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保护条例范例6篇

小微企业保护条例

小微企业保护条例范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在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第四章,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优惠更加明晰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就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税收进行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的免税收入,内容如下: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其中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进行免税,鼓励社会多参与非营利组织及社会公益活动,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而其中的免税情况进行了更加详尽的描述,防止了部分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一些不正当方式,严防偷漏税现象发生。

三、加大对第一产业的扶持力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产业一直是我们经济发展的基础,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的发展,所以说从税收角度对农业进行扶持是必要也是必须的。

四、对国家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对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推动作用,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从而更能保证这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

五、鼓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以上这些都是针对企业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对目前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视。通过这些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更加环保、高效的技术。

六、加强对技术、创新型企业的支持

在企业所得税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第一款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技术创新是体现国家活力的重要方面,不断创新将企业旧的产能不断优化升级,这样企业才能持久的发展,但是创新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要从税收上对技术创新企业进行优惠扶持,可以减轻因技术升级过程中产生的高额费用。

七、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税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我国目前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都还处在生产密集型的阶段,面临产业链短,附加值低,融资困难等问题,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对国民生产总值、促进就业等方面有积极作用。所以说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十分迫切的。

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是对社会特殊人员更加实际的帮助,同时使得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积极性有所增强。

九、民族自治地方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而赋予民族自治地区在税收优惠上的自利。

十、非居民企业及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小微企业保护条例范文2

一、公共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必要性

据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42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其中有大约97%的中小企业是小微企业。而中小企业每年创造的最终产品和附加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完成了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纳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接近50%,这其中,小微企业占据了主体。截止到2010年底,按照2003年中小企业的统计口径,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经有45万多家,其中小型企业占到全部企业数的89.7%左右。根据2011年统计口径,小微企业比例应高于此。可以说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产品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解决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中国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境

近些年,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增长较快,但人均水平比较低,受产业政策影响大,企业自身也面临着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多项痼疾制约。同时,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又面临着许多新的压力。小微企业的发展障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技术和管理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技术水平落后,尤其是工业型的小微企业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品附加值;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资质低,信息获取能力低,决策缺乏科学性。二是要素成本上升,税收负担偏重。近几年,宏观经济通胀压力加大,生产要素成本上升,以能源、原材料涨价为主要推动因素的工业成本上升已成了一种长期性趋势。产业转型加速,普通劳动力和技术人员薪酬增加,工业用地成本明显提高。加之,税收征管不规范,短期内税收负担较重,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三是融资渠道过少,资金压力趋强。要素价格持续上涨,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断加大。但是,连续几年的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之小微企业的授信风险较大,银行并不能及时为其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而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限,成本过高,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民间借贷成本过高,管理不规范,加剧了金融风险,也不能解决融资问题。四是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服务体系建设亟需提升。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小微企业税法体系,各项规定临时性,随意性较大,实效性和针对性太差,财政拨付缺乏法律的保证和监督。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滞后,行政审批环节繁琐,税收征管水平的地域差异明显,金融服务创新水平较低,科技创新和信息管理咨询服务滞后,小微企业创业支持不足等。

三、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第一,扩大资金支持规模,完善资金管理。

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方式主要是直接的资金支持,五项专项资金基本体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诸多方面,但不能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发展的需求。

扩大资金规模,增加预算投入,丰富资金来源途径。可以在预算中规定投入比例下限,每五年左右做一次调整,使支持小微企业成为法律规定的长效措施;同时更加注重基金收益、捐赠和社会资金等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提升资金规模和稳定。

进一步明确财政支持重点,优化资金安排结构,既突出重点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细分财政补贴,量化补贴标准,鼓励小微企业将资金集约地运用于产业升级和行业转型。在前端资金支持政策方面,对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我国在财力可行的条件下,可以适当增加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财政资金支持;在后端资金支持政策方面,完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包括专利保护在内的利益保护机制的财政支持。同时,国家要制定小微企业激励机制,以奖代补,通过市场和激励机制,更好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厘清管理责任,建立专司小微企业管理的统一部门,严格财政划拨资金分配和管理,增强政策制定执行和资金管理的协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小微企业管理部门,由其协调各部门的有关小微企业支持政策的制定和财政扶持资金的统筹,实现政策的连贯性和梯度协调性,将财政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提升财政资金集中作用的合力。

