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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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政策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1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为了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探讨如何对我国风险投资进行扶持。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一一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成立。

90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例如,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国家科技部、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国情证券有限公司联合发起,于1997年12月决定成立“深圳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该基金的规模为10亿元。再如1998年10月28曰由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创立的“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5亿元人民币。至1999年底,全国规模超过1亿元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超过30个。

国外的风险投资资金也开始进入我国,例如,中外合资的“北京太平洋优联风险技术创业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所属的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基金会与北京市优联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创办的。该公司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达3000万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引进外资,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万港币种子贷金的基础上创立的,它经过长期准备与精心挑选,终于得到美洲银行罗世公司、华登国际投资集团、艾芬豪国际集团等三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650万美元新投资。

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只经历了较短的发展历史,至今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无法独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在发展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据统计,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总额为1257.3亿元,而实际仅投入资金188.49亿元,存在1068.8亿元的缺口。

2、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3、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泛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征,即这种投资行为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它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进行的26项重要投资中,有10项最后成功了,另外16项却失败了。另外根据美国权威杂志《风险投资期刊》刊登的研究报告中对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风险投资的393家风险企业进行统计表明,有6.9%的风险企业当初的投资在回收时翻了10倍,而投资收不回来的企业占60%。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2、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风险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较少,而且由于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所以风险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低,因而事实上承受了比一股企业更高的增值税负担。

3、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前面已经讨论,风险投资由于它独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税收负担方面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即处于劣势地位。而通过对它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让政府也分担部分投资风险,这显然可以降低风险投贸的风险程度,从而使风险投资的竞争条件有所改善,使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我国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选择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贸减免。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项措施,例加瑞典的税收改革之一就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其减免总额达到股东所获股利的70%,减免额最高达到70万克郎。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鼓励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再次,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采取一种求平均的方式,即对于投资于风险行业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实际收益适用税率预交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据这个平均收益选择适用的边际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出风险投资者在此期限内(投资期限内)应该缴纳的税款。假设该税为b、而投资者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为a,比较b与a,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退税或补征税款,若b大于a,则应当对其退税,反之则应当补税。而对于投资管理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其进行扶持的,因此,对他们的个人所得也应该适当照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运营,具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们的免征额,或者专门为他们制定一个减税条款,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

对促进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措施的效应分析

那么,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不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来分析一下实施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效应。

我们现在假设有一个风险投资者,其拥有的资金总额为q,市场利率为r,税率为t,他们可以投资于三个方案,其投资项目税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况如表1:

*

a方案相当于进行储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资方案,而c具有风险投资的特性。该投资者投资于a,b,c方案,税前收益的期望值都为r,(a方案显然是r,而对于b方案,为:

-r×15%+o×20%+r×35%+2r×40%=r,对于c方案,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这三种投资方案的税前预期收益率相等,但我们接着再考虑税后的情况,则会发现c方案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一般没有亏损后延的做法,所以这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加下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投资于方案a,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收颇为qrt,投资于方案b,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35rt+o.8rt),而投资于c方案,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o5+o.1+o.75+o.9)rt=1.8qrt。显然,c方案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如果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国家奉行的都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则这种税收上的不利地位将会更加突出。如果不给予其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显然,任何理性的投资者都会把资金从这种方案撤出,造成大量类似c方案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不利于新兴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而扶持新兴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是大多数国家的一贯做法。从税收方面,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假设我们对高风险产业实行减税的政策,减税率为50%,则经过计算后,可知c方案应纳税额将降为o.9qrt,此时c方案在税收上不仅没有处于劣势,还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就一般情况来说,任何产业都会经历产生、发展、成熟和衰弱四个阶段,从此意义上说,风险投资行业目前可以被归入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为竞争基础的当今,它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对c方案实行减半征收后,税收负担为o.9qrt,这在短期内可能被看作是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虑到实际中的累进税制,情况也许未必如此),但从长期的产业发展计划来看,这其实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所谓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对弱者的扶持就是对强者的激励,只有采取相应的支持策略,才会有更多的弱势产业成长为强势产业。

另外,从表现来看,对c方案实行减税后,国家就会减少从类似c的产业中获得的税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该投资者所交纳的税收额将会减少0.9qrt,但注意到长期的效应,我们就会发现情况就未必如此了,假设实行优惠措施后,该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他的投资资金迅速成长为3q,那么尽管税率下降为以前的50%,但税额反而多于减税之前的税额。因此,对c方案实行一定税收优惠措施,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总之,一系列实践和理论证明,税收激励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风险投资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而言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许多发达国家从相关的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风险投资一定的优惠,我国也应及早重视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

注释:

①见《风险投资:理论、政策、实务》第217页经济学出版社99年12月黄宝印等著

②《风险投资和中国经济建设》《中国对外贸易》99年第5、6期作者:张海燕

②《资本利得―一无原则的税种》《税收译丛》99年第5期罗宁、杜毅辉译

参考资料:

王峻峰主编:《风险投资:实务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编者:sue.biriey1995

riskyassetsandthechoiceoftaxbase作者:iba?kobowitzannr.korowitz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2

关键词:创业风险投资 税收激励 税收政策

2006年2月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中第一次出现“创业风险投资”的概念及税收优惠政策。为贯彻《配套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2007年2B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这不仅是对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地位的一种确认,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国家对创业风险投资在推动创新活动中的作用与价值的认可。

一、理论分析

(一)税收影响创业风险投资的经济学分析 一般来说,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会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实践中,税收政策从许多方面影响着风险投资,尤其表现在对风险投资资本投放量及预期收益的影响上。(1)税收优惠可以通过降低企业资本成本,从而影响资本投放量。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提高资本成本的政策,将抑制投资的增长;任何旨在使资本成本下降的措施。将刺激投资意愿。假如用S表示资本供给量,D表示资本需求量,t表示税率。从(图1)可以看出,在没有税收的情况下,资本供给数量与资本成本的均衡点在E1点,此时资本供给数量为Q1,资本成本为c1;征税t后,资本供给数量与资本成本的均衡点移到E2点,此时资本供给数量为02,资本成本为c2。显然,征税使得c2大于c1,Q2小于Q1,导致资本成本增加,资本投资数量减少。这说明政府征税使企业使用资本成本增加,从而抑制资本投资量的增加,而税收优惠可以降低资本使用成本,使资本投资量增加。(2)税收使企业投资收益减少,影响投资量影响。税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所得税的课征上,由于政府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会压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收益率,并使投资收益和投资成本的对比发生变动。根据替代效应原理,此时人们会以储蓄或消费代替投资。如(图2)所示,OAI为税前投资者所得收入的可能性曲线,投资者提供的资本数量(横轴表示)越多,投资者的总投资收益(纵轴表示)就会越高;投资收益被课征比例税率t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线向右下方旋转移到OA2。设税前投资者在E1点所确定的资本数量――投资收益组合获得效用最大化,税后效用最大化的均衡点变为E2点,投资者愿意提供的资本数量下降,由税前的OQI下降为税后的OQ2。可以看出,征税使投资者投资收益减少,资本投资数量减少。

(二)创业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创业风险投资的产生与技术创新理论的兴起有着密切的关系。(1)技术创新是风险投资的重要源头。Gompers和Lemer(1999)认为,更快的知识创新速度为未来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创新者不可能确切地预见到技术创新的所有可能后果并作出适当的安排。为了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问题,即创新企业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而银行显然不能承担这种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技术创新的风险分担机制应运而生,其主要功能就是与创新企业共同分担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从而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至最小。(2)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互为支撑。创业风险投资实际上是一个投资管道或投资集合,是天生的技术创新工具。因此。与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具有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增值而非企业分红为目的、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等特点。由此可见,创业风险投资为高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高新企业为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空间,其发展直接决定风险投资企业的生存(图3)。(3)风险投资一般支持对象都是创新企业。对于风险企业而言,技术创新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风险投资可为创新企业提供任何传统金融投资形式都无法带来的“投资+增值服务”的效果。Kortum和Lemer(2000)对美国的情况作了实证研究,发现风险资本对技术创新的贡献大约相当于其他资本的三倍。与银行贷款、公开证券市场融资等外部渠道相比,风险投资者通过取得一定的控制权,深入到创新企业管理活动中,能够很好判断投资对象的内部信息,不仅融资支持有力,而且能监控资金使用,并保证安全性,因此风险投资一般支持的对象都是传统金融机构和工具难以支持的高新企业。风险投资通过发现有潜质的小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伴随着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风险投资家将会得到高额回报。

二、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现行税收激励政策内容

(一)激励风险投资者及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适用于创业风险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6年国务院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而言,此配套政策的变化出现两大亮点:一是“创业风险投资”作为新概念首次出现在政府文件中。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创业风险投资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为贯彻《配套政策》精神,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激励创业风险企业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风险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促进高新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就包括符合风险投资要求的政策。按优惠对象和优惠税种总结如下:一是对创新活动主体的优惠政策。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涉及到了创新活动的各个主体,其中以企业为对象的优惠政策数量最多33项、占比最大33.33%,其次是科研单位29项,占29.9%,再次是服务机构6项,占6.66%,剩余对教育培养和个人优惠有31项,占31%左右。二是对创新活动税收优惠税种结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涉及13个税种,其中主要是所得税31项,占比32.29%,流转税方面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共32项,占比34.38%。其中增值税21项、营业税12项。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结合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三、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级次低 国外风险投资的发展表明,立法是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保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形成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具体法规及管理条例,在税法方面也是如此。由于《风险投资法》、《基金法》等尚处于研究与起草阶段,税收法律条文的空缺难以避免。政府针对风险投资进行税收立法的宗旨、目标任务、具体形式以及要求和条件等,尚未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明确。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立法较为滞后。与风险投资有关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以级次最低的税收补充文件和行政解释的形式出现的,层次较低、变化频繁、稳定性差,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

