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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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危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文1

关键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补救措施;建立的金融行业领导者的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新管理架构,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管理系统,已经加强,但在那里有很多的问题,特别是地方金融体系,有两个明显的问题:首先,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机构被撤销,和国有银行的收入,从而导致权力的本地金融系统的管理服务是越来越糟糕。由金融监督管理分行,子分公司的当地子公司中国央行的定位的领导下,许多本地银行和其他金融系统的发展在行业的质量服务也被忽视。

一、关于地方政府对银行及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与钱有关的财务问题,怎么样才能管理资金,我们没有一个很好的计划,你不能合理地花我们的钱,那么管理的金融体系应该明确自己的任务所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金融有关的主要工作可以概括地说几个方面:首先,金融监管,货币政策,最后是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因此,从管理的角度,货币管理政策的决定应在中心,但在当地相对的金融监管和改革金融体制与发展是有限的,我们不怀疑,用于管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制定者的货币政策,央行和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金融体系的改革应该访问的司法管辖区金融体系的管理和协调。但是,这是没有的情况下,远超过监管改革金融体系和金融体系的发展,我们的国家,银行和其他金融系统的重要性。我们更要清晰的管理责任系统的发展,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导致的后果是,银行和其他金融体系改革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明确的方向。独立财务系统在每一个战场,为自己的发展走独立的道路,有的甚至已经完全背离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在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小的金融危机不能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上述这些问题,是由货币管理政策无效性的原因。同时,当地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建立信用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地银行和金融体系的职责,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要发展当地的金融发展计划。

这个主要功能是财务管理,按照中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理性分析的个人和企业金融服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系统的要求,和其增长趋势的需要,我们可以参考的平均个人和企业所拥有的金融机构,其结构与发展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金融体系的发展,像我们国家发展的计划就是每五年有一个计划,你也可以对财务计划系统制定一个五年计划或十年计划,让你能够更好地管理金融体系。

2.做好系统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我们可以根据我国金融改革的整体的方向,,我们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做一个合理的金融系统的体制改革,在金融系统的政府和金融系统管理人员,以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金融机构。

3.创造良好的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非常好的金融体系的支撑作用,建立一个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包括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阶梯,这些系统应该被列在财务管理机构管辖下的。

4.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居民。

为了做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系统更好地工作和处理财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和发展的金融体系之间的平衡,怎样才能做到这些呢?我们可以通过每个地方的金融机构共同的来回忆,还可以做出金融体系改革理念上的交流,使金融体系更加完善,各个地方的金融体系与良好的监督和管理,携手共进以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性。

二、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它出现在良好的金融发展?

1.服务的金融体系规范的名称和职责。

为了促进提高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的空白,政府可以成立一个金融服务办公室,这个办公室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其功能有明确的定义和其职能应包括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金融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协调,促进发展的金融系统。

2.形成城市或农村商业银行。

如何建立一个城市或农村商业银行吗?这是一个最优先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业的发展,在这个系统中,是谁负责这个问题还不是很清楚,成立后的金融管理办公室主任,应该由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做当地的商业银行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

3.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

逐渐淡出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当地金融系统越来越重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关注,所以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细致的工作,只能做这些地方财政管理的问题,为了让中央银行的工作更加顺利。

三、结束语

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影响我们的经济和贸易交流,影响中国的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成长,所以我们应该有一个合理解的解决好地方问题,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作者单位:沈阳市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朱静平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能与发展探析[期刊论文]-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1(6)

[2]吴智慧.张建森.我国地方金融发展促进策略研究[期刊论文]-开放导报2010(6)

