刑法罪刑规定不明确的危险性在于“它留下了最广阔的疑问,其范围没有一个人能够预见,其后果没有一个人能够预测。”2在自由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下,随时都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那就无自由可言。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 第三,现代刑法的功能决定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人权保障。 > 刑法的功能可以分为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是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惩罚功能和保护功能统一于实现国家、社会保护和公民个人保护这一目的。这一目的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又以公民人权保障优先。“主权在民”,国以民为本。公民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基本的保障,最终会使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受到根本性的侵害。 罪刑法定原则保障惩罚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同时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只是狭义的人权保障。广义的人权保障,还包括及时惩办侵犯人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实质上是从更广泛意义上保护人权。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罪刑法定原则又体现了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在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的当初,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刑罚擅断主义的刑罚制度,明确个人自由。”4“罪刑法定主义乃系以限制国家刑罚之行使为主要目的,而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最高目标。”5可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优先观念的集中体现与表述。罪刑法定原则能被世界各国的刑法普遍接受,就是因为它具有保障人权的合理内核。现代刑法的功能决定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更充分体现人权的保障。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人权观念形成与发展的结果 法律的原则与内容反映的是法律所处时代社会的普遍要求。这种社会的普遍要求总是与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这种要求只有得到国家的承认才能上升为法律原则。因此,人权既是人类基于对自身价值认识而提出的要求,也是基于这种要求进行斗争取得的社会及其统治者对于人的价值的承认。提出人权和要求保障人权并不断扩大人权保障的范围、提高人权保障的标准,是人类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不断提高并不断为争取人权同统治者进行斗争的结果。罪刑法定原则是这种人权保障要求在刑法以致法律中的反映,是人权斗争迫使统治者承认人的价值的结果。罪刑法定原则形成的历史轨迹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生产力水平归根到底是人的认识能力、创造能力和觉悟水平的综合指标。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人们对自身的价值、权利认识和要求都相对低下,因此,能够容忍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的直接地剥削压迫、公开不平等、残暴镇压的统治和专制擅断的司法。尽管当时也有正义、自由、平等、人道的要求,却远没有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当时的法律也与人们的这种容忍和承受能力相应。“如果说在罗马刑法中有什么基本原则的话,那就是国家至上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为了国家利益可以对任何有害行为包括具有侵害危险的行为处以严厉刑罚,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值得国家尊重。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基本原则。刑法成为了维护罗马皇帝专制统治的工具,含义模糊的叛逆罪成为了刑事追究的重点,一切有损皇帝人身、尊严和权利的行为,都可以在此罪名下被处以极刑。”6即使到了封建社会,对于专制君主来说,统治权就意味着刑罚权,既然他的统治权是至高无上的,那么他的刑罚权也必然是不受限制的。如在中国封建社会,以“莫须有”的罪名杀人也司空见惯,从任意处死普通百姓以至抗金名将、忠臣名士、封疆大吏。“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是普遍接受的理念。由于刑罚权完全受君主的支配,犯罪也就必然没有稳定的法律解释,而是以君主个人的意志为标准,这种意志有时由君主自己表达,有时则由其人法官或官吏表达。在封建专制、司法擅断的当时,一切可能成为刑罚对象的事物都是犯罪,而法官认为应当处罚的一切事物又都可以构成刑罚的对象。无论有无法官和独立的司法体系,这种君主至上,专制暴虐,罪刑擅断的现象在封建社会是极为普遍的。然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价值认识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承受压迫的容忍力随之降低。这就与中世纪以来封建主变本加利的残暴统治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在这场冲突中,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的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这一要求几乎代表了当时的所有被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思想家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所表达的自由、平等、博受、尊重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恰恰喊出了所有被统治阶级以致全社会的心声。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当时人们已经开始认识自身的价值和权利,或者能够接受这种认识。这种认识首先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得到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承认。