积极引导地方财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增加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投入。不同地区小微企业成长状况差异较大,考虑有差别地提升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比例,中央与地方支持力度相统一。

资料来源:交通银行和复旦大学联合的中国中小微企业成长指数简报(2011年下半年)

第二,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投融资方式。

目前银行信贷支持小微企业信贷规模仅为信贷总额的9.5%左右,从小微企业融资现状看,内源融资难以满足需要,而大多企业不具备直接融资条件。因此政府要加速完善财政投融资制度,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畅通融资渠道,丰富融资形式,加强担保支持,逐步完善由政府引导 、金融机构和社会参与的金融支持体系。

优化担保体系。优化担保体系一方面是要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水平;另一方面是要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解决融资的关键就是弱化信息不对称。有必要探索建立统一完善的征信系统,有融资需要的企业可自主申请并录入相关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从信用担保体系组成来看,一是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利用社会资金多渠道补充担保基金,提高代偿能力;健全金融机构信贷考核奖励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资信评级制度。二是实行政府担保和再担保相结合的分层次的信用担保制度,通过建立省级甚至市级担保基金成立省市级再担保机构。

构建支持小微企业的政府性金融体系。支持小微企业的政府性金融机构在很多经济发达的国家较为普遍。日本政府了全额出资设立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小微企业金融公库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来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美国进出口银行是直接支持小企业融资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它的一项职能就是向小企业出口商提供信用及风险担保。我国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服务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或将其纳入某些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也可考虑成立既有担保又有贷款又有投资业务的政府性投资公司,方便政府政策支持。

引导风险投资。英国的地区性风险投资基金(RVCF)由小微企业服务局(SBS)、欧洲投资基金、 私营机构投资者分别出资 30%、20%、50%,较好地实现了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的结合。我国政府应开辟多渠道的风险资本来源,建立公正的风险企业的市场价值评估机制和风险资本的多渠道退出体系,并以财政资金积极带动民间资本投资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

第三,增强政府采购带动作用。

我国政府采购是一个巨大的需求市场。政府采购通过向小微企业订购产品,可以为小微企业创造市场需求,加快资金的周转,降低市场风险。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做出政策规定,但多属于原则性条款,具体的操作性不强,而政府部门希望多采购高质量的产品和劳务而基本不选择小微企业,因此亟需改进:

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清晰界定小微企业参与采购的范围、比例、部分产品标准、优惠措施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平台和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小微企业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并保证采购的公开透明;建立小微企业供货商数据库并加强信用评级。

降低准入门槛,实行价格优惠。适当放宽对采购的专业资质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部分采购可以按照采购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资质要求,不增加与项目无关的准入条件;适度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对一些适宜小微企业经营的项目应明确交给小微企业;合理分包整体性不强的大额项目,或允许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降低小微企业的采购保证金;同时,政府采购给予小微企业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率,对满足一定条件的自主创新和低碳产品、技术,可以采取优先采购、累加优惠。

小微企业保护条例范文3

论文关键词 小微企业 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法定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迈向民富国强之路的可靠保障,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发挥市场活力关系密切。用发展的眼光看,今日的小微企业其中就有未来的商坛巨擘,这也是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体量小,社会支持力量欠缺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一遇“经济寒流”就“伤风感冒”。目前市场上,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原材料价格起伏,融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面临生存困境,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生产领域,很多小微企业难以为继,甚至在某些地域出现“倒闭潮”,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帮助小微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稳定就业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众对社会发展信心与希望的重要保障。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进行效应分析,并提出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采取的举措。

一、正确理解小微企业

1.行业分类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2011年下发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明确规定以资产总额、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作为划分中小微型企业类型的依据,根据所属行业类型确立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以零售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税收征管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小微企业标准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前提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税总局2014年4月8日和4月18日相继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加大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力度,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应纳税额不超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概念与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概念不尽相同,其认定标准也相差较大。

本文所讨论小微企业对应概念及划分标准主要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的意义及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结构组成中,企业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和微型四类企业。而其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较差,虽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但在小微企业在中国经济蓬勃发展过程中却发挥了巨大作用。