危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文2

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国水危机的日益加剧,我国对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日渐重视,比如,中国在澜沧江上游修建小湾水电站的同时,共安排了1.25亿元的环保投资,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科研,包括恢复施工时被破坏的森林面积。就下游国家普遍关心的渔业资源问题,大坝建设者们专门在大坝下为逆水而上产卵的鱼留了回流洞,以及在回游鱼类较集中的澜沧江下游的南阿河、罗梭江和南腊河流域开辟回游鱼类自然保护区。但是,这种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国际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受到经济、科技与自然条件的限制,开发历史短、利用程度低、缺乏长期的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并且没有积极参加与国际合作,没有意识到参与国际河流合作开发可拥有的权利和可能产生的利益。1.在国际公约方面,我国仍然未加入《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文件,一方面,使得我国未能以缔约国的身份享有该公约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出现纠纷时无法受该公约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至今未能融入相关国际水法体系中去,严重阻碍了我国对国际河流可持续开发利用与保护问题的研究工作。2.在双边或多边条约方面,我国的国际河流涉及周边的19个国家,而我国却只与少数几个国家签订了为数不多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如,2008年中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签订的《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的协定》,1994年我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保护和利用边界水协定》以及2001年我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等。我国与其他大多数邻国之间尚未达成专门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关于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针对性不强的环境合作协定之中。例如,1994年我国和俄罗斯签署的《环境保护合作协定》;2005年我国和朝鲜签署的《环境合作协定》等。一方面,缺乏与其他流域国的沟通,不利于我国制定国际河流全流域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整体规划,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国际合作,也使得对国际河流的单方面开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国际河流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二)国内层面上存在的问题1.法律体系不健全。由于国际河流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决定了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不同于一国国内的河流,所以,对其适用的规则理应与国内河流的适用规则有所不同,但是,目前我国对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都以国内河流的开发利用模式或思想进行规划管理,没有意识到流域的国际性问题,从而在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和相关领域的国际关系问题的处理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比如,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往往涉及其他流域国的利益,需要与其他流域国进行协调和合作,而这些法律法规恰恰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导致在开展这类工作时无法可依,缺乏强有力的国内法律与制度保障,不利于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2.管理体制不合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国际河流的管理,仍然采取统一监督与分部门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缺乏一个以流域为单元、超越地方行政界线管理的河流综合管理机构。在我国,河流水资源管理涉及部门众多,要实现河流及其水资源的最优开发、保护与管理,不仅需要众多相关部门间的合作,而且需要各级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同时从全流域的整体利益出发,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部门或行业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综合性、权威性国际河流水资源管理机构或按流域成立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行使全权流域水资源管理权。

解决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问题的对策

我国应该加大国际水法方面研究工作的力度,将国际水法及相关公约、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制定针对国际河流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完善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除了确认在国内履行国家依公约或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外,还要根据公约或条约的规定,确定管理条例履行事务的国内政府机关及其职责、国内的履约方、履行的方式、履行的时限、以及不履行所致的法律后果等。优化管理体制。国际河流由于自然流动的特性,跨越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为了满足全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生态良性循环的目标,需要改变我国统一监督与分部门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设立一个对其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全流域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监督的联合管理机构,并且明确该机构的地位、管理权限、管理程序以及权利与职责等,以便其有效行使全流域水资源的管理权。

作者:游晓晖 张树兴 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危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文3

八十多年前,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下几近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美国存款保险制度随着金融的发展不断完善,尤其在金融风险及监管检查方面卓有成效。20世纪60年代,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使得金融风险剧增,大多数西方国家也建立起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迈出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第一步。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的得失给我国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意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重点应围绕防范道德风险,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既要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又不能流于形式僵化死板,要边摸索边改善,根据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动态、弹性的调整。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界定与释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当银行无法满足其对存款人的(付款)义务时,保护存款人其受保存款不受损失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受保金融机构特定种类的存款进行保护,且正式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制度。我国2015年起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初现雏形。因此,下文所提“存款保险制度”均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交易的一方无法监督另一方的行动时,或者监督的成本过高,一方行为的变化而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存款保险制度语境下的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人、投保银行以及监管机构等不同主体,出于各自不同动机,为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承担过度风险,并且不惜损害他方,从而可能致使银行业出现危机。