《自由大宪章》第 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依法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7《自由大宪章》中关于未经合法判决,不得侵犯自由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原则,在后来的立法、判例中又屡加重申。鉴于权力机关的种种专横行经严重侵害了臣民的人身权利,1679年《人身保护法》规定,在押人或其代表,有权向王座法院请求发给“人身保护令状”,限期将在押人移交法院,并向法院说明拘捕理由;法院应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若认为无正当拘捕理由,得立即释放在押人;若不然,法院得酌情准许在押人取保开释,或从速审判。这时的统治者才仅仅能够承认自由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即使如此,受封建制度和观念的桎梏,这种法律保障也不可能彻底。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不得不为实现他们的也可以说是社会的人权理想继续奋斗。斗争的矛头由泛泛的司法、法律,逐渐指向最能体现封建统治意志的刑法。他们要求刑法彻底摆脱与自己的价值观念相对立的宗教观念和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束缚。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抨击了旧的刑法制度,提出了几乎所有的现代刑法原则的思想。其中,反映罪刑法定的思想提到首要的和至尊的地位。贝卡里亚的功绩在于他第一次对旧的刑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否定,阐述了作为现代刑法原则基础的刑法思想,把人权、人道的标准引入刑法。最后完成罪刑法定原则提炼的“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在论述刑法作为裁判规范和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时,“强调刑法对法官的限制作用”,这实际上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保障人权的功能“。8费尔巴哈之所以能够用精练的语言准确而全面地概括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他所处的时代已经能够接受限制政府、保障人权的法治观念。罪刑法定主义,是费尔巴哈在1801年的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以简明的法谚形式加以表述的。而在此之前已经有了含有罪刑法定保障人权思想的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及刑法。这个时代也正是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美洲逐步取得成功的时候。 从罪刑法定原则提出到确立的过程,不难看出,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人权观念的产生与形成,基于人权保障的普遍要求才有罪刑法定思想的产生,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统治者对人权保障要求承认的结果。当生产力发展到人们普遍要求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的时候,封建统治者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势必被提出这一要求的资产阶级所取代。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为宪法或刑法原则,满足以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的普遍的权利要求,以巩固自己的政权。 三、社会主义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于其人权价值 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刑法能够而且必须接受资产阶级提出的,被资本主义国家刑法普遍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因就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并不专属于资产阶级,而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自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阶级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社会,满足本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然而,这种阶级的利益要求永远不能超出他们所处时代的生产力的水平。所谓“生产力的水平”,归根到底是人的创造能力、认识能力和觉悟水平。所谓“人类的普遍要求”就是生产力水平的体现,而不是什么“抽象的人性”。因此,阶级的特殊要求最终不能违背人类的普遍要求。人权保障就是这种人类普遍要求的重要内容。人类的普遍要求是随着人类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提高的。资产阶级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只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要求,而是当时所有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与阶层的要求。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是先进的生产力方式的代表,他们的主张与当时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是一致的。也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革命才能成功,罪刑法定原则才能确立。 以“限制权力,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不能回避的,甚至是必须载入法律的,但绝对不是其独有的。无产阶级政党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就应当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要求。充分保障人权这一类社会的普遍要求就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应有之意。因此,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而且必须规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之中。的确,马克思曾对近代西方人权观念和人权制度作过许多批判。然而,马克思批判的是近代西方人权制度的虚伪性和狭隘性,而不是作为人类普遍要求的人权本身。恰恰相反,马克思是从人类解放的高度来阐发人权的。