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转正总结范例6篇

房地产销售转正总结

房地产销售转正总结范文1

关键词 房地产 会计核算 问题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完善,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不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如何在门类众多的制度、准则、规定之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改进现有会计核算方法,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是会计人员的职责。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方法。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其它的生产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一标准则比较混乱,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其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短则1~2年,长则4~5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结构的房屋,低层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但销售时低层售价却高于高层售价;又如“丁字形”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是:按当期竣工后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除以总开发建筑面积,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然后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出本期销售成本。这样均摊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房屋楼层、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1.3 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

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周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会计年报中往往是业绩波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业绩不佳,验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确认为收入,期间间隔在一个会计期内还好,但一个项目往往要跨4、5个会计期,故不适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指标就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极可能误导投资者。一个经营情况很好的开发公司,其净利润可能很小甚至是负数,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预售情况,现金流状况极佳,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同理一个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机四伏:面临着因施工质量导致的巨额赔偿,大笔银行贷款到期而无力偿还,尚未结清的担保金,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地价变化导致的土地风险等等;故此,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千万不要以指标论好坏,应透过指标看实质,看其资质信誉、实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还有更重要的表外风险等等。当然,这有赖于我们会计界同仁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与充分披露。

2 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的对策

2.1 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淮。

(1)法律标准。法律标淮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淮: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淮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

(2)专业标准。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淮,即收入确认的4个必要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规定中,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

笔者认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尽管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产权证的办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此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所以,尽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标志,但并非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2.2 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使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建议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即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

(1)实际售价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木的方法调整。具体操作顺序是:分类明细账按开、竣工时间相同或相近且一并办理决算的项目设置账户,在此分类明细账基础上,再按计划价格相同的房屋分类设户,价格不同的分别设置。季度前两个月可按分类明细账结转成本,即按分类明细账记载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挤的方法结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优点是可以减少工作量,缺点是季度前两个月受房价影响会产生一定误差,且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较详细的成本资料。

(2)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只要是开发建设工程已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楼栋、楼层、单元予以确定,甚至可以计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因此可以按单元设置账户,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相同的商品房归类计入同一账户。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结转工作量较大,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提供信息可靠及时,并能将结转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适用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

2.3 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1)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能否拥有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对于拥有大量优质低价的土地储备的企业来说,土地成本低本身隐含着巨额的利润,在土地出让市场向招标拍卖过渡以后,相对于其它公司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能在未来三到五年内保持良好的增长,从而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信息使用者通过企业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总额无法判断其土地储备的信息。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取得成本情况的披露是必要的。

房地产销售转正总结范文2

税务稽查、管理对策

一、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动向

目前,我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有1083个,其中××市区774个,市直属企业144个。正常运行的公司约有60-70家。从调查分析的情况看,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有以下几个趋势。

(一)私有制、股份制房地产公司成为该行业的主流。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性质以私有、股份、有限责任居多,约占全市房地产企业的80%左右。非国有企业的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纳税意识较低,主观偷税和非故意偷税的可能性都比较大。

(二)市区内房地产开发的重心转移。主要转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大中型工业企业、院校搬迁等方面,而且时间和项目比较集中。

(三)新项目开发地向市区边缘转移。主要表现为由市中心向市区边缘、由大城市向小城市发展。随着城市改造的深入,以及有关房地产开发相关规定的不断规范,我市原有易开发资源萎缩,现有的可开发资源多集中在旧城改造项目中,由于开发成本过高,关系错综复杂,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始选择地价相对便宜的城乡结合部或经济较发达,有卖点但房地产业尚在起步阶段的小城市、县级市的区域,谋求进一步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

(一)项目运作的程序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

1、收入核算

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

(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

(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三)税金的计算特点

房地产企业在税金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

1、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或预收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月末按“预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出租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缴纳情况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5%)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在进行结算调整。

三、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分析

(一)隐匿收入

1、“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滞后。部分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帐款”或“其他应付帐款”科目中长期挂帐不作销售处理,通过推迟“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意识的延缓销售收入实现,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滞后。