(二)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形成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系列复杂的合约。涉及存款人、投保机构和监管机构等相互之间多重委托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势必产生各方冒险逐利、转嫁风险的道德风险。因而,下文将从上述不同行为主体出发来探讨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形成的原因。

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得存款人自我保护激励不足。若不存在没有任何存款保护制度,银行便会有破产之虞,因而存款人有较强的动机自发地监督银行。如果银行承担了过高的风险,存款人要么会要求其提高存款利率,要么会“用脚投票”,将存款转移到更稳健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更安全的地方。而存款保险赔付制度下,即使银行破产,存款人的存款全部或大部分都能够得到赔付。因而,存款人甚至可能去选择冒险经营,但许诺给他们高额利率的银行,进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

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对投保银行高风险经营的激励是存款保险制度中最主要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存款人挤兑的可能性,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也随之下降。银行的股东和管理层会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来自存款人市场约束也被弱化,使得存款人不再密切监督银行,银行不用为其增加的风险付出高利率的代价。因而,银行更倾向于通过承担高风险来获取更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而银行高风险经营是导致其破产甚至产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造成了银行间激烈的恶性竞争,不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3.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

从存款保险机构来看,监管宽容是其最主要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为了减少保险基金损失,对有问题的投保银行,往往吝于立即救助,而是期待其通过整改自行好转,如果通过整改得以改善,则存款保险机构就免去了一笔救助费用。但如果由于存款保险机构怠于救助,问题银行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而变得更糟糕时,将会给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带来危机。这种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同样蔓延至金融安全网的其他两大支柱――最后贷款人和金融审慎监管机构。当银行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而产生挤兑时,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兜底,中央银行更倾向认定为清偿性不足或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而拒绝提供最后贷款。而金融审慎监管机构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因挤兑而导致银行破产的可能性,而对金融安全盲目乐观,放松监管。

二、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诚然,存款保险制度催生了道德风险,带来了诸多危害。但如果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出现信心危机问题,将会迅速扩散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深重灾难。实践证明,经过精心设计的约束机制是可以防范道德风险的,许多针对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已经运用到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并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效。

(一)保持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

确保存款保险机构独立地位,排除政治压力的干预和参保银行的影响。单独设置存款保险机构,有助于相互制衡、各司其职,让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特有职能和履行应有职责而不受不当干扰,也避免与其他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因地位不平等带来的信息共享困难,或推诿责任的道德风险。

在实践方面也显示,独立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符合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独立设置的存款保险机构在2000年时共有15个,占23%;2010年为36个,占38%;2011年底为54个,占65%。[1]鉴于不少刚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存款保险机构置于其他监管机构之下的做法视为过渡期内的权宜之计,这一比重将会继续扩大。

建议对最高赔付限额进行动态、弹性地调整。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金融危机发生时,为提升存款人对银行系统和金融体系的信心,在制度安排之外进行的额外保障也是非常多见的。[9]最近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普遍提高赔付上限。美国大幅提高最高保护限额水平,德国甚至放弃限额保护改采全额担保。但这种非常措施长期化将助长道德风险。考虑到我国大量的中小存款人储蓄意愿强烈,且其储蓄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关乎国家的稳定。相较其他国家,应当给予较多的保护。但不应超过人均GDP的10倍。当我国建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时,要适时降低最高保护限额水平。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应提高赔付上限;而在危机过后,及时调整回合适的限额。根据我国的经济现状和金融风险状况等进行动态地调整,保险限额定期进行评估修改。另外,注重加强公众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知识教育,树立其风险意识。使其了解存款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范围和限制也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确立合理的赔付限额。

(三)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难以落实

危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文4

一、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重要性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特别是合理设置企业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的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对企业保障资产安全完整、规避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至关重要。

(一)企业内部控制重视程度 现如今,各国政府监管机构及相关领域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2004年COSO委员会在1992年《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基础上,结合《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形成了《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COSO在其风险管理框架中说明,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也紧跟国际步伐,先后制定并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一系列配套指引。配套指引已最大程度地与国际趋同,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控制在内部控制中的地位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五原则之一制衡性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五条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二、企业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缺陷分析

