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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环境监测范文1
关键词:物联网;家园共育;无线传感器网络;智慧幼儿园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14-0031-03
1 物联网技术概述
1.1 物联网定义
物联网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通信协议,把物品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IOT,The Internet of Things”,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
1.2 物联网体系结构
IOT的体系结构由3层组成,其模型如图1所示。分别为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下面简要各层次的功能和作用。
1)感知层
物联网的核心,是信息采集的关键部分。感知层位于物联网三层结构中的最底层,其功能为“感知”,即通过传感网络获取环境信息。感知层是物联网的核心,是信息采集的关键部分。
感知层技术包括传感器技术、二维码技术、射频识别(RFID)技术、ZigBee、蓝牙等相关技术。
2)网络层
网络层为第二层,其功能为实现信息的“传送”,即通过通信网络进行信息传输。网络层是感知层和应用层联系的媒介和桥梁,它由各种私有网络、互联网、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等组成,相当于人的神经中枢系统,负责将感知层获取的信息,安全可靠地传输到应用层,然后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进行信息处理。
网络层技术包括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管中心、云计算平台等。
3)应用层
应用层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向用户提供各类管理平台和运行平台,并根据各种应用的特点集成相关的内容服务。应用层通过各类用户界面显示设备以及其他管理设备来为用户提供服务。
应用层的应用包括物流监控、污染监控、智能检索、远程医疗、智能家居、智能交通等。
2 核心技术分析
2.1 无线传感器网络
无线传感器网络(Wireless Sensor Network, WSN)是由大量的传感器组成,以分布式的方式构成的无线网络,其传感器节点以静止或移动的方式分布与协作。以无线传输方式,将整个网络覆盖范围内被感知对象的信息通过感知、采集、处理,并最终把这些信息发送给网络的所有者。无线传感器网络结构如图2所示。
2.2 新型的无线传感器网络
无线传感器网络主要应用在采集位置、光强、温度、湿度、压力、生化等可量化数据。同时,对视频、音频、图像等多媒体信息的获取也成为我们在医疗监护、交通监控、智能家居等领域中的实际需求。因此,无线多媒体传感器网络成为一种解决方案。无线多媒体传感器网络(WMSN,Wireless Multimedia Sensor Networks)是以传统WSN为基础,导入视频、音频、图像等多媒体信息感知功能而产生的新型传感器网络。无线多媒体传感器网络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
3 “智能环境检测系统”解决方案
“智慧幼儿园”是以物联网为基础通过物联网感知层的各类感知设备借助互联网覆盖全校园,利用智能网关给予认证,结合摄像头,将学校资源整合到互联网上的一项智能应用。智慧幼儿园以物联网技术为基础,将各种应用服务系统集成,使幼儿园保教工作、园务管理和家园共育充分有效融合。
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幼儿在园的环境更是家长关心和关注的焦点。智能环境监测系统,实现对幼儿园室内环境的实时监测,实时为用户提供可靠并且全面的环境信息。通过系统,家长可以获得实时的居住环境信息,如温度和湿度、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光照强度、火灾信息等。同时,此系统中传感器所得到的环境参数可以为其他幼儿园设备做决策参考,最终由智能园所系统实现对园所环境的智能调节。因此,智能园所系统为用户提供了安全、舒适、便捷生活的环境,从而使环境监测子系统成为了智能园所系统的一个非常重要关键部分与基本环节,,能否拥有一个好的智能家居系统的关键在于能否设计出好环境监测子系统,这对改善人们生活环境的舒适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1 ZigBee 技术
ZigBee 技术主要用于低数据传输速率并且传输距离要求不是很远的各种通信设备之间[3]。ZigBee的名字主要来源于蜜蜂通过跳 ZigZag形状的舞蹈来传递所发现的食物的位置、距离和方向等信息,一只一只的传递下去,此种技术与蜜蜂的这种通信方式相类似。ZigBee联盟则于2001年成立,而在2002年下半年,以及四大半导体公司共同宣布加盟ZigBee技术联盟,以研发名为ZigBee的新一代无线通信标准。而在2006年作为中国通信行业龙头的华为公司亦加入了此联盟。ZigBee网络拓扑结构图如图4所示。
3.2 智能环境监测系统方案
基于ZigBee技术的无线传感器网络环境监测系统,故根据ZigBee技术的标准和特点设计了由多传感器节点,协调器节点和PC组成的该系统。其中,传感器节点通过无线技 术与协调器进行信息的交换;协调器则通过串口 进行相连通信。本文设计的系统结构如图4所示。
系统功能定义:
1)温度湿度:温度传感器可以在用户设定的频率下采集区域的温度信息,并将其发送到协调器节点进行处理,再由协调器将处理结果数据通过串口发送到PC,此时,PC可按之前用户设置好的参数和程序对空调系统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对室内温度的控制,当然这些是后续控制,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2)湿度:通过湿度传感器对湿度信息的采集,再经由PC的处理后,对加湿器进行控制,即可达到科学明了地控制室内的湿度。
3)烟雾:当系统检测到烟雾浓度大于用户设定是初值时,PC会立即发送报警信号到报警装置或者是家庭成员的手机或直接报警,PC在启动报警装置的同时,或可以自动控制开窗,以达到室内空气流通的效果,保证家庭成员的安全。
4)灯光:光敏传感器可以将感知的光线强度信息发送到协调器节点,协调器则将信息传输到PC,经过处理和判断光线强度控制窗帘的开关或灯的开关。当光线过强时,可以控制窗帘自动合起,反之则可以控制其打开或电灯打开。
4 结论
“物联网技术在幼儿教育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由物联网技术教学应用子模块、物联网技术教育管理应用子模块、物联网技术教育信息应用子模块构成。本文论述的是物联网技术教育信息应用子模块内容。通过无线传感器网络,利用ZigBee技术设计智能环境监测系统,为智慧幼儿园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整体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ITU, ITU Internet Report 2005: The Internet of Things, ITU, 2005.
[2]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Internet of Things-An action plan for Europ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9.
[3] Ovidiu Vermesan, European Research Cluster on the Internet of Things COutlook of IoT Activities in Europe,Workshop: ”RFID and the Internet of Things - Are you ready?” 10-11 May 2010, Radisson Blu Scandinavia Hotel, Oslo, Norway, 2010.
[4] 中国物联网产业发展年度蓝皮书,中国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2010.
[5] 刘云浩,物联网导论[M].科学出版社,2012.
[6] 王志良, 石志国.物联网工程导论[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1-09.
