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例6篇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1

1. 世界贸易发展趋势

1.1  科技 进步带动世界贸易持续增长

随着 科学 技术的突飞猛进,世界 经济 正从 工业 经济 时代 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变。知识经济的到来,对全球的 政治 、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在产生着深刻的 影响 。国际贸易也不例外正受到知识经济的巨大冲击。现行的许多国际贸易 理论 与实际操作的经验和规则将被打破,新的理论和规则正在形成。交易关系的多变化、交易商品的无形化、交易载体的 电子 化正在形成。这将大大地促进世界贸易的持续增长。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世界贸易总额增长了近100倍。1997年世界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11万亿美元,占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3强。据世界银行预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世界经济的增长,未来10年,世界商品贸易年均增长速度可达6%。2010年世界商品贸易额预计将超过20万亿美元。

1.2 经济全球化

人类在经历了痛苦的交往之后,终于意识到全球合作的重要性。在进21世纪之际,世界科技正突飞猛进地发展,为人类实现全球合作提供了基础条件。一个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全球化市场经济已经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关系在日益力。强。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不可能孤立于世界经济和国际 社会 之外来寻求生存和发展。这就是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一体化的实现,将促使资本、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消费在世界范围内自由选择。这样,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与消费可以达到有限资源的最佳配置,是人类的最佳选择。经济全球化将有力地推动世界范围内的产业融合和产业结构调整。在这一进程中,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将发挥技术、贸易和投资的综合优势,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

1.3 贸易自由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同呼声和世界经济运行的主旋律。贸易自由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降低贸易保护水平和分散程度;二是改变并统一贸易保护形式,即从多种数量控制体制转变为单一关税控制体制。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与非关税保护措施相比,关税措施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便于国际社会和贸易经营者辨析保护的程度。在肯定进口关税保护原则的前提下,世贸组织还主张逐步递减关税,简化贸易程序,加强各成员国的市场准入,以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这一目标计划已经具有具体的时间表并得到部分实施。因此,21世纪将会出现一个没有各种非关税壁垒,高度透明的低关税的国际贸易环境,从而大大降低国际贸易成本,提高公平竞争水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贸易自由化。贸易的自由化可以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有效配置,将有利于世界分工和合作,提高劳动生产率。

1.4 贸易手段电子化

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革命以及国际互联网的形成,正在促进国际贸易手段的变革。影响最为深刻的就是电子商务。它突破了传统贸易活动中物质、时间、空间对贸易双方的限制,利用数字化技术将 企业 、海关、运输、 金融 、商检和税务等部门有机连接起来,实现从例览、洽谈、签约、交货到支付等全部或部分业务的自动化处理。这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贸易环境。卖方在网上标示自己商品的信息,买方在例览器上漫游标明购买意向;买卖双方在网上直接进行谈判签约并可以用信用卡、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电子商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它大大简化了商品流通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可以方便地实现跨地区跨国界交易;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交易成本。电子商务正以其独特憋力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发展。

1996年全球电子贸易营业额为20亿~30亿美元,1997年增至150亿美元。 目前 ,网上交易额正以每100天一倍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02年将达到3000亿美元的规模。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将在全球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以其技术和成本优势逐步取代常规商务作法。

1.5 亚洲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中心

美国、欧盟和日本是当今世界贸易的三大中心,其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随着亚洲经济的崛起,亚洲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上升。包括我国在内的亚洲10个主要发展

目前 ,我国化工产品的精细化率还不高,只有40%左右,而发达国家则达到65%。因此,我国精细化工产品出口虽然有了较大的增长,但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还不明显。1999年农药出口14.73万吨,创汇4.40亿美元,平均单价不到3000美元/t;而同年进口农药4.77万t,用汇2.42亿美元,平均单价为5000美元,是出口单价的1.67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精细化工产品缺乏独创性,或者只是传统的低附加值的产品。同时,以发达国家为基础的跨国公司,以其技术、贸易和投资的综合优势,占领着高 科技 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市场,使我国化工对外贸易面临极大的挑战。

3.3 出口市场秩序混乱

化学 工业 是一个多品种的行业,许多产品产量小,生产 企业 多。绝大多数产品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生产过剩,使国内市场长期严重供过于求,给我国化工产品出口市场造成很大的压力。同时,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权,有力地推动了化工对外贸易的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市场 经济 刚刚建立,许多配套改革尚未完善,又由于企业缺乏外贸人才和经验,因而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也出现了不少 问题 :多头对外,力量分散;低价销售,自相残杀;鱼目混珠,无序竞争。这不仅使我国化工对外贸易损失巨大,也极大地 影响 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形象。

4. 我国化工对外贸易应采取的对策

进入21世纪,我国即将跨进世贸组织的大门,这为我国化工对外贸易提供了良好的 发展 机会。我们应抓住这一机遇,调整产品结构,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壮大竞争主体,更新经营理念,推动我国化工对外贸易的发展。