因受管理者风险偏好及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制约,许多企业在机构设置及职责分离控制中存在缺陷,以致企业运行效率低下、决策失误,甚至舞弊事件屡屡发生。

(一)管理者风险偏好导致控制缺陷及影响 风险偏好就是企业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所愿意承受的广泛意义的风险的数量。在企业的战略制订和相关目标的选择中风险偏好起着导向作用。企业在制定战略时,应考虑将战略的既定收益与企业的风险偏好结合起来,其目的在于帮助企业的管理者在不同战略间选择与企业的风险偏好相一致的战略。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风险是多样的,甚至是如影随行的。可以说管理者对风险的认知与驾驭能力决定着企业的命运。虽然风险管理理念已得到普遍认同,但是,许多企业在风险管理的应用方面却依然十分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价和反应机制,企业抗风险能力较低,以至于面对着形形的内外风险只能是亡羊补牢,难以驾驭。

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业务活动的组织以及风险的识别都需要建立在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之下。然而,我国多数企业对内部控制环境的改善缺乏足够的重视,组织结构不合理,监事会受制于董事会,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企业文化缺失等问题普遍存在。这些内部控制环境紊乱的现象,势必造成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薄弱,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二)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一个企业的管理模式就想一个人的性格,有他的惯性思维方式,这也正是由国企改制形成的股份公司所呈现的弊端,企业在根本上的转型不够彻底,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和工作效率低的问题。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比较重视纵向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横向的协调关系缺乏足够重视,导致同级部门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协调,以至信息沟通不畅。一些重要部门、岗位因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在重大决策上往往独断专行,以至决策失误频频发生。

现代企业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而目前许多企业普遍存在权责不清,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健全,即使有也没有严格执行,在管理中人情味太浓,往往是情大于法、理。制度形同虚设,组织结构不合理,部门和部门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缺少协调、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反馈滞后,不能适时监控,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控机制。导致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办事拖拉,出了问题相互推卸责任,处理事情没有全局观念。

(三)职责冲突造成的损失与负面影响 职责冲突风险是指企业管理层、员工或业务岗位因为不合理的职责授权而存在的可能导致舞弊、欺诈、过失等事件发生的风险。企业内部的舞弊和过失事件中,由于职责冲突造成的事件举不胜举,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实例来阐述职责冲突可能造成的企业损失和负面影响:

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向世人敲响了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警钟。导致巴林银行倒闭的业务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卖,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操作风险极高,为了识别和控制风险,交易员和清算员应当进行职责分离以便利用清算员的每日清算来防止和发现并纠正交易失误。但在巴林银行,里森既担任交易员又担任清算员,为其进行违规操作和掩盖失误提供了方便。正是这种不相容职责未分离的冲突,使得风险控制彻底失败,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必然发生。反思巴林银行倒闭的成因,管理者的风险意识不足、风险评估存在失误是重要的原因,但其薄弱的控制环境与不合理的职责分工却是其走向死亡的直接原因。

更有甚者,中航油巨亏事件,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海外控股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加坡公司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此期间,新加坡公司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违法违规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并同多家银行签订了场外交易合同。造成了5000万美元的保证金支付义务,导致现金流量枯竭,产生巨额损失。为了掩饰公司的违法行为,开始向上级公司提供假账,而且一意孤行,继续向错误方向追加资金,使得中航油事件从一个并不很大的失误开始,酿成为石破天惊的大案、要案。分析整个事件过程,陈久霖作为一个管理人员,在整个投机过程中,没有任何阻拦与障碍,而在事后还能一手遮天、隐瞒真实信息,说明其在授权、执行、以至监督与检查功能的设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款项支付是会计核算的日常业务活动,通过支票支付时,银行出纳对支票的填写非常小心,而且签章环节普遍比较重视。但是随着网上银行的普及,这方面的风险也随之加大。网银支付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淡化了人们对数字的敏感意识和对此岗位的重视程度。审核制单与复核支付是网银支付业务活动中的不相容岗位,而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由一人完成,从而为错误与舞弊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某科研院所在支付工程款时,经审批的付款申请为发票金额的20%,而由于出纳的疏忽,全额支付了此款项。等发现错误时双方却因纠纷解除了合同,致使款项无法追回,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