1.小微企业是增加就业机会的主渠道。在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及城镇化发展就业问题中小微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具有创办门槛较低,使用的资源少,环境适应性强等天然优势,再加上小微企业数量基数大,覆盖面广的特性使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创业、就业机会。

2.小微企业具有高度创新活力。基于提高资本利用率、规避经营风险等原因,大企业更倾向于使用现有技术成果和经营模式,与此相比,小微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将更多精力投入新产品研发、创新经营模式上来,这也注定小微企业的创新力度及迫切性远高于大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具有以上优点及重大贡献,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内经济运行面临新的挑战,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原材料价格起伏,融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面临生存困境,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生产领域,很多小微企业难以为继,甚至在某些地域出现“倒闭潮”,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稳定就业及内需,更重要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多元化发展,增强人们对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希望。小微企业的弱点决定了其比大中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这也正体现了政府加快出台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三、 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1.税收优惠政策缺少普遍性。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单纯从税率及减免税方面直接着手,这样优惠范围就仅限于当年取得收益的企业,而忽视了企业经营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这其中的各项投资无法合理分期抵免,造成不同类型企业之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小微企业长久健康发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起步难的问题。

2.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成体系。我国针对小微企业已经陆续出台众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大多零散见于各项部门条文及补充规定,政出多门,虽便于政策及时调整但随意性较大,缺少稳定性,也给纳税人在政策遵守及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带来困难,严重影响了税收相关部门工作的严肃性。

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认识不足。其一,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经营者往往只关注眼前经营收入而很较好把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纳税遵从成本较高带来的问题就是虚列支出、账目不清。其二,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征管质量不高、税法宣传力度不大带来的后果就是企业能减不减、能免未免,没有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更加公平合理。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所在区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比例及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需求程度差异较大。首先,应该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确立当地小微企业标准,从而实现政策享受实质上的公平。其次应当根据区域小微企业的需求制定有差异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政策落到实处,帮扶到位。例如,在财税〔2014〕34号中规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界限为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10万元(含10万元),这一标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许会惠及相当一大部分企业的,是这些企业实实在在得到好处,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但是这一标准适用在东部沿海大城市,相当一部分企业也许只会觉得“聊胜于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得到有效帮扶。

2.方便小微企业增加投资及资金流入。因为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这也直接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这就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有针对性的帮助小微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引导外部资金流入。首先要鼓励小微企业将企业盈利再投资,不断壮大企业经营规模,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制定利润再投入的免税政策,将投入部分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或者采取退税方式返还盈利再投资部分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其次要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入方向,使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再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投资小微企业产生的收益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减免,增强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社会团体等投资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3.对于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在我国企业结构中占有重要位置,同时也是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保障和晴雨表,目前我国单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长期受到忽视。应当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扶持力度,是企业轻装简行,跟上经济高速发展的步伐,减少该类企业在经济转型中的阵痛和风险。

小微企业保护条例范文4

【关键词】微小企业;乡镇;经济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四部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于2011年7月4日了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中小企业中新增了“微型企业”这一分类,并且该规定还对相关的数据指标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由此,我国的中小企业便分为三类,分别为中型、小型和微型,并且依据行业特点的不同,有着不同的标准。新的标准主要根据企业当前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来划分。如对于工业企业的微型企业标准为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或者其营业收入低于300万元;对于农林牧渔类企业,微型企业的标准为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微型企业的标准为资产总额低于2000万元,或者营业收入不足100万元。新的标准实行之后,我国政策的扶持对象便成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国家从优化发展环境的角度考虑,相应出台了一些普惠性的政策、完善措施等来对其实施具体扶持。

一、小微企业对支援乡镇经济的作用

1、小微企业是支援乡镇经济发展和支撑地方财政的重要力量

同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型和微型企业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有着见效快的独特优点,且所生产大多是一些日用品,所耗时间短,投资收益快,对于快速积累乡镇资金、改善人民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小型和微型企业在就业方面的门槛较低,能很好的吸纳那些文化相对较低、技能相对较低的普通人群就业,相对拓宽了人民的就业门路。因此,小型和微型企业在提高乡镇企业的财政收入、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稳定民族团结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小微企业是乡镇经济脱贫致富的重要基础