(二)税收政策支持体系不完整

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但就风险投资整体而言,对于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者以及风险投资的退出环节都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我国为数不多的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于风险企业方面,缺乏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投资者的积极性。另外,对于风险投资公司也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对应于《公司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和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根据行业的不同,既有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技术处理规则,风险投资公司往往难以找到税收优惠方面的对接方式。

(三)税收优惠方式不科学税收优惠的方式有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减税、免税、退税等都属于直接优惠,直接优惠反映企业的近期利益,具有透明度高、鼓励性强特点,但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类型和最终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针对性不强,减免效果欠佳,且管理复杂,容易出现滥用现象。直接优惠的结果是国家财政收的直接减少,这种减少不可逆转,国家要以牺牲财政收入来保证税收优惠的实施。间接优惠可以弥补直接优惠的不足,对于具有长期投资计划和创业投资计划企业较为有利,而间接优惠只是改变财政收入的时期而不改变收入量,对国税收收入的影响相对小得多。从(图4)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优惠占绝对比重63%。直接优惠虽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由于受益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了技术创新收益的企业,因而对于正在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来说则难以享受到这一优惠,这种事后优惠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改进往往作用不大。

(四)税收优惠环节不合理从(图5)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环节(26%)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14%),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事前资金投入和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缺乏对风险投资者的优惠政策。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的最大受惠者往往是已经有较强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有成果转让收入的单位,而对正在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则缺乏相应的税收鼓励措施。这种“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优惠政策在保证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和有效使用、调动投资者投资和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出现了调控的缺位。

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风险授资税收法律体系我国要实现风险投资税收服务于风险投资进步的目的,必须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建立健全有关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在与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接”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完全符合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一蹴而就。借鉴国际经验,笔者认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应该分为三个步骤进行,首先,制定《风险投资法》,然后以此为基础制定《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使税收支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的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其次,开征“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再次,以《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进步条例》和《风险投资发展进步税暂行条例》为基础,辅之以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基本法》,对目前零散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3

(正文)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创业公司,通过协助企业发展使其资产增值,在适当时机以上市交易或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高额资本收益。与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具有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增值而非企业分红为目的、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等特点。风险投资自诞生以来,由于其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及提高整个国家经济实力方面的巨大作用,迅速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和国外相比,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对风险投资的研究正处于初始阶段,而对于如何运用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对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扶持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进行探讨。

一、税收与风险投资的相关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形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实践中,税收政策从许多方面影响着风险投资,尤其表现在对风险投资预期收益的影响上。一般说来,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科技产业投资,取决于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投资才会“介入”。而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的税收政策。当税收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时,投资者就会转向风险小、时间短的投资领域。结果,税收因减少了风险投资的收益而有利于安全投资,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从而制约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风险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带来风险资本投入量的增加。而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必然会带动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的问世。风险投资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税源,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因此风险投资不能采取行政干预和政府包办的形式。但是风险投资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它需要政府运用一系列的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的支持与扶植。许多国家的实践也表明,一国政府可以不通过参与风险投资的直接管理,而是充分利用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调节投资风险收益,诱导风险投资,支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90年代末全球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新经济的浪潮,规模迅速扩大,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也迅速增加。为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除可以直接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外,增幅在10%以上的,还可以再加计扣除50%;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等等。

上述税收优惠措施,对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虽说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税收政策中尚存在着一些制约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1.尚无明确的鼓励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包括三个市场主体: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风险投资公司(具体运作风险资金的组织机构)和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的对象)。风险投资公司是连接风险资金与风险企业的中介,资金通过风险公司从投资者那里进入风险企业。为此,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兼顾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这三个市场主体。而现阶段,我国为数不多的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则主要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方面,缺乏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支持政策和法规。比如实践中适用于个人风险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没有亏损前转和后转的优惠规定,这使得风险投资者在获得较高收益时,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承担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对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再如,目前实行的“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极大阻碍了个人及民间资本的注入。实际上,送红股只是将本来要分配的红利用以扩大再生产、再投资,从整体上说个人并没有获得现实的利益,这一政策不利于调动人们进行股票投资的积极性。还有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在所得税上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相关的优惠。这些政策都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投资者的积极性。另外,对于风险投资公司也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只能对应于《公司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和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根据行业的不同,既有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技术处理规则,风险投资公司往往难以找到税收优惠方面的对接方式。

