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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1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制度创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状态与农村居民的救济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乡隔绝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力度的同时,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1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制度体系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全面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经济实力好的地区还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区该项制度体系已经瘫痪。
1.2保障标准低,总体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费而不能住院,进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致穷的问题不容乐观。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人口流动增强,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一,专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如北京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适应了外地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加强农村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今年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体现,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目标。
3.3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障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的相关事务。
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1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3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万人。失业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万人。工伤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5万人。生育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万人①。
其次,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
其中,2009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1491亿元,比上年增长18.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3672亿元,支出279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8%和34.2%。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40亿元,支出15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8%和22.7%。2009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4%和23.5%①。
2.劳动社会保障权益严重缺失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护。
首先,社会保险覆盖面偏窄,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尚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2009年末,我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总和为23550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75.7%(2009年末城镇就业人员31120万人)和全国就业人口(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77995万人)的30.1%;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0.8%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6.3%;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7.9%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9.1%。据统计,目前全国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只有26.5%,其中国有企业的比例最高,为32.3%;私营企业为27.8%;外资企业为6.3%②。医疗保险覆盖面最广,参保率较高,但距离全民医保还有差距。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平等。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是指社会不同群体的人群参加同一个社保制度,待遇发放具有相同标准,不存在群体差异性,而且在全国范围流动没有任何障碍。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使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城镇和乡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正在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向企业看齐却不涉及机关公务员等,造成了事业单位职工与公务员社会保险权益的不平等,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层次之间还缺乏有机联系,出现劳动者社会保障缺失的真空。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管理和应对社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每个劳动者既面临老龄化的风险,也会面临各种各样不同的社会风险。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需要不同层次,以便应对不同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但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能实现有机衔接,部分劳动者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另外,为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虽然也提出了发展企业年金,但缺乏统筹协调,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引入企业年金制度的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比例很小,而中小企业几乎没有。
(二)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影响。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劳动者是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离不开社会保障系统的支撑。但现实情况是:部分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对劳动者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1.不利于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高。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有重要贡献。
这种贡献可能比物质资本、金融资本的贡献要大得多③。
而人力资本的形成离不开教育和培训。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外,受教育的权利也能够有所保障,从而使其劳动技能能够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也因此得以提高,进而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
2.加深劳资矛盾,加剧劳资冲突。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用人单位得以逃避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长期以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加深了劳资矛盾,加剧了劳资冲突。