4.1 积极调整化工出口产品结构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2

【关键词】WTO,国际文化贸易,文化例外,案例分析

一、国际文化贸易与中国文化贸易的发展现状

国际文化贸易是指国际间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贸易方式,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文化产品和服务是跨境产物,是文化产业国际化经营的必然。目前许多文化贸易的交易形式与规则都已经纳入到了WTO自由贸易体制之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中均制定了涉及文化贸易自由化的相关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对于文化贸易的约束相对灵活,“文化例外”的出现就是最好的证明。1993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由于其强大的文化实力,试图将影视业等文化产品与服务等同于一般商业,接受GATT(WTO的前身)的规制;但是法国和加拿大则提出“文化例外”的主张,认为文化产品具有特殊性,不应像其他商品一样进行流通。经过激烈的谈判,最终将影视产品排除在一般商品适用的GATT规则之外。自此,“文化例外”的概念被人所熟知。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的对外文化贸易在此过程中迅猛发展。2010年,中国文化贸易出口总额达978.8亿美元,相当于2002年文化贸易出口总额的3倍;2010年,中国文化贸易进口总额为79.6亿美元,相当于2002年文化贸易进口总额的2.9倍;从贸易平衡看,2002―2010年,中国文化贸易呈总体顺差、结构性逆差状态,且总体顺差随着出口额的不断增长逐步扩大。

二、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请求与中国磋商,随后欧盟也提出与中国磋商。2007年6月5日到6月6日,各方在日内瓦进行磋商,但是并未达成有效共识。

本案中,美国提出磋商的事宜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方面贸易权,美国认为,虽然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入世后3年内全面开放其贸易,但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为一些政府指定的企业以及国有合作企业保留了进口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如:录像带和DVD)、录音产品和出版物(如:书籍、杂志、报纸和电子出版物)的权利;第二方面分销服务,美国认为,中国虽然在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对分销服务业和视听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做出了承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对致力于从事出版物和一些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分销的外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市场准入限制。

在此案件中,美国是胜诉的,专家组认为中国政府对阅读出版物、家庭娱乐影音作品、音乐制品和影院电影的限制违反了《中国加入WTO协定书》的相关规定,认为中国对读物、DVD音乐制品的外贸经销限制措施违反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认为中国为反对上述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实施的歧视性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涉及中国作为被告的WTO争端解决案子中,中国的有些措施如果被证明违反了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可能的一个辩护理由就是援引GATT第20条的例外。但在WTO判例实践中,援引GATT第20条的例外有着苛刻的门槛。

三、总结与建议

本文以“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这样一个关于“文化例外”概念的案例论述并说明了正确运用WTO规则对于中国文化贸易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基于WTO规则框架为中国文化贸易的发展提出建议:

第一、中国政府需仔细研读WTO的相关规则,特别是针对WTO规则中有争议的内容,如:GATT第20条。研读这些规则的内容有助于当我们发生贸易摩擦时运用法律武器更好地保护自己。

第二、保护中国的文化产业市场,进一步保护中国的意识形态不受侵犯。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不同于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在发展文化贸易之时不能只考虑经济利益,而不考虑对国家与意识形态的影响。美国等国家强势的文化侵入为中国的文化贸易发展增添了一份不稳定性,中国需在发展文化贸易的同时加大对外来文化的监管审查力度。

第三、发展文化贸易的同时,加大对中国自身文化产业的发展力度。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使我国的文化产品走向世界,在不违反WTO规则的情况下宣扬中国文化,而且还能使中华文化的良好形象牢牢屹立在国民心中,不至于被外来强势文化同化。

参考文献:

[1]李小牧,李嘉珊.国际文化贸易:关于概念的综述和辨析[J].国际贸易,2007,(2):41-44

[2]吴承忠,牟阳.从WTO与“文化例外”看国际文化贸易规则[J].国际贸易问题,2013,(3):132-142

[3]龚柏华.“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援引GATT第20条“公共道德例外”的法律分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10):30-37,44

[4]龚柏华.中国入世十年主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述评[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9):9-18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3

1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看贸易政策的保护性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4

一、概述

世界的共同进步与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需要国际贸易来促进,然而在实际的贸易往来之中,利益的存在必然会引发矛盾与经济纠纷,加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与每个民族与国家的各项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出现了一些类似于贸易保护主义、设置技术性壁垒、提出一些保护国家经济的反倾销法案等,尤其是处于发展中国家与第三世界之中,我国自从加入WTO以来,就面临着各种这类事件,而且层出不穷。从这些年的对外贸易经验与对问题的研究探讨,说明应该在国际秩序中有一个理性的认识,积极利用国际经济法维护自我权利与权益,才能使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更公平地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否则,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对我国来讲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贸易原则与交往关系的。所以,应该对其展开具体研究与分析,从而认识到在哪些方面应该更为精准地利用国际经济法来实现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公平地位、公正待遇、平等机会。

