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例6篇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1

是否给进口国造成倾销,或者倾销幅度的裁定,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就是产品成本费用的确定,而产品成本费用的确定主要与资产计价、支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处理,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的方法选择等有关。

(一)资产计价的国际差异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影响

资产计价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计价基础,采用不同的计价基础往往造成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同,进而造成产品的正常价值不同。特别是在使用出口国结构价格衡量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其影响更大,最终将会影响到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比如,在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上,我国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以取得的成本入账,可以计提减值损失,但是不允许确认利得;而国际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计价遵循公允性原则,采用现行成本、重置成本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并重新核定经济使用年限,且不受法律或会计准则的约束。再比如,对于无形资产,我国同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其现值;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取得采取折现处理方法,将其差额作为支付期的财务费用。对于存货,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来计量,以避免存货来源受到关联方交易或其他非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准则一般采用现值对资产进行计价,而我国一般只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由于物价水平不断上涨,采用现值计价的资产成本较高,导致正常价值提高,容易判定倾销存在或提高了倾销幅度,不利于反倾销应诉。

(二)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差异的影响

2.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的差异及影响。我国原会计准则与《反倾销协议》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规定差异也很大。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我国研发费用不能资本化处理而必须要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则予以资本化。对于借款费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只有为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才予以资本化;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一般性借入资金用于获得一项符合条件的资产,其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成为该资产成本的一部分,这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准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要小得多。由此可见,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差异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折旧或摊销方法差异的影响

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我国一般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只有少数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后才能使用加速折旧法;而在发达国家,加速折旧法被普遍使用。在反倾销应诉中,会计折旧或摊销方法的不同经常成为影响成本计算的因素,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在成本费用核算内容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货准则

1.扩大了存货成本的核算范围。外购存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删除了原准则中的“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这就说明新准则把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纳入存货的采购成本核算,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2.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缩小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相对原准则,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因为在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同时还强调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准则同时还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而原准则规定企业除了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以外还可以采用其他的摊销方法,例如,包装物以前可以采用净值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这些规定能够使企业采用一致的方法来核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选择权,使会计信息更具可比性。

3.在间接费用的分配上,更加注重公允性与合理性,为会计人员提供了足够的职业判断空间。新准则规定,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取消了列举相关分配标准的做法,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二)固定资产准则

其变化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在初始计量上,新准则考虑了以延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因素;

(2)在后续计量上,新准则不允许将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3)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预计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

以上第(1)、(3)条规定将直接影响固定资产的计价及折旧,进而通过固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来影响存货计价。而按照新准则,一旦影响减值的因素消失之后,就不能恢复资产的真实价值,这样会使分摊到每一期间的折旧额减少,从而影响到存货真实价值的计量。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合理。在新准则下,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资产的确认价值不同会影响到损益的确认,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对当期损益、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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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四)职工薪酬准则

1.扩大了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新的职工薪酬准则的内涵要广泛得多。它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还有新增的诸如辞退福利等职工薪酬形式。

2.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原制度规定不细致,要求将部分职工薪酬计入期间费用。

3.取消了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新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而原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计入成本、费用。

4.引入了辞退福利的概念。辞退福利包括两类:一类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即“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另一类是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即“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对于前一类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对于后一类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五)借款费用准则

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核算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又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2)扩大了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又涉及一般借款。

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扩大了资本化的范围,对存货成本的核算有较大的影响。一方面,对于那些需要经过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言,按新准则规定核算出的成本可能会比按其他规定核算出的成本要高得多;另一方面,借款费用通过资本化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在折旧方法不变的基础上将提高每期的折旧额,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存货成本。

三、新会计准则对民营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积极作用

由以上分析可知,新准则在成本核算方面有较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对我国民营企业反倾销应诉产生了十分有利的影响。