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销售面积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但该数据却能直接及时反映出企业销售的进度,为初步估算销售收入实现的状况提供依据。所以企业有关人员有意识隐瞒、不肯如实提供实际销售面积,增加税务人员核算企业收入的难度。如高原房地产公司在3302项目中,未将与住房一起出售的小房面积2000多平米并入销售面积。

3、以物易物隐匿收入。在大额费用支付中常用其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职工福利等费用,而在商品房“销售收入”中却不记载,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例如冀盐房地产公司1996年6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市供热公司,抵顶了应付市供热公司的240万元热力集资款,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38.6万元。

4、假代建、真开发。即:开发商以土地所有方的名义报建,所需资金由开发商“借给”对方使用,实际操作却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取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二)虚增成本方面

1、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关系单位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也给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3、以收据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偷欠税款。

4、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例如冀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自用的办公楼成本243万元,直接混入项目开发成本中,未结转固定资产,虚增经营成本。

(三)超标准列支费用

1、利息支出问题。

(1)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部分企业财务处理为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全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

(2)高利率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超国家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扣除费用;同时往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销售费用列支问题

(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未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造成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

(2)虚增费用。由于对销售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费的形式支出、转帐,挤占税前利润。

(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超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等明细科目的账载金额。

四、检查的方法和技巧

(一)项目检查法

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检点。从项目开始到结束,针对项目的完税情况,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分期作为检查的重点。

(二)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法

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是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的最基本的保障。房地产企业纳税检查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开发成本明细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通过以上表格数据的登录,可以全面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提高稽查分析、定性的准确性;同时可以为下一次检查提供数据参考达到数据共享,提高检查效率。

(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分析法

掌握所采集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所存在的疑点,为进一步检查提供依据。

如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中反映的规划面积、施工面积、土地面积、合同造价可以同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的数据对照,看企业提供可销售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之间反映的面积有无差距;建筑安装许可证的合同造价与实际合同和实际支付施工费的差额。

开发成本明细表同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对比,看房产交易费、维修基金支付额与帐面销售收入是否成比例,销售面积是否一致,测定企业实现收入与帐面收入是否存在差额。

(四)整体测算法

由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数据多,金额大,特别是成本方面的纳税检查,检查人员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有一定难度,因此通过整体测算,分析企业成本构成比例的合理性,找寻检查突破口。

从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正常的成本支出比例为:

(1)各规费支出的依据和比例土地契税【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由各政府及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大体包括:人防基建费【无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人防办按房屋售价的2%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73元/㎡收取】、墙改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元/㎡收取】、公共建地费【针对小规模插建项目,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0元/㎡收取】、渣土处理费【城管局按总土方面积以5元/㎡收取】、热力集资费【供热公司按总建筑面积,住宅楼50元/㎡、写字楼100元/㎡收取】煤气、天然气集资费【煤气公司按3000-3500元/户收取】、规化验收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2元/㎡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代收业户维修基金【房屋价格的2%】

(2)通常建安成本比例。目前我市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掌握在:多层住宅(4-6层)造价为550-650元/m2,小高层住宅(7-17层)造价为980-1100元/m2,高层造价为1400-1500元/m2。其中土建、安装大致占总造价的75%和25%。

(五)实地核实法

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必须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现场实地盘点、掌握项目建设及销售入住的情况,分析判断账面可能存在的疑点。

(六)帐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法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关系单位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售地单位、施工企业、建材商贸、销售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加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因此对于与房地产公司帐载金额大且业务往来频繁的的单位,进行重点外调核实。

(七)对往来帐户的检查

房地产企业的往来款项较多,一些不易走账、性质相对模糊的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常在往来科目中列支。因此有针对性的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付款”进行重点审查,对往来账向挂帐时间长且金额大的业务重点核实原始凭证、询问形成原因,常常能发现其中的涉税问题。例如在对冀盐房地产公司检查中,企业在“其他应收款”中支付职工旅游补助81800元,在“其他应付款”中支付盐务局90人奖金分红1134000.00元,长期挂帐。经核实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共计230193元。

四、关于对房地产行业税务检查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增强房地产业税收检查的针对性

(一)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房地产企业应以单位项目作为检查的重点。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的方法,不能适应房地产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如果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二)拓展和完善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法。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可以到计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