三、企业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控制构建

(一)加强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如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是当前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并努力将这种意识灌输给企业所有的成员,定期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和交流,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认识。

《风险管理框架》还提出了风险组合与整体管理的观念,要求企业管理层以风险组合的观点看待风险,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措施使企业所承担的风险在风险偏好的范围内。同时要求各业务单位、职能部门、生产过程或相应的其他活动的各层管理者对其负责的部门或单位的风险应进行复合式评估。而企业高层管理者也应从企业整体层面上考虑相互关联的风险和企业的总风险。通过持续实施风险监控,不断强化企业日常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内部控制向风险管理的全面提升。营造良好企业制度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优化企业内部环境,从而确保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当然,企业还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二)合理设置企业管理机构,使其精简、高效、制衡 近年来企业管理层舞弊事件频发,究其原因公司治理形备而实不至,公司管理层常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因此,企业应该优化内部环境,应该将内部控制纳入到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求组建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合理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完善董事会结构,使得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防止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与此同时,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三)以内部牵制为核心细化业务活动流程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所谓的不相容职务,是指在经济业务处理过程中,集中一人办理容易产生漏洞和弊端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概括而言,即经济业务的授权者与执行者要分离,执行者与记录者、监督者要分离,物资财产的保管者与使用者、与记录者要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要确定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的;其次要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职责分离控制是指为了避免或降低职责冲突风险而采取的控制措施。企业构建自己的职责分离控制体系的主要工作在于设计、部署,并监督有效的职责分离控制。同时也应该注意这个体系构建时的顺序和完整性。构建企业职责分离控制体系可以从企业层级和业务流程层级分别细化和明确,将所有业务活动分离出授权、批准、执行、记录及监督, 并将这些职能分别授于不同部分执行, 形成一个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过程, 是内部控制的精髓。例如,在销售交易的内部控制中,为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和监督,企业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在销售合同签定以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相互分离;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货现款等。另外还有授权审批问题,企业应明确授权审批范围和权限,做好关键点上的审批,象赊销审批、发货审批以及销售价格、条件和折扣审批等。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舞弊、错误的发生,也可以防止审批人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还需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当已识别的职责冲突无法通过改变职责授权来消除时,企业可以选择引入补偿性控制来间接地规避该职责冲突风险。例如当企业因为人力成本的原因无法实现招聘更多人手来消除已有的职责冲突时,管理层可以采取“相互稽核”这一补偿性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来规避原有的风险。

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已成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科学有效的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就是这一重要保障的根本。企业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机构设置与职责分离控制,使内部控制制度科学、有效、制衡,使企业在危机四伏的经济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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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蔡苗:《企业内部控制案例分析》,《财会通讯》2009年第17期。

危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文5

关键词:危机管理;政府职能;多元主体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190-02

收稿日期:2010-01-18

作者简介:王峥嵘(1981-),男,甘肃酒泉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发展研究。

作为公共管理的重要领域,有关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管理能力问题的研究受到了日益广泛的关注。从理论上来看,无论是对全球化和风险社会的认知,还是对现代行政和公民社会的理解,有关危机管理的研究都必须回应现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价值和理论走向。

一、公共危机管理的价值取向

1.公共危机管理的公共性。公共危机是指突然发生的,对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一种危险境况或紧急状态。从对公共危机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公共危机的管理必须关照到诸如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平公正等的价值和要求。而从政府存在的本质来看,对公共利益的关照和回应就是其职能、职责和合法性的表现。首先,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首要的任务与职能就是承担政治责任,维护公共安全,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其次,政府必须以效率、公平、发展为核心进行制度选择与安排,有效规避各种危机。再次,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观念的引领者和资源的配置者,必须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创造性、积极性和社会的整体活力。由此可知,政府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性组织,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就是其作为公共危机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保证。