幼儿园环境监测范文2
关键词:4G移动通信基站;辐射环境;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
随着人们对移动通信技术要求的提高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通信技术已进入4G时代。所谓4G,是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的英文缩写,是集3G和WLAN与一体,能够快速传输数据、高质量音频、视频和图像等的技术。其拥有以往技术无法比拟的优势:通信速度更快、网络频谱更宽、通信更加灵活、智能性能更高、兼容性能更平滑、实现更高质量的多媒体通信、频率使用效率更高等。因此,为满足人们对4G服务覆盖的要求,4G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也如火如荼地进行。然而,4G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无疑会带来辐射环境的变化,公众对辐射环境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4G移动通信基站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及处理基站的投诉日渐增加。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环节,贯穿环境影响评价整个过程,其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运用科学的监测手段对移动基站周围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通过对电磁辐射环境现状定量和系统的分析与评价,为环境影响评价或相关的技术问题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因此,正确的监测方法和科学、客观的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是否正确的重要保障。
一、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1监测目的
了解基站周围电磁环境现状,为基站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及环境影响预测提供数据支撑。
(1)对于拟建基站站址,现场监测基站周围电磁环境现状值,确定该站址是否具有电磁环境容量;
(2)对于已运行基站,现场监测基站周围电磁环境现状值,确定基站周围公众活动区域的电磁辐射环境是否满足国家标准。
2监测依据
根据《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1996)、《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制定本项目现场监测实施细则。
3监测对象的选取原则
监测中选取以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的环境敏感程度高、与周围公众活动区域水平距离小、与其他运营商共站址、架设形式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美化天线和桅杆等典型基站,且各抽测基站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涵盖发射天线所在天面、周围环境敏感点等公众活动区域。所选基站应具有代表性和包络性。
4监测条件
4.1 监测天气情况
无雪、无雨的良好天气。
4.2监测设备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有:射频电磁辐射分析仪、电磁辐射选频分析仪等。各种测量仪器均应经过国家计量认证部门检定、校准合格,并都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性能满足工作要求。
5质量保证
(1)测量仪器和装置每年经国家计量认证部门检定/校准,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均检查仪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几台仪器间进行比对测试。
(2)监测所用仪器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并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3)监测布点和监测方法均严格按照《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的要求进行。监测点位置的选取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4)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按照统计学原理处理。
(5)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仪器的校准证书、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等全部保留,以备复查。
(6)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经过校对、校核,最后由质量负责人审定。
6 测量方法
6.1基本要求
(1)工作开始前,收集被测基站的基本信息,包括:基站名称、编号、地理位置、基站各项基础参数、天线架设方式、天线架设高度、天线方向角、天线下倾角、半功率角等参数。
(2)测量仪器与所测基站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监测的准确。
(3)探头(天线)尖端与操作人员之间距离不少于0.5m。
6.2测量点位的选择
测量布点参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与《辐射环境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并根据《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的要求进行。
监测点位布设在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50m的范围内可能受到影响的环境敏感区域公众可到达的距离天线最近处,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党政机关等,根据现场环境情况可对点位进行适当调整。
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上设在定向天线在辐射主瓣的半功率角内。
对于发射天线架设在楼顶的基站,在楼顶公众可活动范围内布设监测点位。
测量室内电磁辐射环境时,一般选取房间中央位置,点位与家用电器等设备之间距离不少于1m。在窗口或阳台等位置监测时,探头(天线)尖端在窗框或阳台界面以内。
6.3测量时间和读数
测量时间:根据《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4.4监测时间 在移动通信基站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监测,建议在8:00-20:00时段进行”,本项目取每日8:00~20:00为测量时段。
测量读数:测量过程中,每个测量点连续读数5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下的最大值。若读数起伏较大时,适当延长测量时间。
结果记录:根据仪器灵敏度的不同和有效数字的选取原则,射频电磁辐射分析仪测量值均取小数点后两位记录。
6.4测量高度
测量仪器探头距或立足点1.5m。根据不同目的,可调整测量高度。
6.5记录
监测记录中包括基站的位置信息记录、基本参数记录、测量时的天气状况记录、监测仪器记录以及测量结果的记录(以基站发射天线为中心,50m范围内的四至图以及测点布置示意图、测量点位具体名称和测量数据、测量点位与基站发射天线的水平距离和高差)。
二、电磁辐射环境评价
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在30MHz-3000MHz频率范围,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不超过功率密度40μW/cm2,电场强度12V/m。
幼儿园环境监测范文3
