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监管范例

风险监管

风险监管范文1

声誉风险,是由于社会评价降低而对行为主体造成危险和损失的可能性。在保险业,保监会2010年10月《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把声誉风险作为人身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提出声誉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品牌及声誉出现负面事件,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并且用负面新闻数即被市级或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次数(包括网络曝光)来衡量保险业的声誉风险。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机构,声誉是命脉,声誉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在现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进行声誉风险管理,防范声誉风险,已经成为一项重大任务。本文就人身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的特点进行分析,并给出保险声誉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人身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相对于其他风险的特点

1.声誉风险的产生具有多样性。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来源于保险产品的各个环节。首先来看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保险商品有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在我国,尤其是在寿险公司,大多数是利用间接营销渠道即保险人保险公司招揽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虽然有利于保险企业降低保险成本,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一方面由于保险人准入门槛较低,人本身职业素质不高,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不深,无法向投保人全面地介绍保险产品而容易造成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的误解;另一个方面,由于由于人制度本身的缺陷,人为了手续费而开展业务,欺骗投保人,造成日后的风险。另外2010年底“太平洋保险基层管理混乱,500人集体辞职”的新闻,引起了全国160多家媒体转载,由此引发了保险人的生存困境、制度的道德缺失问题。这深刻展现了保险公司和人之间的矛盾。另外银行保险也是保险营销的方式之一,由于银行保险存在很大的误导现象,市场监管力度不够。银监会也下发文件,正式叫停了银保驻点销售,对银保产品的销售进行规范。其次保险的理赔环节。由于理赔环节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实际利益纠纷,所以在这个环节也产生了很多矛盾。最后在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也会产生声誉风险。世纪保网2010年保险投诉分析报告:解读人寿保险投诉焦点中指出人寿保险的投诉主要集中的销售误导、银行存款被误导、夸大收益率、拖赔等方面。

2.声誉风险具有阶段性。任何声誉风险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变化以至最后平息的过程,人身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也是如此。首先是潜伏期。这一阶段危机的种子已经潜伏在保险公司的各个环节之中,但没有显现出来。在此段时期保险公司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未雨绸缪,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其次开始期。危机开始出现初期症状,有关事件已经发生并引起相关媒体注意,但未报道。保险公司应及时确认危机是否已经爆发。再次爆发期。危机爆发后,进入声誉风险的事中处理。最后是平息期。随着时间推移,报道重心会转移到新的热点问题,相应地社会对事件的关注会逐渐减弱,进入声誉危机平息期。

3.声誉风险的复杂性。一方面声誉风险的计量具有复杂性。保监局目前是以负面新闻数来反映声誉风险,这仅仅是评价的一项指标。声誉属于无形资产,计量十分复杂。而且声誉风险的产生与其他风险的产生都是相关联的,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操作风险都可以引起声誉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保险产品本身的性质也让保险声誉风险具有复杂性。在国内,声誉风险的产生原因不仅仅在于保险公司。很多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还不是很了解。很多人认为花钱买保险就就应该受到赔偿,但是保险合同上注明了很多的除外责任。在被保险人进行理赔时,往往不能赔付,这也引起了投保人对于保险的敌视情绪,增加了声誉风险计量的复杂性。

4.声誉风险引发的危害性。一旦出现声誉风险危机,将使公众产生不信任感,直接让人们产生对公司的服务以及行为的负面判断,在今后业务竞争中处处受制约。保险企业尤其是这样,保险企业就是依靠大家的信任,出售目前无形的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未来的收益的事情。尤其是寿险合同,很多都是长达十几年。由于一部分人们对于保险产品不是很了解,本来保险公司声誉的底子就薄。一旦出现了声誉风险,这个声誉风险会具有放大性,而且短期时间难以恢复,会让民众对于保险产生很坏的影响。所以这就需要寿险公司在各个环节做出努力,维护自身的良好声誉。

二、对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提出的建议

1.切实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目前保险公司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保险产品服务质量低下,如保险产品购买误导,保险拒赔等。要想从根源上控制声誉风险的发生,其根源还是在于保险公司要提高其服务质量。更多地与消费者多沟通,更多地为消费者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保险公司良好地声誉,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声誉风险。

风险监管范文2

 