二、国际经济法相关概念阐述

法律的出现,要么来自于约定俗成的习惯与共同遵守的行事法则或信念,要么来自于对社会现象的反应,从而对其进行一定的制约,这两种方式都是以现实为基础,将其地基牢牢打在社会实际情况之上。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就是来自于现实的,而且将其目标建立在一种国际经济活动秩序中,或者为其树立了一些需要共同遵守的常识、规范等,从而保证各国之间在其中进行公平、公正的交易,并给予平等的地位。追溯国际经济法之诞生或发生,可以退回到欧洲中世纪末期,也即是在16世纪末,当时由于欧洲中北部地区工匠技艺的发展,不断出现技术发明与创新,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另外,由于新世界的发现与当时形成的海外殖民市场提供原料,发动殖民的国家进行产品加工与生产、出售等经济发展模式,加上当时为了形成更大规模的海外掠夺,其间诸如西班牙王室就发明了所谓的类似于中世纪的“赎罪券”之类的原始股票雏形,从而更加频繁推动了整个世界贸易市场的形成与联系。当然,这时一些所谓的国际经济法只是各列强之间的一些利益划分等问题,只有形式,缺乏现代意义上所说的贸易规则。但是,小的范围来看,比如对于欧洲各地城市间的贸易往来,可以看出其间各种经济活动与贸易交往都是通过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约定俗成,而且在规则方面也渐渐形成一些基本的约束性规则,对其各自的经贸活动进行着调节。所以,总的来看契约精神在其间的大力拓展使得更多国与国(欧洲至今都是小国林立)的贸易往来受到一定规则的约束,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较早的依据与雏形。另类的说法还有诸如第二次世界大战说,就明显突出当时各国间的经济往来与贸易往来,而且其更加规范。但是二战时期的经济往来还是更多地受制于战争与政治,对于真正的自由经济来讲,还是有诸多较大的差异,尤其是与今天的国际贸易相比,虽然少了火药味,但其中所遗留下来的残余势力明显是富国对穷国的一种额外限制,意在保护自身的各项利益。

三、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及作用分析

伴随冷战时期的结束,尤其是苏联解体以来,各国间的贸易往来渐渐增多,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国际贸易日趋发达。与此同时,由于这种事实上的国际贸易频繁发生的原因,才渐渐出现了各项立法、各种规范,并对各国间的贸易进行调节。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及近些年来“走出去”的步子越来越大,从各种问题中也尝到了被人勒脖子的痛苦,因而渐渐意识到了国际经济法的各项措施与应对策略的研究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调节工具与保障方法。所以,在经济全球化渐渐其全部根基之前,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对外贸易中的必经之路,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也是中国对世界经济与全人类发展起到更大促进作用的主要方法之一,尤其是当它被叫做“世界工厂”时,尤其是当其在转向“中国创造”时,更是如此,更加重要的是,近些年来中国的腾飞与转型渐趋成功与完善,使中国人自19世纪40年代以来积存的自卑心理渐渐转向健康的自信与各种能量的释放期。因此,认识到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并清晰地理解到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并认真地去分析中国人的精神转型与实际的社会转型,各方面的好转与趋于正常化都标志着未来对外会更开放,更加充满活力,也更加需要公平、公正与平等原则去支持互利互惠,使世界和谐向前发展。

四、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分析

1.国际技术贸易法的应用

通常所说的国际商业惯例、公约、组织内部决议及国内法院判例等,都是国际技术贸易所包含的内容,因此来看,它是为了调整国际间的技术转让关系问题,其本质上的目标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而且各种复杂的技术以及综合化的技术合作,更使其变得纷繁且复杂,所以,应该从规定与具体法律条文中来理清其中的关系,使其中的利益明确化,使其中的受益明白化,从而清楚地将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明确化。这一进程是19世纪80年代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肇始,后出现了各项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而且伴随各种技术的发明、发现,合作与联合日益紧密,其也在经受着时代的不断修正与完善。在这一方面最著名的例子要属10年前的美国与日本两家公司对于中国企业提起的有关语音卡与电池侵权问题了。经过五个月的时间,最终美国电子娱乐协会竟给美国商务代表递交的报告中指出,中、俄、马等国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游戏软件盗版最严重的国家,而且尤其以中国为老大。但是结局却是两个案子都以和解的方式宣告结束,这不由得使人认为,发达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设置门槛和进行限制时,也煞费苦心地提高各种要求,所谓的共同发展只是对于真正的发达国家而言。所以,中国应该认识到其中的各种障碍,并真正地去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因为今天的时展已经到了技术革命才能占领市场的境地,所以应该以前车之鉴,做好后期的发展。