在乡镇地区,丰富的资源,如矿产、水电、生物质等对于小微企业的开办是很大的优势。因此,依据乡镇地区的独特资源优势,小微企业可以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产品产业,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形成具有民族经济特色的产业结构。同时,小微企业机构简单,产品单一、易管理。既可以采用科学式管理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也可以适应乡镇地区管理水平低的要求,采用家庭式的管理模式,保证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小微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都是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使得乡镇地区的产品有了更好的市场和发展潜力,推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3、小微企业是乡镇工业化的起点

相对于乡镇的工业化而言,小微企业是其发展的起点和亮点,在国民经济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乡镇经济中,小微企业所占的地位是非常突出。作为乡镇经济中的骨干力量,小微企业正以其独特的强大优势、以非常快的速度发展。发展小微企业既是缩小东西部差距、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手段,也是发扬传统文化、发挥民族特色、开拓民族特需品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全国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参与市场竞争、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中,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和发展是推动乡镇经济快速的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乡镇微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扶持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法律法规支持方面,我国有2000年8月的政策意见,见[2000] 59号。这是一个对于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深入研究的综合性政策文件,重点对推进结构调整、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技术创新、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8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了25条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我国在2002年还出台了相关中小企业促进法。所有这些政策、法规都是为中小企业专门定制的,对于微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却很少。然而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以政策性指导为主,有关实际的操作规范却很少,因此急需一些具体的操作法律出台来指导微小企业的具体发展。

2、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较高

我国在政策制定方面和金融机构方面都已经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但是在融资方面,乡镇微小企业仍然面临很大的困难。贷款总量的比例方面,我国乡镇微小企业的比例不足20%,并且有约80%的乡镇微小企业面临非常严重的资金紧张问题,其每年的资金缺口达到300亿元。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他们房贷的主要标准是企业的规模,但是微小企业却并不占优势。虽然有国家政策扶持的专项贷款,可是其标准也是行业风险小,且需要拥有一定的不动产。然而多数微小企业几乎没有不动产,因此在银行不接受知识产权抵押、债务抵押等的前提下,微小企业的融资面临很大的困境。

三、乡镇微小企业发展对策

1、完善相关扶持法律法规

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操作上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和微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予以补充。如制定微小企业的融资扶持条例、制定微小企业的相关减免税条例等。通过这些法律的补充,进一步明确微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微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规范微小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财产权属,保护微小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规定微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从而从政策扶持、法律法规方面来推动微小企业的发展。

2、乡镇应为微小企业专门管理机构

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微小企业在数量上较多,且其从业人员在素质方面也是参差不齐的。在对微小企业的管理方面,乡镇政府大多还处于真空状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因此面临微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乡镇政府应该设立相应的机构,对微小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对于其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协调和管理。

3、乡镇应建设和完善对微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微小企业在很多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如其规模、资金、技术等方面都是不具备优势的,因此需要乡镇政府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服务体系,付出实际行动来解决在它们发展中的问题。如成立专门的企业管理咨询组织,聘请专业人士来为微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对于费用方面的收取,应该本着少收费的标准,且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同时要鼓励高等院校和相关的科研机构将最新研究成果、技术等向微小企业转让,在这方面,政府也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结论:

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发展乡镇经济成为一项重要指标。然而面临多方面的竞争压力,我国的乡镇经济发展有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作为乡镇经济发展中的骨干力量,微小企业的发展受到政府的格外重视。因此,国家和政府应该对这些新生力量给予一定扶持,促进他们的快速发展,进而有效推动我国乡镇经济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秦富,张敏,钟钰,杨艳涛,杨根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的理念创新与有效推进——以“一村一品”为例[J].天津: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0,30(4):3.