3.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被称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它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保证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会成员在其因各种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能够获得“生存权利”保障。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利益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缓解劳资矛盾,维持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如果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缺位,将会使社会成员在失去工作机会或劳动能力后得不到任何帮助,也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现阶段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造成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这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宏观层面错位。
宏观制度和政府执行层面缺失和错位是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长期的制度性障碍。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把社会成员人为地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而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制度安排表现出对城镇居民的倾斜,城镇居民以就业的单位作为保障,农民的保障来自土地。社会保障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形成了权力和责任的高度统一。在这种制度背景和制度环境下,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区隔,形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的城乡差别,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差别明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此项改革的受益者并不包含大量农民劳动者。由于户籍制度能够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联资源,户籍制度对农民的排斥成为农民工在流
入地就业却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根源。农民劳动者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体制外寻找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二是各项改革受益者并不包括大量从正规就业群体中脱离出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部分民营企业劳动者,他们由于脱离了正规就业单位,因而其工作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无法得到合理保证。
2.制度的可操作性手段不完善。
社会保障应该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制度。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相关立法的严重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管理不到位、保障标准不统一等。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这使得我国社会保障领域无法可依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3.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
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职责和履行效果如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有决定性的影响。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的主要体现:一是政策失当。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偏差和政策机制某种程度上的失灵是导致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理应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二是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严重欠缺、立法不够及监管不力等。虽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立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的情况相当普遍,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二)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和社会责任缺失导致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护是造成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适用于城镇公有制的机关、团体和企业,而不适用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有些条文模糊不清,这就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履行法定责任的漏洞,突出表现在: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缺乏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的场所工作;以非法拘禁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更有甚者,部分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三)劳动者自身权益意识不强。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拥有和实现除了需要政府制度和企业层面的积极作为外,还需要劳动者自身具有强烈的权益意识,而许多劳动者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淡薄。
首先,部分劳动者长期对自身社会保障权益认知不足,主张和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意识不够。部分劳动者过分关心工资收入和工作机会而忽视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劳动者尤其是许多农民工作为传统小生产者比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并不认同和理解社会保障制度,更谈不上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如社会保险需自身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一些农民工往往由于现实考虑而不愿意付出自认为并不必需的支出。一项针对农民工的调查发现,有近半数的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其理由主要有: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收入;担心将来社会保险没有“保险”;怕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即使购买了保险,退保现象也时有发生。
其次,劳动者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意识不足。
部分劳动者受知识少、文化程度低等因素限制,法律意识淡薄,这使其不能事先预见可能的社会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同时在权益受损害后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部分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低,这里主要是指非公企业的劳动者。由于许多非公企业没有组建工会,因而在其中就业的劳动者,他们得不到工会的保护,使这部分劳动者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与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政府应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
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政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导部门,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
1.构建统筹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统筹城乡发展,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转变人口管理方式,尽快实行由户口管理向身份证管理的转变,将依附于户籍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衍生物从户口薄上去掉,把全体社会劳动
者纳入到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其次,要建立相互衔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时发挥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商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使劳动者无论在失业还是在职期间或者在遭遇各种社会风险时都能获得合理的社会帮助,确保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以实现和维护。