2.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应用

为了对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责任、权利进行规定与说明,并且提供出一些标准,一方面建立自由贸易,一方面使其中的秩序得到承认与正常运行,诸如20世纪60年代制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其他国际商业惯例即是如此,都是为了保证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持续性与可发展性。以广东某公司为例,在13年前,它们把一批啤酒出口到世界上喜欢并且嗜好于此的德国,在出口之前,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报告显示合格,而且其中还参加了中国保险,但是当货物完成成交后的两天,当地发电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并且评价极差,然而为何两个国度,两种评估,对同一种产品的判断结果竟是如此不同,经交涉才发现,确实有因为轮船油罐发热而出现了质量问题,所以,最终的结果是,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德方却要求中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分析一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说明,中方只负责成本费用、保险费用、运输费用、出口清单以及其他义务,货物完成交涉后,即告完成,因而这个案例的结果应该是由购买方来承担其风险。所以从整个事件的结局与处理来看,中方拒绝赔偿是正确的,也是按规定行事,这也是一例对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法律的合理应用。

五、国际经济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1.从知识产权危机方面分析

从目前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来看,尤其是在制造业与工业领域或者如今发展得如火如荼的计算机与互联网领域来看,都存在着技术性的难以突破的问题,虽然在一些手机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真正来讲,面对国际贸易中一些西方国家的技术壁垒设置,使得我国的发展确实举步维艰,准确地讲,在时下的时代精神即创新时代的大潮与压力之下,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比如从工业来讲,当我国的工业还处于2.0或2.5的情况下,德国已经整合了工业中的五大板块,并成功地过渡到了工业4.0时代,所以真正看来,我国确实存在技术方面大规模创新与发展的问题。另外,所谓的技术实际上就是现在所说的知识的再转化问题,也包括对知识复用水平的利用,从此来看,知识产权的壁垒,也即技术性转化方面的壁垒依然是作为中国各大企业在国际化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进一步的解决与发展,最终的结局正如我国现在的中小企业一样,将面临着各种破产的问题,更可怕的是一些行业或产业的消亡。所以,总的来看不管是作为国家、政府、企业,都应该有一个充分的危机意识,还应该对现代的国际贸易发展形势与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且大力地进行一些政策鼓励与技术创新研究的投入,努力争取,拼搏奋斗,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从各相关法律与规定中妥当地处理诉讼问题,并从中做出最大努力去保障我国在对外贸易发展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利益。归纳起来,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讲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第一,应该进一步增强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各方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从经济方面鼓励创新,维护知识产权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其向自主创新的方向发展。第二,应该认识到其重要性,转变发展战略。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时,更应该从各方面制订一些维护知识产权的方法,主动出击,申请专利,搜集侵权行为方面的各种信息,做到全面的维护。第三,应该正面去回应与合理地应对侵权诉讼问题,防止既往的消极态度与行为,应该不怕麻烦,利用法律武器展开与非正义与侵权行为展开斗争,正如闹得火热的王老吉与加多宝事件一样,不应该惧怕麻烦,应该认识到作为自身权利与利益的维护,需要理性应对。

2.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从概念或者手段来理解,倾销指的即是以低于他国的价格将同类商品输入到进口国市场,从而为其带来经济秩序的不稳定,搞乱其市场,使其国内该生产行业出现滞销等现象;反过来,反倾销即是对于这一问题的一系列反应策略的提出或者具体措施与手段的实施。然而,事实上,所谓的反倾销往往变相地成为了针对于出口国的贸易限制,而且是人为地滥用与真正的干预,目的是达到所谓的对其本国内的贸易保护。自从与美国建交以来,各种封锁渐渐消除,同时也出现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大力发展,加之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更加使得我国的对外贸易只增不减,而且“走出去”也变得更加富于自信与含量。尽管如此,国际上,尤其是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主体的对我国各种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总量甚至惊人的达到了全世界总调查量的15%之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我国采取了各项措施,但各国仍然存在不依不饶或纠缠不休式的反倾销调查。所以,应该认识到这一点,找到较好的应对办法,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应该从法律法规方面制订出一些相关的反倾销条例,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说,并进行真正的公正、公平解释,从而渐渐完善它,使其得到进一步的修正。第二,应该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以会员国的身份,充分地利用其中的各项反倾销原则,使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得到实际上的规定与原则方面的待遇,从而为国内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一些保障,一方面应对其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利用合理的法律手段进行合法权益的自我维护。第三,应该利用反向思维,对其不合理的制度提出异议,并对其中的本质与背后的不光彩目的进行揭露,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正名,并对其虚伪的做法提出真正的谴责与控诉。例如,最为明显的就是在评估时所采用的“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原则”本身就存在着较大的误区,而实质上看,是冷战时期以来的浪潮的残余,依然是从产主义转向了主义,由于两种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结构的不同,虽然资本主义已经进入了现代资本主义,但是其对社会主义的敌视态度依然未变,这一点应该有充分的认识,这也是其反倾销背后的真正潜台词。第四,应该认识到国际贸易实质上就相当于一场无硝烟的战争,各国都在想尽办法、绞尽脑汁地互相战斗。因此,作为中国企业,还是应该努力从战略、战术,最主要的还是从技术上进行武装,并从各方面进行突围,更有利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发挥,并为世界与人类做出更好、更大、更多的贡献。