2.公共危机管理的效能性。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政府正在由权力的集中代表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要求政府不仅要追求行政行为的高效率,更要重视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对于政府而言,行政效能也是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应当追求的核心价值,是政府职能的逻辑起点。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危机管理中,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行政体系,不断提升政府以及社会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理顺政府各个组织系统之间的关系,形成高效的危机管理行政体系。

3.公共危机管理的社会化。从理论上,普遍认为政府是危机管理主体中的核心力量,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危机全过程。但基于对治理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对多元化的考量,必须认识到公共危机单一治理机制的局限性。随着危机问题多样化和复杂化,公共危机难以单纯通过行政组织得以有效解决,必须要建立公共危机多元治理机制来协调各方力量,实现资源整合。由此,在现代行政体系下,有关危机的管理必须适应行政民主化的要求,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公民的民主参与应当被视为政策制定和执行恰当且必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民主化与社会化也是提高政府和民众危机意识及危机应对能力的需要。

二、公共危机管理的导向

1.强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在公共危机管理的治理中,政府应当将危机管理与自身职能转变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应对多重社会风险,以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首先,从资源配置上来看,政府应当把社会发展、公共安全保障放在重要位置,加大资源配置和投入,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减少风险因素奠定坚实的物质和社会基础。其次,从政府发展的科学性来看,政府应当强调职能履行的全面性,政府必须在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职能。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这就既是政府不断发展和变革的方向,也是公共危机管理有效性的要求。

2.优化政府管理体制。基于危机管理要求政府要全面提高应对能力,必须通过组织整合、资源整合和行动整合,建立健全应对公共危机的管理体制。借鉴国外危机管理经验,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体制建设:首先,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指挥协调机构。一些国家成功的经验表明,危机管理的有效性与是否具有一个权威、高效、协调的中枢指挥系统,该系统可以将危机管理体系中的诸多行动者结合到一起,通过沟通渠道,动员和加强各方的参与和合作,协调各方的行动。其次,整合人力和组织资源。公共危机的种类繁多、影响巨大,单一的管理机构不可能对所有的危机事件都能做到高效的应对,而一些传统的政府机构如警察局、消防局、预防局等都具有相当的危机应对能力,对这样一些机构进行组织资源整合,将有效地扩展危机治理的功能,而且可以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再次,危机的发生离不开特定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环境等,同样,危机产生的影响也会波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危机管理强调社会各个领域互动协调发展,在建立危机管理体制时应立足于社会整体,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