2.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系统地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正常轨道,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在征缴、管理、运用、保值和增值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在中央一级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在此基础上颁布全国性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单行法规,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其次,要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监察力度。必须尽快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劳动监察体系,对那些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制止,对那些拒不向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寻求司法保护,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
3.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建议国家加大对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为重点,用3年左右的时间,组织一次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轮训。
(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保障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参保各项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政府对不承担责任的企业严加惩处。当前我国企业承担社会保险面临诸多的现实困境,这导致企业有险不保,有险无保,参保欠保。在五大险种中,部分企业只参加一、两种保险,或者不参加保险;有些企业虽然参保,但欠保、骗保。企业对社会保险责任的逃避是我国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要加强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制度设计与观念重构,切实落实企业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和作用,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次,要强化立法进程,用立法规范和硬约束来强化企业履行社会保障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保险的全面覆盖,维护劳动者权益;再次,要从严格签订与履行合同入手,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加大对欠保、骗保企业的惩罚力度,强制收缴保费,对不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企业要强硬处罚;最后,要深化企业的公平效率观、权利义务观,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三)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既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工会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比较低,劳动者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工会组织也没有充分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企业工会维权职能的退化,削弱了工人的内部组织性,增强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要加快企业工会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同时深化工会改革,进一步提高工会地位,明确工会权利,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组织。
(四)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增强其维权意识。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缺少维权意识,而提高劳动者自身知识水平及维权意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因此,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他们在自身权益受损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要重视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竞争力,以使劳动者能适应市场需要,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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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制度创新;重庆市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105-02
1 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主要特征
重庆市农村固定观察站的调查数据显示, 2000 年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比重为 26.51% ( 357 万人),2001 年为 30.1% ( 405 万人)、 2002 年为 30.92% ( 415 万人)、 2003 年为 30.74%。其中在重庆市省内(含区县内)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占外出劳动力的比重由 2000 年的近 60% 下降为 2003 年的 40% 以内,相反跨省外出的劳动力所占比重则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具体转移情况如下(数据见表 1 ):
(1)外出劳动力在样本村中占的比重及构成。在所有样本村中, 2000 年 ~2004 年外出劳动力分别占样本村劳动力总数的 26.51%、 30.10%、 30.92%、 30.745%、 34.77%。从 2004 年十个村的调查户印证, 486 户调查对象 1166 个劳动力中外出劳动力达 457 次,比例为 39.2%,较面上为高。在 2004 年外出的样本村农民工中,有 616 户是全家出走,外出人口 2049 人,分别占调查样本总数的 9.39% 和 9.07%。其中,在 2000~2004 年的农村外出劳动力调查中, 40 岁以下的青壮劳动力所占比重约为 80% 左右(在调查户中统计,外出务工人员平均年龄 32.3 岁)。而另一方面,留在本乡本土从事传统农业的劳动力平均耕作土地由 2001 年的 2.17 亩/ 劳动力降为 2003 年的 2.00 亩/ 劳动力。这表明,农村劳动力资源仍然过剩,外流的趋势还会发展。但从农村劳动力外出性别构成上看,男女之比由 2000~2001 年的 1.3:1 升到 2004 年的 1.46 :1。
(2)流向和组织程度。2000~2004年,样本村中外出劳动力有明显的流向(直辖)市外的趋向;具体而言, 2000~2004 年向省外转移劳动力占样本村全部外出劳动力的比重分别为 40.26%、 50.41%、 50.65%、 61.64%、 65.0%,而留在本区县务工的劳动力所占比重则分别为 33.9%、 24.75%、 22.13%、 10.85%、 10.85%。至于在区县(自治县、市)外、直辖市内务工的劳动力在比例上的变化则由 25.84% 略微升到 27.51%。按地区来说,山区和库区的样本村中,外出劳动力流向(直辖)市外的趋向更为突出,到市外打工的劳动力均在 55% 左右或更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农村劳动力外出的盲目性很大。据对固定样本观察村调查分析,经中介机构组织外出的,尽管由 2000 年的 1% 左右上升为 2004 年的 2.97%,加上用人单位招工,也不过 5~6% 左右;而靠自己碰运气的,逐渐从 2000 年的 49.28% 下降到了 2004 的 28.13%。此外,随亲友外出的比例也很大,逐渐从 2000 年的 43.79% 上升为 2004 年的 66.31% ;其中,山区几个样本村特别突出,均接近 70%。
(3)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地域特征。以重庆固定样本观察村调查户劳动力外出为例, 2003 年向省外转移劳动力占样本村全部外出劳动力的比重高达 61.64%,远远高于省内务工转移所占比重;另外, 2004 年重庆市农村转移出乡外的劳动力中,转移到市外的劳动力 249.89 万人,占 65.0% ;转移到市内的劳动力 134.42 万人,占 35.0% ;市外地区成为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区域。而就跨省转移的总体就业格局而言,重庆市农村劳动力以向广东、浙江、江苏等东部地区集中为主,向周边邻近的省区转移为辅,不过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重庆农村劳动力在西部地区之间的流动呈上升趋势,相反向东部地区转移的比重则呈现出下降走势;在 2004 年重庆市异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转移到东部地区就业的人数占 54.2%,转移到中部地区就业的人数占 2.1%,转移到西部地区就业的人数占 43.7%。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的大力推进,以及“东企西移”、“外资西进”,东部地区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正在逐步减少,而西部地区的劳动力需求迅速增大,重庆市农村劳动力向西部地区转移的速度明显加快。2004年当年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转移到东部地区的人数占 46.8%,转移到中部地区的人数占 2.9%,转移到西部地区的人数占 50.3%。当年转移到西部地区的人数所占的比重超过东部地区约3.5 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已成为重庆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热点地区。