外生性金融风险是由于银行体系内在的脆弱性以及社会对风险诱因的过敏反应所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之间的传统分工已经逐步淡化、业务交叉与相互竞争已经成为现实,强化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特别是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已经不再是单一监管层面能完成的,需要银行监管的各个层面的协同合作,因此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实现我国金融发展和稳定的客观要求。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帕累托适度理论基础之上的。在新古典经济学方面,本体系认为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公共产品、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等因素,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失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随机不确定性、加速性和传染性等特点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自身等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层面不能单纯依靠自身来解决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问题,需要监管层面之间加强协同合作,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来纠正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控制和防范外生性金融风险。   一、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   1.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   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包括银行行业协会监管和银行自身内部监管两部分。银行行业协会监管主要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监管关系,加强银行相互之间的经营管理监督。健全银行系统组织监管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授信制度、人事控制、资金安全控制、程序控制、系统外生金融风险预警等系统协调工作;银行自身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为实现其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工程和机制。本层面监管主要负责维护内部组织机构有效运行,稳定银行经营方针策略正常实施;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适当控制行为与职责分离;适当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主动披露银行自身真实信息。   2.社会的外部监管层面   社会外部监管层面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基层行政机关、社会舆论、经济法规及其他风险监管机构等。财政部监管主要负责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协调国内外金融政策,平衡国内外银行业监管层面差别;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维持货币稳定,主要从宏观上规划控制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对整体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协调各种金融层面与银行业之间的经济和风险关系;银监会监管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陷入负债性危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披露各银行的经营管理实时信息;基层行政机关监管表现为地方行政机构、财政部门从自身出发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监管地方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对可能发生的地方性外生性金融风险进行行政预警;社会舆论监管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舆论媒介,宗旨是规范信息披露和舆论导向,事前揭露、事中追踪、事后总结,正确披露银行相关信息;经济法规监管主要由经济法规制定、实施的部门负责。从监管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层面上,规范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寻,适时调整和废止监管立法;其他风险监管机构涉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证监会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保监会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保险进行监督,在保证银行运行安全的同时,即时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   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运作   1.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最初阶段,也是风险传导机制的第一环节。由于行政、执法不当或新闻炒作等外部因素的产生,诱使外生性金融风险开始萌芽、溢出效应产生。在此阶段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做法主要是以银行自身监管调节为主,当事银行与行政、执法部门及新闻传媒之间进行沟通协商,缩小和控制风险引发因素的扩散。但此阶段,以银监会为主的社会监管层面,一般不给予监管协调,监管当局对风险重视不够,预警机制与基层实际脱离,其相关措施宏观性较强,微观控制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主要以协同为中心,从两条线来处理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萌芽。一方面从银行自身角度,协同和调节与行政、执法部门、媒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当行为和措施,可以及时向更高层次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正处理;对于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应及时要求其澄清。另一方面是从社会监管层面角度,银监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协助基层商业银行搞好与各社会监管层面的关系协调工作。各级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好银监会和其他社会监管层面的工作,对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公正透明。作为信息传递中介的监督媒体,要把握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尺度,不谎报信息;同时媒体也要搞好各个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宣传和经济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2.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唤醒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唤醒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溢出效应作用的直接结果。由于溢出效应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部分信息灵通人士开始率先提取或转移存款。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仍然是以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为主,银监会等主要的社会监管层面没有介入调节监管,这种监管的状态,也造成了银行自身的监管麻痹,往往不能准确的识别外生性金融风险正在发生。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层面要在明确分工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各自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的建设、对接与协同,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由于部分提现和转移存款的发生,银行自身和银监会等监管层面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并开始启动以银行自身和银监会为主的内外双向预警机制。改变以往监管系统对风险监控的偏见,建立网络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既要有完善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又要有垂直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机构。同时要建立外生性风险衡量子系统、外生性风险预警子系统。在以往的风险监管体系中一般忽视了建立相关子系统,只是在宏观上建设和控制,这样缺乏信息的准确性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在协同监管体系中把构建子系统作为一个重点环节。在此阶段中,银行自身要加紧储备资金,同时加大流动资金的数量,缩短贷款期限,投资主要倾向于变现能力较强的周期较短的项目。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密切关注银行及金融市场的动向,及时协调各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同时向存在危机的银行发出预警信号,搞好整个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系统监管体系内部的信息沟通。#p#分页标题#e#   3.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羊群效应、传染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羊群效应阶段是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阶段,本阶段中大量的存款客户开始挤兑提款,银行的存款基础严重动摇,流动风险并发;传染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扩散和蔓延的主要阶段。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使当事银行流动支付出现危机,银行将向其他网点及金融机构请求流动资金支持,挤提将会迅速波及该银行其他网点及周边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特点是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作用被忽视,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介入风险的控制监管,但监管层面各自负责自己职权范围,部分问题重复监管现象严重,彼此之间协同性缺乏,整体上没有统一部署。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监管层面此时主要以监管控制为工作重点,协同调控,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减少和控制风险的损失与蔓延,遏止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各个相关的金融层面,调配资金充当最后贷款人,适当提供给基层商业银行资金及信用支持,发出局部地区金融外生性风险预警信号;银监会依法介入调查监管,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银行系统监管层面,协调各银行关系,紧急调配资金,补救缺口,调整内部组织体系。银行内部监管,调整经营管理目标,查找外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及时补救,向社会披露自身信息,树立维持公众信心。基层行政机关,维持好当地金融秩序,对当事银行给予适当的保护,防止挤兑和社会秩序混乱产生。社会舆论媒介层面客观报道银行的真实信息,稳定和树立公众信心。经济法规监管层面,对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时修改不完善的监管法规。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适当配合监管控制外生性金融风险,并防止其扩散。在本协同监管阶段,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体的相对独立金融分工监管模式,应进一步加强各监管主题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政策协调机制。针对当前基层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采取适当统一的监管方法。中央和基层监督两级相结合,以基层监管为基础,实现以法规为依据的规范化监管,同时金融管理要具有灵活性和随机适应性。监管主体要独立监督,同时积极寻求财政、审计、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帮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金融透明度分析,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真正实行依法监管。   4.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再溢出效应阶段是由于风险监管控制不得当而使金融危机升级,在破坏金融体系的同时还导致了政府信誉扫地,政治动荡等不良影响。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运作方法是银行自身及社会监管层面退出监管领域,政府采取强制行政干预。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发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行自身等多层金融管理部门的作用,协同处理外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金融危机解决的方案,应有各金融风险监管层共同协商解决。危机过后,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主要是协同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善后工作;协调各个监管层面共同总结和纠正外生性风险发生前协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重新寻求一个新的符合各监管层面监管初衷的监管方案,从而不断优化协同监管体系,使之不断进步与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将责成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妥善处理好外生性金融风险善后工作,解除局部风险预警;银监会将总结外生性风险监管经验,出台相关监管规定,纠正事前的一些不合理监管规定,继续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再陷入负债性危机和外生性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监管层面,运行新的资金配置方案,改革组织监管体系。银行内部监管层面,重新审慎经营管理方案,重新改革内部组织机构、总结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教训,改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恢复客户信心,搞好风波后的信息披露工作。基层行政监管部门,适时配合各基层金融层面恢复共建,适当提供政策支持。社会舆论媒介监管层面,搞好风波后的正面舆论宣传,重新帮助基层银行树立公众形象。其他金融监管层面配合银行危机后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重建。   三、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特色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和运作的整体特点,与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很多不同之处。协同监管体系在继承现有监管体系优点和健全完善运作方法的同时,剔除了现有监管体系中的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因素,使监管效率大大提高,其突出特色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系统监管体系与现行监管体系最大的不同就是强调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协同合作,改变了以往监管体系中,监管层面各自为政,分工交叉、效率低下等状况,提高监管层面的监管效率。二是本监管体系扩大了监管层面的范围,打破了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常规,将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列入监管体系之内,主张金融决策部门也进行银行业的金融宏观监管。三是在外生性金融风险传导机制监管控制过程中,将风险预警建设看作是监管体系前期的重点工作。协同监管体系中的预警机制比现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在风险传导机制上要早一个效应环节,起到了早发现、早监管的预期作用。