三、公共危机管理工作机制的基本路向

1.建立多元主体的组织体系。在组织结构上,传统的公共危机应急系统多是条块分割的科层组织,不利于主体间的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而要实现有效的危机管理,就必须建立和调适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中,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凡参与公共事务处理的主体都可能形成权力中心;无论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还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都形成了一种平等竞争的、合作协商性的互动关系;政府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之间形成相互依赖的权力关系,并彼此交换资源、持续协调以实现各自目标,最终形成参与性的危机治理结构。在危机治理中提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并不是否定政府的地位与作用,反而意味着政府承担更大的责任。在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仍然是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角色,只是将权力与责任适度地分化于包括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和媒体等的其他主体,政府主要负责指挥控制和对各参与主体的博弈进行协调,实现危机治理的合作,以整合社会资源。政府不再是危机的管理者,而是更多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相互合作。在运行中,政府将减少对其他参与主体的管制,增强其规划、引导、协调、服务等的功能。这样,就可以把公共危机治理体系看做一个包括政府、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公众和媒体等子系统的整合系统,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关联与协作,并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广泛利用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以多元主体相互间的信任与合作为基础,通过建立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实现公共危机的协同治理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2.设立有效的信息与沟通机制。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基础,特别是在一个高度复杂、快速变化流动的信息社会环境中,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全面性已经成为公共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准。良好的信息采集与处理、及时的共享与沟通是政府危机管理有效性的现实要求。信息的公开和良好的沟通是政府与公众互动对话,是对民众需要诉求的回应,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在处理危机中的公信力和凝聚力。为此,政府要确立一种制度和机制安排,让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危机发生、发展、处理的状况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府行为,以便参与到危机处理中来,这本身也是依靠公众力量救援的重要内容。否则,仅仅通过政府内部机制自下而上的传递信息,往往会造成信息失真,从而导致对客观实际不能准确描述和判断,而无法作出最佳的决策。首先,政府公开公共信息要及时,要避免公众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虚假信息,使政府陷入被动;其次,政府要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危机信息服务,信息要力求准确,这样才能使得公众心中有数;最后,政府要尽快制定公共信息公开的相应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共信息得以公开,使信息公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加强危机意识,转变传统观念。任何行为都是在某种意识指导下进行的,没有危机意识,也就谈不上危机管理。可以说,危机意识是危机管理的起点,也是提升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前提。而危机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政府危机管理的效果,对一个国家而言,理性的国民危机意识是一种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整个危机管理的基础,树立危机意识可以有效地减少危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政府进行危机管理,不只是危机发生后政府的迅速响应和对局势的全面控制,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解决社会问题,防止危机爆发的意识。危机意识是这样一种思想或观念,它要求一个组织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从长远的、战略的角度出发,在和平、发展的时期,就抱着遭遇和应对危机的心态,预先考虑和预测组织可能面临的各种紧急的和极度困难的形势,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做好应对困难的准备,预先制定对抗危机的应急方案。危机意识的确立,能将危机的发生状态和发展规律置于政府管理体系的前瞻性预测和有效防控之中,培养强烈的危机意识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与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害。为此,可定期开展危机管理专家的讨论、汇总、分析专题会,就危机发生时的情势、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提高行政人员的危机意识。同时,也应该把危机管理意识灌输到全社会,向社会民众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让广大民众树立起危机意识,提高社会的成熟度。

参考文献:

[1]罗伯特・登哈特,珍妮特・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危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文6

公司现行的生产维护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但也存在管理真空。公司老总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维护管理负总责,下面有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主管科室有生产技术科和安保科,运行维护单位又包括主网单位(包括变电工区、输配电管理中心、调度所和常规110kv孔垅变电站)和供电单位(各供电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传统的管理模式,生产技术科作为公司的生产指挥中心,主要负责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维护管理、技术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体现在生产维护管理功能上。1999年实施农网改造工程,工程建设任务繁重,为了保障电网建设不影响正常的电网生产维护管理,公司原电力局成立了专门但属临时性机构网改办公室,专门负责电网建设工作。随着农网一二期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网改办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机构设置被中止,一些剩余的电网建设尾巴被转移到生产技术科。从此,生产技术科除了承担本身的电网生产维护管理职责外,又承担了电网建设的管理职责。以前网改办3、4个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部转移到生产技术科,而生技科仅仅也是设置一个网改专责来负责管理。一些电网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出现断层和真空现象。

二、弊端初现

电网生产维护管理与电网建设管理职责的并轨,表面上全部叠加在生技科。但生技科的人员配置有限,难以有足够的精力来管理电网建设,从而导致电网建设管理不畅,程序不严。从电网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来看,生技科的人公文写作员配置远远满足不了电网建设管理的需要,从而暴露了电网建设的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

1、从电网建设的立项程序表现出项目管理混乱。三期县城电网改造工程项目,这既有当初项目申报的深度和灵活性不够,不便于操作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体制原因,没有专门的机构对项目负责,项目立项缺乏统一原则,随意性大;项目方案设计变更手续不全,一个项目出现多次设计,从而导致项目管理一直不能理顺,直至现在,三期城网的项目到底有多少尚不清楚。项目管理的混乱同时也导致了物质材料调拨和招标的混乱,一个项目接到设计任务并完成工程勘测设计后,网改专责根据项目材料计划下达材料调拨单,物质部门根据调拨单进行材料招标,但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原方案进行变更,设计单位根据项目管理单位的变更通知对原项目又重新进行变更设计,那么方案的变更而导致的材料变更如何进行总量平衡的关键环节失去监督,必然导致物质材料的库存积压或者材料供应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