马克思终生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运动。马克思谋求的不是一般的 政治解放或经济解放,而是人类的彻底解放。这种解放就是人类所应该获得的承认和保障的共同利益、要求,是人类的共同权利,即人权。人类的彻底解放,是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核心。可见,真正代表人类主张人权要求的,应当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把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是天经地义的。 至于罪刑法定原则中限制刑事立法、司法权力的内容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刑法,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事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目的是保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运用这些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授予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决不能是无限的。立法与司法的任意,使公民权利失去保障,与社会主义法治背道而驰,也就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罪刑法定原则限制立法与司法,排除立法与司法的任意性,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民的意愿。
1.如果采用这种计量方法,如何有效避免组织员工的“短期行为”结果
由于人力资源有一种不同于一般资本的特殊性,在日常的活动中,很多情况下要依靠这种资源的主观能动性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容忽视的是人力资源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的诸多影响和客观条件的要求等,即人力资源要维持自身和家庭的正常生存,他们首先会考虑“经济要素”,这也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最底层需求。按《人》中的当期价值理论来说,“从时间涵义来说,当期价值就是指当年价值。”《人》还就为什么选择当年价值进行了论述“(1)人力资源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历年累加,如果历年累加既无据可查,且计算更趋复杂化。”“(2)时间上定为当年,与现行会计、统计核算制度的年度规定相一致,便于采集数据,便于操作。”也正是基于上述逻辑,《人》认为“当期价值是指人力资源当期投入价值和当期创造的新增价值之和,以此作为人力资源的总价值”。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对组织的人力资源进行计量和核算不是为计量而计量,而是需要这个计量结果有助于组织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有助于组织的顺利健康发展,不能仅从当前计量手续与过程的复杂程度上来考虑。而且,采用这个当期价值理论逻辑对组织人力资源进行计量,很容易诱发“短期行为”,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讲的“道德风险”。当被测主体意识到自己已经进入当期价值理论核算的体系中,逆霍桑效应就会发生。因为计量者只关注当期员工创造的价值,所以员工就会急功近利地处理日常工作事宜。由逆霍桑效应导致的“短期行为”就会发生。这样一来,原本希望通过计量和核算有助于组织的健康发展的措施却引致了人们的“近视效应”。如何有效规避这种计量诱发的“短期行为”是一个很值得深思的问题。
2.如果采用这种计量方法,如何有效解决“人才”的两难困境
《人》文中的当期价值理论是从两个方面来对人力资源进行计量的,即“当期投入价值和当期创造的新增价值之和”。并且“从空间涵义来说,当期价值反映的是一个单位人力资源所实现的经济价值,这与现行核算的单位主体是一致的。所以我们计算的人力资源价值要受单位经济价值和效益的制约,单位创造的经济价值高、效益好,人力资源价值就应大些,单位创造的经济价值低、效率低,人力资源价值就会小一些,这里不论群体价值、个体价值都是如此。”诚如《人》所言一样,人力资源价值的大小要受到“单位经济价值和效益的制约”,那我们在利用当期价值理论进行计量时候如何规避这个问题呢?该理论并没有就此做出必要的说明。组织中的人力资源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与许多非人力资源共同存在的。而且,人在组织中发挥作用是要受到很多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比如其他配套物资资源的到位情况以及制度安排等。同时,由于很多项目不可能在一个“当期”就能实现其对组织创造价值的贡献,很多时候甚至仅仅开展的是一些重大项目的准备阶段工作,那么,按“当期价值理论”,该如何对这些人力资源主体进行计量和考评呢?难道他们在“当期”除了成本投入外,没有创造其他任何可以鉴定自身的价值?如果按这种逻辑,或许组织中的很多真正对组织发展有用的“人才”将根据“适者生存”原则,最终选择“孔雀东南飞”。因此,这样的计量对组织的负面影响将是深远的和难以想象的。
3.如果采用这种计量方法并认同“Q=LαKβ”,如何界定“当期”的时间范围
正如《人》中所言,“如何从企业创造的新增价值中把人力资源创造的部分分离出来,这是国内外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人》通过构造Q=LαKβ(其中Q为效益或产出,L为人力资源的投入,K为物力资源的投入,α、β均为参数)投入-产出函数,“通过科学的方法与模型解决了这一问题。”关于这一点,愚者又有些疑问。首先,关于Q=LαKβ的构造。这个投入-产出函数与经济学上经典的道格拉斯-柯布生产函数很类似,后来这个经典的生产函数被宏观经济学家通过各种修正与变换用于对经济增长的分析。应该说这个模型用于对经济增长方面的分析,更多地是考虑到诸如科技、制度、人的心理预期等多方面的环境分析后逐步才得到认可。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单纯仅从人力资源L的投入和物力资源K的投入是不能很好地对由于这两种资源所创造的价值Q进行准确计量的。比如工作环境、社会制度、心理状况等都是对L乃至K有很大影响的因素。同时,即使认为这种计量方法不存在理论上的误区,那么,还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当期”的时间范围问题。因为按当期价值理论逻辑,对组织中的人力资源进行计量和核算时考虑的都是“当期投入价值和当期创造的新增价值”,如果一项投入在“当期”没有创造出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产出,或者这项投入可能跨越多个“当期”甚至最终成为“呆帐和死帐”的时候,那么又将怎样对其进行计量呢?这个“当期”难道仅是为了“便捷”而与会计核算制度相一致的吗?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界定这个“当期”又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4.采用这种方法,如何规避组织用于人力资源投入方面的风险