风险监管范文3

关键词:动物检疫;风险防范;工作体会

晋江市共有屠宰企业8家,其中食品公司7家,民营1家。从整个泉州市同行业来看,晋江市的检疫工作还是名列前茅,工作做得细且认真。笔者在长期的监管工作中也积累一些经验和体会,提出来与同行分享并寻求更好的对策,关于加强检疫技术能力提升方面则不在文中探讨。自从2015年商业部把屠宰监管移交给农业部门,农业农村部又提出“谁出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体系,出现屠宰检疫承揽全责的现状,导致屠宰企业对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缺失。在流通环节其他监管机构甚至国家法制部门,通常认为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括了产品质量的全部,一定程度上将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转嫁到官方兽医及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这种现状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我们)要做到既不越权又不渎职,就必须弄清我们的职责权限,寻求一个平衡点,避免形成一味的“屠宰企业赚钱、我们来担责”的现象。现就检疫和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几条思路供参考。

1监管责任

通常所讲的屠宰场安全生产包括生物安全及财产安全两个方面。生物安全包含入场患猪的检疫,检出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场内发酵法处理设施的完整性、消毒灭菌,瘦肉精的检测,“三腺”贮藏安全性,处理的及时性。财产安全包含消防、水电、气体、设备按时检查,监控设备正常运转。在日常监管中也就是检查这些项目,且重要的是要体现在记录上。

2检疫工作方面

有两个问题。一是作为班组长,要掌握4个业务内容,即每月动物检疫数值;每月瘦肉精抽检批数、头数;每月病死动物(含屠宰场摘下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统称“三腺”)无害化处理数量;平常对屠宰场实施监管次数和发现问题数等。二是班组长要抓好3个问题,即本班组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量化考核,通过制度管人,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另外每天要着重检查工作记录是否完整,有否漏记;屠宰企业的屠宰检疫申报单是否有按时送交,电子文档是否有按时录入,并列入班组成员个人量化考核项目中,督促班组成员做好份内事。

3理顺关系,落实工作责任

3.1厂方责任

包括非洲猪瘟PCR自检、注水制止、肉检员肉品检验出票、病死动物及“三腺”无害化处理具体实施、场地消毒灭菌操作、设备设施的维护等。而我们只是监管,监管的意思就是让他们按我们的意思去做,当然这个意思是法律规定的意思。我们不交代、不监管是我们的责任,交代了不做是他们的责任。从法律层面讲,屠宰企业就是一个主体,场方管理人员、调猪户、屠宰工人、卖肉人员都是企业的员工。我们只负责对屠宰企业进行监管,但晋江市屠宰场的现实状况其实就只是个屠宰加工平台,食品公司只是提供平台让社会上的屠户到这里来加工,然后还是猪肉销售人员到各地市场经销。虽然对屠宰企业的管理有难度,但还是要从法律层面走,我们可不可以认同这些人是他们的员工,因为他们从中获得了利润,不然我们在监管上难度就会更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法规都是关于对屠宰企业法人主体认定来制约屠宰企业行为。

3.2检疫责任

从法律上讲,基层动物检疫班组是由市农业农村局派出人员,所履行的职责代表兽医主管部门。检疫工作只是对14种病原、寄生虫病负责,肉品质量不是我们官方兽医的任务。2018年3月9日《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通知》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我们还需要对肉品质量做到监管,以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做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工作。