(一)扩大存货成本核算内容,有利于企业全面了解产品的真实成本

企业的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成本内容不合理是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软肋,成本的少计或漏计将直接影响到正常价值的计算和反倾销幅度的裁定。存货准则、借款费用准则和职工薪酬准则等的修订和颁布使存货的成本核算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也使成本构成趋于合理。原有的存货准则将商品流通企业的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等排除在存货成本之外是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存货成本的低估。在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地区或组织中,欧盟和美国最具代表性。欧盟的反倾销法将我国视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生产销售严格按照市场机制操作,并且会计核算资料符合公认会计标准而且经过独立审计,则就有可能将其视为市场经济国家来对待。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的成本资料可以被采用,企业可以清楚地知道自身的产品价值,不会因为采用替代国价格或者结构价格而给企业带来太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有利于快速填写调查问卷。美国的反倾销法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是替代国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如果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成本核算和管理,则这些成本核算资料可以作为选择合适的替代国的参考,在反倾销诉讼的过程中,可以据此对调查机构选择的替代国提出质疑。总体来说,新准则广泛采用了国际标准,规范了成本核算内容,扩大了成本核算范围,使企业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实际情况,不会因为成本的漏计或少计而承担更大的倾销风险,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成本信息的通用性和可靠性。

(二)选择恰当的成本动因,使间接费用的分配更加合理

成本性态的划分在反倾销的结构价格计算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反倾销结构成本核算的基础。新准则不再列举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并且取消了“联产品、主副产品”的提法。对于反倾销应诉中的有多类衍生产品的企业来说,一个衍生产品到底是“共同产品”还是“副产品”,对受诉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衍生产品是共同产品,美国商务部将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依照共同产品和受诉产品的价值(或替代价值)的比例对要素投入加以分配。同时,基于受诉产品每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生产时间,将人工、能源和间接制造费用的数量在共同产品与受诉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投入将被划至共同产品的名下,从而加大了受诉产品倾销的风险。如果衍生产品是副产品,受诉产品的正常价值会因为副产品销售收入的扣除而降低,但这部分的减少比共同产品要小得多。在反倾销应诉时,企业应尽量将衍生产品作为副产品而不是共同产品,这样比较有利。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制造费用,这符合反倾销调查机构对制造费用分配所提出的要求——公允。企业所处行业不同,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就很难相同,因此制造费用的成本动因和受益对象就会有差异。在寻找成本动因时,既要考虑到成本动因的合理性,同时也要顾及到贸易救济中出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在成本分配中的平衡。

(三)适当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通用性

“公允”是倾销与反倾销涉及的最主要的会计理念之一。公允性可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具有相关并充分的可计量属性上。只有会计信息是公允的,据其所确定的价格和成本才是可比的,所确定的产品价格才可以为各方所接受,这样的会计信息才可以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具有抗争性。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全新的计量属性,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公平交易的确认,能极大地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目前在国际反倾销中,越来越多的判断标准都涉及公允价值的概念,而反倾销过程中正常价值计算的背后就直接体现出了会计上的公允价值的内涵。公允价值的计量代表了高度开放发达的市场体系,正常价值作为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一个基础价格,其认定和计量也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以前,国际同行说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不接轨,其重要根据之一就是指我国会计计量属性单一采用历史成本,像公允价值这类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计量属性未得到运用。此次我国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在一些具体会计准则中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显示了我国会计国际趋同的实质性进步,也充分反映了我国会计实现国际趋同的信心和决心,实际上也是向世人尤其是向美国、欧盟等宣布:中国因为有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所以建立了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会计准则体系。反过来也说明我国因为建立了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会计准则体系,从而具备了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之一。我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但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还有助于使申诉国调查机构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从而避免申诉国以替代国不合理的成本数据作为计算我国企业正常价值的基础,减少我国涉案企业被裁定为倾销的可能。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2

关键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作为保证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会计监管在一些国家暴露出诸多弊病。美国于2002年7月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使会计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目的是加强公司责任,其实质是以保护公众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免受公司高管及相关机构的侵害。