按当期价值理论逻辑,在一个“当期”投入的成本,不论最终能否收回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投入,这些投入最终都将作为“当期”人力资源价值来源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存在很多这方面投入没有相应回报的事例,比如在“当期”内人力资源主体突然由于各种原因消失、流失等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种投入就不能再视作一项人力资源价值了,而是变成了组织的“呆帐或死帐”。因此如何规避这种投入风险,这种理论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小结
愚以为,在人力资源额本身的计量上,正如T.W.舒尔茨所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处理上,如何区分既具有消费功能又具有人力投资功能的支出都是困难重重的。”而且即使不去思考这些人力资源计量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可行,这些观点首先即忽视了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本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生产要素,即资本非同质。人力资源的使用过程是一个动态和主观能动性发挥的过程。以一个静态的标准去衡量一个动态的劳动过程和分配过程,是很不恰当的。因此,人力资源不能像非人力资源那样可以在静态下以货币加以确定。
的确,目前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计量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难题。同时,对人力资源进行计量和核算又有着其特殊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对组织认识自我的情况会有很大帮助,比如有利于对员工进行有效的薪酬设计和激励等;另外,对人力资源管理也有其特殊的含义,因为不论是从未来组织的发展还是从组织对现状的自我核查来说,对人力资源进行准确有效的计量都是很重要的。T.W.舒尔茨建议“就估算人力投资来说,原则上有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就是用它的产量而不是用它的成本来进行计算。”或许到目前只有像T.W.舒尔茨所建议那样进行创新才能找到一种比较完美的计量方法。Rosen等人以T.W.舒尔茨的思路,在提出激励合约选择的两大约束,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人力资源定价的“以产定酬”模式。但其始终没能把产品的价格风险因素纳入到分析的范畴,而简单地把产品价格设置为1,即用产品产量表示产品的价值,把产量作为激励的依据。但“以产定酬”为我们提供了把产品价格风险也加入分析范畴的思路,即建立“以利润定酬”模式。在考虑到这一模式进行分析的复杂性以及可能会引致的短期行为后,可以再次将问题转化,即将某一时点的利润指标转化为某一时期的公司股票市值,并借助BLACK-SCHOLES的期权定价模型,即把企业某一时期的全部股票看作是一种股票期权,从而最终把人力资源的定价转化为企业的股票期权定价问题。当然这种依靠期权定价的模式也有其不足。因此,如何准确、有效地最大程度上规避由于对人力资源计量所诱发的不利影响,仍然是一个难题。
参考文献:
真善美是人类的终极精神追求,是人类精神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一种培养人、塑造人、转化人、发展人、完善人,以关怀人的心灵成长为基本宗旨、以提升人的德性境界为最高旨趣、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指向的教育活动,德育始终观照着人类的这一价值追求,并通过自身的人文关怀实践,体现和提升这一价值目标。
一
德育人文关怀“真”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德育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上,也体现在对个体生命存在意义的真实把握上。其具体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德育人文关怀突出了对事物本质规律的尊重,强调教育的合规律性发展。所谓规律,指的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内在特性和内在关联。列宁认为,规律是现象中持久的东西,规律是现象的静止的反映。[1]倡导德育对规律的尊重,强调德育合规律性的发展,是德育人文关怀之“真”的基本价值体现。任何德育理念、目标、内容的生成,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文化或人文的背景及条件下孕育的,其自身的规律也受到特定背景及条件的制约。中国传统的德育思想及其德育规律的生成,离不开有着深厚人文精神内涵的传统文化的支持。西方的德育理念及其规律的生成,也离不开以基督教的“博爱”“慈善”精神和以充分肯定人、尊重人为内核的人文主义的支持。正是这些充满人文气息的历史与文化规定,决定了德育人文关怀的精神内涵,使德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始终都具有人文关怀的崇高品格。
求真,是德育人文关怀价值规定的基点。一是要通过德育特有的方式,强化人对客观规律、客观真理的尊重和遵循,让人们认识到,凡事都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的发展;在德育实践中,具体体现为对教育规律和人的思想道德发展规律的尊重。二是在引导人们认识规律时,应当具有人文精神,对规律进行符合人文精神的阐释。特别是在德育实践中,德育主体对于规律的认识和理解,自始至终都应充满深厚的人文精神,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人文精神的根本点,就在于对人的关注,对人的个性自由、全面发展的一种深切的关心、关爱和关怀。三是在人们运用规律造福于人类的活动中,也应体现深厚的人文关怀和广阔的人文视野。一般而言,规律所体现的是一种理性的内容,其表现形式可能是冷冰冰的逻辑法则,但运用规律的主体是人,人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是“一个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2]169因而,人在认识和运用规律的过程中,怀有深切的人文情怀,有效地规避理性认知所带来的弊端,既能充分地体现人对规律的尊重和遵循,又能体现人文关怀的“真诚”品格。
其次,德育人文关怀强调对作为真实存在的生命的尊重,重视对人的存在意义的深切关怀。在德育实践中,强调人文关怀的理念,不在于简单地规训人的行为,使人的行为符合社会的某种要求,而在于唤起人们对生命的关切,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提升生命质量和生活品质的关注。因此,德育人文关怀的求真起点,也就是强调对人的真实生命和真实生活的高度重视。