4人际沟通问题

风险监管范文4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应用;监管问题;风险防范

一、区块链金融概述

2009年,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以比特币为基础,提出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分布式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我国理论界对区块链技术也进行了研究,有的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依赖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新技术,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的数据库,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的账本。而学者们对区块链的本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安全可信、去中心化、记载所有交易记录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技术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因为区块链是一个采取点对点传输方式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在同一个交易中,节点与节点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中心化的系统控制者,使得交易之间更加便捷与自由。区块链金融就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行为相结合,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1.证券交易。在证券发行和募集时,通过分布式的节点与节点之间形成智能合约完成证券交易。该智能合约是由处于节点的证券发行机构与客户之间自动匹配达成,而无需传统的证券经纪人、资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等环节的介入,能够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同时,由于区块链内的数据不可篡改,每个节点之间数据更加安全透明。区块链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资源,同时还增添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2.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相对于实体货币而言的,是一种能够实现实体货币功能的以数字形态表示的网络代币。数字货币交易主要依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共识机制,让位于节点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无需银行等机构的介入,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更加灵活;同时因为数据不能随意被篡改,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2015年厄瓜多尔央行“电子货币系统”正式运营,并发行“厄瓜多尔币”;同年,突尼斯发行国家数字货币eDinar;2017年,委内瑞拉发行以石油为价值支持的“石油币”。我国央行也在积极推进数字货币研究,于2016年便开始组织了数字货币相关研讨会,随后又成立了研究所,目前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叫DC/EP,DC即数字货币,EP指电子支付。

二、区块链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数据更加安全,其能够给金融行业提供新的发展路径,带来许多创新发展。在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同时,不能忽略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风险问题。

1.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带来变革的科学技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攻坚克难。对于一个区块链结构来说,其安全性在于使用非对称性加密技术且节点较多,破解难度大;其稳定性在于安全技术让数据不易被篡改或者毁损。目前,区块链整体技术与网络研发还处在建设阶段,因此,区块链与金融领域结合的条件并不完备。区块链金融服务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些优点受制于技术发展,倘若技术基础薄弱,则其安全性会相对低一些。随着加入区块链进行交易的节点的增加,数据库所需要的运算能力也相应增加,当运算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区块链则无法进行有效维护,保存在区块链数据库的账本则有丢失的风险。

2.人为风险。人为风险是指负责区块链交易或者管理的操作人员因错误的操作而导致区块链出现问题,进而给金融服务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管理人员有时无法对区块链进行全面的审查,难以解决技术漏洞以及技术升级带来的隐患。在技术发展的初始阶段,区块链结构安全性比较薄弱,倘若数据库中51%的节点被不法行为人掌握,数据库中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将可能会被随意篡改和伪造,违法犯罪行为接踵而至,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与此同时,由于数据与信息被篡改,金融安全监管机构在应对这些危害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便无法通过区块链系统中的信息对其进行定位、追踪与查处。区块链数据库的可控性将降低,金融安全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3.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方面。区块链应用到金融行业的主要功能是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以及其加密特性,此前的监管仍旧是中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而没有很好关注到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并提出针对性的监管。采用传统的监管缺陷是只能进行基础层面的调查而无法介入技术层面对交易信息进行监测,缺乏技术性监管,使得监管不到位。同时,区块链金融的点对点传输与共识机制中,用户主要关注的是以数字代码形式传输的数据,对于参与节点或者持有该串代码的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可能予以忽略而无法查实。区块链的这一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刑事犯罪,从而导致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嫌疑人身份难以确定,让区块链金融的司法监管变得困难重重。

三、完善区块链金融监管的路径思考

1.监管策略的选择。为了规范区块链金融的监管,解决好上述监管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监管路径,提出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给金融领域可能带来新的变化———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革新以及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融合,因此区块链金融监管也需要“对症下药”,这是弥补传统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区块链金融这一短板的最佳方式。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已经展现,针对区块链金融应当采用创新的监管模式,如采取更多的技术监管,实现技术端的突破,防止技术风险所带来的金融问题;采取针对性的专门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其次,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实现法律监管和技术监管的有效融合,让区块链金融能够在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内接受监管,有效地解决好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之间的问题。例如,监管对象做出针对性的调整,实行专业监管,明确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占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2.传统金融监管需要创新。传统金融监管需要进行创新,转变分业监管思路,增强针对区块链的功能性、技术化智慧监管。一方面,需实现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的转变。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与区块链金融不适应,监管不能协调。区块链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监管,区块链金融使得各金融业务之间出现交叉融合,其混业经营情况导致难以确定监管机构,进而出现监管缺位现象。现有的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转变,能够解决好监管缺位的问题。监管不再过于关注依据业务对金融服务分门别类,而应关注可能形成的多中心现象,依照该业务基本功能实施监管,避免监管混乱或者监管缺失。另一方面,增加技术性监管制度与措施。单纯地进行制度监管无法避免技术风险,应以技术性监管应对技术性风险,解决好人为风险给区块链金融系统带来的安全问题。因此,应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研发,对区块链金融系统添加技术指令,对其实施智能化监管。