(4)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结构特征。2006年5~8月,本人负责的课题组通过对酉阳、开县、石柱、巴南等地的实地调研,发现目前重庆市各区县农村劳动力外出从事二、三产业(即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的人数占外出劳动力总数的80%以上,且所占比重仍有上升的趋势。另据重庆市农调队调研数据显示,2004年重庆市异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0.8%,从事工业的劳动力占31.5%,从事建筑业的劳动力占28.3%,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劳动力占2.5%,从事商业的劳动力占2.7%,从事住宿、饮食业、居民服务等行业的劳动力占34.2%。这反映了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业的职业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和竞争性。
2 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制度缺失
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有很多,从转移的主体农民来说,其转移行为主要受到经济收入的驱动力、受教育程度、转移就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但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深层次因素仍旧是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
目前许多研究表明,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制度因素所导致的对农村劳动力市民化转移的阻碍作用正在逐渐减弱甚至消除,惟有社会保障制度依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差别。具体而言,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农村社会保障机构不健全且缺少保障农民工的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农村基层没有专门机构管理和从事农民(含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障难以全面建立;另一方面,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重庆市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但由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效力的限制以及缺乏系统性和完备性,因此,在现实中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大部分的农民工并未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
(2)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对农民工收入而言过高。据笔者组织课题组成员对重庆市“三农”问题的调研发现,10年来,重庆地区的农民工月工资只提高了60元,却要用1/6的收入缴纳社保费,负担过重。
(3)未按农民工需求的轻重缓急程度提供社会保障。农民工有强烈的保障需求,根据重庆市农调队的调查资料,农民工认为用工单位要为外来工解决的问题依序有:按时发放工资占30%,居首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占22%,居第二。据笔者组织课题组成员于2006年8月进行的调查,发现医疗费用问题是农民工们最大的心病,他们普遍对“得大病没有钱医治”以及“工伤后老板不管”的情况非常担心,认为养老保险是“遥远的事情”。由此可见,现行五大社会保障险种中,农民工对工伤保险和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保障需求最为迫切。
(4)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对接造成农民工退保率高。据调查,重庆每年都有大量农村外出农民工在春节前后办理退保手续。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在外地的重庆籍农民工按照当地规定都要参加社会保险,但是他们在重庆农村地区还主要是家庭保障模式,一旦这些外出农民工离开打工地,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法转回原籍。
从上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可以看出,真正阻碍我市农村劳动力市民化转移进程的最主要障碍表面上是城镇户籍制度,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中缺乏化解市场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其结果造成非农化与市民化呈现为两个分割的过程。因此,我市应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战略高度,正确把握时展的要求,顺应农村劳动力市民化转移的内在规律,创造性地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 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为了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国家关于社会保障从工业延展到农业的理论成果,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构建城、乡各自既相对独立,又利于衔接的连通式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首先应构建农民工市民化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衔接的平台,对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立健全重庆市级农村社保管理协调机构与农村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为了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应当设立重庆市级农村社保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的全面管理与协调工作。区县(市)可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县(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乡(镇)可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农村社会保障日常业务工作。
(2)对重庆市属内的农民工积极实施城镇化政策,如制定农民工的城镇准入制度,完善农民工的城镇进入机制;制定农村土地流动转和土地经营制度,完善农民工的农业退出机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民工的农村返回机制。
(3)将重庆市属内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无论重庆市属内的农民工是否放弃了家乡承包的土地,其就业和生活的场所是城镇,而且未来重庆市城镇化的步伐会迅速加快,这意味着在“十一五”期间就要逐步将本市进城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
在为全体农民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农民工进行分类,将之逐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①为已经进城落户并将承包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工,应直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其参保险种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视同于城镇职工;②对于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设计过渡性方案,规定必须参保的险种以及自愿参保险种,如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为强制性参保险种,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医疗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接受治疗。而养老保险则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保险费;③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这类农民实质上已经实现非农就业转移,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进行安排。
(4)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重庆市失地农民主要分布在都市经济圈及渝西经济走廊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根据笔者对茶园新城区、北部经开区的失地农民调查,发现有40%左右的失地农民无法就业,他们最需要医疗、养老和就业保障。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还将有更多的农用土地被征为建设用地,这意味着失地农民的规模还将继续扩大。目前,我市各区、县已开始探索建设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将征地款首先用于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将社会保障体系与城乡一体化就业市场的建设相结合。