人的存在首先是真实的生命存在,即肉身的存在,这是人的一切精神生活存在、生成和发展的基础。人的一切精神生活都寓于人的肉体生命之中,肉体生命是一切精神生活的物质前提。为此,德育人文关怀强调把关心人的自然生命的需要、人的生存状态作为最初使命。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终极关怀是诗意化的,处于更高的层次,它的忧患意识、价值呵护、意义追问,在张扬形而上的精神崇高的同时,遮蔽着乌托邦的一面,作为完整的人生,作为实现必须活着的个体生命,毕竟不大可能完全按照终极理想去书写;初级关怀是世俗化的,具有更宽广的覆盖面,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首先关注的是当下生存,‘日图三餐,夜图一宿’,比起精神家园的构筑,虽觉暗淡,却是最低层面的生存呼喊。”[3]
在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从生命的真实存在出发,关切生命的真实存在价值,关切个体生命价值的提升。人类社会是由无数个独立而完整的个体生命组成的。作为一个完整而独特的生命,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生命的价值和尊严,每一个生命都弥足珍贵,每个人的生命都自成目的。康德说:“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4]德育人文关怀对于人的精神建构,是把个体的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即让德育回到作为真实道德承载的个体的人,回到人的生活实际,“把德育的价值视界从个体之外、从神圣的历史目的回到个体本身,凸显对个体存在本身的观照”[5]172。为此,德育人文关怀主张把精神建构的权力更多地交给个体自身,对崇高的追求诉诸个体自主性价值意向而不是社会指令,进而激发个体发展的欲望和热情,使道德理性成为个体生命自身的内援性价值诉求,成为个体自我实现、自主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在素质。
当然,德育人文关怀强调从个体生命出发,并不是把个人凌驾于社会之上,而恰恰强调个体对社会的基本责任,强调个体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的关注。德育人文关怀关注个人的自主性,“并不是指无视社会规范的纯粹的自我指导者,而毋宁说是这样一种进行批评和自我批判的人,他对所处社会规范的忠诚与最佳地发挥自身的各种理性能力融成了一体”[6]。这种自主性的诉求乃是一种开放性而非封闭性的伦理诉求。个人始终是作为社会的个人,“离开了社会的原子似的孤立的个人是不健全的个人,是残缺的个人,它意味着个人生命空间的狭窄,生命意义的缺失,个体生命实际上被自我遮蔽起来”[5]181。正因为如此,个体的生命价值的提升关键在其社会价值的实现。同时,德育人文关怀强调关注个体,关注自我,也“并不是把自我锁闭起来,让个体生命的价值空间局限于自我,而只是强调在自我尚付阙如的道德教化传统中凸显自我作为个体德性生成的起点和依凭,使个体成为其道德价值的真实主体,在此基础上,引导个体走向他者,走向世界,走向世界中的‘人’与‘物’,走向与世界之中的他者意识的相遇,让个体在精神性相遇之中走向世界,世界也走向了个体,成了‘我’的‘世界’”[5]187。
总之,“真”是一种理性追求。德育人文关怀通过对规律的正确认识,对生命真实存在的关怀,消除客体的异己性,拨去外界物的神秘性,使人从蒙昧、迷信的状态中解放出来,获得理性的自由。
二
从德育的目的上来说,德育人文关怀又是一种趋善的活动,充分体现出人类社会“善”的价值。德育人文关怀以“善”作为窗口关注人、关注人生、关注社会,其目的在于使人能够超越狭隘的个体存在目的,不断扩大与社会的联系,把个体的活动与社会整体的进步、发展结合起来,不断升华人的精神境界,创造出属于人特有的价值和尊严。
“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善”指的是道德上合乎规范,而广义的“善”则包括人在自然关系、社会关系中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实际价值,表现为主体在思想行为上的合理性、合目的性,是以主体尺度为基础的主客体统一状态。德育人文关怀所体现的是广义的“善”,不仅表现在引导人们追求道德、实践道德、完善道德,使人在道德上合乎规范,更表现为引导人们创造美好、追求幸福,满足人渴望完美生活和自我完善的精神诉求。归纳起来,德育人文关怀“善”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人是目的”作为德育的内在理念。德育人文关怀“善”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始终坚持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立场,确信“人及其生命的尊严是最高的善”[7],相信每个人都自成目的。德育人文关怀以“人是目的”为内在理念来指导一切实践活动,主张“自己给自己立法”(康德语)来凸显每个人的生命存在的价值与尊严,因为一个人关心别人的处境和尊严,必是由于自己内在的尊严体验。正如马斯洛所指出的,自我实现的人“比一般人具有更多的融合、更崇高的爱、更完美的认同,以及更多的摆脱自我限制的能力”[8]。德育人文关怀认为只有当个体都能拥有自我生命存在的尊严,并能发自内心地去尊重他人生命存在的尊严时,这个社会才是一个真正有尊严的、和谐的社会,一个进入了现代文明的社会。
从“人是目的”的角度看,德育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除具有促进发展的功能之外,还具有一种精神享用的功能。所谓精神享用,是指我们并非为了达到外在的发展目的而接受德育,而是把德育作为自己生活的需要,接受德育的过程即是满足需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获得自由和幸福,获得一种高级的精神享受。
第二,以引导人追求美好生活为核心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道德生活即是一种“善生活”或曰“好生活”。人可以选择且实际上选择着自己的生活,使生活呈现出好与坏、善与恶的意义,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好(善)坏(恶)程度。由亚里士多德对道德和伦理(学)的原初解释,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道德本身就是人的生活所固有的价值尺度,是人的美好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与其他物种的区别就在于,人不仅要生存,而且要生活;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好生活”。因此,就人类生活自身而言,道德就是人类生活的内在目的之一。亚里士多德最早将价值分为目的性价值与手段性价值,他认为,“如若在实践中确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那么不言而喻,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9]3。他进而指出,“从名称上说,几乎大多数人都会同意这是幸福”[9]5。德育人文关怀的“善”的价值,也表现在引导人们对道德的追求中,注重对道德的这一关涉美好生活或幸福价值的理论揭示和实践诠释,注重将外在的道德规范与人们追求美好生活、追求人生幸福的内在需要密切联系,使道德追求成为人们满足内在精神需求和实现美好生活目的的需要。