2003年度xxx市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文章作者:sayyes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9月11日15:31 x年,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任务来抓,全面开展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x年x月再获“xx省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现将x年度我市环保工作总结如下: 一、真抓实干,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体系。 市委、市政府一直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形成了政府运筹、部门落实、领导包干重点
工程,人大、政协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市政府与所辖县、区以及x个市直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各县、区也与有关镇、所辖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对各地、各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和严格考核,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保护环境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深入宣传,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全市各级环保、文化、教育、宣传和科技等部门继续充分利用各种纪念日,坚持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方式,经常性开展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x年x月“环保宣传月”期间,市长xx发表了电视讲话。同时,我市开展了大型的咨询活动,组织了“xxxxxx,共建环保健康社会”x人签名活动,派发各类宣传资料近xx册,掀起了环保宣传热潮。x月,组织参加“xx国际环保展览会”,宣传推介xx的环境新貌,接待参观人员xx余人次,派发宣传资料x余册。组织x次校园专场环保教育课,参加人员近x人,派发资x余份。积极组织开展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幼儿园)活动,x年,全市共有2个社区和6所学校(幼儿园)被评为省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幼儿园),有x所中小学(幼儿园)被评为市绿色学校(幼儿园),有力地推动了学校的环境教育。市委组织部与市环保局联合发文,在全市各级党校、干部培训学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中开设环境保护课程,增强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了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形成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建设项目环保前置审批,严格控制新污染。 一年来,我市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置审批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保部门不签意见,其它部门均不予以审批,环保第一审批权得到进一步落实。同时,实行重大污染项目市环委会联审制度,严格控制新污染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今年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均达x%,较好地控制了新污染的产生。 此外,全市各县、区积极开展污染集中控制的规划建设,推进工业项目进园区的工作。 (四)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治污防污,完成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 我市加强对污染源的规范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实现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强了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力度,投入x多万元(政府补x万元),在x家企业安装了污染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装置,同时继续采取全面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晚上突查相结合、上级环保部门检查与本级环保部门检查相结合的“四结合”办法,严查企业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x年,全市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37宗,立案处罚金额86.8万元。制定实施了《xx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对x家不能稳定达标的重点污染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决定,目前全市x多家县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完成了全面达标整改。 我市还认真实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严格做好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年审工作。严格查处超证排污行为,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在污染总量控制方面的作用,较好地落实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x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部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内。 (五)抓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推进东江综合整治工作,东江水质保持优良。 东江水质保护一直是我市环境保护重点。一年来,我市认真落实《x省进入市区,更换了大部分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等措施,使机动车排气和噪声污染得到进一步控制。此外,我市对市区主要道路路面进一步改造和扩建,也减轻了交通噪声污染。 四是整治江河湖,市区生态环境日趋优良。市区“两江四岸”整治工程有了新的进展,x年建成了占地面积x多平方米,富有惠州文化和东江景观特色的东江沙公园;建成了xx休闲观景长廓;完成了xx的拆迁,东江北岸整治工程也已完成一期工程---搬迁拆除江岸边的x厂、x厂等x个工厂,共计x平方米,建成约x平方米的x公园。积极开展城市绿化、美化、净化工程,x年,市区绿化覆盖面积x平方公里,绿化覆盖率达x%。 同时,以改善xx水质为重点,大力整治西湖环境。一年投入资金2600多万元,完成了xxx和xxx的清淤、截污和美化工程,整治总面积44.8万平方米,总清淤量达22万立方米,铺设截污管道850米,维修截污管道6246米,恢复湖面1.5万平方米,湖边绿化面积1.45万平方米,目前xx水质保持国家iv类水体标准。xx风景区通过了国家x级验收。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局部环境污染问题和跨区污染纠纷有待解决。xxx工业区向商业居民区转型期的噪声污染,水口新区发展期的生活污水污染均比较突出;xx市难以在短期内按省政府规定,按ⅲ类水标准交水给xxx。 (二)各县、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仍较薄弱。