因此,我市在“十一五”期间,可利用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以及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为失地农民提供较好的社会保障:为转向非农生产的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并提供各种相应保障;建设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养老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失地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保障。
(5)根据生产力发展状况分类实施,率先在我市都市经济圈等发达地区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重庆市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化水平不同,导致了地方财力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全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更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统筹。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十一五”期间,率先在经济发达的都市经济圈实现城乡统筹,为全市积累经验和发挥表率作用。都市经济圈的城乡社保体系一体化,也可按照农民需求的顺序先实现医疗保险的统筹,然后是养老保险。具体而言:
①完成制度模型设计,形成城乡连通的社会保障信息技术网络,在全社会(或一定区城) 推行社会保障卡工程,使所有社会成员均拥有自已的专用社会保障卡号和专用卡,并且在社会保障卡上输入所有与其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卡随人走,本人和相关单位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其信息及时录入,形成完全社会保障信息库。
②在制度模型实化为实施措施,并搭建了信息技术平台之后,应分别根据农村社区人员结构状况,采取形成“漏斗”的方式“赶羊入圈”:首先将农村有工薪收入的社会成员(包括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其次,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卡工程,实行社会成员个体社会保障的属地管理,可以将仍然是农民身份的“民工”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系统。然后,对农村社区中有固定的收入且生活稳定的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当地政府可以参照城镇将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从实际出发,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最后,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引导相对富裕的农村居民自愿地投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之中,从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通过分类实施和“赶羊入圈”,让那些有条件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农村居民,通过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衔接制度设计的“漏斗”,逐步进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全社会的角度,从发展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减缓社会成员的各类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城乡社会保障对接的成本。
(6)通过城市化推动城乡一体化社保体系的发展。2005年重庆市城市化水平(45.2%)落后于工业化水平(二、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50.68%)局面的形成。据此,2005年重庆市委、市府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规划重庆市城镇化发展蓝图,提出了城镇化水平的发展目标和本市农村人口转移的目标,按“五普”统计口径,2010年全市城镇化水平达50%以上。到2010年,本市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生活就业约200万人以上。由此可见,城市化的过程伴随着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逐渐解决,最终有利于城乡社保体系一体化。
总之,在我市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建立城乡分离、两个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但会割断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通道,破坏市场机制,还会使农村居民和政府在未来发展中面临巨大的风险,进而形成影响社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巨大障碍。 因此,构建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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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4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内需;关系
一、引言
内需,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两个方面。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运行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存在投资过热与消费偏冷的矛盾。启动消费,扩大内需已经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基本国策。政府也把“增加消费,扩大内需,启动市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河南省被定义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在政策经济部署中却处于劣势,以其作为样本,在探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刺激农村居民消费以及扩大内需的关系方面具有极强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对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周口、新乡五地市农村的调研和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认为:农村消费市场没有真正启动是影响中国消费过冷的重要因素。
二、河南省城乡消费现状差异性比较
(一)河南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
第一,农村人口总数。人口总数一般被认为是考量一个市场大小的直观指标之一,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人口数60667万人,乡村人口数72135万人,分别占总人口比重的45.68%和54.32%;其中,河南省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截止到2008年底,总人口9918万人,其中农村6345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农村居民每增加1元的消费支出,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O8元的生产性支出和消费需求。也即如果河南省每个农民多消费1元钱,就会拉动全省消费需求13197.6个亿,可见河南农村市场消费潜力巨大。
第二,农村资源,其核心体现为土地。农村土地既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农民消费的重要途径;河南省连续11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面积继续稳定在1.034亿亩以上,2009年补充耕地规模超过40万亩,这意味着农业大省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农村土地资源丰富。
第三,农民GDP。农民的多元化就业,涉及到三大产业的多个领域,因此农民GDP要远远大于农业GDP,产值与收入水平的正相关关系同时决定其与购买力的正相关;河南省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00万,仅2007年就已通过劳务输出赚回1000多亿元,其中劳务输出的主力军就是农民工群体。
第四,农村消费需求。多元化消费和消费结构的重大变革,体现出农村旺盛的消费需求;河南省是中国传统文化发源地之一,在农村更是重视风俗民情,如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的开支巨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强烈的消费需求。
(二)河南农村内需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
河南作为农业人口大省,农村居民在全省的消费中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但通过对河南省统计数据和五地市调研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现存问题主要有:
第一,农村居民的支出项目多元化,消费支出所占总开支比重下降。通过SPSS16.0对l0年间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人均消费支出进行相关分析,R值为0.986,二者高度线性相关,也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人均消费支出的主要决定性因素。但2000至2009年10年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85.82元增加至4806.95元,增幅为142.06%,人均消费支出由1551元增加至3388元,增幅为118.44%,人均消费支出十年增长率低于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第二,农村居民消费带动第三产业增加的总产出所占比重低于城镇居民的同类指标,也即农民消费还以物质性消费为主要特征,本文在五地市周边农村的抽样调查共600户农民,根据农村居民大项支出所占最终开支的比重,将农村居民开支分为以下七个大类:l、日常生活支出,2、住房支出,3、土地投入支出,4、医疗保健支出,5、子女教育支出,6、红白喜事支出,7、其他开支。全年中:①包括土地投入支出和红白喜事支出,日常生活支出占总开支的比例依然排在第一位;②食品消费支出占农民日常生活支出的比例最高,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
第三,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倾向严重的受到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调研数据显示:96.4%的农民选择子女养老,87.5%的农民抵制养老机构养老;95.9%的农民表示即使借钱也会为子女筹集基础教育或婚嫁盖房的费用。
第四,农村居民预防性储蓄倾向要大于城镇居民,并集中反映在针对社会保障相关的问题上。调研问卷中针对“您认为自己存钱的目的?”设计了7个多选选项,分别是:“医疗费用”、“养老费用”、“再生产投入”、“获取利息收益”、“子女教育或婚嫁”、“子女就业或创业”、“其它”。统计排名显示:子女教育或婚嫁87.4%、医疗费用72.8%、养老费用69.6%、子女就业或创业35.1%、再生产投入24.6%、其它5.5%、获取利息收益不足1%。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还有超过90%的农村居民是基于子女受教育成器或婚嫁成家之后的“防老”、“防病”意愿而对于“子女教育或婚嫁”的进行预防性储蓄的。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的影响
(一)现行刺激农村消费的方式比较
由上文分析可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是启动消费的关键,是我国扩大内需的立足点。对于如何快速有效的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社会各界人士已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其中一些已经付诸实践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现行的刺激农村消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政策补贴型惠农政策。如2007年起试点的家电下乡、2009年推行的汽车下乡、2010年推行的建材下乡等。
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2003年启动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启动试点的新农保等。
第一种方式显然要更加直接,收效更为明显,但是通过对大宗耐用商品的政策补贴来刺激消费并不具有可持续性;第二种方法更为间接,收效也需在一定时间内才能有所体现,但无疑是最具可持续性的方法。在这两种刺激农村消费方式下,河南省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在2004年达到最高的0.8444,随后开始逐年下降;在国际经济整体不景气和金融危机肆虐的2007年、2008年,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分别降至0.7355和0.6834,其中2008年为近l0年历史最低水平;2009年以来由于刺激内需方面惠农政策的全面铺开——如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如新农保试点方案的施行,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略有回升。
(二)基于预防性储蓄理论的分析
根据利兰(Leland,1968)的预防性储蓄理论,人们之所以要储蓄,不仅仅是为了将一生的资源合理地分配于一生的各个阶段,更主要的是为了应付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后来迪顿在预防性储蓄模型中加入了流动性约束因素。假设当消费者遇到意外冲击使收入较低时,即使他们愿意也不能用借款来维持他们希望的消费水平。这时消费者就会产生额外的储蓄动机,在收入较高时多储蓄,以保证消费不过多受收入下降的影响,也就是“以丰补歉”。这时的储蓄起着一个对收入不确定性的缓冲层的作用,消费者通过储蓄和负储蓄使消费在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尽量平滑。
通过对河南省农村消费现状和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我们发现:农民消费不足,不是因为农民没有消费意愿,而是因为农民收入低下,且有后顾之忧。既要用于眼前的生产、生活,又要防老、防病、子女上学,他们想消费,但没有能力消费、不敢消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加困难农民收入,而且可以改善农民的收入预期,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无疑能够刺激消费需求,有利于保持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减轻农民的生活压力和不确定性,减少农民的预防性储蓄,增强农民的消费意愿,使整个农村释放出巨大的消费潜力,进而确保经济增长。
(三)农民与政府的重复博弈模型
对未来的预期是影响农民行为的重要凶素。一种是预期收益:我这样做将来有什么好处;一种是预期风险:我这样做将来可能面临问题。这都将影响个人的策略。医疗和养老是农村居民最关注的、占预防性储蓄倾向比重最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在这两个领域的重复博弈中,农民和政府都不知道对方下一步会怎么做,但无疑表现最好的策略直接取决于对方采用的策略,特别取决于这个策略为发展双方合作留出多大的余地。这个原则的基础是绝大多数的农民认为未来是重要的。
对于医疗来说:最初,政府对于农民医疗并没有提供很好的保障措施,农民病不起医不起,农村普遍存在有病不医的心理,因此要增加预防性储蓄;随后,政府开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数农民会观望,这个制度是不是真的能够保障自己的医疗,若已参加旧农合的人觉得保障效果并不好,于是大多数人会拒绝参加旧农合;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后,开始试点新农合,少数人参保后发现效果不错,于是激发更多人的参保意愿;有少数不信任政府的人拒绝参加新农合,当其他人生病住院可以领到报销费用、而这批未参保的人只能自己承担时,这些未参保人后悔了;最终,新农合得以全面铺开。
对于养老来说:最初,政府在农民养老领域的财政投入一片空白,农民必然要选择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尽可能的增加预防性储蓄;随后,政府选择试点新农保工作,农民对于新农保的保障力度持怀疑观望态度;在未来一段时期,若农民发现参保老人的老年生活确实得以保障,则会激发更多农民参保积极性;若农民发现参保老人的老年生活没有得以保障或保障效果很差,则会因此退保或者拒绝参保;这样的话政府只有继续改进新农保的制度设计,才能达到其制度设计初衷。
四、总结
通过分析河南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的影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当前的内需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消费低迷引起的,而这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因此应着力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问题,改变农民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无力消费和不敢消费的问题。推而广之,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要符合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又要从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至少包含两个重点:既要扩大覆盖面,又要提高待遇水平。只有充分体现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与可能,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最为明显地体现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尽管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弥补了国家在农村养老方面没有财政投入的空白,但是覆盖面之窄和待遇水平之低很难满足农民养老保障需要。
(二)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社会保障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政府行为,任何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都是在政府的引导和计划下进行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以保障广大农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为目标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非盈利性的基本性质,而非商业性质保险,这就决定了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第一,政府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有效的财政支持;第二,政府应在在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问题上发挥组织作用;第三,政府应该农村参与社会保障观念上起到引导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5