2.对风险投资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现行税制对高新技术企业虽然赋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但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增值税有碍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一方面,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得抵扣,造成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其消耗的原料较少,能够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数额较小,而投入较大的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却不能享受抵扣,因此,增值税负担较一般企业要重。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来看,所得税优惠领域重科研成果环节,轻研究开发过程。现行所得税多是对投资收益的成果奖励,而事实上在风险企业投资研究阶段,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企业收益很少,此时更应该有税收的扶持。现行所得税优惠形式多重视采用税率式优惠(减免税收),轻视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的运用。税率式优惠这种方式体现的是一种利益的让渡,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只有企业取得利益时才能享受此种优惠,而风险投资本身风险就很大,没有利益就无法享受优惠,这难以适用风险投资企业的特点,很不公平。

3.现行税制体制下的重复征税,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从实践看,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大都是依据现有的《公司法》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公司制下,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一旦公司出现利润就必须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无论是用来转赠资本,还是分配给股东,同样还需再缴一道所得税。也就是说,风险投资的收益,有一部分来自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经交过税,但是计入风险投资后,仍然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为居民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为法人)。这种重复征税无形中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实践表明,如果税收政策象对待普通投资行为那样对待风险投资,税收会侵蚀过多的风险酬金,风险投资的正常发展会受到抑制。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扶持”,这主要表现为利用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发展。许多国家对风险投资事业也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商品化及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使整个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我国要实现风险投资税收服务于风险投资进步的目的,也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制定《风险投资法》,以立法形式对风险投资的主体、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并据此制定出《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例》,从而使得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法制化、规范化。与此同时,还应该以《税收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例》为基础,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风险投资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围绕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成果转让市场和风险投资人才市场等灵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市场主体对风险投资的投入。

2.对风险投资者实施税收鼓励,增加风险资金的供给

风险投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社会资本或民间资本为主,但由于风险投资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风险及收益滞后等特点,常常使得风险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需要用适宜的税收优惠措施来鼓励支持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进而从供给的角度增加风险资金的来源。

纵观国外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到,其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全面,既考虑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也注意到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鼓励。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1224部分规定,对小型企业投入2.5万美元的投资者,在此项投资中遭到的任何资本损失,都可以冲抵其一般收入,从而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降低了投资风险。英国还有对风险投资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各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于推动个人资本流向风险投资企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根据我国实际,对风险投资者可以考虑的税收优惠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制中增加亏损结转的规定,这样即使投资者的投资失败,还可以通过亏损的前转或后转来弥补损失,以利于消除风险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为解决风险投资者在获得较高收益时,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而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优惠,即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根据该平均值选择适用税率,并计算出该期限内应缴纳的税款,比较投资者实际缴纳的税款额,多退少补。二是对从事风险活动的投资者所获得的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如对法人将风险资本金投资于高新技术的研发项目,可享受减征或兔征所得税的待遇;对投资者把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对风险投资者发生亏损可以实行税收抵扣。三是对持有风险股票、符合时间要求的投资者来自风险投资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从事高科技开发的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所得,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同时对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提高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体现政府对高科技人才的激励,从而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3.对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对风险投资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也是各国支持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一条渠道。如美国为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政府规定发起人投入1美元便可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以及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再如,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各国所采取的上述税收优惠措施,极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我国应允许以各种形式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并逐步形成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公司配套运行。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风险投资公司还可考虑从盈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应该征收投资的技术进步税。对那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家先进水平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可征收低税率或免税,对技术落后的项目应征收高税率,以此来调动全社会向先进技术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在风险投资的后续阶段,企业或项目在一定范围内有可能上市,对风险投资公司通过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的交易费用、印花税等应予以免税。

4.完善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4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力0快,为了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成立。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

国外的风险投资资金也开始进入我国,例如,中外合资的“北京太平洋优联风险技术创业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所属的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基金会与北京市优联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创办的。该公司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达3000万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引进外资,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万港币种子贷金的基础上创立的,它经过长期准备与精心挑选,终于得到美洲银行罗世公司、华登国际投资集团、艾芬豪国际集团等三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650万美元新投资。

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只经历了较短的发展历史,至今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无法独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在发展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据统计,200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总额为1257.3亿元,而实际仅投入资金188.49亿元,存在1068.8亿元的缺口。

2.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3.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乏的。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征,即这种投资行为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它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进行的26项重要投资中,有10项最后成功了,其余16项却失败了。另外根据美国权威杂志《风险投资期刊》刊登的研究报告中对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风险投资的393家风险企业进行统计表明,有6.9%的风险企业当初的投资在回收时翻了10倍,而投资收不回来的企业占60%。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2.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风险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较少,而且由于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所以风险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低,因而事实上承受了比一股企业更高的增值税负担。

3.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子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三、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目口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四、我国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选择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资减免政策。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