(三)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税务检查所需收集、掌握的证据资料也不尽相同,结合行业的特点,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以及取证文书的保管和调阅制度。通过此举不仅可以做到取证数据资料的共享,减少下一次税务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检查的效率;还可以将企业开发的相关资料存档监控,防止事后擅自更改情况的发生。

(四)延伸检查范围,提高检查质量。房地产企业涉及单位多、往来资金数额大,加之目前企业偷漏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切实做好延伸检查工作,已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方法,它不仅可以提高检查深度和广度,还可以有效地震慑偷逃税款的行为的发生。

(五)规范和加强对二手房转让销售的纳税检查。由于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税务检查人员应首先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检查,搜集发现房屋买卖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交易额,同时依靠公安及房管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偷逃税款纳税人的处罚,堵漏增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关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的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对可售面积的单位预算造价的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参与和认可,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这样做有利于掌握企业结转成本的方法,使成本结转的随意性得到控制。

(二)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特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对外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应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并健全领、用、存制度。

(三)完善对预收款监管的手段,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通过现场实地的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特别对售楼部加强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多角度对预收款进行监控,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争取多方配合,争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与房管局、土地局、建委、招标、规划、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联系,对部分涉税地数据资料做到及时沟通,摸清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底数和规模,提高征管和稽查工作地针对性。

房地产销售转正总结范文3

关键词:收益模式物业销售物业租赁香港

不同收益模式的概念与特点

从世界范围内看,以物业开发和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房地产企业具有三种典型的收益模式:其一是物业销售收益模式;其二是物业租赁收益模式;其三是混合型收益模式。

收益模式的概念界定

所谓“物业销售收益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通过筹集资金、购买土地、设计建造、市场营销等环节,最终以销售方式获取房地产投资收益;所谓“物业租赁收益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者直接购买物业的所有权后,通过宣传推广、招商谈判、租约签订等环节,最终以租赁方式获取房地产投资收益;所谓“混合型收益模式”是前两种收益模式的结合,是一种物业销售和物业租赁并举的收益模式。

由上可见,本文所指的收益模式并不针对具体的开发项目或物业类型,而是指一个房地产企业在市场动态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取良好的经营绩效和长远的发展机会所选择的收益模式。

收益模式的比较分析

不同收益模式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绩效有不同的影响,表1从多方面对物业销售收益模式和物业租赁收益模式进行比较。

所有权物业销售收益模式在销售完成后,将物业的所有权转移到买方手中,因此房地产企业没有获得物业的所有权。反映在企业资产中的主要项目为在建工程。相反,物业租赁收益模式则保留了房地产企业对物业的所有权,所有已租赁物业都属于企业的资产。

资金周转速度在物业销售收益模式下,物业价值一次性实现,因此可以立即将投资收益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过程,该模式有效的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相反,在物业租赁收益模式下,物业价值在长期内实现,资金周转速度相对较慢。

收益稳定性在物业销售收益模式下,现金流入在物业销售时完成,并受工程建设、销售状况、市场价格影响较大,因此收益不稳定。相反,物业租赁收益模式可以通过租赁合同获得中长期的稳定收益。

流动性风险在物业销售收益模式下,一旦房地产企业在建设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等流动性风险,由于物业的物理形态还没有实现,因此变现能力差,企业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弱。相反,在物业租赁收益模式下,由于企业持有一定量的物业,因此可以通过出售已持有的物业来解决流动性问题。进一步而言,在具有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房地产市场中,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套现,物业租赁收益模式的流动性风险更小。

市场风险在物业销售收益模式下,房地产企业面临的主要是一级市场中的价格风险;在物业租赁收益模式下,房地产企业面临的主要是三级市场中的租金风险。由于房地产投机、房地产市场周期循环等因素,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要远远强于租金的波动性,因此前者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

品牌效应在物业租赁收益模式下,房地产企业通过持有高品质的商业物业、写字楼来提升企业形象,创造品牌价值。例如,香港置地集团在中环所持有的大量写字楼曾经一度为其赢得了“中环地王”的美誉,而太古地产的太古广场也是香港商业物业中的优质品牌。因此,就提升公司形象而言,物业租赁收益模式更具优势。