关键词:五险一金 社会保障制度 利与弊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人类对自身的认知和对社会发展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确立,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维护了社会公正,保持了社会稳定,同时推动了社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而设立的,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需要的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从最初的计划经济产物,到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最为人们所熟知、所关注的,就是我们生活中基本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完全由企业承担的,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住房公积金则不是由我国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接下来我们将对“五险一金”的具体内容分别加以通俗的阐释。
“五险一金”中,与人自身最为密切相关的就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个人从诞生之日伊始,疾病和衰老就将作为生命的一部分而与之纠缠一生。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分别涉及以上两个问题。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后寻找工作期间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关于失业保险普遍存在几点误会,并非失业了就会有失业保险补助,在已经按时交纳失业保险的前提下,非自愿离职才可享有失业保险补助,自己自愿离职是并不享受失业保险所提供的待遇的。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待遇。而“一金”所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
上述为我国现阶段“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其具体缴纳比例和实施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省各地均有不同,在此不做赘述。接下来我们谈一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几点思考。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完成了“五险一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并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得到了不断完善,制度设计逐步趋合理化和科学化。然而,制度在具体实施上却遇到了较大阻力,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1 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征收范围仍然比较狭窄,现行的社保制度设计没有考虑到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需要,主要适用对象仍然是城市居民。“五险一金”中尽管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相对较广,但也主要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性差别大、社会化程度较低,覆盖面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流动。
1.2 企业承担的负担很重,而政府与个人则相对较轻,相关统计分析表明,一般企业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比例大致为收入的44%,而劳动者个人仅为其收入的16%。这同国际社会相比,除少数高福利国家外,我国企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负担明显偏重。如果一个国家的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过重,则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企业留不出足够的盈余用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这是对企业竞争力的一种削弱。
1.3 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及部门筹措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都和社会保障相关,各部门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降低了管理效率,增加了管理成本。
1.4 基金保值增值与物价上涨存在严重的矛盾,由于物价上涨指数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实质导致基金的贬值,给今后基金支付造成较大压力和风险,通货膨胀往往给基金保值带来重创,随着社会老年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1.5 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封闭,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造成人员参保、流转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保困难。并且参保人员在异地也很难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使少部分地区可以异地享受相应待遇,但办理手续也很繁琐,同时也不利于统一管理和社会监督。
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2.1 合理扩大社保机制的覆盖面争取逐步实现全民参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保障能力和调剂能力直接受制于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有必要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各种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的征收范围,尽快全面征收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并且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应将农民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以均衡发展为基础,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来推行,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通过引导、鼓励措施推行养老金计划。
2.2 推广统筹积累制度,完善国家、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负担比例,“现收现付”的保险模式是当今国际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办法,这种模式主要是需支付的养老金,靠当年征缴,以支定收,略有节余,该种模式是已退休老一辈的养老金,由在职的下一代缴纳的保险费支付,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社会人口老龄化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要是我们仍坚持“现收现付”制,届时退休工人的养老金由届时的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支付,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率将达到工资的一半甚至更多,不仅企业、职工承受不了,经济发展也会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应当及早以统筹积累代替现收现付制,减轻企业和在职劳动者负担。
2.3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加快新的社会保障立法,目前我国的保险管理机构分散,政出多门,如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养老保险由劳动局主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人事局主管,而农村的养老保险则由民政局主管。所以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相关法律,统一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分工,以法律的手段对社会保障在宏观上进行引导和管理,使许多实际情况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2.4 完善社保基金投机运营机制,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资金使用看,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期支出,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长远需要。中国政府在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同时,设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2.5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参保人员统一的网络信息管理平台,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可供参保人员及相关管理部门,能随时查询、获取参保人员的信息,方便参保人员异地转入、转出、续保及社保金的计算及领取,这样,不但增加了社保基金的透明度,也增加人们对社会保障的信心,积极参与到社保之中,为社会保障筹集大量资金,也有利于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流通,同时通过这样的平台,有利于群众了解社会保障的基本信息,加强了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及诠释。