二、国外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

根据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不同,而分别制定相应的准则规范其会计活动,是世界上大多数市场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但实际执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无法把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一一对应起来。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非营利组织看作“准企业”。因而,国外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有合并的趋势。以美国为例,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注意到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两者有合并的趋势后,就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制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就我国而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基本一致。因而,只要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并对个别特殊问题另作专门描述,即可成为对制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具体准则或制度都有指导作用的基本会计准则。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又称“非组织会计”(NGO)。是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的总称,包括各种慈善结构、援助组织、环保组织、经营性协会等。尽管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其监督手段仍是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延续。其监督的基本思路、手段、方法等并没有实质性发展。

四、法案对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启示和治本措施

(一)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纵观国内数以万计的内控文献,几乎都是围绕营利性的公司企业展开的,很少会针对非营利组织,都是公司企业里常见的内部控制方法或工具,但在非营利组织的应用却不尽人意。因此,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而言,应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二)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1、加强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诚信信誉档案。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发达个人信用制度,加快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便于注册会计师对照遵循,行业自律约束和管理监督。另一方面,建立行业信用制度,有助于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2、建立健全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重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首先应把会计报表信息造假法律责任个人化,并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加强对现金流量表及表外信息披露的监管,扩大表外披露的范围。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应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重、三者不可或缺的。民事责任追究是治理造假的有力措施,执法必严对于会计舞弊是一种真实可信的阻吓力量。

(三)以政府监管为主,加强非营利组织行业自律,并引入外部会计监管力量。

该法正式颁布并生效,表明一个新的会计监管时代的来临。由于我国政府监管模式的种种问题,决定了我国应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政府监管要与非营利组织自律实行优势互补。非营利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要求形成有机的统一,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反馈和知识存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对非营利组织的自律工作予以支持和引导,积极推进非营利组织自律管理体制建设,强化自律组织的技术援助功能,引导非营利组织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我国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清各自的权限,监管部门要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相互独立。最后,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别是管理者必须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充分发挥市场参与各方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以有效规范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并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吴益兵,李荣,徐臻真.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后续进展[J].会计研究,2005(2).

2、刘永泽,陈艳.政府与监管与行业自律导向的现实选择[J].会计研究,2002(11).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反倾销应诉 中小民营企业 会计信息系统

一、中小民营企业需应诉反倾销调查分析

(一)中小民营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原因分析 (1)高额的应诉成本。反倾销应诉工作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需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信息的收集处理费用、应诉的管理费用等;民营外贸企业往往规模较小,从经济利益上考虑难以承受这高额的应诉成本,从而放弃应诉。如2004年温州眼镜行业应诉阿根廷反倾销案中,应诉的三家公司光支付的会计师费用就达上百万元,诉讼成本之高让企业不堪重负,是在眼镜商会的支持游说下才解决应诉的资金问题,从而取得诉讼的胜利。倘若没有商会及其他外部资金的支持,这三家公司的应诉肯定会因资金问题而中途放弃。而在2005年欧盟对中国鞋业的反倾销调查中,福建省内300多家涉案的鞋企多是因抗辩成本太高而放弃诉讼。(2)应诉的风险较高。反倾销诉讼不仅是贸易问题,还参入了政治因素,应诉的结果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多方面的因素可能导致应诉企业败诉而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高度的风险使得一些被诉企业顾虑重重,信心不足而不敢应战。(3)基于自身管理的原因。中小民营企业自身经营上的不规范,如企业管理混乱,无法提供填写调查问卷所需的数据资料;会计核算随意,无法进行会计举证等,这些也是导致企业不敢应诉的重要原因。(4)对反倾销贸易救济调查的不了解。一是对倾销的误解,认为低价就会导致顺销;二是对反倾销诉讼的危害认识不足;三是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事务陌生,而我国又缺少富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和会计师,企业不能得到中介机构的及时帮助和指导。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5)“搭便车”的心理。有的企业被列入反倾销的名单后,希望别人应诉而自己‘搭便车’,认为胜诉后自己可以沾光,万一败诉自身也没有资金和精力上的损失。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想法,国外对华反倾硝针对的是―个行业,根据商务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及“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并且WTO成员国目前较普遍采取地是给予直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未应诉企业往往获得的是高额的反倾销税,从而被迫退出国市场。