分析表明,两种收益模式各具特色,很难比较哪一种更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纵观香港过去几十年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历史,笔者认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两种收益模式正在不断融合,混合型收益模式由于集成了两种模式的优点,而为更多的房地产企业所接受。本文将以香港房地产市场中新鸿基地产公司案例为主,分析投资收益模式变迁的深层次原因。

新鸿基地产公司案例分析

1963年,郭得胜、李兆基和冯景禧三人分别投资100万元建立了新鸿基企业有限公司。1972年8月23日,新鸿基企业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1973年改名为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地”)。“新地”看好香港和内地的长远发展潜力,最初崇尚开发中小型的住宅项目,随着市场需要逐步开始全力开发大型的住宅项目。从1992年以来,“新地”一直高居香港股票市场“市值十大地产公司”的榜首,堪称香港的“地产巨无霸”。“新地”早期奉行“货如轮转”的经营策略,以物业销售作为其核心的收益模式。本文通过对1988年到2004年公司年报数据的分析,定量的考察了近20年来其收益模式的变迁。

新鸿基地产公司收益模式变迁

分析一:物业销售与物业租赁收益模式的结构变化据相关数据表明,“新地”总资产(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中,已租赁物业比率呈快速上升的趋势,从1988年的22.3%增长至2004年的47.9%,基本与在建物业(包括“待销售物业”和“待租赁物业”两部分)持平。这表明香港房地产业进入成熟期以后,“新地”明显转变了其发展初期以物业销售为主的收益模式,选择物业销售和物业租赁并举的收益模式。

另外,“待销售物业”从1990年开始快速上升,1995年至2000年期间稳定在55%左右,并从2001年开始快速下降到2004年的35%。“待投资物业”基本经历了相反的变动趋势,即从1990年大幅度下降后,在整个90年代稳定在10%左右,并从2000年开始上升到2004年的17%。1990年恰好是香港房地产市场周期循环的上升阶段,物业价格指数超过租金指数大幅度上涨,到1997年第三季度住宅、商业物业、写字楼、工业物业的价格指数都达到了历史最高点。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香港房地产市场进入了周期循环的下降阶段,房地产价格指数快速下跌。“新地”在周期循环的上升阶段,积极的削减“待租赁物业”的比率,将更多的资金周转用于“待销售物业”,因而在房地产价格快速上升阶段,获取了巨额投资收益;相反,进入周期循环的下降阶段后,“新地”则在收益模式上进行了灵活的调整,通过将部分“待销售物业”转变为“待租赁物业”以及寻找更多的物业租赁投资机会,从而在价格大幅度下降时避免遭受巨额损失。

分析二:在建物业和已租赁物业的类型结构“新地”在建物业和已租赁物业中,各种物业类型所占的比率情况(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图略。在建物业以住宅为主,工商综合的结构变化最为明显,尤其是1994年以后,工商综合的比率明显下滑。其它在建的物业类型则相对保持稳定。商业物业在所有的物业类型中占据了最高比率,保持在40%至45%之间。写字楼所占比率次之,从1994年的24%增长至2004年的32%。另外,工商综合所占比率基本保持在15%至20%之间。住宅和酒店所占的比率最低,在10%以内。由此可见,虽然“已租赁物业”的总量在总资产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态势,但是其物业类型的构成却保持了相对的均衡发展态势。

分析三:收益稳定性分析据相关数据表明,自1988年以来,“新地”的租赁收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并于1998年达到最大。虽然1998年后,租赁物业的面积仍在不断增长,但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后租金大幅下调,所以总租金收入也略微下调。与租赁收入的大幅增长和缓慢下调相比,这一期间的销售收入则经历了大幅上升和大幅下降的剧烈波动过程。1998年,销售收入达到历史最高点后大幅下滑。2000年销售收入只有1998年最高销售收入的38%。另外,从租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率上可以看出,发生亚洲金融危机以后,租赁收入所占比重大幅度提高,如在2000年,租金收入占到销售收入的45%。进一步计算表明,考查期内“新地”销售收入变化率、租赁收入变化率和总收入变化率的标准方差分别为41.2%、31.35%和34.73%。由此可见,物业租赁收益模式所带来的租赁收入弥补了销售收入强烈波动给公司总收益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物业租赁收益模式有效的稳定了“新地”的总收益,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案例分析小结