风险投资政策范文5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风险 对策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075-0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利用财政资金、专项建设资金、通过借贷国外贷款等资金,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具有投资数额巨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强、社会影响面广的特点。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为提高政府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重视分析和防范政府投资项目风险。

一、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风险的主要表现及问题

我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运作模式,从提出到建成投入使用,一般要经过以下环节: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政府投资――投资决策部门审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开工的前期工作――项目施工――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申报、决策、实施到建成投入使用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不同单位、不同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影响政府投资目标顺利实现的不利因素。具体表现为:

1.在项目决策和审批环节。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表现为:申报项目闭门造车,个别领导说了算,“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无视基本建设程序,资金不足普撒胡椒面,一些部门寻租问题严重,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决策理论不健全,决策责任难以落实,决策监督机制薄弱,民主参与度低。造成项目决策阶段的经济技术论证不实,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科学性不足等。这样的决策方式,缺乏综合、长远和战略的规划考虑。造成了一些建设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严重,出现“钓鱼”工程、“胡子”工程等。审批环节还存在审批部门庞杂、审批范围重叠、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完备、收费过滥、监督机制缺乏等现象。

2.在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环节。一些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把关不严、时有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发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工作不透明;有的长期拖欠和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单位与评估机构串通,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有的拆迁单位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

3.在招投标环节。有的招标人(业主)或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将整体项目拆分为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直接发包;以保密工程、工艺特殊、技术复杂等名义,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定向发包,虚假招标,招标前与投标人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设立特定条件,为意向投标人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在设备材料采购时,容易发生领导干部或采购人员指定供应商的问题。有的投标人“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

4.在招标机构方面。一些招标机构与政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或投标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客观上成了某一方利益代言人,为自身利益违规操作,给招投标双方出谋划策。一些“专家”与中介机构关系密切,在评标时多次被选作评委,“听命”于中介机构。

5.在施工管理方面。一是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项目采用技术(包括引进技术)条件的先进性、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与原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引起可能的损失或工程项目目标达不到项目预期目标的可能性。政府投资工程多是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参建各方专业管理经验、技术力量不足,对基本建设程序不熟悉,难以科学控制工期和工程质量,造成技术风险。二是工程风险。工程风险是指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投资增加、工期延长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工程风险一般来源于前期准备工作不足或者工程设计方案不合理,导致项目实施阶段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由于技术和资金的限制,对项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勘探不足、情况不清。致使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出现问题,造成损失;“不可抗力”的自然及环境灾害造成的风险。三是管理与组织风险。管理风险是指由于项目管理模式不合理,项目内部组织不当、管理混乱或者主要管理者能力不足等,导致投资增加、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组织风险是指由于项目存在众多参与方,因各方的动机和目的不一致导致项目合作的风险,影响项目的进展和项目目标的实现。四是领导的决策风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往往是政府的“重点工程”“形象工程”,往往因为领导的一次视察或一句话,便违背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项目投资额失控或工期提前,使工程质量低劣。

6.在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一些施工企业或供应商为谋取更多利润,给予项目负责人或监理人员好处,为其虚报工程量、抬高合同外单价、增加非实体工程造价等提供不真实的结算资料;施工单位给予负责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好处,为其高估冒算,提高工程造价。

7.贯穿于项目各阶段的廉政风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为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具有投资数额巨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强、社会影响面广的特点。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频发、案件数量多、金额大、涉案官员级别高人数多,成为典型的“腐败重灾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域被群众选为5大腐败领域之首。

二、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的对策

1.项目决策和审批阶段。杜绝申报项目时闭门造车,加强项目的调研和经济技术分析,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加强项目申报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进行申报。杜绝各部门进行项目寻租。明确各项目审批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建立依法公开透明的审批机制,加强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政策和规章制度进行审批,不徇私情。

2.征地拆迁阶段。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审批和监管制度,实行征地拆迁公告制度,补偿标准公开、透明。禁止违规批地、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规变更土地容积率。认真执行土地市场交易和招、拍、挂制度,严格协议出让范围。实行评估机构选用招标制。

3.招评标阶段。加强招标投标环节管理,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招投标重要环节的监督。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建立区域内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信息网络,建立和完善综合招投标交易平台。二是坚持业主评委与专家评委分离评标,积极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网络把招投标各主体串联起来,整个流程环节依次进行,外部人为因素不能干预,每个环节始终处于可控状态。三是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四是建立招投标当事人失信惩戒机制。对专家评委进行动态管理,实施从业诚信承诺、责任追究制,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对于借用或出借企业资质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告,并建立惩戒机制。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业主把工程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以保密工程、工艺特殊、技术复杂等名义,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违法行为。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禁止“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而排斥其他潜在的中标人。严肃查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同时也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