六、结语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5

关键词: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运输方式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月21日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术语。为避免交易双方对术语的理解产生误差,国际商会于1936年提出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性通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此后,根据不同时期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国际商会曾先后7次对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修订版Incoterms 2010于2010年9月在巴黎正式对外,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外贸从业人员应熟悉新版贸易术语的变化,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贸易术语。

一、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

(一)国际商会此次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国际商会在Incoterms 2010的序言中规定:“版权所有,违者必究。本作品由国际商会集体发起创作,国际商会享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因此,新版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名称中加了个商标标识R。

(二)贸易术语分类方式及数量的变化。Incoterms 2000将所有的术语按其共同特性分为四组:“E组”、“F组”、“C组”和“D组”。Incoterms 2010改变了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按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类,分别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上及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

Incoterms 2000中有13个贸易术语,而Incoterms 2010只有11个贸易术语,删去了Incoterms 2000中的4个术语(DAF,DES,DEQ,DDU),同时新增了2个术语,分别是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三)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划分点的变化。Incoterms 2000中规定:以FOB、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限,特别强调了“船舷”这一概念。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过程,若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出现风险和损失,风险的归属是很难进行准确划分的,因而实际业务中,双方除了确定采用FOB、CFR和CIF术语外,还需要通过其他条款进一步明确风险划分界限,才能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而Incoterms 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对于FOB、CFR和CIF三个术语,规定风险自货物将上船时转移。这样一来,就避免了上述三个术语在装船过程中出现风险及损失的界定难题。

(四)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Incoterms 2000并未明确提出贸易术语可适用国内交易,而Incoterms 2010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无关税区的扩展,通过其副标题正式确认所有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

(五)赋予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同等效力。Incoterms 2000只规定了部分单据可以由电子数据信息替代,例如商业发票、交货凭证、运输单据等。而Incoterms 2010则在各贸易术语的A1条款规定:“A1-A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同样在B1条款中规定:“B1-B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新通则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同等效力。

(六)增加了安检清关及所需信息的条款。随着国际恐怖组织活动的日益猖獗,特别是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货物运输安全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Incoterms 2010中,各贸易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分别对出口及进口安检清关问题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了责任划分。例如,在EXW术语的A10条款中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进口或将货物运输到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任何文件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

(七)增加了对链式销售的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在从销售链始端运送至销售链终端的过程中常常被多次转卖,处于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安排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不是以运送货物的方式交货,而是以“取得”货物的方式完成交货义务。因此,Incoterms 2010在适合海运及内陆水运的四个术语(FAS、FOB、CFR、CIF)中对这种链式销售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如在FAS术语中规定:“卖方应将货物运至船边或取得已经这样交运的货物”,并明确指出:此处使用的“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

二、外贸从业人员的应对措施

(一)合理选择贸易术语

1、根据运输方式选择贸易术语。长期以来,人们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得最多的六个术语是:FOB、CFR、CIF和FCA、CPT、CIP。由于海洋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因此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以FOB、CIF、CFR术语成交仍占主导地位。但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普及,不是所有涉及海洋运输方式的贸易都适用这三个术语。例如,当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尽管集装箱是通过海运运往进口方,但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此时,交货地点是堆场而不是船边,因此FAS术语不适合,而应当使用FCA术语。同样地,FOB、CIF、CFR不适合于货物在装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也应当分别使用FCA、CPT和CIP术语。如果按传统习惯选用FOB、CIF、CFR术语,就会使卖方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按FOB、CIF、CFR术语成交,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装上指定船只,而使用集装箱运输时,虽然卖方在货物装船前就交给了承运人,但依然要承担货交承运人后至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风险,而此时因货物不在自己手中,风险无法控制。如果采用FCA、CPT、CIP术语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2、根据商品特点和运费因素选择贸易术语。进出口贸易的商品品种繁多,不同商品有不同特点,对运输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因此要视交易商品特点的不同,选用贸易术语。能用集装箱装运且量比较大的货物,可选用FCA、CPT、CIP。

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还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价变动趋势。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运价上涨带来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