案例分析表明,“新地”在过去近20年中,投资策略和经营绩效有四个显著特点:第一,物业租赁在总资产中比重不断提高,收益模式由70年代单纯的物业销售收益模式向混合型收益模式转变;第二,租赁物业中,各种物业类型的结构保持稳定,商业物业、写字楼和工商综合比率最高;第三,在混合型收益模式下,通过动态调整销售和租赁物业比率,“新地”适应了房地产市场周期循环的变化;第四,在混合型收益模式下,稳定的物业租赁收入减小了公司总收益的波动性,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绩效、降低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对于“新地”这个曾以“货如轮转”为经营理念的公司,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收益模式经历了由单纯的物业销售收益模式向混合型收益模式转变的过程。

笔者认为,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的演进是造成企业收益模式变迁的深层次原因。从案例分析来看,房地产市场进入成熟期后,商业地产的兴起、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的过渡、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成熟、房地产周期循环等特征的出现要求企业能够更为快捷的适应市场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混合型收益模式的优势表现为如下四点:

在房地产周期循环中,企业可以根据房地产价格和租金的变化,调整物业销售和物业租赁比率,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灵活性,公司总体的市场风险降低。

企业享有部分物业的所有权,因此在成熟的房地产金融条件下,企业资产流动性增强,即保证了资金周转的速度,又可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增强了企业收益的稳定性,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绩效。

为企业预留了创造品牌价值的机会。

香港经验对内地房地产企业的启示

香港房地产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只有在转轨期间选择正确的收益模式,企业才能更好的适应产业成熟发展期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内地企业应该积极应对即将面临的收益模式选择问题。首先,房地产企业应在成熟发展期到来之前,适当增加物业租赁的比率,并逐步过渡到混合型收益模式。其次,对于商业物业、写字楼等需要产权统一的物业类型,也要坚定的选择物业租赁收益模式。再次,在成熟发展期的房地产周期循环中,企业应灵活的改变投资策略,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混合型收益模式的优势。总而言之,本文的结论表明,虽然物业销售和物业租赁收益模式各具优势,然而混合型收益模式在提高企业经营灵活性和增强企业收益稳定性等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使其成为寻求可持续发展企业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房地产销售转正总结范文4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销售转正总结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问题与对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投入资金数量较大、投资风险较高以及投资时间较长的特征。从经营生产角度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周期较长、风险较高、投入较大、环节多。其表现在会计核算中,成本结转期是以建设开发周期为准,那么就要求必须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加强谋划,来配合工程的开发;而从产品的角度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有着高价值特点,销售常常采取预售以及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会计核算当中,收入确认和一般性生产企业比较有着一定特殊性。有关房地产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例不够合理,且业绩波动非常大。当今适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标准为《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怎样在门类诸多的要求、准则以及制度之下,与企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优化现有的会计核算措施,使得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靠真实,属于当今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会计核算出现的问题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较为复杂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常常采取预售以及分期收款销售之类的多种销售方法,会计实务当中房地产的收入确认与其余的生产收入比较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于商品房所有权的关键报酬与风险是否转移的问题上有着分歧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机制》中要求以结算账单提交至买方且获得认可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规范,《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当中要求以报酬以及风险实质性转移来作为收入确认规范。在会计实务当中怎样应用这一规范标准比较的混乱,其关键问题在应当在哪一阶段确认为收入。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成本和售价不配比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对其开发之时,因为工程还没有竣工或者即便产品开发已经完成预售,预售款项同样不能确认为收入,结果就是给应用配比原则造成了较大困难。通常商品售价一直都是围绕成本来上下波动的,但是产品开发的成本载体为建设工程的整体,销售就是依照户型与楼层为单位,如此便导致单个户型与楼层的售价和成本存在明显不配比。就如同一构造的房屋,其低层建筑的施工成本要比高层建筑的施工成本低,然而销售的时候,低层售价比高层的售价要高;又比如丁字形楼房尽管同楼层的成本相同,因为朝向的不同,售价的相差同样比较大。房地产开发商品成本的载体是建设工程整体,销售却是依照户型与楼层为单位,如此就导致单个户型与楼层的售价和成本明显不配比。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的结转方式为:依照当期完工之后的核算对象总成本来除以总的建筑开发面积,计算出每平米的建筑面积成本,之后再与销售面积相乘就得到本期的销售成本。如此均摊计算得到的结果没考虑道房屋朝向楼层的因素,所得到经营成果也不具备真实性。