4.施工阶段。一是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对参建各方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设备材料采购环节管理,推行公开或网上招标采购,规范采购方式,对大宗物资采购实行专项监察。二是严格工程质量监理。强化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专业监督作用,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程序,建立全过程监理公开机制,加强合同管理,加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职能作用。三是设计变更的控制。加强对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严控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加强合同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异常情况进行严密的登记,以确保对现场的实时监控。四是工程签证的控制。严格工程签证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办理工程签证,对工程签证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熟悉项目的批复文件,熟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合同条款,明确不予签证的工作范围,避免重复签证。五是提高参建各方的技术水平,各单位应定时对本单位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或继续教育,加强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培训和指导,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的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做好组织协调。

5.竣工验收和决算阶段。主要工作是竣工申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鉴定书、竣工移交书、竣工决算。是对实施工程是否达到预期经济目标的总结。特别是竣工决算,对工程合同的经济往来、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一次性清算。首先由施工单位提出决算申请书,经项目部、监理工程师审核。根据合同条款,对完成的工程量、费用进行逐项核实。尤其是对变更索赔为审核的重点,使决算真实、准确。

6.完善监督体系,建立协调和考核机制。一是针对监督主体多、责任不清的问题,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导,投资主管、财政、建设主管、审计、稽察各司其责的监督管理体系,界定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各监督主体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组织协调。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督促监管部门坦诚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包括决策和实施失误的责任、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跟踪、督促落实。

7.实行“代建制”,并加强“代建制”的风险防范。2004年,国务院批准颁布《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目前建设单位对工程的管理主要还是通过组建临时基建班子(如基建办、工程指挥部等),这些临时基建班子的成员专业水平偏低、工作不够规范,工程管理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使工程项目的风险增大。代建制改变了过去“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项目运作模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由管理者变成监督者,把项目的管理交给具有专业化水平的项目管理机构代建,从而减少了建设单位的风险。对于代建制的风险防范,一是要加强代建机构的培育,明确代建机构的资质要求,不断提高代建机构人才素质和增加代建机构数量,形成竞争的代建市场。二是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管理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避免代建单位与其他单位串谋行为的发生。三是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制度和有效的舆论监督和举报制度等,尽可能降低风险。四是实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代建单位应提供履约担保,解决代建单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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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政策范文6

摘 要: 政策是导致风险投资规模发展的格兰杰原因,其效果有滞后一期的影响,对于风险投资规模的波动具有20%以上的解释力。政策对风险投资的需求有影响,但效果非常有限。政策能够产生即期效应,增加科技企业初创期对风险投资的需求,引导现有规模中的风险资金进入初创期。但是长期来看,政策对增加风险投资的需求作用不大,原因在于当前出台的产业政策较少从刺激需求的角度出发,使得企业运用风险投资的成本过高,从而降低对这一融资途径的需求。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2)01003106

Influence of High-tech Industry Policy on Venture Capital Activities

WANG yang1, 2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3, China;2. School of Public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Key words: High-tech industry; policy; venture capital; start-ups

Abstract: Policy is the Grainger reason of venture capital scale development, and there is a lag period effect. It can explain more than 20% of the fluctuation of venture capital scale. Policy can influence the demand for venture capital, but the effect is very limited. It can produce immediate effect, and increase the demand of star-ups of high-tech enterprise on venture capital, guiding venture capital of existing scale into the star-ups. But in the long term, there isn't significant influence of policy on demand for venture capital. The reason is that current policy is less from the demand perspective, causing the high cost in using venture capital by enterprise, thus reduceing the financing demand.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及《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都旨在强调通过新兴科技企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转型,促进经济增长,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国外研究[1-2] 表明风险投资是最适合,也是普遍用于支持具有科技创新性企业发展的金融媒介。高科技产业政策会对一国风险投资活动产生影响[35]。其路径包括两方面:引导风险投资进入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增加了风险投资的供给;激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措施增加了该行业对风险投资的需求。风险投资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高科技产业政策是否对风险投资活动产生了影响?本文通过相关分析和检验,为我国高科技产业政策有效性的改进提供参考。

一、 文献回顾

(一)风险投资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

Hellmann和Puri以及 Kortum和Lerner研究表明风险投资是最适合,也是普遍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性和成长性企业发展的金融工具;Dushnitsky和Lenox[6]、Lerner和Gurung[7]以及Global Insight(2007)[8]也证明风险投资具有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创新、刺激经济增长和平滑经济波动的作用;吴冬麟[9]通过R&D经费支出、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数据实证研究得出,我国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均具有一定的正相关性。