(二)中小民营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利益分析 (1)企业是否应诉的后果分析。我国出口企业参加应诉获得的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采用自身的成本资料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与企业出口价格相比确定倾销幅度,判定公司获得单独税率;二是未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但取得分别裁决地位,采用替代国价格与出口价格对比确定倾销幅度,判定公司单独税率;三是未取得任何地位但该参与就诉的企业获得一个全国统一的平均税率。虽然企业应诉可能出现以上三种结果,但倘若涉案企业不应诉或应诉而不合作,则只有一种结果即反倾销指控的成立,随之而来的是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从而迫使这些企业的产品退出该国市场;同时也增加了涉案企业进一步遭到其他国家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如果这些企业的产品单一、而且出口依赖度很高,那么高额的反倾销税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美国对我国苹果汁企业的反倾销诉讼案中,美国苹果协会对我国的40多家企业进行了,最后只有10家企业应诉,其中6家获得零税率,另4家获得3.38%的加权平均税率,而对未应诉的30多家企业一律征收51.74%的高税率,实际就意味着这30多家企业退出美国市场。(2)胜诉企业潜在的利益分析。在反倾销诉讼中,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对应诉企业征收了反倾销税作为胜诉的衡量标准。通常认为,即蚀立诉的结果对涉案企业征收了反倾销税,只要应诉企业还能在具备竞争力的情况下往国销售商品,就是应诉企业的胜利。对于胜诉的企业来讲,虽然付出了高额的应诉成本,但潜在的利益不容小视。这些潜在的利益往往难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主要表现为:一是积极地应诉是企业很好的广告,能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及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形象,一般来说敢于应诉并且胜诉的企业,往往会被市场认为管理规范、形象良好;二是会扩大在国的市场份额,只要企业仍保持了竞争力,不仅保住了企业原有的市场,还会占有因放弃应诉而被迫退出的那些企业的原有的市场份额;三是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也是企业对自身管理的一次较全面的审视,既可以发现管理中的问题,也能促使员工从根本上认识规范管理、高效管理的重要性,还能从调查者身上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管理水平的提高还会降低企业的成本。从理论上讲,企业是否应诉只要权衡下应诉成本与应诉收益就可作出决策,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并非这么简单,并非是个纯粹的经济问题,从国家、产业、企业三方来看,是否应诉都更多的是一个战略性的决策问题。如果企业自身无不良行为且管理规范,就应该大胆应诉,而不要被眼前可能的高昂成本吓倒,否则企业因不应诉而失去国际市场的损失难以衡量。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应诉还有一个较大的优势,即企业股权结构使企业较易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因此我国众多的中小民营出口企业应该未雨绸缪,规范企业管理,加强企业财务工作,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应对未来可能遭遇的反倾销贸易摩擦。