1.3评价指标不可以将企业业绩真实反映出来

房地产企业的投入产出周期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其表现在会计年报当中常常是业绩的波动很大,对于一般公司业绩的评价指标是不适用的。所以,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也不可以单单用指标来论好坏,需要透过指标来观察实际,了解其信誉资质、资产质量、现金流量与实力,以及更关键的表外风险。

2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完善对策

2.1收入确认规范标准的确定以及应用

销售房地产商品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两个标准:法律标准与专业标准。有关法律标准指的是我国法规当中要求房地产的销售一定要满足的标准或条件:比如针对出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据出让合同要求支付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没有得到土地使用权相关证书,以及没有依据出让合同要求来进行开发投资的,还有权属存在争议的,没有依法登记来取得权属证书的一系列房地产不能进行买卖。与法律标准不符的,就算房地产商品早已开发完成,还可能取得了报酬,且转移风险,这样也不可以作为收入进行确认,相关的法律标准属于专业标准的基础条件。而专业标准指的是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机制中要求的商品销售收人的确认规范。专业标准收入确认通常是以报酬与风险的实质转移作标准,在理论上较为合理,然而因为房地产业销售方法的复杂性以及多样性,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大困难。销售合同属于在房屋没有建成完工之前的预销售,企业无论有没有收取款项,都不属于现实的销售业务。预售合同签订且对预收货款进行收取与收入确认条件不符,不可以作为实现销售的依据,针对正式房屋销售合同的签订,因为商品所有权主要报酬以及风险还没有转移到买方,与《企业会计准则收人》中的有关要求不符,也不可以确认为收入,买方在获取商品房产权证的时候确认收入,就会造成收入的滞后,与收入确认原则不符。所以,虽然房屋产权证书属于房屋所有权标志,然而并不是确认收入的唯一必要性条件。

2.2计划销售价格理念的引入,使得销售收入和成本相配比

计划销售价格概念引入,处理和销售收入不相配比的状况。即开发房屋满足可销售状态的时候,企业依照朝向、楼层、地段、市场、成本等因素来制定计划销售价格,将其作为成本分配的标准,用实际的开发成本来除以计划的销售总额计算出计划销售成本率对商品房成本进行结转。实际工作过程中,因为开发规模的大小不同,还能够分成实际售价成本率的结转法以及计划售价成本率的结转法。有关实际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在季度的前两个月依照实际售价乘计划销售成本得到季末的销售成本的方法进行调整。此种方式对于开发规模比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较为实用,其优点为能够使工作量减少,不足是季度的前两个月受到房价的影响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而且不可以准确及时地提供具体的成本资料。而计划售价成本率法,是一直依照计划售价乘计划销售成本率的方法进行结转。此种方法不足为结转的工作量很大,然而遵循着一贯性的原则,所提供的信息及时可靠,而且可以把结转成本的工作量逐一分散到日常工作当中,在一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都能适用。

2.3增加信息的披露内容,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披露信息含量

(1)需要增加土地储备量与成本组成的信息。因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当中的土地成本比例通常占比重较大。所以,能否掌握土地储备与土地储备成本情况,一定程度上对于开发企业以后的发展有决定作用,信息使用人依靠企业所披露土地使用权的总额不能对土地储备信息进行判断。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告的附注当中披露土地的储备量与取得成本状况是很有必要的。(2)应当增加披露分项现金流量的信息。以公司中每一个开发项目作为基本单位,对经营开发过程当中所形成的现金流量进行披露,包含房地产销售得到的现金、采购工程物资与工资支付需要的现金,借此提升现金流量信息的关键性。

3结束语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市场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现行机制对有的业务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要求或者要求不够严密,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和实际状况存在很大出入,有关企业会计核算中有很多问题。但是,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渐健全,伴随新会计机制以及会计准则地,会计核算工作一定会不断的完善规范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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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郭虹.房地产成本核算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J].中国高教论丛,2014(1):118~120.