小微企业保护条例范文5

一、开发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的必要性

从中国现阶段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都面临融资难题。近年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加大了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随着政府“国九条”“银十条”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出台,优质小微企业获得银行的支持较以前要容易得多,优秀的小微企业甚至成为商业银行竞相争取的客户。商业银行对大量的次优小微企业和资质欠佳的小微企业则面临着贷与不贷的二难选择。如果商业银行选择放贷,企业并不完全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要求,盲目放贷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资金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商业银行蒙受损失并降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使小微企业陷入融资难的恶性循环;如果商业银行选择不贷又有悖于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的意图,且中国小微企业外部融资对商业银行贷款有很强的依赖性,商业银行的拒贷必然使小微企业失去重要的融资来源,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2012年开始的中国宏观经济下滑导致小微企业的经营受到较大的冲击。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2012年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减缓。与2011年同期相比,20%的小微企业出现了订单下滑,17.9%的小微企业销售量出现下降迹象,12%的小微企业不得不降低产量,21.5%的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减少(巴曙松,2013)。为了生存,小微企业,尤其是次优小微企业被迫加快转型升级,也因此诞生了更加多元化的融资需求。骆守俭等(2009)认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次优小微企业往往对小额、短期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更为迫切,但是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无论次优小微企业是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型,还是新产品的研发都需要稳定的、与企业转型发展相匹配的长期资金支持。但是众所周知,次优小微企业势单力薄,因此亟须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缓解次优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巴曙松(2013)认为,在当前中国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特殊时期,客观上存在着金融资源短缺的问题,商业银行并未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补偿次优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而是通过信贷配给控制次优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对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的青睐。2012年,中国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分别为19.9%、22.1%和39.72%,占比明显低于大型中型企业贷款。商业银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企业,降低成本、规避风险是其本能选择。王朝弟(2003)认为,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大约为大企业贷款的5倍,此外,商业银行还要承担一定的机会成本。因此,在传统的银行贷款模式下,次优小微企业很难得到资金支持。2012年,全国有41.1%的小微企业因为无法提供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抵押或担保物而得不到贷款,31.3%的小微企业因为不能提供合适的财务报表而被商业银行拒之门外(巴曙松,2013)。而这些得不到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大部分是资质有瑕疵的次优小微企业。因此,构建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拓宽次优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次优小微企业的发展势在必行。

二、开发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的可行性

1.政策支持。早在2011年10月,财政部便通过“国九条”加大了对次优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同年11月,财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贷款,银监会在《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允许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此外在计算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以在分子项中剔除单户授信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此举保证了市场在流动性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专项可贷资金。此外,2012年6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两次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此举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尤其是次优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在融资环境相对较差的西部和东北部地区,有约50%的小微企业尤其是次优小微企业明显感受到融资成本的下降(巴曙松,2013)。

2.法律保护。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小微企业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保护力度,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对完备的法律环境。段建宇、邝慧雅(2014)认为,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当前中国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旨在通过立法改善小微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此外,涉及保护小微企业内容的法律还有《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也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次优小微企业将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提供的次优小微企业支持培育系统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3.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在当前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服务主体不仅局限于次优小微企业,还有整个社会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因此,商业银行不仅可以通过次优小微企业与商业银行的资金往来项目了解次优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更可以全面、持续地掌握产业链上所有企业的信息,通过产业链上核心企业的信息佐证,最大程度地确定次优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次优小微企业最真实的信息。

4.次优小微企业对金融机构的高度依赖性。张玉(2012)认为,作为次优小微企业外部融资的传统渠道,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对次优小微企业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2年,大约66.7%的小微企业将银行贷款作为其争取外部融资的第一优先选择(巴曙松,201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次优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的依赖是一种有效需求,需求与供给相辅相成,次优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需求对商业银行而言是广阔的市场,也意味着丰厚的利润,可以直接转化成为商业银行大力发展次优小微企业支持培育系统的动力;同时,商业银行的次优小微企业支持培育系统也将为更多的次优小微企业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

5.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多样化。当前各大金融机构拥有国内最先进的金融技术和设备,能够根据市场需求以及银行的经营特色,不断设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创造新的价值,刘可、缪宏伟(2013)通过研究表明,供应链金融已经缓解了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以网络金融为代表的新型融资方式和平台也在源源不断地为部分优质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仅如此,随着近年来各大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不断升级,各机构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都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这也在客观上推动了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品种繁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开展次优小微企业支持培育系统奠定了基础,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次优小微企业的自身发展需要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优质的金融产品。