第三,以引导个体提升幸福层次为追求目标。人对幸福最直观性的感受就是生理需求、心理需求以及伦理诉求得到充分满足时的和谐状态。“生理层面上的幸福就是个体本能欲望的满足而产生的快感;心理层面上的幸福是一种近似快乐的精神状态;伦理意义上的幸福是在欲望满足中包含着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人对自我的价值的肯定,正是这一点使人的幸福感与动物的快感有着本质的区别。”[10]生理幸福、心理幸福、伦理幸福是人的幸福体系中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又呈逐级上升的层次,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既包含前者又超越前者,是前者的提升和发展。在某些情况下,幸福的实现不一定是按顺序进行的,而是相互交织甚至错杂重叠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德育人文关怀就是要使个体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不同层次需求,认识到幸福不同层次的内涵,而后使个体能够找到合适的方法和合理的途径来满足这些需求,并且通过德育人文关怀精神享用功能的发挥,使人体验到更高层次的幸福。
德育人文关怀的求善,倡导善行之美,德性之美,也就是对人的“善”的本质力量的充分肯定,是对人性之美的彰显。
三
高尔泰曾以“美是自由的象征”为题论述了美的自由本质。美作为自由的象征,实际上也就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及其实践的过程。在这当中,美充分显现出人的本质力量、自觉意识和自由境界。德育人文关怀的“美”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这三个层面上。
其一,德育人文关怀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关于人的本质,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2]96。其实,这并不矛盾,而是在两个不同的维度上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在其现实性上”来说的,也就是说,人的本质及本质力量的实现离不开人的社会性。但本质的实现不等于本质本身,所以,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实现的现实性而不是人的本质或本质力量本身;而人的本质区别于其他物种的“类特性”,那就只能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此外,对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而言,马克思强调的是“本质力量”而不仅仅是人的“本质”。而“本质力量”也应是人类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活动,即“自由自觉的活动”。马克思说:“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了自己是类的存在物。”[2]97对人而言,实践主体和对象世界的矛盾是一对永恒的范畴。卢梭曾说:“人生来是自由的,可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较为恰当地表达了人的主体自由与其对象世界的矛盾。一方面由于自然、社会和历史进程及主体自身的诸多限制,人时时处处都在必然性奴役之中,另一方面不甘寂寞的主体的人又以其突破自身及对立面的束缚从而获得自由。由此可见,人的本质与其说是实践性的“活动”,还不如说通过“活动”去超越必然,获得自由的追求。其形式是实践,其内核却是精神。
我们说德育人文关怀具有美的性质,就在于其自身能够对象化地展示人的“本质力量”,并以创造美的存在或审美对象的方式使主体的自由意志得以对象化实现,不断提升和丰富实践主体的自由精神本身,体现人对自由的追求,不仅是对纯自然律的超越,也是对社会理性及人生局限的必然性的超越。
其二,德育人文关怀体现主体的自觉意识。美是对自由的肯定,美的精神即主体的自由精神和自觉意识,在实践中表现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就哲学与历史的规定性而言,真与善是美的基础,美是真与善的统一。主体对此的认识和把握,则是一种自由精神、自觉意识的体现。
席勒曾从人的视角,对美展开分析,试图从一般的人性特征中寻找美的要源,并反过来将美作为人的必要条件,由此确立审美教育的基础。在席勒看来,美的概念、理想与人性的概念是一致的。他用德国古典哲学的术语“类”来表示“人性”或“人的本质”,美或审美正是作为理想的人性的“类”的属性。他认为,人在游戏一类的活动中,能够摆脱感性和理性的双重压迫,使普遍与特殊、类自由与感性需要、能动性与受动性全都和谐渗透,这样,人的对象世界及自身都成了“活的形象”,人就获得了充分的自由。这种充分的自由的获得也就是人的本质的完美实现;而这“活的形象”就是“指现象的一切审美性质,总之是指最广义的美”[12],其内涵即为自由地对待对象,使对象成为自己自由本质力量的显现。因此,“人性的完美实现”就是美,美就是“自由的显现”。德育人文关怀传达的正是这种美,表现为个体道德自由境界的达成,德性人格的完善,以及对现实人生的超越。此外,德育人文关怀对于主体自觉意识的体现,还表现为提倡一种自由的、自觉的处世态度。这种态度既表现为审美观照时的那种超越当前功利性的“非功利性”,也表现为一种对美的事物所内含的自由本质的关怀、珍爱和自觉认识与把握。
其三,德育人文关怀体现心灵的自由境界。德育人文关怀的目的之一,在于赋予人的活动以明确的目的,使人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的前提下,获得心灵的自由。马克思曾经说过,自由是生命的灵魂。人失去了自由,特别是心灵的自由,就失去了精神生命,也就意味着美的毁灭。自由作为人的生命价值的最高体现和人的本质的确证,从根本上反映了人的审美需要,体现了人的审美享受和审美创造,具有最高意义上的自由价值。当然,所谓心灵的自由,并不是在幻想中摆脱必然的自由,随心所欲的自由,而是在精神上对必然的认识、超越和对客观世界的把握、改造。爱因斯坦曾说:“这种精神上的自由在于思想上不受权威和社会偏见的束缚,也不受一般违背哲理的常规和习惯的束缚。这种内心的自由是大自然难得赋予的一种礼物,也是值得个人追求的一个目标。”[13]心灵自由的生命活动及其所达到的境界,往往伴随着愉悦的情感享受和精神自由的体验,成为孕育人间一切美的源泉。德育人文关怀的宗旨,正是引导人们去追求这种自由的人生境界。
参考文献:
[1] 列宁.列宁全集:第5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26―127.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 谭学纯.人与人的对话[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152.
[4]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6.
[5] 刘铁芳.生命与教化[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6] 达巍.消极自由有什么错[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12.
[7] 岩崎,允胤.人的尊严、价值及自我实现[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22.
[8] 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95.
[9]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10] 易凌云.论关涉人生幸福的教育[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5):2―6.