二、中小民营企业应诉率低的会计原因分析

(一)反倾销应诉与会计的关系 概括地讲,会计举证及基于会计举证的会计抗辩是企业会计在反倾销诉讼中的主要功能。倾销是指进口产品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并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或者对进口国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确定正常价值是判断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倾销幅度大小的关键步骤。反倾销调查机关一般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资料的搜集,掌握有关出口国企业的各种资料,其中主要内容是财务与会计资料,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应诉企业所要做的工作则是配合调查填写问卷,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提供大量的会计信息来作为证据,如产品销售信息、费用信息、成本核算信息等等,以证明调查的产品出口价格并没有低于正常价值。这就是反倾销诉讼中会计的举证和抗辩作用。反倾销诉讼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很高,除应满足一般意义上的标准之外,还需具有一些特殊的质量特征。袁磊(2004)认为反倾销会计的核心质量特征是可采性与可比性,重要质量特征是可靠性与相关性,次要质量特征有及时性等。可采性,要求企业采用调查机构理解并认可的会计方法提供会计信息,以此为基础计算出产品的正常价值;可比性,是指倾销是要将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这样就涉及到两个价格的可比性,因此由于口径的不一致,企业对凭证与账簿上的相关会计信息还必须经过计算和调整;可靠性,指企业必须提供准确、可靠并且完整的会计举证资料,而且可以验证,如果应诉企业一旦被怀疑数据

虚假,就会导致适用“最佳可得信息”;相关性,要求会计证据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相关,这就要求企业有充分的资料积累,进行精细的成本核算,能够提供与应诉产品及时期相关的信息;及时性,要求企业会计信息系统能够快速的提供规范的会计资料以供核查,这是由于在反倾销诉讼中对问卷的填写都有很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了应诉期限就将被视为自动弃权。从这些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诉讼对应诉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要求很高,要达到上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需要企业规范、准确、精细的会计核算支持。

(二)中小民营企业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难以满足反倾销诉讼的要求 中小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其他企业相比,我国民营外贸企业是在市场经济运作规则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高;但―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即管理水平低下,缺乏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企业的经营者大多重销售而不重视企业的财会工作。其会计主要目的是纳税和退税,认为账务只要能满足税务或银行的要求即可。企业现有的财会系统无法满足反倾调查的严格要求,笔者认为这是中小民营企业应诉率和胜诉率都低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这种简单地满足税务需求的会计核算,与反倾销应诉对会计的高要求存在着极大的差距。总的来讲,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是其主要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会计核算的随意性很大,整个会计核算没有遵循―个统一的制度标准,哪个制度规定对企业有利企业就采用哪个规定,无法提供完整的账簿及公允的会计报表;出于偷税漏税的目的,两套账的现象普遍存在,即所谓的内账与外账,外账是给税务看的,内账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需要的;会计核算过于简单,难以提供交易或事项的明细资料;企业的成本核算过于简单或核算方法不正确,导致成本数据严重失真;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差,好多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训练,而是靠师傅带徒弟式的方式成长起来的,在实务中凭感觉积累所谓的实务经验,没有规范的业务处理能力和意识;民营中小企业大多是粗放式的经营,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中小民营企业反倾销导向会计信息系统研究

(一)重视中小民营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的研究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遭遇的愈来愈多的反倾销调查,反倾销会计的研究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对进行了探讨。如袁磊、王仲兵等对反倾销会汁的目标、信息质量特征进行研究,试图构建反倾销会计的理论框架;而周友梅等人则从预防和直对反倾销调查的会计策略和技巧方面进行研究,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如建立企业的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改进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诉讼中的作用等,推进了反倾销会计实务工作的研究。然而这些研究中,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反倾销应诉的会计研究极少,不少研究结果不适用于中小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力,出口商品结构以纺织、机电产品、轻小产品和农产品为主,容易遭遇国外反倾销;另―方面,中小民营企业在很多方面有不同于规模企业和国有外贸企业的特征,因而有针对性地研究中小民营企业的反倾销会计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中小民营企业反倾销会计问题的研究,只有立足于中小企业的特点,针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其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及成本效益的原则,才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如要求中小民营企业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预警系统是不现实的做法,同样提高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技巧或策略也不是问题的关键,对于中小民营来讲,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提升企业的反倾销应诉能力。正如孙铮(2005)指出,加强对会计实务与内部控制的建设是目前反倾销会计工作的核心,只有将企业内部控制与应对反倾销结合起来,提高企业会计实务水平,才能做到从容应对。