除市区外,各县、区还没有建成一座生活污水处理厂,占总污染负荷60%的生活污染未得到处理;有关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征收还存在很大困难。 (三)环保产业发展缓慢,环保投融资机制单一,环保产业市场运作机制不健全。为保护东江水质,我市计划在县城及干流沿岸乡镇都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预算总投资近20亿元,这笔投资仅靠我市地方财力难以办到。 (四)人员编制不足,与繁重的环境管理任务不相适应。环保自身能力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还需加强,由于执法人员数量偏少,有时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不少违法事件和投诉案件无法及时处理,难以适应环保工作要求。 (五)一些地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意识不强。一是破坏环境换取当前利益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二是部分企业环境意识不够强,故意偷排漏排污染物现象仍然存在。 (六)乡镇环境规划滞后,农村垃圾污染和农肥、农药、农膜等“白色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三、今后工作要点 (一)以全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为龙头,全面提升环保工作水平。我市原有的环境规划随着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发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了。2004年,我们计划把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作为一项大事来抓,依据xx省xxx环境保护规划总体框架,立足惠州发展的实际,科学地修编全市环保规划,促进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从源头上控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以城镇污水厂建设为重点,全力推进东江综合整治工作。一是加快市区梅湖污水处理厂一期tot和二期bot建设进程,保证二期工程(10万吨/日)在2004年底动工建设,2005年底建成运行;二是重点抓好各县、区及中心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到2005年底,xx等5个县、区和xx等x个重点镇共12个污水处理厂
投入使用,合计处理能力为25万吨/日;三是整治禽畜养殖业污染;四是督促落实xx采石场的整治工作;五是抓好重点流域污染整治,确保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和饮用水安全;六是启动xx生态系统修复工程,编制并实施《xx生态系统修复规划》;七是全面实施xxx整治工程。 (三)以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审为载体,提高城市环境综合素质。国家环保总局将对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进行复审,为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审,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新增和调整了的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新情况,突破重点、难点,使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城市面貌有较大的改观。一是确保惠阳区、大亚湾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04年6月底动工建设,合计处理能力大于8万吨/日;二是确保惠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惠阳区垃圾综合处理厂于2004年底建成使用;三是确保全市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在2004年底建成使用;四是强化施工工地的管理和道路保洁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以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为目标,加强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完成总量削减任务;二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三是继续完善和加强工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工作,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四是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防止固体废弃物加工利用产生污染环境问题。 (五)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为手段,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做好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各级学校的环境教育宣传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学校、生态示范区(园区)、绿色社区和环境教育基地等的创建活动,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六)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加环保投入。认真研究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环保投入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全面开征、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七)加强环境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现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强环保现场监察能力建设,提高环境信息综合应用能力,加强环境科研工作。 随着xxxxx项目建设的推进,惠州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将进一步加快,对我市的环保工作也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将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再接再励,乘势而上,掀起新一轮的环保建设潮。用3-5年的时间,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并努力向全球500佳、中国人居环境奖和联合国人类居住环境奖、生态城市等目标迈进,为惠州两个文明建设再谱新篇。 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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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环境监测范文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和改善环境确需修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修改后的保护标准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上报审批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 自治区建立跨设区的市的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过错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实行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的管理,防止饮用水、备用水源的污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并定期水质监测报告,完成水源地环境状况年度评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主要河流两岸、水库周围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并责令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医疗废弃物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步在乡(镇)、村(屯)建设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符合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集中供热、供气系统。