[1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关键词:乞丐问题行为选择“人的问题”社会价值导向社会控制机制
一、乞丐问题的社会性界定
对乞丐问题的社会性界定直接体现了乞丐问题的在社会中的本质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乞讨这一行为与社会发展极不协调是其价值观的普遍反映。所以对乞丐问题的社会性必须做系统分析。
早在汉朝,就有人写了一本叫《乞丐赋》的书,这说明至少汉朝我国就有乞丐存在了。当代关于乞丐的研究也很多,而且这方面的书不少,据我所知有《乞丐调查报告》《中国乞丐史》,上海还出版了一本《遥远的回响——乞丐文化透视》,有一本叫《中国近代流民》的书中,也大量写到中国的乞丐现象。然而在社会转型期,乞丐现象的增多以及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使社会对这一群体越来越关注。到现在乞丐已变成了一个困扰社会的问题。乞丐由来已久,为什么在当代却成了社会问题?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对社会问题的定义做清楚了解。事实上有关社会问题的定义有很多,在从社会变迁过程中,传统的控制机制受到冲击,社会失范现象出现,在这样背景下产生的社会问题的定义可以归纳为:指在社会迅速变迁过程中,与社会规范多元化密切相关的有碍于社会进步的某种社会事实,是一种公认的足以威胁文明价值的情境,需要采取集体行动加以改善。从社会问题的定义可以分析,先前的乞丐现象由于数量不多,行为较友善,不足以威胁文明,不足以危害人们的福利和安全,不影响社会进步,因而也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市场经济使人民普遍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贫富差距变大导致一批人致富的同时一批人陷入更贫困的深渊。在很多贫困地区的老弱病残幼生活确实没有着落,于是化成大批的乞丐离家流浪出没在繁华都市,成为影响城市安全与发展的隐患,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经济问题”和“人的问题”,往往是很多社会问题产生的两大根源,同时也是社会问题解决必须兼顾的两个方面。前者指一个国民所得的问题,即一个社会能够达到自我成长的目标。后者是指人的问题,即使传统人的价值观在新的环境下作“重新安排”,指人的“人格”转变作为社会变迁的基调。我们恰恰是同时面临着这两个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是明显的外显示性问题,因而往往掩盖了第二个问题,也就因此造成了人们对第二个问题的忽略。经济问题特别是利益问题是解决人的问题的基础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是我们也万万不能忽略了一个深层的问题,即人的问题。乞丐出现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并且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更有乞丐自身的因素。乞丐是否具备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与条件,与其自身的素质和文化价值观念密切相关。
由于某些独特的力量和原因,非物质文化比物质文化变迁扩散得慢。因此很多情况下都是物质变迁在先,所引起的其他变迁在后。有时这种滞后引起的推敲时间很长,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乞丐问题就是这样,是人们过分关注经济问题而忽略了人的价值观的滞后形成的一大社会问题。
二、行为方式的选择——从“第一个乞丐”到第“二个乞丐”
第一个乞讨的人,或是说当一个人首先开始乞讨这种活动的时候,只是一种悲剧性的尝试,他不知道他在众人面前示弱会不会有施与者,刚开始的乞者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意识的。乞讨行为只是在特定情境下激发的而不能用确切的原因来解释选择这种行为。其原先对这一种行为后果是没有预测也没法预测的。但如果是第二个人看到第一个乞丐的收益而效仿出现,或第一个乞丐一直继续这种行为——以乞讨过活,那此时的乞讨就不是单纯的应激,而已经成为一种行为方式的选择,就这样一些人濒临贫困或非贫困下也开始选择做乞丐。所以可以这么说,一个人沦为乞丐,是选择了乞讨这种行为方式来改变他的生活,这可归结为利益取向甚至是价值取向的问题。低下尊贵的头去换来财物,乞丐的这种成本低收益大的方式已成为人们(包括弱势群体和健康人)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好比一种职业。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也把自尊带入了市场?传统的价值观正在沦丧?
我们不难看到那些价值取向上重视道德操守和精神超越的人,他们漠视物质欲望和个人利益;在行为选择上,善于按照外在规范和内在的信念去进行价值取舍;在生活态度上,安贫乐道,表现出很强的忍耐力,即便在时代风云交会之时,也依然能保持“乱云飞渡仍从容”的心态。还有,中国传统文化是孕育“道德人”的肥沃土地。在这块土地上确实挺立起许多重义轻利,大义凛然,为后人所敬仰的人格形象。
然而人格形象定位具时代性,站在今天这个时代来审视这些“道德人”时,其可贵之处不必再言,但他们的确是太单薄了。对物质利益的卑视和对内在超越以及自守的重视,使他尽管双目放光却瘦骨嶙峋。在今天鼓励做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人”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也是不可能的,不值得提倡。放下尊严如若为了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是值得骄傲的,而如果是为了一己之私利,选择好逸恶劳、以出卖自尊而获取财物的行为就是价值观沦丧的表现。
三、当代社会价值观的失范现象与乞丐问题
目前社会成员在一些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行为取向上的失范现象:
(1)过分自由主义的人生观,过分成就主义的人生观,还有更多是个人身上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生观,这些都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出现剧烈摩擦,带来一些行为和规范上的混乱。
(2)社会成员的公私观。从调查看来,绝大多数人在观念上并没有走到极端的私欲上去。长期以来宣传教育和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所坚持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仍起着明显的影响,然而大多数人只在表面奉行着“为公”的准则,在观念上基本是公私交织、兼而有之的,在行动上更是显示出复杂性。
(3)利他观:在商品经济和竞争条件下,人们身上的利己倾向得到了发展的土壤,利己行为的增多甚至使利己向恶性发展,利他行为反而常常被看成是不合时宜的。
(4)职业道德:在诸种职业活动的目的中,“挣钱”“实现个人理想”“为社会做贡献”是三种占主要的。但在实际现实中,其实这三种工作目的并不必然矛盾,只是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轻重的安排。过分强调任何一种都会引起管理混乱和行为失调。另外在对职业规范的强制性在削减,自由多元化的职业氛围更被推崇,这也加大了管理的难度。