3 结论
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从建立到健全,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努力与投入,建立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使社会保障这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真正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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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意义范文6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的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农村综合改革会议精神,结合巧家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以救助制度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为手段,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通过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合力推进。
2、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统筹规划,政策设计要互相衔接、互为补充,配套联动,协调发展。
3、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原则。根据我县经济实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解决困难群众最急需的问题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实施,由点到面扩展,逐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县于*年6月启动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规范和完善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要求,按市下达的指标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年市下达我县指标数41238人,年人均补助不低于360元),切实做到动态管理、该保才保;推进和完善“分类施保”;认真解决低保家庭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而遇到的特殊困难;尽快实现县、乡(镇)、村三级低保信息网畅通;保证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不得跨乡(镇)申请,严格“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违背政策规定缩减程序。要加大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农村居民在知晓政策的前提下及时申请低保。县民政局要根据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线及县扶贫办统计核定的绝对贫困人口数,对保障金额、保障人员作适当调整,实行差额救助,实现动态管理,确保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
(二)扎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进一步完善以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制度为基础,灾害应急机制为主体,社会动员机制相配套的灾害救助体系,逐步开展灾害紧急救助工作。我县地处边远贫困山区,自然环境十分恶劣,各种自然灾害频繁不断,要认真落实“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方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分级负担”的要求,根据灾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的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增强资金分配透明度,缩短资金拨付周期,使灾民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建设,尽快申报巧家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坚持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完善以财政为主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机制,加快乡(镇)敬老院改造建设,加快县福利院搬迁建设,为基本实现集中供养创造条件。强化政策措施,确保供养资金落到实处。要根据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方式、财力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月人均补助不低于60元(我县现有五保供养对象2259人,已纳入定期定量救助1456人),不断加强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敬老院的集中供养率,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看病就医得到彻底落实。
(四)加快农村医疗救助
全面完善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真正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把为农村特困群众筹资代缴新农合基金作为一项长期的扶助制度来抓好落实。进一步搞好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衔接,确保我县农村特困群众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他们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保证他们基本生活的同时,看病就医得到基本保证。
(五)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细则》,完善农村人口到城市后因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步伐,合理布局,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农合筹资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由农民自愿参加、并自觉缴纳个人费用,做到资金安全、手续健全、责任清楚。在筹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的倾向与做法,禁止在农民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垫资代缴合作医疗费,严禁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鼓励有能力的社会团体、企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对部分农户的缴费实行帮扶。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扩大救助范围,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参加新农合缴费实行代缴。在筹资方式上坚持以县为单位统筹,实行家庭帐户+门诊减免+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的模式,坚持报销比例与补偿比例一致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民办公质的资金,必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互助制度
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和“爱心”救助超市,做好款物接收发放的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互助活动。要筹建慈善机构。慈善机构要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汇集社会资金和物资,开展灵活的单项和个体救助,弥补政府政策未能涵盖的领域。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使之成为政府对困难群众救助的必要补充。
三、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我县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制度、灾害救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医疗救助、社会互助等制度的健全完善。
县卫生局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建立完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农村稳定机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合力。
(二)加大投入
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同时要广开渠道,多元筹资。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