第二十五条 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运输易挥发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产生油烟、异味或者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域功能区划的要求加强各种水域和地下水保护,加强对水体污染防治的监控,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对本行政区域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符合水域功能区划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以及渔业生产等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防止放射性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 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电磁辐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在已有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限制范围内,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敏感建筑的审批手续。
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电磁辐射值。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限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迁出。
第三十二条 引进国外生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论证或者安全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和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发现有害生物物种入侵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扩散、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逐步推广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并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投放垃圾与收运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鼓励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塑料包装袋、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废塑料污染的危害性。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地丢弃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三)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的居住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商住综合楼的商业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设置专用烟道,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三十七条 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其他人口集中区域或者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甲壳素、骨胶、骨(鱼)粉、喷漆、塑料制品及其他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达标和总量控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
对超过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自治区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条 自治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应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法定的治理污染义务和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网:
(一)排污单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
(四)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有较大影响或者位于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
(五)其他影响公共利益、需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项目,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称污染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的规定开展排污状况的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和便于监测的采样平台,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合排污口和采样平台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评估有关工业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自治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在本自治区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危险废弃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振动、噪光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连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单;
(二)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三)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第五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规模化养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产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以及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依法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连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
(二)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
(三)采样平台,是指供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仪器的空间;
(四)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域。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措施1.空调冬18夏26 全国节电上亿度
冬季的空调温度调至18度或以下。如您感觉有些寒冷可以多加件衣服,如此简单的举措就可以节约电力,从而减少燃煤发电排放出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缓气候变暖。
夏季的空调温度调至26度或以上。大城市的空调负荷约占盛夏最大供电负荷的40%-50%,将空调的温度从22-24℃提高到26-28℃,可以降低10%-15%的电力负荷,减少4-6亿度以上的耗电量。
人在夏天出些汗是有利于健康的,能增强新陈代谢、调节内分泌功能并促进自身免疫。
2.灯泡换成节能灯 用电能省近八成
家中的普通灯泡换为节能灯泡,并且要购买经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您可以通过是否印有节字标志来判断。在相同光通量条件下,节能灯比白炽灯可节约电能80%,用于购买节能灯的费用,在(8~10)个月的电费节余中就可以收回。
3.垃圾分类不乱扔 回收利用好再生
在垃圾中,约50%是生物性有机物,约30%40%具有可回收再利用价值。20xx年,中国产生的六大可回收的废物量分别为:废钢铁4150至4300万吨、废有色金属100至120万吨、废橡胶85至92万吨、废塑料230至250万吨、废玻璃1040万吨、废纸1000至1500万吨。至今中国每年可利用而未得到利用的废弃物的价值达250亿元,约有300万吨废钢铁、600万吨废纸未得到回收利用。废塑料的回收率不到3%,胶橡的回收率为31%。仅每年扔掉的60多亿只废干电池就含7万多吨锌、10万吨二氧化锰。
4.不用电器断电源 节电10%能看见
家庭和办公室内的各种电器,如电视、电脑等,请在不使用时关掉电源。在待机状态下,电视机每小时平均耗电量8.07焦耳,空调3.47焦耳,显示器7.69焦耳,PC主机35.07焦耳,抽油烟机6.06焦耳。关掉电源这一小小的举动既可以帮您节省电费,又能保护环境。
幼儿园环境监测范文5
【关键词】 声环境 城市规划 法规 交通主干道
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指引下不断取得日益辉煌的成就,城市建设也进入了高速建设发展的阶段,城市中现代化的高楼拔地而起、立交桥、高架路、轻轨四通八达、各类商品住宅楼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但是各类汽车拥挤的城市道路交通,不断膨涨的城市人口,建设工地四处开花的背后带来了更多更大范围的噪声污染。城市的声环境状况令人担忧。
1.我国城市声环境污染的现状
1.1噪声源的构成
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结构为交通噪声占23.5%;工业噪声占10.7%;施工噪声占3.5%;社会生活噪声占51.6%;其它噪声占10.7%。社会生活噪声所占比例最大,是影响范围最广的噪声源,其次是交通噪声。
1.2环境噪声声源强度
各类噪声源的平均等效A声级为:交通噪声57.9dB(A);工业噪声55.3 dB(A);施工噪声55.6 dB(A);社会生活噪声53.5dB(A);其他噪声53.0 dB(A)。这说明我国声环境受道路交通影响最大。[1]图1为 我国城市声环境质量各级别所占比例
1.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超标情况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市车流量的急剧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日趋严重。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统计的资料表明,在很多城市中的区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的标准很多;特殊住宅区超标为56.2%~100%,居民文教区超标为16.6%~100%,交通干线两侧标为7.5%~75%。道路交通噪声由于强度高,影响范围广已成为干扰人居环境的一大公害。[2]
图2为不同交通工具的噪声强度和某城市某一天24小时交通噪声的变化情况
2 城市居民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反映
环境噪声的污染是城市住宅小区居民投诉的主要热点,从北京、福州、深圳等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环境污染投诉量中噪声污染投诉占环境污染总投诉量的50%以上,北京、福州都已将噪声污染投诉列为当地市人大会议的提案来讨论解决。
在北京,认为自己受到噪声干扰的市民不在少数。据北京市环保局初步调查,目前北京市有超过100百万市民在日夜忍受着交通方面带来的噪声污染。市民对噪声投诉增多表明我国的城市居民已经摆脱了对声污染习焉不察的状况,越来越不愿意容忍身边的各种噪声。北京市的居民有的干脆在修建环路边上打出“要休息、要安静”的大幅标语。安静,开始成为城市居民的一个幸福指数。反噪声,是北京市提升现代文明的一项重要工作[3]。
3 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不重视城市的环境保护只重视城市的经济建设。在城市建设项目上往往只重视对大气、水环境污染的治理,而对噪声污染治理不重视。资金安排上准备不足,欠账较多。比如我国许多城市中的铁路进站道、立交桥、高架路、轻轨和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周围的市民居住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沿线没有建声屏障墙,更谈不上给这些饱受噪声危害的居民楼安装隔声窗、隔声门。对航空噪声的污染问题更是束手无策。
3.2噪声治理措施单一,技术含量较低。由于在建设立项、环境评价时资金严重不足,没有应对环境噪声的防护治理措施。有的只是简单的防护治理根本不起作用。
3.3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执行不严,宣传的广度、深度、范围不够,处罚力度不重。造成噪声污染问题欲演欲烈,屡禁不止。老百姓反映强烈,投诉量剧增。
3.4城市建设规划设计上没有与城市声环境保护规划同步进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不重视声环境保护,普遍存在先建设后治理。比如城市交通主干道的两侧不适合建居民住宅楼,高架路、轻轨交通不能横穿城市中心地带而事实上许多城市依然按老一套建设,缺乏有效的防护控制措施。
3.5居住小区低频噪声污染严重。由于居民小区内的水泵、变压器、中央空调、电梯、大楼地下室的进、排风机产生的低频噪声和振动对居民的睡眠、身体健康危害较大。而国家技术监督局目前没有针对低频噪声制定环境噪声标准和测量方法,环保部门、建筑设计部门、房地产开发商也没有相应的治理防护措施,居民普遍反映强烈。
3.6对城市环境噪声预测工作开展研究甚少,没有掌握城市环境噪声的变化规律。
4 对城市声环境保护的建议
4.1应限制发展城市私人小汽车
国外学者研究表明:交通安宁最有效的措施是:市中心区限制停车,欧洲国家甚至改变建筑法规对停车空间以取消或设上限的方式处理;车行区间限制,限制住宅区与商业区的道路交通行驶速度,以避免不必要或不需要的车辆进入该地区;公共交通优先,如欧洲许多城市道路横断面的重新设计与安排,优先考虑公交道路、自行车道、人行空间,如中心城市或商业区,在某些时段或一般时间只准行人和公交进入等。而我国很多城市正在大规模地增设停车库,为汽车畅通无阻增设立交桥、高架路,这样加大了噪声污染,浪费了土地资源[3]。
4.2市中心区应少建或不建高架路桥