房地产销售转正总结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占用资金多,资金周转期长,整个资金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管理不当很容易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局。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是一个全周期的管理过程,本文主要从项目投资———开发———销售———交付整个生命周期来探讨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

一、资金管理基本理论

本文所说的资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一方面由于交易性动机、预防性动机和投机性动机,企业需要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企业持有资金就要付出代价,其持有资金的成本包括持有成本、转换成本和短缺成本,因此资金管理的目标是合理确定资金持有量,使资金收支不但在数量上,而且在时间上相互衔接,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同时,尽量减少闲置资金,提高资金收益率。

二、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项目投资阶段面临的问题。项目投资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要进行效益测算来决定企业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投资收益等,需要做项目可行性报告来分析判断地块的取舍。浙江省拿地政策中一般规定土地获取之后一个月之内付清土地款,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按期筹措好这笔资金。随着房住不炒为主基调的地产调控政策的趋严,各金融机构从融资渠道、资金流向等各方面限制资金流入房地产企业;各银监机构加大了房地产融资的监管及审查力度,一般限制开发商进行前端融资来支付土地价款,由此一来,特别是中小房企资金链断链的情况时有发生。四大国有银行只对销售前50强房企或者上市房企进行开发贷款准入;商业银行自身的资金流动性低,为降低经营风险,在核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时候受到的限制条件更多,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拿地阶段融资的困难。(二)项目开发至预售阶段面临的问题。对于项目开发至预售阶段,浙江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之一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该投入资金也需要房地产企业自行解决。另外根据浙江省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企业必须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提供监管账号才能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资金账户中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只有达到竣工备案,才能撤销监管户,并且各地区建设局每年不定期对监管账户从监管银行、房产公司工程类合同备案、监理单位实际工程进度等方面出发调查监管资金的合规性。项目开盘前需集中支付土地款和前期费用,资金需求量占总投资50%,数额巨大,房企面临的资金压力极大。(三)项目销售阶段存在的问题。销售阶段是项目经营性现金流回正的关键期,如何有序推盘,销售后如何实现快速回笼资金是销售阶段的重点。目前在销售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房企收取销售款后未使用在本项目开发建设中,用套取工程款的方式转移至其他项目或者用于扩大再生产、再投资,使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受到影响,造成工程进度滞后,影响交房工期。(四)项目竣工阶段存在的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受市场调控影响大,一些高地价拿地房企因为产品、市场、配套、学区的影响导致市场对该地区的产品接受度低,严重地则形成烂尾楼、楼空空等现象,影响整个项目的现金流回正,大大占用了企业资金的盘活。前期通过分期付款,零首付等方式吸引客户购房,但近两年受国内、国际环境影响,市场出现了疲软消费,那些分期付款、零首付的业主后期没有持续的现金流支付购房尾款,导致银行保证人房企来追诉按揭款,不得不通过拍卖来保全房企及银行的利益,在此过程中,房企不可避免的遭受一定的损失。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全面预算管控项目全周期资金。增加全面预算体系建设,从事前、事中、事后去管控整个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从全周期去管理企业的动态利润,正确预测公司的现金流情况,保证企业现金流健康有序,并且通过建立全面预算体系,把目标分解到年和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按月分析,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企业管理要定期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为了使企业获得最优经济效益,企业在筹集和使用资金的过程中都要制定好资金计划和措施。