3.建立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专门化的监管是规避区块链金融风险问题的有效方式。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应该根据区块链金融的特性,采取技术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区块链金融缺乏中心化的控制系统,采用的是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弱化了区域管理,加上极强的匿名性,使得区块链上的交易难以被监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监管沙盒”模式对我国区块链进行监管测试,如在未经过监管测试得到法律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公众推行技术创新。这一模式能够让区块链金融服务提供者预先进行风险模拟,也能让监管者实施对服务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监测,根据“沙盒模型”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要实现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相互配合,需要从基础立法、监管执法、行业守法与金融司法等方面,使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深度融合。首先,确立区块链金融的法律地位,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规则。其次,设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升队伍素质与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明确监管职权界限,解决监管主体混乱或者缺位的情况。再者,要加强区块链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以专门的法律监管促进行业自律的形成,促进行业进行技术监管创新。最后,金融司法监管要注重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提高司法监管的效率和终局性效力。

四、结语

风险监管范文5

关键词: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管;作用

食品安全已经上升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如果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果将不堪设想。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如果任由其发展,就会影响社会稳定与人们的身心健康。我国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使食品安全更有保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常见的方法是风险评估,笔者主要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探讨。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人们越发重视自身健康,除了更加注重养生之外,对食品安全也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因此,很有必要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风险评估是一种十分实用而常见的方法,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食品安全是人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各类食品安全问题也在各大媒体上得到曝光。常见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地沟油、苏丹红、饮料造假等,这些事件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运用风险评估方法显得尤为必要。风险评估源于美国,其主要是用来评估人体健康安全风险的一种方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运用风险评估时,需要确定恰当的方法,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1]。

2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用的法律基础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用风险评估这一方法时,需要相对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明确规定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该法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求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了解农产品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与之相比,《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结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为国之必需制度。这两部法律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规定趋于一致,也充分说明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地位。

3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应用概述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风险评估是一种方法,能够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对其危害以及其对人体的不利影响进行分类描述。在这些描述中,主要包括危害意识、危害特性描述、暴露评估及风险特征。通过危害识别可以确定产生危害的原因,或者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确定后,对危害特征进行描述,使人们可以充分了解危害的性质。人们在摄取食物时,一旦涉及某些有害因素,就要对这一有害因素的摄入量进行严格的评价,而这就需要进行暴露评估。暴露评估是必须执行的环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描述上述3者后,对这3者进行综合分析,这就是风险特征描述。风险特征描述侧重于对某一群体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估[2]。

4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评估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随着我国安全监管技术的日益完善,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也日益健全,不过,在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①由于风险评估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时限较短,因此,相应的知识有限,研究不到位,暴露评估等技术还有待完善。②在风险评估中缺乏完善的数据作保障,导致风险评估结果不准确。相关部门的沟通较少,信息有限,无法保障数据的正常传达。③在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保证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合理。不过,由于现阶段的风险评估模型质量不高,不能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所呈现出的问题,因此,完善评估模型才是关键[3]。

5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性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风险评估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风险评估需根据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变化而不断进步,保证监测结果更加准确。风险评估可以为相应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风险评估已经成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法典标准依据。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不仅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对其结果的重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需要结合风险评估结果不断完善标准内容。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十分复杂,因此,这一工作亟需围绕某一方面逐步延伸工作范围,显而易见,风险评估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以其为中心,逐一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严格的风险评估下,促使食品安全监测技术可以得到进一步发展[4]。可以将风险评估视作一种十分专业的工作,这一工作不会轻易受到环境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将正确的风险评估结果整理成报告,发送至政府机构,政府机构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风险评估可以对食品的安全进行全面分析,找到潜在的危险和影响因素,以及时发现与解决问题。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若是单纯利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食物的安全系数,很容易导致虚假信息流传。这是因为人们的膳食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食品的制作过程却并不被人所知,需通过风险评估降低舆论压力,使人们正确认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公布的风险评估数据也可为人们提供饮食参考,指导人们正确饮食,收获健康。

6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改进建议

6.1加大职能部门的交流力度,为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风险评估涉及的参与方众多,通过多方面保障,保证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质量。要保证各部门沟通顺畅,信息无缝对接,使风险评估定量化拥有强大的数据支持。要完善交流管理体系,使各职能部门可以提供宝贵信息,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发挥出职能,促进各单位及时交流,传达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5]。

6.2满足人们的需求,保证风险评估更加规范

要规范风险评估工作,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措施,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在群众的监督下,保证风险评估工作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公众更加放心。

6.3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保证评估结果合理

为了保证风险评估结果准确,就要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依据风险评估模型可以保证食品安全风险得到科学有效的检测与评估。目前常见的风险评估模型包括预防性、概率性和关注度风险评估模型3种。这3种类型的风险评估模型主要是依据风险评估方式而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6.4加强实验和论证,加快基础研究成果转化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研究力度不足,需要经过大量的实验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起步较晚,完善的实验论证可以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其结果具有可参考价值。比如,独立研究与暴露评估技术均隶属基础研究工作,做好这两项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风险评估能力。

7结语

为了有效提高食品的安全性,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要加强风险评估,了解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地位,找到现阶段工作中的不足,规范风险评估工作,积极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方法,保证食品安全风险得到全面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加大各部门间的合作、沟通力度,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造福百姓。

参考文献:

[1]廖钰.食品安全监管中风险评估的价值[J].食品安全导刊,2018(21):17.

[2]董士昙.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8(2):5-14.

[3]宋祺楠,童毛弟,王冀宁.基于供应链视角的食品安全风险研究述评[J].中国调味品,2018,43(1):184-188.

[4]徐信贵,康勇,高长思.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行政自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31(3):77-84.