建高架路是我国大中城市交通规划落后的最典型的现象。居民称高架桥是“噪声桥”,高架路是“噪声路”。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架路桥离居民的住宅不足10米,就是安了隔声屏也达不到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限值。高架路桥只能解决部分车辆的交通畅通问题,它与城市的环境空间不协调。特别是对一些有历史文化建筑特色的城市是个破坏,容易导致城市功能退化。高架路桥只对汽车通行有利对行人和公共交通不便。巴黎是世界名都,但市中心区内没有一座立交桥,更没有高架桥;柏林是欧洲交通枢纽之一也没有一座高架桥[4]。同性质的居民团体工作区与生活区分离也是城市交通规划落后的一种表现。比如各大中城市正在互相攀比的大学城规划建设中没有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居住地与新校区地距离,造成许多城市的大学教师每天乘汽车长距离的来回奔波增加了交通成本,浪费了时间增加了噪声污染。
4.3要控制大中城市建筑规划的密度
合理的城市建设与规划,对未来的城市噪声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建设规划可以从城市人口控制、土地合理使用、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域的划分以及建筑物布局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而声环境的规划侧重于:功能区划分明确、布局合理,交通干线的分布和功能区与此相适应[5]。而我国城市建筑规划的误区就是在大中城市过度发展高层建筑,特别突出的反映在高层建筑的规划布局方面,密度大又分布在交通主干道两侧。事实证明城市交通干道两侧由于建了高层建筑,交通噪声不能很快扩散反而在高楼之间不断的反射回荡声级更高。因此目前我国城市交通干道两侧的环境噪声都大大的超过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昼间LAeq限值≤70dB、夜间LAeq限值≤55dB的要求。随着机动车辆的剧增,交通噪声超标将日趋严重。城市交通干道两侧的噪声超标会影响所在区域的功能区的噪声超标。
4.4应大力发展公共绿色交通,发展地下铁路交通
国外发达国家许多城市都是在法律制度上规定优先保证公共交通,政府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我国城市的公共交通的车辆应保持低噪声,尾气低排放或零排放。但目前我国不少城市的公交车辆车况较差,噪声、尾气排放非但不达标反而污染严重。往往是承保给私人运营,公交车辆保养差,超期服役所造成的,福州市部分公交车辆的状况就是一个较典型的例子。此外应严格规定时段限制私人小汽车进入城市繁华地段。城市交通主干道上要划出公共交通专用道,保障公交优先。发展地下铁路交通,城市地铁由于在地下行驶,大部分噪声不会传到地面上,这样就保证了大片居住区居民生活休息的声环境质量。
4.5要重视和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
城市环境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是噪声控制技术中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将城市多点的大量连续自动监测的噪声数据通过标准的噪声预测模型来评价和预测城市环境噪声的变化趋势。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测研究工作还是很少很肤浅的,监测的频次低,数据代表性差,城市环境噪声的监测手段和设备与发达国家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国外的环境噪声监测技术,从仪器和布点方面而言可以说已经较为成熟,目前的研究热门和发展方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更加深入的进行环境噪声预测,为环境噪声管理、治理、控制和规划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噪声信息的实验室分析研究,着重进行噪声信息频率成分、时间特性、空间分布、噪声信息的模拟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完善噪声的全自动监测,增加监测时段,提高监测数据的时间代表性和空间代表性。[6]
开展环境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首先要在我国各主要城市机场航空噪声、火车站铁路噪声、城市主干道交通噪声和所有国控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全部实现自动连续监测,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实现自动采样,数据处理实现计算机化。从而逐步发展实现我国城市环境噪声自动采样,城市功能区噪声和城市主要交通噪声的监测全部是自动连续监测,数据处理实现计算机化。有了大量多点位的连续多年的城市环境噪声监测数据,才能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才能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治理、控制和规划提供依据。
4.6加强城市声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建设
对于一个高速发展的现代城市,若没有一个依靠行之有效的整体措施来控制噪声,那噪声问题就会发展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对城市声环境噪声的控制有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行政管理措施;二是控制噪声的防治技术措施。对噪声污染的防治,特别是环境噪声污染源的管理,对防治噪声污染至关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依靠国家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来控制和防治噪声污染。各有关城市政府部门还应针对自己城市环境噪声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颁布有关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从国外一些治理城市环境噪声的成功经验看,噪声治理最终要靠依法解决。对噪声污染,要在法律上规定严格的控制措施,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惩治;有可能制造噪声污染的单位,更要依法预防和治理。
参考文献
[1]刘砚华,曹 勤,高小晋.我国城市声环境质量分析.中国环境监测.2005,21(3):6-9
[2].谢 洁,刘晓帆.控制居住区交通噪声的建筑措施.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2005,6(2):2-5
[3]郭亚飞.北京“安静”程度影响幸福指数.人民日报.2005年2月25日第10版
[4]卓刚.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缺失和补救措施.城市问题.2005,(2):54-56
幼儿园环境监测范文6
1)政府人员与大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政府部门的内部人员尽管做着环境治理工作,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进行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做到充分的理解,也没有在实际中践行。这样就导致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越发严重。此外,我国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课程,缺乏环境教育,造成大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也是导致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效果不显著的原因。一直以来,各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还处于喊口号的状态,并没有真正的采取措施去保护环境,导致我国城镇化的环境保护工作远远落后于城镇化的发展建设。现阶段,我国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人才非常少,现有的人才在生态保护经验与生态知识积累方面普遍较差。