做好资金计划,提高资金计划的准确性,通过计划和实际付款对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授权审批制度,分级授权,超资金计划审批须加强审核把关等,把握资金使用运行的动态。(二)项目投资拿地阶段开展多样化融资方式。在前期投地阶段,应全面细致做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从地块项目市场接受度、人口、交通、学区、配套等方面入手,从供、产、销等各个环节做好项目地价买入最高价、销售定价等,切实做好整盘测算。提高多种融资渠道,加强多方合作,发挥各方资源优势,提高企业信用等级,争取获得银行的开发贷款,有条件的可以申请借壳上市。房地产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融资方式,项目前段可以采用银行开发贷款、股东合作、信托方式;项目销售阶段,可以采取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ABS、供应链融资、商票等;项目交房阶段,可采用自己的物业公司,可以转让物业收益权等融资模式来提高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针对银行禁止对四证不全,开发商或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此时,一方面房地产公司要加大前期投入,争取早日拿到四证,同时为了拿到相对充裕的贷款做准备,在资源投向上,按照大银行更注重风险,小银行更关心收益的不同偏好,有区别的投出融资资源,争取更多的融资机会,房地产开发进行融资有助于降低公司对自由资金的需求,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公司的财务杠杆。(三)项目开工至预售阶段资金管理措施。项目开发前规划好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尽量分期办理,建设局根据工程施工许可证来办理房企监管账户个数,通过分期开发建设,跟银行沟通开通多个监管账户,分批分阶段使用资金来提高监管资金使用。针对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可通过降低工程预算造价清册,从而降低监管资金总额;对一些没有产权证的车位、储藏室等收款不划入监管账户等措施来盘活可用资金。(四)项目销售阶段推盘政策及按揭银行沟通。该阶段是销售资金回笼的关键期,也是项目经营性现金流归正的时期,开盘销售如何决定快速回笼资金。大型房企一般采用3、6、9模式进行快周转开发,即3个月开工,6个月开盘,9个月实现资金回正,从而为销售资金的回笼奠定基础;对于开盘前的销售策略的制定,开盘前客户如何导入才能确保开盘大卖是保证销售资金回笼的基础,降低销售资金回笼风险主要靠产品的去化和销售回笼来实现,产品卖不好影响产品周转。在卖好产品的同时也要关注按揭回笼情况,对于销售按揭款,要掌握各个银行的放款动态,结合市场上同类产品按揭结顶时间及按揭总量,适度分散按揭总量争取早日放款。一般一套住宅的首付款占房款的30-40%,按揭回款占房款的60%-70%,采用按揭回笼的模式,在开盘前期与各银行进行摸底沟通,充分了解各行的按揭政策、按揭额度等相关信息,并且根据前期与各银行合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然后根据上述相关信息,分配各银行可以消化的实际按揭量,进行分配所需按揭的额度,并且与银行沟通后期所接的按揭量,与本次分配的审批速度、按揭款关联,在一定程度上,也确保了销售资金尽早回笼;为加快按揭回笼,首先在源头上加快按揭协议的签署,协调合作银行现场办公,在业主签署商品房合同的同时,要求提供完整的按揭资料,加快工程形象进度,尽快达到按揭审批条件,由于公积金放款相对较慢,引导客户办理公转商。浙江省四大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对房屋的按揭政策是房屋结顶后才能放款,根据银行贷款政策及客户消费心理,针对首付比例分档设定优惠方案,鼓励业主提高首付比例等来快速回笼资金。(五)项目交房阶段资金管理对策。竣工阶段也代表项目的收尾,房地产企业项目整盘清算包括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此阶段应梳理项目各项成本费用,尤其是工程成本占整个项目成本的80%,督促成本部进行工程合同结算,在结算的同时督促对方及时提供成本发票及时入账。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来降低应交土地增值税,从而增加项目利润,实现资金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商业用房的按揭回笼及问题客户尾款,项目竣工验收即将交付,此时商用房按揭也达到放款条件,由于商用房的投资属性,业主在办理按揭时经常不配合,但在竣工验收阶段必须集中处理类似的遗留问题,利用各种有利因素,提高业主的积极性。针对问题客户尾款,定期梳理客户信用情况,及时催收客户应收款,与此同时,随着自持物业产权办理完毕,利用自持物业产权办理,成立物业公司,获得二次融资机会。

四、结语

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之大,本文从企业的全生命周期对每个阶段房地产企业资金需求引发的管理问题进行研究,从建立全面预算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监管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银行按揭沟通、降低销售风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避免企业陷入资金危机,为房地产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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