三、开发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的途径

商业银行可通过如下途径开发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

1.做好企业间融资的媒介与平台。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中资金融通的重要金融机构,与各类企业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掌握了市场上几乎所有企业的基本信息。扶持次优小微企业需要将商业银行的信息优势发挥到极致,建立起为次优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新型平台———企业信息平台(如图1)。商业银行可将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平台,并保证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企业信息平台畅通互联。通过商业银行的企业信息平台,将次优小微企业的产品推向更加广阔的市场,为产品采购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在商业银行的企业信息平台中,产品采购企业选中某次优小微企业的产品后,可与该企业就产品价格、数量、产品质量等要素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多样化的交易方式。例如以期货方式销售,即以合同形式确定产品采购企业未来向次优小微企业购买某种产品的价格,或订单生产,即次优小微企业按照采购企业的要求进行产品定制生产,通过企业信息平台确定购销关系的采购企业需要将货款或一定比例的预付保证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在产品采购企业取得产品之前,该笔资金可获得商业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商业银行对采购企业资金可按照正常存款处理。商业银行确认需求企业的资金到账后,通知次优小微企业开始进行备货或生产,由商业银行对保证金的安全性进行监管。当次优小微企业在生产或备货过程中资金吃紧,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预支部分资金,在得到产品采购企业允许后,商业银行将资金划拨给次优小微企业,但次优小微企业需要对预支资金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收入归产品采购企业所有,商业银行在此过程中还可获得相应的服务费收入。通过此模式,不仅解决次优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也增加了采购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收入,提高了商业银行开发次优小微企业金融培育支持系统的积极性。

2.推动次优小微企业的重组整合。大量次优小微企业自有资金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无法产生规模效益,由此造成的企业利润率偏低是导致次优小微企业无法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商业银行扶持此类次优小微企业不能盲目降低贷款审批标准,而应该致力于推动次优小微企业的整合,突破次优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促进次优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促进次优小微企业的整合,商业银行可通过推动多家次优小微企业的股份重组来实现。商业银行可将大量的自有资金不足的次优小微企业信息集中整理,筛选其中有重组意向且重组可能性较高的次优小微企业并进行协商,优先考虑有业务往来的次优小微企业。协商一致后,由商业银行的专门机构对各次优小微企业的自有资金进行审核,对企业的设备、技术、产品等进行价值评估,以企业的评估价值置换重组企业的股份。整合后的企业将比原来单个次优小微企业的资金更加充足,通过整合重组,解决单个次优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重组后的企业还可汲取原企业的优势和长处,实现规模化生产,突破因规模过小而带来的融资瓶颈。整合次优小微企业也可通过将次优小微企业与大企业“联姻”的方式实现。由商业银行推动次优小微企业“挂靠”大企业,大企业为次优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提供担保,为次优小微企业提供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成功的运营模式;次优小微企业则通过加盟费,代销大企业产品,为大企业提供半成品、原材料等方式与大企业展开合作。次优小微企业纳入大型企业管理系统后,小微企业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可摆脱由于资金不足而造成的融资难困境。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可提供信息交换、融资中介、资金代管、资产评估等服务。

3.开展次优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次优小企业缺乏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率低下、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偏低。如果向此类小微企业直接发放贷款,只能暂时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局面,不能根治制约次优小微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赵军(2011)认为,融资租赁业务为商业银行开发次优小微企业培育系统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次优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后,商业银行首先应当根据次优小微企业在该行的账户或叙做的其他业务,了解该企业的现金流量,预测企业未来的还款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如果确认次优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障碍是由于技术设备的落后造成,此时,商业银行可与次优小微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约。由商业银行购入次优小微企业所需的生产设备,并出租给小微企业,商业银行享有对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次优小微企业按照融资租赁合约的规定按期向商业银行交纳融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商业银行必须与次优小微企业及时沟通,确保融资租赁项目顺畅进行。融资租赁合约到期后,次优小微企业享有优先购买、续租以及终止租赁的权利。此举使次优小微企业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必先用全额资金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而是通过租赁的形式,以少量的资金获得该设备的使用权。纪琼骁、易世佳(2012)认为,为降低次优小微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还可引入“租赁+保险”模式,降低次优小微企业由于无力支付租金或租赁设备损毁时可能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

小微企业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河北省 创新型小微企业 成长力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经济已步入“新常态”,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根据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我国要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新型小微企业作为我国产业发展升级的重要力量,其培育和成长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创新型小微企业界定