(二)高科技产业政策影响风险投资活动

Armour和Cumming(2006)的研究表明政府引导基金、科技产业扶持项目会影响风险投资发展;Cumming和MacIntosh 以及Cumming分别对在加拿大实施的“劳动力引导基金”项目和在澳大利亚实施“创新投资基金”项目进行了检验,表明政策引导对风险投资发展有显著效果。Itxaso del-Palacio、Xiaotian Tina Zhang和Francesc Sole[10]利用1997-2008年西班牙的市场数据检验了政府政策项目对引导风险投资进入科技产业和企业初创期的效果,结论显示政府干预、投资经历和风险投资企业规模对促进风险投资进入企业初创期和科技产业具有正效用;Yong Li 和Shaker A. Zahra[11]利用多国数据研究表明正式制度会影响风险投资发展,而且非正式制度会削弱或加强正式制度对风险投资发展影响的程度。Stefano Bonini和 Senem Alkan[12]研究了政策和法律对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结果显示有利的社会政策和企业环境将激发风险投资的发展,而一国企业和创新明显可从风险投资活动中获益;左志刚[13]基于经合组织国家数据的实证检验表明,资金供给型政策对风险投资市场没有显著效果,收益改善型政策有显著积极效果。

实证研究表明,风险投资对科技创新和企业创业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而影响一国风险投资活动的主要因素是产业政策。

二、 检验与分析

(一)研究假设

在产业政策中几乎都会有促进风险投资规模发展和吸引风险投资投入高科技产业的政策条款。例如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有“建立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与监管体系”,以及“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条款,既激励风险投资的供给,又刺激对风险投资的需求。同时,由于风险投资注入企业初创期最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换,往往政策特别强调引导风险投资进入高科技产业的初创期。风险投资投入科技企业和企业初创期的资金比率也被认为是衡量风险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效率的尺度[12][14]。因此,本文提出两个检验假设。假设1:高科技产业政策影响风险投资的供给,表现为高科技产业政策数量的年增长率与风险投资规模的年增长率存在正向关系;假设 2:高科技产业政策影响风险投资的需求,表现为高科技产业政策年出台数量与投入高科技产业及其初创期的风险投资比率正相关。

(二)政策影响风险投资供给检验

本文从《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15]选取了1995-2008年的风险投资规模数据,同时从郑代良[16]博士论文中选取了同期出台的高科技产业政策数量样本。我国风险投资总体规模由1995年的51.3亿发展到2008年的1455.7亿,平均年增长率为30.93%,其中在1999年和2007年前后规模有大幅提高。1995-2008年共计出台高科技产业政策241条,最高年份出台政策数量达34条(2006年)。根据以上数据计算出各变量的年增长率,以ZCZZL表示政策数量的年增长率,以GMZZL表示风险投资规模的年增长率。数据显示年出台政策数量的波动性要强于风险投资规模波动性(表1、图1)。

综合检验均显示样本数据为平稳时间序列,滞后长度检验显示一阶滞后合理,格兰杰因果检验显示政策数量与风险投资规模互为对方的格兰杰原因。(表2、表3)

本文采用VAR模型,借助EVIEWS6.0进行检验,回归结果如下:

ZCZZL = 0.259*ZCZZL(1) - 0.393*GMZZL(1) + 92.710

ZCZZL(1)表示滞后一期的政策数量增长率;GMZZL(1)表示滞后一期的风向投资规模增长率。

GMZZL = 0.09*ZCZZL(1) + 0.478*GMZZL(1) + 12.760

脉冲响应函数分析显示政策数量对风险投资规模的影响主要在次年发生效应,在第三年基本消除了影响,说明政策效应是短暂的(图2)。方差分解说明在第二期后,政策数量波动在风险投资规模增长预测误差形成方面的解释力度占20%以上。无论是脉冲响应还是方差分解函数,都可以看出虽然风险投资规模也是政策数量增长率的影响因素,但是作用相对很小,政策数量的变化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自主行为。二者之间主要体现为政策数量对风险投资规模的影响(图3)。

(三)政策影响风险投资需求检验

由于样本数量受限无法进行回归分析,对于政策影响风险投资需求的检验只能采取图形对比分析的方法。

1.政策影响风险投资投入科技企业初创期比率检验

2003-2009年投入科技企业初创期的资金比率平均约占全部风险投资的19.2%数据由对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数据手工计算获得。,从趋势来看,以2006年为分界点分为三个阶段:之前呈下降趋势,2006年异常突起,之后呈缓慢上升趋势。 在此期间的高科技产业政策年出台数量分别是19项、14项、15项、34项、25项、14项郑代良(2011)博士论文中统计的高科技产业政策年出台数量截止2008年。为避免统计口径上的不一致,本文没有另外补充2009年的政策数量数据。,具体见图4:

鉴于科技企业初创期的高风险特征,各国在该阶段的风险投资一般都以政府性质资金为主,带动社会资金进入。当结合2003-2009年期间来源于政府资金占风险投资比率和风险投资投入科技企业初创期的资金比率来看时,我们发现二者之间关系具有三阶段特征:第一阶段为2006年之前,二者几乎呈重合状态,可以看出2006年之前科技企业初创期的风险投资来源几乎全部由政府提供。第二阶段为2006年,二者在趋势和幅度上大幅偏离,科技企业初创期风险投资比率显著上升,形成近年来的一个峰顶。根据前文论证,在我国,政策确实是影响风险投资活动的因素,而2006年刚好是国内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出台井喷期(共出台34项,为目前历史最高),并且,根据图4显示,2003年-2008年期间每年国家颁布的高科技产业政策数量走势与投入科技企业初创期的风险资金比率趋势高度一致。不可否认导致风险投资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将政策效果作为导致2006年科技企业初创期风险投资比率异常高涨的首要因素还是合理的。这也再次间接证明了我国政策在影响风险投资活动方面的有效性。第三阶段为2006年以后,虽然政府投资比率在趋势上还是与科技企业初创期投资比率一致,但是幅度上明显低于后者。一个合理的解释是该时期政府资金的投资性质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直接投资向作为引导资金的杠杆资金转变。这也说明2008年以来政府设立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发挥了效用的。

政策对促进风险投资投入初创期的影响是即期的,而对风险投资发展规模的影响是滞后的。一个解释是风险投资经历和经验是决定风险投资家是否投资初创期的重要因素(具有经验可以降低风险,提高了单位风险对应的回报率),这一点在国外已得到实证支持[10]。因此,对政策立即做出反应的一定是已经进入了风险投资行业有经验的投资者,所以表现出初创期对政策的立即反应(风险资金在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重新分配)和整体规模对政策的滞后反应(整体规模扩大要靠新投资者的加入)。

图4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初创期的风险投资比率在2006年后急速下跌。可能的原因有两个:一个原因可由脉冲响应图(图2)进行解释,因为政策扰动对于风险投资规模增长的冲击有一期滞后效应,并在第三期时影响基本消除,而政策对初创期风险投资比率的影响是即期的,所以形成的扰动很可能在第二期就会消失。另一个原因,很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风险投资规模快速扩张(2007年风险投资规模增长了67.66%)造成了投资于初创期的资金比率下降[17-18]。其原理是如果基金控制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而基金管理者的人数不能相应增加,那么每个管理者管理的基金数量会超过他的最佳管理范围,理智的做法就是将资金转投向企业的成熟期,以减少风险。

2.政策影响风险投资投入高科技产业比率检验

2003-2009年期间风险投资加大了对高科技产业投资的绝对值,与此同时,风险投资投入高科技产业的比率却由2003年的79.8%下降到2009年的52.3%;政策是否起到了增加高科技产业对风险投资需求的效果,从本文数据来看结论是不确定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有效果也是极其不理想的。究其原因在于,目前的政策主要是从刺激风险投资供给的角度出发的,而对如何提高对风险投资的需求考虑较少。要想增加对风险投资的需求,必须降低企业使用风险投资的资金成本。办法无非是要么降低风险投资承担的风险,要么增加风险投资家的个人收入。鉴于在我国风险投资家本身就是稀缺资源,吸引或者培养风险投资家的措施也必将能降低使用风险投资的资金成本。然而,这三方面目前国内在政策上都较为忽视。例如,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现状一直未能改变,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改进,导致大量研发投入产生的成果会被竞争对手轻易复制,增加了投资高科技产业的风险;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体现出个人较机构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性,对风险投资专家,包括来华进行风险投资的外国专家,并没特别的税收优惠;无论从法律环境还是文化环境来看,我国目前都缺乏培养和吸引风险投资家的环境,管理者缺乏一直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些政策的缺失,使得根据单位风险对应的投资回报率来看,高科技产业是缺乏吸引力的。如果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融资,风险投资家必然要求非常高的回报来予以补偿,抬高了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了高科技产业对风险投资的需求,所以导致目前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比率持续下降的局面。

三、结论

本文通过VAR模型和图形对比分析的方法,检验了高科技产业政策对我国风险投资活动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

(1)政策对风险投资供给有显著影响。政策是导致风险投资规模发展的格兰杰原因,其效果有滞后一期的影响,对于风险投资规模的波动具有20%以上的解释力。风险投资规模增长也是政策数量变动的格兰杰原因,但其影响微乎其微。二者之间主要表现为政策对风险投资的影响。

(2)政策对风险投资的需求有影响,但效果非常有限。政策能够产生即期效应,增加科技企业初创期对风险投资的需求,引导现有规模中的风险资金进入初创期。但是长期来看,政策对增加风险投资的需求作用不大,原因在于当前出台的产业政策较少从刺激需求的角度出发,使得企业运用风险投资的成本过高,从而降低对这一融资途径的需求。今后出台的高科技产业政策中应更多体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风险投资家的税收政策倾斜,以及改善吸引和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环境的条款,才能达到引导风险投资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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