风险监管范文6

1风险识别

1.1问卷调查及分析方法

本课题组以广东省为例,对药品互联网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调研,设计问卷,发送至各级药品互联网交易监管部门,由执法人员填写,共回收有效问卷1383份。被调查人员中,男1055人,女328人,男女性别比为3.2∶1;平均年龄(36.16±8.45)岁,平均工龄(13.94±10.03)年,从事相关工作的平均年限(4.94±5.12)年;学历以本科居多(76.70%),其次分别是大专(15.10%)、硕士(7.00%)、中专及以下(1.00%)、博士及以上(0.10%)。采用Epidata3.1软件建立数据库,采用双人双录、互查互对的方式进行数据录入。根据经济水平、区域位置和传统观念将全省划分了A,B,C,D4个区域(分别为968,201,98,110份),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分析。

1.2主要风险点

4个地区监管人员均认为人员数量不足为首要风险点,但对第二风险点看法不一。监管人员数量欠缺:4个地区的被调查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无明显差异,详见表2。监管队伍所缺专业人才类别:被调查者对监管队伍所缺专业人才类别的看法见表3。4个地区被调查者一致认为,在药品互联网交易监管队伍中缺乏卫生及医学类、药学类、法学类和计算机类人才。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4个地区被调查者的看法基本一致,详见表4。监管资源缺乏:见表5。

2风险分析

2.1前置许可取消,违法行为多样化和复杂化

前置行政许可取消,相当于降低了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的门槛。互联网交易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违法犯罪分子也乘虚而入,假劣药品销售手段日趋网络化、智能化,互联网平台已逐渐成为制假售假的主要营销途径。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违法者不在互联网上公示相关证照(资质)文件,或采取公示假的证照(资质)文件、借用(盗用)他人证照(资质)文件等方式,逃避·药事管理·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经常更换办公场所且不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生产经营场所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注册地不一致,采取异地设置仓库、多点经营等方式。还有的以实体店为掩饰,实体店专门用于展示产品、接受客户咨询,不进行实体销售,当客户有需要时引导其进行线上操作,违法行为更隐秘[4]。

2.2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导致无法可依

近年来,相关部委陆续出台文件,鼓励和扶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发展,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网络药品交易缺乏详细规定。目前适用的相关规定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等,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定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信息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及广告的界定等方面较模糊,互联网交易验收标准重点在交易页面、服务器、交易安全性等方面,与实际监管职能存在差异,已不能适应当今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的需要[5]。

2.3监管资源与药品互联网交易的发展不相适应

相对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药品互联网监管资源表现出监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和监管手段落后的状况。对互联网上药品交易违法信息的巡查缺乏监测设备和监测手段,只能依靠搜索引擎和网页内搜索栏目手动开展工作,效率极低,导致药品监管人员难以高效地在网络上发现药品违法行为[6];对拨出、接听或播放的电话语音等进行录取记载时只能依靠录音电话等语音记录器材,受设备不稳定、不灵活的限制,保存查找记录烦琐,极易丢失;对涉事网页进行取证时,只能对其中涉及违法信息的文字、图片页面进行截屏操作,无法辨别网页展示内容是否来源于具体的涉事网页,其真实性存在严重缺陷。

2.4互联网违法行为给传统行政处罚规则带来挑战

互联网经营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特点,对现行的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违法行为定性和执法管辖等带来很大挑战。一是主体确认难:由于网络药品经营者变动大,特别是小型生产经营者经营周期短、关闭网站频率高,传统行政处罚案件查办时间长,一旦未及时确定违法主体的身份信息,违法主体将无从查找。二是违法证据固定难:传统执法证据是纸质、实物、笔录,而互联网的执法证据是电子记录、网络页面、数据流水等形式,取证的内容、方式、效果等均存在较大不稳定性。而且,由于涉案物品数量较多,销售单价不一致,网络销售对象多,难以计算实际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三是违法行为定性难:违法犯罪分子在发货时,往往刻意发出不同批次的货物,导致同一批产品的抽检量达不到检验量的要求,从而无法进行检验和定性。四是彻底查处难:目前行政执法体系呈现职能条块化分割,执法区域明确限定的特点,传统的单打独斗式的监管执法方式难以发现和遏制违法行为,对跨区域违法行为调查不易彻底,重大案件因个别地区的执法行动易打草惊蛇等。

3监管风险控制建议

3.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互联网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本着“线上线下监管一致”的要求,药品互联网交易也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针对互联网交易的特点,特别是对销售方储存环节、消费者售后维权环节、处方核对环节、物流配送环节应进行详细规定。对于是否对互联网销售药品的销售方进行许可的问题,笔者专门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0.38%的被调查人员(包含消费者、网络销售者和实体药品经营企业)认为,从事互联网销售药品的销售方也应跟线下药品经营者一样,获得政府许可方可经营,这与国家鼓励互联网发展的原则一致;从降低风险、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角度,85.51%的被调查人员赞同拥有实体药店的互联网经营者才能销售药品。