创新型小微企业是企业创新特性和规模特性相结合的复合概念。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在其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创新就是要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具体包括引入一种新产品,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实现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等五种情况。①2006年4月,科技部、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创新型企业要具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五个基本条件。

我国小微企业的概念最初是由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他把小型、微型或家庭作坊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小微企业②。2011年6月,由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开始在企业划分中引入微型企业的范畴,将中小企业明确划分为微型、小型、中型三种类型③。综上所述,文章所指的创新型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我国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界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以创新战略为指导,通过持续创新,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以实现自身发展和具有行业带动性的企业。

河北省创新型企业成长现状

河北省于2006年启动了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出台《河北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和《河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国资委、河北省总工会联合河北省首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包括鑫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永・生华清液晶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企业成为首批创新型试点企业,截至2015年1月,河北省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总共培育建设159 家,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单位3家。这些企业绝大多数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其中石家庄39家、保定26家、唐山18家,占到总数52.2%。2014年,河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19.5万元/人,企业上缴税额129.3亿元,实现利税总额347.2亿元,新产品销售收入1916.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57.24%。④

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河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不断完善,截至2014年底,河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总数达58588人,平均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达22.91%,研发人员总数达33270人,全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内部高层次专家474人。⑤

截至2014年底,河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设立各类科技机构372个,研发费用支出116.51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3.48%。河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承担科研项目2497项,其中,部级科研项目数142项,省级科研项目数168项,科研项目经费总投入达 225.9 亿元。⑥河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专利申请3264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298项;专利授权2379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482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79项;获部级科技成果奖励20项,省部级奖励177项。

河北省创新型企业成长中存在的问题

产业结构分布不够合理。河北省创新型企业在行业分布上以第二产业为主,主要分布在光机电一体化和新材料两个领域。课题组获得统计数据的129家河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中,这两个领域创新型(试点)企业占比达到56%,生物、医药技术、新能源、电子与信息技术、环境保护等战略新兴产业比例明显偏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产业结构布局有待优化。

研发投入少,创新能力较为薄弱。河北省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主要采用合作创新战略,企业缺乏独立研发、自主创新的能力,这一点在创新型小微企业身上体现较为明显,创新型小微企业普遍自有资金少,自身积累不足,再加上外部融资困难,资金压力非常大,在满足生产用资金后,很难再拿出资金用于研发投入,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创新能力。

研发机构实力较弱,协同创新有待加强。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实力较弱,还未形成装备精良、体系健全、运行高效、富有活力的发展格局,部分企业甚至没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创新型企业在进行合作创新时,更多的是选择产业集群内部相关企业,并且合作的层次较低,缺乏长期有效的合作和管理机制,同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合作较少,导致资源配置不够优化,科研资源闲置的同时企业自身研发能力无法提升。

高层次人才较为匮乏,人才培育意识不强。河北省创新型企业高层次专家仍然匮乏,平均到每个创新型(试点)企业不足4人,具备高级职称的科技活动人员仅仅5609人,占科技活动人员总数9.57%。从地域分布看,企业研发人员和高层次专家数量分布不均衡,保定、石家庄、邯郸、唐山创新型(试点)企业研发人员和高层次专家数量居于河北省前列,远远高于衡水、承德、廊坊、沧州、张家口地区。并且,根据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家虽然自身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但是对于企业员工的培养和人才开发意识较为薄弱,管理团队的素质还有待提高。

创新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创新风险较高。企业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会影响到企业的当期盈利状况,并且创新又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受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由于河北省技术服务体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鼓励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等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使得河北省创新型企业所面临的创新风险较高,也导致部分企业在创新投入上犹豫不决,存在保守心理。

融资环境亟需改善。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发展中的最大瓶颈是资金紧张,面临着资金使用成本昂贵、资金链断裂风险较大等问题。企业融资渠道包括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渠道两种,河北省创新型企业仅仅依靠自身积累的内源性融资已经难以满足其高投入的资金需求特点,而外源性融资渠道主要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两种,且资金取得难度大、成本高,极不稳定,融资环境亟需改善。

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力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企业仿生学理论,企业是具有自控性的,即能够主动适应内外环境变化的有机生命体,企业成长力是以一定资源为基础,适应内外经营环境的变化,实现企业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的能力,它能够预示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企业成长力要受到企业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创新型小微企业也不例外,所以有必要甄选出影响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力的关键因素,找准着力点,推动其可持续健康成长。