(二)中小民营企业反倾销诉讼会计信息系统构建 对于众多的中小民营出口企业来说,目前面临的严峻的外贸态势正是推动其规范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外力,这种外力会转化为其内在的需求。对于会计工作来说,反倾销应诉对会计的要求就是其外力,以反倾销应诉的要求来改善目前的会计系统,促使中小民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促进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也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要促使中小民营企业将反倾销应诉的会计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的会计系统中,经营者的反倾销意识和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是保障,在此前提下企业才可能加强以反倾销为导向的会计实务工作。(1)提升经营者的反倾销意识。经营者是一个企业的关键,经营者对反倾销的了解和认识直接会反映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在市场经济中摸爬滚打的中小民营外贸企业的经营者,往往有较强的风险意识,但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对于反倾销诉讼不甚了了。笔者认为要提升经营者的反倾销意识和企业的反倾销能力,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商会的作用,一方面需通过舆论宣传,用案例用数据说话,帮助经营者分析目前的外贸环境及行业环境,提高外贸企业的忧患意识,加深对反倾销败诉后果的认识;另一方面要组织对经营者的培训,普及国际贸易摩擦及应对等方面的相关知识。(2)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是提升企业整体会计工作水平的核心。孙铮、刘浩(2005)以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为例,指出企业会计师主要在涉及会计制度问卷调查、产品成本追溯以及账簿体系与内部控制的完善三个环节承担着核心工作;反倾销会计的研究应针对会计师能发挥作用的领域予以深化。根据这个分析,结合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现状,笔者认为中小外贸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加强这几方面的学习: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特别是成本核算方法;相关的反倾销会计知识。目前对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基本上关注的是注册会计师层面(如浙江省2006年启动的百名注册会计师应诉人才培养工程),而忽略了企业会计人员层面,更少有人关注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层面。这也是近年来反倾销会计研究的成果没有引起实务界重视的原因之一,更不用说是应用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互动是反倾销会计发展的必须,对外贸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是互动的一种方式。培训可以是多渠道的:会计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将反倾销会计实务纳入外贸企业会计人员的在职教育,不仅能从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后续教育流于形式的问题,而且可以引导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对反倾销的重视;在外贸会计上岗证的考试中重视成本核算的考试,通过考试促进企业会计人员的自主学习;开展反倾销会计的培训,行业商会或是市场化的培训机构的培训都值得推广;编写适合企业会计人员的反倾销应诉会计核算的实务指导,重点放在反倾销对企业日常核算的实务要求上,而不是企业如何进行举证与抗辩,现有的一些实务指南往往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无法指导企业会计人员特别是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学习。(3)建立以反倾销为导向的会计信息系统。以反倾销为导向的会计信息系统,不是在目前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之处另起炉灶,也不是说依照反倾销应诉的要求来设计企业的会计系统,而是指将反倾销应诉的会计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反倾销应诉对会计的要求,简单地说就是规范、真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外资企业;新会计准则;账务建立

企业会计账务的建立一方面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出发,通过合理的账簿设置和正确的会计处理程序,才能建立一套能充分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账务体系。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外资企业的含义

广义的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简称,是指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或参与投资设立的,经营业务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比例、投资回收方式以及责任承担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种主要的经营模式。

狭义的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中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本文所指外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其特征是:

1.企业资本全部来源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全部资本来自于外商投资,这里的外商投资者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企业经营过程所产生的收入归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者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最终独享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承担企业亏损,承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这也是外商独资企业区别于合资企业的最大特征。

2.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撤销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根本不同在于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撤销等活动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需要在我国工商部门进行经营登记,并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等,是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相对于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而言,外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二、外资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变革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随后我国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和会计处理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以后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的。2001年12月财政部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5月又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问题解答的通知》,同时宣布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作废。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在上市公司推广实施,随后新会计准则逐步在各类大中型企业推广开来,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再次发生变化。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发生了三次大范围的变革,企业会计账务工作的建立必须紧跟这种变化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三、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的两个要点