2、从电网建设的工程施工主体来说,缺乏施工主体多元化和招标竞争机制,导致施工单位积极性不高。现在的管理模式是,工程项目确定以后,按照施工资质的不同而采取行政手段下达给各个施工单位。公司根据项目费用切块与相关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按照本人的理解,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一个项目就是一个利润增长点,一般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但大多数施工单位对这块利润并不感兴趣,积极性不高,工程进度慢。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出现?究其原因我认为是机制的原因,一方面,我的地盘我作主,谁也抢不走的思想普遍存在,10kv作业只有配网中心具备施工资格,低压项目各管各所,互不干涉,施工主体的单一行政指定,没有了担心项目被抢的忧患意识,没有危机感和竞争意识,自然积极性就不高;另一方面,有些单位的施工力量就不强,本身的生产维护管理任务就重,难以有足够的精力来从事电网建设任务,建设周期越拖越长。

3、从电网建设的过程管理来说,缺乏有效质量监控。现行的体制下,生技科肩负电网建设和生产维护管理双重职责,但实际上生技科很难履行电网建设工程的过程管理,质量控制失去监控。因为生技科现有的人员配置只能满足各个专业生产维护管理的需要,不可能抽出过多的精力来从事电网建设管理。施工队伍的工艺质量只能听天由命,相当部分工程项目自竣工之日起就成为故障高发项目,工程竣工移交到生产维护管理环节后一开始就是带病运行,电网建设过程中建设质量先天不足,维护管理难度加大,维护管理成本居高不下。

4、工程竣工验收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缺陷整改缺乏闭环监督。在网改办没有撤消以前,工程竣工验收有一整套的验收管理制度和相关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先进行自验收,然后向网改办提出书面申请,网改办组织专门的验收人员对各项工程进行现场复查验收。自从网改办撤消后,生技科难以组织专门的验收人员,长期靠设计室几个人去履行验收职责。然而又没有相应的责、权、利挂钩机制,思想不通,验收人员积极性不高,很难保证验收质量。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后续环节和移交生产运行没有规范程序。

三、问题浅析

现行的电网建设与生产维护管理的相互混淆、职责界定不清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体制问题。现行生技科的机构设置难以满足电网建设和生产维护管理的双重职责,直接导致了一块牌子两张皮的现象,管理职责难以落实到位,电网建设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移交管理等等都失之于宽,纲不举则目不张,权不谋则责不眀,缺乏有效的责、权、利挂钩机制,单一的行政指定机制限制了积极因素的发挥,市场化的招投标竞争机制还没有引入,多劳多得的分配体制在电网建设这一环节还没有得到根本体现,电网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制连尝试都还没有开始。

四、个人建议

为了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电网建设和生产维护管理职责混淆不清,一块牌子两张皮的现象,个人认为只有从根本的机构设置来做文章。

(1)应该把电网建设管理职责从生技科的管理职责重剥离出来,把生技科从繁琐的项目建设管理中解放出来,让生技科有充足的精力从事其专业的生产技术指导及生产维护运行管理,其根本任务是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2)剥离出来的电网建设管理智能应另设专门的电网建设管理机构,其职责应涵盖电网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施工、质量监督、验收交接等工程建设自立项到竣工移交前所有的过程管理。该机构还应组织成立足够专业化的项目经理,采用招投标的市场化竞争模式优化配置施工力量,项目经理的职责就是取得项目施工标的后,按照工程合同进行市场化运作,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移交运行负全部责任。只有等到全部工序完成,验收合格并经项目监理商、验收委员会共同认可后才能移交给生产维护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