3.2完善药品互联网交易法律法规,实现全过程监管

互联网交易无界限,已突破了原有的行政执法区域限制,因此应在国家层面上出台部门规章以上法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药品互联网交易全过程制订规范条文[7]。应重点关注药品互联网交易的几个风险点,销售方储存环节、消费者售后维权环节、处方核对环节、物流配送环节,厘清责任,从义务的规定角度来明晰各方的职责,并一一对应法律责任,确保有法可依,有责可追。对于第三方平台,应发挥其对销售方的监管作用,负责对入驻企业的资质审核、交易行为监督、数据保存、药品召回等。同时,要明确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3.3提高监管技术水平,改进电子取证程序与手段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药品互联网交易监管归属市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的特点之一是执法力量下沉,将缓解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在目前的人员结构状态下,提高监管人员互联网监管的素质是关键所在。应引进成熟的监管平台,探索“智能”监管,保证执法取证的客观完整性,提高执法取证的便捷高效性,实现执法取证的效力全面性。执法人员通过使用平台可以对职责范围内的网站进行自动巡查,汇总涉事网页,进行初步筛查;对涉事网页还可进行人工浏览,对其中涉及违法情况的文字、图片页面,使用特有功能键进行截屏固证操作;执法人员对网上搜集到的具体互联网违法信息进行实体落地,对相关实体依法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4加强区域合作,构建“一张网”

风险监管范文7

(1)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内涵分析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则是在资金的营运过程中由于受到不确定性及偶然性的因素所引起的收益不确定性及资产的损失可能性。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风险的偶发性,以及风险源于制度,和国有的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风险的转化途径也相对较少等。

(2)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分析

通过实际情况能发现,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信贷风险及支付风险和经营风险这几种形式上。其中的信贷风险主要是借款人不能按照先前的期约履行还贷付息协议,从而对信用社的经济造成风险的可能性,这一问题也是引发农村信用社多种风险的根本原因。然后就是在支付风险方面,主要是资金不充分,对用户的存提取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对信用社带来了风险。支付风险是现阶段农村信用社所面临的重要的风险问题,最为突出的体现就是在备付率方面相对比较低,资金的流动性比率也不高。还有就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这是比较隐性的一种风险,体现在投入的资金比例比较高亏损严重,甚至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2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成因分析

造成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的保障相对较差,其中在支持对象高风险性因素方面,由于农业的生产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相对比较大,农业面临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较大,农业生产规模小而在整体的竞争力方面就显得比较弱。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就进一步的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对其信贷资产的安全保障性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降低。其次,是由于体制制度的影响因素,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上的不合理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相对比较混乱,并形成了大量的坏账,这也是风险形成的比较重要的因素。而在农村经营体制方面主要就是收到信用社人力限制,对保全生产队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方面没有作出统一安排,而担保机制的问题缺失也造成了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产缺乏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层面。管理及经营体制的不顺也会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造成风险。再者,就是信贷技术及信贷制度的缺陷问题带来的风险,从信贷技术的缺陷方面来看主要是对信贷技术的缺陷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正,农村信用社在对客户进行信用的评估过程中多是通过历史数据进行,对未来的偿债能力却没有做充分的评估,这样就不利于风险的有效防范。还有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体系虽涉及到不同层面的定量指标,但在这一关系上的体现却不是很多,并有着重复计分的现象存在。另外,就是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管理不善的因素,由于产权关系和责权利没有得到明确,这也使得管理的责任很难得到落实,这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核心问题,对其风险防范有着重要的阻碍。受到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的影响以及传统体制的惯性影响,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还是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明确的问题,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现象存在。还有就是内部控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内控制度流于形式的现象相对比较严重,这些都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形成了很大的操作风险。

3针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监管策略探究

(1)要加强完善农村信用社金融的立法进程。

当前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以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要想得到保障,就需要在立法上加大力度及进程,只有完备的金融法律的规范作为支撑才能够使得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得到最大化的降低。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一直是处在无序的状态运行的,这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还有着很大的差距。所以要对合作金融法及相关的管理条例要进行有效的完善并加强执行的力度,确立一个合理的管理体制,抵制各方面的非理性干预,要能够从根本上捍卫合法的权益。

(2)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内部监管要得到加强。

从这一方面来说主要是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化宣传,对工作人员的金融法律意识进行有效的提高,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要能够自觉的遵守法律规范并进行自我约束。另外要能够对岗位责任制度及管理措施进一步的完善,针对农村信用社要推进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措施,将岗位责任制度得到科学的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不同的岗位要明确相应的责任。同时要能够构建行之有效的内部核查制度,以起到防弊堵漏的作用,这也是对业务的审批手续进行完善的重要手段。

(3)对信贷发展战略进行合理化调整。

信贷是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核心内容,对其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风险的大小及对三农支持的深化程度。所以要能够科学的将制定信贷发展战略作为重要基础,完善信贷风险的管理机制,塑造先进的有着农村信用社特色的信贷文化。同时也要能够为农村信用社建立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在具体的措施上就是要建立风险保障金及亏损补偿金制度,还要采取必要的担保措施,对抵押担保率进行提高,作为是信用社信贷的风险防范方法,实行贷款风险保险制度。

(4)加强农村信用社经营的社会监督

这一方面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要能够将社会及新闻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针对各类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状况及执行金融法纪情况不定期或者是定期的进行通报,将监督的透明性进一步的得到提高加强。这样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进行,在这一环节还要能够开设金融监督管理的宣传栏,针对相关的信用等级及政策要求等及时的进行更新披露。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及设置奖励条款,发起社会群众对农村信用社经营进行监督,这样通过多方面的监督就能够确保其正常稳定的运行。