(一)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资企业财务工作也必须在我国会计法以及其他的会计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外资企业账务建立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既是一种硬性的要求也是提高企业财务工作水平的途径。

1.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企业账务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客观要求

外资企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建立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大趋势所决定的。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并在2007年2月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指导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新企业会计准则不断的完善和更新,资本市场保持平稳发展,相关会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新会计准则反映良好,认为新会计准则在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计划要求在总结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平稳实施的基础上,将新企业会计准则推广应用到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去,经过总结、调整和完善争取2009年在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

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到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再到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外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发生了许多方面的变化,以公司坏账准备的提取为例,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上看,外资企业会计制度允许计提坏账的项目为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计提范围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来看,外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照应收款项年末余额的3%计提,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个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相应的坏账计提方法,例如账龄分析法。总之,会计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对企业会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外资企业的会计部门必须及时更新自己的财务会计知识,保证会计账务建立的合规性、会计体系设置的合理性和财务工作开展合法性。

2.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企业账务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选择

外资企业会计账务依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外资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核算往往依照当地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各地区之间进行业绩比较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会计数据的转换才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建立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会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国会计准则体系经过不断的协调、发展,已经呈现出一种国际趋同的趋势。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在充分考虑我国法律基础、经济环境和文化特色的基础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实质上实现趋同,这一特点将有利于外资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经营状况的比较和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合理和科学。新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资产和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做了新的调整,增加了新的内容,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些新的规定和方法是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针对新的经济业务做的调整,因此,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建立和会计核算能够更好的体现企业的业务活动,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外资企业账务体系的建立应体现外资企业的经营特点

1.账务建立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

账务建立应在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企业账务体系的建立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建立起适应于本企业的账务体系。

企业的规模是企业建立账务体系的一个重要参考,按照规定外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销售额选择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部分规模较小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狭窄,管理水平不高,会计基础工作比较欠缺,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既能降低自身的营运成本,又能避免因外部监督部门不了解企业情况而导致工商部门审批不通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示非无保留意见等不必要的麻烦等。

企业经营特征是企业账务建立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产品以对外销售为主,因此涉及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就会多一些,在账务建立时应该适当的使这方面的明细科目设置的更具体一些。对于生产加工型企业,要建立详细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控制,杜绝不合理的支出项目,减少资源的浪费,如果企业涉及的产品种类比较多,还应选择对产品进行明细划分,可以采用分类管理的方法,细化核算重要产品,根据产品型号、规格设置明细科目,时刻关注重点产品的生产能力、库存量、订货量等,随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一般产品采用简化核算的方法,月末盘点核查数量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发生质量损坏等。

2.账务建立要考虑政策因素的影响

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个地方为了吸引外资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订了更为有利的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可以申请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业务对进口物资实施保税政策,产品加工完毕出口后由海关予以核销等,对个人所得税提高外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类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一定期限的免征和减征,对于高新技术型的外资企业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除此之外,在外资企业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外汇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等。优惠政策本身就是一些例外,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进行账务设置时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充分体现出各种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使财务人员和管理层对各种优惠政策有清晰的认识,了解其适用的业务范围,起止时间以及使用的条件等,在建立相关会计账务时要制定相应的备查簿并保存好相关文件,以及时应对税务部门的审查。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1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5

我国财务会计规范体系的建设,经历了一系列重要演进。我国财务会计体系的演进,既体现了财务会计环境发展对财务会计规范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财务会计规范因应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所做的适应性反映。从形式上说,我国财务会计实务规范与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尚存在诸多差别。同时,从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看,我国的财务会计实务规范也亟待改进。上述情况,使得会计作为通用的商业语言的沟通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也使得财务信息在国际和区域间的可比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由此,我国财务会计实务规范将进行整体性改进,采取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形式,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与之相适应,我国的会计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目前,我国会计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的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会计实务规范的改革,是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为基本背景条件,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以及进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的会计准则体系为基本目标的,大体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79-1992年,局部借鉴国际惯例