此外,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办理货物进出口清关手续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运输途中风险较大时,可选择货交承运人或装运港交货的术语,早点转移风险。如果进口方没有能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要避免使用EXW术语,同样地,如果出口方办理进口通关有困难,就不要选用DDP术语成交。

(二)订明相关合同条款

1、明确标明术语所适用的版本。国际贸易术语通则是惯例而不是法律,不适用“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新版通则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并不能使原版本的通则失效,两个不同版本的通则会并行使用。因此,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应在相关贸易术语后注明适用的惯例的版本。如:FCA 55 Zhongshan Road,Shanghai China Incoterms 2010或FCA 55 Zhongshan Road,Shanghai China Incoterms2000,这样,可根据不同版本的术语通则明确界定买卖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产生的风险。

2、明确规定准确地址。贸易合同中应对术语中的港口和地点尽可能具体地描述。在EXW、FOB、FAS、FCA、DDP、DAT、DAP术语后接的地点既是交货地点也是风险转移地点,很多外贸从业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术语后的地点不具体,如FCA SHANGHAI,此术语下,如果没有指定明确地址,卖方可在自己最方便的地方交货,而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不同的地点收到货物,收取的运费是不同的,买方就有可能承担较多运费。Incoterms 2010特别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将此类地址订得具体,并举例说“FCA 38 Cours Albert 1er,Paris,France Incoterms 2010”,这种术语的描述才是较好的,术语后接的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码。

在CFR、CIF、CPT、CIP术语中所接的地点是费用支付到达的地点,因此,这类合同中要同时规定交货地点和费用支付到达的地点,例如:CIF No.38 dock,Marseilles,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loading port:32 dock Shanghai port China。

此外,合同中不论选用何种术语,双方应该意识到对合同的解释会受到使用的港口或地点所在地的惯例影响。

3、在选用CFR、CIF、CPT、CIP、DAP、DDP术语时明确卸货费的承担。Incoterms 2010试图阐明在目的地(港)集散站产生的包括卸货费在内的码头操作费(THC)由何方承担。在对DAT的费用描述时,明确指定卖方需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才完成交货,因此,这一术语的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而按照其对CFR、CIF、CPT、CIP、DAP、DDP术语的解释应由卖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关于卸货费用,CIP术语A6b条规定卖方必须支付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由卖方支付的在目的地卸货的任何费用;而B6c条则规定买方必须支付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该项费用应由卖方支付。也可以理解为运输合同中应由卖方承担的卸货费由卖方承担,运输合同中没有规定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的则由买方承担。但实际情况是,在使用这类术语时,运输合同由卖方与承运人之间订立,买方一般无从知晓运输合同细节。因此,建议交易双方在使用上述术语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目的地(港)卸货费用的承担。使用CFR和CIF术语租船运输可用术语变形来明确双方承担的卸货费用。

(三)关于两个新增术语的使用。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删除DEQ、DES、FAF、DDU,而增加了DAT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两个新增术语DAT和DAP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需要清楚的是DAT货物要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才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卸货费。而DAP术语则规定货物在指定目的地在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准备卸下时即完成交货,买方承担卸货费。

总之,2010版贸易术语从生效到现在只有两年时间,我国外贸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新版术语通则,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术语,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亚玲.试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对2000版的修订[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7.

国际自由贸易的例子范文6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我国经济市场开始有了新的改革和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了我国的主流业务,对于各个企业来说更是通过电子商务开始与国际接轨,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本身已经与我国企业发展和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从现今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现状来看,我国应该及时根据市场主流对本国电子商务业务进行更新,这样才有可能看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本文就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与我国的应用策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应用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其实是因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而逐渐改革的,尤其是在发展速度如此之快的时代,电子商务已然成了国际贸易的主要途径,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成就了国际贸易,所有的商业信息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流向国际,使整个国际贸易市场更加多样化,若我国掌握了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运作规律,那么就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一个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应用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水平较低。

我国企业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在,企业单独开展网上采购和销售目前只能算少数,因为许多企业根本无法完成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流程,虽然我国有一小部分的企业能够单独完成电子商务运作流程,且积极性十分高渴望能够将企业电子商务带上一个新的高度,但是这类企业没有认识到电子商务的真正意义,仍然对电子商务国际化呈待定的状态。

2、网络不安全。

由于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过程需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如资金转向、资料安全、物品安全等,尤其是用户在互联网上结算时的信息安全更加重要,但从我国电子商务整个运作过程来看,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存在着网络不安全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黑客攻击现象过多,另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得整个网络安全更不安全。

3、没有相关法律约束。

电子商务不仅与用户、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更与工商行政管理、保险、银行等部门有着不可或缺的关系,若电子商务的物品地区不一致,还与地区、国家有关,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确实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约束,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才刚刚起步,还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一个完善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很好的约束,因此我国电子商务常常在地区不同的调节上出现问题。