2)法律法规不健全。
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之一。西方国家在环境治理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起步较晚,治理经验不足,在法律法规方面还需要改善与健全。一直到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才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之后又出台了十多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措施、法律。尽管如此,但在法律法规等方面仍存着很多问题:首先,在范围上。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范围过小,对于一些需要重点保护的领域,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界定尚不清晰。缺乏对违法企业进行惩治的处罚标准,执法难度较大。其次,在数量上。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数量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第三,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已经落后。目前,我国很多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与法规都是在很早以前制定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下的社会发展要求,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很多盲点。第四,对政府环境行为规范方面,缺少具体的法律法规,造成政府下级单位应付上级单位现象越来越严重。第五,现行的环境法律过于宽泛,没有具体针对性。大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城市的,没有具体针对城镇化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当下,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环境问题越发严重,完善法律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3)治理方式单一。
在城镇化建设中,人口多、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条件不足等因素严重影响着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我国在城镇化环境治理方面经验不丰富、研究不充分,治理方式单一又落后,且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一方面,政府直接控制治理模式虽然具有行政优势,但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不但要发挥主导作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治理的长期性决定了政府主导的长期性和资金投入的长期性,这将给政府带来沉重的工作负担和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我国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主要采取的手段是单一式的行政手段。虽然行政手段具有效果快、无偿性、权威性、以及强制性等特点,但政府关注的重点还是效果快这一特点。很多政府官员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或是提高自己的政绩,采用行政手段在短时间内取得治理效果,忽视了生态环境需要长期治理的特点。比如,汽车的单双号限行、高污染企业搬迁或是暂时停止生产等,这些都是短期的环境治理手段,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二、解决的对策
(一)提高政府人员与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我国政府人员与普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明显不足,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提高与加强。第一,教育部门应将环境保护学习纳入教学内容中,在幼儿园、小学、中学中加设环境保护课程,从小培养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其了解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进而树立环境保护观念,通过实际行为真正做到保护环境。同时,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还可以影响到其整个家庭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第二,我国成人人口占总人口的74.0%,占据了人口数量的大半部分。成人群体是环境保护的主力军,同时也是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主体。因为成年人的观念已经形成,要培养其环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难度。可以通过开设免费环境保护课堂的方式对成年群体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或者在网上专门开通环境保护资源下载渠道,免费为广大群众提供环境保护学习资源。
(二)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在立法上保障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措施有:第一,用法律形式明确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的义务与权利,采用激励政策促进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自己的力量,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第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第三,国家应制定详细而又严格的处罚条例,加大对环境违反行为的检查与打击力度,健全环保部门的责任制度,对于环境违法情况,既要处罚违法人员或单位,还要对环保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从而有效的减少环境违法现象。
(三)改善环境治理手段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还主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政府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强行进行环境治理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强制性的方式不但很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抗心理,还会导致企业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结合西方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在未来,我国可以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环境治理。比如,采取污染税制、自愿协议等。加强激励手段的运用,充分调动企业环境治理的热情,让更多企业自发的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来。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