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适度借鉴国际惯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由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一些外商纷纷到我国境内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量涌现。然而,我国企业当时实行以计划经济为背景的按所有制、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特别是三段平衡式的资金平衡表,使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人员在会计核算和利用会计信息方面往往面临较大的困难,过于详细的成本报表也使得保守商业秘密成为困难,以致外方人员沿用本国会计惯例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工作,财政部早在1979年11月就草拟了《关于中外合资工业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若干规定》,1982年2月,又草拟了《中外合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调查提纲》,继而派员到广东调查,同年6月,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区、部门并在北京、福建等地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而后,于1983年3月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试行草案)》和《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草案)》,并印发到全国试行。在试行的基础上,财政部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制定,并于1985年3月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6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法规体系现状

国外大多数国家将会计体系划分为企业会计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会计体系,我国的会计体系按其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不同,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会计,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资本循环为核心,以成本核算为内容的经营型会计;另一类叫做预算会计,以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目的,以执行政府财政预算为核心的管理型会计。

2005年我国正式实施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因为我国现在还没有正式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这种叫法,因此,目前的会计准则体系是由预算会计、企业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构成的。

二、对我国建设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

(一)准则结构层次规划

会计准则体系应由三大部分构成,即政府会计、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因为行政单位与政府联系紧密,行使行政职能,应归于一类,企业会计自成一派,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应该制定一个涵盖有事业单位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统一的会计准则,该体系包含三个层次:

(1)基本准则: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居于统驭的地位,是各级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都要遵守的基本规范,为具体准则提供基本概念并指引方向。基本准则主要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界定、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及其计量、会计报告的原则等根本性问题。

(2)具体准则:包括共性业务的处理的准则,特殊业务处理的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主要规范非营利组织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

(3)应用指南:包括具体准则解释和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报表体系的构成,报表的内容和格式,细化准则原文,对重要事项进一步明确,为非营利组织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

(二)准则基本内容初步设想

1.基本准则

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层面,其内容分为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报告等。

(1)总则

①会计目标: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它的价值体现在社会效益上面,故笔者倾向于受托责任观。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至少要包含两方面的会计信息:微观上,要满足捐赠者、投资者等资财提供者的需要;宏观上,要反映出该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主体: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主体是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持续运营: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依赖于营利生存,一般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客观上具有较强的持续运营的能力;会计分期:采用通常的做法,采用公历日期,按年、季度、月来分阶段结算账目,编制报表;货币计量:一般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如果发生外币业务,则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折算。③确认基础:从世界范围看,用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是大势所趋,但从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尚有一定困难,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不仅要对会计科目和报表进行修改,在立法、人员培训、软件设计等多方面协调配套,以确保工作秩序的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④计量属性:以历史成本为主,但要配合使用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等其他计量属性。

(2)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我们可以借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应该将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为以下11项: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即有用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实际成本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3)会计要素

可以将事业单位的“支出”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费用”合二为一。因为事业单位的“支出”还是沿袭原来的基于收付实现制下的定义,在事业单位筹资渠道多元化,业务范围扩大化,业务性质复杂化的今天,原来的“支出”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应有所发展以适应新形势,故二者可统一为“费用”要素,定义为: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或服务潜力降低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4)会计报告

针对现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存在的问题,提出两点改进建议:①增加事业单位现金流量表,更好的反映其现金流状况;②另外,借鉴国外和我国企业的经验,应该多多反映单位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单独编制社会责任履行报告。

2.具体准则

涉及到具体准则层面上,仅依据前文提到的固定资产、待摊预提费用和长短期借款三个问题略作阐述。

(1)固定资产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是非营利组织,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其固定资产也需要保值增值,应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核算上应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以计提的折旧基金取代修购基金。

(2)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应该把借入款项科目一分为二,分别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对长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可直接费用化,而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可计入当期费用,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