二、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

1、改变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不用再进行面谈直接可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国际交易;第二、完全和不完全国际贸易方式,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可直接通过电子商务市场完成贸易,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为,一些物质类的东西无法实现互联网交易,需要借助其他交易方式;第三、将传统票据的交易形式转变为流程交易形式,直接改变了国际贸易交易形式。

2、改变国际贸易销售方式。

第一、网络互动销售,由客户对电子商务中的物品发起提问,电子商务操作人员对其进行解答,并以互动的形式完成销售。第二、整合式销售,这种销售方式是因为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存在的,这种销售方式基本不用通过沟通的流程,一般是直接一对一地进行销售。3、改变国际贸易管理方式。电子商务已经对国际贸易的销售和交易等流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自然而然也会逐渐改变国际贸易的管理方式,如下:第一、商品招标;第二、许可证发放;第三、海关管理;第四、进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第五、过程国际化管理。

三、我国应用电子商务的有效途径

1、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我国企业要想使电子商务有一个好的发展,首先就应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深入了解电子商务市场各个环节,才能够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第一、了解电子商务的互联网特点;第二、了解电子商务客户的喜好;第三、了解电子商务网站的销售形式;第四、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行业的实际运作情况;第五、了解商品销售不出去的原因;第六、了解电子商务如何与国际接轨。

2、选择正确的电子商务网站。

一个好的电子商务网站能够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效益,选择适合企业销售、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今后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只有两种发展可能,一是门户化、大型化,如阿里巴巴,二是专业化、行业化,如中国玩具网。

3、制定电子商务计划。

制定电子商务计划既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的重点项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而制定有发展前景的计划,可以从计划时间长短、实施计划的目的等而制定。

4、建立多样化电子商务网站。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基本都属于服装行业,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网站基本没有,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可以根据商品类型的不同,创建多样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可供人们快速消费的网站,或者建立一些富有我国传统文化特色商品的电子商务网站,使更多人能够了解我国文化特色,以此来实现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接轨的目的。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影响,不仅只影响了国际贸易市场的运作形式,更影响了整个电子商务的改革发展流程,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正待发展的国家来说,我国企业还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条件来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要针对现今电子商务市场情况来制定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计划,才能使我国电子商务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璐.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4

[2]张冬青.我国林产品贸易应用电子商务策略与技术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4

[3]刘电威.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9)

[4]耿思尧.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及策略初探[J].商场现代化,2015(04)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高校国际贸易教学变革思考

摘要:

中国加入到WTO后,对外贸易总额有了明显的提升,对于人才的需求开始增大,使高校开始面临更大的教学压力。不过,高校作为我国教育体制下,主要的社会人才培养基地,肩负着提升社会发展的重任,随着中国在全球贸易中,所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多,高校的必须在更短的时间内,为社会提供数量充足的专业型人才。因此,本文对于国际贸易教学进行研究,提出有效的教学变革方式,希望能够从教育层面,找到弥补社会人才缺口的途径,以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 教学变革 社会人才需求

国际贸易是一门相对复杂的学科,不仅涉及到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对于外语、法律也有着一定的要求。而基于国际贸易人才的全能性需求,高校在教学上也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导致国际贸易相关课程的数量和难度不断提升。对此,必须快速找到提升教学效率的突破口,以保证学生在有限的校园时间内,完成基本的知识积累和能力塑造。

一、国际贸易教学的新发展

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教育主管部门开始不断的修改专业教材,使之与其相契合,而国际贸易的教学内容,也在近年来得到了修订。较比于以往的教材,主要特点在于:一是教学范围增大,传统国际贸易教学,是以经济学中的理论知识为核心,主旨帮助学生分辨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差别,所以实践内容相对较少;二是完善了法律体系教学内容,由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造成各国贸易法律经常修订和完善,因此,在教育中不断的完善法律内容,对提升学生的能力,有着直观的作用;三是着重强调了国际贸易法的地位,减少学生基于对贸易法认识不深刻,而在实践中对企业造成的损失的问题。另外,法律也是全球贸易的基础规则,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进行遵守,帮助学生重视法律,对于学生国际贸易观念的养成至关重要。

二、国际贸易教学变革的必要性

1.传统教学方法的滞后。

在高校教学中,由于国际贸易的内容复杂性较高,并不断的添加新的规则,所以,教学手段无法有效进行创新上,导致方法滞后的问题出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手段相对落后,很多教师仍旧沿用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教学手段,学生早已对其产生了主观情绪的抵抗,无法达成良好的学习效果;二是仍旧存在机械化的灌输教学,教师的教学主动性过高,影响学生的积极性和自主学习能力,并且严重制约学生的开拓性思维;三是教学气氛死板,国际贸易教学由于理论知识要求较高,所以,课堂中大部分教学内容在于知识讲授,缺乏与学生的互动,导致教师对学生的掌握情况无法了解。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不有效的在教学方式上采取变革,学生的前途将十分堪忧。