影响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力的内部因素。一是企业家特质。特质指的是在不同的时间与不同的情境中保持相对一致的行为方式的一种倾向,根据大五人格理论,优秀企业家往往具有外倾性、责任心、经验开放性等特质。创新型小微企业具有高创新性和高风险性,它的快速成长离不开企业家乐观、乐群、有创新性和创造力、善于发现机会、勤奋、有毅力、有抱负等特质。

二是人力资源。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人力资源的优劣已成为企业能否获胜的关键。优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是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稀缺资源,吸引和留住这些高素质人才,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创新型小微企业持续成长和发展的根本保证。

三是管理机制和文化氛围。好的管理机制和文化氛围,能够激发员工的创新动机,提高员工的持续创新能力,对于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更为敏锐,甚至是能够创造机会和需求,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创新行为,提供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将有利于创新型小微企业取得竞争优势,获得良好的成长态势。

四是资金状况。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资金支持,特别是创新型小微企业本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创新活动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面临着较大的市场不确定性,所以健康的资金状况是创新型小微企业生存和成长的重要保障。

影响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力的外部因素。一是政策法律环境。小微企业一直面临“寿命短、死亡率高”的问题,创新型小微企业尤甚。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能够为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适宜的土壤,财税优惠政策、金融政策、政府配套服务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及公正、严肃的执法能力等有利于创新型小微企业降低风险,减少成本,提高创新动力。

二是金融支持环境。创新型小微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并且其规模小,并无充足的固定资产作抵押,知识产权质押又需要有很强的技术评估水平,所以创新型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资金紧张和融资困境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支持性的金融环境对于创新型小微企业获得其成长和发展所需的资金意义重大。

三是区域合作网络。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成长,不能仅仅依靠自身优势,更需要和相关企业、政府、科研院所、中介机构、服务平台等建立多种联接形式的区域合作网络,通过发挥集群优势,共享资源,才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和风险。

河北省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力提升机制构建

营造创新氛围,鼓励创新精神。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趋势,在全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典型小微企业成长历程和企业家创新创业成就,弘扬企业家敢为人先、敢冒风险、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对创新型小微企业家及管理团队进行公司治理、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鼓励高校深化教学改革,落实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

落实、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服务观念,宣传、落实、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创新型小微企业减税规模,如小微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创新型小微企业,在初创期和经营困难时期予以免税优惠;对于风险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创新型小微企业2年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等。加大对创新型小微企业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力度并有效运营专项基金,逐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宽免收限制,对经营困难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力度等。

积极发展创新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拓宽创新型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到境内外上市融资或通过“新三板”和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特别是发行创新型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大力推动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发展,如财政专项资金可以为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私营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担保,或者投资参股已有良好投资记录、规范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天使投资人或风险投资公司,引导其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发展面向创新型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机构,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充分运用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的各项政策,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的融资担保体系,包括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设立和完善专门为创新型企业服务的银行专营机构,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金融产品。

完善创新型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推进协同创新模式。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及产业集群为依托,搭建专业化服务平台,为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科技、融资、担保、法律、财税、知识产权、创业辅导、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咨询、行政审批、综合协调等服务;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向小微企业开放;积极引导社会资源重视孵化器建设,政府、大学、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共同参与孵化器建设工作,实现大开放、大合作的协同创新,鼓励创新型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构建创新战略联盟。

建立创新型人才队伍,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小微企业应积极引进和培养创新型人才,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发明创造活动,调动员工创新的积极性,最终形成与企业创新战略相适应的员工队伍;加大研发投入,主动进行区域、区际合作和交流,构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相关企业的创新合作桥梁,协同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新的技术、工艺等要及时申请专利,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河北省科技金融协同创新中心、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5YJ076)

【注释】

①李森森:“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影响因素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②段姗,宁建荣:“充分发挥创新型企业引领转型发展的作用―对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分析与评价”,《中国科技论坛》,2012年第11期。

③张巍巍,汪长柳,张玉赋:“创建创新生态系统培育创新型企业―基于南京市创新型企业的调研”,《特区经济》,2015年第11期。

④⑤于洪:“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税务研究》,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