(5)采取优惠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这一策略的实施主要是对农村信用社的负担进行减轻,从而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在具体的措施上主要是妥善的解决财政拖欠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贴息问题,对农村信用社税收实行相应的减免,实施不良资产剥离,对商业银行的剥离不良资产经验进行借鉴,进而成立托管机构。还要在农村信用社的电子联行系统等方面加强建设,这对监管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

4结语

风险监管范文8

(一)金融风险控制理论

金融风险控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运用一定的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为了防止进一步的损失;金融风险控制广义包括风险识别,预测,评估和预防的每一个环节,治理风险,减少损失为目标,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在本文中,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是在词的最广泛意义上的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预测和评估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控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前提条件是其主要控制对象,防止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则

金融风险控制的一般原理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保证利润。

1.最低成本的原则。

主要包括金融风险控制的交易成本,执行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的费用。在金融风险控制的实现都应该先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以达到最佳的成本。

2.最高效率的原则。

原则上是最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遵循的另一个重要原则。通过采用一定的控制策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降低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强调速度和效果的风险控制是指金融风险。

3.保证利润的原则。

有些风险可能不能带来好处,如信用风险损失,要尽量避免这种风险。和对偶的绝大多数,金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能带来的好处。金融风险控制的得与失,尽可能的综合平衡,以减少保障利润损失的同时。

(三)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的内容

金融风险控制是风险决策和风险处理过程的实施,是金融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主要在三个层面上的风险控制。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的两个方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以规范的经营环境,实现机构,人员,和不同的部门对商业活动的限制的盈利目标,以预防和控制潜在的风险。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部门职责明确,这样做的权利,相互制约;定期披露的流动性指标,安全性和盈利性指标,通过检查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外部控制主要是指监管控制。监管机构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监管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制度,减少和控制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外部控制方式包括发展稳定的金融发展战略,以防止经济大起大落;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显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审计责任的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监督和金融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运用计算机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发展现状与其主要问题的分析

对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学习其有益经验,让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尽快完善,跻身世界金融监管法制强国之列。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层次分明,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规范、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证券业监管法律规范和信托业监管法律规范构成。具体而言,整个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分为四个层次,首先为全国人大颁行的法律;其次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为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再次为证监会、银监会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第四层次为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相应的自律性规则。监管内容的制定逐层细化,但都以上一层次内容为主要依据而制定。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诸多富豪一夜间倾家荡产,诸多金融投资者、消费者的积蓄化为乌有等等情况的发生,不能说和落后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无关。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在金融综合经营程度不断加深、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形势下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同业监管标准不同。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管的只是根据其注册成立之时所属性质进行监管。这就导致同种金融业务有可能适合不同的法律。这样以来,有些金融机构在逐利去害的天性驱使下,将业务投向监管较为宽松的领域,容易导致金融业的畸形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混乱。其次,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易于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我国目前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导致监管机构各管一方。但是在金融综合经营的条件下,例如保监会仅对相应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相关监管,对于保险机构制作的兼具证券保险性质的金融产品,通常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忽视对其的监管。或者,各监管机构因金融产品本身性质属于自身监管范围,都对其进行监管,这势必就形成了监管真空或者监管重叠的情形。在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全球影响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分离工作线正变得越来越模糊。监管部门有效地识别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管理的整体风险,银行业占据了整个金融部门的资产减少,不良贷款率,资本为银行监管体系的主要指标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银行监管效率是有限的,划分监管层对于新的金融衍生产品,缺乏风险控制的经验,即使个别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盲区,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实践中经常出现交叉调节和反复现象的监管,造成监管效率低。最后,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并没有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监管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金融监管机构曾经协商达成《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但此种形式的协调机制并没有法律强制力,最后也流于形式,没有产生真正的协调效果,无法实现各监管机构互通有无从而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的目标。

三、健全我国金融风险监管与防范的举措

(一)实施金融监管方式的改革

我国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妥协部门行业的发展很容易忽略了机构风险的发展积累,最终导致灾难的整个系统。因此,中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强调金融稳定监管责任。根据不同的监管机构更多考虑到行业的风险问题,并考虑较少的现状行业问题之间的相互影响,建议的责任和金融稳定的问题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考虑监管部门,并注意监管和层次的综合性。从经营层面,直接面向市场,监管者可以掌握第一手的数据和案例,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信息失真的问题,其金融风险监测是可行的,可靠的。经过金融危机的主要西方国家提议的实体划分,以控制系统性风险,在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你可以使用这个功能来中国的人民银行,加强其权威,以稳定我们的金融体系。

(二)银行要加强信用风险防范

为了防止银行信贷风险,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在管理,以提高其通过增加盈利的抗风险能力。首先要加强银茂的合作,积极支持外贸出口,以符合外贸企业扩大封闭式贷款的条件;开放式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拓宽了贷款期限,扩大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申请等。其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推动多元化的资产和收入。政府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创新业务品种,特别是要改变信贷资产的情况占了绝对的优势,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调整资产发展战略,促进多元化的资产和收入。此外,应及时妥善处理银行的不良贷款。现在,在不良的大量的降水贷款,鉴于复杂的原因,处理不良贷款难,应根据资产的银行,债转股,企业重组,政府的支持我国银行信贷风险消化“的理念。关闭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某种意义上是政府为防止金融危机和财政政策的调整。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的监管机制