2.国际贸易人才的需求。

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突飞猛进,进出口产品开始复杂化,专业人才形成了较大的缺口。严重的人才问题,直接导致了中国在国际贸易环节中的弱势,更无法有效的与发达国家展开竞争,最终影响的将是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所以,高等教育必须重视目前的人才缺口问题,有效率的为社会提供专业型人才,以满足我国在全球化发展的大浪潮中,能够稳固的占有一席之地。综合来看,无论是教育本身的需求,还是社会对人才提出的要求,高校必须合理的转变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学生在国际贸易领域上的综合素质。而实现该要求,需要高校从多个层面进行变革,包括教学的目的、方式、内容,以及为学生设置实践教学等。同时,学校也应该具备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鉴于国际贸易所涉及到的法律内容,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更改和完善,因此,高校必须采取及时的将其列入到教材的措施,使学生掌握更加完善的知识。

三、国际贸易教学变革的思路

1.转变教学目的。

首先,教育者必须认识到国际贸易教学的目的,并不是培养知识型人才,而是能够在学生毕业后,成为快速融入社会的专业性人才,所以,需要改变教学思路,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其次,教学并不是完成教育任务,目的是在于对学生的培养,所以再教育环节中,学生应该占据主体地位。教师必须要深刻的认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教育者不应该存在主导者的姿态,应更多的为学生发展而提供服务,因此,教师在教学手段上,也要适时的进行优化;最后,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在教育上要帮助学生,认识到国际贸易对于国家的客观意义,即,帮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行为的目的。

2.变革教学内容。

第一,适当的引用国际教材。虽然我国参与了WTO,但是国内的贸易环境,与国际形势存在着一定差异。教材的编撰者,多是以国内规则为主体,导致现行教材与国际环境不符合,影响学生对于国际贸易的认识。采取国际教材,可以更好的实现国际接轨,同时,外国所使用的教材,多已经完成了丰富的实践,正符合我国急缺人才的需求,即,可以减少短期内理论编撰无法与时俱进的问题。第二,合理的开展实践教学。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高校采取了联合式的实践教学,即学校与企业合作教学,由学生负责理论知识的培养,企业负责实践能力的提升,最终直接向企业输出对口人才。实践教学目的,在于为社会节约人才的培养成本,使企业更加愿意录用应届毕业学生。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实践教学可以实现高校内培养人才,更具效率的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第三,建立前沿信息分享教学机制。基于国际贸易的变化性较大,所以在教育中,教师应该不断的向学生提供相应信息,包括国际形势的变化、新型规则的要求、典型案件的裁决等,使学生可以感受整体国际贸易环境,并加深对于国际贸易的思考。

3.变革教学方法。

第一,改变模式。首先必须将部分传统的教学手段去除,特别是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不能够出现在现行教育理念中。在教学方式的设定上,应采取以启发式为主的模型,例如案例教学法,为学生展示国际贸易案例,如WTO仲裁的典型案例,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教师要注意活化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塑造提升学生的问题解决思维。第二,创新手段。现代教育不能够在局限于书本和黑板,而且,我国高校也全部配置了多媒体教学器材,教师应该合理的利用资源,帮助学生更加形象化的记忆知识,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在课下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为学生创作多样化的学习空间。

4.注重教学实践。

实践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教学的基本要求,学生除了基础知识的学习外,还要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巩固知识结果,使自身在正式工作前,拥有一定的岗位经验。而在实践性教学方面,最好的方式无疑是联合,学校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外贸易公司进行合作,让学生能够在其中吸取经验,例如与律所的合作,学生可以直接参与到国际贸易案件中,虽然不具备决策权,但是,能够身临法庭,并得到专业律师的指导,已经有效加强了基础知识的理解。

5.加强教学与科研的联系。

虽然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中,并不要求学生参与到教师的学术科研中,不过,为了提升学生的研究能力,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参与的便利,同时也能够帮助教师降低科研时间成本。在加强教学与科研的联系方面,首先高校应该建立相关机制,使学生具备参与的调解;其次是教师调解课题内容,帮助不具备学术能力的学生,也可以完成部分科研工作;三是开展随机课题,可以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参与所学知识的小型课题;四是鼓励学生独立学术研究,并指导发表学术论文,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四、结语

中国对外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了大量的专业人才缺口,而此时不仅是中国发展的契机,也是高校教学合理变革的机遇,所以,高校应该充分的研究社会需求,有效的调整教学方式,为社会提供更加适合的专业型人才,以此推动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卉.国际贸易教学方法的新发展和教学变革的新思路[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5(09).

[2]吴钧.经济全球化视角下地方高校国际贸易专业双语教学的理性思考[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