从调查结果看,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了社会成员在很多价值观上发生变化,乞丐问题的出现正是多种价值观失范的写照。价值观多元化引起观念和行为上的的混乱使一些人们宁愿跟着感觉走也不去思考自己的行为,有时以至于将一些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规范都抛诸脑后。乞丐就是这么一群人,他们只看到乞讨这种方式的收益而将其作为自己的生活或职业,不知不觉中其实乞丐就是他们的一张脸了,这张脸不再只是一种行为方式的载体,事实上已昭然地代表了他们价值。乞丐问题的产生和影响及乞丐的价值观表明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上存在的危机。人的价值观是文化传统的内化的一种结果,不同的文化传统会教化和内化出不同的人,价值观可以说是文化的遗留。由于人与社会结构相互关联,社会变迁使一些人格特质渐渐飘落而去,另一些特质应运而生,价值观中闪烁着社会的影子。
四、建立一种社会价值导向——解决乞丐价值观问题的理想导向
很多社会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经济的发展,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是不容置疑的。在乞丐问题的解决上同样如此,但“人的问题”的解决——即价值观的正确形成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而应同步进步,这样才不至于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反过来影响社会的进步。因此不能忽略对人们行为方式进行一些道德的规范,建立一种社会价值导向以规范多元化的价值观。
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只注重经济,采用简单的经济原则,把人当成简单的“经济人”,认为经济报偿原则是万能的指挥棒,并且也是最基本和最合理的道德规范。在这种规范下,弱肉强食、贫富悬殊成为一种“正常情况”。其结果不但没有导致普遍提高社会效率与社会进步反而带来了许多人的贫困以及社会动荡和诸多的社会病态。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过份强调经济的后果我们有目共睹,缺乏考虑社会整体利益,违背伦理道德规范的发展方式是不健康的。我们需要一种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价值准则,并提升为社会的价值导向来指导社会成员,这种价值导向通过其自身对社会个体成员多元性价值取向进行规范、引导和限制,最终使多元性的价值取向同一元性的价值导向保持一致。当然这里的价值导向主要为道德伦理方面,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人们在生活方式及观念上会有很多元化的选择,我们不可能要求在所有观念上都有一个统一的导向。在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人格尊严等一直都是中华民族文明的中流砥柱,不会轻易改变。因此建立起一种正确的在伦理道德方面具有规范性的社会价值导向是可能的。
五、乞丐问题的解决
由于人们多元化价值的观念,在给予个人自由充分肯定的同时,对很多社会问题或现象都抱以宽容的态度,对乞丐亦如是。“乞丐有是个人的一种选择,是一种权力。”《卧底当代丐帮》的作者之一占才强说:“面对生活,我们每个人都是乞者,只是乞讨的方式各异而已”。之类种种社会上半数以上的人对乞讨行为表示的宽容,对乞丐表示同情,其中也包括很多研究社会问题的社会学家。在现代社会,容忍乞丐是一种文明,但更多表现的是容忍者的文明,他们的豁达接纳是一种进步的文明。但他们同情弱势群体的同时或许并没意识到乞丐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宽容这种行为的同时也纵容一种恶性价值惯性的滋长。
在解决乞丐问题上,限制乞丐更称得是一种文明。现代法律虽然不会完全禁止行乞,但出于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必定要限制行乞。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关注者与研究者,在研究分析社会问题上有所贡献是更重要的,对弱势群体的宽容和关怀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但不能助长一部分的非文明从大部分的文明中去获得被宽容的依赖。现在的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决定了仍会有一部分人处于困境,如果他们都以弱势的名义伸手,以弱者的名义选择自我价值的迷失的行为,社会还有发展的动力吗?现实的弱势不足以成为弱者的理由,更不是可以选择丢失自我的原因。每个人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在社会生活中选择了乞讨的方式成为乞丐,就已经代表了自己对社会的态度是一种无限索取,且不知回报。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社会控制机制措施,使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街头乞丐在日益发展的城市消失。所谓社会控制机制,是指通过社会的力量去调节人们的行为,将人们的行为纳入符合社会规范的方向。(谷书堂,1990)
六、对乞丐价值观探索的结语:
乞丐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较多来自贫困地区,且文化知识水平低下。要让他们的价值观达到一定高度而完全不被一些陋习腐化是不可能的,但努力帮他们唤回自尊以重新选择生活方式的想法是可行的,而且在解决乞丐问题上更值得重视。这是我试图从价值观方向对乞丐问题的一些思索,但愿对乞丐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谷书堂主编,《我国当前社会问题透视及治理方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夏学銮,《转型期的中国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沙莲香,《中国人素质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朱力,《社会问题概论》,社会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5、张薇,《国民心态访谈》,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
6、邓伟志,《当代“城市病”》,中国青年出版社
7、杨桂华,《转型社会控制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8、[美]E.A.马斯著,秦志勇、毛永政译,《社会控制》,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9、[荷]A.F.G.汉肯著,黎鸣译,《控制论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0、占才强等,《卧底当代丐帮》,北京出版社,2003年版
11、陆建华:《中国社会问题报告》,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12、李扬报道,《乞丐考验政府管理智慧》新华网>>独家瞭望北京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